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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储户超亿元存款失踪哭晕在银行 谁该担责

百名储户超亿元存款失踪哭晕在银行 谁该担责



第一篇:百名储户超亿元存款失踪哭晕在银行 谁该担责

百名储户超亿元存款失踪哭晕在银行 谁该担责?

202_-05-14 06:38 一张张存有巨款的银行卡,放在“银行客户经理”处保管,就能获得银行的“承诺函”和高额利息。近日,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再次爆出“储户存款失踪”事件,一名前银行职员假冒银行网点工作人员,以高息为诱惑,骗走100多名储户超过亿元巨额存款。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不法分子勾结或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高息诱惑储户到特定银行存款,继而将存款卷走的恶性案件,一方面是由于储户自身防护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暴露了银行内部管理的严重疏漏。

巨额存款被卷走 客户哭晕在银行

五一刚过,位于杭州市延安路的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就陆续有储户聚集,称自己的钱财被骗,要求银行归还,有的人甚至当场哭晕。

“存了100万的银行卡,放在银行客户经理手上,原本202_年10月可以拿,结果却被告知钱已经没有了。”网友@开心地中海在网上发帖子哭诉。

据一名声称被骗的储户表示,自己去年卖了房,手头有了笔钱,听说这个银行网点的存款利息很高,觉得还是国有大银行比较安全,就通过朋友找到了这个客户经理办存款,然后把存钱卡交给了“客户经理”,换来一张“承诺书”。“当时客户经理称这张卡要保存在他那里,一年不能动,保证给我高利息。承诺书就是保证凭据。我看见承诺书上有银行的抬头和印章,所以就放心了。”

后来证实,银行从没有过这样的业务,承诺书上的印章也是私刻的。记者从杭州市有关部门证实,原中国银行员工陆某与此案有关联,目前登记的被骗储户已超过100人。5月6日,陆某向下城警方投案自首,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也于5月9日被警方抓获。

据警方初步调查,自202_年起,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指使下,陆某及其同伙以可办理高息存款为由,诱使客户交出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并伪造银行承诺函,吸收储户资金。目前,四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高息诱惑+内鬼操作 银行监管存漏洞

近年来,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频频发生类似案件。202_年初,杭州联合银行42位储户总计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后经警方查明,犯罪团伙收买了银行的工作人员祝超菊,储户在柜台存钱时,在输入密码时被误导,资金被存入后立即被转到其他账户上。

杭州市联合银行法务部负责人认为,随着利率市场化,储户日渐热衷“货比三家”,选择利率更高的银行进行选择性存款。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给受害人营造了一个在银行存款的安全假象。

杭州市公安局负责侦办此案件的民警认为,贴息原本只是银行为拉拢储户进行的一种暗箱操作行为,不法分子以此为诱饵,并将个别银行工作人员拉下水,利用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使这种金融犯罪的风险迅速提高。

储户索赔难 存款丢失谁该担责?

存款丢失后,储户最关心的是能否挽回损失。但据记者调查,储户获得赔偿的几率并不高。

记者注意到,除了在杭州联合银行的案件中,该行对数千万元的储户损失予以先行赔付,其他大多数“存款失踪案件”的索赔陷入了漫长的官司纠纷中。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常务理事、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认为,和银行相比,储户往往处于弱势,需要出台此类案件适用法律标准,进一步确定银行对内部员工违规应负的责任。文/新华社记者 方列

第二篇:储户存款失踪谁之过

储户存款失踪谁之过

随着春节前新华网的一篇关于多地储户存款失踪的调查,多起储户存款丢失事件逐渐浮出水面。在目前见诸报端的几则新闻中,有数十名公民储户的近亿元存款被冒领,有上市公司上亿元的存款莫名失踪,更有关于储户状告银行反被作为诈骗案件判刑的报道。类似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银行储蓄安全性的普遍担忧:存进银行的钱难道真的会不翼而飞而又索赔无路吗?

应该说,这类事件本身并不神秘,也并不是新鲜事,它们属于“非授权交易”,在国内外均有发生。但它们的普遍出现的确暴露了银行监管体系存在的漏洞,也体现了我国银行储蓄方面法律法规的不足。

事件背后必有违规操作

银行内部常有内鬼

显然,银行账户上的余额不会自动减少,必然是有人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钱转走。这些案件往往是不法分子通过私刻公章、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向银行冒领,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审查的疏忽盗取资金得手。例如湖南省公安厅通报的202_年湖南衡阳市民胡某1500万元存款丢失一案即属于这种情况,该案的犯罪分子伪造胡某留存在银行的公司印鉴,盗取了上千万元存款。

近年来较为常见的诈骗形式是,不法分子与银行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通过以银行名义承诺某种高利息的手段诱骗客户在指定窗口办理业务,再由银行工作人员将资金非法转移到其他账户上。新华网报道的浙江杭州42位储户丢失总额达9505万元存款的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杭州市联合银行工作人员祝某协助犯罪分子伪造盖有银行公章的“保证书”,宣称事先给予13%利息的“贴息存款”,诱导储户到祝某的窗口办理业务,而后祝某乘储户不备,打开转账界面要求储户输入密码,将存款转入不法分子账户分赃。

上文提到的重庆张净夫妇120余万存款失踪、状告银行反以诈骗罪获刑四年的案件也属于这种情况。该案发生于202_年,犯罪分子声称开办工厂需要借款,以高利息为诱饵引诱张净在农业银行指定窗口办理存款,而后窗口工作人员伪造印鉴,以密码挂失、办理银行卡的名义将张某的存款转出。张净起诉后反被银行方面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获刑四年。该案司法机关的审理存在严重问题,属错案,银行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明显影响到了司法公正,重庆高院已于202_年提起再审并改判张净无罪,目前张净正与农行协商赔偿。

另一种存款失踪的原因是,储户事实上并非以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而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诱导之下购买了某种保险、基金类产品,储户错以为是存款。例如安徽芜湖市民宋某向邮政储蓄银行存入5万元,回家后才发现其拿回的原来是中国人寿的投保单。近来银行的柜面人员为了完成指标往往向储户推销理财产品,储户应注意甄别,避免被柜面人员误导。

近期还时有上市公司的大宗存款失踪的事件发生。这类案件往往“水很深”,涉及到企业与银行的合作项目,但本质上仍是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盗取存款。例如最近曝光的涉事企业多为酒企,包括泸州老窖、酒鬼酒等,它们与银行、经销商合作,形成了一种“存款卖酒”的营销模式。酒企将巨额存款存入异地的银行,帮助银行完成揽储任务,银行则帮助酒企和经销商卖酒。这一模式本身合法,但有不法分子利用异地银行与酒企互不熟悉的特点,伪造或到酒企骗取印鉴,盗取存款。

结合上述几种存款丢失的原因,不难发现这类案件并不神秘,基本都是不法分子盗取储户存款,多数存在着银行工作人员监守自盗、诱导储户以指定形式存款的情形。确如银监会评论文章所称:所谓存款“失踪”,实际上是“被骗”。

储户无过错银行应赔付

相关法规有待健全

这类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银行与储户之间是简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妥善保管储户资金,严格审核取款人的信息。如果储户不存在泄露个人资料等过错,银行应对存款的丢失承担责任。

如果存在不法分子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以诱导储户向特定窗口办理业务的手段实施诈骗的情形,银行工作人员以银行名义私自承诺的投资回报有可能因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但储户名下的存款是储户相信业务人员代表银行而存入银行的,业务人员确有办理存款业务的代理权。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后,银行应对存款的安全负责。

然而,这类案件在发生后,确实存在着维权难的现象,其原因在于银行、工作人员及储户的责任的区分问题缺乏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陷入推拉扯皮的状态,银行常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先刑后民、需等待司法机关调查等理由推脱责任。

一方面,公民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对于银行存款冒领、丢失的情况如何处理,则缺乏更加细致的法律规定。各大银行的管理制度及存单中也明确规定了银行的保管责任,但对于冒领、丢失的处理同样缺乏具体规定。

银行工作人员有其职业守则,要求其不得误导储户的储户行为。例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但对于工作人员违规销售行为的处理则缺乏相应罚则,亦未明确银行的责任。

另一方面,当储户因为这类案件提起民事诉讼后,往往陷入举证难的境地。类似纠纷发生后,银行无疑具有更强的调查事实和举证的能力,储户在举证方面明显处于劣势。然而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起诉时,默认举证责任由储户承担;这一类纠纷也不明确属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因此我国法院在实际审理中往往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储户,要求储户证明银行存在过错。这无疑加大了储户的维权难度。

但在英、美、澳、加等国,这一类案件被称为“非授权交易”,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法律和行业规定要求银行承担举证责任。这些国家法律认为储蓄合同是由银行拟定,且银行因其专业性质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因此举证责任应由银行承担。储户只需证明自己“无恶意”,无需证明“无疏忽”,银行则应像其他服务行业一样,举证证明过错并非银行造成。

虽然在许多类似案件中,我国的银行出于信誉的考量,往往对储户的损失先行“垫付”,再向不法人员追讨,但毕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储户在面临这种情况时仍处于弱势地位。不少金融、法律学者建议我国健全银行财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民事诉讼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我们认为,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不但有利于储户权益的保障,也能推动银行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是解决当前类似纠纷多发的合理途径。

(作者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

第三篇:储户存款被别人挂失取走 银行失察应担责被判赔偿

储户存款被别人挂失取走 银行失察应担责被判赔偿

202_年01月13日 09:16 来源:法制日报

七旬老人将两张银行存单藏在空药瓶里,两年后他拿着存单到银行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单里的钱已在两年前被人挂失后取走”。“我和家人从未到银行挂失过,这笔钱究竟是被谁取走的?”老人为讨说法,将银行诉至法院。近日,这起案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老人获赔存款本金、利息及损失费。今年70岁的张荣(化名)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某团场的退休职工。他说,202_年,他将202_元和1500元分两次存入团场的一家储蓄银行。

“当时,我和老伴把两张存款单放入家中的空药瓶里。因为年龄大了,后来我们两人都忘记了这两笔存款。”张荣老人说,两年后的202_年10月,他和老伴在收拾房子时发现了药瓶中的存款单,“一张是202_年4月存的,存款额为202_元;一张是202_年5月存的,存款额为1500元”。

意外发现被遗忘的两张存单,两位老人欣喜之余,当即决定去银行取出存款。谁知,两位老人来到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这两张存单已于202_年6月被挂失之后取走,你们拿的存单已经作废了。”

两位老人愣住了:“我们从未到银行申请过挂失,也没取走这两笔钱。”两位老人要求银行按照存单办理取款业务,遭到银行拒绝。

为此,张荣和老伴数次到石河子市,找储蓄银行的上一级银行反映问题,但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几经奔走无果,202_年2月底,张荣来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储蓄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给付存款3500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交通费损失。对于这起案件,银行一方认为,这两笔存款已由张荣的妻子先行代理挂失,之后银行向张荣补发了存单,后来这两笔存款被张荣本人取走,因此,张荣现在持有的存单应该作废。银行一方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挂失申请书,申请书上“确认挂失内容”一栏分别签有张荣和妻子的名字。银行认为,这处签名为张荣的妻子所书写;而在同年7月的“挂失后续处理结果”一栏注明“补发凭证”,在“客户签名处”分别签有“张荣”的名字。银行认为,这处签名为张荣本人所书写。

张荣当即予以否认:“我和妻子从未对这两笔存款挂失过,也没领取过补发的存单,挂失申请书中的签名不是我和妻子写的。”为此,张荣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202_年3月,司法鉴定结论为:两份挂失申请书中“挂失申请内容确认”栏的签名与张荣妻子书写的样本字迹倾向不是同一人书写;202_年7月的“挂失后续处理结果”确认一栏“张荣”的字迹不是张荣本人所书写。随后,办案法官多次来到团场当事人家中做调解工作,却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案件难以调解。

202_年11月1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认为,鉴定结果显示,两份挂失申请书中挂失当日的签名及挂失后续处理结果一栏的署名字迹均不是张荣本人所书写,即张荣及妻子并未对这两张存单有挂失及领取补发新存单的行为。因此,银行辩解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张荣到储蓄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并取得银行交付的存单,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张荣持合法有效存单,要求银行按约支付存款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银行拒绝向张荣支付存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_年年底,法院依法判决:储蓄银行支付张荣存款3500元,赔偿张荣存款利息损失602.7元,赔偿张荣交通费损失150元。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安秋旭

【编辑:王永吉】

第四篇: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银行是否担责

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银行是否担责

严志凌 张敏

[案件事实]:

202_年8月2日,尹丽在工商银行小石桥分理处开立“活期一本通”存折一本,当日即存款65000元,并为存折设置了密码。该存折背面印有“客户须知”中载明“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嗣后尹丽因故将密码泄露给他人。202_年8月6日,一人使用伪造的存折,以尹丽的名义,在另一分理处用尹丽的密码诈取了尹丽名下的48000元存款。202_年8月10日,尹丽发现存折尚存余额为15000元,遂打110报警。202_年8月16日,尹丽提出诉讼,请求银行兑付存款48000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而言,存款人负有不得将密码泄露第三人之不作为义务,其因可归责之事由违反此项义务,负有合同履行不完全之责任,因此而招致的合同权利损失,只能由违约义务人自己负责。尹丽将密码泄露第三人,违反合同义务,致存款48000元被第三人冒领,该损失应由自己负担。银行在对冒领人所持存折磁条、输入密码进行电脑比对,对存折记载事项审核无误的情况下予以兑付,已履行了善意审核义务,且符合银行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并无过错。尹丽正确的追款方法是要求公安机关破案,向罪犯索回被骗钱款。故应驳回尹丽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是构成合同关系存续的唯一依据。银行在凭存折履行支付义务时应对存折的真实性和存折上记载的资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未审查,或不能识别真伪就失去了履行存款合同义务的依据。本案中,银行支付尹丽名下存款时虽履行了对存折上记载的资信、数据等真实性的审查,但对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存折真伪未能识别,从而造成48000元人民币的损失,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银行与存款人的存款合同中,预留密码主要是防止存折遗失、被盗后而被他人冒领。为保护当事人权利,银行方在存折上作“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的格式告示是十分适当的,但密码仅是附加在存折上的安全保障措施,只要存折还在存款人保管中,即使没履行好保密义务,也并不必然会导致存款被冒领。存折上的“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的格式告示,也不是对银行的免责条款。银行将存款支付给持有伪造存折的第三人,系无效清偿,不能消灭与存款人的真正之债。故应判决支持尹丽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尹丽48000元的存款被他人骗取是谁的过错?从双方订立的储蓄合同关系而言,存款人有不得将密码泄露的义务,而尹丽违反合同义务,将存折密码泄露给他人,是存款48000元被骗取的主要原因,故尹丽对48000元存款被他人骗取应承担主要责任。银行对存款人的存款有充分的保护义务。存款并不是仅凭密码兑付,而是需要对密码和存折进行比对核实,确认真实无误后才能兑付。在兑付存款时银行要分别对密码和存折的真伪进行谨慎审查,由于银行疏于审查,致使尹丽48000元存款被骗取,银行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存款被骗取的对象是银行,而不是存款人,存款人泄露了密码存有一定过错,对银行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本案应判决银行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评析]:

1、关于程序上的问题。对于本案的程序问题,已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_年7月25日法释[202_]7号“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批复”中明确: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我们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不仅在程序问题上,同时在实体上也是有意义的,那就是它确立了银行是被骗取的对象,而不是存款人,是银行受到了损失,而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的履行并不能因此而受影响,银行不能以储蓄卡上钱已被取为由拒绝向存款人付款,存款人仍可以储蓄合同为依据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付款。

2、关于责任承担的分析:接着以上的分析,银行被骗取款而受损失,是谁之过呢?我们认为,银行对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有充分保护的义务,存款人对自己的存款也有注意保护的责任。从客观实际的要求上考量,银行对个人存折取款的保护,并不应仅系于密码,还要有其他的识别防范措施,这样才能保护客户的存款安全。客户也应保守自己的密码,不得任意告知他人,既是对自己财产安全担负的应有之责,也是配合银行避免识别系统成本过大的现实需要。因为,我们不能不考虑到现代社会发展的现实,在银行服务业中,人们的要求是做到安全与快捷,理论上说安全与快捷可以达到统一,但限于物质技术成本等各方面的制约,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将两者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协调,包括在法律责任上协调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就成了需要讨论的议题。据此我们认为,简单的把责任归于一方总是不恰当的。

本案中,存款人选择了通存通兑的磁条储蓄卡这一储蓄品种,并用密码加以保护,说明他也就是追求安全、快捷方便存取款方式,对密码的安全保障作用应推定其是明知的,因此他也就有保守密码从而增加安全系数的责任,既然他泄露了密码也就该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再根

据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弱地位及利益的衡量,银行应是处于强者的地位,其经济、技术能力、对存款保护的主动权等各方面,都处于优势,因此让存款人承担更多的责任并不妥当,所以,我们认为银行应当承担比存款人更多的责任。然而,以上的论述仅仅是从泄露密码这一事实行为与银行被骗的现实联系程度这一角度所作的分析,另外从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角度,我们并不能认定,是尹丽泄露密码的行为造成了银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因此,我们分析认为,本案的诉讼其实是将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合并在一个诉讼之中了,从合同上讲,银行应当完全履行储蓄合同,支付存款给对方,因为对方在履行合同上并没有瑕疵,银行没有理由不履行合同;再从侵权上分析,银行的被骗与存款人泄露密码的不当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存款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综上,本案应判决银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第五篇:领导在银行分行存款突破100亿元庆典暨客户答谢晚会上的致辞

领导在##银行分行存款突破100亿元庆典暨客户答

谢晚会上的致辞

尊敬的##行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祝贺##银行##分行存款突破100亿元。这不仅说明##银行在##的业绩突飞猛进,也从侧面反映了##老百姓的财富与日俱增,值得庆贺。在此,我谨代表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对##银行##分行所取得骄人成绩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全行干部员工为##经济的发展付出的辛苦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讲三句话:

第一句话是“经济要发展,金融是核心”,金融是城市发展的核心,现代经济的“心脏”。##的发展与##银行##分行的发展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城市如果没有金融的支撑##是不可能发展壮大的。尽管国家实行偏紧的货币政策,##银行##分行依然主动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有保有压措施,我市去年生产总值仍然突破千亿元大关。去年一年各项存款新增20.3亿元,贷款新增19.6亿元,小企业贷款占比达50%,三项指标居全市第一。帮助在全省率先实现县、市、区机构全覆盖。帐面利润2.03亿元,上缴税收6049万元,在全市金融机构中排名第一。全力支援了##经济建设的发展。同时##银行##分行业已从1997年建行初期的资产规模XX亿,利润XX的企业成长为资产规模过100亿,利润超亿元的优质企

业。看到贵行在这片激情澎湃的土地上有了丰硕的成果,我相信每一位##人都会为之感到骄傲和自豪。

第二句话是 “##图振兴,银行再给力”,##银行##分行为实施“壮腰工程”、加快##振兴作出了巨大贡献。在##省委、省政府作出实施“壮腰工程”,加快##振兴的大环境下,以及今年获批作为国家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主体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跨越发展的##,正处于新兴产业培育壮大、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城乡一体化加速推进的黄金期和关键期,##银行##分行作为一家大型的地方国有银行,担负着援建##建设重任,是助推##“壮腰工程”的“输血机”。多年来##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各项货币信贷政策,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经济迅猛发展,为加快##振兴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我们也希望##分行继续践行服务地方经济的宗旨,广辟资金来源,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的支持支撑作用,成为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领头羊,成为支持经济发展中流砥柱。

第三句话是“政企齐拼搏,共创新辉煌”,市委、市政府将一如将往地支持商业银行做大做强。古人云:“得##者得天下”我们相信在新的历史机遇面前##市将与##银行##分行一道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市将进一步重视金融业发展,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搭建融资平台,有利于下一步更好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也希望##银行##分行努力把握这次难得的发展契机,在更高的起点,作出更大的作为,积极争取总行、银监部门的支持,同时

各地各部门也要积极支持、加强配合、创造条件,努力将##分行建设成功能最齐,品种最全,服务最优的银行。

我们相信,在##分行干部员工的锐意进取,齐心协力、扎实工作的努力下,##分行的发展必将实现新跨越,必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持,##也将与##银行一道开创新的辉煌。

最后,衷心祝愿##银行##分行再创佳绩!再创辉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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