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预[202_]23号)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
关于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
财预[202_]2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_〕7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盘活中央部门存量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盘活一般公共预算存量资金
(一)清理结转结余资金。
按照《通知》要求,中央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财政部收回统筹使用。各部门应对一般公共预算以及从202_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认真清理,除已在202_年部门“二上”预算中安排动用的结余资金外,清理确认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统一收回。以下资金清理为结余资金:
1.202_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非基本建设支出)。
2.202_年批复的项目支出,两年未动用的;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项目结转资金中不需继续使用的部分。
3.202_年批复的项目支出,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项目结转资金中不需继续使用的部分。
各部门应于3月10日前,将填报的《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和清理情况说明报财政部。
(二)收回结余资金。
清理确认的结余资金,在2月28日前已经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收回,其余资金待财政部审核后统一收回。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2_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三)定期报告存量资金情况。
为有效监控存量资金情况,各部门应根据结转资金执行情况,分季度填报《202_年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X季度执行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5),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财政部。
各部门应使用“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系统”软件开展上述结转结余清理和存量资金报告工作。各部门即日起可在http://xxzx.mof.gov.cn“下载园地”中下载相关软件升级补丁。
二、关于盘活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
(一)清理结转结余资金。
政府性基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政府性基金。其中: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政府性基金。
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政府性基金。除已在202_年部门“二上”预算中安排动用的部分外,以下资金清理为结余资金:
1.202_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非基本建设支出)。
2.202_年批复的项目支出,两年未动用的;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项目结转资金中不需继续使用的部分。
3.202_年批复的项目支出,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项目结转资金中不需继续使用的部分。
各部门应按照附件1格式,制作《中央部门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情况统计表》并对清理情况进行说明,于3月10日前报财政部。
(二)收回结余资金。
清理确认的结余资金,在2月28日前已经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收回,其余资金待财政部审核后统一收回。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2_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三)定期报告存量资金情况。
为有效监控存量资金情况,各部门应根据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执行情况,按照附件2-5格式,制作《202_年中央部门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X季度执行情况统计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财政部。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盘活存量资金工作,增强大局意识,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确保按时完成本部门的结余资金清理收回和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工作。对继续结转使用的资金,各部门要抓好跟踪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按原用途使用。对编入202_年预算的项目,要提前做好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预算批复后尽快启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另行制定盘活存量资金的具体措施。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2_年2月27日
附件下载:
盘活存量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情况表.XLS
第二篇:盘活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庄浪县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_]70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_年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甘财预[202_]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摸清存量、分类处理;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多管齐下、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存量资金确认、收回和使用
第五条 财政存量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一)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局的结转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安排当年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局的结转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三)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一年以上结转经费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主要统筹用于教育、扶贫等重点民生领域。资金收回后,预算单位需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四)预算周转金。每年预算时,县财政可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内季节性收支差额,要合理控制预算周转金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4%,对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 2 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五)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年预算时,县财政可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本级政府弥补以后预算资金不足。要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
第六条 存量资金收回方式。结余资金在预算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县财政局在财政大平台统一收回,结余资金在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由预算单位向县财政局申报确认后,缴入县国库。
第七条 存量资金收缴的时限。财政存量资金收回分项目类资金和经费类资金。项目类资金从财政指标下达预算单位次年算起,12月31日为终点计算一个结转,项目完工结余资金或项目未完工结转两个的资金予以收回。经费类资金从财政指标下达预算单位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结余的,作为存量资金收回。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结清往来款项,确保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真实反映。
第九条 县财政局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时,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收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 3 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其它应付款”科目。
(二)县财政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其它应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三)县财政安排使用时,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其它应付款”,贷记“一般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第十条 预算单位交回结转结余资金,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实有资金户收回时,借记“财政拨款/补助结转(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零余额户收回时,借记“财政拨款/补助结转(结余)”科目,贷记“零余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返额度”科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切实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率。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同时,要加大跟踪督促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支出进度慢、盘 4 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要及时通报,对存量资金较大的预算单位,安排下年预算资金时作为核减因素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该用未用、是否按要求统筹用于规定领域、隐瞒存量资金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财预[202_]15号)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2_]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_〕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
(一)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2_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2_年底前使用完毕,地方规定时间更为提前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中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三)关于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财政收回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暂存款”科目;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二、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规定,尽快组织对本省(区、市)截至202_年底的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统计,并将执行国办发〔202_〕70号文件的情况,以及202_年2月底前已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的情况,按照附件表一至表十四格式填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_年3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二)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202_年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统计情况,对省级财政部门应交回结转结余资金,采取预上缴、后清算方式办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专项上解中央财政,年终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据实清算。
(三)各专员办应对本地财政部门报送财政存量资金统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于202_年5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报财政部。
(四)为做好政策衔接,按照《通知》规定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交回上级财政或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的结转结余资金,在202_年2月28日前已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追溯调整;2月28日后不得再形成实际支出,否则须追溯调整。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2_年及以后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五)以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比照上述方式办理。
三、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跟踪监控本省(区、市)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按照附件表九至表十四格式统计汇总财政存量资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季
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并抄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每季度本省(区、市)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与上一季度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本季度财政库款余额等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及差异原因,撰写分析报告随同财政存量资金表格一并报送财政部。
四、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一)健全制度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加快制定各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着力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编制、执行等挂钩机制。现有管理办法与《通知》相冲突的,要尽快修改完善。
(二)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逐步推进实行地方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杜绝各类虚假列支行为,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三)发挥资金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目标,对应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投入使用;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主要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建设、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领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检查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国务院规定,对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地区或部门及时通报或约谈。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2_年2月17日
第四篇:如何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之我见
如何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之我见
摘要:近些年来财政部门的存量资金的使用状况颇受人民群众的关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为了更好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资金的流动性,对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挤掉财政水分,盘活“趴窝”资金,让积极财政政策有效发力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热点。本文就通过财政存量资金的形成原因来探讨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建议。
关键词: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近年来,国家多次召开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会议,讨论如何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率和财盘活政存量资金的具体措施。财政存量资金的利用率可直接影响到公共设施的建设落实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可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既能够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率,又能够提高国家公民的经济总流入。
一、财政存量资金形成原因
财政存量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部门预算中的结转结余资金。通俗地说,就是财政部门管理的闲置、沉淀的资金。其形成的原因复杂多样,可大致分为下面四个方面:
(一)预算编制过于广泛
预算编制缺少从长远方向考虑的角度,之前编制预算,忽视了中期的财政规划,导致项目预算缺乏可见性。一是预算编制不细化、不科学、过于广泛,对于各个单位的相关大项目的项目,没有进行在分类,这会导致有些预算空有预算而无法执行;二是预算编制内容不全,大多预算没有将上年结余等资金来源编入年初预算,导致结余逐年递增;三是预算编制与项目计划脱节,导致一些无计划或计划不完善的项目安排了预算资金而无法执行,在终了又不曾调整,导致资金多年滚存;四是预算编制的统筹动用存量资金力度不够,导致存量资金的利用率偏低。
(二)预算执行缓慢,缺乏动态调整机制
一是预算编制完成后需要呈递到层层领导审批,期间花费的时间较多,一些重点支出项目经办程序较多,部分项目预算难以当年执行,难以避免形成结转;二是资金拨付不够及时,这会延迟相关项目的开展进度;三是在权责发生制下的核算制度,财政资金要对没有发生的项目拨付款项,这游离于人大监督范围之外,造成大量的资金虚列支出;四是部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执行程序和环节多,进度缓慢,导致预算执行不畅;五是预算执行缺乏动态调整机制,对内因政策或其他客观条件变化等不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已执行完项目的结余资金、目前没有施工条件的项目资金,都没有对资金的动态进行实时监控,未及时收回资金按程序报批调整、整合,用到急需地方。
(三)存量资金管理不到位
一是对存量资金没有定期的清理,缺少必要的问责机制,各级政府存财政资金有着较大的自主权,从而影响存量资金使用的及时程度;二是非税收入未缴库或缴库不及时,大量留存在过渡户或财政专户,有的为某一特定专项设立的专户,在项目完成终结后,仍长期保留,存放项目结余资金。造成本应纳入预算的资金长期在体外闲置;三是有的地方财政部门不按会计制度核算,扩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范围,将年底没有支出的预算资金虚列支出挂往来,导致形成存量资金。
(四)多年的财政思想―有备无患
国家政府为了提高整个国家财政资金的保障能力,财政部门拨付下一年的财政预算资金时,往往还会多拨付一定的金额供各个部门应对紧急情况的财政资金,所以长年累月的一定金额没有及时的利用,就会形成较大的财政存量资金。
二、如何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首先要查清国家的财政存量资金,在进行明细分类,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联系上下,既要盘活现有存量,也要防止新增存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力。
(一)明确范围,全面摸清家底
明确存量资金范围,彻底摸清存量资金对盘活存量资金工作尤为重要,我们每年应定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对存量资金做到心中有数,分类处理,并将其管理与预算的编制结合起来,积极解决账面上的财政存量资金,是其“动起来”,对预计当年能够执行完的项目,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年底能够完工的项目,对于其结转的资金做出调整;对确认不需要支付的资金,要及时收回由预算统筹安排,以“唤醒”存量资金。
(二)规范预算编制与执行
预算编制是否合理,预算的执行是否到位是减少存量资金的又一重要环节,为此我们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体系。一是细化预算,使预算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确保预算内容的完整性,要将上年结余结转等来源全额编入预算;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对拟安排预算的项目做好充分的前期调查论证工作,确保预算下达后项目能立即实施,防止不良项目挤占预算资金;对项目建设期长,需跨实施的分计划,按进度分安排预算。二是严格执行预算,增强预算约束力,建立动态预算监控调整机制,定期考核、正确分析预算执行进度,对于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或已完工的项目结余资金,要按相关法律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减少资金拨付上不必要的中间环节;进一步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对不须要设立的专户要及时撤销清理用户账户;增强财政专户结余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使财政专户存放的财政资金能够有效的减少。
三、结语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铺路之举。国家对此举有着高度的重视,健全制度办法、加强预算管理体制以此提高财政存量资金的利用率,同时应强化社会公众和政府的监督、评价功能,促使财政存量资金应用的落实效益,让财政存量资金真正发挥其作用。政府应积极落实盘活存量资金的政策,加强其执行力度,让财政存量资金真正发挥惠民作用。
参考文献:
[1]记者,解希民.多措并举盘活财政存量资金[N].中国财经报,202_-03-10002.[2]齐昕.如何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之浅思――以3E理论为角度[J].考试周刊,202_(34):196.[3]张力.浅谈如何盘活财政存量资金[J].全国商情,202_(24):16.(作者单位:武夷山市财政局)
第五篇:盘活存量资金是一步
盘活存量资金是一步“好棋”
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指出当前要进一步盘活存量,把闲置、沉淀的财政资金用好,集中有限的资金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这是中央政府近期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意义深远的一步“好棋”。
财政投入并不是越多越好,关键在投入的每一分钱是不是去了该去的领域,好钢是不是用在了“刀刃”上。不然,财政投入再多,也只会造成资金闲置或浪费,甚至诱发经济社会问题。在坚持积极财政政策不变的前提下,此次国务院会议强调要把“沉睡”的资金挖出来,这体现了决策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和前瞻性。
进一步盘活存量资金,此举意义更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国务院会议指出,要把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这样的民生工程,用于新能源、环保这样的新兴产业等。一直以来,这些领域和环节资金相对紧缺,但同时又是“乘数效应”最易放大之处,把“挖”出来的钱投到这些领域和环节,不仅可以大大改善民生,提升居民生活水平,而且还能释放巨大内需潜力,助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盘活存量资金,把闲置、沉淀的财政资金用好,并不是要打民生的“主意”,不会压缩财政在民生领域的投入和支持。恰恰相反,会议强调指出要坚决把扶贫、社保资金等群众的“保命钱”看住。而是要从政府身上“动刀”,以实现“开源节流”。此次国务院会议明确要求各级机关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压缩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政府要带头过“紧日子”。通过这些举措,无疑可以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作风转变,并有效提升政府廉洁、高效的形象和公信力,一举而多得。
当前我国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基本面良好,但个别领域和环节也存在一些挤占挪用、“跑冒滴漏”、资金闲置等现象。国务院会议之后,各地各部门要对照会议要求,坚决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积极盘活存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有效性,充分把我国积极财政政策发挥好、运用好,把中央的这步“好棋”真正“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