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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办税指南

出口退免税企业办税指南



第一篇:出口退免税企业办税指南

出口退(免)税企业办税指南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

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可在本网站(www.feisuxs)首页或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内查询。但并不是所有的出口货物均可享受退税或免税。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主要有零退税率货物和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主要有:

⑴“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项税额按规定退税率退税。该方法适用于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⑵“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该方法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

⑶免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该方法适用于来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出口使用过的旧设备等。

三、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属于报关离境的货物。这里所称的“境”是指关境,目前在税收处理上,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视为离境。货物进入保税区不视为离境。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已核销的货物。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基本计算过程为:

A: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指企业当期帐面的出口销售收入。)B: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指企业当期申报退税并审核通过的出口销售收入。)

C: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⑴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⑵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

五、基本账务处理

见本网站(www.feisuxs)—办税指南—出口退税—生产企业退税账务处理例题、外贸企业账务处理例题。

六、退税办理流程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各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受理的业务咨询电话如下:

一分局:57157548认定登记岗位; 57157521、57157522、57157524、57157547申报受理岗位。

二分局:55216956认定登记岗位;55216995申报受理,三分局:57467206、57466916,四分局:57637087,五分局:57652474,六分局: 57157625认定登记岗位;57157600、57157638、57157639、57157629、57157628申报受理岗位。

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直接到市国税局税政科,申报受理窗口设置在青阳路的国税局二楼西大厅(第六分局)的一号、二号窗口,电话57157636、57157637(浦先生),退税审核岗位设置在六楼的6002室(税政科),电话57157663(朱先生)、57157664(顾先生、徐先生)。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特别是企业名称或银行帐号发生变更时必须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否则退税无法到帐。(二)申报软件的安装

出口企业在认定手续完毕后,并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前提下购买安装退(免)税申报软件。提供软件的企业是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昆山办事处地址:昆山柏庐中路401号(成峰商苑)4B-016室。传真57504718,电话:0512-57597527 唐小姐 *** 乔先生 *** 刘先生 *** 杜先生 *** 罗先生 *** 金先生 *** 陆先生 *** 时先生

每月的18日下午(节假日顺延)在昆山市国税局3101会议室有软件操作讲解。每个季度的前两个月讲解生产企业,第三个月讲解外贸企业。

注意:软件安装完毕后,请保存好配送的软件操作手册,在日常工作以及集中培训时都要使用

(三)出口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后确认出口销售收入,而后在擎天申报系统中进行免税明细录入,生成免税申报数据,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导入到“绿色通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即征免税申报),同时在擎天系统中打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随同其它申报资料一起报送至主管征税机关(即使当月没有出口业务发生也必须进行免税零申报)。

外贸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限与生产企业相同,但无需在擎天申报系统中进行免税录入,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出口免税销售额作为免税普通发票进行录入。录入规则如下:“发票说明”选择“08免税货物(外贸企业外销发票)”;“发票字轨号”按领购的“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机打通用发票”右上角发票代码录入(如***0),个别外贸企业用A4纸打印的外销发票字轨号统一录入***0;“税率”录入“0”;“销售额、发票起始号码、截止号码、开 4 票日期”根据机打通用发票和运保佣发票内容录入,可逐笔录入,也可汇总录入;汇总录入时按机打通用发票金额扣除当月发生的国外运保佣等费用差额录入,开票日期只需按第一张发票日期录入;“税额、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记帐凭证号、运输方式”无需录入。出口免税销售额将自动导入申报表附表及主表中。

外贸企业对于出口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进行认证,每月网上绿色通道申报时,012表《增值税抵扣明细表》的“状态栏”必须选择“外贸退税”标志,申报系统会自动将这部分发票税额归到“待抵扣进项税额”中不参与抵扣。目前外贸企业“状态栏”自动默认为“外贸退税”。外贸企业发生内销或出口视同内销货物时(如出口零退税率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进项增值税发票在申报时“状态栏”必须选择“专用发票”标志,不得选择默认状态“外贸退税”标志,否则无法参与抵扣。

(四)网上交单与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在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即黄单)后,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选择“单据提交”功能,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核对无误后,使用“选择提交”向国税局提交报关单信息。经企业确认报送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报关单数据属于执法数据,将由口岸数据中心转给国税机关,作为退税审核的依据之一。企业未报送或报送的数据与纸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不一致,将造成无法退税或免税。经企业确认报送的数据,若出现纸质出口报关单有人工改动或与税务机关取得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时,将不能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报关单右上角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每月初在本网站(www.feisuxs)“通知公告”栏内有“当月应申报出口数据” 公告提醒申报。

退税申报凭证: ⑴出口发票; ⑵出口报关单;

⑶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需提供)退税申报资料:

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及电子信息;

⑵《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信息; 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信息;

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信息(仅限于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

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信息

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及电子信息,增值税.消费税分别申报;

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信息; ⑻《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及电子信息;

上述退税申报资料是在擎天申报系统中录入、生成并打印,其中⑴-⑷为生产企业适用,⑸-⑻为外贸企业适用。退税凭证须装订成册与退税申报资料一起在前述的退税申报期限内报送至主管退税机关,其中电子信息网上报送。

七、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国税发(202_)199号文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应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出口企业应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上述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并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在退税申报时报一份至主管退税部门。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八、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步骤

1、手册登记: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申报进口料件:在办理手册税务核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退(免)税申报:该手册项下出口货物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

4、手册核销:该手册在海关核销后,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海关申请手册核销时提供的进、出口汇总表,核销平衡表(这些表格要有金额栏)、手册核销情况的说明及海关的手册结案通知书等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手册的税收核销。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核对上述资料无误后,予以手册核销,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核销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九、出口补征税 1.补征税范围:

(一)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三)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

(四)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是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五)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7(六)有出口业务发生,但免税和退税均未申报并且已经逾期的;

(七)出口业务已经进行免税申报,但未进行退税申报或者超过规定期限进行退税申报的;

(八)外贸企业数量少申报部分;

(九)虽然已经进行退税申报,但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收汇核销单的;

(十)生产企业因审核未通过等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补征税的出口业务;

(十一)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税收核销的免税业务;

(十二)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业务。

(十三)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税发[202_]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的;

(十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十五)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2、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申报时间

出口企业应每月对上述十五种情形进行清理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并入正常纳税申报(绿色通道)中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时间如下:

(1)应在报关单出口之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中的第一、二、三、四、五、十二、十三款。

(2)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6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的第十四款。

(3)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9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中的六、七、八款。

(4)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18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的第九款。

8(5)应手册核销到期日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的第十一款。

(6)在接到补征税通知单后的补税,应在通知期限内到征税税务分局进行补充申报。指征税范围的第十款。

出口企业应征税的出口货物未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而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通知补税的,应到主管征税税务分局进行补充申报,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应该进行出口征税申报的申报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涉及偷税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3.补征税申报办法

通过绿色通道的“448”表《出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录入,然后自动导入当月的《普通发票销售明细表》及纳税申报表。具体操作方法见本网站(www.feisuxs)—办税指南—出口退税—448表填表说明、448表操作指南。

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外贸企业原已申报的免税销售收入,由企业自行在绿色通道申报时进行负数冲减调整。4.出口货物补征税的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1+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 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对上述出口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每月初在本网站(www.feisuxs)“通知公告”栏内有“出口逾期未申报补税数据” 公告提醒申报补税。

十、外销免税核销

凡发生以下业务的企业,都必须到各分局进行外销免税核销申报: 1.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含提供免税证明的来料加工转加工);

2.暂按免税处理的间接出口业务(又称进料深加工、转厂或国内结转);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4.出口含金成份产品;

5.税收政策规定的其他出货物口免税。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

202_-02-10

第二篇: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

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退(免)税认定登记、变更、注销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提交资料:表格样式可在珠海国税网上下载打印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退税帐户银行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3、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退(免)税申报

已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从网上下载并安装退税申报系统,在“系统配置”中录入企业名称及海关代码等基础数据后,进行申报数据录入。(下载网址: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feisuxs)—下载专区—申报系统下载)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出口生产企业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期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后,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预申报。

2、每月15日前持下列资料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有退税:一式四份;无退税:一式三份)

(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表二)复印件(5)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原件(6)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A、新登记《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应于当月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B、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附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C、办理进料合同核销时复印《核销申请表》,在取得海关结案表时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附报《海关合同结案表》复印件。

(7)出口报关单复印件(进料复出、进料深加工、来料加工等贸易方式需提供)

(8)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还需提供:

珠海市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批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企业明细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9)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将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并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退税正式申报。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三份);(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份);(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份);(5)出口货物退税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

A、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B、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如有以下情形的还需附以下资料:

(1)远期收汇的应提供外管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2)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3)对进货进行二次以上分批的,还应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及原专用发票复印件;

(4)委托代理出口的还要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5)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原材料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6)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还需提供《进料加工贸易批准证》、当期《货物出口/结转转出报关登记表》、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和核销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向退税部门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及电子申报数据向退税部门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3)出口发票;(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的,应在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及《免抵退税认定登记表》复印件;

(二)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须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相应的出口报关单原件或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与购货方签订的退运协议或确认书。

注:未办理退库的,在企业未退税资料中,直接冲减发生退货的退税额,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已办理了退库的,税务机关出具《出口商品退货补运收回通知书》,企业凭此通知书到征管部门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退税收回税款,税款入库后,凭国库《珠海市电子清单国库业务税收缴款书》,以及审核通过的数据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三)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送单证明》,再据此向海关申请补办。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补办报关单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如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的,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信息。

四、视同内销征税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提交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复印件;

2、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出口的另需附《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注: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抵扣,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可允许企业在申报期转入当期进项抵扣;外贸企业属于上述第二、第三、第四种情形出口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应提供应征税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方可抵扣。

五、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1、备案登记

①202_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并附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A、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B、进口设备清单;

C、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D、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E、验资报告。

F、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原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合同章程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无需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供,由退税部门审核人员向有关部门调阅和核实。

第二次及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凭设备购销合同和设备说明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②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2_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需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登记,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B、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原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无需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供,由退税部门审核人员向有关部门调阅和核实。

2、申报退税所需资料 ①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②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2_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③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2_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④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⑤付款凭证(202_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⑥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202_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⑦登记手册封面及其中相关登记内容的复印件(202_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⑧珠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⑨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第三篇:出口退免税

五、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月将相关申报数据录入出口免税申报系统(国税网站下载),通过申报系统打印免税核销申报表并生成免税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软盘,在季度终了后的1-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将该季度内各月份的免税核销申报资料一并提供到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一式两联);

2.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一式两联);

3.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两联);

5.出口发票;

6.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7.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如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8.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9.季度内各月的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0.季度内各月的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1.如属于出口货物已到免税核销申报期,而企业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经审批同意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1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前,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纳税人将出口货物相关数据录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国税网站下载),生成预申报软盘或使用出口退税远程预审系统向退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纳税人向退税机关提供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软盘及申报系统打印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进行正式退税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结转情况表;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再行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深圳市出口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

(三)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目前实行隔月申报(如:1月出口的货物于3月1日至15日进行退税申报)。

企业应将各月出口货物相关数据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国税网站下载),生成预申报软盘向退税部门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纳税人向退税部门提供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软盘及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经征税部门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收汇证明(深圳市出口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温馨提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后90天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免抵退申报期(到期当月1-15日)的,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申报期(即次月1日到15日)内申报退税。

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根据《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要想得到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登记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第一步。

一、能够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基本条件。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二、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前需要办理的手续

若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就没有退税资格,不能办理退税。只有申请了进出口经营权,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并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企业,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北京企业申请进出口经

营权需要到商务局、工商、税务、海关、电子口岸、外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多个部门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

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程序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的程序: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表,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取得出口退税登记认定表。

四、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需附送的材料:

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书》;

⑤《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⑥出口企业开设退税帐户的帐号及开户银行证明。

北京信嘉科技开发中心专人专车上门服务,全程代办北京企业申请进出口权以及出口退税登记手续。本公司是经北京工商局批准的正规专业企业注册咨询服务机构,已成功帮助多家在京企业完成进出口权的办理,并凭借诚信、底价、特快的服务准则受到广大顾客的良好赞誉,能切实帮助您省钱、省时、省力,欢迎来人来电咨询。

第四篇:新办出口企业办税指南

新办出口企业办税指南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

1、基本要求: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其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手续,并且视同内销征税。

2、办理认定需要的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内资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4)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5)一般纳税人认定表;(6)纳税专户(农行园区支行)的委托收款协议书;(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以上均为复印件(一式一份),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办税服务厅领取),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3、变更: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纳税专户帐号等退(免)税认定事项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办理退(免)税变更认定手续。需提供的资料:(1)列明变更内容的《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2)批准文件、证明资料(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以上复印件为一式一份。

4、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申报办理退税注销认定。

5、特别说明:根据国家财税(202_)7号文件规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12月内的出口业务只计算免抵额不计算应退税额,登记信息中的“分类管理”选择为“F”, 请新办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12个月后,如符合条件并要求由“F”类企业转为“C”类企业计算免抵退税的,则要将分类管理申请书交于主管退税负责人。

二、申报软件的安装

出口退(免)税申报必须通过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开发的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办事处联系方式:苏州市干将西路305号荣利大厦306室 电话:0512-65238202(软件购买与服务预约登记)传真:0512-65238172 园区:*** 吴增锋 *** 任

特别说明: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不需安装此软件,如属加工区外只有国产设备退税业务的企业也可暂不安装此软件。

三、出口免税申报(适用于生产型企业)

生产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后须在擎天申报系统中进行免税明细录入,生成免税申报数据,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进行免税申报(即使当月没有出口业务发生也必须进行免税零申报)。

四、网上交单与退税申报

1、查询与交单:出口企业应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后,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该报关单的海关003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在网上做交单处理。

2、申报期限:货物出口之日起90日内必须进行退税申报。若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退税申报的,则视同内销进行征税(按照规定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除外)。

3、申报所需凭证:供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外贸企业)等凭证。

4、每月申报期:外贸企业严格按照出口之日起90日计算申报期限;生产企业只能在每月15日前进行一次退税申报,如果出口之日起的第90日落在当月的退税申报期最后一天(每月15日)之后,那么该业务可在下个月的退税申报期内申报。

外贸企业申报报表:

⑴《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⑵《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增值税.消费税分别申报;

⑶《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 生产企业申报报表:

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 ⑵《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

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仅限于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

(5)《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申报表》(指当月有手册登记的企业)

五、部分基本帐务处理

1、免税申报的不予抵扣和退还的税额做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者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取得退税机关出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外贸企业做

借:应收出口退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者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生产企业做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者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贸企业在确认出口销售收入,根据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后做 借: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取得《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对免抵税额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对应退税额做 借: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六、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1、备案内容:(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明细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备案时间、地址: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上述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装订和排列要求: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七、咨询与培训

1、园区国税局网页:http://ossc.sipac.gov.cn: 85/有关退(免)税的通知和政策发布可在此查询。

2、培训:新办企业办税员集中培训报名请到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报名登记(电话:67626354 许一磊)。

第五篇:出口退免税认定

出口退免税认定

一、申请条件及时间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自办理备案登记、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已经认定但暂不开展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不进行报表鉴定以及退(免)税申报;待准备开展出口业务时,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恢复报表鉴定,进行退(免)税申报。

二、申请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退税账户申请(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

5、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6、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

7、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

9、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提供);

10、苏州大市范围内的迁移证明(迁入企业提供)。

11、企业办税人员情况表(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

12、公章、法人章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三、办理程序

到退税办税窗口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和《出口退税账户申请》,按要求填妥并盖章后,与所需资料一并交窗口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回资料原件,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退回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1份)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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