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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定稿]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定稿]



第一篇: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定稿]

**县某某单位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2_〕88号)和吉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吉府办字[202_]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某某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办公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使用正版软件责任,保证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

第四条 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正版软件资产属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并妥善保管好正版软件购买发票、真品证书。

第六条 各内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保证本办公室使用正版软件。

第七条 所以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二篇: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_】47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_】9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正版软件资产属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并妥善保管好正版软件购买发票、真品证书。

第五条 各处(室、委)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保证本部门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七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

第八条 每年对各处(室、委)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局机关工作人员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九条 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十条 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十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 凡使用非法软件给局机关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出,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处(室、委)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篇: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所有软件的使用管理。第三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管理应遵循统一招标、集中采购、科学使用、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软件是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和其他具有专业用途的软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我厂正版化工作的任务是管理、监督、各部门的软件终端用户购买并使用正版软件,保证所使用软件的品质和必要的升级维护。

第五条

管理部做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政策和法规;遵守软件有关版权等相关规定。

(二)负责工厂正版软件的安装、使用、保管、升级、版权保护及软件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情况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正版软件的管理

第六条

采购的管理

(一)管理部根据各部门的需求或提出的申请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由研发中心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规定,加强软件资产管理,规范正版软件采购。

第七条

安装的管理

(一)网络管理员负责正版软件的安装调试。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相关设备时,不得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员工不得要求扩大安装范围,严禁超越使用许可授权。

第八条

使用的管理

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网络管理员妥善保存。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采购的软件许可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许可,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九条 厂内员工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条 对于使用非法软件给我厂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出,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科、室第一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篇: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定稿]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旗的软件正版化管理,巩固我旗软件正版化的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要切实增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职责部门。

第三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包括: 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

第四条 软件正版化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 加强软件资产管理。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六条 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七条 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八条 对于使用非法软件给我旗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软件正版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软件正版化管理制度

软件正版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局的软件正版化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正版化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局的正版软件资产由信息中心统一集中管理。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正版软件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

第四条 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进行计价,不再单独计价。

第五条 每年对市局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帐。

第六条 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事项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购置软件的升级版本时,旧版本可能需要按原购买软件合同的规定而予以弃用。

(四)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查核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有关的证书。

(五)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六)侵犯版权。

不能 因合法用途须对电脑程序做出备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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