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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回避制度(推荐)

岗位回避制度(推荐)



第一篇:岗位回避制度(推荐)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岗位回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第三条 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 3.1 夫妻关系;

3.2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3.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3.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 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事项

4.1、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4.2、亲属回避定义与事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回避事项如下:

4.2.1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包括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4.2.2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2.3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从事工作。

4.2.4公司供应单位、销售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公司担任财务、人力资源等涉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工作。

4.2.5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入公司时不存在亲属关系,后建立血系亲属关系,凡涉及以上四条内容的,应主动到行政人事部做好备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调整。未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做备案或不服从公司调整的员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4.2.6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前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亲属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招聘入公司后被查出的,将对接收单位负责人及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并将该员工及其亲属同时做辞退处理。

4.2.7任何公司招聘的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如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属于同村关系,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招聘入公司后被查出的,将对接收单位负责人及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并将招聘员工做辞退处理。4.2.8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或与公司有亲属关系涉及公司业务的外单位人员,应主动到行政人事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4.2.9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要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并对责任人各处以100元的罚款。

4.2.10对于违背上述前5条规定的,公司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对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时做辞退处理。4.3 特殊情况

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应报人事部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另行处理。第五条 回避纪律

5.1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

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

5.2 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所属员工和本人亲属的思想工作; 5.3 所有员工要对亲属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及时向集团人力资源部举报;

5.4 在执行本规定中发生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第六条 附则

6.1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用人部门为回避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6.2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6.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篇:岗位回避制度

岗位回避制度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第三条 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 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事项

1.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2.亲属回避定义与事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回避事项如下:

3.特殊情况

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应报行政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另行处理。

第五条 回避纪律

1.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

2.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所属员工和本人亲属的思想工作;

3.所有员工要对亲属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及时向公司行政部举报;

4.在执行本规定中发生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

第六条 附 则

1.行政部及用人部门为回避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2.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篇:034岗位回避制度(改格式)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岗位回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回避原则、定义及事项

第三条 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 回避原则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条 回避定义

亲属回避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第六条 回避事项

1、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包括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

在其任职的部门从事工作。

4、公司供应单位、销售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公司担任财务、人力资源等涉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工作。

5、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入公司时不存在亲属关系,后建立血系亲属关系,凡涉及以上四条内容的,应主动到行政人事部做好备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调整。未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做备案或不服从公司调整的员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6、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前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亲属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招聘入公司后被查出的,将对接收单位负责人及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并将该员工及其亲属同时做辞退处理。

7、任何公司招聘的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如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属于同村关系,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招聘入公司后被查出的,将对接收单位负责人及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并将招聘员工做辞退处理。

8、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或与公司有亲属关系涉及公司业务的外单位人员,应主动到行政人事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9、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要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并对责任人各处以100元的罚款。

10、对于违背上述前5条规定的,公司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对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时做辞退处理。

第七条 特殊情况

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应报人事部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另行处理。

第三章 回避纪律

第八条 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

第九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所属员工和本人亲属的思想工作; 第十条 所有员工要对亲属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及时向集团人力资源部举报;

第十一条 在执行本规定中发生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四章 附则

人力资源管理部及用人部门为回避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篇:回避制度

合肥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文件

东正人字【202_】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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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事回避制度

1.目的保障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减少人事管理上的纰漏,规范用人制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及激励机制。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人员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日常监督检查。

3.2、综合管理部负责举报、揭发时间的受理。

3.3、各部门人员自觉遵守本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4.入职管理

4.1 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聘职位的岗位要求进行招聘工作,鼓励员工介绍人员加盟本公司,由人事部门登记、面试、择优录取并安排接收部门,无需担保。但员工的配偶坚决不得通过任何 1

方式进入本公司。

4.2 本公司员工如有亲属、朋友或有特殊关系的人想加盟本公司,可让其单独在公司招聘现场或单独到公司应聘并登记亲属或其他关系,不允许公司员工带应聘者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人事职员或用人部门。严禁要求由人事部门安排到指定部门或私下与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到指定部门,如有此类事件发生,人事部门和指定部门应予以拒绝安排和接收。

4.3 为了实施公司的人才招聘计划、扩大公司的招聘渠道,如有需要通过本公司员工介绍所缺岗位人员时,经面试合格录用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部署、安排并备案;如涉及到公司重要岗位人员没有预先备案的人员介绍都属于违规行为。

4.4 面试人员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时,应严格把关,指导应聘者如实填写求职表,要了解、掌握应聘者是否与本公司的人员有关系,如有则应在应聘者档案上做相应的记录,以作为考核回避的依据。

4.5 公司员工若介绍人员应聘本公司重要岗位、并经人事部门备案同意的,须与公司签订介绍担保书,明确介绍人的担保责任;属公司急招、难招的技术、管理岗位的人员并由总经理同意,可以不签订介绍担保书。

4.6 对于被介绍人的面试,人事部门认为有必要时,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面试确定。

5.回避管理

5.1 凡公司在招聘、员工考评、转正、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考评者及店长以上管

理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5.2 公司在管理人员提拔、任免、培训选拔时,店长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推荐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是有特殊关系的人。

5.3 公司不允许有上下级关系或是存在有权责利益关系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在同一职能部门工作;不允许店长以上管理人员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在其本人直接或间接管辖部门工作。

5.4 店长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员工牟取私利,而对其他部门主管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等。上述情况,一经查实罚款500元。

5.5 本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确定为恋爱关系,如存在上下级关系的或权责利益关系的,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岗位的调整,两人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本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结为夫妻的,在婚后必须在2周内由一方提出辞职。

5.6 公司实行店长级以上人员亲属备案制度,店长级(含)以上人员如有三代以内的亲属在本公司上班的,须将其名单提交至综合管理部人事处,报总经理确认后备案。

6. 公司各部门自本制度执行以前存在与本制度4.1规定不相符之情况的,应在本制度生效后一月内,由各部门统计后上报至综合管理部人事处。违规本人在一月内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是调岗申请。

7.奖励与处罚

人事部门招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如应聘者与接收部门的店长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存在亲属或特殊关系,应予以登记回避。如招聘人员明知应聘者与接收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存在亲属或是特殊关系却安置到该部门,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0元,以后再查实类似事件,处罚加倍。

7.2 有配偶、亲属、或是有特殊关系在公司工作,但谎报或是瞒报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开除。

8.附则

8.1本制度的最终解释全归东正科级发展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8.2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签字之日起执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_年10月14日

主题词:人事回避制度抄:汤总、黎总、各部门、各门店

第五篇:回避制度[定稿]

目的:掌握回避的概念、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回避的程序。

组织方式:阅读案例4个,讨论案例4个(3学时),教师小结答疑(1学时),学生完成作业案例4个。

一、回避的概念、目的和意义

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是利益规避原则的体现,其目的在于消除程序不公的因素,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避免司法人员的角色冲突,不至于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者;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职能分离,使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辩护、审判职能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有利于保持司法人员的客观公正,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增加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的信任度,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和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他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或者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三、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回避的提出,可以是自行回避,也可以是申请回避或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受理案件或者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他们都可以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指令回避是指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而由有决定权的办案机关负责人或组织作出决定,指令有关人员回避。

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回避的复议:回避的决定一般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合法权利,同时防止当事人无根据地利用这一权利妨碍案件的及时处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即他们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原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的最终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回避的效力: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对鉴定人员、书记员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的,是否停止他们的诉讼活动,适用侦查人员的规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阅读案例 案 例 1 回避的含义;回避的种类;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 【案情】

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在开庭的时候,他向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不申请你回避。”

问: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评析】

(1)审判长的回答是错误的。审判长在交代回避权利时,可以使用通俗的语言,但通俗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之上。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应当如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没有规定,但是,从保障回避申请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应该向被告人详细解释回避的含义、条件和程序。解释的语言可以通俗,但不能违背立法原意。本案审判长所解释的回避与立法对回避的规定大相径庭,没有起到告知权利的作用。(2)审判长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接受辩护人的宴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回避申请权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他所在的法院的院长(如果他是法院院长则为审判委员会)应当责令他回避,并给予纪律处分。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开庭以后责令法官回避(尤其是责令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未作明文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应当赋予合议庭其他成员决定中止程序的权力,待回避问题解决以后再恢复法庭审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这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赋予公诉人申请回避权,可能是解决开庭以后法官回避问题的最好办法。案 例 2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案情】

某县公安局局长的儿子故意杀人。公安局局长闻讯后,拍案而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刑警队长小张,你赶快把他给我抓过来。”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被缉捕归案后,公安局局长亲自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说:“虎毒不食子。你是我的父亲,不应该派人抓我。”公安局局长回答:“你犯下滔天罪行,我作为一局之长,为民除害是我的天职。我不抓你谁抓你?你是我生的,我还没有资格抓你?” 问:本案中,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公安局局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项规定,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公安局局长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自行回避。他的儿子也有权要求他回避。他的儿子指责他不该派人抓他时,实际上是在说他应当回避。在他没有自行回避,他的儿子也没有要求他回避的情况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指令他回避。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缺乏检察委员会指令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程序规定,在法律未作修改之前,出现本案例所述情形就是难以避免的。案 例 3 目击证人能否担任法官 【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甲目睹了乙(15岁)杀害丙的全过程,并将乙扭送到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证实了乙杀害丙的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决定开庭审判。在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时,法官甲被该院刑一庭庭长指定为审判长。开庭以后,法官甲没有向被告人交代他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法官甲当庭指出:“我亲眼目睹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狡辩了。”公诉人也说:“连审判长都说亲眼看见了你杀害丙的全过程,你就不要抵赖了。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被告人见无法抵赖,承认了自己杀害丙的犯罪事实。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乙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乙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问: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是否正确?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

本案法官甲和公诉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法官甲向公安机关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是本案的证人,依法应当自行回避。在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他应当说明自己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提请自行回避。开庭以后,在法庭调查开始以前,他也应当向被告人交代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不交代诉讼权利就直接进行法庭调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未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本案公诉人不但没有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还错误地支持法官甲的说法,表明他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至第205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某省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本案提起抗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权提审本案或者指令进行再审。

此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于法官甲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法官甲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应当受到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案 例 4 本案侦查人员能否担任本案法官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甲调至该县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庭长。在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乙受贿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时,他对院长说:“我曾经侦查过本案,对案情比较熟悉,本案就由我亲自挂帅,担任审判长。”法院院长同意了他的请求,指定他担任审判长。问:本案中,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刑事审判庭庭长和法院院长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刑事审判庭庭长曾经在本案中担任过侦查人员,在调至法院以后,就不能再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审判人员。根据《解释》第26条的规定,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法院院长应当决定其回避,而不能指定他担任审判长。案 例 5 申请回避的方式;回避的处理程序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县人民法院开庭以后,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说:“本案公诉人在担任检察官之前,曾经在县公安局任职,他曾经侦查过本案。因此,我申请他回避。”审判长说:“申请回避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提出理由。现在都已经开庭了,你用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太迟了。你的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过警察的就不能当检察官,本庭对你的申请当庭驳回。”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审判长说:“你连回避请求都没有提出,没有资格申请复议。”

问:审判长的说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评析】

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3)关于适用回避的情形。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过侦查人员的就不能再担任公诉人,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4 这一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公诉人应当回避。(4)关于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必须是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本案的申请合法,不能当庭驳回,而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案 例 6 本案初审法官能否担任再审法官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只有三名法官。对于被告人某甲盗窃一案,该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由刑事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发现本案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在组成合议庭时,县人民法院院长对刑事审判庭庭长说:“你虽然在一审中担任过审判长,本来不应该参与本案的再审。但是由于我们法院懂刑事审判的也就这么两三个人,因此,没有办法,再审的时候,你也要参加,由你我和另外一名副院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我担任审判长。” 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否妥当? 【评析】

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意味着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不能担任合议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条均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条更是明确规定:“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因此,在本案中,县人民法院院长在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候,不能让曾经在一审中担任审判长的刑事审判庭庭长再次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该法院无法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而不能因陋就简,违反规定组成合议庭。▲ 讨论案例 案 例 1 【案情】

某法院在组成合议庭时,人手不够,临时找人充当人民陪审员。法官甲说:“乙和丙两弟兄是大学毕业生,现在正在自修法律本科文凭,已经快毕业了。他们现在刚好有空,我把他们叫来当陪审员好了。”于是法官甲和乙丙两弟兄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问: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47条。案 例 2 5 【案情】

夫妻二人,丈夫甲在县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妻子乙在该县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某人抢劫,丈夫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后,合议庭经过评议,认为案情复杂,对罪与非罪问题难以作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乙说:“我丈夫在家里已经给我讲过这个案子。在我看来,这个案子定抢劫罪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就不必再讨论下去了。”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都说:“你说的没错。就照你说的办。”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致决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有罪判决。问:乙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案 例 3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故意伤害案。在开庭以后,被告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是审判长的妻子的弟弟,我请求审判长回避。” 问:审判长是否应当回避?

提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案 例 4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拐卖妇女案。在开庭以后,公诉人发现,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审判长的岳父。问:公诉人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8条、第1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条。案 例 5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告人在开庭以后发现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是本案被害人的代理人之堂兄,于是申请该公诉人回避。问:合议庭对此应如何处理?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案 例 6 【案情】

某县公安局警察某甲对犯罪嫌疑人的盗窃犯罪事实进行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以后,被告人得知,公诉人与侦查本案的警察是堂兄弟,于是申请该公诉人回避。

问:该公诉人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合议庭对被告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如何处理?公诉人如果应当回避,他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的行为是否有效?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案 例 7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院长是该院受理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的被害人。他在开庭前依法提出了自行回避的申请,该院审判委员会在副院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了院长的回避问题,院长没有参加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过程。该县人民法院决定开庭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以后,被告人以法院院长是被害人为由,请求该法院全体人员回避。问:对被告人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项。▲ 作业案例 案 例 1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对案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意见分歧,最后案件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决定。合议庭据此作出有罪判决。一审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该县人民法院发现该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依法决定进行再审,并指定某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该审判委员会委员在一审中曾参与讨论决定该案。问:该审判委员会委员能否在再审程序中担任审判长? 案 例 2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对案件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意见分歧,最后案件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决定。合议庭据此作出有罪判决。一审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该县人民法院发现该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依法决定进行再审,并指定某法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该案时,仍然意见分歧,案件再次被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一审中担任审判长的法官某甲,在再审中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讨论决定该案。问:法官甲能否在再审中参与讨论决定该案? 案 例 3 【案情】

开庭以后,公诉人发现辩护人某甲与在本案中承担侦查任务的警官是兄弟,于是向合议庭提出,某甲不能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问:合议庭对公诉人的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案 例 4 【案情】

开庭以后,公诉人发现合议庭的法官甲是本案被告人的债权人。问:公诉人对此应当如何处理?法官甲是否应当回避? 案 例 5 【案情】

庭审中,合议庭发现,被告人私人所开的装修公司正在给公诉人私人装修房屋。问:合议庭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案 例 6 【案情】

庭审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是法官的好朋友。问:公诉人是否可以要求该法官回避? 案 例 7 【案情】

庭审中,合议庭发现,本案辩护人曾任检察官,他一年前曾经是本案公诉人在检察院的同事。他是因为公诉人向被告人推荐才担任辩护人的。问:合议庭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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