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2号文库

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金拨付实施细则(5篇)

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金拨付实施细则(5篇)



第一篇: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金拨付实施细则

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

资金拨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省农委《关于切实做好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省林业厅《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金拨付实施细则,是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经省市下达后,县级结合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项目实施方案和确定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依据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巩固退耕还林项目主管部门及县发改委审查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资金专户管理制,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实行拨付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是中央、省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专户下达的各类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资金的项目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批准下达后,县相关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在项目实施中要按照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统筹考虑,集中资金办大事,切实发挥项目资金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强发展后劲的作用。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各镇政府、县农委、林业局、水务局和经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的实施单位,都可以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资金的申请人。

第七条 项目实施采取资金预付办法。预付启动资金的限额为:单项工程投资额10 万元以上的项目,预付项目资金计划数的30%;10 万元以内的项目,预付项目资金计划数的50%。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确定启动资金额度,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项目启动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建设进度,及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项目进展情况,并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及相关资料,依据项目施工进度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方可申请拨付资金。

第九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专户”资金的拨付采取转账支付方式,由县财政局将资金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专户”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第十条 对补助到农户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镇、村两级验收确定到具体农户。验收后,携主管部门、镇政府的验收表、农户签名册、相关资料和《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到县财政申请拨款。镇政府、村委会要将补助资金金额和实物发放的农户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专项资金金额以县里下达的资金投资计划数为限,不得超额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初验和终验,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审计报告书,县财政局凭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审计报告书,按项目拨付剩余资金拨款。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或由其他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

第十四条 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申请拨款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是:

1、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帐务处理、档案管理、编制会计报表,以及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2、发改委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3、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提供项目资料和申请专项资金拨款资料、建立会计档案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2_]25号)和国家财政部等六部委制定印发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 007]3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退耕还林地区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发改委、西部办、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和扶贫办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相关部3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县市区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退耕还林补植补造规划、后续产业发展规划等。

省发改委、西部办、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负责制定《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水利部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复的县市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l0月30 日前将下资金使用计划报省级相关部门。省发改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省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下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汇总后,于每年ll月30日前将全省下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水利部等部门审核。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下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意见和安排的任务计划,省发改委会同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厅等相关部门将任务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省财政厅根据批复下达的任务计划和省级相关部门核查验收结果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甘财库[202_]2 7号)规定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到市州或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专项资金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时,按照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应与中央和省上安排的促进农民增收“六大行动”、基本农田建设、生态移民、农村能源、扶贫开发、林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和市州、县市区其它投资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集中安排使用,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任务,并做好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工作,支持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专项资金依据国家和省上审核、批复的专项规划任务和经费预算,从202_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达具体任务计划。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后次序安排:

(一)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

(二)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节柴灶、太阳灶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对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生态移民。

(四)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开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等。

(五)高寒阴湿少数民族地区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第十条专项资金由省级相关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地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在强农惠农特设专户内,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有关报账管理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同时,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承担单项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按照支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和省上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凡用于适宜招投标的设备、材料、成批量的种苗等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形式进行,要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凡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并做好实物发放工作;凡直接补助农民的资金,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2_]6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一册明、一卡统”方式直接兑现到户。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中央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管理使用。承担各单项工程建设单位的法人为该项工程的直接责任人,对该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与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承担各单项工程建设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上下达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如需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制定相应的检查验收办法,搞好检查验收等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不履行审批手续和擅自变更的,省级相关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呆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资金、暂停项目审批及实施等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法人、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要商同级发展改革委、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裕安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操作办法

六安市裕安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使用和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皖政[202_]95号)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2_]177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

区有关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以及项目单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必须遵循本操作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规划范围内的基本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及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补植补造建设。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批复的规划编制全区巩固退耕还林专项规划及单位工程建设规划,区财政要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

第六条

根据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区农业部门负责编制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涉及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1— 会同林业部门编制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实施方案;林业部门负责编制后续产业发展涉及林业基地建设、补植补造实施方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生态移民实施方案。各单项工程实施方案报区退耕还林办公室汇总,经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组审定,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由于工程规划较长,对于部分工程实施地点,区退耕还林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时,结合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等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考虑,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任务。同时,与扶贫开发、林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支持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从202_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达。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后次序安排:

(一)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

(二)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节柴灶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对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生态移民。

(四)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开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采取直补农民、定额补助、定项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

—2 —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抵扣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不得作为其他中央和省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区退耕还林领导组负责全区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每年组织三次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查收,即每年的年初负责对下一实施工程审定和实施地点调整、年中组织对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质量进行一项检查、项目完成时进行验收。日常工作由区退耕还林办公室承担。

第十三条

对退耕还林农民的实用技术培训和就业转移技能培训实行部门与政府指导相结合,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由区退耕还林办公室分配,分别由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蚕桑、能源等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培训每年由区退耕还林领导组根据当年农民的就业需要进行培训,由区退还林办公室根据区政府的安排进行组织实施,具体任务依据当年计划为准;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安排由区政府当年年初确定,统一上报。

第十四条

区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各单项工程实施方案,要将任务计划细化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效益、受益退耕还林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后续产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种苗、肥料和工程建设原材料购置费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3— 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建设合同制,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技术规程、质量保证、检查验收等制度。要实施工程建设公示制度,结合乡村政务公开,将工程建设范围、内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

第十七条

财政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不履行审批手续和擅自变更的,区退耕还林办公室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资金、暂停项目审批等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操作办法由区退耕还林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4 —

第四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

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2_〕25号)及《财政部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_〕3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具体包括退耕户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补植补造等。

第三条 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资金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包干使用,1

因地制宜地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从202_年起分8年进行安排,逐年下达。自治区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地、州(市),再由各地、州(市)分解到各工程县市。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国家批复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规划、补植补造规划等),各地(州)市组织本辖区各工程县市(区)将建设任务具体落实到地块和退耕农户,编制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请:

各地(州)市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编制下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厅、林业厅、农业厅等部门对各地上报的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汇总的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

国家批复下达任务计划后,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将任务下达到各地(州)市。各地(州)市再将任务计划分解下达到本辖区各项目县(市)。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拨付:

自治区林业厅、农业厅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计划和专项资金计划分别编制分管专项(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补植补造)的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林业厅、农业厅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拨付专项资金。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接到自治区的专项计划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工程县市。

各县(市)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同级林业和农业部门,根据本县(市)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任务和资金下达到县(市)林业局、农业局或有建设任务的乡镇场。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自治区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为保障巩固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内容和标准:

(一)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人均不低于2亩,每亩补助400元。

(二)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每户补助1200元,节柴灶每户补助600元,太阳灶每户补助600元,薪炭林每亩补助100元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退耕还林补植每亩补助40元,补造每亩补助50元,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特色林果基地每亩400元,养殖基地每平方米50元,林下种植每亩补助30元;开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每人次150元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和自治区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自治区林业厅、农业厅应制定相应的巩固退耕还林专项检查验收办法,加强任务建设期间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建设结束后,自治区林业厅、农业厅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将验收结果作为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

对建设任务完成不好或没有按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的,自治区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调整以后的任务安排。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中央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逐年制定并实施检查计划,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毕节地区位于贵州省西北部,东邻贵阳市和遵义市,南接安顺市和六盘水市,西与云南省昭通市交界,北与四川省泸州市接壤,是川、滇、黔三省要冲。全区总面积2.7万平方公里,下辖一市七县一区,总人口740万人。202_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402亿元,财政总收入69.58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35.1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8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756元。

一、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主要成效

截至202_年,我区累计完成退耕还林工程造林308.9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4万亩,荒山造林200.5万亩。退耕还林工程共计投入17.87亿元,其中中央投入17.15亿元。通过退耕还林工程的持续实施,我区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生态效益较为显著。202_年开始到202_年连续四年年均造林任务都突破65万亩,其中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占全区造林总面积的94.56%,森林覆盖率从202_年的28.42% 提高到202_年的37.68%,平均每年递增1.2个百分点。有关监测数据表明,全区年均土壤侵蚀模数由原来的每平方公里5446吨下降到现在的3389吨。

二是农民脱贫致富步伐明显加快。我区退耕还林工程受益农民达31万人。据统计,退耕农户平均获得补助4425元。特别是高寒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退耕还林补助已成为当地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贫困程度。凡是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农民,不仅有了可靠的粮食供给和现金补助,而且还能腾出富余劳动力从事多种经营、副业生产和外出务工,开辟新的增收渠道,较大幅度增加了收入。

三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不断优化。我区在实施退耕还林过程中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措施,积极培育后续产业,大力发展舍饲圈养畜牧业,开发绿色食品,发展乡村旅游,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初步实现了退耕还林与农业生产的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基本情况

202_年,我区大方县被列为国家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试点县。202_年,毕节、威宁、赫章等三县市也随后被纳入试点范围。规划建设基本口粮田24475亩,总投资1581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244万元,地方投资337万元。截至目前,共完成坡改梯2765亩,土壤改良18875亩,建蓄水池375口,拦山沟1300米,机耕道1200米,生产便道4500米,引水渠15.02公里,整治山塘2座,排洪渠200米。整个项目区共有1万户、39445人受益,其中退耕户8357户、32035人,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基本口粮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使原来的受淹地、干旱地变成了现在的受益地,大大增强了退耕还林地区群众的信心和决心,实现了退耕还林工程退得下、稳得住、老百姓能致富的目标。

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实施中,我区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采取了坡改梯、水利设施、土壤改良(包括石灰改土、绿肥种植)、田间便道等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措施,使项目区土地质量得到较大提高,人均基本口粮田由0.2亩增加到0.45亩;粮食及经济作物单产大大提高,从而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如赫章县古达乡水营村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在退耕地里种植405亩优质桃树,工程实施后农户户均收入已增加到3.5万元左右;大方县黄泥塘镇年种植辣椒500亩左右,工程实施后,土壤结构得到改善,农田灌溉得到基本保证,亩均产量由原来的1800斤提高到2500斤,每亩增加经济收入约1600元。

三、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的基本措施和做法

一是有效整合各类支农项目资金,大力推进基本农田建设。在实际工作中,统筹安排好各项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中可用于农田基本建设的资金,以及安排在退耕还林重点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支农资金,只要有条件与退耕还林结合的,都尽力做到了统筹使用。通过加强中低产田(土)改造和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了粮食单产,促进了基本农田保护,努力做到“树上山,粮下川”,基本实现了退耕农户基本口粮自给。

二是积极发展后续产业,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我区在重点退耕还林区整合了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沼气、石漠化综合治理、草地畜牧业、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资金,使退耕还林工程与生态移民、劳动力培训转移、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攻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后续产业培育,大力推进退耕还林与发展生态畜牧业相结合,全面实现封山禁牧、舍饲圈养,逐步改变传统放牧方式。进一步优化畜种结构,大力推行科学饲养管理,搞好繁育技术应用和疫病防治工作,推进畜牧业向优质高效方向发展。目前项目区舍饲圈养牲畜存栏量1605万羊单位,建设棚圈面积879万平方米,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同时积极探索林草发展模式、林药发展模式、林果林菜发展模式,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实现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多赢”。

三是大力加强农村新型能源建设,减轻使用传统生活燃料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采取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重点地区的农村新型能源建设。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加强节柴灶、薪炭林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多渠道满足农村生活能源的基本需求。

四是突出抓好退耕还林工程区域劳动力专业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我区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以阳光培训工程、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等为依托,以退耕还林工程区富余劳动力继续就业作为培训为重点,扩大培训范围,丰富培训内容,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集约化经营的温棚蔬菜、花卉、畜禽养殖等产业转移,向乡镇企业转移,向城镇转移。

四、几点建议

一是结合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财力普遍薄弱的实际,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西部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项目中央补助标准,减少或取消配套资金,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工程的积极性。

二是鉴于基本口粮田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议其它项目能够配套实施,如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等,通过项目配套实施,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定和增加粮食产量,达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

三是高度重视后续产业的发展,在加大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的同时,加大相关后续产业如草地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

通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退耕还林农户对补助期满后“粮食收入低,吃什么,经济来源少”的思想顾虑,为解决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奠定了好的基础。我们将大力弘扬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开发扶贫,生态建设”毕节试验区精神,尽心尽责,艰苦奋斗,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这一浩大工程真正成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利民工程。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