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婚姻家庭法 简答题
简答题
l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社会曾出现过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类型。群婚制与蒙昧时代相适应,对偶婚制与野蛮时代相适应,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与文明时代相适应,是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A群婚制:又称集团婚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群女子互为夫妻关系的婚姻形式。又包括a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婚,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是指在一个血缘群体内,同辈份的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B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亚血缘婚等,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集团婚,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从亚血缘群婚形态中衍生了人类第一个有规范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形成了母系氏族。亚血缘群婚制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这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和人类自身认识提高的结果。)B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C一夫一妻制。
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A适用范围的广泛性;B调整对象的身份性;C调整内容的伦理性;D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案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5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关系分为几大类?
一是因婚姻而产生。姻亲。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血亲。三是由收养、抚养等产生的。
6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亲属关系的发生:结婚、人的出生、收养。亲属关系的终止:
1、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关系不得任意解除,死亡是解除的惟一原因。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除因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如解除收养关系。2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3 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发生可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离婚以后,一方与他方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自然消灭。
7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亲属?
答:A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指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之间。B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亮度系血亲。即指堂兄弟姐妹之间和表兄弟姐妹之间。
C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指辈份不同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叔、伯、姑、和侄女、侄子,舅、姨和、外甥女、外甥等。
8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中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
第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第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的意愿。第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范围有:A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B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E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A婚前个人所得及婚后约定为个人所得;B因病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日用品;E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1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 答: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B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C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D父母对子女的姓氏有同等决定权。E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2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答: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四、遵循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13收养中收养人须具备的条件?
答:实质要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A年龄未满14周岁;B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A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B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成他人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C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指收养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被收养人身心健康地成长。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送养人的条件:A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送养。B监护人作为送养成人时应注意:未成年人的父母
均死亡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行政区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如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4)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5)收养孤儿或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
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A依法订立书面收养协议;B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或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14收养成立的效力?
答: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具体讲:A养父母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于未成年的养子女的管教和保护的责任;B成年养子女对于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C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D养子女可以改随父或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二、养成子女与养成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按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因此,养成子女与养父的父母和养母的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近亲属关系懒惰养成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近准确性关系。相互间依法承担扶总会计养义务,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外)祖父母、亲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之间的法律关系消除,相互间不再承担任何法定权利、义务。这一立法宗旨在于稳定收养关系,使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建立亲密和睦的家庭关系。但是,养子女与原有自然血亲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除,他们仍然不得与自己的直系自然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成年养子女不仅对总会计师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而且自愿给予生父母提供较多的扶养,于是,他们除了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酌分遗产人”身份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15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答:A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确实是自愿。B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C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D登记离婚必须合法。离婚的程序为申请、审查、批准。
16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有哪些? 答:A夫妻均等分割原则;B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的主要经济地位决定的;C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D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E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侵害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一方的利益。
17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离婚与婚姻的撤销的区别?
答:A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B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
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替。而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可一方自己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或撤销;C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后,无从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除发生在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进行;D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一般应依诉讼程序认定,而离婚既可选择行政程序去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选择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E离婚不具有溯及力,离婚之前的婚姻仍然为有效婚姻。而婚姻无效则自始无效,婚姻被撤销后也视为自始无效。F从法律后果看,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是作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元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的义务。
18依婚姻法的精神,简述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我国新婚姻法始终坚持“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立法精神,它已成为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是因为:(1)保障离婚自由,这是由婚姻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在我国,婚姻关系的建立应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同样应以爱情为基础,但爱情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情感是建立在主体的一定客观条件上的精神感受,是受主体意识和社会环境影响和制约的,而且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婚姻立法并不能保证夫妻关系的持续稳定和牢固。因此,一旦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消失的事由,法律就应建立一种渠道或正当途径,使夫妻双方能够解除死亡婚姻的束缚,允许当事人有权重建幸福的家庭。否则,法律一厢情愿地强制这种婚姻的继续,无疑对当事人、对社会、对子女、对家庭都是不利的。(2)保障离婚自由,必须反对封建的婚姻观点,虽然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但二千多年的封建婚姻观念仍占有一定的市场。
19新婚姻法规定的诉讼离婚条件是什么? 答:A诉讼离婚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申请,其他任何第三者都不得诉讼当事
人身份提出离婚诉讼,而只能依法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参加诉讼活动。B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或对债务的性质及清偿责任的分担发生争议;或是在一方要求对方给予帮助而协议不成的,这些争议须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其中,是否能解除婚姻关系是先决条件,只有在此前提出才能处理其他几项问题,所以统称为诉讼离婚。C诉讼离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与管辖,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方面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应以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为主,另一方面如调解不成则可依审判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
20离婚在当事人间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A离婚导致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1)夫妻同居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2)双方恢复再
婚的自由;(3)相互抚养义务的终止;(4)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5)姻亲关系消灭。B离婚导致双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1)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夫妻对债务的处理;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5)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C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D离婚时关于房屋问题的处理: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双方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2)属于一方所有的住房,包括婚前所有的房屋或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归房屋所有人所有;3)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分别情况合理解决。
21如何处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答:A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加以准确区别;B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归属有书面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或202_年4月28日前以口头约定,且双方无争议的,应新生当事人的意愿;D领取结婚证,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E解除婚姻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F属于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或一方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对未分得生产资料或经营财产的一方由另一方予以相当于一半财产的价值补偿;G对共同承包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业等,应本着有利于经营管理和发展原则,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H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较短,或者由此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对于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对待;I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未析产的,一方要求析产,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进行处理,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J在处理农村夫妻离婚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时对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中的权益要依法予以合理合法的确认和保护。
22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答: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主要有:(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予准许。B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及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因素进行判决,对于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
力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赌博、酿酒恶习的。C子女10周岁以上应考虑本人的意见。D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此外,离婚后由于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予判决。
23简述扶养的法律特征
答:A扶养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B扶养为私法上的义务;C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D扶养义务的履行是有条件的;E扶养是强制性义务,不适用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因此,不能以扶养作为取得报酬或要求经济回报等为条件。
24监护有哪些特征:
答:A监护是一项法定义务,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由于监护承担着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责任,因而,在行使监护时,监护人须享有相应的权利,由于这种监护权利的行使不仅关系到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实现。同时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这种权利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而由法律予以规定。B监护人在行使监护职责时,通常不得以此取酬,也不得以经济回报作为尽义务的条件,即使有报酬,该报酬也是用于管教、保护、代理被监护人事务的一种正常使用和管理费用。C监护与扶养关系密切,即在法定近亲属充任监护人时,法定扶养义务人就是监护人;在非亲属和有关法律单位或组织担任监护人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仅是基于监护的职责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保护。D监护制度不权是重要的民事制度,也是重要的家庭制度,监护关系与家庭关系较为密切,可以说,保护制度中的法定监护主要是一种家庭制度或亲属制度,指定监护只是家庭监护或亲属监护不足时的补充和救济。
25监护的终止和撤销有何不同。
答: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终止原因有:A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1)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已经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4)被监护人的父母的亲权恢复;(5)因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B监护人方面的原因:(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4)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监护职务。
26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答:A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B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C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D违法行为人在存在过错。
27妨害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应如何处理。
答:A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B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
28简述重婚罪的构成和处罚。
答: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9无效婚姻及特征、法律规定和程序: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其特征表现在:形式上的“婚姻性”和实质上的违法性。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达法定婚龄的。宣告婚姻元首的程序:有本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请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也有权宣告该婚姻无效。
30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法律规定和程序: 可撤销婚姻: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程序:我国
婚姻法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2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A夫妻双方都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C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3祖孙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里规定的赡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即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而其子女己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35兄弟妹妹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内容如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可以看出,兄弟姊妹间的权利义务是有条件的:第一,兄、姊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只有在父母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条件下才发生义务责任,否则,兄姊无此法律义务;弟妹只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姊才发生义务 责任,否则弟妹无此法律义务。第二,兄.姊(弟、妹)必须是在有负担能力的条件下才得担负此义务,否则,也不发生此义务。第三、被扶养的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弟妹已成年井独立生活的,兄、姊则无此义务;被扶养的兄、姊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同时又缺乏生活来源,如两者只有其一,弟、妹则无此义务。
36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A自然属性: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形成了为不同婚姻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基于夫妻关系,产生出由血缘相连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家庭。B社会属性:是人类社会忏悔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发展变化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形成了有关婚姻家庭的风俗习惯、道德伦理、法律制度等。
婚姻家庭法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实现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领域有不少方面与行政管理相关,因而要受到行政法的调整。如结婚、离婚、复婚、收养和婚前财产登
记等及公证都属于行政登记管理范围。依行政程序办理婚姻登记行为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范,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既属于行政法范畴,又属于婚姻法的内容之一,具有双重性;公民因出生、死亡、婚姻、收养而发生的身份变化,往往引起户籍、住所的变更,因而必须进行户籍登记,接受户籍法的调整;对违反婚姻家庭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据有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通过行政程序对有关婚姻家庭的某些事项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是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重要手段。38、202_年《婚姻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A增加禁止有配偶者与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B增加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家庭和睦、文明原则的规定;C增设无效婚姻制度;D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E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F增设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离婚补偿原则和过错赔偿原则。
39亲属:广义的亲属是指因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亲属仅指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因血缘而形成的关系。
(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分为宗亲。外亲、妻亲三种。
1、宗亲;又称本亲或内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亲属。
2、外亲;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两部分亲属: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子有关的亲属。
3、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
(二)现代亲属的分类: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
2、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有以下几种分类:(1)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燃亲和法律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2)根据应缘的联系不同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3)根据血亲的辈分不同分为长辈亲、晚辈亲和同辈亲。
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
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分为三种:(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0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继承法》规定,法律上亲属的乐园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子、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直系姻亲(岳父母与女婿、公婆与儿媳)。
41亲等:是计算亲属之间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即每经一代是一亲等,亲等数越小,亲属关系越近。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尊血亲往下数至对方,将两边的亲等数相加。
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与罗马法相同。旁系血亲:从自己和所要计算之人,分别往上数至同源之人,两边相等时,采用一边的亲等数;如果不等,则采用多者一方的亲等数。
3、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第一等为斩衰;第二等为齐衰;第三等为大功;第四等为小功;第五等为缌麻。
4、我国《婚姻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从自己起为一代向上或向下为一代,依此类推。旁系血亲:从自身和要计算的亲属共同溯至血缘同源之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同源之人,相同取同数,不同取多者。
42结婚制度的沿革:从人数分,可分为团体婚和个体婚;从制度分,可分为形式婚和事实婚;从求妻的方法分,可分为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和共诺婚。聘娶婚: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西周始创的“六礼”为聘婚规定了完备的礼仪程序。主要内容: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去女家求婚)、问名(问请女方生母的姓氏,身份(妻或妾),女方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时等)、纳吉(即合八字,求神问卜)、纳征(男方向女家纳聘礼,婚约即告订立)、请期(商定结婚的日期)、亲迎(男方到妇方家迎娶妻子)。
43结婚要件概述:各国对结婚要件根据其意义、分类的方法大体上可分为(学理分类):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诸如:双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亲属的规定。形式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现代各国所确认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二)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均为结婚的实质要地必备要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有关结婚的肯定性规范,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不可或缺的条件。如双方合意须达法定婚龄等。禁年要件又称为消极要件,是有关结婚的禁止性规范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备的条件。如结婚双方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一方及双方患有某些种类的疾病。
(三)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将公益与私益作为划分结婚要件的标准在西方国家较为盛行。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要件。如:当事人须达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等。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如:须有当事人双方合意、未成年人结婚须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等。
44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将结婚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的程序,采登记制。
45结婚的必备要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必备要件有以下三个: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当事人合意。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意志条件,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就在于国家把结婚的决定权赋予了婚姻当事人自己。它是结婚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也是反对封建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应作全面的理解:第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第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
不是父母或第三者的意愿第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具备法律效力的结好合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关于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自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第二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第三,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干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46结婚的禁止要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1)直系血新禁止结婚;(2)禁止一定范围姻亲结婚:(主要指直系姻亲)(3)一定亲等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分系血亲禁止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外,同出于一个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①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旁系血亲。③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另外,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亲权人和保护人,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监护人流用职权。也应规定,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得结婚。(4)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的根据:一是伦理道德的要求。二是基于优生学、遗传学原理。(5)中表婚问题: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三种:一是重症精神病;二是重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三是正处在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47结婚程序:《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被办登记。结婚程序的历史类型:可将结婚方式分为登记制、仪式制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等三种主要类型。
48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特征:A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B事实婚姻的当事人
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正当的性行为,均不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C事实婚姻的男女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D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讲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事实婚补办结婚登记后有追及自始有效的效力。1994年2月后的事实婚不补登记的当然无效。
49收养的解除的几种情况、程序和效力: 收养解除的几种情况:A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B收养人不履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履行后头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解除的程序:依据《收养法》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后,如收养关系原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收养关系原是经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成立的,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解除收养的效力:A人身关系的变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相互之间因收养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并不因收养的解除而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而须由双方协商后确定是否恢复。B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对养父母予以经济上补偿。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0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A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B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C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D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51家庭结构: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合起来的家庭成员世代的构成形态。就我国目前的家庭结构来看,主要有:A核心家庭是由一对夫妇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特殊的核心家庭还有配偶家庭和单亲家庭。B扩大家庭是指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C断代家庭:只有一代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组成的家庭。
七论述:
1论述《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1)建国以前,婚姻立法处于积累经验,初具规模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初步改革的阶段。(2)建国以后,一九五0年婚姻法颁布,婚姻立法处于废旧立新,奠定基础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根本改革的阶段。(3)一九八0年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婚姻立法进入了不断完善、巩固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全面深入改革的阶段。
2试述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在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效力:这是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最直接的表现。一定范围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分系血亲禁止结婚;家庭成员及夫妻之间有法定的共同财产;亲属有把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等等。
3论述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及其立法理由。答: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法定婚龄的确定,主要根据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自然因素,二是社会因素。自然因素是一个民族的身体和生理发育状况及地理、气候条件等,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民族中,人的发育期和成熟期限并不完全一致。社会因素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状况和民族风俗习惯等内容。婚姻虽然具有自然属性,但社会属性是其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在考虑男女两性结合条件时,必须根据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来确定。唐开元年间为男15岁,女13岁,宋、明、清均为男16岁,女孩子4岁,对到达法定婚龄不结婚的,法律还规定予以制裁。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改革早婚的习俗,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子女后代的利益,特别是为了加速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对法定婚龄作了重大修改。
4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答:父母的权利义务应明确以下几点内容:A父母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父母 以子女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只对未成年子女发生作用。所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是不能推卸的法律责任。否则,未成年子女所为的违法行为和后果,父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对加强父母的责任心,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是有意义的。B教育就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因为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正确识别能力,有无法预料行为后果和缺乏理智等特点,因此,法律责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的责任,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C保护是指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不受损害的权利和责任。所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上的保护人。当未成年子女被人拐骗或受到污辱、伤害时,父母则享有法律上的诉讼权利,要求归还子女和请求损害赔偿。D由于父母 是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人,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说明父母未尽其职,应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对成年子女造成国家、集体或他损害时,父母则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5、论述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1)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一切所得,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的制度。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离婚发生效力时止的期间。②所得的财产是指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即依法对该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③共同财产的来源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即使是失或委一人所得,也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A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B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E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应注意几个问题:A约定必须自愿、合法,约定人双方必须有行为能力。B约定应以书面形式,或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为宜。C约定可以变更和废止。D约定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二者可以同时并用,但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
(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发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A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或其他继承人继承死者遗产时,应先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后继承,防止把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C夫妻在起诉离婚过程中,一方死亡,他方在法律中仍享有继承权。夫妻离婚判决发生效力后,则丧失继承权;D夫妻登记结婚后未同居一方死亡,或同居时间很短一方死亡,其继承权虽依法应予承认,但应根据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尽义务多少,酌情少分或不分遗产。
6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它集中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家庭本质和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观,主要是由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所决定的,不同性质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家庭法基本原则。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做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离婚自由: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强制他人离婚或者不离婚。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婚姻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A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人的婚姻的行为,在旧中国婚姻须从父母之命。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以索
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旧中国的聘娶婚实质上就是买卖婚。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之处在于两者均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包办强迫。区别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主要看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B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买卖婚姻以外的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A婚姻权利平等:即男女双方对结婚、离婚有平等的权利。B家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协商决定家庭中的事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指手画脚,强迫对方服务于自己的意志。C经济上的平等: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D选择成为哪方家庭成员平等: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E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共同承担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A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B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C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D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计划生育原则:A推行和奖励一胎;B严格控制二胎;C杜绝、惩罚多胎。实行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再生产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和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大力宣传婚姻法,严格执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
1、简述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都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概括为:
(1)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
(2)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3)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
2.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普遍性; 伦理性; 强制性。
3.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4.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形式。(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讲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复,夫死从子。(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5.简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在总结、修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础上于 1934 年颁布的,适用于全国一切革命根据地。其主要内容是:(1)确定男女婚姻自由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2)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和法权益。(3)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它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革命的开端。
6.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6)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7.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从这里可以看出他的两个特征:其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其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8.简述重婚的形式和法律后果。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较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1)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事实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的。
9.简述亲属的种类。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亲属有不同分类。旧中国亲属分为: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外亲,指与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我国现在将亲属划分为三种:
(1)配偶:即夫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亲生的亲属。(2)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3)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0.简述结婚的特点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结婚行为的上述特征,正是与友谊、恋爱、甚至订婚等人们的一般行为的区别。
11.简答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主要有: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的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
所谓禁止条件是指结婚是应该排除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1)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保护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
12.简答结婚的程序。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1)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13. 何种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 ;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
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4.简答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2)申请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5.简答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定亲属所构成的单位。一定亲属之间的社会关系即构成家庭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父母子女关系。(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16.简答夫妻的人身关系。(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意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上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7.简答夫妻的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有三点规定:(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另有的约定除外。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它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约定财产制(4)夫妻双方互相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5)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8.简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A.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付给生活费、教育费等,生活上给予帮助。
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
帮助。B.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除因某种原因不能独立者外,从出生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C.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A.赡养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B.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是无期限的,无条件的。知道父母去世为止。C.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无论是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发生抚养关系子女,继承权都是相同的。
19.简答收养的特征。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从主体看,收养是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从内容看,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收养一经成立,就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3)从形式看,收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由此可见,收养与寄养、立嗣、义亲、干亲是有区别的。
20.简答收养成立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成年人 收养人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够担负起这一责任的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要具有扶养的经济能力。一般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A.收养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和无生育能力。B.)收养人必须无子女。(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
以未成年人为被收养人,既有利建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感情,也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特殊情况也允许收养成年人。(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
由于收养关系一经成立立即发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双方年龄差距不宜过小。
(4)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同意 A.收养人同意。一般要求结婚的承您收养人应夫妻双方同意,如一方同意,另一方未明确同意,但在收养后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收养应认为同意。如一方始终不同意,只认定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成立。
B.送养人同意。如送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配偶者需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收养不能成立。
C.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
21.简述收养的效力和解除收养的后果。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2)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3)收养的拟制效力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间也有相应的表现。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使用有关祖孙间的权利的规定等。解除收养的形成和后果:
解除收养的形式有两种:其一,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而解除。其二,因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解除收养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一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其二,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恢复;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恢复,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22.简答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双方自愿离婚适用行政程序,即双方同意经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适用诉讼程序,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诉讼而离婚的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23.简答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规定。(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关于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的特别程序
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24.简答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说明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没完全破裂,既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5.简述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1)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探望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一是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二是哺乳期外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1)法院判决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尽了主要家庭义务的,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补偿。(2)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3)离婚时所欠债务的处理: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的债务,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
26.简答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7.简答婚姻法的效力范围
(1)婚姻法的时间效力: 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
(2)婚姻法的空间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域之内。但是法律允许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做一些变通的,补充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使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婚姻法对人的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公民。
28.简答我国少数民族婚姻的特点。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个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状况也不一致,风俗习惯都不相同,发展也不平衡,总的说有以下特点:(1)等级、门阀之见极深(2)包办、买卖婚姻盛行
(3)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现象任然存在(4)早婚现象严重
29.简答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补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的规定,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当地民族的婚姻家庭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目前先后有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四川、云南等六个自治区和省的自治州、县制定了补充规定或变通条例。主要有:
(1)在基本原则方面:“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尊重不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
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多妻多夫家庭,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在计划生育上,对少数民族掌握较宽。
(2)在结婚条件方面:男女双方法定婚龄普遍各降低了 2 周岁,为“男不得早于 20 周岁,女不得早于 18 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3)在其他方面:“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定手续,禁止一方面用口头或书面文字通知
对方的方法离婚。”“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
30.简答涉外婚姻的有关问题。(1)涉外婚姻的特点:
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它具有两个特点: 婚姻发生在我国境内 ;婚姻的主体中有一方为外国人。(2)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
A.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原则,适用我国法律中有关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的规定。
B.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应适当考虑其本国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被本国认为无效。
C.某些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①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②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3)结婚程序
A.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B.申请登记双方须持有关证件;
C.结婚登记机关对证件审查,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4)离婚问题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适用法院受理的法。在我国诉讼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
第二篇: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论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其特征
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的概念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呢?目前我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常常把未履行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习惯上称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它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 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2、事实婚姻的特征关于事实婚姻的特征,法学界的说法也不一致。
1、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婚姻形式,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还是存在的,并不能因为我国法律政策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不一,特别是否认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产生事实婚姻,就认为事实婚姻具有时间限定性。所以,认为事实婚姻具有时间限定性,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有欠 科学性。
2、一般说来,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 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但并不排除不对外宣称、群众也不公认的事实婚姻形式的 存在,所以,关系公示性也不是事实婚姻必要的特征。
二、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 如今,事实婚姻大量存在于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虽然它有存在的原因,但这 并不能避免它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
(一)从事实婚姻对当事人的影响来看 1989 年 11 月 21 日最高院作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 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民政部与 1994 年 2 月 1 日发布了新的《婚姻管理条例》,故自 1994 年 2 月 1 日 起,我国司法实践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同时事实婚姻由于缺乏登记程序,要证明一个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是很复杂的,因而当事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也是很困难的。具体表现在:
1、人身关系上,法律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当即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婚 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 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都不 能肆意遗弃、虐待对方;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在权益 受损时,无论哪一方提出权利诉请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及时的保护。
2、财产继承上,法律婚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方发生意 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符合继承法 第七条的情形除外);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除非对方有相应的 遗嘱赋予其继承权。
(二)从事实婚姻对社会的影响来看
1、事实婚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贻害对方和子女 的健康,影响了家庭的幸福感,这种家庭往往是不稳定的,离婚的机率也比较高,同时也会大大的降低为国的人口素质,对我国优生优育的国策也是极大的挑战。
2、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仅易发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优生甚至会转化为 刑事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 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重婚罪处理。当事 人不履行法律手续,逃避法律的审查和监督,助长了早婚、包办婚姻、拐卖妇女 等违法犯罪行为滋生和蔓延。对广大妇女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也不利 于合法婚姻的保护,已婚女被拐卖并不少见,对其男性配偶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 侵害。
3、由于事实她的当事人没有履行登记手续致使相关部门难于对其计划生育实 施有效监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它关系到国计民生,人口大幅度 增长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 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 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 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承认态度。
四、与事实婚姻有关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其继承问题。
(一)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探讨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 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 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务,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 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与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一样实行无约定条件下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 有制,如无约定,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其本质属于合伙,如无约定,虽在同居期间 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共同所有的,均应认定为个人财 产。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能随时间而自然转化为夫妻 共同财产。
(二)关于子女抚养及继承问题的探讨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 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 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非 法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育问题也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事 实婚姻的双方起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原则来处理,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据我国的立法精神,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如下处理:事实 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子女原 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 较好,可由男方抚养;如果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一般应征求子女的意见。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应按照优先照顾 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处理继承财产。
五、总结及思考 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与限制,但是这种规 范与限制必须以稳定既存的婚姻关系,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宗旨。事实婚姻具有” 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种身份关系都已经客观存在。婚姻家庭 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应该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和 无过错者为己任。对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如果完全予以否认,从形式上看或从理 论上讲,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抑制违法行为,实现执法必严,但就司法实 践看效果显然不佳。对事实婚姻的否认,使得未经结婚登记的两性关系不再产生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于是一些人(特别是男性)更加肆无忌惮地以事实婚姻或事 实重婚的形式,来规避应该向对方承担的《婚姻法》上的义务或者侵犯合法的婚 姻关系。这样,立法者的良好愿望不仅没有得到实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放纵 了违法者,使得对这种同居关系中弱者或受害一方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者责任的 追究失去了《婚姻法》上的依据,不利于《婚姻法》功能的实现。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打破传统的不登记结婚的婚姻观念,认真学习婚姻法;
(2)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3)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的监督与考核;(4)大力加强婚姻普法教育。只有这样,从别再到普遍,从全民 意识整体的提高再到整个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强大 的生命力,代表着人类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方向,所以,我们没有理由不相 信未来的婚姻家庭不会完美。
【参考书目及文献】
1、张贤玉:《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2、胡康生 刘海荣 王胜明 丁露 法律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手册》202_ 年 7 月第一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三篇:婚姻家庭法
名词解释
第1题(5)分 家庭
答案: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第2题(5)分 别居
答案:别居制度源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停止共同生活,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别居期间除同居义务外,其他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第3题(5)分 婚姻的成立
答案: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4题(5)分 婚约
答案: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双发当事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第5题(5)分 直系血亲
答案: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系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间的称谓。它是不分岔的垂直血亲关系,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论述题
第6题(25)分 什么是家庭暴力?你认为怎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答案:什么是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结果论其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或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认定暴力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才应当认定家庭暴力。否则只能称之为夫妻之,正常的推搡摩擦。第二种观点,行为论。其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发生故意殴打配偶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对于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伤害后果为依据,也不能把夫妻之间日常的轻微摩擦认定为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应以情节的恶劣程度及施暴者的主、客观因素综合予以考虑。上述关于家庭暴力认定上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角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据此,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婚姻上的家庭暴力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其
一、夫妻一方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观故意。其
二、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其
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其
四、这种伤害后果和施暴者实施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做到既要保护自己,也要维护好稳定的家庭关系。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措施。(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力度。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的问题。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弹性空间太大,不利于掌控和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较条,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因此,仅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加大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打击力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二)高度注重司法,加大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力度。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等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三)建立长效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必需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3、设立妇女热线或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性质的社会求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四)加强教育工作,提高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教育妇女转变自身的屈从和依附观念,不要使自身的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特别是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共同建立平等、文明、民主、和睦、稳定的良好家庭,为构建和谐社会清除一切隐患。
综合分析题
第7题(25)分 刘某自杀,留下遗书说欠下近150万元债务,留有遗产100万。刘妻将刘某遗产100万全部偿还刘某的债务,仍有50万无法偿还。刘妻拥有一套其本人所有的房子,价值200万。未得到偿还的债主将刘妻告上法庭,讨要50万元借款.经法院查明:刘某所欠债务均为其本人参加赌博输钱后向朋友所借或个人消费无法偿还的信用卡欠款。问:刘妻应否偿还上述50万欠款?为什么?
答案:刘妻不不应当偿还50万欠款。
这里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和对遗产还债的规定。首先明确,刘某参加赌博输钱后向朋友所借或个人消费无法偿还的信用卡欠款属于个人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属于个人债务,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其次,现代继承采限定继承,继承人(此处
指妻子)只在遗产范围内有偿债义务,超过的50万没有法定义务。但是如果你要还也可以,纯粹道德上的。
第8题(25)分 杨某202_年5月与陈女结婚,202_年2月,儿子足月出生,因为两人没有婚前性行为,杨先生怀疑儿子并非亲生,夫妻为此经常打骂。202_年5月他拿着证明儿子非亲生的亲子鉴定医学证明书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和房产,并要求索赔对非亲生儿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50万元。庭审中,其妻坚称孩子就是杨先生的,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不同意离婚。法庭查明,目前他们居住的房屋是202_年11月陈女首付22万元按揭买下来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问:
1、陈女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法院能否以杨某提供的证明儿子非亲生的亲子鉴定医学证明书做出认定孩子非杨某亲生的事实,为什么?
2、如果法院认定杨某所诉的事实,判决离婚,是否支持其诉求对非亲生儿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要求,为什么?
3、陈女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析产?---注意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
答案:
1、法院可以依杨先生的证据认定孩子非杨某亲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这张成立。
2、可以支持杨某的诉求,但其要求的金额要依法确定。依据是《婚姻法》第46条、《婚
姻法解释一》第28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关于房产,在夫妻不能达成协议时,房产归女方,由女方对男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39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第四篇:婚姻家庭法
形考作业一
单选题。(共30道试题,每题2分)
1、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自身的特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
A.律 B.令 C.礼 D.格
2、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3、《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
A.马克思
B.列宁 C.恩格斯 D.摩尔根
4、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A.社会团体
B.自然人组合 C.亲属团体 D.法人团体
5、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A.夫妻财产制
B.收养制度 C.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D.亲属制度
6、“神作之合者,人不得而离之”一语出自()
A.《旧约全书》
B.《马太福音》 C.《里普里安法典》 D.《法学阶梯》
7、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和“三不去”,以及纳妾、立嗣、继承、亲属的服制等都是发端于()
A.原始社会末期
B.奴隶制时代 C.封建制时代 D.资本主义时期
8、人类社会因
而根本不同于动物的生物群体。()
A.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B.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 C.血缘联系 D.社会性
9、《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
A.马克思
B.恩格斯 C.毛泽东 D.习近平
10、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
A.人身关系 B.伦理关系 C.财产关系 D.社会形式
11、近代婚姻制度和古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分野是()
A.是否实行一夫一妻制
B.婚姻是否自由
C.男女平等的程度 D.是否实行计划生育
1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
A.婚姻家庭
B.婚姻家庭关系 C.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D.亲属关系
13、婚姻家庭法就其本质而言是()
A.程序法 B.身份法 C.公法 D.财产法
14、在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基础是()
A.民事习惯 B.国家政策 C.《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D.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15、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礼制、法制的基础是()
A.皇帝诏令 B.封建刑律 C.宗法伦理 D.民事律条
16、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是()
A.婚姻关系
B.家庭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17、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8、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A.实行计划生育
B.提高人口素质
C.维护和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D.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9、周某老家山东,已婚,因长期一人在京,倍感孤单、寂寞。202_年7月开始与单位赵某(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是婚姻家庭法所禁止的()
A.重婚
B.事实婚姻 C.家庭暴力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0、婚姻家庭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是()
A.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B.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C.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D.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21、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A.亲系
B.亲属关系的远近C.行辈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22、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A.亲系
B.行辈 C.亲属关系的远近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23、下列关于亲属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
B.亲属即家属 C.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亲属法律关系
D.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仅有亲属关系,没有亲属法律关系
24、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发达很早,借助其而形成的当时最重要的上层建筑是()
A.宗法等级制度
B.婚姻家庭法 C.民律 D.家礼
25、当代惟一的实体性亲属组织是()
A.以共同经济为纽带的家庭
B.以血缘联系的家庭 C.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家庭 D.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
26、老杨妻子的弟弟是老杨的()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27、老杨弟弟的妻子是老杨的()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28、老杨弟弟的妻子是老杨的()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29、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老杨的舅舅的孙子与老杨是()
A.五亲等旁系血亲
B.三亲等旁系血亲 C.三亲等直系血亲 D.五亲等直系血亲 30、表兄妹之间,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属于()
A.二亲等直系血亲
B.四亲等直系血亲 C.二亲等旁系血亲 D.四亲等旁系血亲 多选题。(共10道试题,每题4分)
1、从总体上说,婚姻家庭的重要作用主要有()
A.调节两性关系
B.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C.组合亲属关系 D.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2、在原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组织是()
A.家庭
B.亲属 C.原始公社 D.氏族
3、下列属于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有()
A.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B.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 C.血缘联系 D.依赖于一定社会,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4、下列关于婚姻说法正确的有()
A.婚姻须为异性组合B.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组合
C.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D.婚姻则意味着必须同居
5、下列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说法正确的有()
A.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是任意性规定
B.婚姻家庭法是具有强烈民族传统特色的法律
C.婚姻家庭法主要是本国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 D.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6、下列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渊源的有()
A.宪法
B.行政法规 C.村规民约 D.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
7、下列婚姻家庭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的有()
A.婚姻登记
B.收养登记 C.户籍登记 D.生育调节
8、下列关于中国古代亲属说法正确的有()
A..以亲为主
B.以属为主 C.亲是基干 D.属从亲主
9、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属于()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自然血亲 D.拟制血亲
10、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包括()
A.家长的配偶
B.和家长同居一家的亲属 C.妾 D.奴婢 形考作业二
单选题。(共30道试题,每题2分)
1、小王18岁与25岁的张某伪造虚假证明办理了结婚登记,有权对其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机关是()
A.基层组织 B.小王的父母 C.张某的父母 D.张某的前任女友
2、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是()
A.共食婚制 B.民事婚制 C.共诺婚制 D.宗教婚制
3、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当()
A.先审理离婚案件后审理婚姻无效案件 B.同时审理
C.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 D.只审理离婚案件
4、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就其实际意义而言,主要是禁止()
A.包办婚 B.胁迫婚 C.中表婚 D.姑侄婚
5、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案件时,设计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6、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为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A.婚姻无效 B.应补办结婚登记 C.婚姻可撤销 D.按事实婚姻处理
7、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
A.掠夺婚 B.互易婚 C.聘娶婚 D.宗教婚
8、目前我国婚姻法将其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原因仅是()
A.意思表示重大瑕疵
B.因胁迫而结婚 C.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结婚 D.意思表示错误而结婚
9、“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规定最早见于()
A.欧洲中世纪寺院法 B.1896年德国民法典 C.1791年宪法 D.1857年英国婚姻案件程序法
10、下列关于我国结婚仪式说法正确的是()
A.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B.是结婚的必备条件 C.是结婚的法定要件 D.不是结婚的成立要件
11、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的起点是()
A.订婚 B.婚姻成立 C.婚姻的存续 D.离婚
12、从历史上看,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的重要标志是出现()
A.劳役婚 B.聘娶婚 C.掠夺婚 D.买卖婚
13、下列关于我国政策法律中对婚约的态度说法正确的是()
A.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 B.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
C.婚约一经签订则具有法律效力 D.婚约为结婚的必经程序
14、我国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的日期是()
A.202_年4月28日 B.202_年10月1日 C.202_年4月28日 D.202_年10月1日
15、无论是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的规定,还是有关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均是()
A.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B.保护婚姻自由 C.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 D.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
16、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A.18周岁 B.20周岁 C.22周岁 D.24周岁
17、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为中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A.互易婚 B.劳役婚 C.聘娶婚 D.抢夺婚
18、下列情况下,依法可以结婚的是()
A.小王现龄20虚岁 B.张某已婚,但与妻子分居多年 C.小陈的父亲与小肖的母亲是兄妹 D.周某患有不孕不育症
19、受胁迫方行使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0、我国传统上的中表婚是指()
A.姑姑与侄儿之间的婚姻 B.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C.堂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D.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21、25岁的陈冠希刚满周岁时就被其父的好友陈某收养,偶然的机会与生父之妹的女儿23岁的钟欣桐相识而一见钟情。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陈冠希与钟欣桐()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能否结婚从习惯 D.能否结婚由婚姻登记机关酌情决定
2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原告申请撤诉的,()
A.不予准许 B.应予准许 C.研究后决定 D.法院与原告协商
23、在结婚方式上,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是()
A.日本 B.尼德兰 C.法国 D.古罗马
24、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C.行政审批制 D.行政复核制
25、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是()
A.订婚 B.结婚登记 C.举行结婚仪式 D.财产公证
26、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27、谢霆锋和张柏芝均出生于1976年5月1日,两个人从1995年10月1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后因感情不和而纠纷不断,但又因财产问题而协议离婚不成,遂于202_年9月29日起诉至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告知应先补办结婚登记。两人于202_年10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二人间的婚姻效力始于()
A.1995年10月1日 B.1996年5月1日 C.1998年5月1日 D.202_年10月8日
28、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随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
A.无效或被撤销 B.不受影响 C.由当事人决定 D.由有权机关决定
29、结婚登记的中心环节是()
A.申请 B.审批 C.登记 D.领证
30、“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载于()
A.《周礼 地官 媒氏》 B.《孔子家语》 C.唐开元令 D.《查士丁尼法典》
多选题。(共10道试题,每题4分)
1、王某与其表妹小张结婚,他们的婚姻不能成立是因为违反了我国婚姻家庭法规定的()
A.必备条件 B.实质条件 C.形式条件 D.禁止条件
2、下列属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有()
A.当事人应办理结婚登记 B.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C.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 D.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3、下列结婚形式属于有偿婚的是()
A.互易婚 B.劳役婚 C.买卖婚 D.抢夺婚
4、下列关于结婚的合意说法正确的是()
A.结婚的合意不得附期限 B.结婚的合意可以附期限 C.结婚的合意不得附条件 D.结婚的合意可以附条件
5、从广义上来说,婚姻的成立包括()
A.订婚 B.结婚 C.离婚 D.分居
6、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特征有()
A.男尊女卑 B.形式平等 C.实质平等 D.夫权统治
7、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计划生育义务
8、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
A.所有财产制 B.分别财产制 C.共同财产制 D.剩余共同财产制
9、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具有一定的()
A.地域性 B.时代性 C.经济性 D.稳定性
10、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包括()
A.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 B.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
C.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D.夫妻债务的清偿
形考作业三
单选题。(共30道试题,每题2分)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不包括()
A.夫妻同居义务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计划生育义务
2、男女双方依法结合成夫妻的目的是()
A.减少寂寞 B.相互利用 C.传宗接代 D.永久共同生活
3、甲的父亲于202_年5月出车祸死亡,甲的祖父乙闻讯后因悲伤过度于同年7月死亡(未留遗嘱),在此情况下,甲继承其祖父乙的遗产的身份资格是()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转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4、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是()
A.配偶一方死亡 B.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C.合法的配偶身份 D.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有行为能力 5、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9、230条规定,夫得以妻与他人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而妻只能以夫与他人通奸,并在婚姻住所骈局为由诉请离婚。这是规定了对妻严,对夫宽的()
A.夫妻同居义务 B.人身自由权 C.夫妻忠实义务 D.计划生育义务
6、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 B.父母子女关系 C.祖孙关系 D.兄弟姐妹关系
7、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
A.男方的专属义务 B.女方的专属义务 C.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 D.男方或女方的单方义务
8、“一与之齐,终生不改”一语出自()
A.《礼记 郊特性》 B.《唐律疏义》 C.《仪礼 丧服》 D.《白虎通 三纲六纪》 9、202_年12月杨某父亲去世,202_年3月杨某与李某结婚,202_年5月杨某取得其父遗产摩托车一辆,该摩托车属于()
A.杨某 B.李某 C.杨、李二人共同财产 D.由法院判定
10、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
A.一般共同制 B.剩余共同财产制 C.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11、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的依据是()
A.夫妻财产制的发生依据 B.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C.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 D.夫妻财产制的效果
12、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
A.婚姻的基础 B.夫妇的喜好 C.法律的规定 D.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
13、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 B.亲子关系 C.兄弟姐妹关系 D.祖孙关系
14、下列关于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表述错误的是()
A.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B.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
C.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管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 D.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
15、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承担民事责任的是()
A.父母 B.未成年子女成年后 C.受害人 D.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连带承担
16、王某与谢某婚后一直不育,经查是王某性无能,两人深思熟虑后决定进行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最后他们选择了某名校在校研究生杨某的精子进行了体外受精,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谢某所生子女为()
A.谢某自己的子女 B.谢某与杨某共同的子女 C.王某与谢某共同的子女 D.王某、谢某与杨某共同的子女
17、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即转化为()
A.生父母子女关系 B.养父母子女关系 C.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D.不发生转化
18、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始于()
A.日耳曼法 B.罗马法 C.寺院法 D.大陆法
19、比利时法律规定,子女婚生的否认时效为()
A.1个月 B.90日 C.6个月 D.1年
20、亲权中人身照护权的总体概括性权利是()
A.管教和保护权 B.住所指定权 C.身份行为同意权 D.交还子女请求权
21、父母子女是()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22、各国法规定,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
A.管理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23、我国废除嫡子、庶子、嗣子、私生子等名分,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始于()
A.大清民律草案 B.民国民法亲属编 C.1950年婚姻法 D.1980年婚姻法
2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
A.以子女无严重疾病为条件的 B.以子女无精神障碍为条件的 C.以子女孝顺为条件的 D.无条件的
25、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负有抚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
A.完全自愿抚养 B.有能力抚养
C.孙子女、外孙子女愿意接受抚养 D.祖父母、外祖父母道德高尚
26、兄弟姐妹是()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27、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是()
A.无条件的 B.有条件的 C.有的有条件,有的无条件 D.因家庭关系而异
28、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不包括()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弟、妹提出扶养申请 D.弟、妹未成年
29、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A.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继承人 C.第三顺序继承人 D.第四顺序继承人 3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A.有条件的 B.无条件的 C.有偿的 D.一定条件下有偿的 多选题。(共10道试题,每题4分)
1、目前各国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
A.所有财产制 B.分别财产制 C.共同财产制 D.剩余共同财产制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
A.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计划生育义务
3、下列属于亲权的当然停止原因有()
A.收养 B.父母被宣告失踪 C.子女成年 D.父母危害子女财产
4、现代亲子法立法理念将重点放于()
A.父母权利 B.父母责任 C.儿童权利 D.子女义务
5、亲权是()
A.相对权 B.绝对权 C.支配权 D.专属权
6、近现代立法以个人本位,并设置了亲权制度,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涉及()
A.出生 B.姓名 C.扶养 D.继承
7、我国古代“三父八母”中的“三父”是指()
A.嗣父 B.同居继父 C.不同居继父 D.从继母嫁
8、依据我国现行法,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负有抚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是()
A.父母死亡 B.父母无力抚养 C.父母不愿意抚养 D.未成年
9、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
A.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弟、妹有负担能力 D.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
10、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
A.兄、姐自愿扶养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兄、姐有负担能力 D.弟、妹未成年
形考作业四
单选题。(共30道试题,每题2分)
1、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犯罪是()
A.遗弃罪 B.虐待罪 C.重婚罪 D.拐卖妇女、儿童罪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扶养适用()
A.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由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双方协商选定一方所属国的法律 D.由法院指定一方所属国的法律
3、在婚姻法变通规定中,规定“禁止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离婚”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B.西藏自治区 C.宁夏回族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
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
A.另行制定婚姻法 B.修改婚姻法 C.不适用婚姻法 D.制定变通规定
5、在婚姻法变通规定中,规定“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的是()
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B.西藏自治区 C.宁夏回族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
6、在婚姻法变通规定中,规定“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以任何接口干涉和阻挠”的是()
A.凉山彝族自治州 B.海北藏族自治州 C.宁夏回族自治区 D.黄南藏族自治州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保留的,适用()
A.文明第三国法律 B.该国际条约规定 C.国际惯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对于救助措施,以下理解正确的是()
A.救济机关专指民间救助组织 B.救助不以受害人请求为前提
C.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应作广义理解 D.居委会、村委会可以直接决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9、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A.及时判决 B.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 C.驳回诉求 D.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10、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的犯罪是()
A.重婚罪 B.强奸罪 C.虐待罪 D.遗弃罪
11、下列属于刑事自诉的案件的是()
A.虐待罪(没有造成重伤、死亡)B.拐骗儿童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D.破坏军婚罪
12、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予以()
A.警告、调解 B.调解、处罚 C.劝阻、调解 D.劝阻、强制
13、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A.独立执行 B.自动执行 C.协助执行 D.强制执行
14、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前提条件是()
A.事态严重 B.有人报案 C.行为人仗势欺人 D.受害人请求
15、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军人同意”中的现役军人包括()
A.退役军人 B.转业军人 C.正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D.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16、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重新起诉的期限是()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17、下列情况可以登记离婚的是()
A.双方对所有问题都已妥善处理,只是对儿子的抚养权有争议 B.男方是精神病人 C.婚姻注册地是英国 D.女方父母强烈反对
18、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是始于()
A.提起宣告死亡之诉之日 B.离开住所或发生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之日 C.法院宣告死亡之日 D.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死亡之日
19、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A.和离 B.七出 C.呈诉离婚 D.义绝
20、对婚姻关系维持起着重要的奠基作用,作为婚姻得以缔结的根本和起点是()
A.婚姻基础 B.婚后感情 C.离婚原因 D.有无和好的可能
2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其婚姻关系应存续()
A.八年以上 B.五年以上 C.四年以上 D.三年以上
22、公民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原告住所地法院
23、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应()
A.年满10周岁 B.年满14周岁 C.不满10周岁 D.不满14周岁
24、胡某与李某原为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胡某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胡某与李某()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从习惯 D.确有感情基础,可以照顾结婚
25、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应符合的条件,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成年人 B.无子女 C.年龄在35周岁以上 D.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条件
2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至少应当相差()
A.30周岁 B.35周岁 C.40周岁 D.45周岁
27、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的时限是自次日起()
A.15日内 B.30日内 C.45日内 D.60日内
28、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是()
A.乡、镇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29、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B.继父或继母年满35周岁 C.继子女不满18周岁 D.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30、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
A.无直系血亲自然人之间 B.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C.自然人与国家之间 D.法人与法人之间 多选题。(共10道试题,每题4分)
1、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的扶养、抚养、赡养等费用的给付方式可以是()
A.合理的劳务 B.货币形式 C.实物形式 D.其他形式
2、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依据有()
A.重婚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C.实施家庭暴力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根据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将离婚分为()
A.双方自愿离婚 B.协议离婚 C.一方要求离婚 D.诉讼程序离婚
4、婚姻终止的原因有()
A.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 B.婚姻一方当事人被宣告死亡 C.男方对女方构成遗弃 D.离婚
5、根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以将离婚分为()
A.行政程序离婚 B.诉讼程序离婚 C.协议离婚 D.判决离婚
6、古罗马,婚姻的解除的原因有()
A.配偶一方死亡 B.配偶一方能力丧失或婚意丧失 C.合意离婚 D.片意离婚
7、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有()
A.出妻 B.和离 C.义绝 D.呈诉离婚
8、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这里的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
A.祖父母 B.外祖父母 C.兄、姐 D.姑、叔
9、在收养关系中,当事人是()
A.被收养人 B.送养人 C.收养人 D.公证机关
10、下列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有()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不愿意抚养子女的非婚生父母 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五篇: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第二版)202_年1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2.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3.简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附参考答案:
1.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参考答案:
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是: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4)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协议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
2.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参考答案:
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3.简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参考答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论述题(请根据答题要点适当展开)
1.如何全面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2.试述不同时代的夫妻法律地位。
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附答题要点:
1.如何全面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答题要点: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全面理解和执行以上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上述期间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是非常必要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不久和实施中止妊娠手术后一段时间,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负担,胎儿、婴儿需要妥为照料,应避免男方提出离婚给女方带来强烈刺激,损害身心健康。
第二,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上述特定期间的限制。这是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对妇女身心健康更加不利。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审判实践中通常指因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因矛盾激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男方提出离婚等。是否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因此,对上述期间受理的离婚请求,不论是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第五,在上述特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依法准许。这种离婚请求不仅是男方提出的,同时也是女方提出的,符合“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的规定。
2.试述不同时代的夫妻法律地位。
答题要点:
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夫妻关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受上层建筑诸部门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可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这是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以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为特征。我国古籍载:“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者,妻之天也。”“夫为妻纲。”这些都表明夫妻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妻无独立的人格,处于服从丈夫的地位。夫妻关系完全是一种尊卑、主从的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关系,公开被法律所确认。如封建法律规定,在人身关系上,妻的地位低于夫。《唐律淑仪》认为:“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
在财产关系上,妻对家庭财产只有适用权而无处分权和继承权。在婚姻关系上,丈夫有纳妾和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提出离婚要受到诸多限制。同时,妻还受封建礼教的束缚,“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妻对丈夫要“从一而终”,不能提出离婚。在刑事责任上,夫妻相犯也是同罪不同罚。即在适用刑罚上,相同的罪,对夫犯妻选用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对妻犯夫,采取从重处罚原则。
(2)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这是指资本主义社会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口号,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亲属法中,规定了不少反映男女平等的条文。但是,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亲属法带有明显的封建残余,对已婚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至她们的行为能力都作了各种限制。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13条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进行了修改,一般均规定夫妻权利义务平等。但这种平等往往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实际生活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
(3)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这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夫妻关系,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过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些历史性的转变必然给夫妻关系带来深刻的变化。夫妻关系不再是过去的那种尊卑、主从的关系,而是新型的地位平等、人格独立的关系。但是,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平等,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较偏僻的地区,封建的男尊女卑、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在一些家庭中仍然有夫妻不平等的现象存在,影响着夫妻关系。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与法律规定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从法律上保障夫妻的地位平等,又要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夫妻地位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过渡,创造有利的条件。
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答题要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1)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
2.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1)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2)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3)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4)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三、案例分析题
1.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2_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2_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2_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2_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参考答案:
(1)马某能够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时并未告知马某,显然属于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而马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202_年12月4日起算。马某的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马某发现杨某隐匿财产的次日即202_年12月4日起计算,马某于202_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3)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第47条关于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夫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处理本案。
2.董波于1997年与郝清结婚。结婚初期,夫妻关系不错,但后来,董与自己的同事戈萍有了不正当关系。董曾向郝提出离婚,但郝坚决不答应。董于是干脆在外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很少回家。不久,郝在逛街时买的两张彩票中了大奖,得了40万元。郝非常高兴,但未将此事告诉董。后来董从报纸上得知此消息,便回家要求郝分一半钱给他,郝不同意。董见钱要不回来,便于202_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分中奖奖金的一半归自己。而郝则辩称:“丈夫抛弃自己,整日不回家,这笔钱不能给他。”
问题:(1)郝清买彩票所中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答案:
(1)该奖金属于董波和郝清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请自行将法条补充完整)。
《婚姻法》第l9条规定……(请自行将法条补充完整)。
本案中,董波与郝清未就该奖金的所有权作出过约定,因而当然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故奖金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3.甲(男,现年58岁,农民)婚后共生育了子女7人,即丙
一、丙
二、丙
三、丙
四、丙
五、丙
六、丙七。1994年,甲与妻子外出时遭遇车祸,妻子不幸去世,甲也落下残疾,只能勉强生活自理。202_年初,甲又因患病在医院住院治疗,需交住院押金1万元,而7个子女不予分担,且没有安排好如何照料甲的生活,使甲的生活没有着落,身体状况一直恶化。202_年5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解决医药费问题,并照料自己的生活。
现经法院查明:
(1)丙一,男,现年35岁,农民;丙二,女,现年33岁,无业,其爱人虽月收入有650元,但患有脑血栓病,且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里有大量外债;丙三,男,现年30岁,工人,离父亲家较远;丙四,女,现年27岁,农民;丙五,男,现年24岁,干部,离父亲家较远;丙六,女,现年20岁,无业;丙七,男,17周岁,在外打工,月收入800元。
(2)甲曾经主持为子女分家,几个女儿都没有份额。
(3)甲曾经与他人有通奸行为,致使子女们对他加以鄙视,从而拒绝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对甲的诉讼要求,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2)7个子女中谁是甲的赡养扶助义务人?
(3)义务人是否可以因为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或者因甲曾经有通奸行为而拒绝对甲的赡养扶助?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考虑哪些方面?
参考答案:
(1)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首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赡养即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亲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即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其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再次,因追索扶养费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经诉讼程序处理。从本案情况看,甲年龄较大,身体残疾,现又生病住院,显然生活困难,而几个子女拒绝缴纳住院押金,且未安排好甲生活上的照料问题,故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2)丙
一、丙
二、丙
三、丙
四、丙
五、丙六是甲的赡养义务人。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专指成年子女而言。至于未成年子女并非赡养义务人,某些有收入的未成年子女出于自愿对父母进行赡养,应该予以肯定,但这并非其法定义务。
(3)义务人无权拒绝对甲的赡养。因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的,除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这种赡养扶助义务都是不能免除的。因此,不能因为父亲曾经有通奸行为,或者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就拒绝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赡养扶助的方式,可以是和老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抚养义务,也可以是提供老人的生活费用;第二,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义务;第三,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应考虑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
4.甲(男)与乙(女)结婚10年,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居住在甲婚前的一套住房内,由于身体的原因,乙一直不能工作,全家只靠甲一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加上治病用钱,夫妻的生活十分拮据。202_年10月,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协商离婚,但乙提出要甲在离婚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帮助,特别提出要求离婚后继续居住在现有的房屋内,甲不同意,于是乙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试问:(1)乙能否要求甲对其进行经济帮助?
解答:
(1)乙可以向甲提出经济帮助的请求。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请自行将法条补充完整)。本案乙因身体的原因造成其没有生活来源,依靠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甲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5.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2_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林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2_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林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并简述理由。
解答:
对于忠诚协议等婚姻契约纠纷,关键是审查有关协议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该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然是无效的,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协议是有效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可以予以调整。理由如下:
(1)《婚姻法》第四条规定:……(请自行将法条补充完整)。据此可知,相互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对于夫妻关系来说,既有规范性,又有导向性。法律要求夫妻互相忠实,并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关系,也不意味着法律能够强制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履行忠实义务。但是,法律既然将互相忠实规定为法定义务,则当事人违反该种义务的情况下,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在离婚时,受害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而这里的过错,主要就是指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相互忠实的义务的情形。
(2)实际上,忠实义务虽然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这种义务却并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因此,夫妻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依法履行该种义务的,法院对该类案件不予受理。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请自行将条文补充完整)。不过,在夫妻之间签订了“忠诚协议”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起诉的依据并非婚姻法第四条,而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本身。因此,这类案件并不适用上述《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
(3)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6.202_年,甲与乙(女)经人介绍认识,3个月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甲的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次年乙生育一女。202_年,甲辞职,并向他人借款10万元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状况时好时坏,收益除用于其个人的消费外,其他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已偿还债务5万元。自202_年起,甲染上赌博恶习,经常彻夜不归,对乙及女儿的生活不闻不问,也不肯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和家庭开支。乙自生育后因身体不适下岗,为维持母女俩生活,其向他人借款8000元,以维持家庭生活,在几次向甲要求抚养费和生活费被拒绝后,于202_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甲在离婚后为其解决住房问题、偿还8000余元的债务。甲同意离婚,但表示住房是其原单位分给他的,应由自己继续承租,而乙所欠的债务是其个人的债务,自己不负清偿责任,而自己所欠债务仍有5万元尚未偿还,乙应当分担一半。试问:(1)甲、乙各自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谁偿还?
解答:
(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甲为从事个体经营所欠10万元,所得收入除偿还债务和用于个人消费外,未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家庭的生活费,因此,其所负的债务为个人的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乙不负清偿的责任。乙在婚姻期间,为抚养子女借款维系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甲乙两人共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