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
与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摘自国质检通[202_]458号
1、总则
1.1为加强对代理报检单位的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促进代理报检单位诚实守信、守法经营,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对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单位的管理。
1.3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1.4对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2、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与标准
2.1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代理报检单位在日常代理报检业务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代理报检职责的情况,具体内容为:
2.1.1代理报检单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的行政处罚记录及违规处理记录。
2.1.2代理报检单位业务经营、管理情况。
2.1.3代理报检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情况,包括登记信息的准确性,日常变更情况,注册登记证书的保管与使用等情况。
2.1.4检验检疫费用的缴纳情况,年审和换证情况等。
2.1.5代理报检单位对报检员管理情况,包括报检员参加检验检疫业务培训情况;报检员证的使用、管理情况;报检员的差错或违规记录等。
2.1.6代理报检单位其他信用信息,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获得各类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如“文明单位”称号、“重合同守信用”称号、国内十佳企业称号等。
2.2评定标准
评定实行扣分制和加分制相结合。年度起始分值为100分,具体标准如下:
2.2.1代理报检单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0分;
2.2.2代理报检单位违反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被作警告处理的,每次扣5分;被暂停3个月代理报检资格的,每次扣20分;被暂停代理报检资格6个月的,每次扣30分;
2.2.3代理报检单位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10分;
2.2.4获得各类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0-20分。
2.3等级评定
2.3.1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2.1款的评定内容及第2.2款的评定标准分为A、B、C、D四等级。考评分在9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考评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考评分在5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在50分以下的为D级。
2.3.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A级:
2.3.2.1评定期前两年内有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记录的;
2.3.2.2评定期前两年内有被暂停代理报检资格记录的;
2.3.2.3评定年度内代理报检业务更改率在5%以上的;
2.3.2.4评定年度内有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
2.3.2.5原则上,评定年度内报检批次和报检金额低于本地代理报检单位平均水平50%的。
2.3.3考评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但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或暂停代理报检资格记录的不得评定为B级。
对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代理报检单位,视为B级。
2.3.4考评分超过70分,但年度内有一次行政处罚记录的,或因违规被暂停代理报检资格三个月的,一律评定为C级。
2.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评定为D级:
2.3.5.1两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记录的;
2.3.5.2评定年度内因违规被暂停代理报检资格六个月的;
2.3.5.3评定年度内代理报检业务更改率在20%以上的;
2.3.5.4经查实有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行为的。
3.评定程序
3.1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每年度评定一次,结合年审同时进行。
3.2各直属局应成立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3.3各直属局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的内容和标准,对代理报检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评定结果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4经年度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和D级的代理报检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可视情况予以公布。
3.5代理报检单位年度信用等级情况可供社会查询。
4.分类管理
4.1各直属局可根据代理报检单位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4.2对A级代理报检单位,可给予以下优惠措施:
4.2.1列入检验检疫“守信单位”,可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
4.2.2优先享受检验检疫机构的便捷通关措施;
4.2.3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外,年内免除或减少日常监督检查;
4.2.4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可设立A级代理报检单位专用报检窗口;
4.2.5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年审时可免除现场核查;
4.3对B级代理报检单位,可给予以下鼓励措施:
4.3.1可享受检验检疫机构的便捷通关措施;
4.3.2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外,年内减少日常监督检查;
4.3.3加强检验检疫新政策的辅导、宣传,帮助其改进管理,提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提升检验检疫信用等级。
4.4对C级代理报检单位,应加强管理,并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4.4.1根据有关规定加大对其代理业务的抽查比例等;
4.4.2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内的重点检查对象;
4.4.3对年审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现场逐项核查。
4.5对D级代理报检单位,除上述C级的监管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4.5.1列入代理报检单位“黑名单”,重点监控,强化管理;
4.5.2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
4.5.3要求代理报检单位每季度向直属局提交代理报检业务的自查报告,包括业务开展情况、出现的差错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4.6代理报检单位因重大违法违规,其信用等级与评定时不相符合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对其实施降级管理。
5.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篇: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一、项目名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试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十一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2_年第34号局长令)
三、许可条件: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4、有健全的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审核制度。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五、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4、初步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批意见。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注册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和评审的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每年进行二次,每次的申请时间为一个月。
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_]2357号),收取注册登记费每个代理报检单位500元。
附件 1、2、代理报检声明(见附件3、4、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5、代理报检企业的印章印模;
提交材料目录
;(见附件2)3);
;
; 《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第三篇: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指南.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指南
一、项目名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1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2.《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2_年第34号令)
3.国家质检总局202_年第80号公告。
三、许可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4.有健全的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五、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4.初步审查合格的,江苏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批意见。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注册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查和评审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七、收费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2_]2357号),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为500元。
八、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应提供如下材料(统一使用A4纸,除《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外,均三份)
1.《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含《基本情况登记表》);(必须通过报检单位网上申请系统打印)。
2.企业声明(加盖公章)(示范文本见www.feisuxs “办事指南栏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5.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6.申请单位的印章印模。
7.加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和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8.申请单位与其拟任报检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且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9.《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以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申请单位为每个报检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10.申请单位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
11.非独立法人分公司除应提供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供其总公司的授权书以及其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有关事项说明
1.注册登记实行网上申请、书面确认的方式。申请起始时间以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算。
2.网上申请方式为:登录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feisuxs),进入审批类“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在“报检单位基本信息”界面点击选择“新注册单位”进入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完成基本信息登记后打印3张表。
第四篇: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时,应交验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2、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及经批准经营港、澳及国际航线的运输公司。
3、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4、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机构的代理报检业务。
5、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应在划定的区域内办理报检事项。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证书》异地备案手续。
6、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7、报检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8、报检单位因办理报检的需要,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保密。
9、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井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10、某报检员因工作需要脱离了报检岗位,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资格的获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12、参加资格考试的合格考试人员,可以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报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13、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报检员不能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企业的报检工作。
15、在报检工作中严重违反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被取消报检资格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6、被检验检疫机构开除或辞退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7、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刑满不足2年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8、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七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申明作废。
19、报检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提交的单证不属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20、报检员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审核手续。
2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22、报检单位在报检时应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单证,完整、准确、清楚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3、代理报检单位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篇: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具体包括: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2)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5、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以《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而成,包括了大部分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主要执行依据。其中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含义如下: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
A: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对应商品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P: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