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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外贸企业)



第一篇:出口退税(外贸企业)

目录

1、出口业务流程

2、出口退税企业认定的条件

3、出口业务收入的确认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4、出口业务核算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5、退税申报(结合退税软件)

相关附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销发票、进项发票。

1、出口业务流程

出口货物流程主要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一、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

三、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1、信用证付款方式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

五、包装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七、装船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您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

八、运输保险

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

九、提单

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

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

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

十、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它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常用的出口单据和凭证:提单(Bill of Landing,B/L)【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和保险凭证(Insruance Certificate)、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包装 单(Packing List)和重量单(Weight Memo)。

2、出口退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税认定,是国家税务机关对出口商的开业、变更以及生产经营范围等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是国家税务机关了解出口商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商是否具备退税资格的有效途径,是国家税务机关对退税权力主体的确认,是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是出口商的法定义务,从事应税货物或劳务出口的出口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 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一、认定范围

自202_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税开业认定的范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认定办法》的规定在相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了出口备案登记手续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2_]955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以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货物退税认定。

个人(包括外国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登记。

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认定时间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税的出口商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商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后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出口商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三、认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出口商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非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新开业并被暂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小规模纳税人无须提供);

7、开户银行及帐号(出口退税指定帐户);

8、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认定地点(略)

出口商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以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的,均在纳税所在地办理认定。

五、认定的一般程序(略)

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一般程序:

1、受理。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持上述证件资料,向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退税认定,并领取(或网上下载)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

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经审核无误,即予受理出口退税认定,将上述资料1和其他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将上述资料1之外的原件退还给出口商。

2、审核。出口商应按要求填妥认定表,加盖印章,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经审核,认定表内容填写齐全、表达准确、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3、认定。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受理退税认定后,按现行退税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确定出口商退税方法及申报方式。

4、退回。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妥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后,由出口商到国家税务机关窗口领取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盖章后的《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认定完成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现不需报送,但要装订备查)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外销发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出口业务收入的确认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货物报关出口后,登录南通国税网,根据预录关单开具外销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一般以出口当月1号的汇率为基准,折合为人民币,确认收入金额;当成交价格为CIF(或C&F)发生运保佣时,冲减销售收入.几种成交方式:FOB、CIF 和CFR FOB,也称离岸价。由买方负责运输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也称到岸价。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CFR相同的义务外,还有办理货运保险,交付保险费

CFR,也称成本加运费。指卖方必须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 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负责装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运保佣费用:指外贸企业进行出口业务时发生的境外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和向外商(包括代理商)支付的一种价外报酬。是对服务贸易的补偿,用外币结算,直接抵减出口销售收入。运保佣单证及内容:

国外运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或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上所注明的海运费、空运费、陆运费。

国外保险费:保险公司开具的出口运输保险单、保险费结算清单等单证上注明的保险费。

国外佣金: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支付的明佣和暗佣。关于佣金

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 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 明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外贸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合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 资料》(表一,以下简称附表1)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附表2),如实反映出口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情况。

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结合纳税申报表实际操作)

4、出口业务核算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外贸会计科目设置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12栏)“进项税额”只核算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收入应计入(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第15栏“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只核算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的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 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㈠“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㈡ “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

㈢“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㈣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㈤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上述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核算。

㈥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㈦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㈧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对按税法规定,不予退税的部分(征退税率之差),应在作出口成本增加的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㈨“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上述四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贷方核算。“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科目

该科目的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消费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出口业务成本的核算 对于贸易型出口企业(外贸企业)而言,商品成本在一般情况下即为采购成本,是指外贸企业向供货商采购商品的价格(增值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一般来讲,供货商所报的价格就是外贸企业的采购成本,但是由于增值税是转嫁税,需要购买方负担税款,因此供货商报出的价格包含增值税,由于出口商品实行退税政策,外贸企业因购买货物所负担的税款由国家全额或按一定比例(有征退税率差的商品)退还。如果是全额退税的商品,如:征税率17%、退税率17%的商品,商品成本即为不含税的采购成本。因为购货商所负担的税款,国家全额退付给企业,不需要企业承担。如果是按一定比例(有征退税率差的商品)退税的出口商品,如:征税率17%、退税率13%的商品,商品成本应该是采购成本和征退税率差部分,因为征退税率差部分由企业负担增加成本。换句话讲:外贸出口企业购进出口退税商品的实际采购成本应将出口退税部分从含税的采购成本中予以扣除,从而得出实际采购成本。

成本组成:进货价格+不予退税部分

进货价格: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不予退税部分:进货价格X(征税率-退税率)

实际采购成本=含税采购成本-出口退税额

=货价×(1+增值税率)-货价×出口退税率

=货价×(1+增值率-出口退税率)

=含税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由此,得出如下公式:

含税采购成本=实际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实际采购成本=含税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退税额=含税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财务核算是对业务过程的正确反映,结合财务核算对上述内容举例说明。

例:一件产品的含税采购成本(价税合计)是117元人民币,其中包括17%的增值税,若该产品的退税率为13%,那么该产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为:

实际采购成本=117/(1+17%)(1+17%-13%)=104元 换汇成本

定义:换汇成本是指某出口商品换回一单位外汇需多少元本国货币(人民币)成本。换言之,即用多少元人民币的“出口总成本”可换回单位外币的“净收入外汇”。公式: 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外币)其中,出口外汇净收入为FOB净收入(扣除佣金、运保费等劳务费用后的外汇净收入)。

一般在实际操作中用下面公式 换汇成本=不含税金额*(1+增值税率-退税税率)/报关金额

用途:从公式中可以看出,换汇成本与出口总成本成正比,与外汇净收入成反比。利用这一关系,换汇成本常用于考核出口商品的经营成果,主要作用为:

(1)通过不同种类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高低的比较,作为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和¨扭亏增盈"的依据之一。

(2)同一种类的出口商品,比较出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换汇成本的高低,作为选择出口市场的依据之一。

(3)比较不同地区、不同公司,出口同一种类商品的换汇成本的高低,找出差距,挖掘潜力,改善经营管理。

(4)同一种类出口商品,比较不同时期的同期换汇成本,以便比较换汇成本的增减情况。

换汇成本过低的原因是企业购进原材料的价格过低,而售价高,盈利过多。

出口退税换汇成本是指商品出口后的离岸价(FOB)每1美元所耗费的人民币实际采购成本。计算公式为:

出口退税换汇成本=实际采购成本(人民币)/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实际采购成本=含税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限是根据高于或低于汇率来设置的。笼统地说,换汇成本的合理上限设置最高不能高于汇率,如果高于,企业出口就亏损。实际上,最高上限应和汇率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使企业具有一定得盈利,企业得以持续经营。换汇成本的合理下限是考虑出口业务合理性指标,除了高技术、高附加值和垄断性产品外,企业出口普通商品的盈利具有一定空间,不可能是暴利,如果过低,则可能在购入环节税收、或者出口环节的结汇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合理上下限的提出只是针对一般情况,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出口退免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1.外贸企业(指拥有出口经营权商业企业)出口退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A.计算应收出口退税款的帐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B.同时依据商品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与法定 退税率计算的应退增值税之间的差额,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C.收到退税款时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实例操作:外贸企业退税

一、某外贸企业购进一批出口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计税价格为100万元,进项税金为17万元。同月出口到日本,出口额12万美元,出口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3%。(美元汇率1:8)

1、购进出口货物

借:库存商品

1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

贷:应付货款(银行存款)

117万

2、产品销售

借:应收帐款—某国外公司

12万美元

9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12万美元

96万元

结汇时(美元1:7):

借:银行存款

84万元

借:汇兑损益

12万元

贷:应收帐款—某国外公司

96万元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4、出口退税申报后,出口退税税差和退税金额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4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1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万元

5、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3万元

贷:其他其收款—出口退税 13万元

上述例子中收汇结汇的账务处理是按照仅存在某一批货物,应收账款每笔能清掉的情况,如果应收账款较复杂,我们在记账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及时拿到相关票据,或者该企业在外贸业务中还存在预收情况,通常按下面的办法进行统一:

某外贸企业外币是以当月1日汇率作为月度结算汇率的,202_年9月1日汇率为6.34,9月18日单位收到10万元美元,该笔美金全部结汇。

一,收汇时:按收汇当月1号的汇率计算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U$100000 RMB634000 贷:应收帐款-XX单位 U$100000 RMB634000 二,结汇时:(结汇汇率为6.30),人民币账户按即时汇率,美元户按结汇当月1号的汇率,差额计入汇兑损益。借: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RMB630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RMB4000 贷: 银行存款-美元户 U$100000 RMB634000

三、应收账款与银行存款的美元账户账面余额,按12月31日的汇率计算出的差额在年末做账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四、注意点:每季度审核账面时,需密切关注应收账款与银行存款的美元账户对应汇率与当季末汇率的误差范围,若出现账面余额与月末汇率计算的金额相差太大,请及时调整,以免在12月末调整导致利润出现严重偏差。

成本核算问题:

一、外销企业对应的成本进票,需用来退税的,出口收入对应相应的进项发票,非常清淅,成本核算准确。但由于出口货物对应的进票发票开票要求较高,我们往往会存在已经出口并确认了收入而相应进票还到的情况,在确认营业成本时需作存货估价。

二、注意点:存在估价很可能会造成主营业务成本的偏差,从第三季度以后,应密切关注成本、估价的正确性,并保证 12月31日的估价能在未来的4个月内冲平。

5、退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退税申报

一、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所需资料与前期准备

1、无纸化出口报关单(货物出口后15左右,由海关出具,可向报关部门收取)需要在电子口岸网上提交数据

2、外销发票(货物出关后,根据出口预录关单开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3、进货发票(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开具的各项目与关单要一致),外贸企业必须将每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一致,否则不能退税。

二、前期准备

1、电子口岸中提交报关单数据(每次申报前)

2、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每次申报前)

3、擎天软件的安装、初始设置(第一次申报前)

4、数据申报传输平台安装、设置(第一次申报前)

三、根据上述资料,通过擎天退税软件申报退税。(具体操作配合软件)

以一般贸易为例

一单对一单(一张关单一条记录对应一张进项发票、一张关单多条记录对应一张进项发票)

一单对多单(一张关单一条记录对应多张进项发票)多单对多单(一张关单多条记录对应多张进项发票)

1、录入出口数据

2、录入进项数据

出口数据与进项数据的关联

数据录入检查无误后,通过传输平台报送

1、预申报

2、疑点调整

3、调整后再预申报

4、正式申报

5、资料打印

四、申报成功后,送税务机关的纸质材料备查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3、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预申报疑点调整表

5、出口退税申报回执

6、出口退税反馈汇总表

7、出口报关单

8、外销发票

9、进货发票 所有资料加盖公章

五、单证备案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第二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1、什么是出口退税?

答: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2、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有哪些?

答: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大致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边境贸易,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

4、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

答:目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10)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2)为国外航空公司生产并供应航空食品的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13)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

5、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答: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目前,外(工)贸企业、部分特定退税企业实行此办法。

应退税额 = 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其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计算:

应退税额 =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2)“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目前,生产企业实行此办法。

(3)“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实行此办法。

(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卷烟企业、小规模出口企业等实行此办法。

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和退税两种办法: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

费税。

(2)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收入×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7、特准退(免)税的业务包括哪些?

答:(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2_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2_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从202_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2_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从2004年1月1日起,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21)从202_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22)从202_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8、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哪些?

答: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9、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

答: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从202_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档退税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10、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是退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资格的有效途径。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持有权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12、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证: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授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银行开户证明;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

(8)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9)分部门申报退税的部门代码书面申请;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1-5项资料为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6-8项资料为特许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提供,第9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第10项为所有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均需提供。

1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退税机关领榷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退税变更登记手续。

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列明变更内容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2)批准文件、证明资料;(3)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4)工商营业执照;(5)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1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注销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企

业退(免)税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15、退(免)税登记证的验证、换证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管税务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查验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换证工作。

16、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怎么办?

答: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17、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处罚。

18、什么是“免、抵、退”税?

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9、“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生产企业。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20、哪些货物出口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答: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包括:(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外购货物;(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5)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21、“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计算公式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1)应退税额的计算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③如当期应纳税

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免抵税额的计算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2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1)应退税额的计算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当期应退税额(2)免抵税额的计算免抵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2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计算?

答: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代理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实征消费税。

24、“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如何计算确定?

答: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购进法处理,另一种是按实耗法处理。目前,我省采用的是“实耗法”来计算确定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

计划分配率的最大值为100%。

25、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确定?

答: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由以下内容组成:

(1)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2)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3)当期出具《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4)当期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调整额”。

(5)上期结转尚未抵扣完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出口货物退税率—该手册累计已出具“免税证明”上免抵退税抵减额。

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该手册审核通过的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实际分配率=(实际申报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申报出口发票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实际进口总值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代理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免税原材料退税率+钢材以产顶进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产棉金额×退税率+其他视同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退税率。

26、“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如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答:视同进料加工贸易的免抵退税计算比照“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算方法计算,只是“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内容不同,“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计算公式为:免抵退税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不予免抵税额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视同进料加工贸易,采用“实耗法”进行计算,即:企业在购进免税原材料时,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企业在取得《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直接将“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并入公式计算。

27、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计算确认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后,在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预申报)时,必须根据当月退(免)税出口收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根据所审批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冲减“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当期应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如何计算确认,有以下处理方法:

方法一:根据当月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按通知单中的“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

方法二: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先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申报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方法三:在货物出口的当月,在办理征(免)税申报(预免预抵)时,先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上“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计算“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再根据当月《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上“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确认“当期预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并进行

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28、“进料加工”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运用的?

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属于“进料加工”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征(免)税申报时(预免抵),由于无法确定“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均按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方式,根据账面数按照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计算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如果采用上述方法二的地区的企业还要计算当期应纳税金、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对应参与计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即“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和“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即“免抵退税扣减额”),以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按所核定的“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抵退税抵减额”,并入当月的免抵税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29、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应在什么时间做销售收入?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30、出口货物应使用什么汇率将外币金额折成人民币金额?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清算期内不得调整。

31、“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作为记账基础,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对以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得冲减内销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32、“免、抵、退”税的申报要经过哪几道环节?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后,由于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不能及时收齐,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即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的当月,根据当月实际出口收入,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征(免)税申报(即免抵退预申报),在所出口的货物办理免

抵退所需的法定凭证收齐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33、“免、抵、退”税的计算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实行按月为一个计算期间,采用方法一的地区的企业,以当月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和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对当年出口在次年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统一并入所规定的第13月进行计算。采用方法二的地区的企业根据当月出口货物的账面出口收入和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当月的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34、如果当月没有出口收入,是否要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

答:如果企业当月没有出口收入,是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分两种情况:

(1)对出口货物免税明细数据和纳税数据直接从征收机关的征管系统中读取的地区:当月没有出口的,需要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税预申报),所申报的出口货物免税明细数据填录“0”,不需要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2)对出口货物免税明细数据和纳税数据不直接从征收机关的征管系统中读取的地区,当月没有出口的,既要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税预申报),又要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35、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什么口径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答:由于在实际操作中,货物出口有的按离岸价、有的按到岸价进行结算。按到岸价结算的业务,在按规定做销售时,需支付的境外运保费经常还未支付,实际离岸价在当月无法确定,为了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收入情况,保证“免、抵、退”税计算的准确性,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无论是按什么价格结算,应按出口发票上的金额做出口收入,实际支付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时,在取得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当月,冲减出口收入。

3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有什么规定?

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37、货物出口后,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并取得提单的当月,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并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办理过免抵退税预申报后六个月内,必须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38、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免税申报)应提供哪些凭证资料?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根据出口发票记载的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等内容,按月填报以下申请表并生成相关的电子数据,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及应纳税额的申报手续。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4)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其表式和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39、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应提供哪些凭证资料?

答:生产企业在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采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二的地区为收齐已办理预免、预抵同一所属月份的凭证)后,按月提供以下资料,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手续。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其中内附以下凭证: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③出口商品专用发票;④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按明细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及复印件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料加工结案通知书》;(7)《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8)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上述各种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4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免税明细数据主要是根据出口发票及其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上的有关内容逐条录入。具体说明如下:

●主表中的所属期: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报,共6位,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此字段与商品代码库中的退税率更改年月一起控制某商品的退税率。

●主表中的申报序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共6位,显示000001、000002……,申报序号允许修改,如序号输入不足6位,请前补零。应保证“企业代码+所属期+申报序号”唯一。

●主表中的出口发票号:根据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号码录入,如属运保佣的,无出口发票号码,也必须录入,此字段必须录入,不能为“空”。

●主表中的出口日期:按出口发票注明的出口日期填报。

●主表中的贸易性质码:录入时按下拉框,在此菜单中选定,也可直接录入代码,如果“贸易性质码”为10,13,15,19、22、23、27,30时,“不予抵扣税额”按计算公式计算;如贸易性质码为“14-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则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如运保佣的,由原来录入的“39”,统一更改为“98”。

●主表中的贸易性质:贸易性质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贸易性质码所对应的贸易性质名称。

●主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根据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外销发票上注明的人民币金额合计数录入,如属“运保佣”的,用负数录入,此字段不能为“空”。

●主表中的记账凭证号:根据入账的会计凭证录入。

●主表中的调账标志:按业务入账的性质选择填报。如果“调账标记”为“国外费用冲减”或“贸易性质码”选定“来料加工装配”、“间接出口”,则“人民币金额”可以输入,否则,“人民币金额”不可以输入。如果“调账标记”为“国外费用冲减”,则“出

口发票号”可为空,否则“出口发票号”不可为空。(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支付的运、保、佣不得填报“国外费用冲减”)

●从表中的序号:是指在同一出口发票项下的申报序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共4位,显示为0001、0002……,如序号输入不足4位,请前补零。

●从表中的报关单号:根据出口报关单上“9位或18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录入,在无“代理出口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录入。如录入的报关单与以前录入月份或本期申报的报关单出现重复时,计算机会自动提示“输入的报关单与以前申报的报关单重复,是否继续?”。

●从表中的代理出口证明号:根据已取得的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编号录入,录入代理出口证明的“证明编号+0+2位项号”,在不录入报关单号码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从表中的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所列的商品代码录入,同时需保证此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为基本商品代码,若不是基本商品码,应根据商品代码库中的代码补加后1-3位代码,确认为商品码。

●从表中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商品名称。

●从表中的计量单位: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商品名称和计量单位。

●从表中的出口数量: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出口数

量录入。

●从表中的外币代码:系统默认美元,否则在下拉式菜单上选定。

●从表中的外币币别:外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外币代码所对应的外币币别。

●从表中的外币金额:根据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外币金额录入。

●从表中的外币汇率:按出口企业入账汇率录入。

●从表中的报关单人民币金额:本表计算(外币金额×外币汇率),不需人工录入。

●从表中的美元汇率: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汇率录入(一个企业在一个申报期内,美元汇率应保持不变)。

●从表中的美元金额:本表计算(报关单人民币金额/美元汇率),不需人工录入。

●从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根据出口发票和出口报关单反映的内容,结合企业入账金额,人工录入,此字段必须录入,如属“运保佣”的,以负数反映。

●从表中的征税率: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征税率。

●从表中的退税率: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退税率。

●从表中的不予抵扣税额:本表计算[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允许人工修改,允许以负数出现,此指标的合计数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不予抵扣税额金额”一致。

●从表中的应免抵退税额:根据从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进料登记手册号: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的,必须填报出口货物对应的进料登记手册号。

●从表中的计划分配率:根据进料登记手册号从进料登记手册库中自动提取填报。

●从表中的组成计税价格:根据从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计划分配率,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免抵退税抵减额:根据从表中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实际免抵退税额:根据从表中的应免抵退税额-从表中的免抵退税抵减额,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补税类型标志:不能人工录入。

●从表中的备注:可加注简要说明,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4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该申报表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明细数据填报。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如下:

●所属期: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申报月份填报。

●序号:序号要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证明编号:指经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证明编号。

●出具证明年月:指经主管退税机关出具证明的时间。

●应抵扣模拟税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不可输入,且同时为0。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证明中审批税额填报;

●不予抵扣抵减额:按证明中审批税额填报;此栏金额合计数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栏金额的绝对值相一致。

●备注:可加注简要说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4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和“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有关数据产生的,具体填报内容和要求如下:

●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栏目的合计数。

●出口销售额(美元):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美元)”栏目的合计数。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栏目的合计数。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栏目的合计数。

●不予抵扣税额:本表“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减去“本表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栏目的合计数。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乘“退税率”栏目的合计数。

●免抵退税扣减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免抵退税扣减额”栏目的合计数。

●内销货物销售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内销货物销售额”及“简易征税货物销售额”二栏合计数。

●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销项税额”栏。

●进项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进项税额发生额”栏。

●上期结转抵扣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上期留抵税额”减去“查补税额抵减上期留抵税额”的差数。

●上期批准应退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目。

●应纳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应纳税额”栏目。(也即本表计算:内销货物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结转抵扣税额+上期批准应退税额,采用免抵退计算方法二的地区没有“上期批准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本表计算(“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扣减额”)。

●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结转下期抵扣税额:本表计算确定。计算公式:(1)如本表“应纳税额”≥0,则:本月应退税额=0免抵税额=本表免抵退税额结转下期抵扣税额=0(2)如本表“应纳税额”<0,且绝对值<本表“免抵退税额”,则:本月应退税额=本表应纳税额绝对值免抵税额=本表免抵退税额-本表应纳税额绝对值结转下期抵扣税额=0(3)如本表“应纳税额”<0,且绝对值≥本表“免抵退税额”,则:应退税额=本表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 0结转下期抵扣税额=本表应纳税额绝对值-本表免抵退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4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出口企业在规定申报期限前将收齐的出口货物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协议等资料],配齐装订成册,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如当月没有收齐的出口货物退凭证(采用免抵退计算方法二的地区为当月没有出口),出口企业也要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办理零申报退税手续。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如下:

●所属期: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申报月份填报。(采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二的地区为出口并做销售的月份,即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的申报期相同)。

●申报序号:由4位流水号构成。序号要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

单等资料的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出口报关单号:①9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②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此项可不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运费为9位“海关编号”+1+2位项号;保险费为9位“海关编号”+2+2位项号;佣金为9位“海关编号”+3+2位项号)。

●出口发票号码:须严格按照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号码填报,不可省略。填报的方法须与免税申报时填报的方法一致,否则核对不上。(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号填报)。

●出口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注明的出口日期填报。此栏不可为空。(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出口日期填报)。

●代理证明编号: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只填报“代理证明编号”+0+1位项号,出口报关单号可不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支付运费填报“代理证明编号”+1+1位项号、支付保险费填报“代理证明编号”+2+1位项号、支付佣金填报“代理证明编号”+3+1位项号)。

●外汇核销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列明的外汇核销单号码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外汇核销单填报)。

●贸易性质: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贸易性质选择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贸易性质填报)。

●出口商品代码:进行此栏操作时,用户需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先到“系统维护---商品代码库维护”中选择该商品代码,添加到常用商品代码库。用户也可将常用的商品代码一次性添加到常用商品代码库。(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填报)。

●出口商品名称:根据出口商品名称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计量单位: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对应的出口商品代码所适用的标准计量单位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出口数量: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商品的数量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填报“0”)。

●外币代码: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列明的外币代码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实际支付的外币代码选取)。

●外币币别: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列明的外币名称选择填报。(要求填写计

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实际支付的外币币别选取)。

●外币金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外币金额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实际支付的外币金额以负数填报)。

●外币汇率:按出口企业财务入账汇率填报。

●人民币金额:根据(外币金额×外币汇率)计算填报。

●美元汇率: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汇率填报。

●美元金额:根据(人民币金额÷美元汇率)计算填报。

●征税税率:根据出口商品法定征收率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退税率:根据出口商品代码库中现行退税率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征退税差额:根据{外销货物人民币金额×(征税税率-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应免抵退税额:根据(外销货物人民币金额×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进料登记手册号: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的,必须填报出口货物对应的进料登记手册号。

●计划分配率:根据进料登记手册号从进料登记手册库中自动提取填报。

●组成计税价格:根据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折算的(人民币金额×计划分配率)自动计算填报。

●免抵退税扣减额:根据进料加工贸易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根据进料加工贸易的[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实际免抵退税额:根据进料加工贸易的(应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扣减额)自动计算填报。

●记账凭证号:按出口货物记账凭证号填报。

●备注:可加注简要说明。

●关联发票号码:此栏反映在多张外销发票对应一条出口记录时,在“出口发票号码”栏输入主外销发票号码,其余相关外销发票号码在“关联发票号码”栏输入。输入规则为:(1)顶格输入。(2)外销发票号码之间用“+”号连接,如:四张外销发票002341、001234、004321、006789对应一笔出口记录,则在“出口发票号码”栏输入

002341,在“关联外销发票号码”栏输入001234+004321+006789。

根据该申报表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明细数据,另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44、《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同时,要将申报所属期有关增值税纳税数据在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中填报,作为计算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依据。并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如下:

●所属期:申报年月的所属期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致。

●内销货物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内销货物金额填报。

●简易征税货物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税货物金额填报。

●免税货物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货物金额填报。

●出口货物征税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出口货物需征收增值税的金额填报。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货物金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人民币金额合计数一致,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自动引用。

●销项税额合计: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税额填报。

●进项税额发生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发生额填报。

●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填报。

●不予抵扣税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合计数一致,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自动引用。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一致,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自动引用。

●进项税额合计: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合计数填报。

●上期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期留抵税额填报。

●调整上期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查补税款调整上期留抵税额填报。

●免抵退应退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应退税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上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抵、退审批通知书》中的“应退税额”一致。

●进口料件模拟税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不可输入,且同时为0。

●应纳税额:根据本表计算填报。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合计-(进项税额合计+上期留抵税额±调整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应退税额。

《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45、目前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由于目前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能满足现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需要,因此,对目前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须作调整后填列。调整如下:●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报生产企业出口销售额、来料加工等出口免税销售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第10栏“人民币金额”合计数一致。深加工结转的出口免税销售额也在此栏反映,在贸易性质栏注明“99”。

●第16栏“免抵退税货物不予抵扣税额”,填报口径为: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第13栏“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一致。

●第17栏“其他”改为“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第5栏“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一致,以负数填列。

●第25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改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此栏金额必须与退税部门上月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中的“应退税额”一致。

自202_年7月1日起,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53号)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46、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项目有哪些?

答:审核时对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下面几个项目的审核:(1)自身逻辑审核;(2)进料加工数据逻辑关系审核;(3)与免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4)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5)与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6)与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47、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每个项目的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1)自身逻辑审核:

退税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是退税数据的基本审核内容,是每条退税数据必须进行审核的内容。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检测、数值项大于大于零、贸易性质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贸易性质的出口数据可以退税、币别代码在规定的代码库中、外币离岸价与人民币离岸价的计算关系是否正确、根据退税数据的出口日期审核该数据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正确、征退税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

(2)进料加工数据逻辑关系审核

对于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的,还要进行进料加工数据逻辑关系审核,这也属于退税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是退税数据的基本审核内容,是每条进料加工性质退税数据必须进行审核的内容。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该进料加工性质退税数据的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号是否已经作了备案登记、计划分配率是否与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库中相应数据一致、该进料加工手册尚未进行核销、出口销售额与应核销海关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应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关系是否正确等。

(3)与免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免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免税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出口发票号码在免税电子信息中可以找到,即该出口货物的销售已向征税机关进行了免税申报;退税数据的所属期与免税电子信息相应数据的所属期之差在规定的范围内。

本项目审核通过后,免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的„退税已申报金额‟被设置为免税电子信息中原„退税已申报金额‟加本退税数据中的„出口人民币金额‟。

(4)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如果该退税明细数据属于代理出口的,即该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不为空,且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5)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在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6)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收汇核销

单号码在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

48、外贸企业应采取什么样的退税申报方式?

答:外贸企业可根据情况采取电子与纸质申报或纸质申报。

(1)电子与纸质申报。申报时既要申报电子数据,又要申报纸质报表。

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入或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2)纸质申报。对特准予以出口货物退税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按规定手工填写有关申报表申报退税。如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企业、外轮供应公司等。

49、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如何计算?何谓单票对应法?

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出口货物所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实行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后,除特殊退税企业外,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均采取单票对应法。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口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它是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的一种退税基本方法。在一次申报的同关联号的同一商品代

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对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分批申报单。

50、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按单票对应法应退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本期发生应退增值税金额=本期发生应退出口进项金额×平均退税率。

本期发生应退出口进项金额=本期发生应退数量×平均单价。

本期发生应退数量=min(本期发生进项数量,本期发生出口数量),数据的实退数量根据同一(关联号+商品代码)下本期发生进项数量、本期发生出口数量取小,即多出的进项数量、出口数量忽略。

本期发生出口数量=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出口明细数据出口数量的合计。

本期发生进项数量=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进项明细数据出口的数量合计。

平均单价=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的不含税金额合计/本期进项发生数量。

平均退税率=本期发生进项应退税额/本期发生进项金额。

本期发生进项应退税额=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的应退税额合计。

本期发生进项金额=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的不含税金额合计。

51、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如何计算?怎样申报?

答: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申报录入时,加工费部分录入出口成品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录“0”,进项金额录入加工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备注栏录WT+编号,这样保持进货出口关联检查时数量一致。

52、外贸企业退税申报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对申报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后,不得擅自调整申报的数据或抽回有关的凭证资料。具体如下:三张申报表、出口凭证、进货凭证、申报软盘三张申报表:(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审批表》;(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凭证:出口货物退税出口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1)出口货物退税出口申报明细表;(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5)远期收汇证明(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

进货凭证:出口货物进货凭证装订册,内附以下原始进货凭证:(1)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

分割单;(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认证清单或特定货物的普通销货发票;(4)对进货进行分批的《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5)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主要指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进口料件海关实纳税金的完税凭证。

软盘: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出口明细申报电子数据。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税凭证、资料。

53、外贸企业一批进货,分批出口应如何申报?

答:如一张税票上的购进货物不在同一出口或不能在同一月份申报退税时,根据单票对应法的原则,出口企业应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分别申报退税。对进货进行分批时,必须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分别进行。

5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出口企业搜集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其所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录入。具体说明如下:●关联号:年月(6位)+批次(2位)+部门(2位)+流水号(5位),关联号应保证在申报系统内唯一。

●申报年月: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报,共6位,前4位为年份,后两位为月份,此字段与商品代码库中的退税率更改年月一起控制某商品的退税率。

●申报批次;根据申报的批次填报,由系统根据申报的月份自动产生为第一

批,若已有第一批,再次申报则为同一申报月份的前一批次加1产生。

●申报序号:按同一关联号下的记录条数系统自动产生(4位),显示为“0001”“0002”……..序号输入若不足4位,前补零;应保证“企业代码+关联号+序号”保持惟一。

●部门代码:企业若分部核算,则需输入已登记的部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为空。部门代码由企业在年初到退税机关申报备案,且在一个内不能变动。

●税种:根据申报的专用税票的种类录入,增值税专用税票则录入V,消费税税票则录入C。

●进货凭证号:(1)如果进货凭证是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则录入规则是:4位缴款书批号+7位字轨号+2位项号,对于202_年以前版的专用税票,直接录入括号内的4位缴款书批号即可,对于202_年及以后的专用税票,需把括号内6位专用税票批号中的年份前两位去掉后录入,保证录入的是4位缴款书批号;(2)如果进货凭证是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则录入规则是:4位分割单批号+7位字轨号+2位项号,关于4位分割单批号的录入规则同缴款书;(3)如果进货凭证是普通发票,则录入规则是:PT+普通发票号码;(4)如果进货凭证是分批单,则录入规则是:FPD+分批单号码+2位项号。

●供货方税号:根据进货凭证上的供货方纳税人登记号录入。

●开票日期:以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税收分割单上开票日期为准录入。

●商品代码:按同一关联号下对应出口报关单所列的商品代码录入,同时需保证此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为基本商品代码,若不是基本商品码,应根据商品代码库中的代码补加后1—3位代码,确认为基本商品码。

●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名称,此名称与进货凭证上的商品名称有可能会不完全一致。

●计量单位: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计量单位。

●进货数量:录入原则: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进货数量的合计应等于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出口数量的合计,如果数量进出不一致,则取小计算退税。进货凭证上的购进数量,对进货凭证上的计量单位与海关商品代码库中不一致的,应按标准计量单位将进货凭证上的数量折算后录入。对于委托加工货物,进货数量应录入0,同时备注栏录入WT+编号。对于消费税产品,既从价定率又从量定额的,从价定率部分正常录入,对从量定额的进货数量应录入0,同时备注栏录入WT+编号,这样保证进货出口关联检查时进出数量保持一致。

●计税金额: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税收分割单上所列明的进货金额或消费税计税金额录入,对于进货凭证是普通发票的,需将普通发票上的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后录入,换算公式是:计税金额=普通发票上含税金额/(1+征收率)。

●单价: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计算公式是:单价=计税金额/数量。

●法定税率:随确定的商品代码由系统自动带入,也可以人工录入,人工录入时根据进货凭证上该货物适用的税率录入,录入小数,如增值税税率是17%的则录入0.17;如消费税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的税率是10%,则应输入0.1000。

●征收率:属增值税的:根据进货凭证上的征收率分别录入。属消费税的:征收率等于法定税率。

●实缴税额: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属增值税的:实缴税额=计税金额×征收率。属消费税的:实缴税额=计税金额(或进货数量)×征收率。

●退税率:随确定的商品代码由系统自动带入,可以人工修改,一般情况下,退税率不能大于法定税率。

●可退税额: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属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可退税额=计税金额×退税率;属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可退税额=实缴税额。可退税额可以人工修改。

●备注:如属委托加工,则备注栏录入“WT+编号”,同时数量录入0;对于消费税产品,既从价定率又从量定额的,从价定率部分正常录入,对从量定额的进货数量应录入0,同时备注栏录入WT+编号,这样保证进货出口关联检查时进出数量保持一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可以通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55、《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出口企业搜集的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远期收汇证明等凭证进行录入。具体说明如下:●关联号:年月(6位)+批次(2位)+部门(2位)+流水号(5位),关联号应保证在申报系统内唯一。一个报关单号只能出现在一个关联号内,即出口数据不可以分批申报。

●申报年月: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报,共6位,前4位为年份,后两位为月份,此字段与商品代码库中的退税率更改年月一起控制某商品的退税率。

●申报批次;根据申报的批次填报,由系统根据申报的月份自动产生为第一批,若已有第一批,再次申报则为同一申报月份的前一批次加1产生。

●申报序号:按同一关联号下的记录条数系统自动产生(4位),显示为“0001”“0002”……..序号输入若不足4位,请前补零;应保证“企业代码+关联号+序号”保持惟一。

●部门代码:企业若分部核算,则需输入已登记的部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为空。部门代码由企业在年初到退税机关申报备案,且在一个内不能变动。

●税种:出口数据的税种系统自动默认是V,且不能修改。

●出口发票:按出口货物外销的发票号码录入,出口发票指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出口日期:根据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录入或代理出口证明上的„离境日

期‟录入。

●报关单号: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9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录入,在无„代理出口证明号‟情况下,必须录入。

●代理出口证明号:根据委托出口时取得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编号录入,录入代理出口证明的„证明编号+0+2位项号‟,在不录入报关单号码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所列的商品代码录入,同时需保证此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为基本商品代码,若不是基本商品码,应根据商品代码库中的代码补加后1—3位代码,确认为基本商品码。

●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出口数量录入。录入原则: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进货数量的合计应等于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出口数量的合计,如果数量进出不一致,则取小计算退税。

●美元离岸价: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美元离岸价‟或„总价‟录入,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录入。

第三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一、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二、出口退税《办税员证》制度

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三、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的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

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四、增值税退税率

202_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

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2_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

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2_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2_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2_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2_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2_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第四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202_-08-17 17:22:06| 分类: 出口退税 | 标签: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软件概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是《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之一,外贸企业申报退税必须使用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前有关的出口报关单必须已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

子系统进行报送。

二、软件的安装 运行安装文件,按提示进行安装。

三、申报系统的运行

安装完毕后,启动计算机到windows界面,点击 开始—〉程序—〉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出现进入申报系统界面,安装后首次进入系统,必须使用用户名为sa ,密码为空 进入系统,按确定,出现„确认当前所属期‟画面,在当前所属期处输入当前申报年月,按确定,进行系统,首次进入系统必须先进行系统初始化及初始设置。

四、系统初始化及初始设置

首次进入系统,必须进行如下操作后才能正式使用该系统进行申报。

(1)、点击菜单 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出现如下画面:

点击修改键,修改有关内容。

企业代码:企业海关代码(10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本企业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企业税务登记证号码

计税计算方法:2

开户银行码:开设退税帐户的银行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开设退税帐户的银行全称

银行帐号:退税帐户号码

进货足额检查:2

是否分部核算:不分部核算的填F,否则填T。是否分部申报:不分部申报的填F,否则填T。

是否财务挂钩:T 审核系统版本:2 退税机关代码:4419 退税机关名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修改完毕,按保存—〉退出

(2)、点击菜单 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口令设置与修改,出现如下画面:

首先点击增加,增加一个或多个操作人员,用户名和口令即为进入系统的用户和口令,操作人级别可参考数据项目说明填写,操作人权限为:ADM(A:增加,M:修改,D:删除),增加完毕后,点击

保存键,再点击修改口令键,出现如下画面:

输入口令后,按确定键。

(3)、点击菜单 系统维护—〉系统初始化,出现如下画面:

系统安装后,使用前必须执行系统初始化,输入大写„YES‟,按确定键。

初始化后提示系统重入,重新进入时使用新增的用户和口令,不再使用用户sa进入。

五、退税申报

第一步、退税申报数据录入:包括〈基础数据采集〉中的〈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和〈出口明

细申报数据录入〉。

1、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字段规则:

关联号:将最小一笔业务(即对应的专用发票、税票、报关单、核销单不能分割)编一个关联号,关联

号为10位:

第1位为贸易性质,一般贸易为“1”,进料加工为“2” 第2—3位为申报年份后两位,如202_年应为“05”

第4—5位为申报月份,如1月份应为“01“ 第6—8位为申报单证的册号,如第2册应为“002”

第9—10为流水号,每册均由“01”起 每一册退税单里可包含多个关联号,每个关联号对应专用发票、税票、报关单、出口发票和核销单必须一起装订,企业申报时必须在每笔业务第一份报关单的右上角用铅笔注明对应的流水号;在申报表的“编号”栏填写本册的关联号前1—8位,在封面“编号”栏注明本册关联号(10位)的起止号。

税种:V 增值税;C 消费税

申报批次:当月申报的次数。

进货凭证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18位,包左上角10位和右上角8位)。

供货方纳税号: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发票开票日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

商品代码:商品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必须与对应报关单上的商品编号一致。

专用税票号:录入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右上角号码,录入规则祥见附件。属于消费税才录

入此项,否则不需录入。

2、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字段规则:

关联号:同一笔业务中与进货明细数据录入相对应且必须一致

申报批次:申报的次数。

出口发票号:出口发票号码,若对应多张出口发票,只需录入一张出口发票的号码。

报关单号码:出口报关单右上角号码(9位)+0+项号(2位),同一张报关单上有多条信息的,必

须逐条信息录入,不能汇总录入。

出口日期: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

美元离岸价:报关单上的总价,非美元币制必须折成美元价录入。

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所对应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号码

商品代码:报关单上的商品编号

代理证明号:属委托代理出口申报退税的,在此栏录入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且报关单号码栏不用录

入内容,否则,此栏为空。

第二步、退税申报数据审核

1、进入“基础数据采集—〉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按〈审核认可〉键,出现如下画面: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条件,按确定。

2、进入“基础数据采集—〉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按〈审核认可〉键,出现如下画面: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条件,按确定。

第三步、退税申报数据检查

1、数据加工处理—〉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如下图,若检查全部通过,没有W、E显示,点击关

闭,则可进入下一步操作。

若有W或E,则数据检查不通过,需再检查录入数据的准确性。

需要修改数据,先执行第二步中的第1、2点的取消标志操作,待修改且检查完毕后,重新执行第二

步。

2、数据加工处理—〉换汇成本检查,若检查通过,点击关闭,进入下一步操作。

3、数据加工处理—〉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

第四步、预申报

数据加工处理—〉生成预申报数据,输入本次申报最大的

联号,或输入10个9,点击确定。显示文本查看器,关闭后提示生成申报软盘,将软盘插入软驱,路径为A:,选择“本地申报”,点击确定,预申报完成。

预申报无疑点或将疑点调整后,才可以进行正式申报。

第五步、正式申报

1、预审反馈处理—〉确认正式申报数据,显示文本查看器,关闭后提示“确定本次预申报数据转为正式申报数据吗(Y/N)?”,点击是,提示数据已转入正式申报。

2、打印退税进货、申报明细表 A、进货明细申报数据的打印

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查询,按打印键,出现如下画面:

报表预览 是将已设置好的报表格式显示出来。打印报表 是将已设置好的报表打印出来。

若需对报表格式进行设置,选中 报表设置,出现如下画面:

可打印字段:表示可输出到打印机打印的字段,可在里面选择所需要打印的字段。

所选择字段:所选中的字段按顺序将在报表中打印出来。需打印的字段:关联号、申报批次、序号、进货凭证号、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数量、计税金额、征收率、退税率、可退税额。

选择字段的方法:选中某一字段(变成蓝色),点击 >, < , 》, 《

进行选择。

选中上图左下角的 报表设置,出现如下画面:

企业根据自己需要,选中所需的打印设置,按确定键,再按生成报表,所需要的报表已经生成。可

选择报表预览 和打印报表 进行操作。

导出数据 功能:将需打印的报表不直接输出到打印机,按EXECL格式输出,企业可根据实际调整

报表格式。

B、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打印

参考A的方法,包括:关联号、申报批次、序号、出口发票号、报关单号、核销单号、商品代码、商

品名称、出口数量、美元离岸价。

3、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点击增加,录入本次申报的申报年月,按回车,系统自动生成退税汇总申报表,核对各项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退出。

4、退税正式申报—〉生成退税申报软盘,选择“本地申报”,输入路径,点击确定,正式申报完成。到此,已完成退税电子数据的正式申报,企业办税人员将正式申报的软盘和有关退税申报资料上报

到国税主管分局。

外贸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5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商品销售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7、出口退税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

9、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外贸企业将上述资料凭证根据对应关系顺序连同封面装订成册。

六、有关功能键的用途

最前:点击后显示最前一条记录。最后:点击后显示最后一条记录。

筛选:按条件输入的内容查询出符合条件的记录。如下图

在条件输入栏输入条件,按增加后,条件列表和条件表达式处就显示条件的内容,按确定,符合条

件记录就显示出来。

浏览:全屏幕显示多条记录内容。

扩展:包括如下功能

状态:显示当前数据库状态。

纵排:录入界面显示字段纵向排列,可选择横排。

七、将已正式申报数据调回待申报

已正式申报的数据存在“审核反馈处理—〉已申报进货明细数据查询和已申报出口明细数据查询”处,要将已申报的数据调回待申报后重新申报,执行如下步骤:点击审核反馈处理—〉已申报出口明细数据查询菜单,先用筛选功能键将要重新申报的数据筛选出来,点击红色的„认可申报‟键,出现如下图:

选中„所有关联号转为待申报‟后确定,就将所筛选的所有记录转回待申报(即在基础数据采集处)。若选择第三、第四栏,将数据转为已认可,即数据存放在“审核反馈处理—〉已认可进货明细数据查询和已认可出口明细数据查询”处,在此处的数据不能再调回待申报。

附件 录入规则:

1、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录入规则

录入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右上角号码,包括

字轨号(4位)+号码(7位)+项号(2位)

字轨号:是缴款书右上角括号中号码,录入时去掉第2、3位,只录入第1、4、5、6位。

号码:是指缴款书右上角括号外的号码

项号:一张缴款书上若只有一行数字,则项号为01;若有多行数字,则第一行的项号为01,第二

行项号为02,如此类推,项号顺序不能调乱。

例如:一张缴款书右上角为(020011)1234567 第一行数字对应进货凭证号为:0011123456701 第二行数字对应进货凭证号为:0011123456702 第三行数字对应进货凭证号为:0011123456703 若同一行数字对应不同的商品代码,可将同一行的数字分解多条录入,但进货凭证号码必须一致,且总和不能大于未分解的数值。

若同一行数字分解成多条录入,只需在第一条数据的备注处录入地区代码,其余分解的数据不录入

地区代码,而在备注处录入fj。

2、国内购料委托加工的录入规则

加工费专用发票的数量按实际发生数录入,原材料的专用发票数量录入0且必需在备注处录入大写

WT。

第五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100问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100问

1、什么是出口退税?

答: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2、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有哪些?

答: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大致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边境贸易,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

4、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

答:目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10)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2)为国外航空公司生产并供应航空食品的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13)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

5、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答: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四种:

(1)‚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目前,外(工)贸企业、部分特定退税企业实行此办法。

应退税额 = 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其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计算:

应退税额 =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2)‚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目前,生产企业实行此办法。

(3)‚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实行此办法。

(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卷烟企业、小规模出口企业等实行此办法。

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和退税两种办法: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2)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收入×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退消费税=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7、特准退(免)税的业务包括哪些?

答:(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2_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2_年前实行免税;

(15)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从202_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2_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从2004年1月1日起,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21)从202_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22)从202_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8、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哪些?

答: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9、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

答: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从202_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档退税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10、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是退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资格的有效途径。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持有权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12、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证: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授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银行开户证明;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

(8)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9)分部门申报退税的部门代码书面申请;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1-5项资料为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6-8项资料为特许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提供,第9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第10项为所有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均需提供。

1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退税机关领榷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退税变更登记手续。

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列明变更内容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2)批准文件、证明资料;(3)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4)工商营业执照;(5)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1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注销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15、退(免)税登记证的验证、换证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管税务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查验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换证工作。

16、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怎么办?

答: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17、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处罚。

18、什么是‚免、抵、退‛税?

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9、‚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生产企业。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20、哪些货物出口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答: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包括:(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外购货物;(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5)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21、‚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计算公式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1)应退税额的计算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免抵税额的计算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2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1)应退税额的计算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应退税额=0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当期应退税额(2)免抵税额的计算免抵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2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计算?

答: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代理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实征消费税。

24、‚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如何计算确定?

答: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购进法处理,另一种是按实耗法处理。目前,我省采用的是‚实耗法‛来计算确定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

计划分配率的最大值为100%。

25、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确定?

答: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由以下内容组成:

(1)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2)当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3)当期出具《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4)当期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调整额‛。

(5)上期结转尚未抵扣完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出口货物退税率—该手册累计已出具‚免税证明‛上免抵退税抵减额。

某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该手册审核通过的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实际分配率=(实际申报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金额-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金额-其他减少进口料件金额)/(直接申报出口发票总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其他减少出口成品金额)×100%实际进口总值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代理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免税原材料退税率+钢材以产顶进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国产棉金额×退税率+其他视同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退税率。

26、‚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如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答:视同进料加工贸易的免抵退税计算比照‚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算方法计算,只是‚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内容不同,‚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计算公式为:免抵退税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不予免抵税额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视同进料加工贸易,采用‚实耗法‛进行计算,即:企业在购进免税原材料时,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企业在取得《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直接将‚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并入公式计算。

27、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计算确认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后,在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预申报)时,必须根据当月退(免)税出口收入、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根据所审批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冲减‚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当期应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如何计算确认,有以下处理方法:

方法一:根据当月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按通知单中的‚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

方法二: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先按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当期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申报数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方法三:在货物出口的当月,在办理征(免)税申报(预免预抵)时,先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上‚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计算‚当期应预免抵退税额‛,再根据当月《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上‚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确认‚当期预免抵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进行核对,对通知单中的审批数与所对应的预申报所属期差额数,进行调整并进行账务处理(审批数小于申报数其差额用红字调整,审批数大于申报数其差额用蓝字调整)。

28、‚进料加工‛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运用的?

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属于‚进料加工‛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征(免)税申报时(预免抵),由于无法确定‚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均按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方式,根据账面数按照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计算不予免抵或退税的税额。如果采用上述方法二的地区的企业还要计算当期应纳税金、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对应参与计算的‚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即‚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和‚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即‚免抵退税扣减额‛),以收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按所核定的‚不得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抵退税抵减额‛,并入当月的免抵税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29、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应在什么时间做销售收入?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30、出口货物应使用什么汇率将外币金额折成人民币金额?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清算期内不得调整。

31、‚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作为记账基础,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对以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得冲减内销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32、‚免、抵、退‛税的申报要经过哪几道环节?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后,由于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不能及时收齐,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即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的当月,根据当月实际出口收入,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征(免)税申报(即免抵退预申报),在所出口的货物办理免抵退所需的法定凭证收齐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33、‚免、抵、退‛税的计算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实行按月为一个计算期间,采用方法一的地区的企业,以当月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和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对当年出口在次年收齐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的出口收入,统一并入所规定的第13月进行计算。采用方法二的地区的企业根据当月出口货物的账面出口收入和当月的纳税数据计算当月的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34、如果当月没有出口收入,是否要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

答:如果企业当月没有出口收入,是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分两种情况:

(1)对出口货物免税明细数据和纳税数据直接从征收机关的征管系统中读取的地区:当月没有出口的,需要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税预申报),所申报的出口货物免税明细数据填录‚0‛,不需要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2)对出口货物免税明细数据和纳税数据不直接从征收机关的征管系统中读取的地区,当月没有出口的,既要办理征(免)税申报(‚免、抵、退‛税预申报),又要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35、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什么口径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免、抵、退‛税的计算?

答:由于在实际操作中,货物出口有的按离岸价、有的按到岸价进行结算。按到岸价结算的业务,在按规定做销售时,需支付的境外运保费经常还未支付,实际离岸价在当月无法确定,为了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收入情况,保证‚免、抵、退‛税计算的准确性,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无论是按什么价格结算,应按出口发票上的金额做出口收入,实际支付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时,在取得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当月,冲减出口收入。

3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有什么规定?

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37、货物出口后,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并取得提单的当月,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并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在货物出口并做销售,办理过免抵退税预申报后六个月内,必须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38、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免税申报)应提供哪些凭证资料?

答: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根据出口发票记载的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等内容,按月填报以下申请表并生成相关的电子数据,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及应纳税额的申报手续。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4)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其表式和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39、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应提供哪些凭证资料?

答:生产企业在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法定凭证(采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二的地区为收齐已办理预免、预抵同一所属月份的凭证)后,按月提供以下资料,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手续。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其中内附以下凭证: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③出口商品专用发票;④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按明细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及复印件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内附《进料加工结案通知书》;(7)《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8)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上述各种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40、《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免税明细数据主要是根据出口发票及其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上的有关内容逐条录入。具体说明如下:

●主表中的所属期: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报,共6位,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此字段与商品代码库中的退税率更改年月一起控制某商品的退税率。

●主表中的申报序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共6位,显示000001、000002……,申报序号允许修改,如序号输入不足6位,请前补零。应保证‚企业代码+所属期+申报序号‛唯一。

●主表中的出口发票号:根据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号码录入,如属运保佣的,无出口发票号码,也必须录入,此字段必须录入,不能为‚空‛。

●主表中的出口日期:按出口发票注明的出口日期填报。

●主表中的贸易性质码:录入时按下拉框,在此菜单中选定,也可直接录入代码,如果‚贸易性质码‛为10,13,15,19、22、23、27,30时,‚不予抵扣税额‛按计算公式计算;如贸易性质码为‚14-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则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如运保佣的,由原来录入的‚39‛,统一更改为‚98‛。

●主表中的贸易性质:贸易性质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贸易性质码所对应的贸易性质名称。

●主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根据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外销发票上注明的人民币金额合计数录入,如属‚运保佣‛的,用负数录入,此字段不能为‚空‛。

●主表中的记账凭证号:根据入账的会计凭证录入。

●主表中的调账标志:按业务入账的性质选择填报。如果‚调账标记‛为‚国外费用冲减‛或‚贸易性质码‛选定‚来料加工装配‛、‚间接出口‛,则‚人民币金额‛可以输入,否则,‚人民币金额‛不可以输入。如果‚调账标记‛为‚国外费用冲减‛,则‚出口发票号‛可为空,否则‚出口发票号‛不可为空。(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支付的运、保、佣不得填报‚国外费用冲减‛)

●从表中的序号:是指在同一出口发票项下的申报序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共4位,显示为0001、0002……,如序号输入不足4位,请前补零。

●从表中的报关单号:根据出口报关单上‚9位或18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录入,在无‚代理出口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录入。如录入的报关单与以前录入月份或本期申报的报关单出现重复时,计算机会自动提示‚输入的报关单与以前申报的报关单重复,是否继续?‛。

●从表中的代理出口证明号:根据已取得的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编号录入,录入代理出口证明的‚证明编号+0+2位项号‛,在不录入报关单号码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从表中的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所列的商品代码录入,同时需保证此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为基本商品代码,若不是基本商品码,应根据商品代码库中的代码补加后1-3位代码,确认为商品码。

●从表中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商品名称。

●从表中的计量单位: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商品名称和计量单位。

●从表中的出口数量: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出口数量录入。

●从表中的外币代码:系统默认美元,否则在下拉式菜单上选定。

●从表中的外币币别:外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外币代码所对应的外币币别。

●从表中的外币金额:根据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外币金额录入。

●从表中的外币汇率:按出口企业入账汇率录入。

●从表中的报关单人民币金额:本表计算(外币金额×外币汇率),不需人工录入。

●从表中的美元汇率: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汇率录入(一个企业在一个申报期内,美元汇率应保持不变)。

●从表中的美元金额:本表计算(报关单人民币金额/美元汇率),不需人工录入。

●从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根据出口发票和出口报关单反映的内容,结合企业入账金额,人工录入,此字段必须录入,如属‚运保佣‛的,以负数反映。

●从表中的征税率: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征税率。

●从表中的退税率:商品代码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所对应的退税率。

●从表中的不予抵扣税额:本表计算[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允许人工修改,允许以负数出现,此指标的合计数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不予抵扣税额金额‛一致。

●从表中的应免抵退税额:根据从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进料登记手册号: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的,必须填报出口货物对应的进料登记手册号。

●从表中的计划分配率:根据进料登记手册号从进料登记手册库中自动提取填报。

●从表中的组成计税价格:根据从表中的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计划分配率,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免抵退税抵减额:根据从表中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实际免抵退税额:根据从表中的应免抵退税额-从表中的免抵退税抵减额,自动计算填报。

●从表中的补税类型标志:不能人工录入。

●从表中的备注:可加注简要说明,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4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该申报表根据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明细数据填报。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如下:

●所属期: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申报月份填报。

●序号:序号要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证明编号:指经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证明编号。

●出具证明年月:指经主管退税机关出具证明的时间。

●应抵扣模拟税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不可输入,且同时为0。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证明中审批税额填报;

●不予抵扣抵减额:按证明中审批税额填报;此栏金额合计数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栏金额的绝对值相一致。

●备注:可加注简要说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4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和‚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有关数据产生的,具体填报内容和要求如下:

●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栏目的合计数。

●出口销售额(美元):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美元)‛栏目的合计数。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栏目的合计数。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栏目的合计数。

●不予抵扣税额:本表‚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减去‚本表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栏目的合计数。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乘‚退税率‛栏目的合计数。

●免抵退税扣减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中‚免抵退税扣减额‛栏目的合计数。

●内销货物销售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内销货物销售额‛及‚简易征税货物销售额‛二栏合计数。

●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销项税额‛栏。

●进项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进项税额发生额‛栏。

●上期结转抵扣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上期留抵税额‛减去‚查补税额抵减上期留抵税额‛的差数。

●上期批准应退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目。

●应纳税额:取数于《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填报中‚应纳税额‛栏目。(也即本表计算:内销货物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结转抵扣税额+上期批准应退税额,采用免抵退计算方法二的地区没有‚上期批准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本表计算(‚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扣减额‛)。

●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结转下期抵扣税额:本表计算确定。计算公式:(1)如本表‚应纳税额‛≥0,则:本月应退税额=0免抵税额=本表免抵退税额结转下期抵扣税额=0(2)如本表‚应纳税额‛<0,且绝对值<本表‚免抵退税额‛,则:本月应退税额=本表应纳税额绝对值免抵税额=本表免抵退税额-本表应纳税额绝对值结转下期抵扣税额=0(3)如本表‚应纳税额‛<0,且绝对值≥本表‚免抵退税额‛,则:应退税额=本表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 0结转下期抵扣税额=本表应纳税额绝对值-本表免抵退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4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出口企业在规定申报期限前将收齐的出口货物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协议等资料],配齐装订成册,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如当月没有收齐的出口货物退凭证(采用免抵退计算方法二的地区为当月没有出口),出口企业也要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办理零申报退税手续。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如下:

●所属期: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申报月份填报。(采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二的地区为出口并做销售的月份,即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的申报期相同)。

●申报序号:由4位流水号构成。序号要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资料的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出口报关单号:①9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②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此项可不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运费为9位‚海关编号‛+1+2位项号;保险费为9位‚海关编号‛+2+2位项号;佣金为9位‚海关编号‛+3+2位项号)。

●出口发票号码:须严格按照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号码填报,不可省略。填报的方法须与免税申报时填报的方法一致,否则核对不上。(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号填报)。

●出口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注明的出口日期填报。此栏不可为空。(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出口日期填报)。

●代理证明编号: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只填报‚代理证明编号‛+0+1位项号,出口报关单号可不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支付运费填报‚代理证明编号‛+1+1位项号、支付保险费填报‚代理证明编号‛+2+1位项号、支付佣金填报‚代理证明编号‛+3+1位项号)。

●外汇核销单号: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列明的外汇核销单号码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外汇核销单填报)。

●贸易性质: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贸易性质选择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的贸易性质填报)。

●出口商品代码:进行此栏操作时,用户需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先到‚系统维护---商品代码库维护‛中选择该商品代码,添加到常用商品代码库。用户也可将常用的商品代码一次性添加到常用商品代码库。(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所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填报)。

●出口商品名称:根据出口商品名称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计量单位: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对应的出口商品代码所适用的标准计量单位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出口数量: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商品的数量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填报‚0‛)。

●外币代码: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列明的外币代码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实际支付的外币代码选取)。

●外币币别: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列明的外币名称选择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实际支付的外币币别选取)。

●外币金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外币金额填报。(要求填写计算当月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明细数据的地区,所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按实际支付的外币金额以负数填报)。

●外币汇率:按出口企业财务入账汇率填报。

●人民币金额:根据(外币金额×外币汇率)计算填报。

●美元汇率: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汇率填报。

●美元金额:根据(人民币金额÷美元汇率)计算填报。

●征税税率:根据出口商品法定征收率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退税率:根据出口商品代码库中现行退税率填报。此栏由选定的‚出口商品代码‛自动产生。

●征退税差额:根据{外销货物人民币金额×(征税税率-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应免抵退税额:根据(外销货物人民币金额×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进料登记手册号: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的,必须填报出口货物对应的进料登记手册号。

●计划分配率:根据进料登记手册号从进料登记手册库中自动提取填报。

●组成计税价格:根据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折算的(人民币金额×计划分配率)自动计算填报。

●免抵退税扣减额:根据进料加工贸易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根据进料加工贸易的[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自动计算填报。

●实际免抵退税额:根据进料加工贸易的(应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扣减额)自动计算填报。

●记账凭证号:按出口货物记账凭证号填报。

●备注:可加注简要说明。

●关联发票号码:此栏反映在多张外销发票对应一条出口记录时,在‚出口发票号码‛栏输入主外销发票号码,其余相关外销发票号码在‚关联发票号码‛栏输入。输入规则为:(1)顶格输入。(2)外销发票号码之间用‚+‛号连接,如:四张外销发票002341、001234、004321、006789对应一笔出口记录,则在‚出口发票号码‛栏输入002341,在‚关联外销发票号码‛栏输入001234+004321+006789。

根据该申报表中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明细数据,另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44、《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同时,要将申报所属期有关增值税纳税数据在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中填报,作为计算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依据。并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如下:

●所属期:申报年月的所属期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致。

●内销货物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内销货物金额填报。

●简易征税货物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税货物金额填报。

●免税货物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货物金额填报。

●出口货物征税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出口货物需征收增值税的金额填报。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货物金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人民币金额合计数一致,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自动引用。

●销项税额合计: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税额填报。

●进项税额发生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发生额填报。

●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填报。

●不予抵扣税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合计数一致,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自动引用。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一致,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自动引用。

●进项税额合计: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合计数填报。

●上期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期留抵税额填报。

●调整上期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查补税款调整上期留抵税额填报。

●免抵退应退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应退税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上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抵、退审批通知书》中的‚应退税额‛一致。

●进口料件模拟税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不可输入,且同时为0。

●应纳税额:根据本表计算填报。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合计-(进项税额合计+上期留抵税额±调整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应退税额。

《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45、目前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由于目前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能满足现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需要,因此,对目前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须作调整后填列。调整如下:●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报生产企业出口销售额、来料加工等出口免税销售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第10栏‚人民币金额‛合计数一致。深加工结转的出口免税销售额也在此栏反映,在贸易性质栏注明‚99‛。

●第16栏‚免抵退税货物不予抵扣税额‛,填报口径为: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第13栏‚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一致。

●第17栏‚其他‛改为‚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第5栏‚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一致,以负数填列。

●第25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改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此栏金额必须与退税部门上月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中的‚应退税额‛一致。

自202_年7月1日起,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53号)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46、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项目有哪些?

答:审核时对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下面几个项目的审核:(1)自身逻辑审核;(2)进料加工数据逻辑关系审核;(3)与免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4)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5)与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6)与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47、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每个项目的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1)自身逻辑审核:

退税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是退税数据的基本审核内容,是每条退税数据必须进行审核的内容。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检测、数值项大于大于零、贸易性质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贸易性质的出口数据可以退税、币别代码在规定的代码库中、外币离岸价与人民币离岸价的计算关系是否正确、根据退税数据的出口日期审核该数据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正确、征退税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

(2)进料加工数据逻辑关系审核

对于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的,还要进行进料加工数据逻辑关系审核,这也属于退税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是退税数据的基本审核内容,是每条进料加工性质退税数据必须进行审核的内容。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该进料加工性质退税数据的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号是否已经作了备案登记、计划分配率是否与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库中相应数据一致、该进料加工手册尚未进行核销、出口销售额与应核销海关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应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关系是否正确等。

(3)与免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臵要求退税数据与免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免税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出口发票号码在免税电子信息中可以找到,即该出口货物的销售已向征税机关进行了免税申报;退税数据的所属期与免税电子信息相应数据的所属期之差在规定的范围内。

本项目审核通过后,免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的‘退税已申报金额’被设臵为免税电子信息中原‘退税已申报金额’加本退税数据中的‘出口人民币金额’。

(4)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如果该退税明细数据属于代理出口的,即该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不为空,且电子审核的审核配臵要求退税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臵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5)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臵要求退税数据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在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臵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6)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臵要求退税数据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收汇核销单号码在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臵挑中标志。

48、外贸企业应采取什么样的退税申报方式?

答:外贸企业可根据情况采取电子与纸质申报或纸质申报。

(1)电子与纸质申报。申报时既要申报电子数据,又要申报纸质报表。

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入或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2)纸质申报。对特准予以出口货物退税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按规定手工填写有关申报表申报退税。如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企业、外轮供应公司等。

49、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如何计算?何谓单票对应法?

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出口货物所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实行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后,除特殊退税企业外,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均采取单票对应法。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口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它是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设臵的一种退税基本方法。在一次申报的同关联号的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对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分批申报单。

50、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按单票对应法应退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本期发生应退增值税金额=本期发生应退出口进项金额×平均退税率。

本期发生应退出口进项金额=本期发生应退数量×平均单价。

本期发生应退数量=min(本期发生进项数量,本期发生出口数量),数据的实退数量根据同一(关联号+商品代码)下本期发生进项数量、本期发生出口数量取小,即多出的进项数量、出口数量忽略。

本期发生出口数量=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出口明细数据出口数量的合计。

本期发生进项数量=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进项明细数据出口的数量合计。

平均单价=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的不含税金额合计/本期进项发生数量。

平均退税率=本期发生进项应退税额/本期发生进项金额。

本期发生进项应退税额=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的应退税额合计。

本期发生进项金额=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的不含税金额合计。

51、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如何计算?怎样申报?

答: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申报录入时,加工费部分录入出口成品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录‚0‛,进项金额录入加工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备注栏录WT+编号,这样保持进货出口关联检查时数量一致。

52、外贸企业退税申报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对申报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后,不得擅自调整申报的数据或抽回有关的凭证资料。具体如下:三张申报表、出口凭证、进货凭证、申报软盘三张申报表:(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审批表》;(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凭证:出口货物退税出口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1)出口货物退税出口申报明细表;(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5)远期收汇证明(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

进货凭证:出口货物进货凭证装订册,内附以下原始进货凭证:(1)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认证清单或特定货物的普通销货发票;(4)对进货进行分批的《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5)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主要指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进口料件海关实纳税金的完税凭证。

软盘: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出口明细申报电子数据。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退税凭证、资料。

53、外贸企业一批进货,分批出口应如何申报?

答:如一张税票上的购进货物不在同一出口或不能在同一月份申报退税时,根据单票对应法的原则,出口企业应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分别申报退税。对进货进行分批时,必须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分别进行。

5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出口企业搜集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其所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录入。具体说明如下:●关联号:年月(6位)+批次(2位)+部门(2位)+流水号(5位),关联号应保证在申报系统内唯一。

●申报年月: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报,共6位,前4位为年份,后两位为月份,此字段与商品代码库中的退税率更改年月一起控制某商品的退税率。

●申报批次;根据申报的批次填报,由系统根据申报的月份自动产生为第一批,若已有第一批,再次申报则为同一申报月份的前一批次加1产生。

●申报序号:按同一关联号下的记录条数系统自动产生(4位),显示为‚0001‛‚0002‛……..序号输入若不足4位,前补零;应保证‚企业代码+关联号+序号‛保持惟一。

●部门代码:企业若分部核算,则需输入已登记的部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为空。部门代码由企业在年初到退税机关申报备案,且在一个内不能变动。

●税种:根据申报的专用税票的种类录入,增值税专用税票则录入V,消费税税票则录入C。

●进货凭证号:(1)如果进货凭证是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则录入规则是:4位缴款书批号+7位字轨号+2位项号,对于202_年以前版的专用税票,直接录入括号内的4位缴款书批号即可,对于202_年及以后的专用税票,需把括号内6位专用税票批号中的年份前两位去掉后录入,保证录入的是4位缴款书批号;(2)如果进货凭证是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则录入规则是:4位分割单批号+7位字轨号+2位项号,关于4位分割单批号的录入规则同缴款书;(3)如果进货凭证是普通发票,则录入规则是:PT+普通发票号码;(4)如果进货凭证是分批单,则录入规则是:FPD+分批单号码+2位项号。

●供货方税号:根据进货凭证上的供货方纳税人登记号录入。

●开票日期:以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税收分割单上开票日期为准录入。

●商品代码:按同一关联号下对应出口报关单所列的商品代码录入,同时需保证此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为基本商品代码,若不是基本商品码,应根据商品代码库中的代码补加后1—3位代码,确认为基本商品码。

●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名称,此名称与进货凭证上的商品名称有可能会不完全一致。

●计量单位: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计量单位。

●进货数量:录入原则: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进货数量的合计应等于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出口数量的合计,如果数量进出不一致,则取小计算退税。进货凭证上的购进数量,对进货凭证上的计量单位与海关商品代码库中不一致的,应按标准计量单位将进货凭证上的数量折算后录入。对于委托加工货物,进货数量应录入0,同时备注栏录入WT+编号。对于消费税产品,既从价定率又从量定额的,从价定率部分正常录入,对从量定额的进货数量应录入0,同时备注栏录入WT+编号,这样保证进货出口关联检查时进出数量保持一致。

●计税金额: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税收分割单上所列明的进货金额或消费税计税金额录入,对于进货凭证是普通发票的,需将普通发票上的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后录入,换算公式是:计税金额=普通发票上含税金额/(1+征收率)。

●单价: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计算公式是:单价=计税金额/数量。

●法定税率:随确定的商品代码由系统自动带入,也可以人工录入,人工录入时根据进货凭证上该货物适用的税率录入,录入小数,如增值税税率是17%的则录入0.17;如消费税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的税率是10%,则应输入0.1000。

●征收率:属增值税的:根据进货凭证上的征收率分别录入。属消费税的:征收率等于法定税率。

●实缴税额: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属增值税的:实缴税额=计税金额×征收率。属消费税的:实缴税额=计税金额(或进货数量)×征收率。

●退税率:随确定的商品代码由系统自动带入,可以人工修改,一般情况下,退税率不能大于法定税率。

●可退税额: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属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可退税额=计税金额×退税率;属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可退税额=实缴税额。可退税额可以人工修改。

●备注:如属委托加工,则备注栏录入‚WT+编号‛,同时数量录入0;对于消费税产品,既从价定率又从量定额的,从价定率部分正常录入,对从量定额的进货数量应录入0,同时备注栏录入WT+编号,这样保证进货出口关联检查时进出数量保持一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可以通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55、《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出口企业搜集的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远期收汇证明等凭证进行录入。具体说明如下:●关联号:年月(6位)+批次(2位)+部门(2位)+流水号(5位),关联号应保证在申报系统内唯一。一个报关单号只能出现在一个关联号内,即出口数据不可以分批申报。

●申报年月: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报,共6位,前4位为年份,后两位为月份,此字段与商品代码库中的退税率更改年月一起控制某商品的退税率。

●申报批次;根据申报的批次填报,由系统根据申报的月份自动产生为第一批,若已有第一批,再次申报则为同一申报月份的前一批次加1产生。

●申报序号:按同一关联号下的记录条数系统自动产生(4位),显示为‚0001‛‚0002‛……..序号输入若不足4位,请前补零;应保证‚企业代码+关联号+序号‛保持惟一。

●部门代码:企业若分部核算,则需输入已登记的部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为空。部门代码由企业在年初到退税机关申报备案,且在一个内不能变动。

●税种:出口数据的税种系统自动默认是V,且不能修改。

●出口发票:按出口货物外销的发票号码录入,出口发票指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出口日期:根据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录入或代理出口证明上的‘离境日期’录入。

●报关单号: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9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录入,在无‘代理出口证明号’情况下,必须录入。

●代理出口证明号:根据委托出口时取得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编号录入,录入代理出口证明的‘证明编号+0+2位项号’,在不录入报关单号码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所列的商品代码录入,同时需保证此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为基本商品代码,若不是基本商品码,应根据商品代码库中的代码补加后1—3位代码,确认为基本商品码。

●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出口数量录入。录入原则: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进货数量的合计应等于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出口数量的合计,如果数量进出不一致,则取小计算退税。

●美元离岸价: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美元离岸价’或‘总价’录入,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录入。

●美元汇率:根据出口企业财务入账汇率录入。

●人民币金额:计算机自动产生(美元离岸价×美元汇率)。

●核销单号:按外管局统一的核销单编号录入,号码长度为9位。此项指标在无‘远期收汇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远期收汇证明:根据外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的证明编号录入。此项指标在无‘核销单号’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可以通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56、出口货物进货凭证号码应如何确定?

答:进货凭证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确定:(1)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4位缴款书批号+7位缴款书字轨号+2位项号(共13位)。对于202_年以前的专用缴款书,直接录入括号内的4位缴款书批号即可,对于202_年以后的缴款书,需把括号内6位批号的年份前两位去掉,保证录入的是4位批号;(2)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4位分割单批号+7位字轨号+2位项号,关于4位分割单批号的录入规则同缴款书;(3)《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FPD+分批单号码(4)普通发票:PT+普通发票号码

5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计量单位与进货凭证上的商品计量单位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按照录入商品代码后自动生成的标准计量单位折算进货。

58、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项目有哪些?

审核时对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下面几个项目的审核:(1)进项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2)进项数据与专用税票数据进行对审;(3)出口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4)出口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5)出口数据与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6)出口数据与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7)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代码下的进项数据与出口数据对审。

59、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具体内容是什么?

每个项目的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1)进项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检测、数值项大于大于零、贸易性质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贸易性质的出口数据可以退税、币别代码在规定的代码库中、商品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数据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正确等。

(2)进项数据与专用税票数据进行对审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进项数据的专用税票号码在总局下发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金额一致等。

(3)出口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检测、数值项大于等于零、贸易性质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贸易性质的出口数据可以退税、商品代码在代码库中等。

(4)出口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如果该退税明细数据属于代理出口的,即该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不为空,且电子审核的审核配臵要求退税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臵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5)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臵要求退税数据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在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臵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6)出口数据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臵要求退税数据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收汇核销单号码在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臵挑中标志。

60、出口企业如何进行清算备案?

答:在清算期内,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除外)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填写《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并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退税机关依以下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出口企业在清算期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具体是:(1)对列入外贸(工贸)企业《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通过或已收到回函证明无问题的,予以办理退税;对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2)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应按‚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随同生产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一并计算‚免抵退‛税额。凡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后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企业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对已‚免抵退‛税额一律由退税机关追缴入库,有关企业不得将已扣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61、外贸企业对已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如何进行退税申报?

答:在清算期内,凡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而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外贸企业通过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并于清算期当年6月30日前向退税机关申报。备案申报的所属期一律视为第‚13‛个月,即所属期录为‚××××13‛。

6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上有那些规定?

答:(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特准下列12类货物予以退税。具体品名如下: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这特准予以退税的12类货物范围,暂按《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与退税率对照表》中的货物范围掌握。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并持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63、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是如何办理退(免)税的?

答:(1)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货物委托代理出口按规定由委托方办理退税。

(2)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3)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③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④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⑤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6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有哪些?

答: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如下: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65、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66、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67、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68、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如何掌握?

答: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9、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与出口的自产产品在退(免)税申报时有哪些不同的要求?

答: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同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常无误后,报经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70、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处罚?

答: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1、出口企业出口的样品、展品是否能办理退税?

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72、什么是易货贸易,其退(免)税有何规定?

答: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账,收不到外汇。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管理方法办理。在提供退税有效凭证上,可用《易货贸易合同》替代《出口收汇核销单》。

73、什么是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其退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1)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2)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如自产的,按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执行。

(3)如投资的货物是外购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74、申请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税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除外);(3)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二手设备免于提供);(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75、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其退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国家规定对这类货物也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具体的退税办法是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可于所购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和下列单证和资料,申请办理退税。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的应退税额依出口货物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金额和规定退税率计算。

76、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在税收政策上有什么规定?

答:(1)列名钢铁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下达的钢材‚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内,按照核定的数量,同加工出口企业签定销售合同,按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

(2)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生产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所耗用外购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钢材监管小组出具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4)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须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销售并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依据加工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进行核销。

(5)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如发生退货,由加工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已‚免、抵‛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的手续,主管加工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向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发函告知已退货,同时列名钢铁企业也应及时主动向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77、使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加工企业在税收上是如何管理的?

答:(1)加工出口企业应在钢材运抵后5天内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购进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出具‚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

(2)加工出口企业须在加工货物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书‛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加工生产的货物,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免)、退税管理。

(4)出口企业未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5)加工出口企业如将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转为国内销售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

78、‚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如何办理?

答:出口企业从列名钢铁生产企业购进‚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应于‚以产顶进‛钢材运抵后5日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列名钢铁企业据以办理免抵税手续。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申请:

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1)与列名企业签订的钢材购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列名企业开具的钢材销售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列名企业开具的发货单或发货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4)加工企业出具的钢材入库单原件及复印件;(5)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以上2—4项数量如超过两份,则需提供明细表,分别列明号码及数量或数量、金额。

《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核销:

出口企业须在加工产品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监管书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须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征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其差额部分。

79、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用国产钢材,退(免)税有何规定?

答:视同出口,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对国产钢材数量实行指标管理,销售计划和列名企业以及保税区内的指定公司名单每年年初审核一次。

80、哪些项目可以享受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政策?

答: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

81、中标机电产品在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哪些资料?

答: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内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82、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根据国税发[1999]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83、享受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范围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退税的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8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有哪些条件?

答: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85、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投资总额如何确定?

答: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投资总额应为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额。

(2)在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情况下,按验资报告中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占应到位注册资本的比例与所批准的投资总额确定退税投资额。

(3)退税投资额为计算退税的投资总额减去实物投资总额、无形资产投资总额和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额。

86、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如何掌握?

答: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登记备案手续时,‚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应根据企业附报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中注明的‚企业已购进口设备总额‛确定;办理完‚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发生的进口免税设备,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根据有权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属生产同类设备证明‛和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总额,据以计算并确定退税投资项目的‚累计已购免税进口总值‛。

87、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后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答: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机关领取),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5)外经贸主管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6)进口设备清单;(7)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9)验资报告。

88、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后如何办理退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1)增值税专用发票;(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3)付款凭证;(4)登记手册;(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89、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如何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9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91、对已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国产设备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增值税专用设备折余价值应补税款=发票上注明×─────—×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金额设备原值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92、外商投资企业购进零部件就地安装后形成设备生产线,对外购的不属于‚设备‛范围的零部件(是单个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是否能享受退税?

答:为鼓励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产零部件,可比照国产设备,准予办理退税。

(1)经有权外经贸部门认定的符合退税的投资项目;(2)同一投资项目内使用,并在购货合同上列明;(3)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后形成固定资产;(4)未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9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从流通企业购进的设备能否享受退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从流通企业购进的设备,不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条件,供货企业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9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的监管期是几年?

答: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其部分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95、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如何办理退税?

答: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

目前对修理修配业务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生产企业承接的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二是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

(1)生产企业承接的修理修配业务退税规定生产企业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①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②修理修配发票;③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④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2)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专用发票(专用税票)所列税额计算。

外贸出口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口后,办理修理修配增值税的退税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①受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②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③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自1995年7月1日起,用于修理外轮的货物可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但须提供由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有关船舶出口口岸证明,在海关作出统一规定前发生的修理业务,退税机关暂时可以根据海关已经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带有海关签章)原件及其他有效的出口退税凭证办理退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必须提供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96、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如何办理退税?

答: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它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97、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如何办理退税?

答:从202_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需提供下列凭证:(1)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2)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3)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4)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98、海洋工程结构物如何办理退税?

答:对202_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内生产企业在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开具的普通发票、购销合同等凭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99、运往保税区内的货物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1)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海关不予办理报关手续)。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可不予提供)、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100、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

答:(1)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2)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再销售给内资生产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深加工结转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不作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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