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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及清理措施范文合集

财政部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及清理措施范文合集



第一篇:财政部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及清理措施

财政部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及清理措施

核心提示:财政收回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

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

结余资金的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2_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2_年底前使用完毕,地方规定时间更为提前的,从其规定。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财政收回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暂存款”科目;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202_年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统计情况,对省级财政部门应交回结转结余资金,采取预上缴、后清算方式办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专项上解中央财政,年终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据实清算。为做好政策衔接,按照《通知》规定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交回上级财政或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的结转结余资金,在202_年2月28日前已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追溯调整;2月28日后不得再形成实际支出,否则须追溯调整。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2_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并指出以后年度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比照上述方式办理。

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逐步推进实行地方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杜绝各类虚假列支行为,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相关法规: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篇: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feisuxs

202_年07月14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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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2_]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_〕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四、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

五、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须高度重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2_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财政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2_]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_〕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四、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

五、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须高度重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2_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财政部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行政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年终结账时,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是我们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必须关注的两个内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实际内容却有很大区别,很多同志由于存在理解上错误,不加区分地加以运用,往往不能正确反映单位的会计信息。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单位账目中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区别与联系,有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全面把握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理清资金的使用去向,准确的反映单位财政资金收支的真实状况。

一、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概念《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此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也视为结余资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规定,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后,当年剩余的资金。按照资金的性质不同,结转和结余分为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与非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从概念上看,行政与事业单位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定义基本相同。财政性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只是科目名称不尽一致。非财政性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单位有所却别,事业单位非财政性结余资金可以进行分配,提取专用基金,分配后转入事业基金。行政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结转和结余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二、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具体区别

(一)概念不同:结余资金是指结算后当年剩余的资金,是在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而造成的当年的剩余资金,一般指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即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在当期未使用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专项资金或基本支出的结余,也就是指在结算的时间段里,由于工作目标尚未达到而暂时没有使用完的资金,也可以说是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具体可以分为基本支出结转和专项资金结转。

(二)结算结果不同:结转资金是一个工作目标没有完成的结算结果;结余资金是支出预算的一个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的结算结果。

(三)下一资金使用用途不同:结转资金是下一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将转入下一年按照原用途的预算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在下一可以不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可以用于编制下的部门预算,统筹使用,或者按照存量资金的有关办法上缴国库。

(四)包含的内容不同: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指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基本支出是没有结余资金的。这一点是实务操作中必须注意的。

三、在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判断结算的结果是结转还是结余,关键是看结算的对象是什么类型,如果是已经完成的工作或者因故终止的工作,那么它就是结余。如果是没有完成的专项资金,那么它就是结转。

(二)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使用的规定要求:结转的资金,将转入下一年的预算,可以继续使用;结余的资金,一般是要收回国库,纳入预算编制,调整用途,重新安排使用。

(三)当年未支出的财政预算拨款按照性质划分为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当年未支出的基本支出预算拨款全部为结转资金,基本支出没有结余资金。

(四)对某一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需要按照存量资金管理办法收回财政。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四、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一)规定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要实现单独管理无论从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角度看,还是从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依靠财政预算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角度看,都需要单独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进行管理,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应当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原则上按原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应报经批准。以规范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减少财政拨款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余资金全部于统筹用编制以后单位预算,但较结转资金使用灵活。注意:未使用的机动经费视同结余资金;基建结余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体现各级各地管理规定不同的原则考虑到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中央与各地方的情况各异,《规则》在处理上采取了审慎的态度,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做出具体规定。有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_〕70号)《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2_]15号)

第五篇: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

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2_]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_〕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四、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

五、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须高度重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2_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财政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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