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权益保护论文解读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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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投诉热点,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
目录
摘要………………………………………………………………………………...Ⅰ 目录………………………………………………………………………………….Ⅱ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1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1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2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2
(二)投诉范围与结构有较大变化………………………………………………..2
(三)新兴的事物悄然走进人们的生活,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投诉热点……..3
(四)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3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3
(一)举证责任…………………………………………………………………….3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4
(三)物业管理…………………………………………………………………….4
(四)精神损害赔偿……………………………………………………………….4
(五)人身损害赔偿……………………………………………………………….4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5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5
(二)的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6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6 注释………………………………………………………………………………….8 参考文献…………………………………………………………………………….9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10周年。十年来,《消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①。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从有人因为出国游的服务不够到位而愤愤不平到农民因为假种子坑害一年的辛苦付诸东流。我们明显的感觉市场调节的力量,它使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的现状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②。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③。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在我国《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权益。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扩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
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
据中消协统计分析,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呈如下特点:
(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 自1985年以来,历年投诉几乎都呈上升态势,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五年以来呈下降趋势最明显的是202_年,其投诉总量共计690062件,比202_年度减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达4.3%.202_年投诉总件数基本处于小幅波动的态势,只比202_年上升了0.7%.(二)投诉范围与结构有较大变化
服务类的消费投诉比重继续上升;生存型消费投诉比例下降。曾经在消费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服装鞋帽等已经基本退出占据投诉“关注点”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手机、汽车、计算机、商品房等产品和服务中介、教育培训等的投诉增幅较大且呈上升趋势。
1.垄断性服务行业纠纷多
如北京市解决了自来水集团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供用水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天津市处理了对当地的蜂窝煤质量及价格的集中投诉。
2.通信、邮政服务在某些地区仍引起较大投诉
如:江苏省、大连市反映有的寻听台在转网兼并过程中,收取费用后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甚至在收费后逃匿。另外,对邮政服务投诉的问题主要有邮寄包裹时间长,快递物品没有按时送达目的地。
3.摄影冲印、洗染、美容等服务性行业投诉问题多
最为突出的是所谓“免费服务”和中介服务中欺诈情况比较集中。
4.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时,购物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广东省消费者反映通过网络购买的实际物品和价格与网上的宣传不符,预先付款后不能按时得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退换货难。再如:202_年,my8848网站倒闭的消息曾引起多方投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2_年全国消协共受理汽车投诉多达5651件,比202_年的3919件增长了44.2%,使汽车成为202_年投诉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三)新兴的事物悄然走进人们的生活,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投诉热点
据北京青年报消息:转基因食品悄然走进了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现在,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无定论,国内科学家的观点也存在分歧。不过,从国际到国内有一点是共同的,公众有权利了解转基因食品和进行选择。虽然各个方面对此看法不统一,但对转基因食品是否需要标注说明却多趋向肯定。
(四)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
投诉难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分别是:商品房投诉明显增多,群体投诉案件上升;在一些运用高新技术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如手机行业,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垄断、公用行业的规则欠公平;汽车售后服务合同履行差,消费者因质量发生的退换难以实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仍很突出,农民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随着消费领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举证责任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_] 33号)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面,特别使消费者关注的就是 “医疗纠纷”和“共同危险”的举证责任倒置。该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是指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这无疑是对弱势群体一种关注,体现出我国对普通消费者的重视。另外“共同危险”突破以往的界定,适用于消费者保护领域。即在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数人实施具有危险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数人中的每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④。也就是要求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再有在该解释的第四条中还规定了诸如“产品责任” 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在该类纠纷中,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49条向欺诈他们的经营者要求获得双倍赔偿,这个问题在近两年来已经成为了热点、难点问题。最近几年,购买价值不太高的商品受到欺诈,获得价位赔偿的案例很多,在商品房领域,对欺诈者能不能适用该条款,根据什么样的情况落实这个条款,意见都不统一。《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 7号)的出台,使商品房纠纷适用“双倍返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在该解释的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的出台目标是解决城市中越来越激烈的户主与物业方的冲突,维护业主权利,实质推动了业主委员会的发展。
(四)精神损害赔偿
在消费投诉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7号)明确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加以细化,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依据。如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五)人身损害赔偿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较多参照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制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 20号)在较大程度上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明确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不仅有利于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案件,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在人身受到损害的时候有了更加明确的赔偿范围⑤。如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使消费者的安全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获赔依据。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1、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
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如网络购物中网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物渠道,但是目前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和引导。同时就举证责任方面应进一步扩大涉及具体消费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提高办案效率⑥。另外,我们也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增加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不能期望把消费者争议仲裁完全纳入仲裁法的仲裁制度中。因此,最可行的方法是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起类似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制⑦。
2、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
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价格、旅游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而且这些侵害群体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同时具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双重性质。为消费者讨回公道的过程,也是惩罚违法行为,建立信用社会的过程。从这点意义上说,应当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同时,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职权,以更好地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4、推广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的普及、推广应当形成一种有延续性的,相对固化的模式。怎样使消费者了解最新的与其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使这些法规产生相应的作用,需要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一些职能部门做出更大的努力。
(二)的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
1、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失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的消费者自认倒霉。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因损失小,怕麻烦或在诉讼风险等原因而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实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因此,在全社会要逐步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提高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应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商品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保修期、质量等,购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如发票或服务合同、维修证明等,以作为消费权益受损时的投诉依据。目前很多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时,满腹委屈,但就是拿不出相关证据,从而增加投诉难度和诉讼风险。因此,应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掌握维权、投诉、诉讼等相关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强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1、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
加强专业执照管理。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美容、农机、农资等)即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甄选合格人员,严格把关;强化产品安全标准。单个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因此,政府必须制订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等。
2、加强新闻监督 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
3、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注释
①王江云,《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 ②李昌麒 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③王保树,《经济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 ④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_年版第69页
⑤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法制日报,202_.2.26.⑥ 齐树洁,《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196页 ⑦ 江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202_年版第21页
参考文献
[1] 王江云,《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2] 李昌麒 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4]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_年版
[5] 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法制日报,202_年版 [6] 齐树洁,《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7] 江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202_年版 [8]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台湾〕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
[9]谢次昌主编:《消费者保护法通论》P350,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4月北京第1版。
[1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11]参看王学政:《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5年第7期
[1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_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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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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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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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大学生权益保护论文
浅议法制化视野下的高校学生权益保护
【摘要】202_年3月25日,教育部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标志着高校学生管理全面走上法制化的道路。随后,各高校纷纷据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由于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而备受关注。虽然大多数高校都规定有对学生违纪给予处分的具体适用情形、程序,以及学生不服处分的权益救济手段,但事实上,学生权益往往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本文旨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试图探寻法制化视野下增强学生权益保护力度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法制化、学生管理、诉讼公正性
一、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现状
自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各高校基本都依据其第五章的规定,对学生事务实行法制化管理,制定了违纪学生处分管理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申诉法规,通过明文规定对学生予以处分以及学生不服而申诉的程序和条件来实现保护学生权益的目的。违纪处分有法可依。以《中南民族大学违纪处分办法》为例,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可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违纪行为从轻到重应适用的处分情形、处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等,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细化,较为详尽地体现了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处分适当的原则,为学生在受处分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制化保障,其他高校的类似规定自然也大同小异。
学生申诉有章可循。各高校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的申诉处理法规来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其中部分高校还借鉴行政处罚听证的的做法设置了听证程序,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自主参与权.不仅如此,很多高校还规定学生如果申诉后仍不服还可以向更高级别行政机关继续申诉,从而给学生提供了有效的权益救济手段。
二、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不足
上文已述,在目前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背景下,高校违纪学生的权益能够得以保护,但是其中还存在有以下不足:
第一,部分条文规定较为抽象,可操作性不够强。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文举证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都规定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及后者第五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 1
予处分等,对于这些情形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认定则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从而致使高校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可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缺乏违纪处分的适用期限。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
管理关系,因此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也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部分类似,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但是不同的是,无论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还是一般高校的具体管理办法,对这五种处分,除留校察看外,都没有规定适用期
限,从而使违纪学生身上一直烙有受处分的印记,可能导致其自尊心受损以及影响其以后的成长,这是极不利于学生的权益保护的。
第三,申诉程序不够公正。首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不尽合理。依据大多数高校
有关申诉的法规,代表学校利益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人数居多,而
处于相对中立地位的教师代表及代表学生利益的学生代表所占比例较少,这明显不能有效维
护学生利益。其次,回避制度不够完善。目前已有一些高校在申诉过程中设置了回避制度,但其中大部分高校只是简单地提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而没有规定利害关系或
其他回避事由的范围、回避的决定权限以及是否允许申请回避的存在等具体内容。
三、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完善
针对以上不足,对加强高校学生权益保护力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细化或修改现有法律法规的条文。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要求之一就是法律确定
性,正因为人对不可预知的法律具有恐惧心理,因此,明确的、具有可行性的法律规定才是
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仍以《中南民族大学违纪处分办法》为例,可以对其中类似于“有立
功表现的”、“多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等用语加以修改或者补充规定,增加其可操
作性和确定性。
第二,赋予处分一定的效力期限。众所周知,刑法中有自由刑,如拘役、管制、有期徒
刑等都有一定的期限,虽然学生与罪犯决然不同,但是高校完全可以借鉴刑法的做法,对违
纪学生的处分规定适用期限,当期限经过后,根据学生改过自新的情节予以撤销或解除。第第三,完善申诉程序的公正性。首先,提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人数比例,例如可以参照北京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的做法,规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不少于50%,或者根据现有规定的人数,适当减少某些参加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规定只有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成为委员会成员,从而间接提高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比例。
四、结语
高校与学生本不应仅限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政关系,而更多的是教育成长的摇篮和受教育者的和谐关系。学生一旦违纪一方面是其自律性缺乏,另一方面也说明高校教育不够到位,因此,高校在迫不得已要对学生进行处分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应有权益。。
第三篇:浅谈高校学生权益保护 论文
浅谈高校学生权益保护
一、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现状
自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各高校基本都依据其第五章的规定,对学生事务实行法制化管理,制定了违纪学生处分管理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申诉法规,通过明文规定对学生予以处分以及学生不服而申诉的程序和条件来实现保护学生权益的目的。
二、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不足
在目前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背景下,高校违纪学生的权益能够得以保护,但是其中还存在有以下不足:
第一,部分条文规定较为抽象,可操作性不够强。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及后者第五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等,对于这些情形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认定则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从而致使高校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可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缺乏违纪处分的适用期限。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因此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也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部分类似,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对这五种处分,除留校察看外,都没有规定适用期限,从而使违纪学生身上一直烙有受处分的印记,可能导致其自尊心受损以及影响其以后的成长,这是极不利于学生的权益保护的。
第三,申诉程序不够公正。首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不尽合理。依据大多数高校有关申诉的法规,代表学校利益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人数居多,而处于相对中立地位的教师代表及代表学生利益的学生代表所占比例较少,这明显不能有效维护学生利益。
三、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完善
针对以上不足,对加强高校学生权益保护力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细化或修改现有法律法规的条文。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要求之一就是法律确定性,正因为人对不可预知的法律具有恐惧心理,因此,明确的、具有可行性的法律规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仍以《湖北工程学院违纪处分办法》为例,可以对其中类似于“有立功表现的”、“多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等用语加以修改或者补充规定,增加其可操 1
作性和确定性。
第二,赋予处分一定的效力期限。众所周知,刑法中有自由刑,如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都有一定的期限,虽然学生与罪犯决然不同,但是高校完全可以借鉴刑法的做法,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规定适用期限,当期限经过后,根据学生改过自新的情节予以撤销或解除。
第三,完善申诉程序的公正性。首先,提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人数比例,从而间接提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比例。
四、结语
高校与学生本不应仅限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政关系,而更多的是教育成长的摇篮和受教育者的和谐关系。学生一旦违纪一方面是其自律性缺乏,另一方面也说明高校教育不够到位,因此,高校在迫不得已要对学生进行处分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应有权益。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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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小浪底水库移民权益保护解读
小浪底水库移民权益保护
摘要:介绍小浪底水库移民工作实践的成功经验,认为:搞好规划设计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基础;引入社会监理监测机制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手段;搞好公众参与和移民申诉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途径,搞好生产开发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根本等观点。
关键词:小浪底 水库移民 权益保护
小浪底水库是我国“八五”计划重点工程,移民总人数20万人,移民项目投资90亿元人民币,其中作为独立的工程项目利用国际开发协会信贷资金1.1亿美元。自1992年至今,施工区已经搬迁移民18.5万人。搬迁后,在自然条件方面,安置区多数位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交通干道和城市附近,生产生活条件相对优越。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每个村都修建了柏油公路,架设了输电线和通讯线,移民从原来的窑洞搬到了采光、通风、卫生条件较好的砖混结构的房屋中,每个村都有标准较高的学校,适龄儿童就学率达100%,卫生院可使每个移民就近就医,同时有90%以上的移民户购买了电视机和洗衣机等家电设备,自来水通到各家各户。来到移民新村,就会感受到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为库区群众创造了一个难得的机遇,而移民项目的实施更是为库区群众脱贫致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回顾小浪底水库移民工作十多年的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是移民由非自愿搬迁到自愿搬迁,从而求得移民生产生活的稳定发展和安居乐业的关键。
一、搞好规划设计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基础
移民项目设计是移民安置实施的蓝图,是恢复和发展移民生产、生活的重要保证措施。没有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就不可能妥善地安置移民,移民的权益就不可能得到保护。1991年我国颁发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其中明确,移民安置规划应与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由此可见,我国对水利工程移民项目设计工作是非常重视的。特别是小浪底移民项目,水利部专门颁发了《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水库淹没及移民安置技施设计阶段设计大纲》,为小浪底移民项目设计提供了依据。
要做好移民安置设计首先应有正确的符合实际的设计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必须以人为本。小浪底移民项目的设计指导思想是: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走开发性移民安置的路子,贯彻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移民安置方针,移民安置以大农业为主,以土地为依托,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广开安置门路,走农、林、牧、副、渔多渠道安置的路子,逐步形成多元化产业结构,多行业综合安置,使移民在安置后逐步达到或超过原有生活水平。
设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①淹没损失的调查要全面、客观、公正;②安置去向的选择要尊重移民的意愿;安置点的确定以环境容量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③生活、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④移民项目的实施不能造成环境破坏;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利在安置后应得到保护。
根据以上原则,小浪底移民项目参建各方做了大量而细致的工作。淹没损失调查直接关系着移民的财产利益,是做好安置规划的基础。小浪底水库项目先后经历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三个阶段的调查。在1994年的技施设计阶段调查中,黄委会设计院受业生的委托,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配合下,投入人力约13明人次,历时10个月,建立5万余张移民财产卡片,对移民的所有财产进行了全面而客观的判定和登记。规划设计更是深入细致,移民安置去向先由地方政府提出,经征求移民的意见后,由设计单位进行环境容量分析和方案比较论证,最终确定安置方案,开展新村建设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为保证规划设计的科学、合理,还聘请了国内外专家对规划设计工作进行咨询服务。小浪底移民安置规划落实到了每个居民点、每个项目、每组人群。经过国家计委的正式审批,移民的合法权益融入了规划设计之中。百事通
二、引入社会监理监测机制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手段
社会监理及监测评估机制的引入,是我国水库移民走向正规化管理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在过去的50年中,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迅速,因水利工程建设造成的移民有上千万人,通过政府坚持不懈的扶持,目前,大部分已得到了妥善安置,但是,还有一部分移民生活水平仍然处在贫困线以下,存在许多遗留问题。分析其原因,除了政府在当时对水库移民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够、投资偏少外,管理体制不健全、不科学,缺乏有效而公正的监督机制,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工程建设管理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移民项目管理也逐步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靠近,移民监理得到重视。1996年,小浪底移民局委托黄河工程监理咨询公司承担移民监理工作,委托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移民监理事务所承担移民监测评估工作,几年来的实践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与工作规则。1999年,小浪底移民局制订了《黄河小浪底移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黄河小浪底移民工程监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黄河小浪底移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正式通过了水利部的审批,它说明小浪底移民监理及监测评估工作已逐步走向成熟阶段。依据《黄河小浪底移民工程监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小浪底移民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设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控制,对计划的执行及有关工程合同进行管理,监测评估工程师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搬迁安置的效果进行评价。监理、监测工程师的介入,使小浪底移民实施工作始终处于监控之中,各项实施工作增大了透明度,保证了移民基建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移民资金的合理使用。几年来,监理工程师针对实施工作中的问题,先后向有关单位签发监理通知书数十封。通过监理、监测工作,我们曾要求一个村拆除了所有的不合格房屋,对一个县挪用移民资金进行了查处整改,有力地保护了移民的合法权益。
监测评估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其目的是监测落实小浪底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移民政策情况,评估项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执行情况,提出实施单位和项目业主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评估内容包括劳动就业、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经济收入、农业产量以及移民对组织机构、社会服务与社会发展的评价,从而在各方面维护移民的权益。
三、搞好公众参与和移民申诉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途径
移民项目不同于工程项目,移民项目的主体是人,而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移民在搬迁后能够安居乐业。对于非自愿移民而言,一开始就有抵触情绪是可以预料的,让移民及安置区居民参与项目的全过程非常重要。通过移民群众的参与,可以增加移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可以帮助设计单位提出更切合实际、受移民欢迎的安置方案,可以激发移民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的主人翁精神。更重要的是,通过移民的参与,使移民了解国家的移民政策和他们应享受到的权益,在实施中对政策的落实和补偿的兑现进行监督。小浪底移民参与的工作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财产调查,土地面积及类别调查,安置去向的选择,新村框架规划,房屋及村基础设施合同的签订,房屋及村基础设施实施工作监督,农田基本建设,农副业项目的选项、决策和管理等。
在做好移民广泛参与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移民申诉问题的处理。接受和处理移民申诉,是了解移民搬迁和安置实际情况,吸取经验教训,为移民排忧解难,发现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移民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要做好移民申诉工作,重要的是保证申诉渠道畅通。小浪底项目移民申诉渠道有4条:
第一条为移民管理系统,这是移民申诉的主要渠道,移民反映的问题可从村委逐级到水利部移民主管部门,可表示为:移民→村委会→乡(镇)政府→县移民办→市(地)移民办→省移民办→小浪底移民局→水利部移民局。第二条为监理系统,移民可通过监理直接将问题反映到小浪底移民局,可表示为:移民→监理单位→小浪底移民局→水利部移民局。第三条为监测系统,移民可通过监测评估人员直接将问题反映给小浪底移民局,可表示为:移民→监测单位→小浪底移民局→水利部移民局。第四条为政府系统,该系统主要适应移民对贪污、腐败、违法乱纪问题的申诉,可表示为:移民→县信访局→市(地)信访局→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
畅通的申诉渠道为解决移民抱怨问题提供了方便。实践表明,小浪底移民反映的问题大部分是关于财产错登漏登的,也有咨询移民政策和反映违法违纪的。这些问题,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由责任单位落实处理。如财产错漏登问题,通过移民管理系统反映到小浪底移民局后,小浪底移民局组织设计单位和两省移民办到现场进行核实,按照核实的真实结果予以处理,移民比较满意。
四、搞好生产开发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根本
新村建设完成后,移民就可以搬迁,但是,要使移民在安置地稳得住、能致富,就必须搞好生产开发。水库淹没,对移民来说,损失最大的还是生产。成熟的土地、完善的水利设施、兴建的企业、熟悉的生产模式,在水库蓄水后都将成为过去。这些是移民多少年的积累,是移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了这些,所有的一切权益都是空谈。小浪底库区约90%的移民是大农业安置,农业安置最根本的是要保证移民的口粮田,保证了移民的口粮田,移民的最大权益才有望得到保护。小浪底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已接近尾声,生产开发工作现在已全面启动。目前,小浪底已搬迁的移民人数为18.5万人,其中农业安置人口16.6万人,划拨的耕地面积为1.22×104hm2,农业人口人均0.07hm2,其中,全部为水浇地的移民,人均在0.05hm2左右,全部为旱地的移民,人均在0.11hm2左右,基本达到了规划的指标。耕地的落实,使移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得以补偿,有了开发生产的基础。据不完全统计,仅河南省在移民搬迁后组织移民平整土地、改良土壤4×103hm2,进行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发展水浇地1.4×103hm2,特别是在温孟滩和黄河下游几个县开展的排灌体系建设,实现了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沟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旱涝保丰收的基本目标。在大力进行农田建设的同时,一些移民村还积极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各市县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典型引路,共同致富”的方法,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在库区一期移民中,现在大部分村庄实现了“户户有项目,人人有事干,年年有增收”。孟津县清河村350户1249人,划拨耕地86.6hm2。目前,发展水浇地46.6hm2,建日光大棚100个,发展露天蔬菜13.3hm2,发展养殖户100户,发展运输户20户,202_年人均收入1700元,高于搬迁前人均不足100元。渑池县的安北移民点230人,202_年搬迁安置后,一方面和三门峡市科委联合,引种美国红提葡萄4.66hm2,另一方面发展养猪400头,同时还种植优质牧草3.33hm2计划养羊300只,三个项目的实施,预计可使该村移民的人均收入由原来的1000多元上升到202_元。
生产开发使移民得到了实惠,奠定了未来生存发展之路,弥补了移民在库区失去的利益。百事通
第五篇:浅议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之若干问题解读
浅议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之若干问题
李龙
【摘要】 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也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老龄化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应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然而,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在现实中却有太多的问题······ 【关键词】 法律规范 老年人权益保护 家庭与社会 立法缺陷 社保体制
一、概述
目前,我国不仅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202_年时,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到202_年时,已达到7.7%。在看一组数据:我国现有老年人口已超过1.6亿,并每年以800万的速度增加,有关专家预测,到202_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而国际上对人口老龄化较普遍的看法是:当一个国家的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处于老龄化社会。按此标准,我国在本世纪初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并急速上升。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快速到来,老年人这一群体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而老年人的权益问题也日益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在国家经济实力还不够强、社会体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而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还有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文化等发展极不平衡,这就导致了在老年人权益的实现上有很大的地区差异。尤其,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老年人口多、“未富先老”、老龄化速度快、社会各种矛盾错综复杂的基本国情给党和政府解决老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带来了一系列的严峻挑战。
二、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现象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然而,在当今社会上,侵犯老年人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婚姻自由权、居住权等合法性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人歧视老年人、侵犯老年人人身自由的人格尊严、霸占老年人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之事不断出现,其手段之恶劣,实在让人很难理解。先看以下几组案例:
(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
房屋居住权是子女说了算?202_年,陈老伯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202_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陈老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于是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两个月后,结了婚的儿子、儿媳开开心心的和陈老伯住在了一起。
然而,好景不长。一起生活没多久,儿子和儿媳就对陈老伯产生了反感,认为他既老有顽固,什么事都妨碍到小两口的生活。很快,儿子以生活不方便且陈老伯对房屋无所有权为由,要求陈老伯搬到外面租房子住。对此,陈老伯既气愤又无可奈何。因为他以为,既房屋已是儿子的,自己有没有居住权也只能由儿子说了算。
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权关系;第十九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务。其他法律规定: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私房经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
所以,本案中陈老伯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后,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儿子与媳妇将陈老伯赶到外面去住的做法,已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侵害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
好事多磨才能解决?在某村,村边一间破旧的小瓦房边,两位老人老赵和张大娘正商量着去镇上办理结婚手续。两人虽然磨破了嘴皮子,但是子女们就是不同意他们的婚事。老赵觉得一直等毕竟不是办法,便决定和张大娘一起先去乡民政所把结婚证办了。好不容易说服了张大娘,两人高高兴兴地到了民政所,但是,工作人员小王看到他们后,偷偷到隔壁屋打电话,原来老赵的女儿在镇上当镇长,早给民政局打过招呼,如果是自己的父亲来办结婚手续,就先拖一拖。回到办公室小王告诉老赵,公章被领导锁起来了,领导出差暂时回不来,让两位老人先回去。
万般无奈,两位老人只好离开了民政所。回家途中,张大娘告诉老赵,其实自己明白是老赵的女儿不让办结婚证,既然孩子们这么坚决,两人还是算了吧。老赵答应了张大娘,虽然做不成夫妻,但是还希望以后有什么事情,能知会一声有个照料。就在二人说话的时候,张大娘的儿子李二虎拿着铁锹边跑边骂地上前来,不由分说的把张大娘推倒在地,在与老赵的推搡中,他将老赵推倒在地,老赵的头部撞在一块石头上,当场血流不止。医院里,张大娘照顾着老赵,两人面对时都禁不住长叹不止。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老赵的女儿带着民政局的小王给老人带来了一份意外的礼物,两人的结婚证。在给两位老人承认错误的同时,老赵的女儿也深深地祝福两位老人。门外张大娘的儿子李二虎也带着水果满脸歉意地走进了病房。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老赵的女儿和张大娘的儿子李二虎已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且对李二虎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害老年人的人身自由权。
喝酒也能遭伤害?日前,73岁刘大爷将所住养老院诉至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人身伤害。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今年3月的一天,刘大爷酗酒归来,养老院嫌其扰乱环境,强行让其上床睡觉,结果导致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
分析:
老年人或家属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这样,老年人出了意外或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责任。
所以养老院应采取妥善方式避免发生意外,应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四)、侵害老年人的受赡养权。
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给钱了事?在某区,70多岁的王奶奶老俩口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两老人上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这种变化让王奶奶十分伤心。“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
分析: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从法律层面上看,满足老人必要的精神需求,进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自由等,都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所以,对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老人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以上只是个例,生活中,子女、社会上以各种方式伤害老人的事件不计其数。更有甚者,会因为一点点小事而将老人杀害,骇人听闻、惨无人性。据有关数据显示:从202_年至6月间,在陕西省,就财产分割、婆媳关系不和等导致老人被他杀的有13人,因赡养纠纷、精神受冷落、婚姻受阻等导致老人自杀的有37人。如此庞大的数字,不仅反映了我国家庭中晚辈敬老爱老意识的淡薄,也说明了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护上立法的不足和现实中执法的不到位。
三、现行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现实中的问题
老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法律,也是我国为保护特殊群体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符合当时的中国国情,也适应了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客观要求与实际情况,体现了中国特色。除此之外,在宪法、行政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及一些地方性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但由于近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些法律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也日益突显。
(一)、针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在立法上的不足与缺陷:
其一、立法不明确。一方面,该法没有确切规定老年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其既是公民又是特殊群体的双重身份没有得到很好确认。另一方面,立法内容不科学,该法总体上并没有把老年人口与社会发展相联系,以至于指导性与原则性出现偏差,使其许多内容条款都无法贯彻执行。
其二、没有很好的考虑老年人的基本需求。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必然有一些特殊需求。法律的制定必须要与老年人的需求结构相对等,然该法在内容的制定上并没有更多的规定对老年人需求的保护。
其三、内容还不够全面。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而该法从1996年施行以来,并没有做出及时的修改。所以出现了相关规定明显滞后、可操作性低等问题,使其与现实发生脱节现象。
其四、立法单一。该法颁布以后,没有制定更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使其与其他法律规定有差异,没有很好的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
(二)、法律在现实中实施的缺陷: 其
一、法制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本身认识不足,导致落实难。对于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执法者必须依法处理。然而,现实中很多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很好的依法处理老年人权益的问题,而是以自己的意愿了事。
其二、法律的宣传力度和深度不够。一方面,有关部门只对法律做了一些形式的宣传,并没有广泛的向应该养老的社会群体进行深入的讲解。另一方面,有关单位只是在一些城市地区进行宣讲,而对于边远地区和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并没有做一些服务的活动,因而群众对法律缺乏了解。
其三、法律的贯彻太浅,使其形式化。在社会基层,很多执法者在处理老年人的问题上,不仅服务态度恶劣,而且就算以法律为章,也只是走走形式,并没有很透彻的、实实在在的为老年人解决问题。
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不仅在法律上有很多阻碍,而且在生活中也有很多问题。
(三)、家庭中的问题。近年来,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相较于城市,农村老年人的问题更为突出。很多家庭在处理老年人的问题,往往显得迟钝,并有很多不可取的地方。
其一、有些子女不仅道德沦丧,而且法律意识淡薄。只知道向老人索取,却不知道报答,并不时的虐待老人。敬爱老人是我国传统美德,但有些晚辈视老人为“包袱”,总想着要甩掉,不善待老人,而使老人饱受委屈。其
二、子女互相攀比,争着侵占老人财产,从而使老人生活无着落。现实中有很多家庭,父母将子女辛辛苦苦养大,其操心不说,而这些儿女们成家立业后,不仅互相推卸赡养责任,还反过来把父母的所有抢占一空,就如家乡一直流传的一句话:“父母的心在子女上,子女的心在石头上。”如此现象,比比皆是。其
三、老年人是社会的弱者,在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本身有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比如:体弱多病、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到法院上诉;没有收入来源,很难请到律师;文化程度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因而,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当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伤害时,他们往往会忍气吞声、无可奈何。
(四)、社会上的问题。尽管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世界第二位,但在这种大化的财富下,依然是毫无遮掩的贫穷。当前,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呈不断增长趋势,但社会上能够提供的服务明显不足。
其一、社会养老体制不健全。养老保险体制可分为三类,即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部分积累制。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实际上是现收现付制,这种体制是政府利用在职职工缴纳的养老费来支付已退休的老年人的养老金,并承诺该时期在职职工年老后的养老金支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和加速,缴纳养老金的人数在下降,而受益人数不断上升。因此,会造成严重的财政失衡。其
二、医疗服务不完善。一方面,在医疗体制上,我国现大力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即从年满18岁起到60岁,只要在世,期间必须年年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便支付自己年老后的养老金。但现实问题是,人们在60岁后活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因而出现了缴纳时间久,而受益时间短的矛盾;另一方面,医疗服务设施还很落后,城市的社区和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设施还不能很好的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农村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其三、法律服务活动太少。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因素,人们是很难及时的了解法律知识的,而“下乡进村”等宣传、普法活动更少之又少,与老年人的诉求有相当大的差距。
立法上的不足、法律在实际中落实的不到位以及家庭和社会等方面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进度,而这也使老年人显得被动。
四、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措施
如何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我们先看一下外国有些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以德国和日本为例:
第一、德国,德国也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老年人权益的保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德国政府相关对策,且效果甚好。比如: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从202_年该国就将现收现付制发展成为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制,提供多种养老方式。近年来,德国不仅有“专业护理养老院”这样世界一流的养老院,又兴起了名为“老年之家”、“多代屋”等的互助养老方式,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在 1995年,德国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法案,这种护理分为在宅和住院两大类,资金由政府、企业、个人和医疗保险机构四方承担,且政府承担30%以上。可见,能在一定范围之内解决老年人的长期照料问题。
第二、日本,日本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也采取了一些积极对策。比如:建立完善的老年人收入保障制度,分为公共养老金、企业补充养老金和私有养老金三方面,其中公共养老金居主导地位,这种制度有效的保障了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健全老年人医疗保健体制,这种体制分为医疗和保健两部分,很好的实现了对老年人的治疗护理;提倡居家养老,给予抚养老人的子女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很好的发挥了家庭的养老功能。
对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当前改革的巨大压力,严峻考验着政府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能力。对此,我国可以在借鉴其他国家好的方法的同时,更要依据我国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着力推动完善老年人保障法律体系。一方面,各级立法机关要适时的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旧的法律,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关系,加强对老年人的受赡养权、社会保障权、婚姻自由权、居住权、自由处分遗产权以及继承权的维权力度;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扩展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各种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如对经济有困难的老人实行司法救助,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缓解、减少、免除老人的诉讼费用;法院可以对比较复杂的案情进行回访审查等。
(二)、提供充实的物质生活和丰富的精神生活。一方面,尽管近年来,我国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他们的财产明显少于中青年人,且消费额占社会总消费额的比例还很小,所以应提高老年人的收入,以便其更高质量的物质消费;另一方面,家庭联系松散、丧偶以后独居的老人感到孤独无助,使各种类型的精神疾病困扰着广大的老年人群,所以应大力弘扬尊老爱老和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传统,鼓励社会和家庭为老年人提供丰富的、娱乐的精神生活。
(三)、扩大家庭的养老功能。对于家庭而言,子女是养老的主要承担者,我国几千年来都是如此。应大力提倡“百善孝为本”、“百行孝为先”的优良传统。一方面,子女们不仅在生活上要赡养父母,还应对父母有敬爱之情,时时的与父母进行精神沟通和心灵慰藉。在家时,要尊重父母,替父母分担家务,不对父母进行任何暴力手段;离家后,要常与父母通电话,有时间多回家看看,使老人精神自由、身心健康,从而安享晚年。另一方面,政府应大力实行一些关于孝、爱的活动,如举办“孝敬父母人物评选及颁奖”等节目,以达到对青壮年的育化作用。
(四)、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近年来,我国老年人对医疗保障生活服务的需求明显突出,而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随年龄的增加而迅速加重,因此: 其
一、要尽快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可实行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加大保险的力度。尽管我国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养老金覆盖面还相当狭窄。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占全国老年人口大部分的老年人依旧没有享受到社会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福利,养老金不是领不上就是金额太少,根本无法满足其基本的生活。
其二、要推进社会医疗体制的迅速发展。尽管我国已实行了医保制度,但医疗费报销难、养老卫生设施落后且稀缺的问题依然存在。所以不仅要抓好老年人医疗机构的建设,还应简化看病程序,从而减少老年人看病难的困难。
(五)、老年人本身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方面,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诉求能力;另一方面,对于家庭和社会上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决不能忍气吞声,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曾为我们的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何况我们每个人未来也要步入老年人的行列,所以关爱老年人就是关爱我们自己。如今,老年人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更不利于当前我国全面改革的进行。因此,要大力宣传,让全社会都了解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付诸行动,使敬老爱老成为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也希望每一位老人都能得到社会的保护,从而安度晚年。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10月1日
2、光明日报 202_期
3、《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_年 岛城概况
4、《老年人保护案例》
5、《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制讲座讲稿)
6、《老年人死亡案例》 陕西省老龄办 作者 郭德全
7、《德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相关政策及启示》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2_年第10期 作者 曹莹
8、《日本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 社会福利报202_年第01期 作者 杨天博
9、《老年人的权益如何才能有保障》 作者 赵岭
10、《加强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