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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中间业务服务收费的紧急通知

关于减免中间业务服务收费的紧急通知



第一篇:关于减免中间业务服务收费的紧急通知

关于减免中间业务服务收费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2014年,国务院曾两次召开常务会议,对清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进行安排部署;今年4月8日,国务院再次召开常务会议,对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提出明确要求。期间,银监会联合国家发改委对银行业服务收费开展了专项检查。总行党委高度重视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总行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现就进一步规范农发行中间业务服务收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施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发展实体经济,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成败。违规收费伤的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挖的是经济转型的墙角,必须坚决清理。总行行领导批示要求“涉企收费业务必须严格清理规范,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触碰合规底线,各经营机构均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承担主体责任”。目前农发行外部改革正处关键时期,规范涉企收费事关农发行改革发展全局。全行上下要齐心合力,营造良好改革氛围,不得因违规收费造成声誉风险。各级行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规范中间业务服务收费的重要性和严肃性,高度重视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对违规涉企收费问题要一查到底,彻底纠正。

二、全面实行中间业务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集中用三个月时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活动。自2015年5月1日起,对新发生的财务顾问业务一律实行减免收费政策;对2015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生的不规范收费坚决清理退费。

具体包括:

(一)投融资顾问业务收费上限整体由3‰降低至1.5‰,其中对承担政策指令性贷款的客户一律免收投融资顾问费用,承担政策指导性贷款的客户投融资顾问费率不得超过1‰,商业性贷款客户投融资顾问费率不得超过1.5‰。

(二)免收所有开户企业常年财务顾问费用。

(三)无实质性服务的咨询顾问业务一律不得收费。对咨询顾问专业人员不到位、融顾分离不落实、顾问报告抄袭贷款评估报告等,一律禁止收费,已违规收取费用的立即清退。

三、下放咨询顾问业务准入审批权限

总行决定下放咨询顾问业务准入资格审批权限:授权已设立投资处的省级分行全面开办咨询顾问类业务,信息咨询类业务、现金管理类业务及财务顾问类业务项下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投融资顾问业务可转授权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专项财务顾问业务可授权到二级分行;未设立投资处的省级分行报经总行批复后在规定范围内开办咨询顾问类业务。

四、开展中间业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各省级分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开展中间业务服务收费自查。本次自查的范围为2014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全部涉企收费业务,各省级分行要在5月10日前以行发文的形式向总行上报自查报告,详细列明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为加强中间业务合规作业培训,总行将在五月中旬举办规范中间业务服务收费专题培训班。在自查和培训的基础上,总行将于五月下旬和七月中旬分两批次,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组织开展中间业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对自查和整改不力的机构,总行将严格追究相关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5年4月28日

第二篇:减免收费申请

减免收费申请

申请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申请人拟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签订流水号为的《委托代理合同》,根据该合同,盈科所指派

律师代理以下事项:

就以上《委托代理合同》中,申请人委托盈科所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事宜,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乙方的收费标准。现申请减免收费

申请减免原因:

申请人承诺:案件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应当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并索要正式发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私下向律师交费,若有私下交费情况发生,甲方愿承担私下交费行为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并同意盈科所向申请人追究相关责任。

承办律师意见: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承办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第三篇: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收费,是指本社在为客户办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时所收取的各种服务费用和手续费。

第二条 中间业务收费管理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加强对服务收费行为的合规管理,在提供服务以及制定、调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做到定价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定价测算原则。对属于市场调节范畴的相关服务价格,应进行科学合理的成本测算,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竞争状况、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公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等因素。

(三)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原则。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做好原有客户和新增客户相关收费政策的衔接工作。对合约中明确免费的服务项目,不得在变更合约前直接收费或单方面变更合约进行收费。

(四)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切实加强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管理,做好服务收费的舆情引导工作。

第三条 中间业务收费的范围:

中间业务收费可分为十大类:支付结算类、信用社卡类、代理业务类、理财业务类、担保业务类、承诺业务类、交易业务类、基金托管业务类、咨询顾问类和其他类。本社中间业务收费划分为以下六类:

(一)支付结算类。

(二)信用社卡类。

(三)代理业务类。

(四)理财业务类。

(五)授信承诺类。

(六)咨询顾问类。

第四条 中间业务收费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由本社按相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研究确定价格标准。

第五条 中间业务收费定价流程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中间业务收费,按政府规定下发通知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间业务收费,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收费项目并拟定价格标准,经商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下发通知执行。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间业务收费:

第六条 各中间业务收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所管理的中间业务收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经营机构对中间业务收费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做好中间业务收费的宣传解释、投诉事项处理等工作,收集、整理客户关于中间业务收费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本社中间业务收费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中间业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减收或免收。对超范围的收费项目,必须按照中间业务收费定价流程上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本社中间业务收费项目及其价格标准不符合国家政策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应立即作出调整,并按照国家政策和监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社应在客户确认接受相关业务的服务价格后,方可提 2 供收费服务;客户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应及时终止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第十条 中间业务收入须统一纳入账内核算,任何部门、经营机构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擅自用于员工福利。

第四篇: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作业)(本站推荐)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分析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动因分析

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经营布局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具有成本低、风险小、收入稳定的特点,受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影响较小,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动因是:第一,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外部动因。第二,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和盈利空间的内在动因。第三,规范市场秩序,制止商业银行间恶意竞争的客观需要。第四,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增强其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现状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债,形成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其种类繁多,前我国商业银行共开展260余个品种的中间业务,但少商业银行仅仅将中间业务作为争夺银行存款份额的段,为了抢夺有限客户,各银行在中间业务中出现任确定收费标准,少收费、无偿服务甚至垫付资金的恶竞争局面。中间业务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与国外有很大距,平均才8%,最高的也只有17%,有的甚至连1%都达不到。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必然性

1、商业银行是企业。因为真正的商业化银行并不是社会的福利机构,而是一个有价的服务机构。同时,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它要降低成本,提高收入,最终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在经营成本方面,金融市场逐渐开放,国际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使自己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商业银行必将在资金运用、管理费用、产品开发、技术研究等方面增加大量投入,造成经营成本的明显上升。在营业收入方面,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存贷利差,而近几年来,人民银行连续几次的降息,使存贷差逐渐收窄,商业银行的收入明显下降。进而开辟更广阔的收入来源,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将成为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那么中间业务的收费也就是个必然趋势。

2、规范商业银行经营的需求。真正的商业银行要有科学的、规范的经营体系,高质量的银行服务水平。由于不收费,银行不会投入更多的成本和过多的精力来改进服务状况,只能使服务停留在简单的、初级的水平。实行服务收费后,客户对银行的服务水平要求就会随之提高,同时也由于利益的驱使,使银行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上下功夫,通过推出更多更好的服务来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占有银行业的服务水平。

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积极效应

1、有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增加社会总收入。原本由企业、事业、政府等职能部门所代理的工资发放、养老金发放等工作,现由商业银行所代理,不但减轻了企业、事业、政府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又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方便了群众,节约了经费,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既使商业银行收取合理的手续费,社会交易总成本仍远远低于企业、事业、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自营成本。

2、有助于增加商业银行收入,提高其利润率。商业银行的收入由三部分组成:存贷利差、资金运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作为商业银行三大收入来源的中间业务收入已越来越受到商业银行的青睐,而其所带来的利润也在节节高升。

3、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创新能力,提高其竞争力。商业银行对其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之后,使得服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服务将不再是义务,而是通过服务,增加经营收入,提高利润率。实行服务收费后,银行的竞争将变得更加激烈和透明,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更加广阔,商业银行只有合理配置系统资源,建立科学、有效、规范的成本效益核算体系,提高服务质量,进行合理收费,才能获得更多、更优的客户。这样,势必促进商业银行的改革,增强其开发和创新中间业务产品的能力,从而实现银行利润的最大化,极大地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

第五篇: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的研究

作者:陈冬雪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迅速,中间业务收入却未能同步增长。到202_年我国中间业务的业务量达到1525.5万亿元,但是收入却仅为1513.9亿元,二者之比为10226:1。也就是说,商业银行要创造1元钱的中间业务收入平均得有1.02万元的中间业务的业务量。造成这种业务量与业务收入不匹配的原因,就在于我国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收费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中间业务的收费为何难以展开,而我们又应该如何解决中间业务收费难的问题?

一、中间业务收费为何难以展开,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观念因素

一方面,社会公众和银行客户长期以来将银行提供的服务视为无条件增值服务,一时难以接受“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难以把中间业务产品真正作为“商品”来对待,不愿额外付出一定成本。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基层对发展中间业务存在疑问,只是将其视为吸收存款的工具和副业,缺乏发展规划。此外,地方政府的执法标准不统一也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费,一些正常的业务收费常被当地物价部门视为乱收费而加以干涉。

2、同业之间的无序竞争

国内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领域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在结算、代理等同质化较强的业务中仍然存在着不计成本的竞相压价的行为,使得各行在部分业务上出现了业务量增长与收入增长不同步的现象,在个别业务上甚至面临行业性的“赔本吆喝”的局面。

3、金融产品缺乏特色。

我国银行机构推出的中间业务并没有建立在对竞争对手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之上,对竞争对手的服务对象、范围、开发目的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从而导致各行开发的中间业务不独具特色。结果中间业务产品之间有主办单位之分,而无实质性差异。产品售卖时,因相似品充斥市场,加之银行之间的不规范营销,使客户主动需求的产品变成了被动接受。

4、收费标准不完善。

尽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中间业务定价体制,但是仍然表现出一定的缺陷。其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服务价格指导方面,范围较窄,基本上限定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这几种结算业务方面,这对目前其他已出现的200余种中间业务品种来说约束力明显不强,导致各银行为了抢业务而竞相压价。

二是在服务价格市场化方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服务价格全部应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这不够灵活。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人均贫富差距、客户贡献、接受能力不同,如果各上级商业银行费率统得太死,其分支机构就不能根据地域、时间、业务等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当地商行自身及客户的中间业务收费办法来。

二、如何解决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难的问题

1、通过宣传,改变客户在银行多年恶性竞争中形成的免费服务习惯。这样,将使广大的银行客户明白,如果银行提供中间业务长期不收费,没

有经济利益的驱动,银行就会缺乏中间业务发展和创新的动力,就不能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改善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外部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真正扭转客户对中间业务收费的正确认识,单靠商业银行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借助全社会的力量,通过政府部门,以及新闻舆论界的共同努力,正确引导广大客户认识中间业务收费的必要性。各商业银行也应从上到下解放思想,认识到中间业务的收入应当成为银行总收入中的主要部分,有计划地开展中间业务并合理定价,从而,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

2、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中间业务的定价和收费管理,尽量防止金融市场上的恶性竞争。

合作竞争才能共同发展。要充分发挥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会员间的沟通、协调与全面合作。在中间业务收费与产品定价方面协调会员银行,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维护银行权益,促成合理价格的形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中间业务这块蛋糕做大,真正使中间业务成为商业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

3、商业银行应当创新整改。

商业银行一方面应对原有的代理业务进行整合,对占用资源多而综合效益差的不收费或收费低的项目逐步退出或协商收费。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创新,开发新产品,提高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差别化的金融产品,增强为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解决方案的能力,切实地为客户提供金融便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只要能使公众觉得“务”有所值,中间业务就能从公众的被动接受转变成公众的内在需求。

4、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收费标准。

一是应扩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指导价收费范围,将一些容易引起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的中间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明确将一些不收费的业务列入收费项目。严格控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改变各商业银行各自为阵,费率高低差距明显的情况。

二是在执行市场价格的中间业务服务品种中,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基准费率,其分支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基准率可实行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动。这样,既解决了分支机构办理业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又可达到吸引客户、解决因实行收费而导致的存款分流、客户流失的实际问题。

并且,对不同类型的中间业务,不同的客户,其收费标准也应不同。具体地说,对业务量大,需求弹性大的中间业务,如资金结算,代收代付,银行卡业务的收费标准可低一些。而对业务量小,如个人理财,保管箱业务,信用评估,咨询等业务的标准可高一些,对有一定风险的业务如票据承兑,信用证,承诺贷款等业务的收费标准应高一些,对大客户,业务往来较多的客户收费标准可低一些,而对小客户,临时客户的收费标准可高一些。

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由各商业行根据自身的成本和客户情况自主定价的完全市场化定价模式,从而使我国商业银行逐步适应外资银行在中间业务方面的竞争,并在竞争中健康地发展。

出处:光明支行 报送:延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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