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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基层干部任职回避自查报告(合集5篇)

XX基层干部任职回避自查报告(合集5篇)



第一篇:XX基层干部任职回避自查报告

XX基层干部任职回避自查报告

通过开展此次自查工作,党员领导干部加深了对回避制度的了解和学习,增强了主动提出回避的自觉性,也是公司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和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之一。以下是由聘才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范文,欢迎阅读。

XX基层干部任职回避自查报告

一、过去一段的基本做法和成效

XX年以来,我县共交流领导干部324人次,其中乡镇之间交流167人,县直机关之间交流67人,从乡镇流向县直机关31人,从县直机关流向乡镇59人。在过去几年的干部交流过程中,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1、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回避原则。在同一单位(管辖区内)里,做到避自籍、避亲属、避朋友。在原籍任主职的干部交流异地任职;在同一单位有近亲、姻亲关系的交流任职;在同一单位(或管辖区内)有老同学、老朋友、老战友关系的交流任职。二是坚持人尽其才原则,坚持用人所长,扬长避短,促进干部成长。三是坚持合理流向原则,注重由上层向下层交流,从发展较快向发展较慢的单位交流,使之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四是坚持公道正派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工作需要出发,以德才标准和专业特长交流任职,使干部交流呈现健康、良性的趋向。

2、突出四个重点。一是以年轻干部为重点的培养性交流。就是以培养锻炼为主要目的对年轻干部进行交流。近几年来,我们对一些自身素质较好但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和一些工作经历单一的年轻干部有计划地进行分期分批交流,以丰富其工作经验,多岗位锻炼成长。由于注重对年轻干部交流的培养,我县有大批富有潜力的年轻干部走上了科局级领导岗位。现在全县35岁以下的乡镇和县直单位正职有9人。撤区并乡时期,虹桥镇一位年轻的农技干部交流到大坪乡任副乡长,任职两年后,组织上考虑到该同志专业知识较突出,且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将他交流到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效益日益滑坡的原官塘农场(副科级单位)任总支书记和场长。在农场任职的三年时间内,由于该同志吃苦肯干,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为农场创新发展路子,受到了干部和群众的好评。之后,被提拔交流到团县委书记岗位上。在这个正科级岗位上,该同志带领团县委一班人积极开展活动,把全县青年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并在实践工作使自己锻炼成长为一位政治思想较成熟、行政工作能力较强的领导干部。XX年,这位不到30岁的年轻领导干部被县委任命为思村乡党委书记。

二是以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为重点的防范性交流。为预防腐败,也为了使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我们要求人事、财政、司法部门的主职干部和在单位内负责人、财、物工作的领导干部任期满五年后必须交流或轮换岗位。XX年以来,财政和审计部门就有3位副职进行了交流;检察院和法院之间有4位领导干部进行了交流。

三是以“有争议”干部为重点的保护性交流。从保护干部的角度出发,我们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一些干部群众有反映、在班子内部影响团结,但未构成严重问题的领导干部重点进行了交流。XX年以来,先后有13名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干部因干部群众反映较强烈,但经法纪部门核实未发现重大问题的干部被交流任职;有9名领导干部因在班子内部不利于团结,影响单位和个人工作被交流任职。

四是以“特色型”领导干部为重点的调整性交流。根据一些领导干部的个人特长,根据一些单位的专业和工作需要,再是根据领导班子在年龄、性别、党派结构方面的配备要求,我们对一些领导干部进行了调整性交流。XX年以来,有32位专业知识突出的干部交流任职;有19位非党干部交流任职;有41位妇女干部交流任职。现在全县27个乡镇都配备了非常领导干部,有98以上的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配备了妇女领导干部。

事实证明,干部交流有利于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1、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感到交流后接触的面宽了;面对新的工作,有了新的压力,紧迫感增强;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经常要强迫自己去学习新知识,不知不觉地改善了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了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反之,如果长期在一个地区或部门工作,轻车熟路,容易使干部产生惰性,丧失创造力,甚至不思进取。交流到乡镇的年轻干部则普遍感到,到基层以后,直接面对群众的机会多,有利于提高认识,提高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处理具体矛盾的方式方法,从而提高自己的组织、协调和灵活应变的能力,增强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

2、改善了领导班子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实行干部交流前,绝大多乡镇领导干部是土生土长的,班子平均年龄大,学历层次低,知识结构老化,加上长期在一线工作,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工作往往灵活有余,规范不足;而县直机关干部中,年轻人多且普遍学历层次较高,知识面宽,新思想、新观念多。实行干部交流,改善了乡镇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能力结构。

3、促进了工作开展。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在同一个单位时间长了,容易被“当局者迷”,往往凭经验办事,在工作目标、思路等问题上形成僵化的思维定势,时间越长,对事业发展的限制越多。实行干部交流后,新的领导没有固定模式的束缚,能很快发展问题,并迅速找到那些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打开工作局面。此外,新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没有偏见,能唤起那些长期不被重视或重用的人的表现欲,激发他们的热情,从而推动工作的开展。

4、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在一个岗位任职过久,老干部、老同事、老部下、熟人、朋友过多,会导致干部陷入不良的人际关系包围之中,形成大大小小的“山头”以及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不正常的“关系网”极易使领导干部走向腐败。实行干部定期交流后,使领导干部摆脱了人际关系的困扰,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做到秉公办事,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法律。事实证明,近几年交流的干部没有一人出现腐败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近几年在干部交流中工作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1、思想认识还不完全到位。一方面有的单位对干部交流工作不重视、不支持,要么内部培养起来的干部舍不得交流,要么借机把有“问题”的干部交流出去;另一方面领导干部本身对交流存在思想障碍,对提职交流欣然接受,对平职交流则顾虑重重,认为没面子,亲朋好友会看不起,思想压力大。

2、干部交流与回避制度还不健全规范。目前,有关干部交流与回避的制度还不是很具体规范;对干部交流的对象、方式等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干部交流工作存在不系统、不完善的地方。有的干部年龄偏大,跨行业交流后不能很快适应,一些骨干力量因工作离不开得不到交流。

3、干部交流不平衡。横向交流多,纵向交流少;同岗交流多,轮岗交流少;乡镇干部交流多,机关干部交流少;综合部门干部交流多,专业部门的干部交流少。

4、切身利益影响干部交流。一是各单位之间分配不平衡,干部担心交流后,收水平下降;二是单位工作性质不同,干部担心交流后在新的班子扮演不了“重要角色”,甚至对职务晋升不利。由此带来由收入低向收入高的单位交流易,由收入高向收入低的单位交流难,从企业向党政机关交流易,从党政机关向企业交流难。

三、建议

干部交流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十分有效的措施,是事关全局的大事、要事,健全完善规范可行的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亟不可待。我们认为要把握以下三个环节:

1、广泛宣传,形成共识,营造干部交流的良好氛围。长期以来,由于“官本位”及其他一些错误思想和“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旧体制的影响和束缚,干部交流有难度。特别是要把那些长期在收入较高的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交流到收入较低的党群部门,或把那些长期在地理位置较好、工作条件优越的乡镇工作的领导干部交流到地处偏僻的乡镇更是难上加难。还有一些同志,由于年龄较大、文化层次较低,怕到新单位工作不适应,也不愿参加交流。个别班子运转较好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领导怕干部交流打破固有的平衡和稳定,影响班子团结,既不愿意自己的干部交流出去,也不愿意其他单位的干部交流进来。因此,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对干部交流的目的和意义进行广泛的宣传,以最大限度地帮助广大干部提高对干部交流工作的认识,明确实行干部交流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培养优秀年轻干部,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需要;是改善干部工作环境,增强班子团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从而自觉接受组织安排,以高昂的斗志和崭新的精神面貌迎接新的工作考验。

2、完善制度,确定原则,确保干部交流的有序进行。干部交流要达到预期的目标,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做保障。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地建立和完善干部交流的各项配套制度,包括实行干部交流换岗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及部门正职任期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干部回避交流制度、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干部试用制度、交流干部实绩考评制度等。要明确干部交流的范围、对象、程序及工作纪律,要按照“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合理流动、人尽其才;分期分批、适度调整;突出重点、抓好后备和多方兼顾、主动关心”的要求,确定实施干部交流必须遵循的原则,用制度和原则来规范干部交流行为,做到干部交流有章可循,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

3、突出重点,制定计划,确保干部交流的实效性。干部交流的根本目的在于不断改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龄、知识和能力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干部交流的过程中,必须突出重点,有计划地进行,确保被交流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能有所收获,建功立业,同时也不影响其原单位的工作效能。

(1)在交流对象上,要重点抓好那些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及乡镇、机关部门党政一把手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干部和机关综合部门一些管钱、管物、掌握政策调控权的,权力相对集中的岗位上的领导干部的交流。抓好这种交流不仅可以使年轻干部尽快成长,进一步振奋精神,增强开拓进取意识,而且可以使那些长期在重要岗位工作的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有效地防止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产生。

(2)在交流方向上,要重点抓好干部的横向和纵向交流。这种交流可以使班子的知识结构趋于合理,气质趋于相溶,从而减少内部磨擦,增强班子团结,也可以使干部开阔视野、增长才干,同时,还有利于干部换位思考,形成大局和全局观念,增进机关与基层的沟通、理解和工作的协调共振。与此同时,要通过这种交流,让一批年轻干部到艰苦环境中去锻炼成长,培养他们驾驭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

(3)在交流方式上,要注意区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工作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部交流。一是着眼于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推行调整性交流。对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等方面不合理,包括存在问题的领导班子,要通过交流其中的某些成员,改变班子的结构,弥补某些方面的不足,从整体上提高领导班子的运行质量。要始终把握领导班子建设的关键,坚持配好配强一把手,着力形成“交流一个人、带活一班人、走活一盘棋”的局面。同时,还要按照优化组合、精干高效、职能相称、气质相溶的原则,选配好班子其他成员。对于能力较强、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实行提拔交流;对于政治素质欠佳、事业心不强、自身要求不严、甚至影响班子团结的干部,实行降职交流;对于年龄偏大或身体不好,不宜在班子中工作的干部,实行非领导岗位的安置性交流,以达到优化班子结构、增强合力、提高积极性、发挥独特优势的效果和目的。二是着眼于培养锻炼年轻干部,推行培养性交流。针对年轻干部文化素质高,但工作经历、社会阅历、实践经验相对不足的实际,把年轻干部的下派交流作为干部交流的一个重点,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培养性交流,让年轻干部在多种环境和岗位上增长才干,逐步成熟。三是着眼于改善领导干部的工作环境,推行换岗性交流。干部使用的周期性规律表明:一个干部不宜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太长。时间长了,干部的求知欲和进取心势必弱化,工作上容易滋生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给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难度。因此,要通过干部换岗交流,为干部提供新的环境和岗位,激发他们新的活力。四是着眼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推行回避性交流。主要是“避亲避籍避熟”。有亲属关系的领导干部不安排在一个领导班子内或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直属单位内任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本籍干部任职,使领导干部从复杂的利益冲突和人际关系中解脱出来,全身心地投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XX基层干部任职回避自查报告

一、领导重视,部署安排到位

《暂行办法》是公司干部人事管理一部重要的规定,贯彻实施好《暂行办法》是人事工作的重中之重。规定下发实施以来,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市系统按照领导人员按照《暂行办法》中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要求领导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主动上报回避关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如实报告系统内近亲属工作情况,积极服从组织的回避决定,做公正履职,廉洁从业的表率。

二、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公务员回避规定》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我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增强全体员工学习领导人员任职回避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宣传。在宣传工作中,准确把握政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通过宣传,引导全体员工了解和把握领导人员任职回避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规定》 我公司按照《暂行办法》中的要求,进行了认真周密的自查自纠。今后,我公司将在人员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等系列人事工作中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实行回避。

《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领导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对加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巩固风清气正、和谐奋进的内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公司将以此次自查自纠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暂行办法》的学习、宣传力度,确保《暂行办法》在我公司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干部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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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任职回避规定

最高院今天发布实施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同时,北京市法院队伍建设暨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又传出消息:配偶或子女是律师,法院领导干部或一线法官必须离岗。

打造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隔离墙”又何止仅仅是法院的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因素不仅仅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更多来自上一级法院、政府、政法委等等的直接或间接干扰;即使在法院内部,亦有其不同领导、不同部门、不同内部人员的“指示”与“招呼”。不少基层法官对此亦苦不堪言,但又无可奈何。

当过十几年法官的知名律师张燕生说的好:法院应加强法官独立审判力度,建立法官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的审判机制,不应片面地把律师当作法院审判不公的替罪羊。

附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法发〔202_〕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 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 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造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隔离墙”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综述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并在全国法院统一施行。这一制度的出台,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在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关键部位打造了一道“廉政隔离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提升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制定任职回避制度的过程

《规定》出台,绝非一时的心血来潮或突发奇想,自202_年以来,就有一些地方法院针对个别司法不公的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相继探索建立了法官和律师互为亲属的一方退出机制。地方法院在实践中创立的这一机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王胜俊院长曾多次作出批示,明确指出“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和建立法官配偶为律师的一方退出机制,是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保障队伍公正廉洁执法是一项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随着反腐倡廉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日益关切,总结地方有益经验,建立全国法院统一施行的任职回避制度已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202_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研究小组,对各地法院建立“一方退出机制”的做法开展了专题调研,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法院的意见并反复论证修改后,最终公布施行。

制定任职回避制度的意义

法官与律师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由于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不同,二者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共同推动司法公正。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却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回避是举世公认的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而任职回避制度则是在现有回避制度之外,再造了一道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墙”,这对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防范司法不廉、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任职回避制度的建立,是对司法回避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不仅有利于引导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疑虑。

制定任职回避制度的依据

任职回避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央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一系列规定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如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共中央于202_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同时,中央纪委还曾于202_年至202_年期间先后印发了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三项制度规范,明确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规定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其组织处理”,并明确规定经商办企业活动“包括开办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等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任职回避制度正是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的。

任职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

《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为了防止人员更替给办案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同时考虑到因任职回避退出现有岗位的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妥善安置,《规定》明确: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

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十二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其具备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其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为了确保此项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人员的惩戒措施: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或将其调离现有岗位;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有隐瞒其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以及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等情况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于法院领导干部或法官的配偶子女表面上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而暗地里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该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或将该法官调离现有岗位,该领导干部或法官对其配偶子女的行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2:

北京法院将推最严回避规定 配偶做律师法官须离岗

配偶或子女是律师,法院领导干部或一线法官必须离岗。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本市法院队伍建设暨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将是近年来法官任职回避方面最严厉的规定。本市法院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司法回避制度,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防止人情关系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本市有不少“法官+律师”夫妻档,如果推行回避制度,很多一线法官须要离岗,将产生审判资源稀缺问题。

如此严格的任职回避,此前在上海、重庆等地已经有过试行。以重庆为例,法院在招录或调入工作人员时,把“单方退出”作为刚性前置条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不再作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的提名人选;已经担任领导职务的,要逐步清理,要么配偶、子女不再从事律师工作,要么本人辞去领导职务。据悉,因回避制度,试点地区已有多名法官因配偶是律师而被调离岗位甚至脱下法袍。

法官与律师不能同在一个家庭,能杜绝“打官司”变“打关系”的不良行为吗?

对此,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从律师行业竞争、社会大众公正和法官队伍建设三方面考量,实行回避制度利大于弊。刘律师介绍,一个和法院工作人员有关系的律师,代理案件优势明显大于普通律师是不可否认的现状,这样就造成了律师行业不公平竞争,为打赢官司,律师不追求完善证据,而是想方设法和法官拉关系,律师行业整体发展方向就会出现偏斜。

如果切断了法官对私情袒护的源头,那么,社会大众也就能接受公平的裁判,不会出现大量的因认为审判不公致缠诉缠访问题。

对于回避制度剥夺了法官及亲属择业权的质疑,刘律师表示,法官行业是比较特殊的职业,需要“耐得住寂寞”,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法官做出一定牺牲是正常的,就像公众人物要丧失一定隐私权一样。

当过十几年法官的知名律师张燕生则认为,法院应加强法官独立审判力度,建立法官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的审判机制,不应片面地把律师当作法院审判不公的替罪羊。张律师还建议,我国应该逐步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尝试从职业道德高尚、法律水平优秀的律师中选拔法官。她认为,我国毕业生直接走进法院,从社会阅历、财富积累、司法体会和法律认识等方面都局限了法官队伍的能力,导致法官容易受到外界干扰。

其他亮点

督察组将检查中级、基层法院

依据最高法院推出的审务督察制度,今年,市高级法院将向中级、基层法院派出督察组,着重督察审判作风、审判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通过督察督办工作,查漏补缺,强化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纠正和惩戒。市高级法院表示,将坚持每年对3到5个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进行日常巡查,同时,针对法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巡查。

各法院开通信访举报网站

本市法院还将进一步改进信访举报、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完善举报受理、线索核查和案件督办机制,中级、基层法院应开通信访举报网站,及时揭露、发现、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和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对于暴露出的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一查到底,绝不手软。(记者高健)

第三篇:任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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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回避制度

“我爸爸是某某法院的领导,我给你打官司肯定能赢。”今后,如果还有律师打着这样的旗号代理案子,那他肯定是在“假打”。

从今年开始,重庆市法院将全面推行法院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其配偶或是子女不能再从事律师职业,或者配偶子女继续当律师,则本人要辞去领导职务。

市高院院长钱锋表示,确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办法就是物理隔离,关键在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即只能实行单方退出,否则腰板永远硬不了。

钱锋称,今后在招录或调入工作人员时,将把“单方退出”作为刚性前置条件。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不再作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的提名人选。而已经担任领导职务的,要逐步清理,要么配偶、子女不再从事律师工作,要么本人辞去领导职务。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去当律师,要想在原来工作过的法院代理案子打官司也将行不通了。对此,钱锋提出了一条硬杠子:全市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均不得担任原法院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受两年离任年限的限制。同时,要严格限制离任法官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在原法院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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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法官任职回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五篇: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公务员法》是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的一个常见考点,尤其是近两年的事业单位考试,对此考点的考察比重逐渐加大。今天华图老师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公务员法》当中的“任职回避”。

考点一:应回避的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成的伴侣。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双方,即丈夫和妻子,互为夫妻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夫妻关系限于有效的夫妻关系,即曾经是夫妻关系而现在已经离婚的,不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他们和自己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鉴于人的寿命的有限性和公务员任职年龄的限制(18周岁以上),直系血亲的链条中同时担任公务员的人所分属的辈分并不会太多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即非直系血亲,但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份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关系。

4.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等;二是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岳母等;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如妯娌之间,或者与儿媳之父母等。

我们来看一道事业单位考试中的真题:

下列亲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任职或从事公务应当回避的是: A.小姨子 B.同学 C.老丈人 D.干兄弟

这道题当中,小姨子是妻子的姐姐或妹妹,因此是近姻亲。老丈人是妻子的爸爸,也是近姻亲,因此这一题选择A和C。

考点二:应回避的职务

1.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隶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2.不得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考点三: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即不得在原籍任职。我们来看一道事业单位考试的真题: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违反回避制度的是()A.李某为教育局审计科副科长,其姐夫为教育局局长

B.张某为某市档案局普通公务员,希望组织将其妻子调入本局工作 C.王某为青山县人,现任该县委组织部长

D.赵某为县地税局局长,其子在某乡税务所任税务员

A选项李某与其姐夫是近姻亲关系,并且李某从事的是审计工作,其姐夫是领导。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施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选项属于地域回避。B、D两项中关系人之间并不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张某及其妻子可能分别隶属于档案局不同部门领导,而赵某之子则受乡税务所所长直接管理。故该题选A和C。

以上就是为大家准备的关于“公务员的任职回避”的相关考点,特别是第一个考点中的亲属关系容易混淆,因此需要广大考生注意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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