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2号文库

交警备战清明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汇报

交警备战清明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汇报



第一篇:交警备战清明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汇报

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

交警备战清明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汇报

交警备战清明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汇报

一年一度的传统清明节即将到来,为确保清明节期间道路安全、有序、畅通,防止发生交通拥堵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针对清明期间人流、车流高度聚集、外出扫墓、踏青的人群日益增多的实际状况,xx交警以排堵保畅为工作重点,积极备战清明节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全力应对清明节期间的车流高峰和人流高峰。

一、超前谋划,周密部署。清明节前,大队以部署“3.28祭扫活动”为契机,及时召开全体民警会议,认真总结往年清明节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详细分析清明节期间自身辖区内极有可能出现人流和车流大的重点路段,研究相应的解决措施,继续加强交通疏导和路面管控力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从思想上时刻绷紧预防交通事故这根弦;全体民警取消休假,执勤中队民警全体上路,机动警力随时待命,同时,要求全体民警继续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的工作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清明节交通安全保卫战。

二、责任明确,突出重点。该大队通过对辖区各路段的交通流量进行分析,确定以蛮金二级公路、老省道212线以及城区各主要路1

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

口作为清明期间进行交通秩序管理的重点,继续严格实行大队领导和中队负责人分片包干、民警定点驻守的责任制责任制,结合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实行布控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合理部署有限的警力,保证一半以上的警力投入到路面;重点在城区、主干道、xx烈士陵园等路段流动巡查,疏导指挥过往车辆、祭祀群众、踏青群众安全有序流动;同时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巡逻管控,严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广泛排查,整改隐患。清明节前期,大队主动与安监、交通、公路等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对辖区内的各个路段、路口的道路及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的通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排查,重点对辖区墓区的祭扫点进行摸底调查,掌握祭扫点及其周边的道路状况,对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点段,提出整改建议上报政府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派民警深入学校、运输、涉危企业,要求企业在清明假期务必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客运车辆的车况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车辆存在的问题,并加强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安全教育。

四、强化宣教,营造氛围。连日来,为努力营造“平安清明”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大队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积极向群众宣传春季道路交通的特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驾车、外出活动时需注意的事项,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同时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宣传工作,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组织民警深入辖区企业、社区及客运场站广泛开展宣传,温馨提示群众注意出行安全,不要乘坐报废2

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

车辆、低速载货汽车前往祭扫,切实把自身的安全放在首位;在清明期间,大队将通过微博和交通广播电台及时发送路况信息,提示广大群众避开车流高峰路段、时段,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出行路线和时间。

五、热情服务,规范执法。清明节期间,大队要求执勤民警在清明安保期间切实增强文明意识、服务意识,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民排忧解难,认真开展便民利民活动,积极主动、方便快捷地为扫墓群众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避免与群众发生争执;在清明安保期间,要求路面执勤民警要以指挥疏导车流、人流为主,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中注意方式方法,针对不同群体、不同的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的,以人性化教育为主,从轻处理,重在教育,坚决杜绝不文明执法引发的各类矛盾,树立良好的交警形象;发生交通事故时,要做到快出警、快施救、快处置、快疏通,严防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

六、合理安排勤务,完善预案。大队根据近期全国关于特大事故的通报,及时完善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交通群体事件应急处置、恶劣天气的交通应急处置等应急机制,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明确值班备勤人员和带班领导,充分保证信息渠道畅通,确保一旦发生恶劣天气或其它交通突发事件,能迅速启动工作预案,能迅速做到政令、警令上传下达,能迅速组织警力,通过采取分流、封闭等交通管制措施,确保清明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更多精彩范文点击主页搜索

第二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

2007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

作者:DO1202-10 来源:市交警队

浏览字体:

二00七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省交警总队和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的正确领导下,支队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压事故、保畅通为目标,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以综合考评为载体,突出服从服务衡阳经济发展、构建“平安、和谐衡阳”这个中心,在队伍建设上谋发展,在安全管理上做文章,在执法质量上下功夫,在事故预防上着力,在“三基”工作上求突破,全年交通事故同比全面下降,城乡道路交通畅通有序,队伍形象明显改观,群众满意率大幅度提高,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步和发展。

一、强化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一是政治建警有新提高。一年以来,支队以“大整顿”、创“三好班子”和“四反”教育为契机,始终把领导班子建设放在队伍建设首位,从严治长,大力推行“一岗双责”和责任连带追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重大事情、原则问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了以过硬的班子带出一流的队伍,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加强。

二是从严治警有新举措。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支队实际,先后部署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理念、提素质、树形象”、“当人民警察,为人民执法”、交警系统“大整顿”和“四反教育”等系列教育整顿活动;组织集中观看了《堕落的灵魂》、《金钱的背后》、《公仆》等警示教育片;安排副科实职以上干部以及“窗口”民警到雁南监狱接受警示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警令禁令,进一步端正了广大民警执法指导思想,杜绝了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支队还先后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移动抄牌、测速的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交警执法形象的通知》、《案件审核审批规定》等规章制度,并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实施了精细化管理考核,完善落实了值日警官及法制专干工作机制,继续加大了警务督察和责任连带追究扣分制度。全年共组织现场督查1万余人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9个(件)、政协委员提案25个(件)、信访件64个;评选“十佳民警”87人。全年没有发生民警重大违法违纪和涉枪、涉密案件,也没有因违反“五条禁令”、“四条禁令”被总队以上督查发现或挂牌督办。

三是素质强警有新水平。坚持“干学对照,缺补对应”原则,严格落实“三个必训”,组织民警参加了各类学习、培训和考试,举办了乒乓球、拔河等比赛,进行了交通手势指挥操、队列演练、射击、擒拿格斗等训练,并通过送法到基层、法制授课、举办主办民警资格考试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了民警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全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50余期,培训民警1000余人次;市区282名交通民警参加市局组织的主办民警资格考试,其中264人成绩优秀。

四是文化育警有新气象。在紧张的工作过程中,支队坚持做到张驰有度,适时地组织民警开展篮球比赛、知识抢答赛,丰富警营文化生活,为民警提供一个互相交流、互相学习、共同促进的平台。

五是从优待警有新突破。在干部级别待遇方面,今年4月,支队有36人解决了正科级职级待遇,61人解决了副科级职级待遇。在民警福利待遇上,切实落实民警强制休假制度,坚持一年一度的身体检查,保证民警身心健康。

二、强化交通安全管理,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成效明显

今年来全市共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846起,死亡325人,伤1101人,直接经济损失325余万元。与去年同比,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分别下降32.8%、8.19%、36.25%和24.25%。

(一)持续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畅通工程。按照《湖南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工作方案》和《2007年湖南省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及其配套评价指标体系,支队加强汇报,积极协调,并通过采取加大资金投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整改治理公路隐患点段,优化道路基础设施,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组织专项督查等措施,大力开展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实施畅通工程工作。目前,市城区“畅通工程”被评为C类三等管理水平。

(二)持续推进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按要求将9座以上的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校车纳入户籍化管理,并将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保险等管理数据纳入省重点车辆管理系统,并做到及时更新;责任民警落实管理措施,加强了与车主和驾驶员的沟通和联系,进行了跟踪管理。对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落实了督查管理具体责任人。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责任倒查和追究。目前,纳入客户化管理的重点车辆已达4322台,其中客车3175台、危化品运输车辆车183台、校车254台;纳入客户化管理的重点驾驶员5820名。

(三)开展公路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点段治理。支队积极争取政府重视,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工作进度,强化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整改治理,按期将排查的29起事故多发点段全部治理到位。省交安委督办的S315线整改已明确由市公路局和衡阳县政府负责,规划投入1100多万元,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之中。

(四)强化车驾管源头管理。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和省交警总队的统一部署,支队以开展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为载体,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所业务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全面提高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目前已有的四个县级车管所全部达到了三等车管所的标准,并呈报总队批准挂牌。同时,支队还严把“培训关”、“考试关”、“发证关”,筑牢预防事故的第一道防线,认真清理车辆和驾驶员档案,确保病车不上路、不合格驾驶员不上路。

(五)加强对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县乡级道路是交通管理的薄弱环节,对此支队积极应对,探索建设农村交通管理新机制,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县级车管所下乡办理业务,县级交警大队也千方百计、各辟蹊径加强对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祁东县大队为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由县公安局牵头授权给19个农村派出所管理本辖区内的摩托车、乡村线路客车、清理报废车、农用车载客、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宣传,并由县局下文将派出所交通管理纳入考核内容。

(六)大力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支队先后多次开展全年性的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常德桃源“10〃1”特大事故发生后,支队认真贯彻落实刘金国副部长的重要指示和总队“10〃3”会议精神,努力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切实落实客运企业联检互查工作,扎实开展集中整治,确保没有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强化路面管控,深入开展各种专项整治

为强化路面秩序的管控,支队建立了对辖区交通秩序全面分析制度,科学制定了交通分流、疏导预案,将城区、各县市区中心城镇和国、省、县道作为管控重点,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路面监控与严格查纠并重,确保了道路交通秩序井然有序。

一是优化城区勤务模式,全面推行责任制。支队推行民警责任路段、责任点、责任线制度,将支队机关1/3和大队2/3以上的警力压到路面,在原女子岗台等5个形象点手势指挥交通和点线面结合的基础上,增设6个交通示范点和11个高峰点,由支队机关民警轮流值守,并将大队警力向次干道、城郊结合部延伸。

二是突出日常管控,重点路段重点布控。派警在国省道、重点旅游线路、景点和市区解放路、船山路、中山南北路、蒸湘路、蒸阳路、东风路等主、次干道以及各县市区中心城镇,不间断地巡逻查纠交通违法,并对城区火车站、晶珠广场、西湖饭店等交通流密集点段始终保持严管重控。

三是圆满完成春运安全保卫任务。在历时40天的春运工作中,我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在党委、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和公安厅有关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早计划、早部署,重抓落实、周密布臵、综合治理,全力以赴开展春运安全保卫工作。据统计,2月3日至3月14日,全市共出动警力5522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1万余份,悬挂横幅和张贴各类宣传标语共3216条(张),发放《春运车辆临检合格证》5953本,《客运车辆春运准驾证》3462本,检查客车2.1万辆次,卸客转运4021人次。全市共发生交通事故113起,因事故死亡47人,伤159人,直接经济损失348520元,与去年同比,分别下降43.5%、2.08%、44.79%、61.98%。无道路交通拥堵和大的涉路治安刑事、公路“三乱”案件发生,维护了辖区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确保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四是加强重点时期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针对“两会”以及“清明节”、“五.一”、“十.一”等重点时期的不同特点,全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早部署,精心组织,科学布警,有针对性地抓住各个时期的重点对象、重点时间、重点路段以及重点车辆,以路面防控为重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坚持宣传教育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强化公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管理,全体公安交通民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放弃假日休息时间,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全力以赴奋战在全市道路交通管理第一线上,确保了各个重点时期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平稳,为人民群众节假日出行创造了良好的交通环境。尤其是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10月6日早上7时许在京珠高速潭耒段发生一起因煤气运载车翻车泄漏起火而引起的高速公路封闭事件,导致所有车辆都绕道国省道通行,107国道衡南至耒阳段、320省道耒阳段交通压力陡增。支队党委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道路交通分流和疏导工作预案,迅速调集警力,支队长李衡率领其他党委成员分赴各个交通拥堵现场,用民警一道参与事故路段疏导保畅工作,昼夜奋战近20个小时,确保了事发路段耒阳、衡南境内车辆正常通行,没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和刑事、治安事件。共疏导指挥过境车辆达20万辆,出动警力近400人次、警车60多台次。

五是持续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支队先后组织摩托车交通违法、无牌无证车辆、低速载货、“五反”、“创安”严打、“决战70天”、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大会战、摩托车专项整治等40余项次不间断的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抓出成效,支队领导分片负责,亲自带班到路面一线检查指导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在各次专项行动中,抽调机关警力充实各个基层大队、中队,运用移动电子警察、测速仪、酒精检测仪、摄像机等现代化设备,采取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白天与夜晚相结合以及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等方式,加大路面监控力度,提高民警管事率,强化路面执法,增强执法力度,严查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持续保持交通秩序整治高潮。全年共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5万多起(次),治安拘留407人次;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起,刑拘12人,逮捕5人。

六是圆满完成了各级交通安全警卫工作。今年以来,支队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内紧外松、形式自然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圆满完成了李长春、曾培炎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委书记张春紧、省长周强等领导来衡、南岳国际寿文化节暨湖湘文化旅游节等各类大型警保卫工作任务40余次,其中一级警卫一次,二级加强警卫一次。在警卫护卫过程中,参战民警充分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全力投入到交通安全警卫工作中,确保了警卫车队的安全、畅通,展示出了衡阳交警的良好风貌,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评价。

七是抗洪抢险工作取得全面胜利。8月21日、22日“圣帕”台风来袭衡阳,衡阳全境暴雨不断,许多国道、省道及城区、乡镇道路被淹,一些山体发生滑坡阻断交通通行。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衡阳交警支队党委迅速应对,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出紧急通知组织全体交警齐心协力抵抗洪魔。支队长李衡、政委何湛等支队领导分赴各县市区尤其是重灾区,亲临一线指挥调度、疏导道路交通,抢救被困群众。参战民警众志成城、昼夜奋战、齐心抗洪,舍小家、顾大家,有力确保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期间,未发生一起因交通疏导不力而引起的长时间堵车事件。

四、强化基层基础,狠抓“三基一化”建设

按照总队和市局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总体部署,支队从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深入推进了基层基础工作。

一是加快科技强警步伐。支队联系各大队的网络光纤已由2M扩容至8M;并顺利完成了科目三考试改革和机动车检测系统改造;购进了一批科技设备用于驾管、车管、检测和监控系统,提高了科技管理水平。目前,支队本级百名民警拥有公安网注册计算机率达到80 %以上;市城区共建有16个 “电子警察”系统;除衡南大队外,耒阳、衡东、衡山、南岳、衡阳县、祁东、常宁等大队均已开通启用“电子警察”和交通管理监控中心;衡东、衡山、衡阳县大队各建有1个“电子卡口”。

二是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队注重内外兼修,不仅加强了对交通管理基础设施的完善和维护,而且更加规范了支队内部硬件设施建设。今年城区共新增交通指示标牌100块、旅游指示标牌42块,施划临时停车泊位286个,更换信号机路口5个,更换交通分流隔离墩200个。支队还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如期完成了交通指挥中心工程的基建工作,新的办公大楼已于2月5日正式投入使用,缓解了支队人员多,办公室紧缺的境况。同时,民警家属楼也已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是狠抓“一队一所一岗”建设。年内,衡东新塘中队、衡山东湖中队、衡阳县三、四、五中队、南岳半山亭中队办公房建成(购买)或投入使用,衡南交警大队及其巡逻、事故中队办公房完成主体竣工,其他县市区大队及其有办公房的中队全部完成外观标识改造。大队和中队直接参与执法民警分别占总警力的85%以上。全市各县市区大队基层交警中队共配有56名中队长、18名指导员,其中53人解决正、副科职级待遇,占总数的71.62%。车驾管部门严格规范办事程序,落实好领导监督民警、民警监督领导、民警监督民警的机制,有误就改、有错就纠,堵塞了漏洞,防止了暗箱操作。落实值日警官制度,每天派一名民警维护办证大厅秩序,驱赶混入办证大厅的“证托”,各窗口拒绝办理“证托”人员的车驾管业务,业务领导岗对“证托”办理的业务不批字,提倡驾驶人、车属人本人办理,采取“堵、赶、拒”和岗位互相监督,有力打击“证托”的非法活动,净化办牌办证环境。为方便群众,车管所还设立了“阳光栏”、工作台牌、告示、便民咨询窗口、领导值班台、群众办事等候区,车驾管部门还特别印发了十一种车驾管业务“导办卡”,引导群众轻车熟路办业务,设立了电脑触摸屏,介绍办事程序。目前,耒阳、衡阳、常宁、衡山、祁东各建成1个车管所并达到三等管理水平。事故处理岗建设也不断推进,支队从受案、立案、车辆扣押、责任认定、处罚、结案、放车等环节层层把关,建立完善了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同时,强化教育培训,确保事故处理民警全部持证上岗,80%以上的路面执勤民警已具备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资格;同时积极开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稳妥处理事故当事人的上访上诉。今年以来,全市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46起,侦破41起,侦破率达89.13%;事故上访处结率和息访率达到100%。

四是努力搞好文秘、信息调研和信息反馈工作。紧紧围绕全市公安交通管理中心工作,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加强文秘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上传下达,确保警令政令畅通,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全市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服务,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全年共在总队以上网站采用工作信息445篇、调研论文56篇,其中被部局网站采用文章6篇,支队信息及各类文章在总队网站采用量排名全省第四。

五、强化交通安全宣教,进一步提高群众文明交通意识

1、积极开展重点时期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今年来,支队围绕各个重点时期,结合交通管理各个阶段的专项整治行动,先后开展了春运、清明、“五一”、“十.一”黄金周等各项规模较大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加强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推动各项整治工作开展。

2、积极拓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层面。支队在交通管理业务窗口、农村和人流、车流集中的地方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固定站、点,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了交通安全知识讲座、违法信息曝光台、交通管理业务咨询解答热线、咨询服务栏目、“交警直播室”、“关爱生命,平安出行”等专栏专刊,大张旗鼓地开展了全国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日活动,并针对驾驶人、中小学生、农村居民、交通违法行为人和事故当事人以及旅游区开展了重点宣传。支队还聘请零就业家庭成员为交通协管员,在城区各个主要路口对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进行管理,宣传交通安全知识。9月21日,支队投入近10万元,联合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市汽车行业服务协会和市西湖公园等单位,将西湖公园创建为交通安全宣传主题公园并将该园旁边的古汉大道和明翰路打造成交通安全宣传“一条街”。全年累计投入资金近160万元,编印下发各类宣传资料100余万份,挂图巡展4052场次,播放光盘6120场次,上安全课7312场次,举办各类主题鲜明的大型宣传活动21场次,开辟宣传专栏专版27个,在新闻媒体和工作网站刊发信息1500余条。

六、强化执法质量,法制建设更加规范化

支队牢固树立“抓法制就是抓全局,抓法制就是抓队伍”的工作理念,把执法质量、执法水平作为考核队伍建设、衡量业务工作、检验“三基一化”成效的重要标准,不断夯实法制工作基础,创新法制工作方法,注入法制工作活力,拓展法制工作深度,提升执法工作质量。全年共办理行政拘留案件477起,行政复议案2起,行政诉讼案件5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起;执法服务队下基础大队和科室授课33场次,下车属单位、学校和部队授课15场次。

一是以执法管理为基础,健全法制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始终把法制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臵于优先保障、优先强化、优先发展的位臵,并建立了从支队、大队领导、法制专干到办案单位负责人和主办民警五级执法质量责任目标管理体系,逐级签订执法责任状,严禁越权越级审批(裁决),同时坚持“谁审核谁负责”、以及案件负责人和承办人终身负责制原则。形成诉讼案件,审核把关领导和法制民警一起出庭应诉,发生执法问题,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二是以法制培训为重点,健全培训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针对少数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罚款、轻教育现状,以开展“大学法”活动和举办“主办民警资格”考试为契机,结合执法质量考评发现的问题,贴近实战,狠抓业务培训,增强执法办案的证据、时限、程序意识,切实提高了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三是以执法考评为导向,健全考核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执法过程监督。先后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等对交警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加大来信来访来函来诉的回复、复核力度,对反映属实存在执法过错的案件和不当许可,责令立即整改和反馈处理结果。并坚持每月自评、季度考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实行以正常工作为主,日常考评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采取平时考核、随时计分,年终汇总、综合评估的办法,将考评工作融入日常执法之中,切实将执法问题解决在平时。

四是以执法水平论实绩,健全奖惩工作机制,不断激发执法工作活力。以执法工作为主线,将执法质量、绩效考核和精细化管理结合起来,并与民警的政治、经济利益挂钩,严格“问责”追究,最大限度杜绝执法问题发生。去年11月以来,市城区分别有3起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案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其中诉讼案件全部胜诉,复议案件维持2起,撤销1起。七、二00八年工作打算

(一)以创“三好”班子为龙头,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支队、大队思想意识建设,促使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思想观念,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努力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开展评选优秀基层领导和“好班子”活动,树立团结实干、开拓进取、廉洁自律、无私奉献的大队领导和大队领导班子的标杆,推进大队领导班子建设,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二)继续以“三基”工程建设为重点,切实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1.开展交通法律法规、交通违法处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培训,培养一批业务能手。

2.推行“值日警官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站式”等举措,努力打造服务型警队。

3.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配强配齐中队领导班子。

(三)进一步深化勤务制度改革,继续探索适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勤务管理模式。借机构改革的平台,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激发队伍活力,化解矛盾,构建和谐,让想干事的有机会,会干事的有岗位,干成事的有地位;下沉警力,确保县市区大队等实战单位警力和实战单位直接参与执法执勤人员分别占总警力的85%以上;对在政工、车、驾管、检测、行财、事故等热点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领导及民警按要求轮岗交流。

(四)深化人、车、路整治,全力以赴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1.强化对重点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客运、危险品运输、公交、出租车等运输企业对所属驾驶人每月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交通安全教育;对有交通违法或发生交通事故的营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教育;建立驾驶人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通报制度。

2、强化对客运车辆、摩托车、校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五类重点车辆的交通安全治理。牵头组织实施摩托车交通违法综合治理。

3、强化对事故多发点段及危险路段的管控。协同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当地政府督促交通部门按计划完成新增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改。

4、抓好“四个运输高峰”的整治。春运、“五一”、“十一”和“两会一节”期间,督促运输、旅游企业严格客运准入机制,严格参运车辆及驾驶人资质审查把关。

5、健全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制度,加强对事故规律、特点的研究,找准事故下降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有效遏制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

第三篇:道路交通管理发言材料

强化责任意识,创新管理机制,努力维护团

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133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各位领导、同志们: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职工群众生命财产,事关团场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133团历来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目标,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不断提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整体水平,道路交通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现将我团在道路交通管理上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牢固树立安全首位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该说不缺思路、不缺办法、不缺措施,要说缺,缺的还是责任和落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就是要在抓责任和抓落实上狠下功夫。

133团党委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详细部署安排全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细化分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任务目标,确保了安全工作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团安全科、农机监理站、驻所交警中队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和目标管理考核,推动责任和工作“双落实”。

要求每个单位设置1名交通安全“兼职协管员”,具体由各单位政工员、机务副连长兼任,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情况进行摸排登记,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制止、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参与维护道路设施及交通秩序,大大加强了监管力量。

二、广泛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安全意识,营造人人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事实表明,一些本可避免的交通事故之所以会发生,是和人们的交通法律、法规知识淡薄,安全意识淡漠不无关系的。因此,只有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人懂法、守规,从思想上重视交通安全,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我团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为主线,不断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通过悬挂宣传标语,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图片,散发宣传传单,播放警示教育片和进行交通安全咨询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是在冬闲季节,利用“科技之冬”职工培训之机,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单位,对职工群众进行交通安全相关法规知识的宣讲。

二是严格源头管理,抓好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大力发展机动车驾驶员成为会员,全团目前已有会员750余人。抓好会员的法律宣传学习和服务工作。

三是切实解决职工群众购车办证难的问题,通过在摩托车销售点设立代办服务站,为购车职工代办车辆购置税缴纳、车辆落户等业务,方便职工群众为车辆办理落户和咨询相关事宜。

四是利用民族节日到少数民族单位广泛开展安全宣传。五是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五进”活动为载体,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普及率,进一步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团安全科牵头,联合农机监理站、驻所交警中队深入加工厂、连队、学校、社区开展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发放安全宣传单、交通安全报等资料,并组织交通协管员深入家庭进行安全宣传。

六是结合“安全月”,建立并巩固了交通安全宣传阵地,不断推出交通安全宣传主题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加强宣传,全团广大职工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维护交通安全的自觉性逐步提高,全社会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三、明确重点,齐抓共管,努力促进团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1、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团场出台了《一三三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团安全科、农机监

理站、派出所驻所交警中队,加大对人员、车辆、道路、交通运输等的监管力度,加大值勤力度,严格执法。无证驾驶、“黑车非驾”、超速、超载、超限、非法载人等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大大降低了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2、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管理和安全防范。结合年初春运高峰,在全团开展保安全、保畅通、迎春节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学校开学前,对学校周边安全进行专项整治,肃清学校周围的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出行安全,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春耕春播和“三秋”期间,人流、物流增多,是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期,团安全科、农机监理站、派出所交警中队等相关部门抽调骨干联合行动,加大巡逻值勤力度,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团场交通事故主要是摩托车事故,占交通事故总量的90%以上,因此我团将摩托车违法专项治理贯穿交通安全管理始终,开展涉牌涉证专项整治。对团劳务市场、农贸市场乱停乱放车辆进行了重点整治,对占道经营现象进行集中整治、清理;对辖区路面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客运车辆超员、酒后驾驶以及拖拉机、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通过一系列的专项治理,我团的道路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观,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3、增加安全设施投入,在事故多发路口增加警示标志,在重点路段铺设了减速带,提醒人们注意交通安全,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避免事故发生。

在实践中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团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机动车辆的迅猛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然任重道远,还需要我们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今后我们结合团场实际,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基层单位主体责任,把摩托车、农用车交通违法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团场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同时要加大交通安全管理资金投入,有效改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我们会一如既往的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为提高我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第四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汇报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各位领导来我县检查和指导城区交通管理工作,下面我将交管大队在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做一简要介绍。

一、城区基本情况

1、我县城区分为新老城区两部分,老城区为6.56平方公里,新城区已建成4.2平方公里,老城区辖区内共有主干道10条,新城区已建成主干道6条,次干道2条。城区内中小学校8所,幼儿园33所,辖区人口81281人,老城区道路建设,现已建成“三横三纵”的主干道网络系统,“三横”为交通路、建昌路、九岭大道,“三纵”为人民路、豫宁路、协和大道。县城道路为水泥路面,道路总长39公里,主干道13条路宽26-34米,次干道10条,路宽7-14米,主干道交通标志348块施划交通标线57公里,设置交通信号灯路口12个路口灯控率达到85%。同时,根据道路和环境特点,使用物理渠化手段,设置了交通护栏和绿化隔离,临街单位门口平交路口,减速龚46处,按照国家公安部建设部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中所执行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我县城市道路及交通标志和标线等设施建设已达到“畅通工程”D类城市一等水平。2004年,我县城市交通管理已通过国家“畅通工程”D类城市二等水平验收,成为江西省第一个进入二等管理水平的县级城市。

2、城区交通秩序管理

城区是一个县的政治文化中心,随着经济的发速发展,人生路矛盾日益突显,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集全警之力、全警之智,充分调动城区交管中队工作的积极性,从警力、装备、配置上方面给予倾斜。主要是做好七个一。

(1)一种手段:即专项整治与常态管理相结合。

在城市交管理上,必须依靠市民理解支持,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模式,提高市民素质,一是围绕城区景区化的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交、出租车和单位宣传栏,对城市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进行正面引导宣传。二是建立了城区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按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要求成了每个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落实了交通安全协助管理人员在城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三是在城区高峰期采取集中整治,逐个路口管理,平峰期流动巡逻及充分利用“相机拍、手工锁、车辆拖”的方式,大力开展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四是针对不定期邀请城管、运管、工商等部门,对城区交通秩序进行专项整治,采用专项整治和常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交通秩序安好。

2、一种理念,即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预防事故是交管工作稳定的基础,我们的做法是经常性地科学安排,组织警力、深入社区、开展不定期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帐,落实隐患整改单位,及时消除了事故安全隐患,二是针对人大、政协委员提案,逐个进行调研,限期回复整改在管理上,特别是加强了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整治,全面排查交通安全稳定,尤其是接送学生校车进行严查严管,确保了校车安全运行,在学校放学高峰期,每天安排1-2名警力在校门口进行驻点执勤,确保城区和学校、周边秩序良好,较好的预防了事故的发生。

3、一种途径,即让科技强警之路,走得更好。

为了适应新时期多变,复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大队肯投入,在城区路口,出城卡口,全部安装了电子监控,即加大了管理水平的科技力度,同时也为侦破交通逃逸案提供了有力保障,走出了一条科技强警之路。

4、一项基础,即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扎实推进。一是在城区主要街道完善了各种交通安全温馨提示语。二是在辖区交通流量大、人多热闹多的公路沿线、学校、广场、厂矿、企业等公众场所悬挂了交通安全宣传横幅。交通安全法宣传工作在农村、社区、单位、家庭和学校全面铺开。

5、一种方式,即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定期深入我县客运企业即公交和长运公司,定期为辖区客运车辆驾驶人、车主召开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工作会,强化了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杜绝了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源头上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较好地预防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6、一个责任,即推行人性化执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执法是一门艺术,路面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做到文明、规范,先后开展了“敬好一个礼、说好一个请、用好一句话、多带一份笑、敬上一杯水、多请一声坐”和“作一次换位思考”等以服务群众、文明执勤为主题的“七个一”和“看谁工作主动性强,比勤奋率高、看谁管理能力强,比纠章率高、看谁责任意识强,比守法率高、看谁服务意识强、比满意率高”的工作效能“四看四比”活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人性化执法深入人心,警民关系得到较好的促进和发展。

7、一个保障,即圆满完成各类警卫保障工作,树立交警形象。各位领导、打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创建文明、和谐的“山水武宁”,还需要我们作更多的工作,在此,恳请各位领导对我县交通管理事业的发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

第五篇: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云政发〔1991〕155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七章 道路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和各种专用公路,以及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

车属单位(车主)应当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责任制。

机关、军队、团体、厂矿和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号牌和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拆卸、扣留、收缴或者在证件上记录。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 车辆

第九条

车辆落户、过户、转籍、移动、变更、改装、改借、重领或者冒领。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凡领有我省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必须在车门两侧漆喷单位名称和自编号,车厢两侧漆喷载质量或者载客数;货运机动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必须在因厢后栏板外侧漆喷本车放在牌号或者挂车牌号,并经常保持字迹清晰完整。

第十二条

机动车需漆喷单位代号或者行业标志的,必须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经国务院各部门批准的全国统一定型产品的行业标志除外)。

第十三条

不准在车辆外表漆喷、粘贴图案或者广告。

第十四条

出租车两侧车门必须漆喷单位名称,安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或者标志,车窗不准挂窗帘、安装有色玻璃或者粘贴有色薄膜。

第十五条

大小客车、油罐车、救护车以及其也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都必须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必须安装牢固,取用方便,随时有效。

第十六条

上道路行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必须安装前照灯、前后转向灯,并保持齐全有效。

第十七条

除国家统一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外,不准在车辆上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十八条

拖带挂车应当执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拖带挂车的教练车还必须安装有效的副制动器等安全设施,车辆前后必须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九条

拖拉机类车辆不准改轮调整,改变原厂设计的速比,提高车速。

第二十条

机动车号牌的安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式号牌、教练号牌、试车号牌安装在车体前端中部或者偏右位置,后端中部或者偏左明显位置;

(二)临时号牌、移动证、补牌证、养路费缴讫证(免费证),粘贴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但不得妨碍视线;驾驶室无挡无玻璃的,应当随身携带。带他证件、标志及物品不得在挡风玻璃范围粘贴、悬挂和堆放;

(三)挂车号牌安装在车体后端中部或者偏左明显位置;

(四)集装箱车必须在车辆后端悬挂金属板放大牌号;

(五)二、三轮摩托车的号牌安装在挡泥板上,正三轮摩托车的后号牌安装在车辆后端或者后左侧;

(六)大、中型拖拉机号牌安装在拖拉机前、后端的明显位置;

(七)手扶式及小型拖拉机号牌安装在挂车前挡板左侧,后号牌安装在车箱栏板明显位置。

非机动车号牌应当安装在明显位置。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号牌必须齐全,号牌不准遮挡或者倒挂。

第二十二条

军队、公安、武警车辆号牌,除军队、公安、武警使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我省机动车辆跨地、州、市或者到省外驻点运输三个月以上的,车属单位(车主)必须到驻点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管理,并报告原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省外机动车辆进入我省驻点运输三个月以上的,必须到驻点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领取牌证,并按期接受检验,无牌证或者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准赤足、赤背或者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驾驶车辆;

(二)驾驶车辆时,不准戴耳机、耳塞,不准向车外抛物;

(三)服用足以影响驾驶技能的麻醉、兴奋等药物后,在药力直接作用的时间内不准驾驶车辆;

(四)不准伪造、涂改、转借、挪用、重领、冒领驾驶证等有关合法通行的证件,遗失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按规定申请补发;

(五)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准驾驶装载超长、超宽、超高等物品的车辆;

(六)驾驶装载超过道路、桥、涵负荷又不可解体的超重物品的车辆,应当先报经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上道路行驶;

(七)按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分配到地方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持军队、武警驾驶证的,不准驾驶民用机动车,持地方驾驶证的,不准驾驶军队、武警机动车。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驾驶员因执行任务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治安、消防、警卫部门的驾驶员因执行紧急任务,必要时,可以驾驶与准驾记录相符的同类军队、武警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除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货车,货厢不准载人;

(二)不准驾车牵引车辆,不准驾驶机动车试车;

(三)不准驾驶装载超高、超宽、超长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四)不准驾驶载客的长途客车;

(五)驾驶大型客车(只限于城区行驶的公共汽车)和营业运输的小客车载客时,必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离开原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辖区范围到外地驻点驾车或者受雇驾车三个月以上的,必须报告原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外地机动车驾驶员(含省外到本省的驾驶员)驻点或者受雇驾车三个月以上的,必须到驻点或者雇请单位(雇主)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管理。

第三十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损坏公路设施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听候处理。严禁伪造、破坏现场或者驾车逃离现场。

车辆行经事故现场,驾驶员应当主动停车,协助抢救伤员,听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准强行通过,损毁事故现场。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严重违章、肇事的驾驶员可以进行部分科目或者全部科目复考。对审验或者省外转入的驾驶员发现有疑问的,应当进行有关科目的复考。

第三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骑、驾车辆时,必须沿进行路线靠右行驶,禁止逆行,禁止在人行道上骑车;在划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禁止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临时不能通行时,准许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或者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行进;

(二)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存车处或者指定地点,未设存车处的地段,必须停放在人行道以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三)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在车行道、人行横道上停留;

(四)骑自行车必须坐在座位上;

(五)非机动车不准推拉车辆或者被车辆推拉。

第四章 车辆装载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载运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时,必须封盖严密,如有溢漏、泼散,必须立即停车密封并及时清除溢漏物;

(二)载运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由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熟悉道路的驾驶员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规定的速度行驶。包装应不牢固,不准与其他货物混装。应当有专人押运,不准搭乘其他人员。沿途停车时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体,装卸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三)客运汽车车顶上设有固定行李架的,其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客车不准超过四米,小型客车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和长度不准超出行李架;重量不准超过原厂标定的载质量;

(四)机动车车身的外部不准悬挂、捆绑超出车体的物品;

(五)二轮摩托车载物时不准载入,载质量不准超过七十千克;侧三轮摩托车载物时,载质量不准超过一百千克,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和长度不准超出车斗,所载物品不得影响驾驶员操作。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货厢栏板高度不足一米的,乘坐人员不准站立;

(二)大型货运汽车运输货物运距不超过五十公里时,车厢内准许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必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货运汽车的挂车内不准乘人;

(三)短途运输的大、中型拖拉机挂车准许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以及三轮汽车,准许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一至三人,并必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四)手扶拖拉机不准经营客运。空车短途行驶,准许乘坐一至六人,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运行的技术要求;

2、驾驶员必须有二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3、必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

(五)手扶拖拉机重车在留有安全乘坐位置的前提下,准许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一人;

(六)手扶拖拉机的驾驶员座位两侧不准坐人;

(七)二轮、侧三轮摩托车驾驶座前不准坐人,不准满载后又附载物品。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街道骑自行车不准带人,但安装有安全座椅的,可以载八岁以下儿童一人。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导向车道的交叉路时,必须在距离路口一百米至三十米内的地方按标志或者导向箭头所示方向变更车道。

第三十七条

受限制驶入城区的车辆,需要驶入城区街道时,必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方可驶入。

第三十八条

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道路时,必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清运粪便的罐车、垃圾封闭车、绿化水罐车,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的限制。

第四十条

机动车通过村镇、人口稠密路段必须注意安全,按照交通标志规定的速度行驶,无限速标志的,小型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四十公里,大型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三十公里。

同向行驶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需左转弯时,应当在距离路口一百米至三十米处开左转向灯,减速靠路中转弯,不准妨碍直行车或者右转弯车行驶。

第四十一条

各种车辆在行进中遇有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权的执法人员发出停车信号时,必须在距指挥人员十米至五米处靠右依次停放。

夜间遇有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有权的执法人员发出停止信号或者手持红色信号灯面对来车上下移动时,前方车辆必须在距指挥人员五米处靠右依次停放。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夜间行驶,在没有路灯或者路灯照明不良时会车,不准以防雾灯代替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四十三条

车辆在狭窄的傍山险路会车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有让路条件的一方应当主动让对方先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牵引车辆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必须开危险信号灯或者示宽灯、尾灯。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长、宽、高超过规定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总质量超过道路、桥、涵负荷时,还应当报经市政府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方可通行。

第四十六条

大型客车白天连续行程在四百公里以上或者驾驶员连续驾车八小时以上,夜间边疆行程在二百公里以上或者连续架车五小时以上的,必须有相同准驾车类驾驶员换班驾驶。

第四十七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车辆使用警报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可使用;

(二)两辆车以上一道行驶时,第一辆使用警报器,第二辆以后的使用标志灯;

(三)警报器及标志灯具的音调、颜色、形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不准在城市道路上使用;

(五)不准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方、路段使用。

第四十八条 指挥交通的开道任务,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担任。特殊情况下需要由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担任时,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首长决定;跨地、州、市的,必须报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行进中,遇前方交通受阻时,必须在本车道或者靠右依次停车等候,不准并列停车,不准穿插或者超越。在疏通交通时,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按顺序通行。

第五十条

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时,必须遵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在环形道、单行道、商业集中路段、步行街和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不准停放车辆;

(二)路面宽度不足十米的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障碍物对面一侧前后二十米内的路面不准停车;

(三)同向车辆不准两车并列停车;

(四)在允许停车的街道和公共汽车、职工接送车到站(点)停车时,前后轮距离路边缘或者站台不得超过四十厘米。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必须将车移至安全路段并按规定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或者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必须开示宽灯、尾灯。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制造、改装、修理等单位,对新制造、改装或者修理后的机动车,需上道路试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不准乘坐与试车无关的人员,不准载运物资;

(三)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

(四)车体前后必须悬挂试车号牌;

(五)试车距离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五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人行道上进行妨碍他人通行的活动;

(二)醉酒的人、精神病患者、行动不便的人和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时,必须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照料;

(三)不准在车行道上玩耍、溜冰、打闹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

(四)不准攀登、跨越交通护栏;不准移动、污损交通标志和其他交通设施;

(五)背、扛较长物体在道路上行走时,不准横背、横扛,妨碍交通。

第五十四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准与驾驶员闲谈,不准催促驾驶员赶路或者进行其他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活动;

(二)乘车人下车后应当注意观察,不准从车前、车后突然横穿道路;

(三)乘坐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必须遵守秩序,听从司乘人员指挥;

(四)乘坐货车应当从车厢右侧或者尾部上下车;

(五)乘坐职工接送车应当按指定站点依次候车;

(六)不准在车上燃放烟花、爆竹和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准在车上赌博或者进行妨碍他人乘车安全的活动;

(七)乘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必须坐在设置的座位上,双手扶牢,不准侧坐、倒坐。

第七章 道路

第五十五条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的,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机关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需要设置检查站时,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逐级报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检查证,按指定的地点、路段和分管的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检查车辆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检查。

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在辖区内上道路履行职责。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执法部门因执行任务需要,经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证件上道路检查车辆。

第五十六条

在道路两侧国家规定留地范围内不准修建永久性建筑。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的,应当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经市政、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在道路两侧留地范围外修建饭店等商业场所的,必须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的,应当持施工执照、占路许可证,按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和要求挂牌施工。

第五十八条

道路出现水毁、塌方、凹陷、隆起、溢水等情况时,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修复。需临时中断交通的,应当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准在道路上搭棚、盖房,设置停车场、停车点、存车处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六十条 横过道路的管、线、标语和其他设施,从地面算起必须有五点五米以上的净空。道路两侧的行道树、电杆、电线等出现倾斜、折断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复。行道树枝应当经常修剪,保证车辆安全顺利通行。

第六十一条

在道路两则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伐木、采矿、施工作业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妨碍安全、损坏道路、堵塞交通。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街道两侧设置遮阳篷帐、霓虹灯等,不得妨碍交通,设置高度从地面起不准低于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过人行道,支撑杆不准妨碍行人通行。

第六十三条

装卸货物占道路时,必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装卸。装卸后应当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

第六十四条

公安、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必须按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并加强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完好、清晰,损坏、残旧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重新设置。

由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修建的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并加强维护,保持完好。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移动、涂盖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在道路两侧设置的各种牌、匾不得与交通标志相似。凡有相似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有权取缔。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照《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手续。施工时,施工路段两端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派人在现场疏导交通;施工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紧靠道路一侧有间距地堆放,在傍山路段应当紧靠外侧堆放,不准占用车行道;施工形成的沟、井、坎、穴在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必须加盖牢固的覆盖物或者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警告标志;在城市、夜间需设置红灯警示信号或者反光警告标志。

第六十七条

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路段禁行或者限时通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安全出入口道等公共交通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交通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新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等公共交通设施,出入口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与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六十九条 修建公共停车场和临进停车场(点),必须商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后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点)的管理。

第八章 强制措施和处罚

第七十条

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并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采取强制措施;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拆卸、扣留、收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在证件上记录的;

(二)未经批准挖掘道路施工的;

(三)在道路上开启地下管道、井盖未设置安全护栏、警告标志、夜间警示信号或者无人看管的;

(四)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取沙、伐木、采矿等活动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五)故意损毁道路标线或者拆除、盗窃、擅自移动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灯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在特殊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明令停车而不停车的;

(二)驾驶无号牌或者无行驶证车辆的;

(三)驾驶车辆故意危及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造成轻微后果的;

(四)违反载运危险物品规定的;

(五)驾驶未经批准改装、改型的机动车辆的;

(六)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客车载客的;

(七)伪造、涂改、冒领、重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八)未经批准驾驶总质量超过桥涵限载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涵的。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吸食、注射毒品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外,可以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证。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挂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制动装置的;

(二)驾驶拖拉机类车辆改变原厂设计速比提高车速的;

(三)违反规定,互驾军队、武警、地方机动车辆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教练车标志和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

(二)违反试车规定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遇交通事故不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的;

(四)大型客车长途运行超过规定里程或者时间无驾驶员换班的;

(五)未经批准在车辆外表漆喷单位代号或者行业标志的;

(六)发生故障的车辆不按规定移开的;

(七)遇前方交通阻塞不按规定依次停放车辆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机动车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的;

(二)故障车不设警告标志牌或者不开危险信号灯,夜间不开示宽灯、尾灯的;

(三)机动车不按规定漆喷单位名称、放大牌号、核定的载质量或者载人数的;

(四)出租车不安装标志或者安装有色玻璃、粘贴有色薄膜、挂帘的;

(五)车辆外表漆喷、粘贴图案、广告的;

(六)车辆载物在行驶中散落、飞扬、流漏影响交通的;

(七)驾驶车辆违反规定载人的;

(八)用物体遮挡号牌或者倒挂号牌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号牌号码或者入大牌号残缺、字迹不清的;

(二)赤足、赤背或者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车辆时戴耳机、耳塞的;

(四)驾驶载客汽车,不按规定停靠的;

(五)客运汽车起步不关车门或者车未停稳即开车门的;

(六)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

(七)向车外抛散物品的。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辆违反装载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货运车辆(含挂车)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十五天以下驾驶证;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二)大型客车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百分之十以下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处六元至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三)小型客车除执行特殊任务或者抢救伤、病人员外,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二人以下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超过行驶证核定载人数三人以上的,处六元至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七十九条

非法安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予以强制拆除,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八十条

非机动车驾骑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处罚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暂扣车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一)驾驶未经过检验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转向、制动等机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当场不能修复的;

(三)驾驶无号牌或者无行车证的机动车的;

(四)驾驶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冒领车辆号牌的机动车的;

(五)车辆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行车证记录不相符的;

(六)未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使用证而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

(七)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重大肇事嫌疑的;

(八)涉及犯罪案件有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处罚外,对于无其他驾驶员代替驾驶或者违章行为尚未消除,不能立即放行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滞留措施,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患有影响驾车的疾病或者刚服过影响驾车的药物以及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作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六)实习驾驶员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或者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车辆的;

(七)学习驾驶员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

(八)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的;

(九)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载运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危害交通安全的。

滞留原因消除后,应当随即放行。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副证,开具暂扣凭证,并告知在指定时间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一)需要给予裁决处罚的;

(二)对交通民警当场处罚有异议的;

(三)受罚款处罚,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

(四)违章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清处理的。

被暂扣驾驶证副证的驾驶员,可以持本人驾驶证正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开具的暂扣凭证,在凭证有效期内继续驾驶车辆。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证副证又无暂扣凭证的;

(四)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限驾驶车辆的;

(五)在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六)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第八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当场处罚有异议又拒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可以暂扣车辆,并告知在指定时间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第八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规定暂扣证件、号牌或者车辆后,除决定吊扣、吊销或者收缴的证件、号牌和依法没收的车辆外,应当归还本人或者有关单位。扣车期间的有关费用由车方承担。

被暂扣证件、号牌、车辆的人超过半年不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或者经通知超过半年不来领取的,应当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证件、号牌予以注销。

第八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行为的人,可以视其情节,采取以下教育措施,并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组织学习交通法规,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协助民警维护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

(三)给违章人所在单位发违章通知书。

采取(一)、(二)项措施的时间,机动车驾驶员不超过三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其他人员不超过四小时。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实施办法予以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公安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及补充规定提取申诉和诉讼。

第八十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地、州、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调整交通流量和城市市区道路禁行时间、路线等区域性的单项规定。

第九十一条

凡遇《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我省原制定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办法即行废止。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