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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教学利弊分析个人总结报告

项目教学利弊分析个人总结报告



第一篇:项目教学利弊分析个人总结报告

项目教学利弊分析 个人总结报告

1项目教学法的概念

项目教学法,是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在职业教育中,项目是指以生产一件具体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产品为目的任务,它应该满足下面的条件:

1、该工作过程可用于学习一定的教学内容,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2、能将某一教学课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结合在一起;

3、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或现实的商业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关系;

4、学生有独立进行计划工作的机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安排自己的学习行为;

5、有明确而具体的成果展示;

6、学生自己克服、处理在项目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7、具有一定的难度,不仅是已有知识、技能的应用,而且还要求学生运用新学习的知识、技能,解决过去从未遇到过的实际问题;

8、学习结束时,师生共同评价项目工作成果和工作学习方法。

2项目教学的特点

“项目教学法”最显著的特点是“以项目为主线、教师为引导、学生为主体。”改变了以往教师讲,学生听被动的教学模式,创造了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协作、探索创新的新型教学模式。是把整个学习过程分解为一个个具体的工程或事件,设计出一个个项目教学方案,按行动回路设计教学的思想,不仅传授给学生理论知识和操作技巧,更重要的是培养他们的职业能力,这里的能力已不仅是知识能力还是专业能力,而是涵盖了如何解决问题的能力;方法能力、接纳新知识的学习能力以及与人协作和进行项目东至等一系列的社会能力方面的能力。

3项目教学的利弊分析 3.1优点分析:

1、项目教学法不仅能够帮助学生接受知识,还可以培养学生整合知识和经验的能力,以及适应环境不断变化的创造能力。尤其是对我们大学生来说,实践培养的能力,能够使我们更好的面对以后的发展,对未来走向工作岗位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使学生学会了怎样运用和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的方法,学会了学习,体验了知识技能“边学边用,活学活用”的价值,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培养了如何面对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对自身能力的提升,有助于综合素质的锻炼与培养。

3、培养了学生的协作能力、合作探究的学习能力,形成了较强的团队意识。同时也培养了学生搜集信息、分析取舍信息和整理信息的能力。在整个的项目研究中,学生通过对资料的搜集,能够更全面地掌握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并根据搜集到的信息,总结整理自己的观点,提高主动学习的意识。

4、项目教学不但重视知识的传授,而且重视知识的应用,项目教学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中心,强调学生在教学中的主观能动作用,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适合学生之间的活动是互动的。

5、在项目教学中,学生的创造力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学生在进行项目讨论时,由于大家都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聆听他人意见的同时,会激发出一些不同的想法,这样的互动交流模式,是提高创造力的一种表现方式。

6、通过项目教学,学生获得理论知识是在教师帮助和指导下,通过自己的探索活动而获得的。这样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也更加牢固,同时也能更好地将理论与实际结合在一起。

7、项目教学法信息传递是双向的。教师是讲课和指导,学生是听课和活动,教师可根据学生活动的成功与否获得其接受教师信息的多少和深浅。教师还可以对那些掌握信息较少和较浅的同学采取措施,帮助他们补充信息,直至他们获得完成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信息。只有双向传递的信息,只有不断得到反馈的信息,才是真正有效率的信息传递。

8、在项目教学中学生的参与程度大大地提高,这不仅表现在教师的授课过程中,借助于媒体,如影视、音像、或电脑媒体,营造学习的氛围,选择适当的学习载体使教学内容更加活泼和更加明确。还表现在学生必须独立地完成一项又一项的工作任务,这些工作任务被设计成由浅到深,引人入胜,使学生提高了对学习的兴趣。

9、项目教学的激励手段完全是内在的,是人们在完成一项工作之后发自内心的喜悦,是人们从不会到会的心理感受地充分体现,当人们从不会做一件事到经过努力之后会做一件事,成功的喜悦往往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的,再有项目的实施成功与否评判是看项目实施的过程,而不是看去看结果。

10、项目教学能够让学生掌握不断开发自身潜能和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的能力,掌握知识的运用技能,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真正成为实用型人才。

3.2缺点分析:

1、项目教学总体需要学生自主讨论。在学生自己讨论的情况下,同学们很容易对一些课本上的知识掌握不足,不扎实,不全面,没有老师现场教学的效果好。自己讨论,主要更倾向于讨论,往往忽略了课本,使得一些知识还没有明确,小组内就热火朝天的讨论。

2、在项目教学中,学生如果自觉性不高的话,会导致一些学生偷懒不参加到小组讨论。上了大学后不管是上课还是课后都变得轻松了许多,很多同学在经历了接近三年的大学生课程后,失去了原本的学习能力,在这种项目教学中在没有老师的情况下,他们会更加肆无忌惮的做一些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3、由于项目教学的发展时间过短,很多想法由于受到条件的限制都无法实施。造成项目教学主要以讨论课为主,这样的项目教学没有什么意义,改变创新的东西并不多,长期的讨论课会造成同学们积极性的下降。

4、会有很多一直适应传统课程的同学,不能很好的适应项目教学。在以前的十几年学习生涯中,普遍的学生基本上适应了老师在课堂上将重点,同学们在老师的引导下学习不同的知识点。创新的东西会使很大一部分同学迷失了学习方向。

4改进方法

1、项目教学的出发点是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使学生通过自己的调查研究以及实践的过程来掌握项目的内容,完成教学目的。真正地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是由于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计划能力较弱。为了可以更好的体现同学们在项目教学中的成果,教师可以抽出一节课的时间,对项目小组的每位成员都要布置不同的任务,做到责任细分化,这样大家都会认真对待,认真参与的,保证了项目教学的质量。能够更好的完成项目教学任务。

2、通过项目教学就是要培养自主学习的意识,培养团队合作的精神,为了能够更好的达到这一目标,我觉得项目教学应采取激励制,在项目教学中表现突出的小组会得到一定的嘉奖,激励大家为荣誉而战,这样更有助于提升团队的意识。

3、想要发展项目教学,使学生从项目教学中吸取知识,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借此来提高自身的能力,就要有充足的资源,要采取多种的方式,让学生们能够更多的与社会接触,不要只是局限在校园中,这样会有更好的发展。

5总结

项目教学使我收获了很多东西,新颖的上课方式能够积极的调动思维兴趣,在讨论课中,能积极的思考问题,总之,项目教学法教学目的明确,听、看、做、思、练五环相扣,充分调动我们学习的兴趣,教学的过程做到由浅入深,注重学生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能力培养。

项目教学知识点要集中,内容遵循必需、够用的原则,积极推行要让学生懂得做什么、怎么做,作为教师也要积极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更新观念,积极推行课程改革,一些地方在教学中的探讨与实践,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职业教育中,项目教学法有其独特的优势,应更进一步总结提高,大力试用推广。

第二篇: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已普遍存在。一人公司可以从形式意义上确定,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确定,那种形式上看公司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的股东”的公司也是一人公司,因为其余股东仅为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待遇,这就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公司提供了契机,但有时也会使一人公司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现从法律角度对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转为一人有限公司利弊分析。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但个体户仍然要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2)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纳。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59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60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独资,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1条)。(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完善财务制度,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并应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

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按照新公司法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企业形式。但其主要区别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要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设立时要求相对简易。一人有限公司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且设立及其他要求相对严格。主要是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上且一次缴足,有债权债务纠纷时应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且每年都有审计成本。

2、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弊端分析

顾名思义,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可以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乃至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危害经济秩序,比如通过欺诈手段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

据学者朱慈蕴的分析,一人公司的弊害实则是对法人制度中原本确立的利益平衡体系的一种破坏,最严重的莫过于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并严重地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因此,世界各国早期的公司立法大都对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作了禁止性规定,甚至强调公司设立后于运营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股东仅剩一人时,公司应立即解散,以严格恪守公司设立的条件。

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正视一人公司,它的存在有着广泛的社会根基。在比较法的角度看,德国在1892年通过立法创设了有限责任公司,解决了中、小企业不能适用有限责任原则的难题。但是,自然发生一个问题,即一人投资是否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恩惠?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个人企业主也不例外。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当公司法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时,单一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挂名方式举办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规避法律。可见,对有限责任的偏好是产生一人公司的内在原因。而这也可以看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也可以理解为一人公司的优势所在。

反观中国,可以发现,一人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已经是我国目前的基本现状。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未将低于公司股东法定人数作为公司解散之一,因此,一旦公司资本根据可自由转让的特点,以及通过赠与、继承而形成一人状态时,一人公司不可避免。但是,从实务考虑,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对一人公司的实践十分不利。根据学者朱慈蕴的分析,一人公司的不利之处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其一,国有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享有特权,充分享受一人公司的好处,其他投资者被歧视,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不符合公平竞争的精神。

其二,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自然在公司法中就找不到一人公司应如何完善的规定。既有碍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又不利于非国有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发展。

其三,在我国进入WTO之时,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影响我国大规模企业集团丧失最佳投资方式的选择和跨国公司的建立。

其四,投资者采用挂名方式组建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极易滋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我国公司法只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而又未将低于法定人数的状况作为公司解散的法定理由,也使公司法无法避免难首尾一致之嫌。

在公司法学者的观点,我国公司法应当顺应世界立法潮流,明确地赋予一人公司之合法性予以承认,而暂不允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同时,通过完善公司法的一些规定,严格限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还可以引入“揭开公司面纱”的司法措施,确立起一道防止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之墙。在民营企业设立之初,对此一人公司的利弊应该有一个基本了解。

合伙企业的利弊分析

合伙经营也是许多小型企业的常见模式,尤其是相对复杂的创业构想。实际上,很多生意上了规模之后,通常都会进行合伙经营。因此,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合伙现象是很常见的。如今的市场基本上进入买方市场,各种经营类别都已经有太多的企业在参与,因此市场竞争格外激烈。在这种市场大背景下,合伙创业或者强强联合,就有了更多的吸引力。

1、合伙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企业模式,是因为合伙形式具有许多优点:(1)合伙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很低。(2)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

(3)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增大了个人风险,但也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4)合伙不是纳税主体,也较少受政府干预和法规限制。实践证明,合伙是创业的最好形式。美国的波音公司就是由合伙发展而来。

在现代,合伙不仅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形式,而且是企业之间经营联合的形式。比如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温州,目前有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万多家,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但从数量上讲,民营中小企业主要是以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温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大部分实质上是合伙制企业)为主。

2、合伙经营的优势非常明显,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资金的压力较小。所谓合伙,就是一方的力量不强,因此合作创业,这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创业期间千头万绪,两个人,甚至更多的人共同创业,则可以分工合作,可以促进创建的进程,并顺利展开经济活动。第三,合伙人各有特长和自有资源,因此可以取长补短,并各自负责特定的工作,可以实施较为复杂的创业构想与计划,规模也可以比单枪匹马大很多,而发展速度上,也远远优于单打独斗的企业。

第四,合伙企业有较大实力,可以进入起点相对较高的行业,也因此可以承担较大的市场压力与风险。

3、当然,合伙经营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

首先,由于是几个人共同创业,产权区分上,如果没有精确的划分,会有很大的隐患,在企业发展到一定时候,会对原始分配比例提出疑问,而又很难达成一致。

其次,付出与收益之间,并不是精确对应。比如几个人共同创业,每个人的能力、对企业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差异,分工合作往往会加大差异,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同时,利润的分配往往是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人之间往往会有一定的想法,并影响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利润被合伙人分配,往往十分有限,降低了创业经济利益的吸引力。

第四,合伙人在管理方面、企业发展、利润分配等方面往往产生一定的矛盾,这是必然的现象,关键在于如何各司其职,分工合理。

第五,在创建期与营运初期,本身企业就处于投入和亏损阶段,但同时合伙人又必须支取一定的个人费用,加大了资金的紧张程度。

第六,合伙对于人身的依赖非常高,假如特定合伙人的中途退出,对创建的事业是一种巨大的风险。

4、合伙协议及法律风险防范

在民营企业之间,由于产权机制、管理机制的自主性,两个企业的合作,往往具有高效性,但也不可避免的失之于盲目与草率。而类似于这种合作往往形成在口头上,即使形成书面合同,也是三言而语,没有面面俱到。不理性、不规范的操作方式为合作双方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而具体到合伙实际,“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这种无奈情形,甚至成为了合作企业难以走出的怪圈,这一合作企业难以走出的怪圈,极大阻碍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在合作之初合作人间不能重情轻法,初期就应当规范公司的各项制度,这样既能使大家不伤感情,避免纠纷发生,也能使公司顺利地发展壮大。此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代为拟定、审核公司的各项制度及相关协议,再由合伙人就具体条款提出修改建议。(1)确定合伙之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合作前,理清自身的账目。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在将来合作中,清析自己的投入,在发生争议时能明确自己的权益。这点为很多人所忽略,糊里糊涂地投入,到合作终结清算时,便相互扯皮。第二,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本实力。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检验对方的诚信。在合作中,对方如果实力不足而以实力雄厚的面目出现,不但增加将来生意上的风险,也容易发生争执。第三,拟定合作协议。许多人合伙创业到最后总不免落得对簿公堂的原因,经常是以前合条件未谈妥写明。合伙协议写得愈清楚明白,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就愈高。如有专业律师能协助合作协议的拟定,则更为合适,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也就能更为深入与全面。(2)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③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利润分配与双方的权利义务。说明分离利润和分担损失方式,具体事务的分担,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支出比如每个合伙人每月的经营成本的计算。

第二,投票权和决策权。一般而言,合伙人有同等投票权,这在涉及企业重大事务时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第三,合理的分享利润权。比如说明在合伙者即使生病或休假也有权分享利润,但须作出一定的时间限制。这通常是会引发争议的重大问题,需要在合伙协议中列明。

第四,撤资的条件和处理方法。比如当合伙人离开公司,或合作公司解体时,每个合伙人资本份额如何估价,如何处理等等问题。

第五,订立合理的财务制度。最为重要的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会计准则达成协议或让可靠的会计人员从事这一工作是极其重要的事情。对于不参加实际业务的合伙人,更要坚持这一点,从而能从专业角度把握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

(4)合伙人法律风险防范的三点意识

第一,合伙人之间签署《合伙协议》一定要遵循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从事民事行为和订立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合伙双方订立合伙协议并不例外。这就要求合作者开展合伙时,彼此尊重对方的个人意愿,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将自己的实际情况告知给对方,而不能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法,更不能在对方不知道本事务所和自己个人的有关情况时,在《合伙协议》中限制对方的权利、加大对方的义务,否则,一旦引起法律诉讼,人民法院将会以“不是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和“显失公平”为由,宣告该双方签署的《合伙协议》无效。

第二,合伙人一定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在法律上是不能认定其合伙人身份的。同样,假如该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则该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也是不被承认,因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为了防止此类风险的发生,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挂名合伙人”也要注意防范自己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案例中可以常见“挂名合伙人”现象,所谓“挂名合伙人”,是其不出资、不参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只是该企业形式上的合伙人,并不是真正合伙人或法定合伙人。鉴于此种地位,就有两方面的法律风险存在,一是当法定合伙人与“挂名合伙人”之间产生经济利益纠纷时,“挂名合伙人”的地位由于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因而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自己的权益也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另一方面,“挂名合伙人”还会面临利害关系人请求其与真正合伙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诉讼风险,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判决挂名合伙人与真正合伙人一样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之,合伙形式是我国民营企业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由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迅疾,而相关法律制度上尚有不少空白,民营企业在实践中应该不断摸索,在理论上也可以不断吸纳合理的合伙方式,从而灵活开展合伙事宜。比如有限合伙这一制度,在法律角度看,它在许多发达国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成为其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然而,对此,我国此方面的立法至今还很落后,这是我国企业制度中的一个缺憾。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民营经济多样化、规范化发展。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应适时进行有限合伙立法,引进有限合伙企业制度。而在市场经济主体的民营企业,在实践中摸索探寻一条合理高效的合伙之道,将更有效率。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0-01-11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共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经理,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另外还有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东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第三篇:关于小班化教学利弊的分析

关于小班化教学利弊的分析

摘要:小班化教育是一种高质量的教育模式。现如今,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小班化教学未能普及,学校仍然采用大班化教育的模式。但是在各种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赢取更多的生源纷纷采取了小班化教育来吸引眼球。本文分析了小班化教学的利与弊,针对我国现状和国情分析,对于采取哪种教学模式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摘要:小班化;利弊;分析 小班化教育的概况

(1)“小班化教育”以缩小班级规模为主要形式,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通过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方式,使学生的潜能和个性得到发展,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教育教学模式。“小班化教育”带来的对学生个体的关注,更符合每个学生的实际,是一种人性化的教育。在我国传统的教育中,大班化教育往往是占主导地位的,这与我国的国情有一定的关系。往往在一个班级中,密密麻麻地坐着40-60个左右的学生,这可能使老师更难以照顾和关心到每个同学的学习和生活状况。而小班化教育相悖于这种情况,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同时也有其局限性。

(2)小班化教育理念、教学策略充分体现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的精神: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尊重学生人格,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地发展。课程改革所倡导的“自主、合作、探究”的教育理念正是小班化教学所实施的教学策略。小班化教育的优势

(1)提高了教学质量和效率。人数的减少对老师而言,可以快速地了解每个学生和他们的学习情况,并且在传授知识时更加有针对性。教师有更多的机会进行个别辅导,有更多的机会在教室内巡回,因材施教。有的教师还把办公桌搬进教室,一天8小时与学生在一起,当场作业面批,当场个别指导,增加了与每个学生的接触,并能及时答疑。集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交替使用,优势互补。

在小班化教学中,学习能力强的同学能与老师交流讨论更深入的知识,提高自我。学习能力稍差的同学在老师仔细耐心的讲解下能更好的打牢基础,为学习更难的知识做好铺垫。而大班教学中,优等生掌握了该掌握的知识不会再更深入了学习,因为老师要兼顾很多同学没精力再去和他们一起探讨,而差等生老师跟不上老师的思路,老师也不会为极个别的同学而落下教学进度,他们学习信心不断下降,就越来越学不懂了,所以大班化教学的两极分化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小班化教学中,老师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使每个学生都能在各自的基础上扬长避短,获得最佳发展,使所有学生都能最大限度的发展自己的潜能,使班里各有差异的学生依据他们自身的能力,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学习上都有所收获。

(2)尊重学生的差异,有利于师生关系的建立。由于人数减少,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等更加频繁,教学更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不仅重视知识的学习,更重视培养健康的情感。教师对每一个学生更了解,更倾向于以鼓励和表扬为主,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强化学生的学力和人格的培育。大多数同学都有喜欢一位老师就喜欢他所教授的科目的趋向,良好的师生情感使每位同学都乐于投入学习活动。

(3)学生的主体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真正意义上的课堂以学生为主导,学生可以在课堂上尽情发挥自己的才能,并且及时得到评价和改善建议。小班化教学给学生更充分的活动空间,让学生既动口又动手,把大脑的思维活动与实践操作活动结合起来,获得发展,提高课堂效率。小班化教学也为学生合作性学习提供了方便,培养学生合作能力。这样的教学模式融入了更多的师生互动环节,互动过程中,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自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达自己的见解并且积极投入到教学活动中,提高学习质量,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小班化教学的局限性及对策 3.1局限性

(1)耗费物力财力,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人口众多,尤其在西部偏远地区,人口多而物质条件缺乏,因此无法实现小班化教育。小班化教育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资金,硬件设施的建设往往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而小班化意味着班级数量的增多,那么教师人才资源也是一个大问题。

(2)加重了国家普及义务教育的负担。中国人口众多,学生人数也多,现目前,中国义务教育都还没有完全普及。如果盲目普及小班化教育,必然会导致很多孩子享受不到义务教育。(3)小班化教学虽然可以增加每位同学的课堂参与率,但是同时也影响了教学的进度。中国的教育侧重于应试教育,对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都有严格的要求,小班化教学的进度缓慢,要在限制的时间里使学生成绩提高是很困难的,同时也改变了小班化教学的方法和目的。(4)小班化教育如果没有相应的教学方法的配合,往往体现不出它的优越性。“穿新鞋走老路”,就完全失去了小班化教学的意义。3.2对策分析

一、培养优质的教师队伍。

二、进一步加强教学常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充分发挥师生的积极性,是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根本。

四、酝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保证。

五、积极争取家长的支持。

六、建立公正、客观的奖惩制度,鼓励师生上进。

4总结和思考

(1)小班化教育是一种新型模式,适合在中国局部较为富庶地区推广,而且不是所有科目的教学都适合采用小班化教学。(2)不能换汤不换药,小班化教育如果仅仅是缩小了班级的人数那是于事无补的。小班化教育要与其特点相配合的采取不同的教学模式,比如增加学生的积极主动性,或者对学生进行分组活动的教学等等。这还有待于一定的实践和经验认证,不能盲目推广。

(3)教学对象人数的改变往往只是起辅助作用,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这在大班教育中也同样可以实现。教师的教育理念和思维灌输对学生的影响非常大,在既定条件下,应该相应的做出调整,而不是追求客观条件的改变。

参开文献:

[1]百度文库,小班化教学的利与弊,http://wenku.baidu.com/view/18e45442b307e87101f696c8.html [2]韩丹,关于小班化教学的一点思考,http://

第四篇:同学聚会利弊分析

自己操办同学聚会的利与弊

同学聚会是我们每个走出校门的学子们经常会谈到的一个话题,对于这样的活动大家基本上都很乐于参加,就是因为我们有浓浓的同学情谊在。可是聚会到底是自己办还是寻找第三方协助举办呢?

之前大部分校友都觉得自己办好。大家认为有几大好处。

1、自己办可能感觉会省点钱,花费小。

2、而全程参与组织的几位同学也能感受到为同学做事的一种快乐和意义。存在许多不好处。

1、用心操办,大家不满意。自己办毕竟因为个人的专业不在这一块,可能自己已经很用心了,然而结果却不会让大家很满意。

2、时间有限,精力不足。走出校门以后的同学基本上都比较繁忙,也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全身心的投入到这个事情中去。聚会本来就是一场“持久战”。

3、没有新意,影响下次聚会。如果比较顺利,整个活动组织好了那还比较好,万一没有做好,聚会让大家感觉就是吃个饭,聊一聊,可能难免会让一些同学抱怨,在下次的聚会邀请上可能会挫败大家的参与积极性。

4、没有纪念性,达不到预想效果。一场聚会举办成功,关键看他留下了什么,如果大家聚会后没有感觉,生活没有一点变化,那么这次聚会是失败的。试问,“花钱买不到东西”这样的聚会,谁愿意再一次参加呢? 这么多问题摆在你面前,还觉得自己办可以吗?所以我推荐大家最好是能自己参与其中,并与第三方专业聚会团队联系。一方面自己也切身参与到为同学服务的事情中,另一方面有专业人员协助,相信这样的一场聚会一定是成功的,也是大家满意的。

第五篇:科举制度利弊分析

科举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利弊分析

科举制度是中国隋唐时代产生的,通过制度设定和程序化操作,从所有男性社会成员的范围内挑选人才,担任国家行政官员的制度,而且被选拔的人才在理论上可以晋升至皇帝除外的任何行政级别的官职,由于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官僚阶级是统治阶级(以下详述),科举制度的实施,使不同阶级的社会成员有机会进入统治阶级之中。这种选拔制度,实际上体现了在广大社会成员之中,存在着提高自身政治地位的公平的机会。这种不考虑选拔对象的阶级属性的选拔方式,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阶级社会中,社会成员阶级属性的本质规定性,使低阶级的社会成员有了向高阶级跃进的机会。这样,社会成员的阶级属性不会固化于其出生时所继承的本源性的阶级属性,他所能达到的阶级等级从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后天的努力。因此,科举制度大大冲击了社会的阶级属性世袭制的陋规,并最终导致维护世袭的严格的等级制度的门阀制度的崩溃。科举制度实施之后,中国社会中社会成员的非世袭和奋斗意识勃兴,陈胜、吴广“将相王侯,宁有种乎”的诘问,社会成员们的答案是否定性的。由于有了阶级属性跃升的阶梯,社会成员们意识到他们的未来地位并不是由他们的出身给定的,而是自己当下行为的直接后果,这样一来,大大激发了社会成员的奋斗精神和挑战精神,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活力。

虽然由于选拔的官员有限,使得社会成员发生阶级地位跃升的机会不多,但是这种机会的存在和全社会范围内(当然女性除外)平等性、以及这种机会提供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确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巨大的进步。即使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虽然有限的民主政治制度曾经在社会中深入推行,但是,阶级属性,尤其是奴隶阶级的属性依然被本质化了,在社会中,没有制度化的提供给奴隶主动改变自己阶级属性的公平机会。而在西方中世纪,阶级属性的本质化更是被统治社会的宗教势力解释为人类社会本质属性的一个重要表现,世袭的严格的等级制是宗教势力和世俗统治阶级维护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不公平社会秩序的基石。因此,诞生在公元六世纪左右的科举制度,在人类阶级社会的历史上看,无疑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进步。

但是,中国古代社会(包括实施了科举制度的隋唐之后)阶级之间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是阶级差异的重要内容,即统治阶级相对于被统治阶级,具有高得多的政治权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了垄断性地位。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阶级是以世袭制的贵族阶层和非世袭的官僚阶层所组成,前面说过,在科举制广泛推行之后,贵族阶层的势力日益衰落,官僚阶层则成为统治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和中间力量。因此,被统治的低阶级的社会成员只有进入官僚系统,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员,才能实现社会成员阶级属性的真正改变,由于政治权利的差异是决定社会成员阶级差异的最重要因素,使社会成员只是依靠实业和商业的经营,实现财富的巨大增长,经济地位得到相应的提升,而由于其直接获得的政治权利并没有相应提高,那么该社会成员依旧无法实现阶级属性的改善。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社会中,通过科举考试,并进而进入官僚体系成为社会成员唯一的阶级属性跃升的通道,而如果不这样做,在其他领域做得再好,也无法实现使阶级属性跃升的目的。

这种情况造成的后果是:科举制度将社会中的最大数量的才俊之士的精力和兴趣集中到科举考试中,因为只有通过科举考试才能达到改变自身阶级属性的目的,而为了在考试中脱颖而出,就必须对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的了解达到圆熟的水平才行。因此,这些才俊之士花费了主要的精力,所关心和研究的对象只能是有助于科举考试方面的内容,这种关心和研究并非出于兴趣和目的所在,而是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虽然也有部分学人有兴趣研究这些内容以外的学问,但是这只能是一小部分人中发生的偶然现象,只能是在不影响准备科举考试的前提下的“业余爱好”。

由于科举考试的目的是为国家挑选行政系统的官员,科举考试的内容必然集中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等政治性的内容上。因此,社会中最有才华的成员将最大量的精力集中于对这方面内容的学习和研究之上。同时,由于封建统治阶级出于维护统治统治秩序的需要,必然将论证这种统治秩序合理性的政治理论奉为唯一的、统治性的政治理论,其他政治理论则被视为异端而遭到排斥和镇压。因此,科举考试中对考生考试成绩的评定,不是以其对政治方面的理论创新能力的高低为标准,而是以其对权威政治理论的熟悉度为标准的,因此科举考试的推行并不能刺激政治方面理论的更大发展。

由于科举制度能够一举改善参加考试者的政治地位,进而改变阶级属性,因此,整个社会都盛行着“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价值观,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读书的内容就是科举考试的内容,也就是对权威政治理论的熟悉。其他的、尤其是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研究,即使研究者取得多大的成就,也不可能成为该研究者阶级地位跃升的凭借。因此,在这种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下,对不涉及科举考试内容的其他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研究被社会普遍观点认为是不务正业的“奇技淫巧”而倍受轻视,因此,这造成了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在文化中的边缘地位,这无疑大大抑制了中国古代社会在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上的进步。

但是,这种局面的形成决不是科举制度本身的错误,因为从科举制度本身的目的和手段来看基本上是合理的,造成这种局面的本质原因是科举制度存在的封建社会中,不同阶级社会成员政治权利的是不平等的,而使科举制度成为改变社会成员命运的唯一方式,而由于改变命运方式的唯一性,使社会精英的精力投入方向和行为方式趋同化,并造成整个社会文化发展的不可避免的单一化。而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形成阶级差异的因素的重大变化,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各种方法通过改变自身的经济地位来改变自身的阶级属性(后文详述),类似于科举制度的公务员考试只是改变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方法之一,而社会成员如果能成为其他科学文化领域的专业人士,也能增加经济收入,并改变自身阶级属性。因此,公务员考试只是吸引了一小部分对此感兴趣的社会成员对它的关注,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并不能成为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主要关注和研究的对象,并不能限制社会成员的兴趣范围,也并不能遏制社会中科学文化的全面、快速地发展。

但是,这种客观上的抑制性,并不说明中国古代社会从本质上阻碍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的发展,由于社会的世俗化,科学的发展不会象对宗教社会那样产生动摇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的巨大作用,而由于科学发展能够带来生产力和军事能力的大幅度增长,使国家的综合国力得到加强,只会对国家产生好处,因此,统治阶级不具有主动地、有意识地严厉打击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的发展的。而如果统治阶级真正深刻地认识到科学的益处,他们肯定会制定相应的政策促进科学的发展,为了吸引优秀人士投身科学,统治阶级肯定会将从事科学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的的社会成员吸纳为统治阶级的成员,并仿效科举制度建立通过选拔和竞争机制的通向科技官僚的上升通道。同时由于这种制度的建立和科技人员地位的上升,社会的价值取向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而这一切也同样有利于国家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它的可能的形成是合乎逻辑的,可以说,在古代中国对科学精神的弘扬远较对统治阶级利益进行本质损害的民主精神的弘扬为易。因此,我们看到,虽然中国古代社会在客观上存在对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的抑制作用,但是,中国古代社会并没有类似欧洲中世纪那样的宗教裁判所,对一切有悖于宗教教义的人文和自然科学思想进行残酷镇压,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布鲁诺由于仅仅宣扬了哥白尼的日心说而被宗教裁判所处以火刑,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并没

有任何自然科学家是因为其自然科学思想而被统治阶级迫害。

当然,由于前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型态还不是民主的社会型态,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威不容动摇,因此,与统治阶级政治利益发生密切关系的人文科学不可避免地遭受到政治的影响和干扰,阻碍了人文科学的发展,使科学精神在这个领域无法充分发扬。但是,政教合一的社会是以宗教和政治的双重力量影响所有科学的发展,是对科学精神的全面压制。相对而言,中国古代社会、以及所有政教分离的世俗化社会,还是对科学精神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支持。而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宗教和政治对于科学发展的两方面消极影响力完全消除了,科学精神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弘扬,各种科学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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