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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制教育课讲稿[范文大全]

小学生法制教育课讲稿[范文大全]



第一篇:小学生法制教育课讲稿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座

----大堡子小学法制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讲稿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叫赵立辉,是宣化县顾家营派出所的一名在职警官。今天,我应张校长的邀请很荣幸来到这里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法律及违法行为

同学们,大家通过听老师的讲课、看电视等形式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但你们是否想过每个人日常的一言一行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谁有了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就引出了我们今天要讲的主题,即什么是法律?法律是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很复杂的社会规范。我们今天不讨论法律的复杂性,只学习一些与大家日常生活、学习息息相关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定。因此我们简化法律的定义,法律就是大家共同约定,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贯穿在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具体到我们小学生,《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等等都是管理我们学习生活的法律,如果那个同学不遵守而打架打伤了同学或损坏了公物要受到老师的批评或赔偿。

我们常常听到遵纪守法或违纪违法等词句,那么,什么是违纪违法呢?简单的说违纪违法行为就是违反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就是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如要求我们爱护学校财物,团结同学,不能去偷盗和损坏学校财物,不能去乱骂和欺侮殴打同学。因此我们知道违纪违法是不好的行为,大家要远离违纪违法行为。但怎么才能远离违纪违法行为?首先要通过学习知道哪些行为是属于远离违纪违法行为,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基本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学习,逐步培养同学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学会辨别美丑、善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为你们将来成为合格的公民打好基础。

二、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未来,是将来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者,也是中华民族文明传承的生力军,学习法律知识是你们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对待和处理自己周边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在我们办案当中经常遇到有的学生触犯了法律,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等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才后悔莫及。下面我就给位同学讲两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我县某村小学学生张某某,男,13周岁,就读六年级,平日在学校不好好学习,仗着自己个头比别人高,经常在学校横行霸道,同学们对他总是避让三分。一次他在村里闲逛时,觉的口淡,很想吃一点村门市部里买的那些垃圾食品类的小吃,可自己没钱,于是他便模仿起电影里黑社会收保护费的样子强行向一位二年级的学生马某索要钱,马某惧怕张某某打他,便给了张某某一元钱,张某某拿着这也一元钱去买小吃了。就这样,张某某想吃小吃时就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要,时间长了,张某某行为便引起同村不上学的小混混李某、王某的注意。李某、王某见张某某有着在学校当老大的天分,便热情邀请严某某跟着他们混,张某某想,“这下自己有了靠山,今后可以更加的耀武扬威了。”于是便答应了李某、王某,以后张某某在学校里更在趾高气扬,随意欺侮同学们。每天一放学就到去找李某、王某玩,渐渐的也学会了抽烟、喝酒,逃课等恶习。有一次,李某、王某问张某某:“最近手头困难想去县城偷点东西卖钱花敢不敢去”?张某某认为李某、王某平日里很照顾自己够义气,是铁哥儿们,自己去了不偷东西,顶多去看看,而且能吃到好吃的,就答应一块去。李某、王某领着张某某去县城,看上了一家手机店摆放在柜台里的手机,当晚由张某某在店外把风,李某、王某破门入室从那儿偷了价值8000元的手机,第二天以700元的价格买给了一过路人,三人将700元钱用来买烟、喝酒、很快挥霍一空。但警察也很快侦破了此案,来到学校将张某某带去派出所调查,经审讯,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交代,却丝毫不知自己的行为的严重到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构成盗窃罪,还认为自己站在门外没进去,没偷店里的手机,仅仅跟着李某、王某去玩了一趟,吃了些他们买来的东西。后来李某、王某经审判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某某因未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被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处理。张某某在此案中构成了共同犯罪,虽然因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未被判刑,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这次偷盗行为会或多或少影响到他今后工作和生活,而且仅仅吃了点,而他爸爸给手机店赔偿了2600多元,妈妈因此事羞于见人生了一场大病好久不能劳动。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青少年不懂法律而造成的犯罪行为,是张某某好吃以及所谓的哥儿们思想害了他。

案例二:我省某县中学初三学生周某某、男、16周岁,父母都做建村生意,家庭条件较好,但从小学三年级就开始偷出家里的香烟背着老师和家长抽,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因没烟抽就叫上同学索某去学校小买部买烟,但那个小买部老汉看到是两学生,就没给买,周某某恼羞成怒,乘别人不注意时抬起半块砖块拍向了小买部老汉的后脑勺,将其打晕后从柜台拿走了一条烟。索某看到周某某如此买烟,吓坏了,也感觉到这样做是违法的,留下来把倒地的老汉扶起来清洗和包扎伤口,并帮助老汉报了案,周某某因抢劫50多元一条的烟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而同学索某既没有与周某某事前协商,也没有参与共同抢烟之事,虽然同在现场,但索某不构成犯罪,还因帮助老汉包扎伤口受到了学校的表扬和老汉一家人的感谢。

从上述两个真实案件中我们就会发现,学法、懂法和不学法、不懂法的区别是很大的,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有必要,相同的场景,第一案例中张某某构成了犯罪,第二案例中索某却不构成犯罪。所以同学们在学习法律之后更要理解和弄懂法律,一定要避免第一案例中张某某这样的悲剧继续发生。

其次,学好法律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受教育权、继承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绑架、敲诈、殴打、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冷静机智,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

在这里,再给同学们讲一个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陈某,男,15周岁,某中学在校初三学生,从小就特别贪玩,不思学习,经常逃课,还有吸烟等恶习。初一时经常因打架斗殴被学校严厉批评,上初三时常常对同学大打出手,同学们很怕他,他也认为自己老子天下第一,天不怕地不怕。在2005年9月,陈某在学校与同学汪某为争用自来水龙头而发生争执,陈某对汪某进行殴打,导致其鼻子出血,受到了老师批评,但陈某不注意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经常发生欺侮学生之事。于2006年3月20日,在网吧与丁某因抢电脑上网而发生口角,遂大打出手,当天下午,因为陈某觉得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便纠结十余名同学找丁某寻仇,下午放学后,陈某等十余名学生撞见正在街上坐三轮摩的等人的丁某,丁某见陈某是来找自己寻仇的,叫摩的司机抓紧开车,可摩的比较破旧未能及时发动,丁某在摩的上被陈某等十余名学生围住群殴,混乱中丁某为了自保将爬上摩的用铁棍打他的陈某用力推了下去,陈某头着地趟在地上不能动了,那十余名学生看到出事了也就一哄而散。摩的司机将陈某送往医院,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丁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陈某最终因惹事枉送了自己的一条年轻的性命。我们应该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做一名勇于认识自己错误,及时改正自己错误的好学生,不要再让这种事发生在我们身边。

三、小学生应当掌握的法律知识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应当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是如何规定的,从而掌握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1、从《未成年人保护法》来区分,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当寻求那些保护。

2、从《刑法》和《治安处罚法》等法律的刑事责任能力来划分,14至16周岁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弱,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对经常偷盗、抢劫同学钱物、或经常殴打他人屡教不改的,可以收容教养送到少年监狱进行劳动改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对自己的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应该负责任。

3、从《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民事行为能力来划分,10周岁以上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过程中,是不成熟和不稳定的,也是最容易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群体,应由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4、我们知道走路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行为,但怎么走才能展示出同学们个个都是交通道路规则好学生呢?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我们要靠右侧边或人行道行走,不要在公路上追跑、玩游戏、打球、骑自行车玩等,横穿公路时,要钱后观看清楚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横行斑马线或天桥的地方,要走斑马线或天桥,不要闯红灯,不要向过往车辆扔杂物,不要去爬高速行走的手拖拉机,不要追高速行使的车辆,不要强行跨越路障等。我们还经常遇到有小学生在高速行使机动车快要临近时突然从路边窜出横穿公路,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如果该同学意外跌倒,高速行使的车辆会收刹不住,很有可能从其身上辗轧过去或撞伤。同时,同学们乘车时也应当注意自己的安全,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上、下车时不要拥挤,尽量不乘坐手扶等农用车,更不能三、四个人同乘一辆摩托车,乘车时还要注意社会公德,不要向车窗外乱扔东西,坐在前排的人不要与司机聊天,以免影响司机安全驾驶,如何我们看到了一位老爷爷、老奶奶或怀抱周岁内小孩的妇女,应该主动让坐,我相信同学们遇到这种情况一定会现示出个人的修养来,知道该怎么做,你们说对不对?另外根据法律规定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骑自行车上路,所有未成年人都不能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四、我们如何自觉遵守法律

今天在场的每个同学都非常聪明,门门功课都考出了优秀的成绩。但个别同学不是把聪明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忽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想让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不道德与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影响自己的一生。

还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是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比如家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送到工读学校或少年劳教所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人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改正就很难了,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做事,去干自认为很小的坏事,慢慢演化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后悔也就晚了。

同学们,听说过这句话吗?“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值得去做,也不要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比如不抢过马路,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吼叫或喧哗打扰别人的正常休息,不破坏文物,不随地吐痰、不闯红灯,无意中伤害到别人时要及时说对不起,请求别人的谅解等等。这些不起眼的小事,正是培养我们从小有良好的社交行为的开始,同学们如果在平时的生活中都能自觉自愿的做到了,那你长大后一定是一位被很多人尊敬的很有修养的大家喜欢的人。我曾看到过一篇报道,有家非常有名的大公司招聘一名文秘工作人员,而报名的大学生有二百多名,公司人事主管通过笔试留下了五名要进一步进行筛选,但没有组织面试,而是把这五名大学生叫进了他的办公室进行聊天,并注意观察其言行,大多数人围在人事主管面前滔滔不绝地表现自己的口才,而其中的一位应聘学生则默默地把几支掉在地上的中性笔拾起来放在了人事主管的办公桌上。这时人事主管叫大家回去等录用通知,第二天那位从地上收拾起了笔的大学生接到再次面试的通知,面试时人事主管只问了他一个问题:“你为什么要把那几支笔收拾起来放在桌子上?” 拾起了笔的大学生很自然的说:“写字的笔就应该放在笔罐里,我的小学老师常常这样要求我的,我从小到大也是这样做的啊” 人事主管当场通知他已经被录用了,回去准备一下第二天来上班。哪位同学们知道这是为什么?其实从二百多名大学生笔试中筛选出来的五人都是学习优良者,但公司需要的是愿意从小事做起的人,而不是夸夸其谈者,其他四名大学生都认为那是小事,虽然都看到了掉地上的那些笔,但都不愿拾起来,所以失败了,那位应聘成功的大学生在小学老师的教育下从小养成了良好的习惯,看到被人事主管故意放在地上的笔后,就很自然的去拾了起来,他却成功了。所以我们要从小事做起,从小培养自己的良好习惯,长大才能在竞争激烈的人才环境中立与不败之地。

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同学们要遵守国家法律,要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不得迟到、早退、团结同学不打架,不偷盗同学东西等等,一旦违反,学校则会对你们进行批评教育。回到家中,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能因为离开了学校脱离了老师的管理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去干坏事,也不能去网吧上网、去浩门河玩水或玩高压电变压器,校内校外都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从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做一名懂事的好学生。

大家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分辨得清楚?下面,我对小学生容易出现的不良现象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九种,希望在座的每个学生都要牢记在心,作为自己的一条警戒线!这九种不良现象容易引发违法行为,甚至诱导走上犯罪的深渊!我们要时刻警惕。

1、旷课、抽烟、喝酒、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火种;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色情、淫秽和充满暴力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网吧和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给老师和同学起绰号,欺侮女同学、小同学等其他不良行为。

五、健康成长从现在做起

同学们,我们要从小培养好自己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平时要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下面我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不辍学,自觉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服从老师的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多参加一些有积极意义的活动,平时心中有什么想法要主动地老师和家长沟通,生活中学会尊重别人,家里要孝敬父母。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那些都是导演为提高作品的可看性而用电脑特技虚构的故事场面,现实生活模仿会很危险,而且真会构成犯罪。

3、谨慎交朋友。同学们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近墨者黑、近朱者赤”,长时间的耳闻目睹就会影响到同学们的人生观,最终被社会上的小混混们所带坏走到歪路上去了,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4、切莫虚荣攀比。部分家庭条件好的同学要克服相互之间的虚荣、攀比心理,也不要佩带贵重首饰,不要随身携带大额现金,平时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遭到绑架、抢劫等恶性事件。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时,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要让坏人跟着进入家门;独自在家时,不要随便打开家门,要确认是自己熟悉的人才开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不要贪图小便易,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成年人,不要蛮干,学会善于求救成年人,学会正确报警、巧妙呼救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看到别的同学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老师汇报或告诉家长。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要切记两点:第一、世间的一切中我们的生命是最最可贵的,同学们要以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的搏斗,尤其在遇到绑架、抢劫等暴力犯罪时,不要去对抗与我们体力悬殊的犯罪分子,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假装很顺从的样子,尽量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拖延时间,然后设法摆脱或者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拨打 “110”报警,实在做不了这些时,就耐心等待,因为你长时间失踪后老师和家长会寻找或报警,警察会设法营救。第二、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时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及时告诉学校老师、校长或家长、由家长、老师或学校校长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欺负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做主到外面找人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是违法的,会受到处罚,有时也会伤害到自己。

同学们,通过今天的学习,我们知道未成年人做了违反法律之事也会构成犯罪,会受到处罚的。作为小学生,年龄基本都介于6至13周岁之间,正在长身体学知识的人生最灿烂的黄金时期,我们要多学习法律知识,人人争做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最后祝愿所有的同学学习进步、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2013年5月10日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座

----大堡子小学法制副校长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讲稿

宣化县顾家营镇大堡子小学

2013年5月10日

第二篇:小学生法制教育课讲稿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座讲稿(口语版)

现场尊敬的各位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作为一名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干警,今天,能在这里以一名老师的身份来给同学们上法制课,我很荣幸,也很开心,希望今天的这一节简短的课程能够对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帮助。

在开始讲课之前呐,我想先问同学们几个问题,知道答案的举手就可以了。你们知道6月1号是什么日子吗?来,同学们一起回答,对!6月1号是儿童节——小朋友们的节日。那再问一个问题,你们知道10月1号是什么日子吗?对的,是祖**亲的生日——国庆节,看来同学们都很聪明呀。最后问一个,你们知道12月4号是什么日子吗?这回是难到你们了吧,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

什么是宪法?宪法是我们国家最根本的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在所有的法律当中处于最最重要的位置,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其实打个简单的比方,宪法与一般法律是的关系就相当于你们与妈妈的关系一样,你们都是妈妈的孩子,都必须听妈妈的话,这说的是宪法,也希望同学们以后除了儿童节和国庆节之外还能够记住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

同学们,我相信你们前段时间应该有人从电视里看到我们国家的神舟十一号飞船飞到太空去了,飞船能够飞到太空离不开科学家的发明创造,只要你们肯努力学习,我相信未来也是可以成 为科学家的,成为祖国的栋梁。学习书本上知识很重要,但我今天要讲的是与学习同样重要的东西,那就是学习法律知识,因为学习法律知识是你们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的需要。

今天我们在这里主要学习一些与大家日常生活、学习息息相关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一、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及违法行为。同学们,大家平时通过听老师的讲课或者看电视的时候也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律是一种约束我们行为的规范,简单的说,法律就是大家共同的约定,需要大家共同去遵守的,是管理我们的吃、穿、住、行等方面的行为规范。比如和我们小学生有关系的有:《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行为准则》等等这些规定是管理我们学习和生活的法律,再比如要求我们要爱护学校财物,团结同学,不能去欺负同学,不能去偷盗等等相关的规定,这些都是约束我们行为的法律,如果触犯了就可能会违法。

其实我们每个人日常的一言一行受到法律的约束,谁有了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什么是违纪违法呢?简单的说违纪违法行为就是违反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哪个同学不遵守校规与同学打架,打伤了同学或损坏了公物是要受到老师的批评和承担相应赔偿的,因此我们知道违纪违法是不好的行为,大家要远离违纪违法行为。但怎么才能远离违纪违法行为呢?一个前提就是我们能够正确区分什么是违法违纪行为。这也就是我们接下来要说的东西,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二、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1、首先第一点,因为学习法律知识能够让我们正确区分什么是对与错,什么是违纪违法行为。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够让我们了解一些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基本法律常识,学会辨别平时生活中哪些行为是对的,哪些行为是错的,什么行为是允许做的,什么行为是不允许做的,比如:我们小朋友在回家的路上看到马路对面是红灯,能不能走过去啊?当然是不能。学习了法律知识能让我们分辨是非与对错,分清善恶与美丑,让我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为将来成为合格的公民打下良好的基础。

2、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习了法律知识能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用法律来约束和指导我们的行为以及正确对待和处理自己身边的情况,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在这里我们再次说到过马路能不能闯红灯的事情,如果懂法的话,就知道红灯是不能闯的,只有绿灯才能走。现在马路上过往的汽车有很多,那么如果不懂这个基本法律常识,闯了红灯,万一被汽车碰伤了就不好了,不仅仅自己受伤,你们家里的父母、爷爷奶奶也要跟着一起担心。再举一个例子,我们小朋友们在学校里学习,如果有高年级、或者其他学校比我们大一点的同学欺负我们,该怎么办呢?有的同学不知道怎么处理,选择了不吭声,对谁也不说。如果我们懂法的话,就应该知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我 们要大胆的把情况跟老师或者自己的爸妈说,让老师和家长对这样调皮的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其实这就是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最典型又简单的方法,不仅是保护了我们自己,也是对这样调皮捣蛋学生的一个很好的教育,是在帮助他们,否则的话这些学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他们却不知道自己已经违法,等以后发展的更加恶劣的时候,真的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时候就后悔莫及了。再说一个,听说明后天我们小学要召开运动会了,同学们想一想,如果在比赛中我们违反了比赛规则的话,成绩也是要不算的。从这几个例子中我们就会发现,懂法、懂规矩和不懂法、不懂规矩的区别是很大的。所以我们小学生也非常有必要学习法律法规,增强对是非能力的判断,一旦遇到违法行为的侵害,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上面两点讲的是我们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三、那么接下来我们来说一些小学生应当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1、第一个、讲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什么是未成年人?我们国家在25年前(1991年9月4日)就公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下都是未成年人,因为是未成年人,国家根据未成年人年龄段等身心发展特点,分别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对我们未成年人的保护做了详细规定,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不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今天主要讲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 家庭方面简单讲几点:(1)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说通俗一点,就是照看你们和有把你们养大的义务。如果父母需要外地去工作了,还要把你们托付给有能力的人来照顾你们。

(2)还有就是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3)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不能让未成年人吸烟、酗酒、赌博、以及沉迷游戏等。

(4)要保证未成年人能上学并接受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这是家庭方面简单说几点,其他的不说了。

2、再简单说一下学校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1)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得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及时给与帮助。不能歧视,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要严加管教,也不能随便的、没有任何理由的就开除学生。

(2)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觉、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能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3)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4)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这样才能让学生安心学习,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3、讲完了学校方面,再来讲讲社会方面。

(1)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2)一些公共场所,比如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3)中、小学 校园周边不能开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歌舞娱乐、网吧等活动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去,必要的时候应当要求其看身份证。还有就是商店里不能把烟酒卖给未成年人。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4)一般情况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在招工的时候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如果招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安排让他做过重、有毒、有害的事情。(5)再说一个跟大家平常比较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是谁都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也不得隐藏、毁弃,除非是允许父母和你们的监护人代为开拆和翻看,以及一些特殊法定情况(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

上面主要是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讲《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一些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我们再说两个需要引起小朋友们记住的法律常识: 1、16周岁以上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意思是说16周岁以上,任何犯罪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杀人、贩毒、放火等八项罪名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其实也就意味着从14周岁开始,如果犯罪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如果不满14周岁,也就是你们现在的年龄,如果做了一些违法的行为,虽然你们也许不会受到处罚,但是你们的父母也是有责任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的。所以希望所有的在场学生都能够做一个遵纪守法,让父母省心的孩子。

2、第二 要说的是关于交通知识的法律规定。我们每天来学校上学都要经过马路,但怎么走才能展示出同学们个个都是遵守交通道路规则好学生呢?简单说几个,1、我们在路上如果是车子就要靠右侧行驶,如果是步行的要走人行道。

2、在路口不要闯红 灯,等绿灯了才能走,过马路要走斑马线过去。如果马路中间有护栏的话,就需要绕行或者走人行天桥,千万不能从护栏上翻爬过去。

3、如果是坐车的话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也不要向窗外扔东西。如果在公交车上我们看到了老爷爷、老奶奶或抱着小孩的妈妈以及残疾人等等一些不方便的人,我们应该主动让坐,我相信同学们遇到这种情况也一定会现示出个人的修养来,知道该怎么做,你们说对不对?

同学们,通过今天的学习,我们知道未成年人有哪些权利受保护,也知道了即使是未成年人做了违反法律之事也会构成犯罪,会受到处罚的。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规。”没有规矩就不能成方圆,就是要同学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我们每一个人只有在法律范围之内去做事、做人,才能健康成长,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作为小学生,正处在学知识、长身体的最好的年龄段,我们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我相信所有的同学以后都能够做一个文明、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了,今天的法制课就讲到这里,最后祝愿所有的学生都能好好学习,健康成长!谢谢大家!

2016年11月30日

第三篇:法制教育课讲稿

中小学生法制课讲稿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

材料一:学生间相互玩耍致徐某伤残

中职班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结果导致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0.3,属10级伤残。根据《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事故应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来承担责任。

材料二:某学生纠集校外人员在班级将同班同学打死

2007年10月24日晚自习期间,高三

(二)班教室里突然冲进7名校外人员,对正在上自习的男生用刀捅、凳砸,2名学生被打成重伤,其中1名学生受伤后经抢救失去了生命。事情的起因却是因为一双被踩坏的足球鞋,事发前该班刘某因张某在运动场将其足球鞋踩坏而产生矛盾,在上网时将此事告之了朋友,于是出现了上面的情况。事发后,公安机关将其八人逮捕并分别判以重刑。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有:

(一)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但是: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和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七)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八)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九)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事故应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来承担责任的有: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有: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温情提示 :

一、上下楼梯要注意什么?

1、不要因为赶时间而奔跑。

2、在人多的地方一定要扶好栏杆。

3、整队下楼时要与同学保持一定距离。

4、上下楼时不要将手放在兜里。

5、不要在楼道内弯腰拾东西、系鞋带。

6、上下楼靠右行。集体活动中要一切行动听指挥,遵守时间,遵守纪律,遵守秩序,语言文明。

二、课间活动应当注意什么?

l.室外空气新鲜,课间活动应当尽量在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以免耽误下面的课程。

2.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活动,以保证继续上课时不疲劳、精力集中、精神饱满。3.活动的方式要简便易行,如做做操等。4.活动要注意安全,切忌猛追猛打,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

三、学生饮食、就餐的安全注意事项。

不吃过期、腐烂食品,有毒的药物(如杀虫剂、鼠药等)要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吃被卫生部门禁止上市的海产品;不买无证摊贩处食品;不买无商标或无出厂日期、无生产单位、无保质期等标签不完整的食品;不吃有毒食品(如河豚鱼、野生蘑菇等);不喝未经消毒、煮沸的水,不喝存放时间过长的、过时的纯净水。

禁止购买用竹签串起的食物:油反复使用,竹签容易伤人,食品卫生得不到保证,油炸食品有致癌物质。

四、安全用电注意事项

不靠近有电线断落地周围20米内,不随意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等电器;不用尖锐物品扎、刺电线;不在雷鸣电闪时使用电器;不用金属体去试探插座、灯口的内部,更不能用指头戳插座孔、灯口;不用湿手接触开关、插座。

五、其他校园安全的注意事项: 1.如何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甚至误解?

敢于自我反省,认真反思。如果真是老师误解,应该和老师好好交流。切忌偏激,甚至做出什么过激的行动。2.你与同学发生矛盾怎么办?

自己的所作所为也要有安全意识。青少年时期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因此,在同学间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要理智,切忌用拳头代替说理,给自己和同学带来不良的后果。

3.如何加强教室安全

要注意教室的安全。学生上课离开本班教室一定要关好门窗,要将钱和贵重物品带在身上,不能给小偷有可之机;不要把球带到教学楼,在教室楼的走廓上踢,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校规,又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试想一想,若把玻璃窗踢碎,玻璃片飞入哪一位同学的眼中,哪后果是不堪设想的。4.为什么不能提前到校?

校门没开,一些学生在校门发生矛盾,无人调解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在校门外拥挤,会造成意外伤害。5.当自己感到身体不适时,怎么办? 及时告知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与家长取得联系。6.你不认识的人自称是你家人的朋友,要将你接走,你怎么办?

先让班主任与家人取得联系再视情况而定。

“119”----火警 “110”----报警 “122”----交通事故报警 “120”----急救

打电话时要说清地点、相关情况、显著特征。

二、青少年法制安全教育

材料一:一名十六岁的学生因投毒被处以刑罚 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律知识:

一、关于违法与犯罪的相关知识: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的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也是违法行为,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校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如这样一起案件,王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99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某区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邢某即向邢某索要香烟,邢某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王某便觉得邢某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邢某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邢某不给,王某便一拳往邢某腹部打去,当邢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王某又用右肘部击他后脑造成邢某颅出血死亡。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的八种犯罪之一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十年的黑暗日子。

二、青少年如何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 首先,听从家长的教诲,接受学校的教育;在家庭做个好成员,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

其次,提倡“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遵纪守法,敢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三,当犯罪嫌疑人侵害你时,能采取自救措施的尽量采取自救措施,必要时呼唤身边的人帮你采取救助措施,安全的条件下尽快将事实真象告之家长或教师。当你已踏入犯罪的境界时,立即悬崖勒马、回头是岸,主动到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重新做人。

三、心理健康教育 青少年学生中常见的心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适应问题。其一,由一个学校到另一个新学校,环境发生了变化,许多地方都相对陌生。其二,生活上,进入新学校后大多数学生才开始住校生活,脱离了父母的照顾和保护,很多事都要自己亲历亲为,重新学习去做。对于那些在溺爱下长大的孩子来说,独立生活也很困难。其三,中学的学习内容明显大增,课业负担重,难度也加大。其四,人际关系的变化,新的人际圈需要自己去建立,对于不善交际的人来说,又会感到困难。这样的问题大多在第一学期后会得以解决。而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有严重的心理压力,导致情绪失调,重则会诱发为心理疾病。

(二)情感问题。情感是和人的社会需要相联系的一种较高级而稳定的体验。对于青年学生而言,情感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亲子沟通和异性交往。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这个年龄段正是主观需求欲望比较多、比较强烈的时期,而家庭、学校和社会又不能完全满足他们的欲望和要求,于是必然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抑郁、暴躁等。他们的这种不满往往直接指向父母。

在情感上,难以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异性交往。这个时期,容易出现令老师和家长害怕的“早恋”问题。其实异性吸引以致的异性间的单独交往也属正常,只是交往双方,无论他们是不是真的在恋爱,都会遭到教师、家长以及周围人的压力和反对。而他们自己也面临着以学业为重,还是以感情为重的选择,于是他们的内心充满了困惑、矛盾和痛苦,他们稚嫩的双肩怎能担负这些呢?于是,出现问题在所难免。

(三)学习问题。这是作为一个学生在整个学习阶段中都存在的问题。有的学生学习刻苦,态度端正,智力发展正常,可学习效率低下,他们要么是学习技能障碍,要么是方法欠缺,长期失败使学习自信心丧失。

(四)行为和人格偏离

1.行为障碍,或称不良行为。常见的不良行为有:多动症,攻击行为,破坏行为,懒散,对抗行为等。2.人格偏离。常见的人格偏离有:(1)自我意识偏差,独立意识增强,但自我认识和评价不全面、不准确,因而抑郁、闭锁。(2)自我中心倾向,他们只考虑自己,较少考虑他人的需要。(3)自卑心理。(4)嫉妒心理,有这种心理的人往往是心胸狭窄、好表现的。这些不良心理品质不仅会让自己生活无乐趣,还会阻碍自己健康成长。

学生心理健康维护:

青少年学生由于学习压力大、家庭不和而出逃、自杀或伤人的案例很多,但却很少有家长认为这是一种心理问题,更不知道该怎么办。如果每个家长都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都懂得这方面的知识,并且努力培养引导,这个问题也就不是问题了。可见,父母行为的不良,带给子女的不仅仅是厌恶、鄙视,而是更深的内心创伤。

作为家长应给予孩子足够的关注,给他们充分的自由空间和家庭民主权。做父母的应该既注重孩子自主性的发展,也注重培养孩子遵守纪律和规则,积极鼓励孩子平等地交换意见。而不是将自己的观点和行为准则强加给孩子。若必须行使父母权利时,也应向孩子说明为什么必须这样做的理由。这一点对青少年非常重要。

面向全体学生为主、通过常规的教育训练来培养学生心理品质、提高学生基本素质的教育内容。具体而言,包括 智能训练,即帮助学生对智力的本质建立科学认识,并针对智力的不同成分如注意力、观察力、记忆力等设计的训练活动等;学习心理指导,即帮助学生对学习活动的本质建立科学认识,培养学生形成健康积极的学习态度、学习动机以及学习习惯的训练、学习方法的指导等;情感教育,即教学生学会体察和表达自己的和他人的情绪情感,学会有效控制、调节和合理疏泄消极情感,并进行相关技巧的训练,如敏感性训练、自表训练、放松训练等等;人际关系指导,即围绕亲子、师生、同伴三大人际关系,指导学生正确认识各类关系的本质,并学会处理人际互动中各种问题的技巧与原则,包括冲突解决、合作与竞争、学会拒绝等互动技巧以及尊重、支持等交往原则;健全人格的培养,即关于个体面对社会生存压力及要求所应具备的健康人格品质的培养,如独立性、进取心、耐挫能力等各方面人格素质的培养;自我心理修养的指导,即通过训练和教导帮助学生对自己建立科学的认识,并在自身的发展变化中始终能做到较好地悦纳自己,如悦纳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以及自信培养、良好自我形象建立等;性心理教育,即关于性生理和性心理知识的传授与分析,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对性别认同,以及指导学生正确认识和掌握异性交往的有关知识与技巧,如异性同学交往指导、早恋心理及调适等。

四、交通安全教育

行走注意事项: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效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来往车辆,不准追逐,奔跑;没有行人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不准爬越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乘坐公交车注意事项:

1.车停稳后,方能上下车,上下车时注意秩序,不要拥挤。

2.乘车时,要站稳扶牢,不要把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人多时,应该注意看管好自身物品,谨防扒手。

3.注意公共场所礼仪,不要大声喧哗,保持环境卫生,主动为老若病残让座等。

五、防备溺水安全教育 在炎热的夏季,许多人喜欢游泳,因为缺少游泳常识而溺水死亡者时有发生。防溺水知识:

溺水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会游泳;

2、游泳时间过长,疲劳过度;

3、在水中突发病尤其是心脏病;

4、盲目游入深水漩涡。救护措施:

如何保证游泳的健康和安全,避免溺水事件的发生?万一不幸遇上了溺水事件,应如何自救?

1、对于手脚抽筋者,若是手指抽筋,则可将手握拳,然后用力张开,迅速反复多做几次,直到抽筋消除为止;

2、若是小腿或脚趾抽筋,先吸一口气仰浮水上,用抽筋肢体对侧的手握住抽筋肢体的脚趾,并用力向身体方向拉,同时用同侧的手掌压在抽筋肢体的膝盖上,帮助抽筋腿伸直;

3、要是大腿抽筋的话,可同样采用拉长抽筋肌肉的办法解决。

对于溺水者,除了积极自救外,还要积极进行陆上抢救:(1)清除口鼻中的淤泥、杂草和呕吐物。

(2)将溺者腹部放在屈膝的大腿上,一手扶着溺者的头,将他的嘴向下,另一手压在背部,使水排出;

(3)若是溺者已昏迷,呼吸很弱或停止呼吸,做完上述处理外,要进行人工呼吸。可使溺者仰卧,救护者在身旁用一手捏住溺者的鼻子,另一手托着他的下颚,吸一口气,然后用嘴对着溺者的嘴将气吹入。吹完一口气后,离开溺者的嘴,同时松开捏鼻子的手,并用手压一下溺者的胸部,帮助他呼气。如此有规律地反复进行,每分钟约做14—20次,开始时可稍慢,以后可适当加快。

六、防火安全教育 防火知识:

火灾逃生自救十法

一:要了解和熟悉环境。当你走进商场、宾馆、酒楼、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时,要留心太平门、安全出口、灭火器的位臵,以便在发生意外时及时疏散和灭火。

二:要迅速撤离。一旦听到火灾警报或意识到自己被火围困时,要立即想法撤离。

三:要保护呼吸系统。逃生时可用毛巾或餐巾布、口罩、衣服等将口鼻捂严,否则会有中毒和被热空气灼伤呼吸系统软组织窒息致死的危险。

四:要从通道疏散。如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室外疏散楼梯等。也可考虑利用窗户、阳台、屋顶、避雷线、落水管等脱险。

五:要利用绳索滑行。用结实的绳子或将窗帘、床单被褥等撕成条,拧成绳,用水沾湿后将其拴在牢固的暖气管道、窗框、床架上,被困人员逐个顺绳索滑到下一楼层或地面。六:为低层跳离,适用于二层楼。跳前先向地面扔一些棉被、枕头、床垫、大衣等柔软的物品,以便“软着陆”,然后用手扒住窗户,身体下垂,自然下滑,以缩短跳落高度。七:要借助器材。通常使用的有缓降器、救生袋、网、气垫、软梯、滑竿、滑台、导向绳、救生舷梯等。

八:为暂时避难。在无路逃生的情况下,可利用卫生间等暂时辟难。避难时要用水喷淋迎火门窗,把房间内一切可燃物淋湿,延长时间。在暂时避难期间,要主动与外界联系,以便尽早获救。

九:利用标志引导脱险。在公共场所的墙上、顶棚上、门上、转弯处都设臵“太平门”、“紧急出口”、“安全通道”、“火警电话”和逃生方向简头等标志,被困人员按标志指示方向顺序逃离,可解“燃眉之急”。

十:要提倡利人利己。遇到不顾他人死活的行为和前拥后挤现象,要坚决制止。只有有序地迅速疏散,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

宿舍常见的火灾原因:

1.乱接电源;2.乱扔烟头;3.躺在床上吸烟;4.在蚊帐内点蜡烛看书5.焚烧杂物;6.存放易燃易爆物品;7.使用电炉等电热设备;8.擅自使用酒精炉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9.人走灯不关。10.台灯靠近枕头和被褥。

八、地震安全教育

⑴地震时,从地震发生到房屋倒塌,一般有12秒钟的时间,此时要保持冷静,12秒钟内要因地、因时地作出瞬间避险抉择;

⑵不要拥挤在楼梯,过道上;

⑶撤到室外或正在室外的人员,要选择空旷地带避; ⑷不要盲目破窗跳楼;

⑸不要在高楼、烟囱、高压电线、狭窄巷道、桥梁等处停留;

⑹避震时,要注意保护头部;

⑺地震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正确措施,紧急避险。来不及撤离,应就近避震。

第四篇:法制教育课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为大家讲一堂法制课,主要议题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和对策》,通过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介绍,剖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源,进一步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和预防措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虽然国家和社会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出台了一些法律、政策,然而,未成年犯罪却呈上升趋势,而且逐步出现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暴力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今天的讲课大约需要一百分钟。由于自己的知识和水平有限,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们批评指正。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从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不断上升。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其中,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未成年人犯罪格外引人注目。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态势。

(一)犯罪现象有迅速发展之势

有关资料显示,刑事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数占同龄人口的比例,从1986年到1995年的间提高了一倍,1995年至今,数字也令人触目惊心。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案件常有发生,既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据统计,1985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作案人数为112063人,1995年上升到152755人;同时,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高于全体人口的犯罪率。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违法犯罪呈现低龄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犯罪年龄低龄化,是近几年表现出的一个明显特点。据统计,九十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七十年代提前了2—3岁,有的孩子7、8岁就开始了犯罪生涯,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据报道,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团伙外围成员已出现中学生。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据公安部门统计,在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中在校生作案从1984年的31149人上升到1993年的84863人。1995年,河北省共抓获16岁以下的案犯2235人,比1991年上升了近50%,而小学生犯罪人数上升了78.5%。这一变化,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涉案案由已不再是过去的两三种,案由范围已扩大到9种之多。其中,侵财型犯罪约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80%左右,主要是盗窃,特别是团伙盗窃最为普遍;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主要与其物质需求增大,自我意识发展等有关;此外,高消费、超前消费、物质攀比等社会风气,也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对某市年月至年月批捕犯罪嫌疑人数据调查:在岁至岁的全部人中盗窃犯罪人数为人,占总数45.9%;抢劫为人,占总数37.7%。有一名在校学生,以前成绩优异,可自从迷上电子游戏后,一学期上课的时间不超过十几天,整天在游戏房里打游戏,后来为了支付游戏花费,竟然偷盗同学家里万多元钱。在悔过书中,他沉痛地写道:我第一次玩电子游戏,就被它那虚拟世界里的节奏、情节、色彩迷住了。从此我无心上课,把钱和时间都花在游戏上。渐渐地我已深陷其中,无法自拔,为了弄到打游戏的钱,我向同学伸出了罪恶的手,最后当冰冷的手铐拷住了我的双手时,我的整个世界都沉落了,一切都凝固成了两个字“gameover(游戏结束了)”。

(四)结伙犯罪较多

由于未成年人体力智力都未发育成熟,独立性差,喜欢结伙聚群玩耍,若与有不良行为的人或有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就很容易被感染,结成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属松散型,随时纠合共同犯罪。这些人在作案时,相互壮胆、相互逞强,其危害程度往往在作案过程中逐步升级。正如一位法律工作者所讲的,青少年犯罪时一个人犯罪胆小如鼠,两个人犯罪气壮如牛,三个人犯罪无法无天。

(五)违法犯罪突发性强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此时期心态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他们进行犯罪行为时很多情况下不一定有预谋,有计划,常常心血来潮,一时冲动,遇事不冷静思考,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

(六)

第五篇:法制教育课讲稿

扎佐镇中心小学法制教育课讲稿

主讲:张琼

时间:2017年6月1日 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

你们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所以我们的党和国家非常的关心你们的建康成长。为保障你们将来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正因为如此,我希望同学们不但今天要认真的学习,而且平时也要多接触、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运用法律的武器呢?我国的法律又是如何来保障你们的权利这些权利来实现的呢?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规定了四种保护的方式,有家庭的保护、学校的保护、社会的保护、以及司法机关的保护。下面我们就来学习这四方面的一些法律知识。

(一)、对未成年人全面的保护------家庭的保护。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详细的、具体的规定: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8条至第12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如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②关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的规定。如第9条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让未成年人接受法定教育的义务。它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③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违法责任的规定。如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我记在电视上曾经报道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在我国四川省的一个偏远地方,由于当地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严重,于是有些父母就没有将自己的女孩送到学校读书。当地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上门做工作无效,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结果父母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这个案例告诉同学们:你们作为未成年人,你们的合法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你们的父母违法侵犯了你们的权利,同样也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你们的家庭、你们的父母负有保护你们合法权利的法律义务。

(二)、对未成年人给予健康的培养——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娇治工作,比如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就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

(三)、提供优化的环境——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也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为优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提供优良的服务。

有这样一个故事。涂某是中学初二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出现旷课现象。老师找涂某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原因。后来经父母仔细调查,发现涂某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游戏厅打游戏,而且游戏厅二楼还设有通宵影剧放映厅,里面经常放映一些黄色影片,出售一些黄色淫秽书籍。于是涂某的父母就向有关部门反映:认为电子游戏厅不应设在学校附近。认为没有表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和公然播放黄色影片的行为违法。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责令该游戏厅停业搬迁,并赔偿对涂某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失。

那么,游戏厅开在学校附近合法吗?是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社会保护的规定很清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关于建设和完善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如第2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②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有益健康的作品。如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的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录象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25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③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优化的社会环境,如第2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的室内吸烟。”听了这些介绍。你们一定知道那个游戏厅的下场吧!它将难以逃避法律规定的责任。

(四)、法律的特殊保护——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除了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还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一种专门性的保护,这就是司法保护。分为一般司法保护和特殊司法保护。一般司法保护是指不论未成年人受到何种侵害,只要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司法机关便应行驶职责实施全面的保护。特殊司法保护仅针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第42条规定:“14周风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样规定并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是无所谓的事,而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和认知能力等方面的具体特点,对于已经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以利于他们更好地改过自新,成为新人。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中,更是规定了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向主管部门要求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程序方面的保护措施。同学们,刚才我简单地介绍了与大家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这部法律,大家就会更加健康地成长,成为祖国的栋梁。希望同学们好好学习,全面发展,不辜负祖国人民的期望,将来建设更美好的祖国。

下面,我再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规定,对同学们提出一些要求。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杜绝以下八种不良行为,就能使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的泥潭,也能有效的防止违法犯罪的侵袭。

(一)不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所以,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是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那么,什么是管制刀具呢?一般来讲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角尖刀等。在这里,我给同学们讲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例就发生在我的同学身上。那是在我十几年前读中专的时候:我们班上的同学因为经常受到学校周边的一些社会青年的欺负,于是就有一些同学携带管制刀具用来防身。有一天,又有一校外青年来到学校欺负我们班上的同学,于是发生冲突。在冲突中有一个同学就跑到侵室拿出一把砍刀。结果可想而知,那个社会青年的一只手就被砍断了,而我的那位同学也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期2年执行。

同学们,你们是不是也喜欢刀具呢?是不是也有的同学将刀具带在身上为防身呢?你们千万别有这种想法,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并不成熟,如果一时冲动酿成大错的话,将追悔莫及。

(二)不打架斗殴。

同样,打架斗殴也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就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打架斗殴,一般是指行为人两人以上,或单独争斗,或结成帮派、团伙打群架,从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暴力性犯罪的初期阶段。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充分地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与违法性,一定要杜绝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不以大欺小,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

以大欺小,强索钱物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财物的行为。对此,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当然,对于大同学向小同学索要少量的钱物,这仅是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但对这种行为如果不及时矫正,是非常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曾经就有很多的未成年犯就是在学校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从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学习文具、书包、饭卡发展到向其他同学要钱,当同学的钱物不能满足需要的时候就发展为犯罪。所以,同学你们千万不要心存以大欺小的这种不健康的心理,更要杜绝强索钱物的这种违法行为。

(四)不偷窃。

我想信,对于偷窃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同学们一定是清楚的,我也想信同学们一定是很痛恨偷窃的这种行为。但我在这里还是要对同学们讲一讲,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小时偷油,长大偷牛”,一个好的行为习惯是长期养成的。如果我们忽视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任其发展,则会助长行为人的气焰,偷窃数额也会越来越大,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同学见其他同学的钢笔或是文具图案好或是自己喜欢,就趁人不备将他人的物品收到自己的书包内带回家)。在我们处理的盗窃案件中,绝大多数罪犯都是从小就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以至于不能自拨,终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所以,同学们在这一点上一定要防微杜渐。

(五)不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

同学们,你们现在还是未成年人,你们的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自控能力还非常差,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容易受这些不健康的文化制品的腐蚀性而诱发犯罪。这方面我不想多说了,但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不是没有这样的案例。所以,我们要坚决向这些不健康的东西说-----不。

(六)、不旷课和夜不归宿现象。同学们,无故旷课,不仅你们的家长很难掌握你们的实际情况,学校也不能发挥其教育职能,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这是非常容易养成不良习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如:在我们曾经办理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就有很多的未成年犯就是经常逃学、旷课,在社会上游荡,出没于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没有钱,就结伙在游戏厅、学校门口抢劫中、小学生财物。所以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旷课。

另外,夜不归宿也是一种不良行为。你们作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袭击的对象。而且,你们的社会经验少也容易上坏人的当。

(七)不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中对你们影响较大的是游戏厅、网吧。在这些娱乐场所中,共同的特点是空气污浊、声音嘈杂、人员复杂,充斥着大量不健康的娱乐项目,容易对你们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在这里我想重点说一下网络,网络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现在是网络信息时代,对于我们查找有关信息、有关资料即方便又快速,但同时网络上还存在着大量的色情、污秽、暴力的东西,对于你们来讲,你们不能完全区分它的好坏,稍有不慎,就会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只有正确的使用网络才不会被伤害。

除此之外,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还容易养成了不正确的消费习惯。这些场所开办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游戏厅、网吧的老板主要是从未成年人身上赚取金钱。我不相信没有哪位家长专门给孩子钱,鼓励他们去这些场所娱乐,所以你们到这些地方娱乐的花费就得自己去准备,那怎么去准备呢:有的省下了买文具的钱,有的饿着肚子省下了午餐费,还有的以学校收取各种费用为借口向家长骗钱。对这些娱乐场所的依赖性越大,就越感觉到钱不够花,因此有些人就会铤而走险,依靠不正当的手段骗取金钱。

其实,只要同学们稍微注意,就会发现: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中所报道的很多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大多数都是与未成年人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有关的。

(八)不吸烟和不早恋。

吸烟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已经成为人类的第一杀手,远远超过了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危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可现在却有不少未成年人在背着老师和家长偷偷地吸烟。有的同学会很不以为然,其实,你们错了,吸烟是一种很不好的行为习惯。我在这里提醒同学们,一定不要染上吸烟的坏习惯。

早恋现象在中小学虽然不普遍,但是也有发生。作为未成年人早恋多半是出于好奇心和虚荣心。但它的危害却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了学习,败坏了学校的风气,严重的还可能发展成为犯罪。所以,我在这里,再次要求同学们一定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抽烟、不早恋。同学们,现在正是你们长身体和为将来打基础的时候,一定要把精力放在学习和增长其他才艺上,珍惜时光、珍爱生命,一定不要辜负父母和师长的期望。

最后,衷心祝愿同学们身心健康,学习进步。将来成为对国家,对社会的有用之材、栋梁之材。

扎佐镇中心小学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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