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2号文库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自查报告(模版)(最终五篇)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自查报告(模版)(最终五篇)



第一篇: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自查报告(模版)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自查报告(模版)

1.软件产品及其备案情况

(1)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是否为自行开发生产。

(2)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是否已经备案且备案信息是否准确。

2.开票情况

是否按照已经备案的软件产品名称如实开具。兼营销售计算机硬件设备、销售即征即退政策软件或销售嵌入式软件是否单独开具发票,嵌入式软件发票的备注栏是否注明嵌入式软件名称。税率是否正确。

3.核算和申报情况。

(1)是否如实进行申报,即征即退销售额中是否存在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软件产品(例如:未取得软件退税资格的自产软件以及外购软件等)一并计算退税的情况。

(2)对于兼营销售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的,是否分别核算且核算准确。一般货物劳务和服务等的销售额是否错记入即征即退销售额情况,例如:随同软件一同销售的硬件设备,单独提供的应税服务;游戏软件购买道具、装备等。

4.进项税额情况

(1)是否按照软件产品备案时选择的方式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分摊是否正确。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情况,是否部分或者全部抵扣在一般货物劳务项下。

(2)选择按照实际成本划分的企业,请写明实际成本测算方法或实际成本划分的标准。

5.嵌入式软件情况(销售嵌入式软件的企业需填写)。

(1)销售嵌入式软件的计算机硬件设备的销售额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照以下顺序和要求确定:

a.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c.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2)销售嵌入式软件,软硬件销售额是否分别核算且核算准确。有无压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导致税负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6.其他自查情况

企业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本次自查时间:2017.1.1---2018.10.31 自查报告(此模板仅供参考不限于上述内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添加内容)和自查表需分别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于2018年11月9日前,报送主管管理所。

第二篇: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须知

根据京国税〔2000〕18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凡企业有软件产品,请先办理税务认定手续,待审批合格后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

一、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务认定

(一)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务认定需下载资料

凡办理软件产品退税税务资格认定的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软件产品已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京国税(2000)187号文件中明确的认定范围,需下载以下资料和提供相关资料,于每月25日前到各自税收专管员处,办理“软件产品退税”税务资格认定手续。

企业下载并填写《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下载附件一)一式二份。

(二)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务认定需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3、填报《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一式二份。

以上报送资料审核合格后请于次月20日至月底前,到209房间领取(上月报送的)已审批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一份,按审批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中规定的起始时间,对已销售的软件产品,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手续。

(三)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务认定注意事项

1、《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和《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各栏次需填写齐全,《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中的“申请实行即征即退纳税起始日期”由税务机关填写。

2、《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加盖企业公章,并在右上角加盖代码章,注明为本企业的第几个软件退税产品)。

3、《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中的“申请软件名称”,要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相符(包括:软件名称、版本、简称);“软件产品鉴定日期”以《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右下角的日期为准。

4、以上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务认定报送的资料及复印件,一律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需注明 “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即征即退税务认定手续。

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软件退税

(一)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退税需领取资料

1、首次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手续时(详见网页首次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注意事项),请到二楼209室办理,并领取企业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退税号码,此退税号码以后办理退税延用,第二次办理退税须备齐退税相关资料到本企业专管员处办理退税手续。

2、《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一式一份。(可下载)

(二)、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退税需报送资料

1、填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填报《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一式一份。

3、上报与当月退税软件产品相关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4、上报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5、上报当月即征即退货物与劳务收入已入库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一式一份。要求银行印戳缴款日期清晰。

6、携带当月即征即退货物与劳务收入已入库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第一、六联,以备税务机关审核。

7、上报当月即征即退软件产品有关明细帐,应有退税软件销售收入合计数和应交增值税的合计数(即:产品销售收入—软件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软件)复印件一式一份,要求数据帐表相符。

(三)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退税注意事项

1、填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和《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按指定位置加盖企业公章,并在《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和《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右上角加盖代码章并注明退税号码,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办理退税手续。

2、《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纳税人开户银行”与“开户行帐号”应与已入库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注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相符。

3、《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中大写金额为企业申请退税金额。

4、《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税票号码”位置,应同时填写机打票流水号(15位数字)和《税收通用缴款书》原号码(7位数字)。

5、《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的退税原因,按照“根据京国税〔2000〕187号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现办理退税手续,请予批准”填写。

6、《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中“申请退还增值税款的产品名称”要与已审批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上的产品名称一致;多个软件产品同时申请退税的,由企业在《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复印件上自行编号,应与《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中所填报的软件产品编号一一对应。

7、《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中“进项税额”一栏应填写本期进项额和上期留抵税额的合计数(包括申请退税软件栏和全部应税货物及劳务栏);

8、如企业本期申报中发生软件退货、发生预缴税款等情况的,需附加打印情况说明。

9、如果本期有属于可退税软件的培训、维护费发生,应在《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申请退还增值税款的产品名称”一栏中的软件产品名称后,注明“XXX软件的培训、维护费”字样。

10、软件产品即征即退资料报送时间,请注意中关村网站上的通知。

11、办理软件产品退税手续的企业,要按照即征即退的原则,当月取得的软件产品收入,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软件产品退税,不得延误和跨月办理软件产品退税手续。

注意事项:

以上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退税所报送的资料及复印件,一律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需注明 “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即征即退退税手续。《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下载

(具体办理请咨询所在税务,本文转至中关村数字园区/税务服务社区)

第三篇: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怎么享受?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怎么享受?

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 01 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降为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TIPS

软件产品包括:

(1)计算机软件产品;(2)信息系统;

(3)嵌入式软件产品。(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02 本地化改造的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TIPS

本地化改造:

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03 委托开发的软件产品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3号)

如何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时间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TIS: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退税材料

(一)企业于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增值税后,即可向税政科预约递交以下退税资料,需在首页右上角铅笔标明“共x张”:

a、《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审核表》一式一份(盖公章); b、《软件产品超税负计算表》一式一份(盖公章);

c、《自查情况表》一式一份(盖公章及法人签章、经办人员签章); d、进项抵扣分摊明细表(标注分配比率计算说明,签字盖公章);

e、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签名盖公章,并写上“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f、《当月纯软或者嵌入式软件销售清单》一式一份(盖公章); g、若是嵌入式软件加送《硬件成本构成表》一式一份(盖公章); h、根据上述清单顺序准备发票复印或防伪税控系统导出的开票清单一式一份(盖公章及法人章,并写上“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i、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盖公章及法人章,并写上“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j、增值税申报表。

(二)税政审核完毕,需准备以下资料去大厅受理。

a、《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b、入库税单复印件(盖章写与原件一致)。

办理流程 01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资格备案

路径:网上办税服务厅->优惠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1 填写表单:上传资料: 点击“加号键”提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交之后,在首页->事项进度查看办理结果。

(小提示:事项进度须显示“已办结同意”~如果是“申请中”,记得重新提交哦!)02 大厅申请退税 需要准备:

 《退税申请报告》

 税政审批过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填有公司税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的清单

如何计算增值税优惠 01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2)是否有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3)是否原件扫描。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2018年5月1日起为16%)

02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2)是否有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3)是否原件扫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018年5月1日起为16%)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2)是否有受理税务机关公章。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3.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2)是否有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3)是否原件扫描。

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时要注意

一、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二、二、随同硬件设备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硬件设备部分的成本。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退税。

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依然高度重视软件政策的落实工作。因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应该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咨询服务电话:***

第四篇:上海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要求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1)对资格的核查,包括:

①是否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②是否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③进口软件的本地化改造是否符合文件标准。(2)对日常申报、退税的核查,包括:

①检查纳税人本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准确划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是否与实际开票总额相符。

②检查纳税人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其选定的分摊方式(资格备案时企业填报)是否符合规定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复核纳税人对进项税额划分的金额是否准确。

③检查嵌入式软件产品是否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退税。

第五篇: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7)。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

第十一条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三)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1.纳税人按上述方式确定软件、硬件部分销售额后,应分软件、硬件部分设置专栏分别核算销售额。

2.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对于软件品种、规格众多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分类反映。软件、硬件的成本的核算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和分配方法应适当和科学,反映的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三)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第十七条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应说明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对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多的企业,在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但对相同的软件产品,以后各月申请退税时,可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等,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见附件5)内,不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对新增的软件产品,必须在新增软件产品第一个月申请退税时,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3.《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2);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5.《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见附件4)(第一次申请退税,或发生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变更时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并在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流程审批,并将加盖公章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抵)税批准通知书》两份传递至市局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法规科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登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批准台帐》。

第十九条 软件产品办理增值税退税后发生退货或折扣折让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条 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退还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在终了后对其进行清算(清算表样式见附件3),具体清算的组织和开展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根据市局与有关资格认定部门沟通的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执行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