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四川省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
四川省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
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现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转发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我省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及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对推动四川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大力推进四川省实现“两个加快”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各级政府统筹,省上成立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意见,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统筹下,各市(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落实就业岗位和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按照国办发〔2007〕34号和川府办发电〔2007〕48号文件规定,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落实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和岗位计划。各地应首先用空缺编制、自然减员编制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公开考核招聘免费师范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安排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中小学就业实行公开考核招聘。
(一)发布就业岗位信息。由于首届四川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需要进行政策研究,2011届四川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需求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于2010年11月25日前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省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及时在国家和我省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等网站上发布。
从2011年起,每年7月底前,省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第二年的四川生源“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并将第二年的四川生源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及时交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将本市(州)及所辖县(市、区)进行双向选择的岗位填入《四川省××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需求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每年的8月15日前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汇总的全省招聘免费师范生岗位于每年9月5日前在国家和我省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等网站上发布。
(二)考核和签订就业协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第二年的3月1日前指导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招聘学校根据岗位需求信息采取多种形式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考核合格的签订就业协议。3月5日前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已与本市(州)签订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填写《四川省××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3月15日前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进行信息交换。通过双向选择未能签订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的中小学任教,仍未落实的,由生源地所在市(州)于5月30日前负责落实任教中小学校和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完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任务的市(州),不得新进教师。
(三)办理招聘手续。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签约学校提供报到证、毕业证等材料(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回生源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报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招聘人员的有关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确认,用人单位凭审核(批)确认手续办理人事、工资等手续。
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经接收的中小学审核、学校主管教育行政等部门审批后按程序报四川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任教
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任教。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期间(四川省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详见附件4),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
一、二类地区高定一级薪级工资,三类以上地区高定两级薪级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毕业生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晋升七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其任职年限提前一年,国家规定最低任职年限为一年的提前半年。支持艰苦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吸引四川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当地任教。鼓励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灾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扩大四川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招聘量,推动地震灾区学校的“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同步提升。
五、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管理
免费师范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川府办发电〔2007〕48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规定就业。其档案、就业报到证、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关系、户籍等由用人单位的教育主管行政部门与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培养学校等联系迁转。
到市(州)、县(市、区)城区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规定,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受援的农村学校及其地方政府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本省内的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其中,在跨市(州)、县(市、区)域的学校之间流动的,需经接收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确需流动到其他系统工作的,须逐级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才能办理流动手续。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凡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办理的流动到其他系统工作的人事手续,一律无效。
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免费教育费用为四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
(一)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二)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超过时限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未能履行协议且未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缴纳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毕业生,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由免费师范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按程序逐级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省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违约金的收缴及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的中小学校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的管理、考核、培养,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免费师范生的行政管理。
六、精心组织,切实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按照职能分工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规定,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
市(州)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首届免费师范生将于2011年暑期毕业,请各地认真做好首届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准备工作。
第二篇:免费师范生毕业就业实施办法
附件: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鼓励优秀青年长期从教,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有关省级政府统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二、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规定,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接收地省级政府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省级教育 — 1 —
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及时公布本省(区、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并组织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好任教学校。
部属师范大学要做好免费师范生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工作。引导师范毕业生坚定教师职业信念,立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加强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沟通,配合做好就业工作。根据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依法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及时将师范毕业生信息送达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和监督检查。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上及时发布各省(区、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和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
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
八、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每年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对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酌情调整部属师范大学在当地的招生计划。
九、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相关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
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省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12-03来源:
桂教〔2010〕16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教师,从2007年秋季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等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首届免费师范生将于2011年暑期毕业。为指导各地、各高校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印发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教师〔2010〕2号)。为切实做好我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成立了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就业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保障措施,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2。
各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以便统筹和落实本区域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提出需求计划,发布供需信息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准确掌握本区域中小学校对教师的需求情况以及岗位空缺情况,并根据我区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与生源分布信息(详见附件3),以辖区市为单位,提出2011年专业教师需求计划,填写好《2011年面向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教师需求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2010年12月20日前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2011年1月14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各市专业教师需求计划汇总后,通报给部属师范大学。同时,将供需信息分别在全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公共信息平台和广西毕业生就业网(www.feisuxs。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见
2.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3.广西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与生源分布信息表 4.2011年面向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教师需求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
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当前,我国的教育事业进入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新阶段,提高教育质量,关键是提高教师的质量。在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缴费上学的背景下,中央决定在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这是国家推动教育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我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组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人事接转、督促落实工资福利待遇工作;自治区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督促接收地财政部门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
二、采取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一)落实编制。各地教育、机构编制部门要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1.各地中小学在当年提出第二年用人计划,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准确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前提下,会同机构编制部门预留第二年接受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2.对没有空余编制,事业发展确实需要进人或者需要安排未落实岗位的当地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应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落实岗位。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任教岗位采取双向选择和安排就业两种方式落实,按照协议就业,不再参加当地人事、教育部门组织的招聘考试。首先是双向选择,落实岗位;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生源所在地安排到中小学校任教,确保每一位合格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落实岗位。
1.回广西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已与自治区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岗位提供公平、公正的选择机会。对毕业前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由生源地安排到中小学任教。
2.对外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因特殊情况到广西任教的,应事先联系好用人单位,并办理有关跨省就业审批手续。欢迎有富余生源的外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广西工作,符合条件的外省毕业生到广西中小学任教享受区内生源同等待遇。
3.免费师范生应按学制顺利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不能顺利毕业的免费师范生将不享受本意见的政策。
(三)服务农村。根据有关规定,到城镇(指县城及县城以上)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灵活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两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享受派出学校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派出学校要关心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工作,尽量为他们的工作生活和专业发展提供帮助,对不关心支持这项工作的学校将不再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该校工作。
(四)继续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后,各有关中小学和部门要积极鼓励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在职学习,继续深造提高,尽快成长为优秀教师。
1.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2.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和教改活动,鼓励他们大胆创新,在实践中锻炼提高。3.对表现突出要及时列入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进行培训,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平台。
(五)履约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期内,可以在学校之间流动和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由录取院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记入人事档案,负责违约事项的管理工作。免费师范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1.师范生免费教育费用包括四年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等三项,按培养院校提供的实际费用标准计算。
2.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教育工作的,应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审批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后,方可从事协议之外的其它工作。退还的免费教育费用及缴纳的违约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服务方面的开支。
3.免费师范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自行离开教育岗位的,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一次性退还一定比例的免费教育费用,退还费用为不足服务年限乘以免费教育费用的10%,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从离岗之日起计算)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所缴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前款2。4.免费师范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须跨省到中小学任教的,须经批准。审批程序为:毕业离校时申请的,由培养院校审核、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已在中小学任教申请的,由任教学校提出意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六)加强监督。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等四部门,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合督查机制,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具体工作
(一)加强沟通,发布信息。加强与培养院校和全区各市的沟通,准确掌握供求信息,认真组织需求计划申报,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1.每年的6月30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免费师范毕业生培养院校了解我区第二年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并于7月15日前,向全区各市发布毕业生人数、毕业学校和专业以及生源分布等基本信息。2.每年的9月15日前,各市根据所发布的毕业生信息和本地的需求,向工作小组办公室申报岗位需求计划。
3.每年的10月15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我区的需求计划通报给免费师范毕业生培养院校,同时,将供需信息分别在全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公共信息平台和广西毕业生就业网(www.feisuxs)上发布。
(二)双向选择,确定岗位。将采取专场招聘和网上招聘等多种方式进行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为免费师范毕业生落实岗位。
1.每年的12月15日前,各用人单位可以利用免费师范生到我区实习的机会或到培养院校召开小型招聘,或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双向选择和招聘。
2.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于每年寒假的全区大学生就业双选会上组织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为在此之前未落实岗位的毕业生提供一次面向全区用人单位的选择机会。3.第二年3月15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与部属师范大学双向交流信息,共同研究有关问题。
4.第二年3月30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未落实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通知生源所在地,由生源所在地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安排就业,在5月30日前,力争所有合格的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落实到位。
(三)办理派遣,上岗任教。根据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按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为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后,应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按时到签约学校报到。在此之前,各用人单位要做好接收毕业生的相关准备工作,保证毕业生顺利上岗任教。
附件2 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 枫 自治区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 副组长:杨伟嘉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刘建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韦运雪 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范世祥 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林 宁 自治区教育厅巡视员 成 员:韦安光 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何锡光 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处长
高玉广 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处长
梁家斌 自治区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黄智宇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黄远标 自治区编办市县处处长
蔡高根 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工作小组办公室: 主 任:林 宁(兼)副主任:何锡光(兼)
高玉广(兼)
黄智宇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黄远标 自治区编办市县处处长
蔡高根 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成 员:李翔峰 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蒋翰洲 自治区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宋潇潇 自治区教育厅新闻办副主任
商秀梅 自治区教育厅师范处副主任科员
第四篇:河南省及海南省《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分析报告
河南及海南省《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分析报告
1.就业方向的问题。
文件中指出,“免费师范毕业生采取双向选择和回生源所在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两种方式就业。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任教”,“每年年初负责组织一次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招聘工作供需见面会”根据文件分析,河南省免费师范生毕业生只可以到省内中小学任教,而不可以到职业类学校任教。
2.到县级以下学校任教的问题。
文件中规定,“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教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看上去,对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分配到城镇学校后到农村学校任教,待遇还是不错的。
3.任教年限问题。
根据《河南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河南省免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等。但是免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期间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因工作需要,在协议服务期间跨省辖市流动的,应报省教育厅审批。
4.跨省就业的要求
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并提供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接收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合同里规定双向选择,如果你选择到外省任教,也是可以的。
5.读研方面的问题
“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申请免试攻读在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择优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能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各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或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在读教育硕士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海南省政策与河南省不同之处在于,政策中明确提出“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回我省各市县的公办中小学任教”,其余的都相同。
第五篇:四川省《公路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1日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所管辖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路政等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安监、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规划实施、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等具体管理职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道养护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村道日常维护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筹集。
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体系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原则,规划编制时应当进行听证和专家论证。
第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公路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已批准的公路规划。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或者与规划不一致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随经济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多方式地筹集建设资金。具体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
(二)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三)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
(四)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益的收入;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不得强行摊派。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依法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公路建设土地的征收、征用、补偿和拆迁安置等,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有关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职权批准。
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根据项目性质、技术等级和有关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建设的监督管
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公路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公路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造价或者以降低工程质量来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保修责任期内发现公路有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维修、返工的,由项目业主组织维修、返工,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期以外、设计使用年限以内出现的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大质量问题,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属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所致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管理单位。
公路建设项目选择投资人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五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并具体负责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初审以及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新建公路的附属设施、公路客运站点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在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和路侧险要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必要的防护、警示设施。
第十八条 公路改建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组织修建临时通行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第十九条 公路改变用途和报废的,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因城市发展需要将国道、省道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将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办理该路段的管理和养护移交手续。移交后,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所管辖公路的养护经费。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费和小修保养的定额标准,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及时组织对公路进行养护。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实行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并逐步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和养护维修信息档案,设立养护公示牌,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定时进行养护巡查,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路养护大修、中修等工程作业及路况信息。因公路养护或自然灾害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工期、时段进行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作业。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第四章 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确需超限运输的,跨省和跨市(州)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报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经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设置固定超限检测站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流动超限检测点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50米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筑物边沿的界限计算以建筑物的垂直投影为准。
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经批准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沿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沿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和建设。
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
第三十条 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不得重建和改建。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应当安装示警标志灯和喷涂标志,执行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除紧急救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修车等经营活动。
第五章 收费公路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依法批准后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公路发展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批准。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的管理和财务收支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公路养护义务,提高服务水平。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公路养护义务,建立公路大修工程预备金制度,确保养护资金的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保障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
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进行公路养护大修、中修工程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工期、时段进行施工作业和采取保障公路通行的措施。因公路养护维修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三十五条 政府还贷收费公路项目实行市(州)统一管理。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坚持标准、合理规划、统收统支、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做好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收费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当科学、公平、合理地确定收费方式和计费办法,应当逐步
对货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
高速公路和其他有条件联网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减少中间收费站。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严禁违规转让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路况考核和监管机制。路况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费,但不得影响公路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车辆进入收费站区,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缴费,强行通过;不得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
进入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应当凭通行卡(券)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单位可以按照联网内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无通行卡(券)的;
(二)持无效通行卡(券)的;
(三)出入口车牌号与车辆不一致的;
(四)采取其他方式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第六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具体规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以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公路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处置队伍。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可能引发公路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及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公路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突发事件监测网点和信息系统,及时监测、收集、储存、分析和传输公路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公路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公路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演练。
第四十五条 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公路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公路突发事件造成公路损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并依法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报告。损毁特别严重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向社会发布交通管制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为应对公路突发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设备或设施。被征用的物资、设备或设施在使用完毕或者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并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可处应缴通行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管理秩序的,可以采取措施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接受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公路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养护义务或者养护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致使行驶公路的车辆及人员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公路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公路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公路损毁、交通中断或严重堵塞,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处置的事件。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