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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设置标准

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篇:幼儿园设置标准

幼儿园设置标准

一、设置标准

(一)园舍

1、环境。清洁、安全、无污染、无噪音影响、采光好。

2、面积。(1)用地面积:幼儿人均14平方米。(2)建筑面积:幼儿人均9平方米。(3)分班活动场地幼儿园幼儿人均3平方米。共同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沙坑以及30米的直跑道,每生3平方米。

3、基本用房。有活动室、幼儿厕所、盥洗室、办公用房、厨房、保健室、有条件的可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4、绿化、美化。(1)绿化面积占全园占地面积25%以上。(2)有教育意义和儿童情趣。

(二)设备

1、生活用具。(1)有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睡床、午睡设施。(2)有流动水洗手装置。(3)茶杯、毛巾、餐具人均固定一套。(4)厨房内有5件以上的大型炊事器械。

2、教玩具。(1)按《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足够的教玩具(70种以上),自制玩具达30种。(2)各班有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图书,幼儿人均5册以上。(3)开辟可供幼儿活动的各种活动角。

3、卫生保健用品。(1)保健室应有诊断床。(2)常用药柜,身高测量板、50公斤磅秤。(3)简单的医疗器械。(4)消毒专用设备。(5)急救药品等。

(三)人员配备

1、班额。小班(3—4岁):25—30人;中班(4—5岁):30—35人;大班(5—6岁);35—40人。

2、园长。(1)四个班设正副园长各一人;(2)园长应具有大专学历且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专学历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3)或具有幼儿园高级职称;(4)能认真履行园长职责。

3、教师。(1)每班平均配备2人。(2)带班的教师90%以上具有中专学历或为二级教师。(3)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4、保育员。(1)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保育员1人。(2)所有保育员均应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毕业水平。(3)受到基本的保育知识训练。(4)认真履行保育员职责。

5、医务人员。(1)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减。(2)专职医务保健员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或相当于中专学历,且受过卫生部门专业培训达半年以上。

6、炊事员。(1)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2)80%的炊事员受过烹调技术培训。(3)持卫生部门发的健康证上岗。

7、财会人员。(1)专职会计1 人,出纳员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 人。(2)会计具有中专学历且受过专业培训或具有会计以上职称。

摘自《广西幼儿园评估标准》

附:

幼儿园档案的有关资料

1、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

2、学年度统计报表。

3、幼儿园学期计划、总结以及3—5年目标规划。

4、幼儿园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度资料。

5、幼儿园园务日志。

6、教职工考勤、考绩、奖惩办法,执行情况及历年获各种奖励资料。

7、班级工作计划(幼儿园一日活动安排)和总结。

8、领导检查备课、教案的登记及听课记录等资料。

9、保教人员业务档案资料。

10、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保教人员计划的有关资料。

11、幼儿园教改计划、内容、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等情况资料。

12、膳食营养分析及管理资料。

13、幼儿体质、健康检查资料。

14、幼儿智、德、美的情况资料。

15、幼儿园财产、财务台帐资料。

16、幼儿园玩教具、藏书台帐资料。

17、家园联系等有关资料。

18、幼儿园安全管理资料。

第二篇:幼儿园设置标准

1、幼儿园必须设在安全区域内,房舍坚固、适用、安全、无污染、无严重噪音影响。

2、幼儿园必须单独设院,院内不得有与幼儿园无关的闲杂人员居住,逗留。

3、幼儿活动室通风干燥,光线充足,人均使用面积达1平方米以上。

4、幼儿寝室每班一间,不准设3层床,两床间距保证80公分以外,且保持通风透光换气。

5、园内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班均一部脚踏琴,录音机等教学设备,室内玩具达人均3件以上。

6、有平整、安全的户外活动场地,幼儿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户外大型玩具班均2件以上。

7、有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配有幼儿饮水桶,杯子,实行流水洗手,按时消毒。保证一人一巾,一人一杯,一用一消毒。

8、每30人配一小型消毒柜,幼儿活动室寝室每20平方米配一盏紫外线消毒灯。

9、幼儿伙房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有防蚊、蝇措施,有冰箱或冰柜,食品储藏室,有防鼠台,食品架。

10、有冲水式厕所,班均4个以上蹲位。

1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园长应具有5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12、幼儿园工作人员热爱幼儿,品质良好,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精神病和严重明显残疾。

13、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扩建、改建幼儿园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14、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纲要实施教育教学要选用经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幼儿园设置标准(参考)》

第三篇:幼儿园设置标准

幼儿园设置标准

1、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有独立大门和保安室。

2、幼儿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国家最新标准)

3、户外独立活动场地面积生均4㎡以上,户外30m直跑道。

4、园舍建筑面积生均7㎡以上。(国家最新标准)

5、每间教室使用面积100㎡,(含儿童洗手间,洗手间面积不少于15㎡)。

6、音体活动室120-160㎡。

7、伙房总面积100㎡。

8、幼儿园为3层教学楼,每层6间教室,其中1楼伙房占用一间,音体活动室占用一间,园长室、医务室、财务室共占一间,教师办公室、阅览室、美术室共占一间,余下共设14个教室,幼儿总人数约600名。

9、教学楼两侧设双楼梯(符合消防要求),楼顶设隔热层。

第四篇: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_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几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者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内政发)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民力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条件分为民办一类幼儿园和民办二类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民办二类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并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应认真落实«幼几园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金面发展的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高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健康发展。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当制定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有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几的年龄特点, 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民办一类幼儿园规模一般为6至15个班, 民办二类幼儿园3至5个班;每班人数:小班(3---4岁)不超造25人,中班(4---5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不超过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十条:民办幼几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保证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所需的园舍、场地以及设施设备。民办幼儿园园舍实行公证制度。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内,严禁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二)、园舍及所有教学和生活用房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有防火通道。不得租赁简易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不适宜于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三)、园舍独立设置,幼儿活动用房不得超过三层。(四)、房屋建筑符合幼儿园建筑标准,使用合理,室内光线充足、干燥通风,环境清洁。

(五)、民办一类寄宿制幼儿园要单设卧室,活动吗望面率、不低于54平方米。如活动室与卧室合用,其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民办二类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生均不低于1.2平方米, 活动室与睡眠室合用的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六)、民办一类幼儿园卫生间每班一问,其面积不1低于12平方米, 内设墫式便器4个,小便權 4个,有流动水, ,水龙头不少于5个。贯通的卫生间、盥洗室应分间或分隔,并能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民办二类幼儿园卫生间可两班合用, 其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全园共用,其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卫生间安全、适用,满足幼儿需求。

(七)、应有独立的保健室及具有晨检功能的室(厅、亭),保健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民办一类幼儿园适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民办二类幼儿国不低于8平方米。

(八)、民办一类幼儿园应设有音体活动室(多功能室.),其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人辅助用房。

(九)、厨房应有主副食加工区及食品储藏库房,布局合理,流程规范,配备必要的食品消毒、储藏和加工的设备。

(十)、会外活动场地应布局合理,安全、平坦,其生均面积民办一类幼儿园不低于1.5平方米,民办二类幼儿园不低于1.2平方米。

(十一)、室外绿化面积民办一类幼儿园生均不低于2平方米,民办二类幼儿园不低于1.5平方米,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十二)、室内室外设计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电源插座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十三)、有适合幼儿适用的桌椅、开放式的玩具、图书架、毛巾架、水杯柜、消毒柜:有供幼儿饮水的设施: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设备,全日制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卫生条件的幼儿睡床,坐到每人一床或一个床单位。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独立睡眠室,并保证每人一床。

(十四)、有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室内外玩具、游戏材料,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民办一类幼儿园人均不低于5册,民办二类幼儿园人均不低于3册,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十五)、有满足幼儿动作发展需要的户外运动器械。民办一类幼儿园每班均1件(多功能大型联合体育器械可1件),安全,适用、摆放合理,且安置在软质地面。

(十六)、有满足教师使用的学前专业理论书籍和刊物资料,有教育活动的音、电教及信息技术设施设备,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应当热爱幼儿园教育事业、身体健康:

遭守 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忠于职守;适用普過话。(一)、园长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学,学前教育专业、取得驾驶资格证书,有五年以上幼教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园长(副园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聘任的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或同类学校学前教育

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民办一类幼儿园每班配备两名教师, 民办二类幼儿园每班配备1--2名教师。有幼儿教师学习培训的时间和经费,保证幼儿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三)、聘任的保育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旗县级以

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民办一类幼儿园每班配备1名保育员,民办二类幼儿园每两班配备1名保育员。

(四)、民办一类幼儿园应按照1:180(保健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保健员,民办二类幼儿园配备专兼职保健员。聘任的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盟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举办的岗位培训。

鄂尔多斯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举办者及管理体制

(一)、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要具备基本的幼儿园教育理念,有从事教育公益事业的精神,具备办园的财务投资能力。

(二)、民办幼儿园要具备法人资格、管理体制健全,设有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制定完善的议事决策章程;明确幼儿园园长的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

(三)、民办幼儿园园长;要求品德高尚、具有丰富的幼教工作经验,专职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幼儿师范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年龄不超过平60周岁。

(四)、民办幼儿园要从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出发,明确办园理念,办园目标,吗、办园规范,办园方式和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民办幼儿园要立足实际建立幼儿学籍和保教管理制度,并且为每一位幼儿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二、园舍设施配备标准

(六)、举办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建筑做园舍,符合国家的园舍建筑安全标准,园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污染区、危险区和噪音区。

(七)、租借园舍及场所举办幼儿园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要有切实可行的建园舍计划及必须要的资金准备,租用和借用公办幼儿园舍,需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八)、民办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活动场所和绿化环境能满足日常办园需求。活动空间:

幼儿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有单设的卧室和幼儿单人床,全日制幼儿班的卧室允许育活动室合并设置,但使用面积不得少于90平方米,有全园公用的音体游艺室,其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具备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陆地活动面积人均2平方米以上,有30米的直跑道。户外活动要配备相应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饲养角和种植园地等。院内绿化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玩具配备:

户外大型玩具(滑梯、转椅、攀登架、平衡木、蹊跷板等至少各一套)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每园1套,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每园要配备2套。

室内大型(或中型)玩具每班1套,不同种类的桌面玩具人均5件(套)

(九)、幼儿园应单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公共用房和厨房,并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和家长接待等必要的活动场所。

(十)、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桌椅、玩具柜、毛巾架、饮水设施、水杯柜、盥洗卫生用具、儿童单人床及床上用品,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幼儿图书和乐器等,确保每名幼儿一张床、一套床上用品。

(十一)、幼儿园的活动场所要经常保持干净整洁,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教具、玩具、活动室、厕所、盥洗室、厨房等要定期进行消毒。

三、教职工配备与建设

(十二)、民办幼儿园园长、副院长应具备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懂得教育的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获得教育行政部门办法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身体健康,能主持幼儿园日常工作。

(十三)、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幼儿数量配备相应数量教师'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幼儿, 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专职教师和幼儿比不超过1: 15。每个班级至少配备1名保育员。

(十四)、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幼儿园要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营养师。营养师(配餐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营养保育职业培训,取得自治区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幼儿园要按照1: 50(厨师与幼儿比例)配备厨师,厨师中至少有1人接受烹饪专业训练。

(十五)幼儿园要配备专职安保卫人员,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并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若配备接送幼儿的校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六)幼儿园工作者要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持有健康合格证。慢性传染病、有传染病史和精神病患者等,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十七)、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定期培训园长、副院长和教师等相关人员。

四、其他保障条件及要求

(十八)、民办幼儿园在园舍、设备等按标准配齐后,办园启动资金城镇不低于30万元,农村牧区不低于10万元。每年从幼儿园的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中按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保教、设备购置、维护等。

(十九)、幼儿园要合理设置幼儿园规模和严格控制幼儿班级人数。具体要求:幼儿园最小规模不得少于6个班,最大规模不得超过15个班。超过15个班,必须分园,实行分部管理。按年龄编班:小班(3-4周岁)每班不得超过25人;中班(4-5周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周岁)不超过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周岁)每班不超过20人。寄宿制幼儿园按以上每班减少10人。

(二十)、民办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突出办园特色,严禁“小学化”倾向,为幼儿创造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二十一)、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廊坊市广阳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廊坊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幼儿园的设置,保证学前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全市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幼儿园主办者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能够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民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职员工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一)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幼儿园聘任专职教职员工,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劳动合同。

(二)幼儿园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教 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三)幼儿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四)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且与其签定聘任合同。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五)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1名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六)幼儿园卫生保健室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六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制定办园章程。章程包括:名称、园址、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幼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园产和财务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和办园特色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一)幼儿园规模:按年龄分为大、中、小三个班以上。城市(包括:市、县城区,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园幼儿应不少于90人,农村(包括:乡、镇、村、街)在园幼儿应不少于50人,且具有较稳定的生源。

(二)幼儿园应以独立的庭院作园舍,园址必须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园舍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其建筑具有房屋安全鉴定或质检《合格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租借园舍及场所须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期在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幼儿园。

(三)幼儿园建筑要布局合理、富有儿童情趣,规划面积定额和建筑设计要求应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中,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户外体育活动器械摆放得当,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园林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的30%。

(五)幼儿园应每班设有专门的活动室,生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城市幼儿园应有多功能活动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财务室、卫生保健室、隔离室、资料室、盥洗室、水冲式儿童厕所等辅助设施。农村幼儿园应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室、儿童厕所等基本的辅助设施,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独立的卫生保健室。全日制幼儿园应有寝室(可与活动室兼用,总面积应不低于活动室与寝室面积之和的80%)、食堂;寄宿制幼儿园须设独立的寝室、隔离室、浴室、食堂。

(六)按国家规定的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教玩具,且配置的教玩 3 具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

(七)有饮水、洗手设备(城市应有流动水洗手设备)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幼儿桌椅应符合幼儿身高。

(八)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有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其中,城市幼儿园分别不少于6种和15册,农村幼儿园分别不少于4种和8册。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4册。

(九)幼儿园食堂要符合安全、卫生的相关要求,有必备的炊用器械、防蝇、防尘及消毒设备,且幼儿餐具数量充足。

(十)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以及治疗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的药品。城市及具备三个班以上规模的农村幼儿园,卫生保健室应配备儿童磅秤、视力表、体温计、诊视床等必要的医疗器械和用具。

第八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有适应儿童发展规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九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者自筹。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

民办幼儿园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之和,城市幼儿园不少于1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农村幼儿园不少于5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同时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 审批、检查、评估、督导民办幼儿园的基本依据。如今后省、国家有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民办幼儿园设置办法。

对于农村设置民办幼儿园,其办园规模和相应的办园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廊坊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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