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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49号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49号文件)



第一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49号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长府发[2003]4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长发[2001)3号)、《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市政府26号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现就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形式及标准 1.企业改革形式

本企业职工以现金或应得安置费(或补偿金)、劳动债权作为出资,收购企业净资产进行公司制改造;对外整体出让资产(含兼并)或部分出让资产进行公司制改造;引进外来资本参与重组进行公司制改造;按政策破产或依法破产。2.企业改革标准

大型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根据需要实行国有控股或参股,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竞争性领域中的中型及中型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原则上全部退出;有国有股权的股份制企业按照理顺职工劳动关系需要出让国有股权。退出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全部理顺,实现劳动力配置市场化。

中型及中型以下企业改革后1年内,党组织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统计渠道移交到属地。

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3.企业改革时,要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或《企业破产预案》,并单独形成《职工安置方案》,一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方案在会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或由企业工会向全体职工报告。在职职工200人以上的,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以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在职职工200人(含200人)以下的,由全体职工大会讨论,75%以上职工同意即为通过。

4.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案时,由企业工会根据需要请市总工会派员到会监督指导。

5.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时,按长发[2001]3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发放补偿金(全民固定工解除身份补偿金、全民合同工解除合同补偿金,下同)。固定工补偿金计算基数锁定为2002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9669元,按不高于3倍标准计算;合同工补偿金标准继续按长发[2001]3号文件执行。6.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时,相关政策继续按长发[2001]3号文件执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时,补偿金可选择按本人应得额度领取,也可选择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月收入的20%累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发放。解除劳动关系后,由职工本人到社保窗口自行缴费。

7.企业改革时,须对职工劳动债权进行清偿。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拖欠的职工工资,按企业当时实际发放工资计算;半停产期间拖欠的职工工资,按当。期市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停产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同期低保标准计算。8.企业改制需统一补充改革成本时,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由财政以向社保部门承债的形式转移支付。其中,不在改制后企业重新上岗人员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须一次性补交,由职工本人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9.企业改制时,职工应得补偿金和劳动债权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可直接支付现金,也可作为股权参与重组或作为债权留在改制后企业。作为债权留在改制后企业时,应由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偿还时间;职工也可将其债权集体委托工会,用改制后企业的等量资产抵押,并依法公证。

10.企业破产时,须将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一次性足额补交;职工安置费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执行。合同工补偿金标准继续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

三、保护出资人权益

11.企业改革时,《企业改制方案》或《企业破产预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讨论同意,报市企业改革联合审批会议(以下简称“联合审批会议”)审批;其中大型企业改革方案(破产预案)须经市企业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尸)会议讨论批准。

12.企业改革时,原则上用本企业所占有的存量国有资产支付职工安置费或补偿金,经联合审批会议批准,可用非本企业法人财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公企房价值量,下同)或现金予以补充。

13.企业破产时,非本企业法人财产不参与破产清算,由破产清算组单立帐户,专项用于职工安置。

14.达到破产界限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破产的企业,可由政府另行筹措资金或用非本企业法人财产价值先行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待条件成熟时,再实施破产。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金标准按企业改制计算。

四、建立运营机构,筹措改革成本

15.组建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负责国有资产及政策资源的整合,筹措企业改革成本。将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国有股转让收益、公企房变现收益、土地出让金支付改革成本剩余部分全部转入市国投公司,用于全市企业改革成本支付的调剂使用。具体使用对象和额度,由联合审批会议确定。

五、国有资产处置

16.土地使用权由划拨使用改为有偿使用时,企业可选择按最高年限出让。土地出让金用于补充改革成本后剩余部分由企业补交,并转入市国投公司用于全市企业改革成本支付的调剂使用。改制企业可继续用土地出让金支付职工补偿金和劳动债权,使用额度一般不超过10年土地出让金标准,经联合审批会议批准,可延长补充年限。17.企业破产需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职工安置费时,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按城市规划用途的最高年限确定,转让所得只能用于职工安置。城市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的,由市土地部门代表市政府授权破产清算组连同可处置地上建筑物一并拍卖,市国投公司参与竞拍并托底购买;城市规划用途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由市土地部门收购储备,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18.继续执行市政府26号令。国有企业“退二进三”、“退城进区”搬迁改造并同时实施改制时(含国企改制后企业的首次搬迁),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或收储价格由市土地部门按城市规划用途的最高年限评估确定。城市规划用途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由市土地部门收购储备。当期变现的,按评估价格85%支付给原使用企业,用于搬迁建设及改制,15%收入市国投公司;暂时不能出让的,按评估价格的70%先行支付给原使用企业,用于搬迁建设及改制,土地出让变现后,按评估价格的15%收入市国投公司,剩余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土地收储后一年之内出让不了的,由收储单位按评估价格支付。

企业所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连同可搬迁资产价值量扣除企业改制和搬迁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含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及经营者持股额„度、必须偿付的债务、搬迁费)后,剩余部分按国有资产处置,可出让给本企业股东或对外转让,也可作为国有股权留在企业。

19.企业改革时,土地出让金用于原使用企业改革成本支付部分,继续实行“抄告单”办法,剩余部分转入市国投公司。

20.将全市企业所使用的公企房持有权一次性划入市国投公司,用于企业改革成本支付。企业改制需所使用的公企房价值补充成本时,由市国投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价格。如使用企业对价格有异议,由市国投公司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所得优先用于使用企业的改革成本补充,剩余部分支付历年所欠租金,再有剩余收入市国投公司。破产企业需用公企房价值支付职工安置费时,由市国投公司委托清算组将公企房组织拍卖,拍卖所得只能用于职工安置,剩余部分收入市国投公司。

21.企业改革时,积压3年以上库存产品(商品),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财政部门出具核损意见予以核销。3年以上应收帐款,由财政部门委托市国投公司组织清收。

22.国有企业资产整体对外出让时,由资产经营机构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拍卖或招标转让(不含按城市规划用途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股权转让时,由市国投公司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拍卖。

六、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主辅分离

23.企业所办职工医院、幼儿园可从主办企业剥离独立改制,面向社会开展服务,也可通过并购形式参与行业资源整合。企业自管环境卫生职能连同相应资产一次性移交到属地城区。移交后,对市与区之间环卫经费进行相应基数调整。

24.对企业职工住宅用电、用水、用热实施“摘转供”,将资产一次性分别移交供电、供水、供热企业。移交时免收入网费,住宅用户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与用户承担。

七、扩大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

25.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改革当期全部参加基本医疗统筹保险。

26.对企业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统一托管。组建隶属社保部门的经营性退休人员托管机构,受企业委托,对市直破产企业预留的退休人员相关费用实行统一托管。托管时,须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托管后,医疗保险等人员管理服务关系仍保留在企业。改制企业及中省直企业改革后的退休人员托管事项由企业与托管机构商定。

八、鼓励政策

27.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产权转让属于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28.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精神,实施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合并(兼并)、分立、出售、关闭、破产的企业免征契税。29.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0.对引入外来资本参与改革重组、引入资本额度占总股本30%以上的企业,给予重组后缴纳所得税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连续2年返还政策。

31.对在改革当年由亏转盈的企业,给予当年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政策。

九、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32.企业改革时,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审计,确认资产损失的真实性。

33.企业改革时,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存量资产(不含本企业法人财产外的资产)进行评估,确认资产价值量。

国有独资中小企业资产评估后,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字[2001]802号)规定,将评估报告报国资部门备案。大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实施国有资本退出(股权转让)或资产出售时,资产评估后,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规定,报国资部门核准,下达核准意见。

公企房价值量参与企业改革时,由国投公司将评估报告报国资部门备案。土地评估须由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34.实行联合审批会议决策制度。企业改革方案报到市企改办后,由市企改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查后提交联合审批会议进行决策性审批。联合审批会议由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相关部门参加,审批后以市企改办文件下达批复,企业持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35.实行特殊事项领导小组决策制度。涉及特殊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以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36.国有资产的产权交割须到产权交易市场办理手续。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由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备案,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证书。其他资产直接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37.统一收费标准。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相关收费,由物价部门制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十、其他 38.本意见下发后,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国有企业不得调入全民身份职工。39.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上岗率原则上不得低于70%。

40.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的改革继续按《研究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遇到的问题》(市政府第21次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41.本意见适用于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合资企业。中省直企业需属地享受政策时,须持出资机构意见,由领导小组批准。区属企业经批准,可按相关条款执行。各县(市)、双阳区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前有效。本意见下发前企业改革方案已经批准的仍按经批准的方案执行。本意见下发前出台的市以下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不再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第二篇:加快推进市、县属国有企业改革

市、县属国有企业改革亟需加快推进

当前,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层面来讲,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入整合重组、规范治理、做强做大的阶段,但在市、县属企业层面,仍然停留在产权转让、关闭破产阶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两个置换”的问题。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一是企业丧失了发展机遇,由于没有及时解决“职工多、包袱重、外欠大”等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引进战略合作伙伴,难以实现转型跨越发展;二是引发了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企业经营困难、职工生活困难,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由此引发职工上访不断;三是加大了政府改革成本,随着《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一批法律的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逐步规范,职工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国企改革成本也逐步增大。从2006年到现在,短短五年时间,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从10468元增加到现在的29361元,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537元增加到现在的1766元,而且最低工资标准逐年提高,企业改制成本增年增大。以2011年为例,平均每名职工改制成本达到10万多元。

目前,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进入了一个困难时期,各种各样的问题层出不群,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错综复杂。面对转型跨越发展的大潮,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更加关注民生,加快推进市、县属国有企业改革。

第三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

2007年11月20日作者: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编 辑:圳深出处:本文已被浏览 2746 次

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发〔2004〕16号 2004年5月27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关于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进一步加快我省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现就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经济结构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大股份制改造力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多种形式的改革,调整我省国有资本在中小企业中的比例。在2005年底以前,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中小企业中基本退出。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加快优势企业发展。

四、改革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应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标准确定,对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总体上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改革改制和调整重组:

(一)通过转让存量资产、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将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方式先实行国有民营,待条件成熟后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对已改制但国有股比重较大的企业,通过转让股权降低国有股比重。

(四)打破现有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通过联合、兼并、划转、引资等方式进行资产整合重组。

(五)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争取列入全国关闭破产计划,实行政策性破产;不能列入全国计划,符合破产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对不符合工商管理规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予以注销。

(六)鼓励企业职工和经营者整体购买企业国有资产,也可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整体或部分出售给境内外非国有性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五、主要政策和措施

(一)国有资产处置

1.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依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土地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有关定价和转让价款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2.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对一次结清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内付清。

对企业经营者或职工整体购买并一次付清价款的,可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规定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对收购方自带项目增资的,在出让净资产时给予一定优惠。凡购买企业国有资产、一次性付清价款、安置50%以上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价格优惠。具体优惠比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3.改革改制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足以支付的可用土地转让收入补足。各地要探索用市场化的手段筹集改革成本,可成立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公司等机构,负责盘活、出售企业资产,筹集资金,补充安置职工经费和支付其他改革成本。

4.对企业的各类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改革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者

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有关规定收取后,可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二)企业债务处理

企业改革改制时,要对各类债务进行认真清理,重新核对,制定处理办法。

1.企业拖欠的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改革改制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期缴纳。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改制企业的股金。

2.对于金融机构的债权,必须与金融机构协商落实,企业不得借重组、破产之机逃废金融债务。产权持有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处理金融债务。支持产权持有单位对所属多个改革改制企业的债务进行“打包”处理,集中与金融机构进行还款商谈。支持资产经营单位承担还债困难企业的银行债务,相应持有对等债务额度的改制企业股权。

3.对企业之间相互欠债,可协商债权转股权。省内国有企业之间难以偿还的债权,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其他企业的债权争取转为改制企业的股权。

(三)职工安置

1.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2.企业改革改制必须转变国有职工身份,要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妥善安置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好劳动关系。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根据黔府发〔1998〕39号文件精神,按其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不得采取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改革重组后的企业可根据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招收原企业职工,但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被新企业录用的职工,经职工本人同意,也可将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股金。

3.企业要妥善处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改革前社会保险费有欠缴、漏缴、少缴的,改革时必须足额补缴。改革重组后的新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社保机构为原企业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离退休人员应实行属地社区管理,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职工从改制时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从原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新企业负责发放和按规定缴纳。

六、严格制度,规范操作

各地和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制定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明确改革的目标、任务、进度和具体措施。

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由产权持有单位和企业制订改革改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需按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银行债务处理,应与债权银行充分协商并取得债权银行认可的依据;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革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暂未设立或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地区,按企业隶属关系,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由同级经贸部门会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债权银行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方案批准后,企业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产权持有单位要组织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经审批的企业改革方案由产权持有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七、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从实际出发,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推进。

企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企业的改革工作,研究本系统的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经贸、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省国资委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办法。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四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2]38号 【发布日期】2002-11-21 【生效日期】2002-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川办发[2002]38号)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粮改方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滞后,债务负担重,富余人员多,影响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和国家计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实现四川跨越式发展的主题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力争到2005年底,基本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使国有粮食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在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政企分开,加快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步伐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职兼薪。各级政府必须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需行政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省政府确定的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地区要确定适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走向市场的企业组织形式,积极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尚未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并按政策规定取得相应的财政补贴,在此基础上,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切实做好减员增效工作?

(一)实施改制的国有粮食企业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企业因减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与职工要结清相互间的历史拖欠,企业要交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准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带粮、带钱分流人员。经济补偿金可一次付清,也可商本人同意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经营量(购销存量)合理定岗定员,员工实行公开竞争上岗。粮食附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定岗定员。所有上岗人员纳入企业新机制进行管理。?

(三)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人员,其档案管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及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四)已参保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移交社保机构管理,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按有关政策执行。新参保的企业须交清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已参保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报地税、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分期补缴。?

四、推进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企业结构和布局

(一)按经济流向和购销量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结构。一是可按照自愿原则,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粮食购销公司,负责全县粮食购销业务。二是对地处边远、规模较小、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购销企业,在落实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可实行兼并、租赁、拍卖。三是在现有购销企业中,确定规模较大、功能齐全、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中心粮食购销企业,吸纳周边的粮食购销企业、报帐制收储库为购销点,取消其原法人资格,统一经营管理。目前尚承担有退耕还林任务的乡(镇),可保留一个常设站点。

(二)探索企业组织结构的一体化,逐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对条件较好、有竞争优势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以名牌产品为依托,通过打破业务和行政区划限制,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或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闲置资产多、职工和债务多的企业,在落实债权债务的前提下,可采取兼并重组或加大资产拍卖变现和租赁力度,降低债务,减员增效;对长期亏损、债务沉重、求生无望的附营业务企业,可依法进行破产;对小型零售、餐饮、运输等企业,可进行国有资本置换,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可以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组建为多种所有制结构的股份制企业。?

(三)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应按程序报批,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农发行要参与改制的全过程,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银行债权债务的落实。要做好产权界定、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等基础工作,并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要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涉及财产损失的,须按规定报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前扣除,防止国家税收、国有资产流失;坚持“债随资产走”原则,防止银行债务悬空。企业改制的总体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应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同意后,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审批。涉及仓储设施的处置,按现行规定报批,贷款形成的仓储设施处置,优先归还贷款。

五、建立新的粮食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运行新机制。企业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要从严控制,保证精简高效;企业新增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首先在本企业职工中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合同聘用。今后企业用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管理。积极推行站(库、所)务公开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

(二)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加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搞好成本核算,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改善和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及时回笼销售货款,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杜绝挤占挪用。改进资金结算,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有效防止呆帐、坏帐损失,严禁企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核算办法的行为,禁止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虚列补贴收入。确保会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

(三)搞好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以县为单位组建的购销公司、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市场需要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提高企业决策水平。以县为单位组建的购销公司和龙头企业要借鉴国内外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方法和手段,实现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六、切实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一)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辟资金来源,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兑付。粮食企业分流职工所需经济补偿金,主要由所在企业筹集,地方财政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县,上级政府要给予帮助。补偿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措,统一使用。?

(二)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对老库存高价位粮食,可采取“粮源对冲、成本搁置、待价而售”的办法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补贴差价的办法处理,但补贴后的销售价不得低于市场价,具体处理办法由市、州级政府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库存粮食,在处理前发生的费用和利息按现行政策执行。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处理地方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确因陈化粮数量较多,难以弥补的价差亏损先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归还本金的资金来源,一是用包干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二是粮食风险基金不够的,按粮食风险基金中央和地方的筹资比例,另行筹资弥补。?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土地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审批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优先收购储备或进入土地市场公开转让;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的困难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或有偿转让后,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收缴的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可按有关规定安排给企业,用于支付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和清偿企业债务;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转让变现,土地收益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现有国家法律法规,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批准,组织实施。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对改制后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所需资金要积极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企业破产、改制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实施,指导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做好续保缴费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标准从低收费。?

(四)农业发展银行要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积极支持企业做好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移库工作,对所需合理收购资金要积极供应;对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范围的粮食收购,要按“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及时供应收购资金;对非保护价粮油收购,特别是对优质粮油、专用粮油的订单收购,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供应收购资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规定支持企业开展异地购销粮油业务,扩大购销,搞活经营;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通过兼并、资金或资产入股重组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促进跨市州、跨省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按规定积极支持粮食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产加销一体化联营试点,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同时,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积极落实资产抵押担保、损失准备金等风险保障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政策性金融风险。?

(五)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要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从粮食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各级财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不得以粮食部门名义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部门的资产、资金,要限期归位。?

(六)认真落实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扶持政策,鼓励国有粮食企业推进粮食(油)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选择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培育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通过签订经济合同,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带动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凡符合省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纳入省级重点扶持范围。

七、加强领导,确保实现改革目标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落实粮食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明确的部门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落实有关政策,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积极稳妥地推向深入,确保按期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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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经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国企作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主体,置身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必须不断调整治理体制和管理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管理者收购

一、国企改革的原因

(一)国有企业效率低下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依托,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经济命脉的控制者,是国家经济竞争和综合国力的主要体现。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总体效益较差,发展状况与其在国民经济中地位及所占有的社会经济资源极不相称。国有企业的改革尚有许多难点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致使它所掌握的资源不仅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反而出现大面积的经营亏损和资产流失。

(二)出资人和管理者利益不同

对于企业的投资人或所有者来说,企业的利润最终以投资收益的形式为其占有,投资行为的效用最大化可以简单化为利润最大化。而经理人员只是资产的经营者,经营者的收入不等于企业盈利,企业利润最大化不意味着经营者效用的最大化,因此,经理人员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不足,有利用手中拥有的权力侵犯所有者利益的可能性。如果对经营者的监督不完整,其可能会通过扩大企业规模来扩大其权力基础,提高自己在同行中的地位;或通过增加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开支达到个人享受的目的;或者通过增加或多报成本的方式侵蚀企业利润。

(三)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国企改革为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困境、重振雄风、注入活力提供了政治保证。但由于一些企业在操作中的不规范,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其现象为:

一是将国有资产低估或不进行评估就低价入股。最常见的手法是对其中有形资产部分按原值等价折合入股,例如,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评估,不计其市场升值部分。

二是将公有资产按比例送给个人,在改制中为保护一己私利,将公有财产无偿量化给个人。

三是在红利分配时,国家股、集体股、个人股同股不同利。

四是改制企业发生的亏损由改制前单位负担。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

我国经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国企作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主体,置身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必须不断调整治理体制和管理机制,以适应市场经

济的要求。因此,市场化是国企改革的中心目标。国企要实现市场化的目标,关键是建立起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而投资主体多元化、股东多样化是良好治理结构的前提,这就要求对国有独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简称为“国企改制”。国企改制的成果之一是“上市”,上市反过来有助于固化改制的成果,但上市并不是改制的唯一目标。

三、国企改革的实践问题

(一)证券市场效率问题将国企改制后在境内外上市,这是国企改革的重要路径。境外证券市场有严密的法律和规则,运作经验也比较成熟。而基于承载国企改革与解困的历史使命,国内证券市场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有缺陷,再加上不法分子的推波助澜,以及各方经验的欠缺,证券市场逐渐失信于人,各类问题最终彻底暴露。目前,证监会制定了系统的解决方案:推动股权分置改革,强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等。国资委制定相关文件,限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确保国家对某些行业的控制。作为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外部环境,证券市场效率问题的解决,有利于、集体股、个人股同股不同利。四是改制企业发生的亏损由改制前单位负担。优化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准确评价国企市场价值和经营业绩,并采取期权等手段有效激励国企高管人员。

(二)管理机制和制度问题国企改制有助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做好做强企业的基础,但绝不能保证企业做强、做大。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激发企业组织的动力和活力,调动企业各层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中的重中之重,是高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国家一直在推动“三项制度改革”,目标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工资能升能降”。这在市场化企业看来的基本常识,在国企改制之前简直比登天都难;职工身份问题是个症结,根本谈不上人员的市场化配置,造成冗员多而人才少。改制无疑是个最好的契机,使得“三项制度改革”有了突破口,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也有了起步点。国企要在改制的同时,顺势而为地开展人事改革,搭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健全董事会的功能,加强监督,打造职业经理人,和谐地解决国企改革过程中的职工身份转化问题。由于国企传统机制制度的起点不高,改革的成绩也就更加显著。

(三)垄断行业改革问题垄断行业是我国国有经济最集中和控制力最强的领域。垄断行业中的主要大型骨干企业,几乎都是国有企业、都是中央企业。深化垄断行业改革,重点是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包括引入战略投资者或新的厂商,同时加强监管,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已经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进行初步分拆、引入竞争机制的电力、电信、民航、石油等行业,要完善改革措施,深化改革,放开市场准入,引进新的厂商参与市场竞争。尚未进行实体性体制改革的铁道、某些城市的公用事业等,则要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改革。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必须和政府加强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既要加强对安全、环保、普遍服务等监管,也要加强对价格的监管,以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

(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仍然太多,主要是地方中小企业太多,他们仍然大量活动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很难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一般认为,国有企业在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规模效益

显著、社会效益突出的领域有优势。因此,今后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就要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大企业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而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把大多数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

参考文献:

1、王风刚.多元结合——国企改革之路[J].商场现代化,2008(5).2、刘姿含.国企改革之深层次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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