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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如何解决工学的矛盾

幼儿园如何解决工学的矛盾



第一篇:幼儿园如何解决工学的矛盾

幼儿园如何解决工学的矛盾?

一所幼儿园想要持续发展,必须要内外兼修。外出学习,是教师增长见识、丰富知识、提高教学专业水平的重要手段。幼儿园见习教师到见习基地脱产学习,就是教师成长的重要轨迹。但是,在教师专业化成长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着幼儿园工学矛盾这一现实问题,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有以下做法:

一、灵活调剂在职人员

新招聘的见习教师中有一半教师外出培训,但是幼儿园内必须保证带班人员的配制,于是在安排人员的时候就采用“灵活调剂”的策略。如去年有一名新教师出去学习,幼儿园就从有一定经验的,曾经做过教师的一位生活老师中抽调一位担任老师的工作一学期,一方面解决了教师缺失的问题,另一方面,这位生活老师也在这学期中能更好地了解孩子,在下学期回到生活老师岗位的时候能更好地做到保教并重。

二、借助他园教师资源

这学期,幼儿园从其他幼儿园外借两名教师,一方面缓解了幼儿园工学的矛盾,另一方面利用园际带教的方式,幼儿园之间可以相互学习,而园内的骨干教师作为他们的带教师傅,也得到了双赢的效果,可谓一举两得。

三、及时招聘临时工

面对缺少教师的急迫现状,幼儿园及时招聘有经验的临时工教师来园上班。虽然是临时工,但是在招聘的时候,幼儿园要求应聘人员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热爱幼儿,有责任心。另外,幼儿园还会对应聘的临时工进行面试,以确认是否具备相关的素质和资质。同时在招聘好以后作为见习教师参与幼儿园的所有培训,以保证能顺利地完成各项工作。

四、合理利用实习生

对于这些临时的教师,幼儿园在安排搭班的时候为了让班级平衡,一般都会跟骨干教师或者教研组长搭班,一方面是深入实际的带教,让他们尽快的成长,另一方面对幼儿园骨干教师而言也是一次学习的机会。为了更多地关注孩子,幼儿园通常会将实习教师安排在这样的班级实习,对实习生而言是学习骨干教师的的带班经验,对孩子而言他们又多了一个关注他们的老师,保证对幼儿的关注面。

其实今天的培训是为了教师今后能更好的关注孩子,服务家长,对幼儿园的长远发展是利大于弊的,所以只要幼儿园运用切当的方式一定会解决问题,使教师的培训能更顺利。

(奉贤区金蔷薇幼儿园:盛彩虹 供稿)

第二篇:如何才能解决工学矛盾?

如何才能解决工学矛盾,有效学习?

在职、业余学习的成年人如何处理好工学矛盾?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没有一个适合所有人的万全之策。下面的建议也许可以帮助你缓解工学矛盾。

(1)计划好你的时间,每一天、每一月的时间多少是固定的,对你来说却是有弹性的。如果你能够事先计划好你的时间,学习时间是可以挤出来的。(2)保持旺盛的精力。做到生活有规律,注意饮食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保持适量的运动和休息,能够以旺盛的精力投入工作和学习。(3)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很多人习惯于全日制学校的学习方式,难以适应在职、业余、自主学习的方式。只要精心安排好自己的时间,把学习当作每天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就会习惯成自然,工学矛盾将逐渐缓解。(4)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良好的学习环境是保证学习时精力集中,提高学习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5)运用学习技巧,提高学习效率。如果能够掌握和运用一些学习技巧来提高学习的效率和效果,就会充分有效地利用好有限的学习

时间,最大程度地缓解工学矛盾。最理想的方法当然就是在实践工作中学习,也就是学习的内容和工作有相通的地方,可以在实践里验证所学,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工作中。

当然大多数时候应该是非理想的情况,这种时候可以这么做:

1、合理安排时间,提高时间的利用率,提高学习工作的效率。

2、做出取舍、分析到底什么更重要、,从多个角度,经济、情感等方向去权衡,到底怎么做才好。

第三篇:有效解决工学矛盾保持旺盛学习热情

有效解决工学矛盾保持旺盛学习热情

自7月6日,上海动物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动物园动物块党支部,在绿化局党委和园党委的领导下,积极有效开展“学习动员阶段”的教育活动。动物块支部总共19名党员,由于动物饲养行业的特殊性,每位党员工作都很忙,其中有12名党员工作在队组第一线,面临野生动物防暑降温工作的压力。因此,工学矛盾尤为突出。

为了有效解决工学矛盾问题,园党委和动物块支部对教育活动进行了有序部署和有效动员,要求每位党员休息时间少一点,工作节奏快一点,业余时间用一点,互相之间帮一点,因工缺席会后补一点,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每位党员积极响应党委和党支部的号召,以旺盛的学习热情,投入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每次活动,每位党员都听的聚精汇神,认真做好学习笔记,踊跃参与讨论。在7月15日的支部讨论中,纷纷表示,要把握这次珍贵的学习机会,并结合自身实际,把工作做的更好,做到“一位党员一面旗”。最后,熊成培同志以普通党员的身份,要求大家要“想干事、敢干事、会干事和干成事”

第四篇:劳资双方矛盾解决

正确处理劳资矛盾,努力构筑和谐社会

所谓非公有制企业是相对于公有制企业而言的。它是指除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外的其它所有制企业形式,包含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私营企业、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微观基础。在向市场经济加速转型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也在进行艰难的转型,诸如出现劳资关系紧张,造成劳资矛盾突出等等。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不仅成为制约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是我国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总体上讲,这种劳资矛盾是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之上的矛盾,是内部的,而不是敌我的。但是在这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经营者追求的是经济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职工追求的是自身经济利益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因而就决定了这种矛盾既有可调和的“柔性”的一面,当矛盾处于初始状态时可以通过适当的方法进行调和与解决;也有不可调和的“刚性”的一面,当矛盾逐渐尖锐化之时就变为强烈的对抗状态,不仅不可调和,而且极易演变为劳资之间外部激烈的冲突。目前,在我国,很多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矛盾呈显出显性状态,因此,恰当处理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劳资矛盾是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首要的和迫切的问题。

(一)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矛盾突出、劳资关系不和谐的表现

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矛盾突出、劳资关系不和谐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些方面的表现就有涉及职工切身根本利益的,又有涉及职工基本权益保障的,还有涉及职工的精神生活的等等。准确分析劳资矛盾的具体表现,对于解决劳资矛盾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1.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

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可能最为关心的是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这也是劳资关系中最敏感和最基本的问题,也是当前劳资关系中出现矛盾和纠纷最多的领域之一。据国家工商局调查数据表明,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与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的收入水平呈现出了逐年拉大的趋势。大多数企业对外地劳动工人都按照本地最低工资线计算报酬,工资就低不就高的情况相当突出。看起来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实际工人的付出与报酬远远不成比例。据广东省劳动部门调查,最近期内10年中,珠三角地区GDP都以两位数速度增长,而外来民工的月工资仅仅增长了8元,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工资呈下降趋势。但目前在整个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工人也只得忍受。有的企业,看似职工每月有近600多元的收入,但那是靠加时、加班得来的。有的纺织企业基本上每天工时在10——11小时,平时无节假日休息。若按《劳动法》规定以加班工资计算,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没有达到。即使不高的工资,工人们还往往不能及时拿到,这就就涉及到工资发放形式的问题,其时这也是业主控制雇工的方法之一。雇主一般会认为,他完全可以有效地影响工资。他们以各种名义克扣和拖欠职工的工资,或以低于当初承诺的标准发放工资,已成为近年来一个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一些私营企业和中小型外资和港澳台企业,一般都实行计件工资,但定额的制定完全由老板说了算,有的甚至不向工人公布定额规定,结算工资时才向工人宣布定额规定。当前,拖欠工资现象相当普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非公有制企业不按时发放工资习以为常。有些企业季节性生产终结后才发放工资;有的企业半年结算一次工资,更有到年终才结算工资的,平时只发生活费。如果企业亏损,业主跑了,职工领不到工资,就砸厂,到政府上访,最后还得政府部门出面来解决。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可能在1000亿元左右。当前拖欠工资现象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近年来,因克扣和拖欠工资事件而引发的投诉占了投诉案件的大部分。严重的企业欠薪,逼得个别民工采取极端手段讨薪。如以暴力、自残等,近年来,以这些极端手段讨薪的事例屡见不鲜。

2.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内容不规范,且得不到有效落实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它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载体。《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非公有制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其中,有的是因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熟悉,没有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者怕签订劳动合同会给将来更换单位造成麻烦而不肯签订劳动合同,更多的是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的。一旦发生纠纷,如果不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员工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很多合同内容是不规范的,或者说签订的合同质量不高。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方式,或由企业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或由企业直接同职工本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并由劳方和资方和各自保管一份。但是,在实际中,大多数企业的合同文本由企业一方制定和出示,劳动者只是在文本上签字画押,根本不进行协商。一般企业在合同中都没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条款,有些条款的表述很模糊而且很不公正。在合同中,业主取得与职工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多是对工人方的权利,合同只讲对工人方的要求,而不写企业的义务和员工的权利,一些企业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劳动时间明显超过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时间,一些企业制定了“生死协议”和歧视妇女的条款,甚至有一些实际上是工人的“卖身契”。同一个合同,两个版本,一份是中文,一份是英文,内容迥异。当职工在试用期内不堪忍受店方用探测器搜身、搜包等不法行为,要求解除合同时,依据中文版合同规定只需交纳340元押金即可,店方却拿出英文版合同,除了要职工交押金外,还要承担5000元赔偿费。更有甚者,企业劳动合同文本,只给企业,根本不给职工。在签订过的合同中,也有一部分并不能真正的得到落实,合同中写的与实际中做的差距很大。

3.劳动保障覆盖率低

劳动保障亦即是劳动安全制度,是指我国为公民基本生活提供安全性保护的公共福利计划、措施和行为的总称,一般包括社会保险、公共医疗卫生保健、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按照《劳动法》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同样要执行有关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但是,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的来看,其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待遇与公有制企业职工存在较大差距,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遵照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相对滞后,劳动保险往往为大多企业大打折扣。很多企业不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雇员伤残、疾病、失业以及养老保险都难有稳定的保障。即使参保的企业,其保险范围也仅集中在养老保险。而社会五大保险中,参保生育、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几乎没有。这等于说,在非公有制部门工作的大多数人,一旦失去工作,就会成为游离于社会安全网之外的边缘群体。另外,农民失去土地,可以进工厂打工,再失去工厂的工作,又没有或只享有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必然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会使职工本人陷入困境。非公有制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既损害了职工合法利益,也制约了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进展,影响了保险基金运作的调控能力。在非公有制企业较为集中的广东省东莞、深圳等地,这些社会保障起步较早的地方,针对外来农民工的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及改进。外来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能否实现覆盖全社会的一个难点,是外来工获取生活保障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必要特征。调查发现,外来工参加社会保险,仍然存在比其他社会群体更多的困难和障碍。

4.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条件差,安全系数低

遵守国家法定的劳动时间,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健康安全,这是一般办企业的基本诚信。但是,从目前的私营企业来看,特别是创业初期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和服务性私营企业,规模小,手工作坊,没有安全措施。

首先,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国务院颁布的每周40小时工作日制,可以说私营企业基本上没有贯彻执行。大量中小企业严重超时现象较为突出,日劳动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企业比较普遍,星期天很少休息,这种情况在制革、电器、编织、成衣、皮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更为严重。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对不加班加点者以扣发工资或辞退相要挟。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不明令加班,但却对职工超负荷地随意提高劳动定额。这些企业劳动者的工资是真正的“血汗工资”。

其次,非公制企业忽视劳动安全和生产卫生,缺乏最起码的劳动保护条件,侵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也很普遍。私营企业大多数使用外来劳力,部分企业对这些工人的食宿管理松弛,脏、乱、差的状况相当突出。一些企业工场、仓库、宿舍三地合一,在同一楼内,成为严重的事故隐患。一些企业主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疏于管理,设备陈旧,对职工上岗不进行培训。生产上野蛮操作现象也较严重,缺乏最起码的安全保护措施,一些私营企业主让工人长期在空气严重污染,甚至在有毒、有害和极不安全的环境下劳动,却无任何劳动保护用具和劳动安全设施。一些采矿场、采石场、烟花厂、小冶炼厂等违章操作更成为事故的高发地带,工人根本没有生命保障。珠海市对7家外商投资企业抽查,苯类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8-10倍。厦门市防疫部门对11个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调查,测试21个粉尘作业点,有14个点超标;23个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点,有18个点超标,69个噪声作业点,有33个点超标。福州一非金属有限公司叶蜡石破碎工段,采用我国早已禁止的敞开作业方式,粉尖浓度超过国家标准100多倍。由于这些企业忽视职工劳动保护,严重威胁着职工的身体健康。与此同时,非公有制企业中对女工不进行特殊保护,女工的恋爱和怀孕都可能成为被辞退的理由;还有的私营企业主为了减少成本,雇佣童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再次,很多非公有制企业对工人的民主权利漠视,不尊重其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一些私营企业主以“东家”自居,认为这个企业是我的,你是我花钱雇来的,必须一切听从我的指挥,让工人宣誓效忠,以不平等态度待人,任意侵犯工人的民主权利。一些业主把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视为主人和奴仆的关系,对工人动辄训斥、责难,甚至拳脚相加,任意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有些企业侮辱员工人格,践踏尊严,并对其进行身心摧残与虐待,或者调戏、侮辱女工。有的企业规定工人上班时间不许大小便、不许喝水、不许看病,违者在胸前挂牌、罚站。这些对职工作为人的尊严与权利的漠视与侮辱严重伤害了职工的自尊心。

(二)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关系不和谐,劳资矛盾突出的成因

以上种种是劳资矛盾存在的表现,我们要想解决问题,还要对其原因做出探究。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政府的因素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资关系运用双方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作为社会公正的代表者和仲裁者,可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劳资关系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也符合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但是,这并不是政府借以推脱管理责任的借口。当前劳资双方存有矛盾,冲突不断,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国家权力的组织体现的政府,其本质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认为,国家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组织。而政府正是执掌这一国家权利的国家机关。那么政府权力就具有了两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种阶级权力,体现了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扮演着超然于社会各阶级、阶层、集团之上的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去管理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我国的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所以政府在制定有关法律及立法原则中应当体现其基本的利益倾向。同时,政府作为超越于劳资双方的公共权力,又要综合和代表双方的利益、缓和双方的矛盾,把劳资冲突控制在既有的社会秩序范围之内,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我国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样的价值取向使得政府必须重视劳资关系的影响,政府如果仅以效率最大化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就势必会无所作为,任由劳资双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双向选择。在实际中,政府的这种行为意识或多或少地会有一定体现。原因无外乎是考虑到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目前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解决很多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更为重要的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主实现了利润最大化目标,得到了超额经济利益的同时,又能促进“GDP”、就业、进出口、税收等宏观、外显的经济指标的增长,政府则会因为这些指标的增长通过了政绩考核,得到了政治利益,大家“相得益彰”。由于这种互相依赖的利益机制的驱动,增加了拉动政府偏离公共管理目标的力量,增加了政府在劳资关系方面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现象。处于弱势地位的雇员一方自然成了某些政府官员追求政治利益的牺牲品。

基于种种政治利益的考虑,政府的作为就出现了偏差。当劳资双方发生矛盾时,有些或放任不管,或处理不公,这无疑又增强了资方的力量,给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双方力量的对比带来不平衡。另外,政府在劳资关系的调控管理上也存有滞后。在劳动监察、保障存在机构混乱、人员缺少、监测不到位的情况。

2.劳动力供求市场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供求也是一个市场,作为一个生产要素,其运行遵守一定的规律,这个规律即是“等价交换”。如果劳动力供大于求,劳资双方的力量就倾斜于资方;如果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劳方就会享有更多的机会。只有当劳动力供求基本平衡时,劳资双方才会实行“等价交换”。“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劳动和资本不平衡、不对称,是所有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个人口大国,在工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比其他国家要突出得多。虽然近年来我们吸引外资的速度一直在增长,外资大量涌入我国,但是,我国的资本缺口总是远远大于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的每一阶段。从劳动力供给来讲,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劳动力资源过剩的国家。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占世界总人口的1/4,占世界劳动力的比例大体也是1/4。资本和劳动完全不同的供给状况,造就了资本和劳动的不同地位,突出了劳动和资本不对称的特点。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作为非公制企业就业主体的农民工在农村大量富裕。根据社科院2004-2005年“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研究表明,今后10年中大约有1.5亿农民要进城。农民工无差异地大量供给状况,削弱了工人、工会与雇主“讨价还价”的地位。工会和工人被迫降低目标和降低待遇要求。每年数千万人的失业队伍,将劳工自己置于最软弱无力的境地,为了就业不得不放弃对正当权益的追求。高失业率也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构成强大的竞争压力,使他们很容易放弃劳动冲突中对正当权利的争取,甚至根本不敢对抗资方的种种侵权行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为了保住就业岗位,对资方的侵权行为大多抱忍耐的态度。劳动力的这种供求态势,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上的“寻低竞争”,在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上则表现为越来越低的工资、越来越长的劳动时间、较少的劳动保护和低覆盖率的社会保险等。可以说,这是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生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3.劳资关系主体不成熟的因素

从非公有制企业主方面看,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精神面貌、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素质普遍亟待提高。这里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陈规陋习、愚昧落后的消极思想的影响,同时也跟他们的文化程度低、受教育状况差有直接的关系。在非公有制企业,企业的资产有企业主自己投入,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决定了企业对诸生产要素的充分支配,表现在劳资关系领域,资方享有职工录用,工资待遇,晋级考核,培训教育,辞退员工等方面的决定权,加之地方政府的管理不力或不作为,有的甚至超越了上述规范化的权力范围。一些企业主缺乏正确的金钱观、是非观、荣辱观,因而缺乏守法经营和维持良好劳资关系的自觉性。一些企业主特别是一些尚处在原始积累期的业主,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视《劳动法》可有可无、拒不执行,为了压低劳动成本,他们不签劳动合同,尽量压低职工工资,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不改进设备工艺,为占用流动资金故意拖欠工资。在劳动者方面、尤其外地打工者,也存在一些问题。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受出身、文化程度和受教育等因素的影响,自保、自救意识差,未及时加入工会组织、党团组织及其他职工权益保护组织。单就文化程度而言,非公有制企业工人的文化水平明显低于业主,尽管与其他职业相比,工人在总体上高于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但普遍低于国有企业职工,一般以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居多。文盲和高中以上文化的较少。文化程度低不可避免地带来政治民主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淡薄。非公有制企业中大量农民工和转制企业职工缺乏维权意识。他们对自己享有的基本权益内容不能完全了解。不知道什么是劳动法,也不知道这个法赋予自己多少权利与义务,缺乏维权意识,仍抱有陈旧的就业观念,很多员工利益受到侵犯是他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造成的。大量刚刚进入非公有制企业的农民工,不了解工会的作用和好处,缺乏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据浙江省的调查,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工,对合同、权利不在乎,他们最关心是支付工资,其次才是合同,再次是社会保障。还有的农民工不愿意为签订劳动合同付费。劳动者的这种状况也是造成劳资纠纷不断的原因之一。

4.工会的因素

工人合法权益一方面要靠政府加以保护,另一方面还要靠自己的组织——工会加以表达和保护,这是世界各国劳资关系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工会组织对资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能够起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在雇员成立和加入工会之前,资方有权利单方面做出有关商业上的决定,雇员成立和加入工会之后资方的权利在许多方面受到限制。工会在劳资关系调整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它是平衡劳资实力、使劳资关系的处理成为一种组织化行为的前提。

在我国相当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至今没有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的工会,职能也存在虚化现象。员工入会的积极性也不高,工会力量比较薄弱。在地方组织结构中,工会和政府的关系往往使工会处于尴尬的境地,而企业工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又要求企业工会服从当地总工会的领导,这种实际存在的上下级关系,使工会在很多时候不得不服从于经济发展的大局,致使企业的工会不去维护职工的权益,而站到资方一边,偏袒资方,这种对劳资双方力量的扭曲,造成了劳资关系的不稳定。

5.法律和制度的欠缺

随着市场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律和制度安排的滞后性逐渐凸现出来,已经不适应当前新的劳资关系。这是造成当前我国非公有制劳资矛盾显现和突出的制度性原因。如1995年月1月才开始实行的《劳动法》,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缺陷往往被资方所利用,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如我国的劳动法律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许多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与资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事实关系。在资方侵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法规往往无法向劳动者提供保护,在港台外商投资企业中,职工和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到20%。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经常出现违反工人意愿的现象。但这个缺陷一直没有得到修正。到现在,《工资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还未颁布。工会和雇主组织也因为一些行为的法规依据不足,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的作为受到限制。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不断的另一原因也有着体制方面的原因。这些体制方面的原因,既有与非公有制企业本身的制度和体制有关,也与我国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制度和体制改革尚未到位有关。企业主因为拥有生产资料,处于强势地位,在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往往表现出“老板独大,为所欲为”的特点,可以通过降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等种种手段和方式获取最大利润;而不占有生产资料、仅靠出卖劳动力或者技术的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与业主的平等只能是名义上的。加之在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资关系,对我们来说,完全是陌生的课题。我国目前仍未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以劳资双方自治为核心的劳资关系体制。这也是劳资矛盾不断产生的深层根源之一。

(三)解决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矛盾的对策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与此相适应,劳资矛盾的存在也不可避免。但这种劳资矛盾是既有对立性又有统一性,且统一性居于主导方面。对立性要求我们必须对劳资矛盾进行调节,统一性居于主导方面说明调节劳资关系并使之缓和是有基础的、可能的。从中外历史与现实看,一定历史时期内,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各种手段的调节,使劳资关系从紧张转向缓和,从对抗转为合作是可能的。因为劳资之间虽然有各自不同的利益,但同时又有许多可以通过妥协和合作来实现的共同利益。具体说来,处理劳资矛盾主要有以下几条途径:

1.加强政府部门在协调管理劳资矛盾中的作用

政府在劳资矛盾的调节中起着重要作用。这种重要作用既可通过政府具体的工作部门实施的直接管理,也可通过立法、体制改革、制度建设等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来体现。具体说来,政府在调节劳资矛盾中可以有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政府要有正确的行政意识。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工作要真正以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目标为准则。不能仅仅以各级政府所辖区域的税收、GDP增长情况评价政府工作。不要再有“地方政府与资方的利益已高度一体化”,“地方政府对劳工的处境和遭遇表现出漠视和冷淡的态度。”的不正常现象。政府应该清醒是认识到,税收和GDP增长最终是为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一味偏袒资方利益而偏离政府的公共利益目标,就会削弱我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动摇执政的根基。因此必须纠正重招商引资、轻劳工保护的倾向;克服那些认为保护劳工权益将会加大劳动成本,不利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错误观念。经济增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福祉。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树立改善劳资关系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减少社会成本、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新思维,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统一。

——要加强政府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规范管理,建立部门联合协调机制,依法规范民营企业劳资关系。政府是三方调节体系中的重要角色,政府作用是影响劳资关系走势的重要变量。因此,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政策上把好关,对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加强监督;工商管理部门要在登记注册方面把好关,审批营业执照、登记年检时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办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内容;公安部门要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把好关,对不办理正式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非法用工或失业人员,还要尽快将高流动性员工纳入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中。

——建立健全劳动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劳动法》保护了非公有制企业雇工的基本利益,并且针对雇工处于不利位置的现实而对弱者给予了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通过宣传让民营企业主和雇工双方了解《劳动法》,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于已经颁布的《劳动法》,也应该做出更进一步的健全,因为有些地方劳动法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急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实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随着对《劳动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我们还应该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相配套的单项劳动法规尤其是一些对劳工的保护性法规还需建立与完善,如工伤事故赔偿法、疾病与残废保障法等。通过各方努力,逐步增强雇工和企业主的法制观念,使我国民营企业主与雇工之间雇用关系逐步地通过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规范的经济合同确立起来。

事实上,劳资矛盾中有相当多的部分并不是因为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这种“有法不依”即包括资方的故意,也包括政府管理方面脱离法律依据行事,因此,建立一支具有较高劳动法律素质和相关科技知识的劳动监察队伍,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和劳动监察力量与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一样重要。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组织网络完备、人员和经费充足的高效的劳动执法监察力量,加强行政执法,加强对企业劳资关系的监察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以劳动监察这支队伍卓有成效的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工会和业主组织,促进这些组织在调整劳资关系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提高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对非公有制企业或者三资企业发生的劳资纠纷,劳动监察机关要切实依法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对资方不能一味迁就。我们要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各种违法侵权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因此,我国的各级劳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对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要切实加以纠正,该处罚的要处罚,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协调劳资矛盾。这种制度建设即包括对当前转轨过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管理的制度和体制改革,也包括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建设,而后者尤为重要。因为资本追逐私利的本性不可避免,我们在对其所带来的消极性进行抑制的同时,更要做好善后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市场经济的“减震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广大劳动者的“安全阀”。把非公有制企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员工权益的必由之路。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养老保险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各种形式的保险体系。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使企业从繁琐的社会服务功能中解脱出来。

2.建立和完善三方协调机制

一般地说,“三方协商”不是政府与劳动者、非公有制企业主的直接对话、谈判,而是代表劳资双方利益的组织和政府在一起的间接谈判。目前,代表资方利益的组织,如行业协会,远未建立起来。因而,劳资双方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便是双方赤膊上阵,直接谈判,其谈判过程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达成共识。最后的结果,多是处于劣势地位劳动者的利益受损,而处在优势地位的资方并非总是“赢”家。劳资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迫切要求我们采取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方式解决这一矛盾。现在,我国理论界的大多数学者主张通过建立“三方协商”机制的方式,妥善解决。他们认为,和平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合作已经代替对抗,阶级矛盾已不是主要矛盾。因此,发展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资本的批判和对劳资关系是对立还是对抗的认识上,而应该注重对劳资双方的“合作”与“双赢”方面的研究,应该注重政府、劳动者、企业主“三方协商”机制的研究。“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归结起来至少有三个方面:能够涉及并解决单个基层经济组织劳资双方无力解决但又为其所关注的一些宏观劳动问题;有助于政府向雇主和工会两大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宣传自己的政策主张并赢得他们的支持,同时也有助于政府及时了解和掌握劳资双方的不同意见或建议,并以此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通过三方协商,可以及时化解和预防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破坏性较强的产业冲突和突发性事件,并且也有利于政府对劳资双方日常出现的争议进行协调和斡旋。但是,在我国,“三方协商”机制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存在着火车进站“声音大,速度慢”的问题。我们应该完善包括协商机制、工资协商谈判机制等在内有三方协调机制。依据有效的机制如集体谈判等,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工会组织都要切实发挥起自己的作用

3.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成长与以育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是一个供求极端不平衡的纯粹的买方市场,劳动力的供给大大超过需求,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和城镇公有制企业下岗人员的不断增加,使劳动力的供给压力越来越大。并且,非公有制企业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素质要求不高,劳动力的可替代性很强,求职者并不具备讨价还价的条件。市场机制在配置劳动力资源过程中的“失灵”问题尤为突出。为了管理和规范民营企业劳资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完善市场信息传递机制等。从市场长远发展来看,应该促进劳动力市场从现在局部的、地区性的市场,走向全国性的统一市场。从劳工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通过立法的保护,可以说还是一种静态的保护,如果没有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劳工权益即使受到侵害也不敢依法维护。真正动态的保护是让劳工有充分选择工作的机会,劳动力市场的成熟与完善将会为劳工们提供这样的机会。

4.加快建立工会组织,切实发挥工会组织力量

工人不占有生产资料,在劳资关系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增强职工群体组合的力量,以和处于强势的资方相抗衡,从而在平等的条件下维护自己的权益,工人们成立了工会。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企业劳资关系的协调一般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在国外工会的作用是很大的,资方对工会的工作是很重视的。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多认为工会是专门“闹事”的,要么抵制工会组织的建立,要么是使组建后的工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成为“壳工会”,从而使劳资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不能在工会组织的协调下得以解决。因此,要解决劳资矛盾,就必须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政府、资方和各方面的力量都要在改进工会工作,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上下功夫。面对新的形势,今后工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围绕协调和保护职工的基本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以及文化教育、民主地位等合法权益。工作中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集体合同的管理;第二,重视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第三,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第四,加强工会的执法监督工作。在工会开展工作时,要突出工会组织的广泛性,最大限度地把员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充分体现工会的群众性,不管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性质如何、地域如何、身份如何,都有加入工会的权利,都应及时把他们吸纳到工会中来;突出工会的民主性,工会应通过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以及工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职能,有效地维护广大员工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为协调劳资矛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突出工会的独立性。政府和资方要为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工会应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活动内容由会员的要求、意愿和觉悟程度而确定。同时,工会应有自己独立的经费来源、经费管理办法和经费审查机构,这是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的经济基础。

5.加强对业主和雇工的教育

教育业主遵纪守法,关心职工,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政府在对业主行为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要向他们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做到既要追求利润,也要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做到“劳资两利”要营造一个舆论氛围,使业主懂得和谐的劳资关系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企业如果想健康平稳发展,也要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满足员工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与企业心连心,把企业看作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舞台,把工作看作是实现人生价值的手段。对于劳动者来说,要让他们明白自己的利益与企业的效益高度相关。事实上,工人的利益与企业是有着某种程度的一致的,没有企业的成功,不仅提高不了工资,还会失去工作岗位。以厂为家的思想并不错,一味把资方排在自己的对立面,只是不得已时的一种无奈选择;若有别的办法,劳动者应当在雇主尊重劳动者、与劳动者平等的条件下,积极为雇主想办法、出主意,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有点不满就闹,往往会两败俱伤。但是,也要使他们懂得,当他们的利益受到资方的侵犯时,逆来顺受、一味顺从,或者采用极端方式都无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或者积极依靠工会的力量,或者拿起法律武器,也要知法、守法、懂法,并且努力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矛盾的分析,我们不能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简单地看作就是资本主义经济,进而把由此产生的雇佣关系教条式地套入剩余价值与剥削的传统的关系之中去。当然,我们也应该勇于承认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确存在着剥削现象,而不能采取不承认或者回避、甚至花言巧语地掩盖或曲意淡化的态度。我们应当本着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正确地看待剥削问题,把它说穿说透,也只有这样,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才能放下思想包袱,非公有制企业才能建立一个合理的劳资合作关系,当然,建立劳资合作机制仅仅依靠非公有制企业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提供完善的关于尊重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由于劳资双方都是要素的提供者,都是平等的利益主体,在此基础上,劳资双方的合作就应该体现在充分尊重双方权利和利益的合同上。也只有这样,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资双方才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由此形成和谐相处的局面。

第五篇:如何有效处理工学矛盾

正确处理工学矛盾,努力提升自身素质

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知识更新瞬息万变。若不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就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将会被社会所淘汰。因此,每个人都在自不自觉地接受新的知识,自觉学习知识、现就如何处理工学矛盾,提高自身素质谈几点看法。

一、明确学习目的,增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首先要明确自己为什么学习,学习有什么用处。学习的目的在于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而不是为了“拿文凭”,“挣招牌”“装门面”,真正把学习作为丰富自己的知识内涵,提高自身的社会阅历,增强自身工作技能和解决各种矛盾的能力。只要抱着这样的目的,学习才会有积极性、主动性,学习才会有所收获。

二、解决工学矛盾,在于协调工作和学习的相互联系

教学任务不紧张时,就应该抓紧时间学习;工作任务紧张但时间还有富余时,可以温习前面学过的内容,其实这也是一种学习;教学任务非常紧张时,可暂缓学习,全力完成教学任务。工作和学习,工作应该是第一位的。做好本职工作应该是第一位的。当本职工作与学习发生冲突时,首先要争取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而不能以学习为借口降低工作质量。那样就犯了舍本逐末的错误。当然也不能以工学矛盾为借口而放弃学习,学习可以促进工作。

三、工学安排要合理,有针对性地提高学习效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费。解决工学矛盾,我们可以要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合理安排好工作和学习的时间分配,既不能因为工作原因就不学习,也不能因为学习而影响了正常的工作。我们可以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性、工作时间、学习环境、家庭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一套切合自己实际的学习计划,使工作、学习互不影响,便于提高工作、学习效率。

四、工作和学习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致性。

在当今时代,学习的涵义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宽泛,学习既包括向书本学习,也包括向先进人物学习,还包括向实践学习。工作的过程往往就是学习提高的过程,在工作中总结工作经验,探寻工作规律,创新工作方法实际上也是一种学习,一种重要的学习方式。所以可以说工作也是学习。同样,学习也是工作的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公务员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是公务员法赋予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做好工作的一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说学习也是工作,而且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总之,“工学矛盾”由来已久,解决工学矛盾 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它是一项长期而坚定的任务,贯穿于我们年轻人的工作和学习始终。我们要善于总结,不断创新,力争做到工作学习齐头并进、相互促进,达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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