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安全村为全面做好我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全村村民特别是老年村民的基本生活,实现全村村民人人“老有所养”的目标,经过全村干部(包括各小组长、村民代表和党员)的共同努力,在短短的一周多时间内,已提前超额完成344人的参保任务,一次性交费人员77人,总缴费873282元,其他人员267人,总缴费213738元,合计总参保金额1087020元。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首先是组建领导班子,由沈锡根同志为组长,华根洪为副组长,其中班子成员和会计为组员的领导小组。
2、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认真细致分析和领会镇里会议精神,对几个文件内容及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使班组成员都能领会和了解,便于熟悉工作。
3、建立三个工作小组,村干部领导各小组成员。分别担任三个小组的组长,村民组长为组员,同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调动工作小组积极性和进取性。
二、层层发动,做好宣传通过上面三种关系,及时召开党员、组长、村民代表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对这次社会养老保险做法,进行作动员,造声势,把镇、村二级会议精神,及时进行贯彻和传达。
2、三个小组全体成员召开第二次会议,再度贯彻这次会议主要精神,并落实激励政策。
3、开好广播会,再次在全村范围内对推动这项工作进行宣传和之前动员。
三、分片包干,落实到户三个小组,每个组包干7个小组。
2、对片区农户及家庭人员劳动力资源分布状况作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
3、劳动力资源登记,及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机结合,左右开弓。
四、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每个小组,根据小组大小,分配一定人数参加保险。
2、从我做起,从自己做起,班组人员必须自己带头,自觉参加保险,村民代表、党员干部有条件的带头参加。
3、发扬团队精神,互常互助,工作信息确保畅通。每个组,做到“赶、帮、超”,营造一定工作热情和氛围。
村干部齐心协力提前超额完成养老保险参保任务,参保率达到160%多,极大地鼓励了村民参保的热情。我村将继续努力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篇:201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多措并举,加快实现城乡养老全覆盖 ——2012年XX县农保处工作计划
2011年以来,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开展,XX县农保处按照上级指示,在工作中突出保费征缴和全程规范管理两个重点。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社会的影响力,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全力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普惠政策的开展。
一、主要工作绩效
截止到2011年12月我县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18.17万人,缴费人数15.84万人,收缴保费4581.86万元,做到应保尽保,参保率达100%,领取人数8.5万人,领取基础养老金6061.55万元,对60岁以上人员做到及时发放,发放率达100%,全面完成省市县目标任务。期末基金结余15076万余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参保人数增长4.74%,结余基金增长48%。
二、主要实施方法:
(一)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为了扩大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我们加大宣传力度,印制大量宣传材料。同时组成督查组,深入群众家中,了解政策宣传情况,利用大型集会等各种有利于宣传的场合,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
(二)紧跟时序进度,强化保费征缴力度。我处配合县人社局联合县效能督查局组成10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督查指导组挂包19个乡镇,采取通报、督查的办法,督促各地加快实施进度。与此同时,在圆满完成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征缴任务的同时,对2012年保费征缴工作进行了提前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积极动员,做到应保尽保,不留死角。
(三)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化建设。对全县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而透彻的梳理,没有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人员抓紧录入;录入基本信息有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同时敦促各乡镇建立逐步到龄人员按月申报制度,按月对次月到龄领取养老金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并于每月月底前将领取人员的档案资料报送县农保处,由我处核实相关资料后进行复审,发放养老金。
(四)同步做好稽核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定期抽查死亡人员上报不及时的乡镇和村,开展生存状况验证工作。对基层社保站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 贴金额是否真实,进行全面核查,对死亡人员停发养老金,坚决杜绝冒领和基金流失现象。
三、2012年工作计划
2012年我处将一如既往的认真完成省、市、县各级领导部门下达的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各项任务指标,积极配合各级业务部门工作,全力保障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深入推进。
(一)巩固参保率,提高续保率。2012年,我们将紧紧抓住改善民生的时机,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新一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广大适龄居民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保,进一步巩固参保率。同时,继续强势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续保工作,确保我县保费征缴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配合上级机构推行银行代缴代扣模式,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范要求的最新精神,我县将在2012年全面推行保费征收银行代缴代扣的模式,即由参保对象直接到指定商业银行网点自行存入一定数额保费,按月由银行代为划拨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效率。我县农保处将积极做好前期宣传工作,帮助农民理解新的缴费方式,改变缴费观念。配合各乡镇社保站组织参保对象集中学习新缴费流程规范,并帮助其统一办理缴费存折及相关业务手续。同时会进一步做好在保人员的资料统计,反复确认核查,保证准确,并最终完成与银行系统的对接。
(三)进一步深入做好稽核工作。一是抽查死亡人员上报不及时的乡镇和村,开展生存状况验证工作。二要对死亡人员停发养老金,杜绝基金流失。三要落实特殊群体人员待遇。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及时落实这部分人员的县财政补贴资金。四是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应用工作。按月通过系统生成次月到龄人员名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实现参保登记、个人账户建立、待遇发放、参保关系转移、终止保险关系等各个经办环节都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完成。
(四)推进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开展。2012年我处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为民办实事计划,确立为城区20900位老人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工作目标。第一季度以来,我处强化工作力度,多措并举,全面保证发放和领取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将继续督促各乡镇社保站严格遵守月报制度,及时将到龄人员资料上报。以为民办实事计划为契机,掀起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新高潮。
我们将在省、市、县各级领导部门以及相关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关心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坚持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努力使我县城乡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工作更上新台阶,为促进我县经济协调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XX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一、我区于2011年9月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截止到当前,共计XX人参保,缴纳XX万元参保费用。发放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XX万元。
二、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1、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称“老农保”)衔接。
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的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对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与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保险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3、与其它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三、计生政策与城乡居保衔接办法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农村双女父母参保,其选择2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另增加5元;200元以上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补贴标准再增加5元,增加部分总计不超过20元。
四、存在的问题
1、缺少专职工作人员。
2、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3、未安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软件,后续工作无法开展。
二〇一三年四月四日
第四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实施《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10〕11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以下称《办法》),现对《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的下列人员,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三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应当参加或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覆盖的范围。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提交本人参保申请及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代扣养老保险费协议。具体参保缴费手续和流程,可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养老保险缴费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应在申请参保当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月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至12月。
(三)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补缴。
(四)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内不得变更。需要跨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
(五)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人员,本人可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一次性趸缴标准为: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趸缴的缴费基数记录在趸缴当年,趸缴年限同已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耕地保护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按《办法》规定参保时,可利用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补足。本人已足额缴费的,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或养老金领取凭证,每向本人耕地保护补贴开户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
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可用于缴纳本人下一养老保险费,也可用于资助家庭内其他成员参保缴费。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的具体审核程序,按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五、政府补贴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参保缴费累计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在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养老金基础上,政府按月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补
贴标准为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后,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居民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补缴时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年满60周岁以后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农村居民,本人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的,继续缴费期间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本人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趸缴部分不享受《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个人账户管理
(一)按《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参保缴费所选择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七、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办法》附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是指: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比值。其中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见附件。
(三)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养老金,同时再按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发给养老金补贴。
(四)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且不愿继续缴费或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已按市政府令第135号和152号规定,参加我市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养老金标准不变,今后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参加养老金调整。
(六)曾服过兵役的人员,军龄每满一年,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1%(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七)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人员,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5%(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八)基础养老金、增发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列支,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列支。
(九)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时,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为其计算养老金,并从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发给。
(十)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等其他养老待遇的,本人自愿申请保留其中一份,重复领取的养老金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退还本人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十一)领取养老金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核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二)领取养老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三)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待遇按国家及省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一)参保人员按《办法》规定参保后,在本市区(市)县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经办机构转移该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资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的参保信息资料,为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记录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按附件2办法换算,换算后的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分别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
(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按以下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一)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按死亡当月本人领取养老金标准(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丧葬补贴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国家、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参保人员出国或到港、澳、台湾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部分(含耕地保护补贴,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农村居民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已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未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将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十、其他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
(A1×B1+A2×B2+A3×B3+„An×Bn)÷(B1+B2+B3+„Bn)
A=月缴费档次;B=缴费月数。
附件2:
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的换算方式
(一)相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相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实际缴费年限。
(二)相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相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缴费基数。
注:按上述办法换算后缴费年限一个自然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4-01-17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需要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二)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60元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这一点,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四、办理程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符合要求的城乡参保居民,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转移接续: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六、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明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衔接。现阶段,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与优抚制度衔接。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衔接
201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利用同一制度平台,建立同一个人账户。
(一)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三)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四)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五)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参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我省从2009年起试点新农保制度,并于2011年底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一)补贴范围。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适当提前领取年龄)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申请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乡镇事务所。经乡镇事务所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复核,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农保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实施时,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年满60周岁为界限,60周岁以上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请问一次性交费的个人账户金额有利息吗,是多少?
您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计息,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