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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五篇模版]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五篇模版]



第一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和高级房地产经纪人。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障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有责任督促、支持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称中房学)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组织实施工作。

经中房学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以下称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经中房学授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本机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0学时。其中,中房学组织实施20学时(以下称全国学时);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组织实施20学时(以下称地方学时);其余20学时(以下称自选学时)由中房学授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或者由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

(二)参加继续教育面授培训;

(三)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主办的房地产经纪相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专业论坛、座谈会、行业调研、行业检查,以及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等活动,或者在活动上发表文章;

(四)担任中房学或者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

(五)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主办的刊物、网站、编写的著作上发表房地产经纪相关文章,或者参与其组织的著作、材料编写;

(六)承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立项的房地产经纪相关科研项目,并取得研究成果;

(七)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提交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八)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用书编写以及命题、审题等工作;

(九)公开出版或者发表房地产经纪相关著作或者文章;

(十)在高等院校房地产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十一)参加中房学授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组织的内部培训;

(十二)中房学或者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中第(八)、(九)、(十)种方式计入全国学时。其余方式中,由中房学认可的,计入全国学时;由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认可的,计入地方学时。上述方式均可计入自选学时。全国学时、地方学时和自选学时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按照实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担任继续教育培训班、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的,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下列方式按照每人每次20学时计算:

1.参加房地产经纪相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专业论坛、座谈会、行业调研、行业检查以及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2.发表房地产经纪相关文章(限前5名作者); 3.编写房地产经纪相关著作、材料(限前10名编写人员);

4.完成房地产经纪相关科研项目(限前10名完成人); 5.提交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限前5名建议人);

6.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用书编写以及命题、审题等工作;

7.在高等院校房地产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第八条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人数,合理控制继续教育培训班规模及安排培训班数量,保证培训效果和质量,科学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公布培训班举办时间、地点、内容,供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查询和选择参加。

第九条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房学报送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方式、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行业责任;

(二)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合同示范或者推荐文本;

(三)国内外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情况;

(四)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热点、难点和案例分析,新技术的应用;

(五)房地产市场、金融、税收、建筑、不动产登记等相关知识;

(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所需要的其他专业知识。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教师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理论水平、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每个培训班的培训对象和内容选派有胜任能力的教师授课,要求其提供授课讲义或者较详细的授课大纲。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向中房学申请自选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一)具有一定规模且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具有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房学报送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第十三条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具有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教育学时信息等通过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网址: www.feisuxs)公布和查询。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情节严重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

第十五条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和继续教育有关规定,不得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继续教育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及时总结培训经验,不断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中房学执业会员免费参加由中房学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中房学对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和具有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继续教育教师选聘、培训内容安排、培训收费等;

(三)学员考勤记录、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效果和质量等。

对不按照本办法组织继续教育、不能保证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房学可视情况予以撤换,或者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根据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制度,规范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应当自觉接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称中房学)的自律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中房学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接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等单位(以下称地方登记服务机构)接受中房学委托,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中房学建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将登记情况等信息通过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以下称登记证书)是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有效证件,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当主动向委托人出示。

第二章 登记办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以下称登记服务工作)包括初始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以及登记注销和登记取消。

初始登记、延续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起始之日为登记结果公告之日。初始登记、延续登记有效期间的变更登记,不改变初始登记、延续登记的有效期。

第七条 中房学建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称登记服务系统)。登记服务工作实行在登记服务系统上办理。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以下称申请人)通过登记服务系统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查询登记进度和登记结果,打印登记证书。

中房学、地方登记服务机构通过登记服务系统办理登记服务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称受聘机构);

(三)达到中房学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四)最近3年内未被登记取消;

(五)无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第九条 登记服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登记服务系统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二)地方登记服务机构自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逾期未受理的,视为同意受理;

(三)中房学自收到地方登记服务机构受理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登记结果。

予以登记的,申请人自登记结果公告之日起可通过登记服务系统打印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申请人可通过登记服务系统查询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的原件由申请人妥善保管,以备接受检查。中房学、地方登记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登记申请材料的原件接受检查。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首次申请登记,或者登记注销、登记取消后重新申请登记的,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登记申请材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表影印件;

(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影印件和身份证件影印件;

(三)与受聘机构的劳动关系证明影印件;

(四)受聘机构营业执照影印件和备案证明影印件。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之日前3年内应当达到中房学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第四章 延续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于登记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申请延续登记。

登记有效期届满后申请登记的,按照延续登记办理。第十四条 申请延续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登记申请材料:

(一)延续登记申请表影印件;

(二)与受聘机构的劳动关系证明影印件;

(三)受聘机构营业执照影印件和备案证明影印件。申请人应当在延续登记申请之日前3年内达到中房学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申请延续登记并同时变更受聘机构的,还应当提供与原受聘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影印件或者原受聘机构依法终止的相关证明影印件。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在登记有效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受聘机构;

(二)受聘机构名称变更;

(三)申请人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变更。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受聘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登记申请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表影印件;

(二)与原受聘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影印件或者原受聘机构依法终止的相关证明影印件;

(三)与新受聘机构的劳动关系证明影印件;

(四)新受聘机构营业执照影印件和备案证明影印件。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受聘机构名称的,应当提交下列登记申请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表影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聘机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受聘机构名称变更后的备案证明影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的,应当提交下列登记申请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表影印件;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影印件;

(三)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影印件。

第六章 登记注销和登记取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申请登记注销:

(一)已与受聘机构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新受聘机构的;

(二)受聘机构的备案证明过期且不备案的;

(三)受聘机构依法终止且无新受聘机构的;

(四)中房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房学予以登记取消,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登记证书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及中房学规定应当予以登记取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登记服务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中房学,经查实后,予以登记取消;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登记取消的,中房学向社会公告其登记证书作废。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死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登记的,其登记证书失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五条 通过资格互认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根据资格互认协议,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服务机构在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行业组织章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房地产经纪范文

1、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2、交易日期调整的关键:交易日期调整实质上是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房地产价格影响的调整。经过交易日期调整后,就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变成了在估价时点时的价格。

3、等额本金和本息的内涵和区别:等额本息法的特点是:每月的还款额相同,在月供中“本金与利息”的分配比例中,前半段时期所还的利息比例大、本金比例小,还款期限过半后逐步转为本金比例大、利息比例小。所支出的总利息比等额本金法多,而且贷款期限越长,利息相差越大。但由于该方式还款额每月相同,适宜家庭的开支计划,特别是年青人,可以采用用本息法,因为随着年龄增大或职位升迁,收入会增加。

等额本金法的特点是:每月的还款额不同,它是将贷款本金按还款的总月数均分(等额本金),再加上上期剩余本金的月利息,形成一个月还款额,所以等额本金法第一个月的还款额最多,尔后逐月减少,越还越少。所支出的总利息比等额本息法少。但该还款方式在贷款期的前段时间还款额较高,适合在前段时间还款能力强的贷款人,年龄大的可采用本金法,因为随着年龄增大或退休,收入可能会减少。

4、路线价估价法的内涵:路线价估价法是依据路线价,再配合深度指数表和其他修正率表,用数学方法算出邻接同一街道的其他宗地地价的一种估价方法。它与市场比较法类似,基本原理是替代原理和区位论(可及性)的具体运用。

5、建筑物在估价中的折旧基数:估价时点该建筑物的重置价格或者重建价格。

6、高开低走和低开高走的内涵:在房地产项目综合素质高,而市场状况不好,竞争又较为激烈的情况下,房地产项目往往采取突出房地产项目优秀品质,高报价树立房地产项目形象和知名度,而实际以较低成交价格争客户和市场份额的“高开低走”的策略。

在房地产项目综合素质较高,但初期优势不明显,而市场状况不好或市场发展趋向不明朗的情况下,为取得市场认同,房地产项目应采取低价入市,根据销售工作的开展,视具体情况适时调价的“低开高走”策略,根据销售进展的好坏,决定价格的提升。当然,如果项目的确综合素质较低,市场认同感差,且市场状况不好竞争较为激烈的情况下,房地产项目一般只能采取低报价,低价成交,以价格取胜的“低开低走”策略。

7、房地产置业顾问的职业道德: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不因个人目的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形象;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

8、施工许可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9、房地产供给曲线的内涵:生产者在特定的时间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对某种产品愿意并且能够出售的数量,表示房地产的供给量与其价格之间的关系的曲线。

10、房地产贷款信用保险是贷款人以借款人的信用向保险人投保,当借款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保险人代为补偿。

11财产损失保险:

12、根据刑法···,如何处罚?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3、喜封金顶:“喜封金顶”是时下一个热门的说法,在建筑业界庆祝某一建筑总体结构建造完成的仪式上常被人使用。

14、三通一平:指房地产综合开发施工结构的基础工程要求,内容包含水通、电通、路通和平整场地,是房地产基础用地开发的最低法定要求。

15、七通一平:指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通暖气、通天燃气或煤气、平整土地。

16、小产权与大产权的内涵和区别:大产权即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大产权的房屋在进入二级市场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收成。小产权即不完全产权,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权,它与大产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

17、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8、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在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19、楼间距:两相邻楼的外墙面距离,同一个小区两栋相邻的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房屋前后间距:普通小区居住用房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房屋左右间距:多层(4-6层及以下)与多层建筑间距为6米,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为9米,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米。

20、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共有产权指一家房地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即共有人。

21、过户: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22、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外墙(或外柱)外围以内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套内使用面积指室内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等结构面积。

23、板楼一般指建筑层数不超过12层的“东西长、南北短”的建筑结构的构筑物。优点:南北通透,便于采光通风;均好性强;管理成本不高;住户使用率很高。缺点:建筑密度低,房价高;户型格局不宜改造。

24、房地产价格构成:土地价格或使用费;前期开发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管理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和税金。影响因素:自身因素;环境因素;人口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行政因素;国际因素;心理因素;其他因素。

25、房地产开发经营资金的特点:

26、区位:区位一方面指该事物的位置,另一方面指该事物与其他事物的空间的联系。

27、房地产住宅项目的开发特点:市场潜力巨大;开发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多元化的市场需求;对开发商投资能力要求较低。

28、新房与二手房的交易流程:

29、买新房、买方承担的税费: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契税;权证印花税;转移登记费;勘测费及工本费。

30、物业管理的内涵及地位:是指对小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等公用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洁。

31、物业代理的作用:(1)通过市场调查,了解潜在的市场需求,准确地预测消费者行为、偏好、潮流与品味,协助开发商或业主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2)通过广告等市场宣传活动,对潜在的投资置业人士进行有效的引导。(3)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策划到项目租售完毕,物业代理参与整个开发过程,协助开发商最终实现投资收益目标。(4)按照置业人士提出的有关要求(位置、价格、面积大小、建筑特点等),帮助其选择合适的物业,并为其提供完善的购楼手续服务。(5)帮助买卖双方进行有关融资安排(6)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因为很少有集中、固定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常常需要代理人的服务来寻找买卖双方,使潜在的买家和卖家均能迅速地完成交易,从而提高了房地产市场运行的效率。

32、房地产开发项目租售方案的基本内容:(1)项目出租、出售,还是租售并举,出租面积和出售面积比例;(2)可出租面积、可出售面积、可分摊建筑面积及各自在建筑物中的位置;

(3)出租和出售的时间进度安排及各时间段内租售面积数量的确定;(4)租金和售价水平的确定。(5)收款计划的确定。

33、案场布置设计需要注意:

34、房地产开发的主要程序:(1)选址:市场条件判断、项目位置选择(2)立项:确定开发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取得土地:办理《建设用规划许可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4)规划设计: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开工建设:招标:寻找施工单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6)竣工验收: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36住宅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

1.建筑业一般都是国家的支柱产业,而住宅建筑又是建筑产业的主干,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住宅作为生活必须品,没有任何家庭可以离开它.一国经济增长有许多拉动因素,住宅业以其使用的广泛性和产品的普及性,从多方面拉动经济增长.3.住宅的质量和新颖性是公民经常追求的目标,而住宅业的发展对水泥钢铁玻璃家具等上百种产品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第四篇: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经纪

二手房买卖操作

班级:

姓名:

学号:

二手房买卖流程

看房→谈价→交定金→签定意向→签合同→打首付款→评估/办理按揭→验证(签定网络电子合同)→打余款→办理过户→领房产证→办理物业交接

一、寻找中介信息登记。买卖双方到中介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经纪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买卖双方进行配对,为他们牵线搭桥,买卖双方分别登记购房、售房信息。在这个环节中,买卖双方面临的一个重要事情就是选择一家真正的放心中介,它直接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和房款的顺利交接。

二、入市资格审批 卖方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上市批准通知书”,办理上市审批手续。如果是已购公房,其上市需盖三种章。第一枚章是在出售调查表上盖的章,主要由单位证明土地使用性质,以便证明房屋所在地皮是出让性质还是无偿划拨。第二枚章是在上市征询意见表上盖的章,后来北京市颁布了补充规定及说明,如果已购公房房主与原产权单位没有特殊约定的,无需原单位同意盖章。第三枚章是在上市申请确认表上盖的章,由各区房地部门在买卖签约前审批。主要是从表格中审核是否属于规定中禁止上市的几种房。以下产权性质的房子不能上市交易: 1.中央直属机关的公房;2.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一个大院里的;3.使用权的房屋;4.以标准价购

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的;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所持乡产权房产证的二手商品房;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8.所有权有纠纷的;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

10.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11.依法被查封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12.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三、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房屋的基本状况、房屋的权属状况、房屋产权有无查封、有无抵押质押、有无债务纠纷、共有权人是否同意出售房屋、房屋出租情况及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等(由中介公司落实~~!)。

四、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可以签订定金合同,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下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是姓名和住所、房屋的位置(房产证号)、数量、房款、支付方式、产权过

户时间、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以及中介公司一手一份)

五、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卖方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房产证及户口簿;买方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户口簿及盖单位公章收入证明)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办理完这些后等银行的承诺函(一般为3-5个工作日,不包括公休日),双方带银行函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完成产权登记变更,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一般10-15个工作日),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一般30个工作日)。

六、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七、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商品房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交易费、公正、登记费、评估费).八、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九、买方付清所有房款、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第五篇: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出售】【出租】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出租】房地产,委托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见附件一。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经纪服务项目包括:

(一)【出售】房地产权籍调查、使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

【出租】房地产权籍调查、使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交易合同等。

(二)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委托房地产拥有合法处置权利,向乙方提供房地产的真实情况,在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限到期之后的 个月内,不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私下成交。

第六条 乙方应按委托事项之要求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第七条佣金支付

【买卖】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后,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和支付佣金:

(一)按该房地产成交金额的_____%支付给乙方。

(二)按约定金额人民币_ ________,(大写) 元支付给乙方。

【租赁】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后,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和支付佣金:

(一)按该房地产【月】【季】【年】租金金额的 %支付给乙方。

(二)按约定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第九条 甲方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补 充 条 款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一):

【身份】【】证号: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二):

【身份】【】证号: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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