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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麻城市教育干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终稿)范文合集

关于印发《麻城市教育干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终稿)范文合集



第一篇:关于印发《麻城市教育干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终稿)

麻城市教育局 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麻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麻城市财政局 麻城市监察局

麻教发〔2012〕18号

文件

关于印发《麻城市教育干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麻城师范、局属各单位、相关民办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干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人事部及湖北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制订《麻城市教育干部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麻城市教育局 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麻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麻城市财政局

麻城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 干部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市纪委;

黄冈市教育局、人社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

麻城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日印发

共印120份麻城市教育干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城市教育系统全体在编教师(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编制和录用

第三条 实行教师干部资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须持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上岗。

第四条 市编办根据学生数变化情况和《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全市教职工编制,并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教育局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并在编制范围内实施管理。

第五条 统筹配备全市中小学教师(职工),及时补充缺额教师。教师招聘录用由市教育局根据岗位需求提出计划,经市编委批准后,由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及相关单位根据编制管理原则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录用。新录用人员凡不服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或在规定的30天内未到岗的,一律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六条 教师凡出现新增或系统内调动的,其财政供给的增加或调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办编制文件办理;教师凡出现调出、退休(退职)、病退、死亡、辞职、辞退、开除等人员减少情况的,市教育局每学期期末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编办,其财政供给的取消或调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办注销编制文件办理;中小学教师凡出现脱产进修、经批准到市内民办学校任教等需要暂时调整财政供给标准或停止财政供给的,市教育局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编办,由市编办通知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行“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管理制度和省级统筹的补充机制。

第三章 调配和流动

第八条 教师市内调配原则上在暑期进行。教师调配要按照岗位设置的需要和岗位管理的规定执行。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任教,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

第九条 教师在本乡镇内调整,由个人书面申请,中心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乡镇之间、“三办一区”之间、市直学校之间教师调动,根据编制缺额和岗位设置需求,由市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市编办审核编制使用情况后,予以调整。乡镇教师调入城区学校的,根据城区学校编制缺额和岗位设置需求,由市教育局就调入人数、调入条件和岗位等情况提出调配计划,经市编办审核并报市编委批准后,由相关单位拟订具体方案,通过公开考试(考核)择优选调。

第十一条 城区公办学校教师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区学校布局调整的需要,教育局适时进行城区学校教师交流及轮岗。

第十二条 在职在岗公办教师到市内民办学校任教的,须由聘任的民办学校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局批准并报市编办、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到民办学校任教。未经批准到民办学校任教的,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其人事关系,注销事业编制、取消财政供给,其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并追究所在学校和聘任的民办学校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校际间私自借用教师。外系统借用学校教师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师(职工)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十五条 考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的方法。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第十七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评为优秀等次;受其他种类纪律处分或外出不履行手续的,年度考核定不合格等次(或不定等次)。

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考核。

第十九条 教育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教师培训管理,建立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制度。建立教师培训档案,教师在五年周期内,需修满规定学分(学时),每五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教师完成培训学分(学时)和培训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教师脱产学历进修须有五年以上教龄,由个人书面申请,经中心学校(市直学校)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报教育局批准并报市编办备案后,方可脱产进修。进修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行业工资、教龄津贴),进修期满后,须将毕业证书送市教育局政工科审验,将学籍档案存入人事档案。未经批准擅自脱产进修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 考勤

第二十一条 教师(职工)因事、因病请假须办理请假、销假手续。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超过3天的,由所在中心学校(市直学校)校长批准;因病住院治疗或休养超过15天,须由本人填写《教职工病假审批表》,并附市人民医院或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市教育局政工科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以养病为名从事第二职业者,按自动离岗处理。教师(职工)请假、销假情况记入教师(职工)业绩档案和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的依据。病(休)假、婚假、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教师(职工)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等情况的考勤,按学校制订的相关管理细则执行。教职工考勤作为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师(职工)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教书育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突发事件中为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师生)生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

(四)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奖励的教师(职工)或集体,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市教育局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

第二十八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 教师(职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开除公职;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教师(职工)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属行政监察对象的教职工的违纪行为,由市教育局会同市监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辞职和辞退

第三十二条 教师(职工)辞职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不履行上述手续的辞职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人事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三)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后,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调整工作后下一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五)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六)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给学生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的。辞退教师(职工)须由乡镇中心学校(市直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写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发给《辞退证明书》或《解聘证明书》,解除其人事关系,注销事业编制,取消财政供给,其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三十四条 对被辞退(解聘)教师(职工)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发给辞退费(补偿金),并将辞退费(补偿金)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补偿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第三十五条 被辞退(解聘)教师(职工)对辞退(解聘)处理不服的,在接到《辞退证明书》(《解聘证明书》)十五日内,可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市教育局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做出答复。被辞退(解聘)人员对答复不满意,可向市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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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8]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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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 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

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 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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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 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簿的内容。

第八条 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

第九条 登记簿的房屋权利状况部分,记载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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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房屋性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销事项等。

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期限等。

第十条 登记簿的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每次办理第九条、第十条中涉及的各项房屋登记,都应在登记簿上记载登记时间和登记最终审核人员。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录入、审查和管理制度,明确登录人员,保证登记簿的记载信息与登记最终审核结果一致。

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对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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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登记簿应永久保存并妥善保管。纸质登记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并可以制作副本,电子登记簿应定期备份。

登记簿有毁损的,登记机构应及时补造。

第十四条 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有关查询的程序和办法,按《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登记簿记载相关信息后,申请登记的原始资料以及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应作为登记档案归档。

登记机构应结合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要求,逐步实现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条件具备的地方,应通过数字化档案显示房地产交易的历史情况。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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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实现全国登记簿基本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登记机构应参照有关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为全国房屋登记信息系统预留接口。

附件: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

 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

http://s.yingle.com/y/ht/1132118.html

 承包合同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http://s.yingle.com/y/ht/1132117.html

  房屋中介合同性质 http://s.yingle.com/y/ht/1132116.html 一起典

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2115.html

 从挤伤索赔谈“先合同义务”

http://s.yingle.com/y/ht/1132114.html

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

http://s.yingle.com/y/ht/1132113.html

 如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

http://s.yingle.com/y/ht/1132112.html

 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因素

http://s.yingle.com/y/ht/1132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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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确定的最终解释权没有效力

http://s.yingle.com/y/ht/1132110.html

 投标保证金究竟该交多少

http://s.yingle.com/y/ht/1132109.html

 强行解除教师职位的劳动合同案

http://s.yingle.com/y/ht/1132108.html

 超效保证人可先诉抗辩权

http://s.yingle.com/y/ht/1132107.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ht/1132106.html

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http://s.yingle.com/y/ht/1132105.html

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http://s.yingle.com/y/ht/1132104.html

 什么是无效合同以及无效合同的分类 http://s.yingle.com/y/ht/1132103.html

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http://s.yingle.com/y/ht/1132102.html

 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 http://s.yingle.com/y/ht/1132101.html

 不得以住房问题拒绝解除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2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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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http://s.yingle.com/y/ht/1132099.html

  后合同义务的内容 http://s.yingle.com/y/ht/1132098.html 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合同还有效吗 http://s.yingle.com/y/ht/1132097.html

 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http://s.yingle.com/y/ht/1132096.html 民间借

效的的法

http://s.yingle.com/y/ht/1132095.html

 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先 http://s.yingle.com/y/ht/1132094.html

 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及其实现

http://s.yingle.com/y/ht/1132093.html

 建筑安装工程征用土地合同写法

http://s.yingle.com/y/ht/1132092.html

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

http://s.yingle.com/y/ht/1132091.html

 “车辆报更”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 http://s.yingle.com/y/ht/1132090.html

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http://s.yingle.com/y/ht/1132089.html

 合同诈骗的克星——提存公证

http://s.yingle.com/y/ht/1132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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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效 http://s.yingle.com/y/ht/1132087.html 前期物业管理

合同能约

束业主吗

http://s.yingle.com/y/ht/1132086.html

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y/ht/1132085.html

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补正

http://s.yingle.com/y/ht/1132084.html

 武汉市集体合同办法

http://s.yingle.com/y/ht/1132083.html

 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有什么特点 http://s.yingle.com/y/ht/1132082.html

 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及依据

http://s.yingle.com/y/ht/1132081.html

  定金的性质的确定 http://s.yingle.com/y/ht/1132080.html 双务

合同的履

http://s.yingle.com/y/ht/1132079.html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http://s.yingle.com/y/ht/1132078.html

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分

http://s.yingle.com/y/ht/1132077.html

 经营者先合同义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http://s.yingle.com/y/ht/1132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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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http://s.yingle.com/y/ht/1132075.html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建设部 http://s.yingle.com/y/ht/1132074.html

 企业能否向个人借款

http://s.yingle.com/y/ht/1132073.html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ht/1132072.html

 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签不签

http://s.yingle.com/y/ht/1132071.html

 代理产品价格过高,代理合同能否解除 http://s.yingle.com/y/ht/1132070.html

 债权人代位权诸问题之探讨

http://s.yingle.com/y/ht/1132069.html

   集体合同如何终止 http://s.yingle.com/y/ht/1132068.html 可撤销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2067.html 买二手房注意

区分意向

金和定金

http://s.yingle.com/y/ht/1132066.html

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http://s.yingle.com/y/ht/1132065.html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http://s.yingle.com/y/ht/1132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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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客擅自转租房屋房东有权与之解约 http://s.yingle.com/y/ht/1132063.html

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 http://s.yingle.com/y/ht/1132062.html

 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http://s.yingle.com/y/ht/1132061.html 无效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32060.html

  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 http://s.yingle.com/y/ht/1132059.html 后合同义务探讨 http://s.yingle.com/y/ht/1132058.html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 http://s.yingle.com/y/ht/1132057.html

  论留置权 http://s.yingle.com/y/ht/1132056.html

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前已批准的技术 http://s.yingle.com/y/ht/1132055.html

 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终止条件

http://s.yingle.com/y/ht/1132054.html

 如何理解后合同义务

http://s.yingle.com/y/ht/1132053.html

 特殊合同的生效与失效的认定

http://s.yingle.com/y/ht/1132052.html

 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何

http://s.yingle.com/y/ht/1132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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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2018最新有什么 http://s.yingle.com/y/ht/1132050.html

 出租人可否依约对承租人财产享有留置权 http://s.yingle.com/y/ht/1132049.html

 试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 http://s.yingle.com/y/ht/1132048.html

 论最高额抵押权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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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电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 http://s.yingle.com/y/ht/1132046.html

 提存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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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对当事人 http://s.yingle.com/y/ht/1132044.html

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限制

http://s.yingle.com/y/ht/1132043.html

 在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不负责任 http://s.yingle.com/y/ht/1132042.html

 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二审案

http://s.yingle.com/y/ht/1132041.html

 广电网络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质权 http://s.yingle.com/y/ht/1132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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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法律条件http://s.yingle.com/y/ht/1132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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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合同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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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开发银行政法局关于认真填写借款合同送审 http://s.yingle.com/y/ht/1132037.html

 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 http://s.yingle.com/y/ht/1132036.html

 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责任

http://s.yingle.com/y/ht/1132035.html

  要约 http://s.yingle.com/y/ht/1132034.html 同时履行抗辩

权适用之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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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http://s.yingle.com/y/ht/1132032.html

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 http://s.yingle.com/y/ht/1132031.html

 药品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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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的追及性 http://s.yingle.com/y/ht/1132029.html 无效

合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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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中的提前履行

http://s.yingle.com/y/ht/1132027.html

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http://s.yingle.com/y/ht/1132026.html

 债权人能否对债务人的残疾赔偿金行使代位权 http://s.yingle.com/y/ht/1132025.html

  律师提醒书写借条 http://s.yingle.com/y/ht/1132024.html 保证

合同

地的确

http://s.yingle.com/y/ht/1132023.html

 货运合同中收货人的义务

http://s.yingle.com/y/ht/1132022.html

  租房定金协议 http://s.yingle.com/y/ht/1132021.html 该案连带责任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http://s.yingle.com/y/ht/1132020.html

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代理词

http://s.yingle.com/y/ht/1132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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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印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埠经济技术职业学院文件

院字[2009]63号

关于印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蚌埠经济技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经院教学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试行,现予印发,请各部门组织好学习、落实。

附:

1、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2、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

蚌埠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 日

主题词:教育 教学事故 处理办法

发:各系(部)、处、室 蚌埠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办公室 2009年10月22日印发

共印20份

蚌埠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常规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师教学与考核工作,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减少我校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工作中,出现并导致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过失及过错。

第三条 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教学(A)、考试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系(部)和教务处。系(部)和教务处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系(部)、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的种类、级别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汇总后,定期提交给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确认是否构成教学事故,以及事故的种类和级别。

第六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应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处理:Ⅰ级给予记过直至辞退;Ⅱ级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Ⅲ 级视情节及影响程度在部门内或全校通报批评;Ⅰ、Ⅱ级事故的责任人或同一责任 人在一学期内连续发生Ⅲ 级事故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七条 Ⅰ、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和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部门审核,按责任处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Ⅲ级教学事故一般由系(部)和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报教务处、督导室、人事部门备案;如因情节及影响程度须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与教务处、督导室、人事部门会商处理,并由学校行文通报。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故意隐瞒本部门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对待。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关于印发电力公司外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淮矿电力规〔2016〕45号

关于印发电力公司外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

各全资电厂、项目部:

《电力公司外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2日

5.后勤服务:消防维保,房屋租赁,汽车租赁等。

(二)招标的规模标准

1.建设工程、生产保障、后勤保障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2.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招标的组织。超过规模标准的外委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进行。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组织招标;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标,公司职能部门监管。

(四)招标的评委组成。公司建立评标专家库,超过规模标准的项目招标活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评委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单位评委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需执行回避制度。

(五)免招标程序。申请免招标的特殊工程,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工程招投标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电力公司批准后实施。

(六)招标的方式。招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

行,但被邀请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七)招标纪律。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要杜绝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隐瞒工程真实情况,以招标名义直接指定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的。

2.泄漏标底及有关评标情况的。

3.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回扣等。4.暗示、串通、勾结、偏袒任一投标方。5.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6.定标后与中标人以外人签订合同或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7.插手、干预正常招投标活动的。8.违反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第八条 单一来源方式委托:

(一)只有唯一被委托商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被委托商处委托的。

(三)须保证原有委托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由原被委托人继续履约,且委托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部门;

(二)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是外委劳务用工,企业文化建设,职工培训,对外宣传等以劳务用工,宣传教育、培训为主的外委项目的监管部门;

(三)规划建设部是技改工程外的建安维修工程,可行性报告,工程验收,各种资源论证等与项目前期及工程验收有关的外委项目的监管部门;

(四)综合办公室(保卫部)是消防维保,房屋租赁,汽车租赁,办公设备采购等以后勤服务为主的外委项目的监管部门;

(五)财务部是公司资产评估、验资等与公司内部资产评价相关的外委项目的监管部门;

(六)经营管理部是除集团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集中采购以外的零星物资的外委项目监管部门;

(七)纪检监察审计部是外委项目的监督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两级纪检监察部门是外委项目委托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机关及全资电厂、项目部所有外委项目,不论采用招标、单一来源谈判、询价等方式,不论金额大小,都必

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电力公司各项规定,不得自行其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外委项目进行季度监督监察,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有重点地对在建工程进行动态审计。

第十八条 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投标人的投诉举报,重点查处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的行为;查处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泄露招标保密信息、徇私舞弊、收受投标人贿赂的行为。

第七章 问 责

第十九条 公司职能部门监管、抽查,纪检部门监督监察中发现的各种违纪问题、项目执行中随意更改方案、严重超概算(10%)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等,由公司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电力公司外委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淮矿电力综〔2013〕66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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