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市宝安区鹏晖中英文学校2014
深圳市宝安区鹏晖中英文学校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
小学数学科组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本学期我校数学教研工作以福永街道教研室的工作计划为指导,以学校的工作计划为依据,以学校教导处的工作计划为主线,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课堂教学设计的有效性研究和加强教学反思、提高学生数学素养为宗旨,以校本教研为抓手,以课题研究为研究方式,以新教师的成长为重点,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关注理论学习,关注常规教学和教研,关注培优辅差。全面开展以教带研,以研促教的教研活动,开拓创新,形成特色教学。
二、中心工作
1、抓好教学常规工作。
抓好教学计划(以表格的形式罗列出各个单元的知识点)、教案、上课(教学基本功、教学方法、过程优化)、布置作业(各个集备组讨论出统一的作业要求和格式)、批改作业、测验各个环节。注重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学生的成绩。
2、教师培训。
充分运用每周一次的数学老师教研活动,组织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结合街道和区里的安排,适当选择老师到上一层次学校培训,提高我校教师的教学基本功和理论知识。
3、集备工作。老师们可将教学计划、教学反思、听课反思等等及时上传和交流,备课组长及时做好各项活动记录、计划和工作小结,在共享收集集备的各项资料,便于各年级组互相参考。
4、教研活动专题化。
为了把握数学实质,彰显学科特色,发挥数学在培养人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提高学生的数学素养,结合福永街道数学科本学期开展的“三思”课堂活动和我校“520”教学模式,本学期的理论学习、校级研讨课等校内教研全部围绕“三思”课堂和“520”精讲多练教学模式这个专题进行。做到课堂抓住“有思想,好思考,善思维”的教学课堂为主线,开展好“520”精讲多练的教学模式,让学生乐学善学,自主、和谐、持续发展,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理论学习以备课组为单位负责,发动全组老师积极开展“三思”课堂教学,坚持以“十核”为落脚点,以“四基”为支撑点,以“三思”为突破点,“以”两能为增长点,以“一养”为提升点,不断锤炼我们的数学教学课堂。
5、建立科组资源。
每位老师把自己收集到的学习资料,写的教案、教学反思、论文,制作的课件,以及获奖情况集中到科组长建立的科组资源库中,进一步完善科组资源库的建设,便于老师的参考、交流和学习,做到资源共享。
6、学生学习研究。加强学困生研究,为研究学生学习建立丰富的资料,尤其是新教师,可以为自己将来撰写教学论文积累素材。每个年级针对每一单元学生出现的错例,进行单元的错例收集与分析,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整理分析资料。另结合福永街道数学科组每学期的抽调考试活动,在备课组内成立试卷数据分析小组,带动老师提高分析试卷、发现问题的能力,并总结、提升相对应的教学策略,努力减少由教学方面造成的学困生。
7、课题促教学。
本学期全科组老师要群策群力整理完善课题研究的相关研究材料,完成科组的校级课题“空间与图形”学困生研究结题工作。
老师可以结合自己的教学需要、教学困惑、教学中的某个知识点研究申请校内小课题,以研促教,不断提升个人的教育科研水平。
8、学生活动。
本学期根据不同年段学生的学科特点,12周在一二年级开展口算比赛,三四年级开展竖式计算比赛,五六年级开展数学综合能力竞赛,11周由备课组长交叉准备竞赛内容。
16周开展组织鹏晖学校第一届数学周,组织学生画数学,说数学、说数学、写数学、玩数学、做数学、用数学等特色数学活动,深化数学学科周活动。让学生学有所用,体会数学的价值,提升学生的品德素养、学习素养、创新素养、审美素养、信息素养和生活素养等,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
2014年9月14日 陈 新
第二篇:深圳市宝安区美中学校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美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深圳市宝安区美中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个人独资、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是“回馈深圳父老乡亲,让广大学子享受优质教育”。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1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黄丽宁。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 ;出资者:黄丽宁,金额:5000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70000㎡、学校建筑面积60000㎡。审
批部门核准在校生人数限制3600人。
(三)办学形式:招收适龄中小学生,九年一贯制,采用全日制教学。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六)罢免、增补董事;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学校办学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由黄丽宁以实物形式出资,于2009年8月30日出齐。
(二)受赠财产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董事长:黄丽宁
董事: 黄宁宁、马新礼、张国新、李晓扬
深圳市宝安区美中学校
2009年8月20日
第三篇: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
关于二〇〇九年区直属单位 家属统筹医疗年审办证的通知 宝安区直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我区直属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属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现将2009年家属统筹医疗年审及新参加人员的投保办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属统筹医疗年审及办证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见附件一)并自愿继续参加2009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医疗者,由其家属所在单位统一造册(原医疗证不需收回),按时间安排,先到我办(区卫生局五楼511室)审核,后到银行交款。
(二)新参加者,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参保人健康体检表及1寸半身彩照1张,并填报“宝安区统筹医疗新参加人员登记表”(注:必须加盖公章),送我办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者,除按标准交费外,每人须交医疗证工本费5元,押金15元,退证时退还押金。
(三)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家属统筹医疗证”需重新办理者,须交回旧证(遗失医疗证者,须出具单位证明),— 1 —
并交1寸半身彩照1张及10元工本费以办理新证。
二、家属统筹医疗收费标准和期限
(一)夫妻双方均为区直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干部或职工,其直系亲属参加者,每人每年自付180元,单位资助180元,(原则上在男方单位参加)。
(二)夫妻单方为区直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干部或职工,其直系亲属参加者,每人每年自付300元,单位资助180元。
(三)参加统筹医疗人员,每年由其亲属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并缴纳所投保经费。“医疗证”使用期限一年。
(四)因故不再参加2009统筹医疗者,其持有2008年已年审办理的“家属统筹医疗证”可继续用到2009年3月31日,其后不得再使用,同时请各单位负责将原证收回交我办,由我办退回原押金。
(五)年审、办证时间从2009年3月3日起,至3月18日止。
附件:1.参加统筹医疗对象的条件和要求2.宝安区家属统筹医疗参加人员登记表3.宝安区统筹医疗新参加人员登记表
4.二○○九年统筹医疗年审、办证时间安排表
深圳市宝安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统筹医疗对象的条件和要求
一、凡在本区直属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工资属区财政全额或差额核拨者)的直系亲属,包括:(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2)原无工作单位,现靠干部、职工抚养的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在本市内居住。
三、无先天性疾病,无恶性肿瘤,无慢性肝炎、肝硬化、精神病。若在参保期间发现患有上述疾患,本统筹医疗不负责其医疗费用。
四、凡自愿参加者须到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或区中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办证。
五、凡参加统筹医疗后,不得无故退出,不得将“医疗证”转借他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
附件2:
宝安区家属统筹医疗参加人员登记表
办公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联系人:手机号:
2.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复印,并统计出合计金额。联系电话:27786028
附件3:
宝安区统筹医疗新参加人员登记表
参保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干部(职工)姓名:与参保人关系:单位审核盖章
指定就诊医院:深圳市中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中医院、宝安区妇幼保健院、宝安区妇儿医院、宝安慢性病防治院、西乡人民医院。
说明:
1、双属者须双方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单属者由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即可。
3、相片不须盖骑缝章。
附件4:
二〇〇九年统筹医疗年审、办证时间安排表
第四篇: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2、3、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
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2、无试用期
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 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 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 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员工。乙方的工作地点 甲方工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不 得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____种形式 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统一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月(元/周);
2、计件工资:___________(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本项约定 为成立);
3、其他形式:月薪制(含加班工资,如另需支付加班工资,按法定工资标准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一)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 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四)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 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五)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 22 日(或周_____)。如遇节假日或 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 疗期各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无。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 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好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 / 作业,可能产生 / 职业危害,甲方应采 取 / 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 / 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就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早该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 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 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已阅读、知晓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同意遵守。2)甲方平时张贴公布的公告、通告、通知等,无需乙方签名,视为乙方默认。
3)如乙方在试用期满后未按规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同意甲方 扣除一个月应发工资作为赔偿损失。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的地址为乙方的通讯地址,甲方可按此地址向乙 方邮寄通知、公告等资料,如存在拒收、查无此人或非乙方本人签收等情形,属于乙方的责任,视为已送达。
十三、其它
(一)规执行。
(二)(三)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
第五篇: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
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 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
文件
深宝民„2010‟100号 签发人: 王挹之 何植洪
关于开展首届“宝安慈善奖”评选
活动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我区拟于四月底召开首届“宝安慈善奖”表彰大会。现将《首届“宝安慈善奖”评选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附件:1.《首届“宝安慈善奖”评选活动方案》 2.首届“宝安慈善奖”推荐表
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 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
二○一○年四月六日
(联系人:刘曦光,联系电话:29996097、***)
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4月6日印发 附件1 首届“宝安慈善奖”评选活动方案
一、表彰对象
热心支持和参与宝安慈善公益事业,对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事迹生动感人,并得到社会和群众公认的单位和各界人士(含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以及在此期间去世的个人)。
符合以上条件,凡慈善主体是宝安的、慈善行为发生地是宝安的、对宝安慈善事业有贡献的或其他与宝安有关联的均属本奖项表彰范畴。
首届“宝安慈善奖”评选时间范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奖项设置
“宝安慈善奖”下设4类奖项:
(一)慈善个人奖:此奖项颁发给关心宝安慈善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要求累计捐款总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含物资折价);或在赈灾、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个人,名额不限。
(二)慈善企业奖:此奖项颁发给关心宝安慈善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要求累计捐款总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含物资折价),名额不限。
(三)慈善组织奖:此奖项颁发给关心宝安慈善事业,在慈善募捐的宣传发动、组织策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募捐款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单位、企业或机构。
(四)抗震救灾捐赠特别奖:表彰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慈善捐款50万元以上(含物资折价)的单位或企业。
三、评选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心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在我区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慈善个人奖和慈善企业奖以《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作为依据。具体包括:
1、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所开具的捐赠凭证;
2、区民政局、慈善会及各街道社会事务科所开具的捐赠凭证;
3、其他加盖合法接收单位有效公章的票据。
四、推荐和评选的程序、步骤和时间
(一)召开首届“宝安慈善奖”评选工作会议(3月29日)
(二)推荐报名及提交先进事迹材料(3月29日—4月9日)
1、机构推荐:宝安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人民团体负责推荐本系统内的表彰对象及提交先进事迹材料。
2、社会各界推荐表彰对象及提交先进事迹材料。
3、单位和个人自荐,提交先进事迹材料。
(三)核查筛选(4月9日—14日)
在广泛报名的基础上,以各奖项的具体要求为依据,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对捐赠凭证进行计算、核实,挑选出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对象。
(四)评委讨论通过(4月14或15日)
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对候选对象进行讨论初定。
(五)社会公示(4月17日—22日)
通过宝安政府网站及宝安新闻媒体,对“宝安慈善奖”获奖候选名单进行集中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及建议。
(六)评选委员会讨论表彰名单,报区政府审定(4月23日)
(七)颁奖表彰(4月底)
由区政府召开表彰大会进行颁奖。表彰形式是以区政府名义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评选组织机构
为体现慈善工作“党委重视、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方针,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宝安区政府、人大、政协、纪委及各街道办领导,公益机构、企业代表等多方面人士组成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是“宝安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查、核实候选人事迹材料,评选出各奖项获奖者;组织实施首届“宝安慈善奖”评 选表彰活动,推动活动的顺利进行。
评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组 长:蔡 颖(宝安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何植洪(区慈善会会长)
成 员:王
张文枢(区慈善会常务副会长)王挹之(区民政局局长)
敬(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李国雄(新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梁奕良(西乡街道办副主任)
钟 华(福永街道办副主任)邹宛均(沙井街道办副主任)彭奕文(松岗街道党工委委员)田 庄(石岩街道党工委委员)陈裕通(观澜街道办副主任)吕有伟(大浪街道办副主任)梁兴华(龙华街道办副主任)曾创林(民治街道党工委委员)
李全毅(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刘文浩(区人大办主任)李时中(区政协秘书长)陈琼生(区直机关党工委书记)
郑映通(区教育局局长)
陈金喜(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詹惠军(团区委书记)凌杰儒(区总商会会长)
康 承(区投资管理公司董事局主席)苏洪根(邦深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欧阳泉(宝安华丰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年娣(区慈善会秘书长)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王挹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年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附件2 首届“宝安慈善奖”推荐表
一.参评类别(请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慈善个人奖 □ 慈善企业奖 □
慈善组织奖 □ 抗震救灾捐赠特别奖 □
二.基本情况(请根据“参评类别”,选择性填报以下内容)
1、个人(仅供“慈善个人奖”奖项填写)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2、机构(仅供“慈善企业奖”、“慈善组织奖”、“抗震救灾捐赠特别奖”三类奖项填写)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民主党派 □ 人民团体 □ 慈善机构 □ 国际组织 □
国有企业 □ 民营企业 □ 外资企业 □ 其它 上级主管单位
三、捐赠总额(仅供“慈善个人、“慈善企业”、“抗震救灾捐赠特别奖”三类奖项填写,并请附上捐赠凭证)累计捐赠总额(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含物资折价,万元)抗震救灾捐赠总额(2008年5·12抗震救灾捐赠金额,含物资折价,万元)
四、联系方式(所有奖项必填)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五.主要贡献及事迹(所有奖项必填)
六.承诺
本人(本机构)同意作为首届“宝安慈善奖”候选人参与评选,并承诺对所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签名(盖章):
七.推荐单位审核意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签名(盖章): “宝安慈善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电话:29996097 传真:29996014 邮编:518101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行政中心十楼1090、1092室,深圳市宝安区慈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