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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往来账户涉税问题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企业往来账户涉税问题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第一篇:企业往来账户涉税问题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企业往来账户涉税问题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企业往来账户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这些账户按现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都有各自的核算内容,然而,有些财会人员往往会根据自己的习惯或业务熟练程度进行合并核算,核算内容也往往因人而异,千差万别,有些会计甚至只设一个往来账户核算企业全部的往来业务。往来账户核算此类现象的发生,除了“个人习惯”及“业务素质”等因素外,人为推迟确认收入实现时间以达到推迟申报纳税或少缴税是其主要目的。

一、无票进货(即购进货物后不再取得合法发票)或进货后长期未能取得发票,而出现的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企业的往来账户中,常常会有未作处理或难以处理的“往来账户”长期挂账,其中有些会存在涉税问题。

案例:某不锈钢冶炼企业,2008年3 月初,从个体不锈钢门窗加工户手中购入废钢8.1 吨,以不开票价格1.2 万元/吨成交,共支付货款972 万元,财务人员因没有合法发票入账,仅根据废钢“入库单”和“领款单”,借记“原材料一废钢”9.72万元,贷记“现金”9.72万元。由于货款付出时未能取得合法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在月底再借记“现金”9.72 万元,贷记“其他应收款一某某”9.72万元(税务稽查人员若不非常认真,有可能会漏查)。而财务人员平时在结转各月材料成本时,均已将未取得发票的8.1 吨废钢,逐月转入产品成本中,并在年底与其他已取得合法凭证的废钢一并结转核算利润。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经查实,该案例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该个体户违犯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隐匿应税收入”规定,已构成偷税2830元(9.72÷1.03% ×3%)的事实,同时,也违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规定,可处1 万元以下罚款;二是购进废钢的企业因没有取得合法发票,违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规定,可处1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由于财务人员已将废钢9.72万元成本如数结转并计利润,并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企业以“入库单”和“领款单”作为报销凭证,显然违犯了该规定,所以,9.72万元废钢成本不能在税前列支。对此,当地税务部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伪造、变造记账凭证,涉嫌偷税”2.43万元(9.72 x 25%)论处。1.有些企业往往会为了图“不开发票价格低”的便宜,在购进货物时经常会以“不要发票”与对方进行交易。如在货物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听到购销双方商议“不开发票少几个点”之类的问题。此类无票交易一旦达成,货物验收入库后,由于没有发票,财务人员只能根据“入库单”和“领款单”,甚至以“估价”方式记账和结转成本,这也是造成企业“应付款项”长期挂账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的涉税问题不可忽视。

企业内部管理失控,对取得发票及原始凭证记账存在随意性。如有些企业供销部门与财务部门不协调,各自为政,供销部门往往会出于某种原因,随意推迟取得发票时间或不再取得发票。如有些供销人员为了协助销货方达到暂时不申报纳税的目的,往往允许对方推迟开具发票(无论是否付款)。这不仅常常会出现购货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情况,也易造成销货方“销售滞后”或偷逃税等涉税违法问题。

3.税务部门对企业往来款项及票证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在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时,虽然同时也报送相关财务报表,但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人员很少过问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情况,对“往来款项”及票证更是很少进行分析研究,未及时进行跟踪核实。

二、企业与个人或企业间借贷形成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

企业向个人借款、企业出借给个人、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情况较为普遍。有些借贷款项长达一年以上或不定期。无论是何种形式和时间长短,其中很多借贷业务往往会涉及税收问题。

案例1:某竹制品企业于2007年6月以进原材料为由,以企业的名义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资金3850000元,次月,企业将资金分次无偿借给个人使用,致使企业年底“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高达513.3万元。同时,该企业从贷款之日起至年底,向信用社支付贷款利息共计近17.45万元(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对此,税务稽查部门认定,该利息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其行为违犯了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之规定,已构成多列税前支出174451.20元,造成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57568.90元(174 451.20×3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偷税”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57568.90元,并处50%罚款,计28784.45元。该案例不仅说明了企业“有偿借入资金,无偿借出款项”问题的严重性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税基,造成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向金融及非金融部门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和个人向企业借款等问题,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制定得更具原则性,企业“自主权”也更大,所以,此类问题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稽查中,仍值得高度关注。

案例2:某企业从2007年1月起至2008年12月,在“其他应付账款”账户中,长期挂有非本企业员工李某的款项51万元,但并未发现该企业向李某支付利息。然而,稽查人员通过翻阅该企业的会计原始凭证发现,某牌号小汽车不属该企业使用,但每月都有近万元的汽油费、过路费、保养修理等费用支出,2007年支出费用108200元,2008年支出费用112300元。经进一步查证,该小汽车属李某私有。显然,该企业与李某已达成某种默契,“利息”以“费用”的形式出现。对此,稽查人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偷税”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63781元(108200×33%=35706元:112300×25%=28 075元),并处50%罚款,计31890.5元。事实上,该案例“利息”以“费用”的形式出现,不但造成企业少缴了企业所得税,而且李某也偷逃了个人所得税。

从表面上看,此类情况不会涉及税收问题,但其中隐藏着的问题往往十分严重。一些企业借入款项长期挂账,在账面上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向老板、股东或企业员工借入款项,且长期挂账;二是企业向非本企业人员借入款项,并长期挂账。无论哪种情况,账面上往往很少发现企业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情况。此类资金来源有多种渠道,但在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过程中,偶尔会发现一些企业将“小金库”中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企业(一些“长亏不倒”的企业,往往会出现此种现象),而企业账面却很少出现向个人支付利息的业务。实际上,这往往也只是表面现象。据一些涉税案例揭示,有些企业是从“小金库”中向个人支付利息,有些企业则是以“报销费用”等形式,向个人支付“利息”。上述问题,除了当事人主观动机外,与现行税收政策及日常管理相对薄弱也不无关系。

1.现行税收政策方面的原因。目前,一些企业一方面向金融部门贷款并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以“无息”或“低息(指利息低于金融部门,下同)”出借给个人或其他企业的情况具有普遍性。事实上,对企业此类业务的现行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如有些向金融部门贷款的企业,是否可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出借“无息”或“低息”款项,在何种情况下企业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出借款项时,其金融部门的贷款利息可全额税前扣除或不可在税前扣除等等,都不是很明确。上述“有偿借入资金,无偿借出款项”的案例虽然被查处,就现行税法及政策法规而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与引用税收政策之间,“紧密度”并不高,难免有些牵强附会之处。所以,查处此类案件,现行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2.日常税收征管方面的原因。一些企业通过往来账户借入或借出资金,以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目的的案例并不少见。由于企业借入和借出款项情况十分复杂。要搞清楚资金来源、用途、利息结算等问题具有一定难度,所以,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往往只是掌握企业向个人或企业支付利息时。是否有合法凭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就很难进行深层次的征管。

三、加强对企业往来款项监管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发票管理办法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中,虽已明确规定对未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的行为要进行处罚,但对取得或开具发票的时间点并未加以说明,是在交易发生时就需取得或开具发票,还是在结清货款时才开具发票,并不明确。目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对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限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经济业务具有复杂性,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如有些企业为遵循开票时限,往往会出现大量的“预开发票——红字发票冲销预开发票——再开发票”现象,给日常的会计核算和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考虑到交易的复杂性,开具发票时限应当具有“弹性”,即从交易发生日至结清货款的当日内,均可根据双方业务需要开具或取得发票,开票最终时间点为结清货款的当日。对此,在《发票管理办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应受处罚的时间点为“结清货款的次日”,也即交易双方结清货款的当日仍未开具发票的,就要受到处罚。

(二)规范企业借贷行为,并完善借款成本税前扣除办法

一是要规范企业向个人及其他企业的借贷行为,对没有明确用途的借贷资金及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借出款项,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利息或相关费用;二是对有流动资金贷款或向个人及其他企业借入需支付利息或费用的款项(固定资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若属未购建固定资产支出,则视同流动资金),其企业若向个人或其他企业借出无息(或低息)款项的,则须根据借出款项的额度按贷款或借入款项最高利率及费用,来计算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及(分摊)费用。如某企业当期向银行借入月息为6%的流动资金1 00万元(贷款费用5万元),向个人借入月息10%的款项50万元,在借款期内同时借出无息款项80万元,则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及费用=50×10%+30×6%+80/(100+80)×5=9.02万元。

(三)规范企业“估价核算”办法,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申报缴纳

目前,由于一些企业经常出现“滞后”取得发票或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财务人员往往要进行“估价核算”,有些企业常年有估价核算业务。甚至出现大量的跨年度“估价核算”业务,这不仅给往来款项核算带来了隐患,也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申报。对此建议:规范企业“估价核算”办法,一是要规定“估价核算”(税前列支)时限,如一笔购进货物“估价核算”时限最长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应在当期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实调增(“估价”已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部分,下同)计税所得额:二是对跨年度“估价核算”业务,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前,调增计税所得额,并在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对没有按上述时间规定调增“估价核算”业务的,均以“滞纳税款论处(处罚及加收滞纳金)”。

(四)严格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和损失,并制定企业往来账款账务处理规则

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账龄3年以上不能收回或未能支付的款项,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收入或税前扣除,并建议制定通俗且易操作的往来账款账务处理规则,最大限度地防止利用往来账户推迟体现销售或逃避纳税行为。

第二篇:浅析广告业涉税问题及对策

浅析广告业涉税问题及对策

2008-10-08

第一稽查局 李萌

[编者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广告业得到迅速发展,其在经营模式发展变化、业务形式不断拓展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的涉税问题,亟待研究解决。本文对广告业及其相关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揭示了当前广告业存在的涉税问题,提出了加强广告业税收征管的对策。现刊发,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业随之兴起并迅猛发展,继而出现了大量的广告公司,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和收入水平,成为市场经济中较为活跃的经济因素和推动税收增长的新生力量。但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该行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涉税问题。加大对该行业的税务稽查检查力度,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已显得尤为重要。

一、广告的定义及分类

我们通常所说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体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推介行为。

按广告目的分类可分为营利性广告和非营利性广告。营利性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或经济广告,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推销商品或提供收取费用的服务所做的广告;非营利性广告又称社会广告或非经济广告,一般是指具有非营利性目的的并通过一定媒体而发布的社会公益性广告。

按广告媒介分类可分为报纸广告、杂志广告、广播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交通广告、电影广告、在报纸和杂志中加入的传单广告、比赛项目广告等。其中,报纸、杂志广告等称为印刷媒体广告;广播、电视、网络广告等称为电子媒体广告。

二、广告公司的类型

根据广告公司的服务功能和经营范围,可将广告公司分为全面服务型公司与部分服务型公司两大类。

(一)全面服务型广告公司,又称全能型专业广告公司

这类广告公司通常拥有各类专业人才和先进设备,具有市场调研、研究分析、策划、咨询的能力和健全的专业机构,可为客户提供广告业务全过程、全方位的综合性服务。

(二)部分服务型广告公司,也称部分功能型专业广告公司

这类广告公司以中型或小型为主,按其承担的具体业务不同,还可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创作制作型广告公司。通常只承担广告作品的创作与制作业务,不承担广告的策划、代理与发布。例如:美术社、摄影社、装联社等。

2.媒体代理型广告公司。一般只承担广告客户与广告媒体之间的联系业务,或为广告媒体寻找广告客户,本身不承担广告的策划、创作和设计、制作,即通常所说的广告代理商。

3.制作代理混合型广告公司。这类公司有的以创作、制作为主,兼做简单的广告调查、策划或代理业务;有的以代理业务为主,兼做设计制作业务。

三、广告业营业收入及营业税计税依据 阅读次数: 2124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广告业营业收入一般包括: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和广告代理收入。

1.广告发布收入,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而取得的收入,其收入一般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完成时予以确认。

2.广告制作收入,是指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的委托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过程中的费用以及演播稿、制版印刷、摄影、录像、胶转磁等在内的设计制作费,其收入一般应在劳务完成时予以确认。

3.广告代理收入,是指接受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委托,从事的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广告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含广告公司从事媒介代理的媒介代理佣金。广告制作收入和广告发布收入的计税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代理收入的计税营业额是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四、当前广告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偷逃税现象较为严重

1.因给客户拿回扣,造成收入成本不实,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目前,广告业存在大量拿回扣的现象。广告公司给客户拿回扣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扩大公司成本开支,这是一种变相的给付回扣的方式,比如广告公司给客户报销费用等。二是隐匿经营收入,坐支现金等。回扣的存在无疑导致广告公司少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2.故意混淆不同业务类型,计税时套用低税率税目或错套税目,造成纳税申报不实。比如:断章取义,将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有意脱离,按环节分别计算收入,套用低税率的税目申报纳税,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或故意错套税目以不缴税费,比如:根据财税字【1997】95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事广告业和娱乐业经营的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子税目,而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子税目计缴营业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于存在这种缴费区别,广告公司出于利益驱动的本能,在计缴营业税时寻求机会“错”用税目,达到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

3.发票管理存在问题,广告公司借此虚增、虚列成本,隐匿收入。①由于广告代理公司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在对代理公司征收营业税时,通常以发票作为抵扣应税营业收入的第一凭证,因此出现大量的代开、虚开、套开发票的现象;②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③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开具发票存在“大头小尾”,隐匿收入;④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直接收取现金或客户以实物支付广告费的不开或少开发票;⑤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

此外,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漏征漏管,如:发票不能按期缴销,检查工作力度不够,处罚不严,发票管理方面的宣传不够,全社会营造协税护税的氛围依旧相对薄弱。

(二)税收政策亟待完善

近年来,广告业发展迅速,业务形式不断拓展,广告业营业税应税行为与其它行业营业税应税行为因相互渗透和交叉内容增多,从而变得难以界定和区分,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生的涉税政策问题:

1.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兼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业务,如广告经营企业在未确定广告主或具体广告内容的情况下,竞标取得广告使用权并进行承制具有广告性质的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亭,对此类业务征税按建筑安装业税目还是按广告业税目,需要研究。

2.文体表演者或组织者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向赞助商或捐助商收费从而取得的收入,是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还是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需要研究。

3.邮政部门商函专送业务,是邮政部门邮政函件业务之一,主要是代理由广告主委托设计印刷的固定格式宣传单方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批号随邮件或报纸投递(没有固定接收户),其业务收入既像广告发布者的业务收入又像邮政业务收入,怎样界定,需要研究。

4.手机短信广告、网络广告是广告主以付费的方式,委托信息台、网站为代理商,以手机用户、网民电子邮箱为接收终端,通过相关工作台站及网络发布和传输商品或劳务信息,其合法性尚存争议,税目、计税依据如何划分和确定,税收政策也未明确。

上述业务性质难以准确界定的问题,给税收征管及税务检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工作难度。

五、加强广告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做好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目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各种媒介发布的各类广告,都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每个广告项目都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为地税机关加强广告业的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地税机关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加强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按月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新审批广告项目信息,把好广告业税收征管的源头关,有效地把广告业税收征管纳入正常轨道。

(二)加强源头控管,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发票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以票控税

一是广告经营企业在开展广告业务收取费用时,涉及到广告业务各环节的收费,均应严格按规定明确标注所收款项的业务内容,在经营项目栏明确填写具体内容,如:广告费、广告发布费、广告设计制作费、广告代理费等。二是地税机关必须加强广告经营企业发票的使用管理,随时抽查其发票使用情况,对广告经营企业广告经营收入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收入核算划分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征税。切实落实企业在领购、换购发票时税务机关对税控机数据进行核对的工作要求,真正发挥税控机在发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虚开、多开及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惩处。

(三)加强日常税收征管,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一是强化日常巡查巡管工作,重点检查有内容、无冠名广告制作商的户外广告,并与广告主核实,防止漏征漏管项目;二是改进纳税申报资料内容,增加广告分类项目(立项)纳税申报明细表,要求广告经营企业在正常纳税申报时随同申报,以便与税务机关内部台账核对,防止少报、漏报应纳税款;三是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分析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从中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四)加大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力度,督导广告经营企业依法纳税。税务机关要根据广告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使广告经营企业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发票管理制度,进而自觉、及时、如实地申报纳税。同时要把税法宣传教育与打击违法涉税结合起来,在建立并落实广告业税收征管措施的基础上,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偷逃税行为。针对目前广告行业纳税存在的问题,强化对广告业的清理整治和专项稽查,采取调账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力量对各种偷逃税行为进行认真查处。同时借助媒体的作用,公开曝光偷逃税行为,达到“惩治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形成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和协税护税的良好税收外部环境,共同营造诚信纳税的和谐氛围。

第三篇:涉税问题集锦

1.单位可以和个人一样申请代开发票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2.销售二手车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3.广告代理业需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4.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5.纳税人丢失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6.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仅指自然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7.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自身涉税信息,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抵扣?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可以抵扣。

9、幼儿园经过营改增后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10、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1、挂靠建筑企业如何纳税?

答: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12、营改增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核准是多少? 答:连续是十二个月销售额500万元的。

13、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4、营改增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购买方购入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日期不一致,如何确定?答:在判断是否老项目时,一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16、饭店农产品进项扣除问题

答: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购买农产品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免税鲜活肉蛋产品除外),可以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17、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价款?答:分两步走,第一步,讲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话;第二部,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计算扣除。

18、之前在地税享受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营改增之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优惠?

答: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9、取得的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技术维护费的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认证后如何全额抵减?

答:需要认证,认证后先做进项税额转出再进行全额抵减。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0、设备检测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1、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后,用复印件无法入帐,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十九条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2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3、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

答:不能,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抵扣依据。从农户手中收购的,由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题头有收购单三个字;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收购的,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13%;从一般纳税人手中收购的,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24.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25.建筑业纳税人咨询,开具发票时备注栏是否需要填写项目名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6.保险公司购进宣传用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的话,购进时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如果购进时取得的是普票,还视同销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发票此行为都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27.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加权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8.营改增纳税人之前领购的地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因此,除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9.跨县提供建筑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交税款时,如何享受小薇企业增值税政策?

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劳务,在建筑劳务发生地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三万元的,暂不不在建筑服务发生的预交税款。会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申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薇企业征收增值税政策。

30.保安公司增值税是否可以简易征收?

答:保安公司为满足用工单位对于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等用工的要求,将安保员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符合劳务派遣服务条件,可以按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计算增值税。

第四篇:涉税问题

请问:1.旧的发票专用章使用期限?2.财务专用章从何时开始不能在发票上盖?

您好,1.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你好,我们是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如何确定?是按照出口商品发票中销售额合计还是按照离岸价合计填列?谢谢!

2.您好!按离岸价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填写

3.你好!我在二手市场买了一台二手货车,已过户,但车辆完税证明不知道怎么办理,不知道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3.您好!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原来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4.你好!我公司发票购票本遗失了,该怎么办?

4.您好!纳税人丢失发票领购簿或购票密码,应填写《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办理挂失,自机关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纳税人可以凭回执到主管税务办理相关手续,发票窗口人员应将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及回执作为备案资料归档。特殊情况下,需要立即核发新发票领购簿或重设票密码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科长授权办理。

5.外商独资企业有些什么优惠政策?例如:所得税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的等等

5.您好!现在没有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果是07年3月16号之前成立的企业(含当天),11年的税率为24%;如果是07年3月16号之后成立的,税率为25%。

6.你好!我公司是外贸出口企业.现在有几单去年的报关单因没有核销单而无法退税.现要做出口转内销,可不可以进项发票做为抵扣后再补税?

6.您好,可以按规定办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必须持以下资料申请开具《抵扣证明》:

(一)由外贸企业据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抵扣证明》(一式三联);

(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发票明细表》(需提供纸质报表和相同内容的excel电子数据);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属委托加工业务的提供,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贸企业取得《抵扣证明》后,应将《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抵扣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区、分局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7.您好:请问一般纳税人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谢谢

7.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8.你好,请问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本人应承担个人部份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8.您好,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承担的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是不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内的。

9.你好,我公司是新办企业有出口货物,我司要做免抵退的申报,请问是不是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税局出具《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就可以申报了?是不是现在不需要办理退税登记证了?谢谢。

9.您好,目前《出口退税登记通知书》和经过审核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可视同退税登记证书使用。从2007年起已经取消对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发放。

10.纳税人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错误但无法从车购办取回发票联次(已交车购税,有税单),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必须要求开具方先到税务局办理登报挂失手续接受处罚,才能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一张与原开发票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发票(不重复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能否直接作废重开,不到税务局办理挂失?

10.您好,根据深国税发(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二手车销售发票,或者填开错误但无法从公安机关和车购办取回所有联次的,允许发票开具方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一张与原开发票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发票,不重复计算应纳税额。

1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登《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报》地址在哪?

11.您好!中国税务报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路西街52号税务大院三栋106房;电话:0755-81858016/8211603

512.你好:我公司在学习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后有以下疑问咨询。文件中提到,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有:

a.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b.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请问按清单申报要如何操作,应提供哪些资料,向哪个部门申报?

12.您好,根据深国税发〔2011〕62号规定: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采取申报表附报形式,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随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同申报。

13.请问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登“中国税务报”吗?

13.您好,根据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

二、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1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辅导期时发票认证要到次月抵扣,请问进项发票该做到哪个明细科目?

14.您好,根据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15.你好,我问一下国税的发票有没有出版拾万元版的通用机打发票?

15.您好,没有。目前通用机打发票分设无面额版、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共4种面额。

1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需要登报挂失,但是没有完税号码完税号码要怎么查询?

16.您好,纳税人需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档案科查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

17.深圳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标准是多少?

17.自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2011年7月1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缴纳事宜。

18.建筑业自开票须具备哪些资格条件?领购发票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8.自2011年7月18日起,按规定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取得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领购网络发票自行填开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一)资格条件

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册地税务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授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两年内未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

3.两年内在我市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均达到 100 万元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工程款项;

5.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准确,账簿设置齐全并通过注册地税务机关账册健全认定。

(二)申请材料企业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应当向注册地税务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业务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6.两年内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均达到100万元以上证明;

7.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验原件);

8.账册健全情况告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提供的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三)资格取消

具有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地税务机关取消其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

2.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未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4.代开或者虚开发票的;

5.偷税、抗税的;

6.未妥善保管、使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网络发票领购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首次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网络发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验销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五)网络发票验销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作废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验销时须携带作废的发票、红字发票备用联和被红冲的发票原件;被红冲的发票联原件无法收回的,应当提供对方的有效证明。

除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以外,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正常开具的发票,系统自动审验,无需办理验销手续。

第五篇: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分析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 材料费用构成工程开发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确保房地产工程质量, 节约工程成本, 对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等常常采用 “ 甲供材料 ” 的形式。

甲供材料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方或开发方为甲方,施工单位为乙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或设备由甲方(开发方)统一购入并提供给乙方进行工程施工,而乙方对于相应甲供材料仅提供劳务的一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方法。

在房地产开发中,甲乙双方签定以甲供材料形式进行项目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何缴纳税款,如何取得合法的票据及如何代扣代缴税款,本文针对相关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工程材料:

房地产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某建筑施工企业A承包一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同时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钢材)1000万为甲供材料,其余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合同承包总价(不含甲供材料)5000万,这种情况下的甲供材料税金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另外《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成地税发[1994]第39号)规定:不论建安企业实行双包或单包,均应按照工程造价(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建安营业税。(成地税发[1994]第39号)规定的单包,即甲方提供材料,乙方仅提供劳务的施工方法。

因此,该项目的营业税的计税基数为6000万(5000+1000),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6000万元ⅹ3.3%=198万元。至于这6000万营业额的营业税及附加198 万元(6000*3.3%)应由谁承担,则视具体情况确定。按税法的规定,甲供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相应的税金也应以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进行缴纳,但施工工程造价(产值)是由料工费利润税金组成,如房地产企业在与施工单位的结算中未包括此部份税金,则施工单位缴纳甲供材料相关税款后,施工企业可要求房地产企业承担;在一定条件下,房地产企业也可能承担甲供材料部分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为此:

1、如果建筑施工项目造价结算中包含了所有材料,则税金全部由施工方承担并交纳。甲方可以凭采购甲供材料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销售货物类的发票直接入成本(或工程物资),甲方应向乙方收取金额为5000万元且用计算机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2、如果建筑施工项目造价中未包含甲供材料1000万元,则甲供材料部分应缴纳的营业税有两种缴纳方法:一是由乙方缴纳,乙方缴纳后再要求甲方承担此部份税金并追加决算金额;二是在乙方未缴纳甲供材料相应营业税及附加的情况下,在税收征收管理实践中,许多税务机关要求实际承担款项方(甲方)缴纳甲供材料的营业税。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设备:

房地产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某建筑安装公司为某房地产项目安装中央空调设备,主要空调设备500万由甲方采购供应,安装劳务费为100万。这种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的税金又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名单》(成地税函[2003]177号)规定:空调机组属于设备的范围。为此,乙方的计税营业额为100万,也就是说,该设备价值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相应的,这甲供设备也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金。在本案例中,甲方取得的发票分为两类:、凭采购中央空调设备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销售货物类的发票直接入成本(或工程物资),2、甲方应向乙方收取总计金额为1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装饰材料的涉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该项目的装饰工程,装饰材料200万元由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并提供(即甲供材料),乙方仅向甲方收取劳务费及部分辅助材料80万元。这种情况下的该合同的营业税金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14号)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此,现行税法将建筑业装饰劳务中甲供材料和设备的价款排除在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之外,即该合同项下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80万元,房地产企业提供的装饰材料(甲供材料)200万元,不纳入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基数。

在本案例中,甲方取得的发票分为两类:

1、凭采购装饰材料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销售货物类的发票直接入成本(或工程物资),2、甲方应向乙方收取总计金额为8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

四、房地产企业在甲供材料条件下如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77号)规定:建筑企业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及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单位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予以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范围也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具体方法:

1、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扣缴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①、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3其他注意事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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