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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厅(合集五篇)

黑龙江省人事厅(合集五篇)



第一篇: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教育

黑人发„2007‟114号

文件 厅 关于2007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职务

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教育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促进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发展,现根据黑人发„2007‟70、71号文件精神,对2007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岗位管理

(一)加强结构比例控制和岗位管理

1、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的试行意见》(黑人发„2004‟3号)的要求,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将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数额核定到所属的中小学校相 关学科,并指导学校制定分年度评聘教师职务数额计划,经上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2006年已经制定了以三年为一个评聘周期的评聘教师职务数额计划,各地应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2、2007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申报原则:

(1)原则上各学校应按本学校设岗情况,有计划的分年度实施,当年有空岗才可申报;

(2)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职业学校要按照省里规定的结构比例上限核定岗位数额,在申报、推荐中,不得挤占、减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职业学校的岗位,确保岗位计划落实;

(3)对个别矛盾比较突出、优秀教师相对集中的学校,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经县(区)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在县(区)总岗位数内适当调剂解决,但县(区)所属各学校超岗申报人数不能超过当年全县(区)申报总数的10%。

3、凡经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经相应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教师职务,各学校应按照聘任程序及时予以聘任,并兑现相应教师职务工资。

(二)加强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

各中小学校要依据上报人事、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实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明确建立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考核办法,并报上一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加强对教师职务岗位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实行合同管理,要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要按合 同约定给予解聘或低聘。

二、严格申报程序,改进推荐办法

(一)各学校在推荐申报人选时,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各学校要按其规模大小成立由7-13人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本校的教师职务评议、推荐工作,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二。个人申报后,评审小组对其进行学历资历审查、工作考核、业绩评议,具体要求仍按黑人发„2006‟66号文件申报程序要求执行。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申报时,仍按黑人发„2002‟68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初级教师职务仍按黑人办字„2000‟71号规定办理。

三、适应“课改”需要,完善评审标准

(一)2007年启用新修订的《评审标准》。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发展需要,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准确评价申报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我省对原《评审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黑人发„2007‟71号)。今年各地要根据新的《评审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各项规定和要求,并按新的《评审标准》的要求组织推荐、申报。

(二)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向“支教”教师倾斜。为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发挥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教师为真正解决农村学校实际教育教学问题贡献力量,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并根据我省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对按以下三种形式支援农村或薄弱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并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视为具有农村 或薄弱学校一年以上支教工作经历,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聘教师职务。

1、离岗全职支教

城市50岁以下在职教师,分批选派到农村或薄弱学校参加支教工作,完成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积极参加支教学校教研、培养青年教师工作,取得良好业绩。

2、在岗兼职支教

城镇教师在市(地)和县(区)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定期到农村或薄弱学校开展支教活动,累计达到规定的课时(用2-3年时间,累计约160课时):

(1)通过对口支援,参加“校对校”支教活动。通过参加城镇中小学对应农村或薄弱学校一所中学和小学结成的“一帮一”对子,直接开展支教工作。

(2)通过多种形式,参加智力帮扶支教活动。在特级、高级教师带领下组成“讲学团”,巡回下乡或到薄弱学校送教;或在骨干教师的引领下,通过辅导备课、指导青年教师或“走教”、“联聘”等形式,到农村学校开展支教活动。

(3)认真落实农村或薄弱学校教师培训计划,参加对农村或薄弱学校教师的培训工作。指导农村或薄弱学校教师积极开展校本培训。充分运用远程教学手段,借助教师网络联盟的优质资源对口支教,发挥骨干教师作用,通过以师带徒等办法使农村教师不离岗参加培训。或建立城市学校农村教师培训基地,组织农村教师进城挂职跟班培训。

3、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 通过严格控制城镇中小学教师的编制和职务岗位,引导超岗学校教师到有空岗的农村或薄弱学校去任教及评聘教师职务,积极促进城镇学校优秀教师向农村或薄弱学校自然流动。

除上述外,对其他现已评聘教师职务、但没有规定的支教经历的教师,应在3-5年内完成支教任务,并将其作为下一轮聘任的必备条件。

高校毕业生或新聘教师必须先安排到农村任教1-3年。

(三)加大水平能力测试的考核力度

为加大实践环节的考核力度,保证考核不走过场,拟调整水平能力测试的考核工作办法和内容。测试专家在对申报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后,同时还要对水平能力测试合格的教师进行答辩。水平能力测试和答辩的内容要依据课改方案和课程标准进行。有关答辩题目、内容、评价结果等答辩记录应当密封后随本人材料一同上报。凡水平能力测试或答辩不合格的教师,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增加“教师自我叙事”内容,并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从2007年起,要求申报教师职务人员,在《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本人业务自传”一栏中,针对近年来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教学经历,撰写教师自我叙事。具体内容是:主要表述自己的教育思想发展变化情况,介绍自己的教育教学经历、支教经历,总结自己的专业成长、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高情况,展示自己结合本职工作所取得的教研成果、德育业绩,针对教学实践中的亲身经历、内心体验和对教育教学的理解感悟,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行为,从而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在评 审中对“教师自我叙事”中体现出来的各种奖励、荣誉证书,将作为上述教师自我叙事的佐证材料供参考。与自己教育教学及专业成长无关的成果,不能作为评审工作的佐证材料。

申报教师要以“教师自我叙事”为主要内容,分别在学科组、学年组和全校进行述职、成果展示和公示,要经同行教师认可和学校评审小组通过后方可申报。

(五)对各种奖励、荣誉证书等材料追溯获奖过程 为提高申报教师提供的各种奖励证书的可信度,要求申报教师和推荐单位对每个获奖证书注明获奖过程(含时间、地点、推荐过程、奖励级别和数量,涉及部门和人员、评选结果、证明人等有效佐证材料等),并与“教师自我叙事”反映的情况有机地联系起来,分析其真实性及意义和作用。

对附有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等决定和光荣册的证书不做上述追溯获奖过程要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各地要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建立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要严格按照岗位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科学设岗,规范评聘工作程序和办法,严明评聘纪律,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开展咨询服务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是一项国家法定的、有关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教师职务评聘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加大教师职务评聘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文件、会议、媒体等方式宣传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引导教师通过申报教师职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各地还要指定人员和热线电话开展咨询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基层学校和教师在申报教师职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监督检查,杜绝不正之风

为保证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公正性,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今年全省在推荐、申报过程中,继续实行公示制,具体要求仍按黑人发„2006‟66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从今年起,每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开展前后,将由省教育厅组织各市(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对当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和总结,检查评估的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问题,仍按有关文件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事 中小学校教师 评聘 通知

黑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7月30日印发

共印300份。

第二篇: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

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

黑人发[2004]5 6号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调整工作的意见

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 9 9 9]6 5号)精神,我省于2 0 0 1年全面推行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评聘分开制度,由过去的指标管理为现在的岗位管理,并对各市(地)和省直各部门核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这一制度的推行,对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单位用人自主权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员的变化,原核定的结构比例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6为此,现对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黑发[2 0 O 3]1 4号)中提出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坚持‘脱钩、分类、放权、搞活’原则‛的要求,从2 0 0 4年起,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1、市(地)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不再由省人事厅核准,各市(地)人事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省人事厅对其确定的结构比例实行备案管

理;

2、各县(市)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由各主管市(地)人事局进一步明确;

3、省农垦总局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比照市(地)管理;

4、省直各部门所属及省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省人事厅核准或备案管理。

(二)按财政拨款渠道分类管理

1、省直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须经省人事厅核准,且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总量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双重控制;

2、省直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确定

本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整工作,必须以事业单位设定专业技术岗位为前提,并规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之后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重新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各事业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做到立足现在,着眼长远。重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事设岗原则岗即按照本单位各部门职责范围划定岗位岗不应因人设岗。

2、规范化原则。即岗位名称及职责范围均应规范。特别是关键性岗位,应突出创新和创造。

3、整分合原则。即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岗位分工,又在分工基础上,实现有效的综合。使各岗位职责明确,又能同步协调。

4、最少岗位数原则。即设岗应充分考虑到节约人力成本,以最少的投入,获

得最高的效率。

(二)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基本原则

1、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应在各单位科学设岗的基础上,按照事业单位的分类,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本身根据本部门或本单位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结合现有规模、专业实力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批准的编制定员范围内加以确定。

2、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确定要有利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强专业技术工作,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要有利于促进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要有利于在国家宏观管理下单位用人自主权的落实和发挥。

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准与备案

1、按照事业单位分级管理原则,市(地)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准与备案,由各市(地)人事局自行确定。

2、省直各部门所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将其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根据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本原则,以省编委办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编制数之和为基数,拟定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本单位在设岗基础上自行拟定,报主管部门并省人事厅备案。

3、省直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在设岗基础上,根据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本原则,以省编委办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编制数之和为基数,拟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本单位在设岗基础上自行拟定,报省人事厅备案。

四、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整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一经核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3年调整核准一次。确因机构变化,事业发展,编制增减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可提前按上述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准与备案程序办理。

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管理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重新核准后,各单位应根据设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本着事职相符、人事相宜的原则,在已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

2、对已接近或达到核定结构比例的单位,要强化竞争机制,通过自然减员、流动、低聘或解聘等措施,空出岗位,用以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单位,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做到逐年逐步到位。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仍使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手册》。其中,省直各部门所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一式三册(单位一册、主管部门一册、省人事厅一册);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一式二册(单位一册、主管部门一册);省直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一式二册(单位一册、省人事厅一册)。

4、省直单位有空岗需要聘任时,属财政金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或省直属单位)带《岗位管理手册》到省人事厅职称处核定岗位,领取工资卡;属财政部分补助或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由各单位带《岗位管理手册》到其主管部门核定岗位后,到省人事厅工资处办理兑现职务工资手续。

六、有关要求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整工作要与数据库建设结合起来,在认真做好数据库中人员信息更新和补充的基础上,上报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结构比例方案核准与备案截止时间为2 O O 4年9月3 0日。

七、各市(地)及省农垦总局可比照上述办法管理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切实做好本次结构比例的调整工作。

黑龙江省人事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内人发„2009‟90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教育(教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事局、教育局,各盟市教育基金会,各直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为进一步激励我区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教育创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不断推进我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人民教育基金会决定于2009年教师节联合表彰一批“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46号)及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9‟9号)精神,评选推荐我区的“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并将于教师节一并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名额

自治区将推荐评审“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1个(其中,基础教育8个、中等职业教育2个、高等教育1个),“全国模范教师”18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2名,“全国优秀教师”43名,“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5名,“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5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3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3名,“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1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1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1名。

自治区决定评选表彰“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70个,“自治区优秀教师”270名,“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30名。

二、评选范围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下同)的参评对象为内设二级机构。

“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旗县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其中,高等学校为内设二级机构。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和“自治区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旗县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学校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上述各类先进的评选。

“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从推荐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中产生,即一个人可以同时兼报两个奖项,不再另行推荐。其中,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人选。

为表彰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教育部、全国妇联对评选出的“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将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构建安全和谐校园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能够在本地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具有表率作用。

3.高等学校二级机构: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4.旗县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教育政策,科学规划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目标明确,工作扎实有效,成绩显著,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积极推进,人才培养质量得到社会认可,在自治区有示范作用。

(二)全国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产生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三)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见附件三。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1.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各类评选推荐工作一并进行。自治区根据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的特点,参考各类教育所占比例,将推荐名额分配到盟市、高校和有关部门。

2.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严格考核,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实行个人申报、学校、旗县、盟市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所在学校或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推荐,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同级人事部门意见后,确定初选名单;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征求同级人事部门意见,提出上报候选人名单。上报前,旗县、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接推荐权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单位须将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人选所占比重。各地在推荐的人选中,要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民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

4.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第一线。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牧区、少数民族学校教师倾斜,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倾斜,向中小学班主任、高校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倾斜。要特别注意对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的人员推荐工作。

各盟市在推荐先进集体时,“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部推荐县镇以下(含县镇)的农村牧区学校;“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县镇以下(含县镇)的农村牧区学校须占75%以上。各地推荐的先进集体,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民族学校。

各地在推荐的全国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中,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应分别占推荐人数的45%以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分别占推荐人数的6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分别占推荐人数的10%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中有在农村牧区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少数民族教师。学校的校长(含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其他教育机构中管理人员的推荐人数,要严格控制在各地推荐总人数的10%以内。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加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的评选时,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

5.对推荐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在事迹材料中要充分反映其相应的事迹。

6.被推荐人选为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当地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七)

7.在推荐国家级先进个人时,必须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否则,无法接受材料。

8.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出现过教师罢教现象的学校,不得推荐为先进集体,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教活动的人员,不得推荐为优秀个人。对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奖励方式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人民教育基金会将于2009年教师节举行隆重庆祝大会,向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的代表颁发奖牌、证章、荣誉证书。获得“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获奖人员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职务晋升的依据。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表彰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人民教育基金会组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盟市有关单位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同时,在做好全国、自治区先进集体、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区表彰奖励活动,并将表彰活动与喜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建设和谐校园、加强师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请各地务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人事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和教育基金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指导和调查研究,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评选条件、程序,充分发挥民主,严明评选纪律,进一步增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奖励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有效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教育作用和激励作用。

七、报送材料及时间要求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务于2009年6月28日前报送下列材料:

1.盟市开展教育系统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民意测评结果、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

2.《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教育行政干部参评应填报的《征求意见表》及上述奖项推荐一览表和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推荐一览表。

上述材料除《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和《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纸质文档一式5份外,其余均要求纸质文档一式3份,同时,要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先进集体的材料及各类奖项推荐一览表(用Excel制作)均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国家级先进个人的材料采用“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上传输,网址为:http://www.feisuxs,有关用户名和密码等事宜请与教育厅组织人事处联系。

3.事迹材料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撰写,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感。其中,全国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及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字数均要控制在3000以内;全国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及自治区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1500以内。

附件:

1、自治区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推荐名额分配表

3、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4、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5、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

6、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7、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8、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9、自治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

10、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11、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一览表

12、征求意见表

附件6和附件7的推荐候选人一览表可在“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中自动形成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表彰 奖励 通知

抄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连辑副主席、刘卓志副主席

抄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篇:黑龙江省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工伤认定及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发[2008]22号发文日期:各市(地)、县(市)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抚恤工作,准确掌握政策界限,根据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省直机关报省人事厅审批;市、行署机关报市、行署人事局审批;县、乡机关报县人事局审批。申请工伤认定的申报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其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伤亡抚恤工作。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仍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84号)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第五篇:河北省人事厅文件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

冀人字〔2008〕31号

关于与天津大学联合招收 公共管理硕士(MPA)、工商管理 硕士(MBA)研究生班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与天津大学长期合作协议精神,八年来,省人事厅人才中心已与天津大学成功联办了四届公共管理硕士(MPA)、三届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班,共培养学员300余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更好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具有实力、活力、竞争力的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提供人才支持,经研究决定,举办第五届公共管理硕士(MPA)、第四届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班,并于今年4月下旬在石家庄举办开学典礼,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及名额

招生对象: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取得学士学位)。公共管理硕士(MPA):工龄在三年以上;工商管理硕士(MBA):工龄在五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日期均截至2008年7月31日)。

招生名额:各80名

二、培养目标

为我省政府部门、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德才兼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高级管理人才。

三、学制及学习方式 学制:两年半至三年。

学习方式:由天津大学资深教授、专家授课,单课独进。每月定期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实行学分制。也可以跟读,实行先入学修学分,后参加全国联考。

学习地点: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河北省人才大厦4楼教室

四、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8届学生将参加10月下旬全国联考。

考试科目:公共管理硕士(MPA)需考试《英语》、《公共管理基础》、《综合知识 》、《政治理论》共四门。工商管理硕士(MBA)需考试《英语》、《综合能力》、《政治理论》共三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与面试由学校单独组织,考 试时间为11月份,地点河北省人才大厦4楼教室。

为帮助学员顺利通过全国联考,省人事厅与天津大学8月至10月份将组织专家教授进行考前辅导,针对性强,通过率高,自愿参加,费用自理。

五、录取、毕业及课程设置

录取及毕业:天津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录取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和确定。学校根据考生入学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本班学员优先录取。学员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完成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可获得天津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或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证书。

MPA课程设置: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定量分析方法、公共管理学、行政法、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公共政策分析、公共经济学、区域规划与管理、社会保障概论、领导科学、公务员概论等共20门。

MBA课程设置:应用统计学、经济学、生产与运作管理、企业战略管理、管理实践、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会计学、营销管理、管理经济学、组织行为学、信息技术基础、公司理财、现代工业工程、科技创新导论等共24门。

六、报名资料及收费标准

报名资料:毕业证、学位证、一寸免冠照片3张、小二寸照片2张。

收费标准: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学费3.2万元(其中含研究生进修班学费1.6万元),教材资料费800元,报名 费100元,共计3.29万元。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学费4.2万元(含研究生进修班学费2.1万元),教材资料费900 元,报名费100元。共计4.3万元。

七、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08年7月25日。

报名地址:河北省人事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河北省人才大厦401、320、321室)。

联系电话:0311—87802098、87802029、87802096、87802089、87802058 联 系 人:杜月昌、刘素平、周淑民

网 址:河北人事人才网:http://www.feisuxs

八、有关要求

省直各部门、各市要从加强公务员队伍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和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共管理硕士(MPA)和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性。各单位要积极动员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对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或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的人员给予学习时间保障,支持其参加面授;对在职取得公共管理硕士或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的干部,所在单位应对其学习费用给予支持,以推动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和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深 入开展。

附:在职人员攻读天津大学MPA/MBA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才 培训 研究生班 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3月12日印发

(共印2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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