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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基础教育师资的途径

解决农村基础教育师资的途径



第一篇:解决农村基础教育师资的途径

解决农村基础教育师资的途径

关键词: 柔性引进教师 农村基础教育 师资短缺

摘要: 在农村向现代化和城市化迈进的今天,农村基础教育的地位日益凸现,其师资队伍的建设也迫在眉睫。但当前农村基础教育师资状况令人担忧:师资短缺、教师流失、质量低下。笔者提出柔性引进教师的措施来解决农村基础教育师资短缺的现状,并对其可行性及现实意义作了分析。

一、农村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要把我国建设成一个繁荣富强的国家,离开农村的现代化和城市化是不可能的,而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与农村教育有关,尤其是与农村中小学教育的发展关系密切。因为农村的现代化和城市化都需要培养大量合格的、优秀的农村劳动力,而农村中小学作为培养未来农村劳动者的摇篮,在农村人才的培养上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础性的和决定性的作用。

农村中小学教育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是否拥有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因为好的教学思想、先进的教学手段的实施与推广,都要依靠广大教师的实践。正如皮亚杰所说“假如没有质量合格而又数量足够的教师,最好的改革方案也只能在实践中夭折。”农村基础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农村教育质量提高的关键。

二、农村基础教育师资队伍现状分析

(一)农村基础教育教师严重短缺

当前农村基础教育教师短缺已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由于教师短缺,许多教育任务无法完成,教师教学负担普遍沉重,班级规模也相当庞大,有的班级高达100人以上,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

(二)农村基础教育教师流失严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逐步完善,人才配置方式也由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许多教师为了改善生活或为了更好的实现自身人生价值,纷纷流向发达地区或城市。农村中小学教师流动中单向流动严重,表现为农村中小学教师流失,而且流失的教师多是教师骨干。据2001年山东省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山东省2001年度,县镇中学调入专任教师9 245人,调出8 159人;农村中学调入专任教师4 276人,调出6 185人;县镇小学调入专任教师1 335人,调出5315人;农村小学调入专任教师13 721人,调出18 259人;山东省仅2001年一年农村中小学专任教师减少9 000多人[2]。

(三)农村基础教育教师质量堪忧

一方面,农村基础教育教师严重短缺,教师流失严重;另一方面,农村基础教育师资队伍中代课教师、民办教师大量存在。据一项调查显示:湖南省永州市中小学教师

队伍中,有代课教师7 721人,占到教师总数的14.5%;民办教师7011人,占教师总数的13.2%[3]。近几年尽管代课教师、民办教师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随着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流失的加剧,“中学师资不足到小学聘,小学师资不足找代课教师”的现象又有所抬头。这些代课教师、民办教师多为回乡的高初中毕业生,学历层次不达标,没有系统地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教师必备的专业知识教育,其教育思想、知识结构、教学手段、教学方法都难以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严重影响了农村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解决农村基础教育师资短缺的途径:柔性引进教师

(一)当前解决基础教育师资短缺的措施分析

面对农村基础教育教师资源的严重短缺,国家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短缺问题,以推动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但这些措施在实践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以解决农村基础教育教师短缺的措施中最常见的措施“支教”为例,其弊端便极为明显。许多地方为了显示对“支教”工作的支持力度,往往将“支教”工作当做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支教”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得轰轰烈烈,欢送仪式举办的热热闹闹,但往往随着“支教”欢送仪式的举行,“支教”工作的欢送仪式也成了“支教”工作的“闭幕式”。至于以后“支教”工作情况的开展如何、实际效果如何就不再过问。更多的单位委派去执行“支教”工作的教师不是本学校的精英教师,往往是本校教职工中的“老、弱、病、残”。更有甚者一些学校将“支教”工作作为惩罚教师的手段,使“支教”工作“变味走样”。

也有的学者提出改变农村基础教育师资队伍短缺的措施,如加大国家政策的倾斜力度、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教师的物质待遇、优化农村基础教育的用人环境等等。这些措施对改变农村基础教育教师现状固然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并不能较快地解决当前农村基础教育师资队伍短缺的现状。首先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的财力有限,国家政策的倾斜力度不可能过大,而我国的地区差异有非常大,所以仅仅依靠国家政策的倾斜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中小学师资短缺状况;其次,现阶段农村地区生产力水平欠发达,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提高教师的物质待遇的力度根本不能与发达的城市相抗衡;另外,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地区并没有形成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优化农村基础教育的用人机制和环境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

(二)柔性引进教师在农村基础教育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柔性引进人才,也称人才出租、人才租赁,是人才流动的一种形式,在中国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人才使用机制的有益的探索。柔性引进教师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人才交流市场、经纪人、人才租赁公司与教师及教师所在单位签订一定期限的人才租赁协议,或直接与教师及教师所在单位签订一定期限的人才租赁协议,由教师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的人才使用机制。这种教师的引进方式被引进的教

师不迁户口,不转编制,不影响教师在原单位的工资待遇,同时享有农村基础教育教师的工资福利和其他权利,用人单位与教师之间并不产生隶属关系,引进教师的管理由教师原单位、人才交流市场或人才租赁公司提供。

这一新生的用人制度近几年来在社会各行各业发展迅速,大有星火燎原之势。南京市前年出台了《人才租赁暂行办法》的规定;江苏省镇江市去年也出台了租用高级人才的有偿使用政策;辽宁省本溪市政府前不久推出了双职双薪企业高级人才共享制度;北京、上海、南京、成都等地出现了人才租赁公司。柔性引进教师的现象也开始出现,各高校聘请兼职教授、兼职院士的做法,北京市推出的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兼职的举措都是柔性引进教师的具体表现形式。这都为柔性引进教师的用人机制在农村中小学的推行提供了范例。

首先,城市中小学教师超编现象严重,为农村中小学柔性引进教师提供了可供引进的师资。与农村中小学教师短缺形成鲜明对比,城市中小学教师相对过剩,存在严重超编现象。一是条件好、待遇高的城市学校,往往人满为患,教师人员严重超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还缺乏教师合理流动的机制,教师聘任制流于形式。学校缺乏用人自主权,对上级分配的并不需要的教师无法拒绝,对内部不需要的教师也无法拒聘,同时还要引进学校发展急需的教师,这样一来使教师的数量越来越多。二是条件差、生源差的城市学校,随着城市适龄入学儿童的减少,使这部分学校招生量锐减,从而使学校教师过剩。从整体上看,城市中小学教师素质较高,工作经验丰富,教学能力强,教师学历层次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学历层次。城市中小学教师的严重超编,造成了教师资源的闲置、积压与浪费。这种情况带来的问题是一方面城市中小学每年不得不为这些闲置的教师付出高额的薪资,使学校不堪重负;另一方面这些教师要么不满工作量,要么完全闲置,尽管他们仍然拿着薪资,但养在深闺人未识,也颇感英雄无用武之地。

其次,一年一度的大中专毕业生,使得每年都有一大批毕业生涌向社会,大量未能找到合适工作的毕业生,尤其是师范类毕业生,也为农村中小学柔性引进教师提供了可供引进的师资。在目前就业普遍不景气的形势下,一方面是大量的农村中小学缺教师,招聘不到教师;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师范类毕业生缺乏到农村中小学长期任教的思想准备。在现行的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下,害怕一旦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将永无翻身之日,对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望而却步。但柔性引进教师可以打消毕业生的后顾之忧,因为柔性引进的教师不转户口、档案,不受当地人事管理制度的约束,完全按租赁合同行事。

再次,已经休闲在家的老教师也为农村中小学柔性引进教师提供了可供引进的师资。许多退休在家的老教师仍然精力充沛,不愿在闲庭信步中空对夕阳,加上对教育事业的热爱与留恋,很多人愿意为国家教育事业梅开二度,奉献余热。但是现在农村中小学引进教师的刚性引进政策将退休教师拒之门外。

最后,农村中小学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劣势:工作条件艰苦、工资收入过低、工资拖欠现象时有发生、生活条件困难、.缺乏良好的用人环境等等。以上诸方面的劣势使农村中小学在引进教师方面无法与城市中小学相抗衡,引进高素质的教师更是难上加难,即使引进了教师,留住教师也相当困难。一旦教师想离开,不仅面临诸如工资、社会保险等一系列的后遗症,而且极有可能背上不尊重知识、不尊重人才的黑锅。而柔性引进教师对学校急需的高级人才需之则来,用后即去,进出自由,且省去了长期聘用和留用的高额资薪,以较少的人力资本投入产出更好的社会效益。

(三)柔性引进教师在农村基础教育推行的现实意义

1.柔性引进教师有利于给农村基础教育带来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方法、管理理念,给农村基础教育注入新的活力。多少年来,农村基础教育教师队伍素质一直低下,代课教师、民办教师、公办教师三分天下的局面在农村中小学存续了许多年。近几年民办教师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一旦公办教师流失,由临时代课教师顶替的现象就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柔性引进教师最大的一个好处,即教师的原单位户口、档案、人事关系不变,解决了教师为农村服务的后顾之忧,愿意去农村教育服务。这些城市基础教育教师学历层次高、知识面广、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他们的到来无疑给农村基础教育注入了新的血液。这些教师的管理由原学校负责,同样也会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所有这些对农村中小学的教学与管理都将是很大的冲击,有利于农村基础教育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发展。

2.柔性引进教师可以缓解城市教师超编带来的压力。怎样解决城市富裕教师的出路是城市中小学面临的一大难题。如果将这些富裕教师留在学校内部,对于学校来说是一个不轻的负担;同时还使这些教师感到英雄无用武之地。如果将这些教师解聘,推向社会,这将是一个不小的社会问题,因为这些教师并非都不合格,其中还有一些相当优秀,这些教师大多经过十几年的寒窗苦读,希望有一个稳定的职业,所以解聘这些教师对于社会、对于教师都是个问题。众所周知,教师的成长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据“面向21世纪中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与“特级教师成长过程调查研究”课题组对全国500多位特级教师的问卷调查分析显示:一个教师从入门到胜任工作需要三年左右时间,到单独承担任务和尝试创新需要8至15年,到出教育科研成果阶段则需要15至30年[4]。将这些经过国家多年培养的教师解聘,由于户口、就业观念等问题,这些教师不会到农村中小学去任教,这些被解聘的教师往往会留在城市转行从事其他行业。这对于国家整个教育系统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损失,同时这些教师的转行要增加培训成本。将富余教师租赁给农村中小学学校,一方面会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为学校储备了优秀人才;另一方面也给予每一位教师施展其才华的空间。

3.柔性引进教师有利于解决农村基础教育教师工资拖欠问题。农村基础教育教师工资拖欠问题,是当前农村教育中最普遍、最难解决的问题,也是农村基础教育教师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保证农村基础教育教师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但各地教师工资拖欠问题仍不能很好地解决。教师工资拖欠问题之所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相对于学校而言,教师是弱势群体,他们要在学校工作,要考虑今后的发展,因而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一现象,更多的是忍气吞声。而柔性引进的教师则不然,他们与用人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因而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另外,这些教师的原工作单位、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租赁公司与“承租方”学校是签有租赁合同的,原工作单位、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租赁公司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租赁合同索要相应的报酬要比教师单个人向学校索要工资力度要大得多。

4.柔性引进教师有利于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很大程度上在于其职业的稳定性。叶松庆对安徽师大学生的择业观的调查表明:愿做教师的学生中,冲着教师是自由、稳定的职业的占45.8%,认为教师人际关系单纯、工作环境好、心理压力小的占20.6%[5]。尽管租赁教师不能保证城市中小学每一位教师都没有下岗的危险(如果这样的话,将使教师失去积极进取的动力,并不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解聘不合格的教师还是必需的),但它降低了教师被解聘的危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教师职业的稳定性,也增加了教师职业的吸引力,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教师队伍中来。

参考文献:

1、叶松庆.当代大学生的择业观透视[J].青年探索,2000,(2).2、邵学伦.关于中小学教师流动问题的思索[J].山东教育科研,2002,(8).3、王洪斌.关于中小学教师流动问题的思考[J].江西教育科研,2001,(6).4、梁新民.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农村教师队伍[J].人才?望,2002,(10).

第二篇:农村富余劳动力解决途径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选题及其意义

第二节理论背景及研究方法

一、理论背景

二、研究方法

第三节内容结构体系及创新

第二章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第一节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现状

一、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界定

二、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的基本估计

第二节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产生的原因

一、居高不下的农村劳动力供给量

二、扩大农村劳动力需求量的限制因素

三、产业结构升级对农村劳动力需求量的影响

第三章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途径的绩效评价

第一节异地转移模式绩效评价

一、异地转移基本状况

二、异地转移的局限性

第二节乡镇企业发展的绩效评价

一、我国乡镇企业发展模式

二、乡镇企业自身吸纳农村劳动力的局限性

三、产业的脱农化对农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负面影响

第四章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途径探讨

第一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全方位转移——构筑次级中心城市圈域空间结构

第二节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次级中心城市集中

一、次级中心城市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集聚作用

二、合理发展次级中心城市,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

三、企业集群与农村富余劳动力集聚

第三节小城镇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一、小城镇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吸纳

二、卫星城式的小城镇发展

第四节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富余劳动力吸纳

一、农业产业化对于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意义

二、稳定“公司+农户”的基本模式

三、提高劳动力素质,扩大劳动力就业渠道

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第三篇:浅谈农村基础教育

浅谈农村基础教育

李鹏飞

[摘要]农村基础教育既是农村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农村发展状况的重要表现,其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基础教育在财政和农村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下,面临着种种严重的困难,东西部及城乡教育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种现状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现代化发展进程。

[关键词]农村 基础教育 现状 财政 两免一补 农村基础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普及程度和教育水平,直接影响着全国教育的进程。

1.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现状

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内地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5%,文盲和半文盲人口2.19亿,在农村就业人口中,文盲和半文盲占35.9%,小学文化程度占37.2%,每万人中大学生仅为4名。

到2005年,全国共有小学394183所,其中城市23445所,县镇33420所,农村337318所,分别占全国的5.94%、8.48%和85.57%;小学在校学生有21351726人,其中城市3028051人,县镇3762044人,农村14561631,分别占总人数的14.18%、17.62%和68.20%;初中学校63060所,其中城市8747所,县镇16218所,农村38095所,分别占全国的13.87%、25.72%和60.42%;在校学生20703868人,其中城市3616176人,县镇6935778人,农村10151914人,分别占总人数的17.47%、33.50%和49.03%。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如果没有农村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就谈不上我国教育的现代化乃至高等教育也只能是对少数人的教育。

在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的要求下,全国“普九”人口取得了历史性的进展。到2000年底,全国“普九”地区人口覆盖率达到了85%,“普九”验收的县(市区)总数到达2541个(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156个)。这无疑为农村的基础教育带来了一股新的活力。

2.我国农村基础教育存在的困难

在我国2005年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之前,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基本上是由县乡政府和农民共同承担,教师工资由县乡政府和农民交纳的农村教育费负担,学校建设和设施由农民集资,学校公用经费向学生收取杂费。但直到现在,部分地区的学校建设费用等还是由农民承担。比如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某村的学校,在建设新学校的时候,村委会就是向农民摊派了建设费用。

到2005年底,小学理科实验设备、教学分组实验和图书达标学校占小学总数的比例分别是45.13%、39.93%和65.22%;普通初中理科实验设备、教学分组实验和图书达标学校占初中总校数的比例分别是72.74%、69.65%和75.15%。根据城乡教育存在的明显差距不难推断农村基础教育设施的现状。就算是有图书馆的农村学校,其图书大都是其他地区捐赠去的过时图书,大都不适合阅读,而且好多的图书馆完全就是形同虚设,更不用说那些价格昂贵的实验设备了。仅以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香泉镇瑞安希望小学为例,根据笔者2007的调查,本校的体育器材只有一个篮球,这能满足100多学生的体育教学需要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像这样的现象在西北地区乃至全国的好多偏远地区的农村是相当普遍的,而城市中大多学校已经建设起了超标准的健身房。游泳馆等豪华设施。

乡村学校教师没有办公室办公,学生不得不挤在缺少课桌的危房里面上课。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张街完全小学为例,在2007年初,学校老师的办公室就在教室里面,他们不是没有时间办公,而是根本就没有办公的条件,没有课的时候,其他老师又在教室里上课,根本就没有时间备课、批改作业,只能是等到放学以后再做,学校的厨房和库房,还是8个老师自己集资盖起来的,老师在中午连一张休息的床都没有,就是到目前为止,还是8个老师挤在一个小办公室里面办公。

城乡经济和收入水平的差距较大,导致农村大多骨干教师大量流失,这无疑是给农村的教育发展雪上加霜。面对这种形势,使得农村不得不聘请工资较底的代课教师。这些代课老师所代的课程和其他公办老师的一样或者有些时候还比他们多,但是每个月,的工资却少的可怜。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甘肃省武威市和白银市的部分地区为例,这些代课教师的工资每个月只有200——300元。如果这种情况继续发展下去,农村教育仍将不断滑坡,并将失去持续发展的条件。

再加上农村大多数教师的相对年龄都比较大,接触并掌握新事物的时间相对较慢,采取的大都是老一套的教学方法。在笔者的走访过程中,好些小学配备的远程教育系统根本就没有用过,问其原因,都是不会,这一点不能不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部分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教师的调用也过于频繁,这是一种很不好的现象,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张街完全小学为例,该校某班曾在一个月之内连续调换了数名班主任,并导致该班在一周之内没有老师上课,但是主管部门却只要的是学校的考试成绩。

大多地区的农村是以散居为主,这就给学校选址带来了一个新的挑战,而部分地区不注重规划,使得最终受罪的还是学生。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张街完全小学为例,该校有1/3的学生中午都不回家,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在他们中大多孩子要走1.5小时左右才能回家,有的还要更远,早上到校的时候只能是从家里带一些馒头,中午放学后随便吃一些,营养根本就没有办法保证,这对于正处于长身体阶段的他们来说是相当严重的一个问题。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农村教育仍将面临很多问题,诸如危房改造、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初高中教育发展的校舍建设高峰、代课老师问题、以及现代化设备的投入,还将需要大批的资金,相关部门必须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分配。

3.对于基础教育的相关建议

3.1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学校的经费申报从严审批

“两免一补“政策实施以后,无疑从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村家庭的负担,可谓是深得民心。但是,与此同时,这也使得学校负责人失去了手中的部分权力,尤其是在教育经费方面。迫使部分人原来的习惯不得不彻底改变。甘肃省教育厅的某位领导与笔者谈及此事时,就说他在下面调研的时候,就有部分校长向他反映经费紧张,他就明确的告诉他们“那是因为你们以前的某些所谓的权力被限制了吧?”这就说明了教育主管部门在经费审批方面的重要性,必须要保证每一笔经费都能够用到该用的地方。

3.2各级政府采取一些相应措施,解决贫困地区农村教育的突出问题

虽然国家的“两免一补”政策已经落到了实处,但是在一些相对居住比较分散的地区,学生上学仍然是非常困难的,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张街完全小学这样的学校太多了,而且比这样的学校更突出的学校也是有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国家应该与各级财政联合在乡镇建设九年一贯制的寄宿学校,不再让孩子每天都长途跋涉,让贫困地区的孩子们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教学条件。

3.3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城乡教育交流与互动,进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政府的教育经费不应只局限或者集中于某一地区或学校,要有公平性,并可适当照顾西部贫困地区,不能只顾一味的建设所谓的“示范性学校”,应更多的关注农村薄弱学校的建设。可以规定城市青年教师要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才能晋升职务或职称。我国2007年初已确定六所教育部直属高校从2007年秋季开始进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制度,规定他们有义务在毕业后到西部农村进行一定年限的工作,我们对于这一政策的落实情况拭目以待。另外,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进行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最终实现双赢。

3.4各级政府应组织形式多样的“一对一”帮扶,并加强管理机制 发达地区给予欠发达地区、省市县给予乡村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教育的这种尴尬现状,但一定不能“锦上添花”,而应“雪中送炭”。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为例,该市就实行了“一对一”的帮扶,由市上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一个贫困地区的扶贫,该市农牧局就为平时仅有三个人办公的张街村村委会捐赠了大量的沙发、办公桌椅、床等办公用品,但与村委会一墙之隔的张街完全小学的教师却挤在一间小办公室办公,连一张休息的床都没有。这种情况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深思。

3.5加快农村基础教育的信息化步伐

中小学远程教育系统已于2006年基本在西部地区完成安装,这对于农村的基础教育无疑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增强教师和学生的信息意识,让他们学会应用信息技术,接受现代科技。

3.6以新课改为契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一个扬长补短、不断完善、稳步推进的过程。因此,它要求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必须确立,而这又更需要教师发挥主导作用,但绝对不是那种“填鸭式”的教育。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把握学生的需要、兴趣、爱好等方面,让学生既能走出课堂,又能学到知识,知识永远都不是“第二位”的。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0.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 [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5.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3]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4]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5.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第四篇: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第二节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P14)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包括:(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选项CD);(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A)。

2、仲裁的基本原则(P15)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委员会(P16)

(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解析】(1)选项C: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2)选项D: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仲裁协议(P16)

(1)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裁决(P17)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是否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解析】(1)形成2种不同意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形成3种不同意见):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释】考生应当准确区分两种情况:(1)对裁决不服时: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一方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析】(1)选项AB: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选项C: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3)选项D: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民事诉讼(★★★)(P18)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相关链接】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解析】选项BC: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但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2、审判制度(P18)

(1)合议制度

①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③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相关链接】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2)回避制度

【解释】《仲裁法》也规定了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①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③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④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相关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解析】(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地域管辖(P19)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多选题)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P28)

(1)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的情形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级别管辖(P29)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地域管辖(P29)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

(1)一般情况下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先复议再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5、起诉和受理

(1)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相关链接】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相关链接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审理(P29)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相关链接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

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解释】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均规定了回避制度。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7、判决(P30)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8、侵权赔偿(P30)

(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解释】在仲裁、民事诉讼中,均有调解程序,只有“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篇:学前教育师资短缺如何解决

学前教育师资短缺如何解决

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以来,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大为缓解,而随着投入、场所、规模等硬指标的逐步实现,幼儿师资短缺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建设一支合格、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实现学前教育质量提升和内涵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看法。

看法一:打出组合拳 解决燃眉之急和长久之需

最近两年,学前教育有了非常积极的发展,覆盖率、入园率等很多指标达到历史新高。但规模扩大的同时,师资短缺问题逐渐凸显。

究其原因,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幼儿教师身份、编制、职称和待遇等因素长期没有被重视;二是学前教育发展主要是以项目制形式,集中进行基础设施投入。学前教育要有科学发展的思路,规模扩大和质量提升要同步,尤其要重视幼儿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培训。

要解决幼儿师资短缺难题,必须广开师资来源,通过专业培养和培训保证质量,然后择优录用。从培养的角度看,高师、幼专、幼师三个层面的培养都要跟上,尤其要加强幼专和幼师建设。此外,既有的师范、心理等专业学生,综合大学毕业生、中小学富余教师甚至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只要愿意从事幼教,都可以面向他们招聘,再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只有多渠道、多举措并行,打出组合拳,才能灵活有效地解决燃眉之急和长久之需。

有了幼儿教师后,就要想办法稳定这支队伍。幼儿教师也是我国教师队伍的一部分,一定要解决幼儿教师的身份、待遇、职称、社会保障以及培训等权益问题,把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看法二:完善资格认证制度 培养培训双管齐下

幼儿教师短缺问题,不是一朝形成的,也不是马上就能解决的,必须从培训和培养两个方面同时努力,双管齐下!

从去年开始,广东每年安排5亿元用于教师队伍建设,其中包含对幼儿教师的培训,而在2010年之前,全省教师培训经费每年只有3000万元,而且不包括幼儿教师。在幼儿师资培训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是“加强园长培训,做好园本培训”,广东目前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撬动地、市、县加大幼儿师资培养力度。

据了解,广东目前在园幼儿为300多万,毛入园率超过93%,民办园所占比例超过73%。大量幼儿教师没有资格证是历史遗留问题,也反映了法律和政策有盲点,希望国家完善教师认证制度,稳定幼儿教师队伍,现有幼儿教师通过培训和考核达到一定学历和素质要求,就可以认证。如果标准一下子拉得太高,大部分幼儿教师可能会因为达不到基本的学历要求,无法获得教师资格认证。

在加大培训力度的同时,广东尝试增设一些幼师院校和专业,包括在原来中职学校的基础上改善办学条件,办成2—3所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目前的整个培养体系中,中等幼师的培养非常有限。发达地区才能招聘到本科毕业生,在欠发达地区主要靠专科和中职毕业生,中等职业教育能培养实用的幼儿师资。

看法三:解决贫困落后地区幼儿师资须有刚性政策

某县现有幼儿教师255人,其中只有54人有教师资格证,有幼师证的只有四五个。幼儿教师队伍的师资结构和素质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为什么不大力招聘合格幼儿教师呢?不是我们不招,而是招不到啊!某县尽管财力很有限,但仍竭尽全力出台优惠政策招录教师,但5年来只招录到3名正规本科毕业的教师。去年,他们降低了招聘幼儿教师标准,学历降到专科,而且不限于幼师毕业,结果只招进了两名。原因很简单:交通不便、财力比较弱,生活条件相对较差,多数毕业生不愿来工作,导致教师队伍青黄不接、结构不合理,尤其缺少优秀教师、青年教师、专业教师。

令人痛心的是,国家实施特岗教师计划以来,全国已有23万人到贫困地区去工作,但像某县这样的少数民族自治县一个特岗教师都没招到。为此建议,国家对免费师范生实行统招统分,所有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到民族贫困地区工作3—5年;大幅提升民族贫困地区教师的待遇;尝试通过委培和定向招生,适当降低标准,建立民族贫困地区教师补充的长效机制;恢复过去的幼儿师范学校,培养实用型学前师资。

看法四:农村开“半日园”相当于多出一倍师资

即使缺乏幼儿师资,也绝不能让不合格的教师上岗,否则会严重影响学前教育的质量,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极不负责的。

像前段时间发生的幼儿教师拎着孩子的耳朵,把孩子就地拔起的事情,就是最好的例证。这样的教师会给孩子带来巨大的伤害。没有拿到幼师资格证的人就不能做教师。不合格教师流入幼儿园,让孩子付出的代价太大。目前幼儿师资缺口很大,全国的缺口达到了64万,与城市相比,农村幼儿园更缺教师。因为没有足够的合格师资,导致现在很多农村幼儿园聘用了大批不合格教师。

对此,我建议,农村可以尝试开办半日制幼儿园。从教育的角度来讲,半日的教学基本能够满足孩子成长的需要。在国外,不少国家的幼儿园都是半日制的。从现实的角度讲,农村孩子大多就近入园,接送比较方便,是开办半日制幼儿园的有利条件。

如果大批的农村园能够推行半日教学,就相当于多出了一倍的师资。这也是最快速解决问题的办法。去年,教育部专门颁布了关于半日制幼儿园教师的配备标准。在操作层面上,这个办法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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