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 人防计算
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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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和《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对不同建筑类型或结构类型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物,层数超过10层(含10层)的,其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以下两部分之和:
1.塔楼部分:取塔楼对应的首层面积。
2.裙楼部分:裙楼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取裙楼地面建筑面积的2%;裙楼基础埋置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按裙楼对应的首层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当该部分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裙楼地面建筑面积的10%时,按10%计算。
(二)基础埋置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9层以下(含9层)民用建筑物,按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9层以下(含9层)、单体建筑物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四)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9层以下(含9层)、单体建筑物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直接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缴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对于首层为架空层,或顶层为复式建筑的,按规划部门审核的层数与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四条 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需要分区(或分期)建设的,应当在本区(或当期)内建设项目同步配套修建相应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第五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最近5年内前期防空地下室建成并通过人民防空竣工验收备案,其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用于该建设单位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单项工程中。
第六条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一)《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的办公楼,其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应为核5级或以上。
(二)防空专业队工程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有规定要求核5级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其防护等级应为核5级或以上。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其它新建、扩建或改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应为核6级或以上。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具备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勘查单位出具,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项、第四条情况者除外。
第八条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中的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单个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成片综合开发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累计达到5000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设置人民防空区域电站,平时需要预留管线口,电站设备可战时安装。
第九条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医院或其它医疗设施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分布和战时功能按照《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及相应分区规划统一设置。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平时应安装以下防护设备设施:
(一)建筑防护: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战时封堵预埋件、后加柱连接件等。
(二)通风:风管穿密闭隔墙预埋管等。
(三)给排水:水管穿密闭隔墙预埋管、防爆地漏、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等。
(四)配电:电缆(线)穿围护结构、密闭隔墙预埋管等。
第十一条 相邻防空地下室之间、防空地下室与相邻的其它地下工程之间应尽量连通,连通道面积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就近与地铁、地下隧道等地下交通干(支)道连通。
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要拆除原有人民防空工程的,需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新建项目中应当补建相应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难以补建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出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选择补建的,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等级高于核6级的,按原等级补建;低于核6级的,按6级补建。
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权属应当归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原权属单位所有。原权属单位不能确定的,则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代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复印件作为报建资料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建设单位证明印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易地建设费,如申报资料齐备,情况清楚,可当场受理和审查报建事项,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设计方案等发生变更时,应在规划部门作出变更批复3个月之内到当时审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代理人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报建等相关手续,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委托代理人办理人民防空业务时应当携带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十七条 在区、县级市规划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下事项由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代为受理: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二)除国家、省及广州市属重大项目外,其他项目的人防工程设计专项审查;
(三)验收备案;
(四)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项条件的项目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由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代为发出有关批准文件,并依法收费。审批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民防空审批(含验收备案)案件批文资料,相互抄送备份。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第二篇:防空地下室审批告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2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办下发的人防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明确“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达20000m2以上(含20000 m2)的大型防空地下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其余中小型防空地下室由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项目所在地为市区规划范围的由市人防办审批,在县城规划范围的由县人防办审批。”
2、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20000平方米的项目,需2份资料]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防空地下室由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
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的大型防空地下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设计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及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三)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南宁市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的项目:
第一阶段: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审核(总平面图审批)
①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②建设项目总平规划设计图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电子光盘1个)。
第二阶段: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设计条件审批)
①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原件一份)(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填写);
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表》(原件一份)(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填写);
④经规划、人防部门批准的总平(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⑤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⑥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图(原件一份,光盘一张)。
*注: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符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条件的,应在建设单位意见中提出减免要求。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人防办办理,并报上一级人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施工图审批)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①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
②《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③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或人防主管部门授权的中介机构出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原件二份);
④经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或人防主管部门授权的中介机构审查的人防工程各个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份[包括:平时、战时两种工况防空地下室各专业施工图蓝图一份;建筑专业的首层平面、地下各层平时平面蓝图各一份;战时平面另需三份;防空地下室结构计算书一份;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电子文件一份(光盘,各专业人防施工图分别设置目录存放,图形文件以AUTOCAD格式存盘;防空地下室顶板、顶板梁、底板、底板梁、墙体、人防门框墙、战时封堵门框等结构计算数据)];
⑤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方案》(二份);
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原件二份)。
易地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①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
②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批复文件(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③《南宁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④经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单位审查过的部分建筑设计施工蓝图一份(包括各单体建筑说明、各标准层平面图、地下室各层平面图、相应光盘资料一张);
⑤属于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项目的,上述①~④提交二份,另需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原件四份)。
⑥根据具体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要求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顺序排列拼叠,以A4大小装入文件袋送审。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分3阶段实施,第一、三阶段承诺时限为4个工作日,第二阶段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一)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行政审批不收费;
(二)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
(三)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1.根据2011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
第十九条 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 462号第三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
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500元;
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
其他县级(含县城)城市800元。
(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设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元;
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元。
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 462号第四条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2)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办人防窗口:
咨询电话:0771-4952273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二)县人防部门咨询与投诉电话由其自行公布。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各县流程图由其本级负责编制。)
2、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三篇:应建防空地下室报建程序
应建防空地下室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审 核 批 准 操 作 规 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项目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2、项目性质:本项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南宁市(含县区)规划范围内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财政厅联合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人防办[2004]17号)第四条“全区县以上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大型防空地下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其余中小型防空地下室由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四、行政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
2、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设计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及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3、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注
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除第(1)条外的新建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注
2、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标准:
(1)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多层民用建筑;
(2)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地形等其他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能满足应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建设项目;
(3)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表格及示范文本详见后页)
1、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第一阶段: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批准(设计条件审批)
(1)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原件一份);(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及规划设计红线图(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4)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核查原件,存复印件);(5)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图(原件一份,光盘一张)。
【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5000平方米的项目,以上资料需2份】
第二阶段:方案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初步设计审批)
(1)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书(查看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2)建设项目人防初步设计文件(建筑专业的首层平面、地下各层平时平面蓝图各一份、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说明一份及人防地下室战时平面蓝图三份、含有相应的AUTOCAD电子文件的光盘一张)。
【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5000平方米的项目,以上资料需3份】
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施工图审批)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书(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3)建设项目人防初步设计文件(原件一份);
(4)采用国家人防办指定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家生产的防护设备的承诺书》(二份);
(5)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份(复印件);
(6)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或人防主管部门授权的中介机构出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原件一份);
(7)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方案》(二份)(8)经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或人防主管部门授权的中介机构审查的人防工程各个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份【包括: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蓝图一份;防空地下室结构计算书一份;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电子文件一份(光盘,各专业人防施工图分别设置目录存放,图形文件以AUTOCAD格式存盘;防空地下室顶板、顶板梁、底板、底板梁、墙体、人防门框墙、战时封堵门框等结构计算数据)】;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顺序排列,拼叠A4大小装入文件袋。
2、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一阶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
(1)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表(原件一份);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核查原件,存复印件);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及规划设计红线图(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5)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图(原件一份,光盘一张);
注:经我办审批并同意易地建设的项目,待施工图审查完毕后进入第二阶段审批,不符合易地建设的项目须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程序进行申报,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阶段: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2)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批复(第一阶段申报同意后,我办出具,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3)经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单位审查的部分建筑设计施工蓝图一份(包括各单体建筑说明、各标准层平面图、地下室各层平面图、相应光盘资料一张);
(4)根据具体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机构
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八、行政审批程序
1.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第一阶段: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批准(设计条件审批)
①人防办业务窗口A、B岗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②窗口负责人审核→③部门负责人审批→④人防窗口办结。
第二阶段:方案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初步设计审批)
①人防办业务窗口A、B岗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②窗口负责人审核→③人防窗口办结。
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施工图审批)
①人防办业务窗口A、B岗受理审核→②窗口负责人审核→③部门负责人审批→④人防窗口办结。
2.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一阶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 ①人防办业务窗口A、B岗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②窗口负责人审核→③部门负责人审批→④人防窗口办结。
第二阶段: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
①人防办业务窗口A、B岗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②窗口负责人审核→③部门负责人审批→④人防窗口办结。
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1)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第一阶段: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批准(设计条件审批)5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方案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初步设计审批)5个工作日;
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施工图审批)10个工作日。
(2)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一阶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7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申请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审批7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收费及法律依据
1、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行政审批不收费;
2、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征收。
(2)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①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②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4、法律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者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150平方米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按应建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缴费者的监督。”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 462号第三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应建而不建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征收;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征收。”第四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二)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十一、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1、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2、联系电话:0771-3221210
第四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程序
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程序
一、共同申报阶段
1.发改委核准批文(复印)一份。
2.规划局批准的方案设计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刻光盘CAD格式一份、单体方案设计批准通知单(复印)一份、《规划咨询论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方案设计、规划咨询论证报告及批准通知原件一并报送,经核对一致后退还)。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及原印件一份。
4.填报《人民防空工程规划送审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易地建设审批表》各一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1、表格在市人防办官网下载;
2、注明申请易地建设原因。)
5、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及电子文档(报建初期如果没有,可在后期提供)
二、分流申报阶段
1.经人防部门审查,对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单位,进入“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查”阶段。
2.经人防部门审查,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单位,进入“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审查”阶段。
3.经人防部门审查,对符合政策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免缴易地建设费的单位,进入“
五、防空地下室免建、免缴的审查”阶段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查
1.核发《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提交给具有人防工程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各阶段设计。
2.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送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审查。3.审查合格,核发《人民防空工程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批准通知》。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连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送湖北地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公司审查。
5.审查合格,凭湖北地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公司提交的审查报告及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文件到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窗口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查批准通知书》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审查
1.建设单位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并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2.建设单位提供该项目建筑专业施工图(含电子文件),报人防部门最终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面积,并发放书面通知。
3.建设单位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足额交纳易地建设费。4.人防部门确认收费后,发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
五、防空地下室免建、免缴的审查
1.符合政策免建的单位,报送该项目建筑专业的施工图(含电子文件),经人防部门审核后,发放该项目免建人防工程的书面办结通知。
2.符合政策免缴的单位,报送该项目建筑专业的施工图(含电子文件),经人防部门审核后,发放该项目免缴易地建设费的书面办结通知。
咨询电话:6851615;6219170.
第五篇:人防报建
八、人防报建办事指南
人防报建,按项目实际情况,分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具体划分情况详见附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佛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佛府[2001]55号);
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佛府办[1997]058号);
5、顺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范围的通知》(顺府办发[2008]76号);
6、佛山市物价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复函》(佛价[2000]144号);
7、佛山市物价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批复》(佛价[1998]105号)。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10、《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11、《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
12、《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佛府[2008]158号)
一、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项目)
项目名称: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类型一)
申办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可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在项目设计方案招标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出具建筑设计条件阶段办理。)
办理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
(1)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人防报建申请表;
(2)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用地批准文件;
(3)规划平面图、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批准文件;
(4)设计方案图(一套)。
备注:第(1)项申请表中须加盖建设单位章;第(2)和(3)项所提交批文复印件须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章,送原件验后退回;须提供一套设计方案图(加盖单位章)备案。
2、办文:
(1)出具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批文(人防报建办理审批表、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报建凭证);
(2)出具佛山市顺德区人防办缴款通知书。
收费标准: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09—2010年)
备注:对于无法提供顺德区人防办批出的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批文原件及佛山市顺德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凭证的报建单位,顺德区规划分局不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顺德区建设局不得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地点:
1、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建设局窗口。
2、建设单位为自然人,用地性质为住宅的私人住宅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项目人防报建及验收在工程所属各镇(街)房产管理所窗口办理;大良街道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建设局窗口办理。
大良街道:佛山市顺德区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
流程图:
项目名称: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类型二)
申办条件:
对以下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能修建的项目,可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建设用地补建的。
(在项目设计方案招标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出具建筑设计条件阶段办理。)
办理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
(1)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人防报建申请表;
(2)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用地批准文件;
(3)规划平面图、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批准文件;
(4)设计方案图(一套)。
(5)地质探勘报告。
备注:第(1)项申请表中须加盖单位章;第(2)、(3)和(5)项所提交批文复印件须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章,送原件验后退回;须提供一套设计方案图(加盖单位章)备案。
2、办文:
区人防办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送市人防办审批再出件。
(1)出具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批文(人防报建办理审批表、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报建凭证);
(2)出具佛山市顺德区人防办缴款通知书。
收费标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备注:对于无法提供顺德区人防办批出的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批文原件及佛山市顺德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凭证的报建单位,顺德规划分局不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顺德区建设局不得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地点:
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建设局窗口。流程图: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核准项目)
项目名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设计方案招标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及出具建筑设计条件阶段
申办条件:
根据办理依据,应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有:
1、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相当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2、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阶段的办理程序:
提交申报材料:
1、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人防报建申请表;
2、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用地批准文件;
3、规划平面图、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批准文件;
4、设计方案图(一套)。
备注:第(1)项申请表中须加盖单位章;第2、3和5项所提交批文复印件须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章,送原件验后退回;须提供
一套设计方案图(加盖单位章)备案。
(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项目名称: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申办条件:
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完成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
办理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批文(复印件,盖单位章);
(2)初步设计图纸一套(人防工程部分)。
1.1 办文:
出具: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区人防办在4个工作日内)
未到得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工程项目,不能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图纸审查、监理、施工招标阶段办理阶段
项目名称:施工图纸审查
1、流程及提供材料
建设单位将以下材料报区审图中心。
1、人防各专业施工图八套(含各专业转换平面图,该图中标明转换项目位置、转换要求、工程量等)。
2、部分上述工程施工图:
①人防地下室平时通风平面图;
②人防地下室平时给排水平面图及系统图;
③人防地下室平时消防喷淋平面图及系统图;
④首层(人防地下室上一层)给排水平面图;
⑤人防地下室平时动力配电平面图;
⑥人防地下室平时(含战时)照明配电平面图;
⑦人防地下室平时消防报警平面图。(其他如需加固的结构楼板、楼梯等,整套图纸较少时宜是全套图)。
3、平战转换方案,含转换项目概述、总人工及总费用估算、进度安排、材料统计、转换措施详图等。
2、办文:
华优建筑设计院佛山分院出具审查意见(人防办在图纸上加盖“人民防空工程图纸审查专用章”。)
(四)、施工阶段办理阶段
项目名称:人防工程建设与监督
申办条件:
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
申报材料:
1、《佛山市顺德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一式五份,单位盖章);
2、防护设备安装合同复印(一式二份);
3、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须原件较对;
4、设计图纸(人防地下室部分建筑、结构(基础)给排水、电、通风、消防、防护);
5、施工组织技术设计(或方案和主要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6、地质资料。
办文:
人防办即安排质监员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防办审核发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15个工作日),区人防办再核发《佛山市工程开工通知书》。
没有取得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的工程项目,不能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验收阶段办理阶段
项目名称:人防工程验收 申办条件: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单位完成安装后,向建设单位提出防护设备专项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防护设备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人防设备竣工验收意见书》,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防护设备使用保养说明书。
2、建设单位依照《佛山市建设工程人防报建程序》(佛人防[2005]29号)附件10,“佛山市人防工程竣工档案文件归档范围”提供有关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办理程序及提交申报材料:
1、申请人防工程单项竣工验收;
2、由区人防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
3、工程技术档案文件齐全,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区人防办拟出《人防工程验收意见书》,报市人防办审核,市人防办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流程图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范围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部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第四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备注:区人防办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送市人防办审批再出件。
办理地点:
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建设局窗口。
顺德人防报建收发文窗口:
咨询电话:22836600,22836906,22836923 容桂街道: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新西路1号
咨询电话:28381025
伦教街道: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丰路2号
咨询电话: 27751939
勒流街道: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中路1号镇政府1楼
咨询电话:25550844
陈村镇:佛山市顺德区陈村大道南涌路段建设大厦
咨询电话:23305011
北滘镇:佛山市顺德区北滘蓬莱路建设大厦
咨询电话:26671079
乐从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兴乐路151号2楼
咨询电话:28857213
龙江镇: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政府2楼
咨询电话:23888718
杏坛镇: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龙路新政府大楼
咨询电话:27388113
均安镇: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永安路8号
咨询电话:25386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