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2号文库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

行)

发布日期:2016-10-19 16:54

浏览次数:98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建设实际,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的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中正高级教师为正高级,高级教师为副高级,一级教师为中级,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为初级。

第四条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职业道德等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对师德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立德树人;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身心健康。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4.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申报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5.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

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原则应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牧区学校任教经历。从2020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原则应有3年以上在农村牧区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三)申报一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5.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受聘小学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6.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10年。

(四)申报二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

4.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受聘小学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5.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

(五)申报三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考核要求

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要求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师德楷模”、“全国师德标兵”等称号之一,同时,获得自治区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2.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及以上业务竞赛一等奖、特等奖获得者,同时获得自治区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全国或国际比赛中获冠军或一等奖,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二)高级教师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师德楷模”、“全国师德标兵”、“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2.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三)一级教师

获盟市优秀教师和盟市教学能手称号的二级教师。

(四)中小学教师符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破格申报条件,可以按规定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在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视情况,延迟1—2年申报;其中,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延迟2年申报;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延迟3年申报。

2.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准申报;

3.任期内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期已满者,延迟3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教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名教师。

(二)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10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不少于120节,评课不少于2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

2.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学校教师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从教以来,所带班级或活动小组受到盟市级以上表彰(教研机构、电话教育教学机构教师除外)。

3.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每年在盟市范围内主讲学术讲座2次以上,或承担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2次,并获得好评。

4.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1项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其中一项经过盟市级以上验收鉴定。教研员需完成2项经过盟市级以上验收鉴定的教育教学改革课题。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是必备条件:

1.受聘现岗位以来,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撰写学术论文、科研报告、论文、教材或专著。盟市所在地城市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旗县所在地城镇学校教师在盟市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以上人员须同时承担自治区级示范课1次以上,或承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区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自治区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任务(蒙汉双语授课教师除外)。

2.获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突出贡献专家”、“草原英才工程”、“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特级教师等国家和自治区荣誉之一者。

3.近10年,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之一者。

4.近10年,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名教师、自治区名校长、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民族中小学优秀教师、自治区民族教育先进工作者等称号之一,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5.在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自治区范围以上推广。6.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以上业务竞赛获一等奖;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比赛中获前3名。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

一、学校教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2届毕业班教学工作(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除外)。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8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2.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工作。

3.受聘现岗位以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15节(次),每学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示范课,同学科教师反映良好。

4.受聘现岗位以来,积极参加学科研究活动,承担过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工作。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或经验总结1篇,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

5.体现课程改革思想,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所教班级学生巩固率、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提高率较好,学生对其课堂教学评价的满意度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师。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必备:

1.受聘现岗位以来,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1项以上,同时须承担盟市示范课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盟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蒙汉双语授课教师除外)。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须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旗县示范课2次以上。

2.近10年,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教师、名校长、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教师、名校长、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

3.近10年,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盟市级以上优秀班集体;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集体。

4.受聘现岗位以来,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旗县以上地区推广。

5.受聘现岗位以来,参加经全国或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一章或三节。

6.受聘现岗位以来,从事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旗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中小学汇演、汇展比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本人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指导教师2次以上。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所训练的学生在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得旗县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地市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6名,或自治区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8名,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团体或个人前10名;或本人获旗县级优秀教练员奖2次以上。

二、教研员

(一)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础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10年以上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二)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的时间,旗县级不少于100课时,盟市级以上不少于80课时,评课不少于1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价值的,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突出抓课堂教学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四)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盟市级以上教研员至少主持一项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旗县级教研员至少主持一项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

(五)每年主讲学术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1项以上。

(六)教研、科研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1.盟市级以上教研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3项以上;旗县级教研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2项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盟市以上地区推广。

三、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一)有系统而坚实的电化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教师进行电化教学的课堂教学设计,电教教材(教学资源)的制作。

(二)能完成电教馆、学校在教学(工作)计划内统一安排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三)熟悉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掌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及时收集提供相关的电教教材(教学资源),协助专业教师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四)承担旗县级以上电教馆组织的电教人员业务培训任务,传授电化教育教学经验。

(五)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听课、指导学校电化教学活动不少于15课时。

(六)旗县级电教人员做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与本人业务有关的盟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程实验项目;盟市级以上电教人员做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题实验项目。

(七)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1.盟市级以上电化教育人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3项以上;旗县级电教人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2项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盟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前3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 一级教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二)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工作2年以上,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够完成规定的教学课时量,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教改实验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旗县或本校能进行观摩课教学;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承担人,其教学经验总结、制作的教具、作品、论文、著作、教研成果在盟市以上刊物上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2.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或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中队被评为旗县(含旗县)以上先进集体、优秀中队,或本人被评为旗县以上师德楷模、师德标兵、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或由本人撰写的班主任工作总结在旗县以上刊物上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3.被评为旗县以上优秀教师(含优秀青年教师、优秀体育老师)、或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拔尖人才或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教学效果好,受到同学科教师认同;

4.教研论文在旗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参加旗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

5.受聘参加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进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第十五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任教以来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六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除外),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取得结业证书。原有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方可申报。

第二十条 班主任工作经历包括担任教研组长和各学科教师上活动课的时间。学校行政人员参评,担任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办公室主任、校长、书记的时间亦可算作担任班主任工作时间。音乐、美术、体育、心理健康、劳动技术、教育技术、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等工作,但应有承担第二课堂或兴趣小组的相应工作经历。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虑乡镇学校和教学点的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在乡镇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一)为科学评价我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保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 98号)精神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基本条件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三)具备相应学历和资历。

1、申报正高级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3、申报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受聘小学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受聘小学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四)任现职以来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达到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求。

(六)达到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七)身心健康。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视情况,延迟1—2年申报;其中,开展有偿家教、校外补课的,延迟2年申报;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延迟3年申报。

2、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准申报;

3、任期内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期已满者,延迟3年申报。

4、任期内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三、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名师。

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10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不少于120节,评课不少于2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

3、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从教以来,所带班级或活动小组受到盟市级以上表彰。

4、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每年在盟市范围内主讲学术讲座2次以上,或承担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2次,并获得好评。

5、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1-2项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其中一项经过市级以上验收鉴定。教研员需完成2项经过市级以上验收鉴定的教育教学改革课题。

6、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其中第一条是必备条件:

(1)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撰写学术论文、科研报告、教材或专著,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方面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教研人员2篇以上),或专著一部。

(2)获得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或自治区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特级教师等荣誉之一者。

(3)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之一者。

(4)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并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5)在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自治区范围以上推广。

(6)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以上业务竞赛获前3名;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比赛中获前3名。

(二)高级教师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2、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2届毕业班教学工作(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除外)。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8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3、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工作。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15节(次),每学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示范课,同学科教师反映良好。

5、积极参加学科研究活动,承担过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工作。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或经验总结1篇,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

6、体现课程改革思想,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所教班级学生巩固率、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提高率较好,学生对其课堂教学评价的满意度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师。

7、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盟市所在地城市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旗县所在地城镇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

(2)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

(3)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盟市级以上优秀班集体;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集体。

(4)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旗县以上地区推广。

(5)参加经全国或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一章或三节。

(6)从事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旗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中小学汇演、汇展比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本人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指导教师2次以上。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所训练的学生在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得旗县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地市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6名,或自治区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8名,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团体或个人前10名;或本人获旗县级优秀教练员奖2次以上。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工作2年以上,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够完成规定的教学课时量,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教改实验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旗县或本校能进行观摩课教学;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4、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承担人,其教学经验总结、制作的教具、作品、论文、著作、教研成果在盟市以上刊物上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2)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或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中队被评为旗县(含旗县)以上先进集体、优秀中队,或本人被评为旗县以上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或由本人撰写的班主任工作总结在旗县以上刊物上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3)任现职以来被评为旗县以上优秀教师(含优秀青年教师、优秀体育老师)、或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拔尖人才;

(4)任现职以来教研论文在旗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参加旗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

(5)任现职以来受聘参加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进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任教以来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四、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及以上业务竞赛一等奖、特等奖获得者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全国或国际比赛中获冠军或一等奖,可以不受学历、资历、论文论著等条件的限制直接申报。

(二)高级教师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2、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3、符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年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破格条件。

(三)一级教师

1、获盟市优秀教师和盟市教学能手称号的二级教师。

2、符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年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破格条件。

五、其他条件

(一)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或取得结业证书。原有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方可申报。

(二)本标准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均不作为评审条件。

(三)班主任工作经历包括担任教研组长和各学科教师上活动课的时间。学校行政人员参评,担任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办公室主任、校长、书记的时间亦可算作担任班主任工作时间。音乐、美术、体育、心理健康、劳动技术、教育技术、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等工作,但应有承担第二课堂或兴趣小组的相应工作经历。

(四)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拟评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在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或在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2年,方可转评同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成果以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等业绩成果仅作参考。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由党政机关调入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以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第三篇: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先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六、身心健康。第二条 业务条件 一、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考核合格。二、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五)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幼儿教师独立承担过教育教学任务),每学年均能承担校内公开教学或活动。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二)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六)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七)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在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

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幼儿园:

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承担过各年龄段幼儿教育教学工作;工作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幼儿道德启蒙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园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5.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的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2篇。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累计不少于4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单位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主持完成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2篇。每年承担校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四、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和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0年,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六)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七)取得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模块的合格证(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八)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幼儿园: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承担过各年龄段幼儿的教育教学工作;工作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幼儿道德启蒙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园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5.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的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培养和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累计不少于50天。执教县(区)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4次;单位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主持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培养和指导的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执教的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五、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艺术精湛,业绩卓著,形成独到的风格;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本教育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应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六)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七)任高级教师期间,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市级(厅局级)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八)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20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九)取得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的合格证(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十)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有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学术报告;培养和指导至少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在市级同类专业教师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培养、指导不少于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2.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幼儿教师承担或指导过各年龄段幼儿的教育教学工作);有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活动或学术报告;培养和指导不少于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3.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市级课题不少于2项;培养、指导不少于8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累计不少于60天,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单位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市级课题不少于2项;培养和指导不少于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执教的市级以上示范课或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第三条 破格条件

对业务水平高,业绩能力强的优秀教师,可不受学历、任职时间的要求,在符合业务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破格申报上一级职称(职务): 一、二级教师符合下列两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

(一)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二)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并参与完成县(区)级课题不少于2项;

(三)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二、一级教师符合下列两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

(二)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并参与完成市级课题不少于2项;

(三)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三、高级教师任职满3年,且符合下列两项条件,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4篇;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并参与完成省级课题不少于2项;

(三)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奖励的第一完成人。第四条 其它有关条件

一、持后取的大专或本科学历参评,均须与所教专业一致或相近。持后取大专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9年,方可申报一级教师职务。持后取大专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持后取本科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持后取本科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方可申报正高级教师职务。

二、本办法所指教科研论文均指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且申报人为第一作者的。专著均指申报人个人独著的20万字以上的教育教学著作,并公开出版。

三、以管理为主的教学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四、参评教师需提交近一学年本人教案。

第四篇: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师德修养、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科学发展,根据《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 <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04号)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条 水平评价范围等级

一、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科研和校外教育等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全区统一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等级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条 水平评价基本条件

一、师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基本理念。

3.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与先进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善于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指导者与引路人。

5.志存高远,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奋发进取,品行端正,衣着整洁,语言规范,举止文明,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恪守家庭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且在任现职期间师德考核(测评)中均达到合格以上。

6.出现下列有悖师德行为之一者,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1)不能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故意侮辱学生人格,恶意对待学生及家长,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作风不正派,有侵害学生等行为发生,并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

(3)言行不文明,有借助互联网、手机等工具故意散布或发表违法、有害和低俗信息,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参与传销、封建迷信等活动,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不能廉洁从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学生及家长礼品的,或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

(6)无故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等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

(7)有从事“有偿家教”和未经允许擅自到校外兼课取酬等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的。

(9)对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二、专业条件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且符合教育部门(单位)的相关规定。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业课教师标准课时的一半。

2.教育教学成绩良好,所带班级、任教学科的学生满意度与教学质量考核(测评)均达到合格等次以上;任现职以来考核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3.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不断地自主学习,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在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能力,继续教育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符合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4.职业中学(中心)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还须具有与申报职称(职务)相对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三、其它条件

身心健康,能正常参加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水平评价业务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先进的教育思想;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完成班主任等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任学科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思想先进,教学技艺精湛,教学风格独到。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的研究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与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教育教学中能积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和三级教师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本专业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科研部门的教师原则上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支)教的经历。

二、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等教育工作,教书育人成绩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了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探索等方面取得了较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的实践中取得了较突出成绩。

4.积极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学段的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幼儿园)与教育科研部门的教师原则上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支)教的经历。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较丰富的班主任等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2.对所任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方法,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提高学生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承担一定的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的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4.在指导培养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学段的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学段的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幼儿园)与教育科研部门的教师原则上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支)教的经历。四、二级教师

1.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等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学科教学论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积极学习并初步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4.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学士学位与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学段的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学段的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五、三级教师

1.掌握正确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积极有效地教育和引导学生成长。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学科教学论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水平评价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在任现职期间除应具备本水平条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其中1至3项中,4至6项中应至少各占1项);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连续任教20年的教师,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其中1至3项中,4至6项中应各占1项)。

1.在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爱岗敬业,成绩突出,且考核5次(或连续3次)为优秀等次。

2.在教育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获自治区(部)级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1次;或被认定为国家级骨干教师;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获市级政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1次。

3.能卓有成效地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承担自治区级大型示范观摩教学课或专题讲座5次以上且效果良好;或在教学大赛(含职业学校专业技能教师大赛)中获自治区级一等奖。

4.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三等奖2次。教育科研部门人员须获国家级教育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2次;或获自治区级社会科学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三等奖2次。

5.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教科研课题2项;或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合)著1部;或参编自治区级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18万字或3册,使用效果良好。教育科研部门人员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3项,且获自治区级二等奖1次;或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合)著2部;或参编自治区级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24万字或4册,使用效果良好。

6.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4篇,其中1篇须发表于核心期刊。教育科研部门人 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6篇,其中2篇须发表于核心期刊。

二、高级教师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在任现职期间除应具备本水平条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连续任教15年的教师,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到了带头作用,爱岗敬业,成绩显著,且考核3次达到优秀等次。

2.获市级政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等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1次;或被认定为自治区级骨干教师;或获市级教学质量奖1次;或获县级政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等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2次。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或获县级政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等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1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教育效果明显,且被县级政府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等评为优秀班主任1次。

4.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承担县级以上大型示范观摩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且效果良好;或在市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录像课自治区级二等奖)1次。教育科研部门人员承担市级大型示范观摩课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且效果良好;或在自治区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1次。

5.所辅导的学生参加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竞赛(比赛、展演),获自治区二等奖(团体国家级前八名、团体自治区级前五名)3次。教育科研部门人员所指导的教师参加教学大赛获自治区级一等奖1次和二等奖2次,且指导者与被指导者的专业(授课)完全一致。

6.获市级教育教学论文一等奖1次;或教育教学作品获得与专业(授课)一致的自治区级二等奖1次;或教育教学作品1件入选自治区级展演。教育科研部门人员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2次。

7.参与完成自治区级教科研课题1项,且获自治区级三等奖1次;或主持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1项;或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 术价值的专(合)著1部;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8万字或1册,使用效果良好。教育科研部门人员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1项,且获自治区级二等奖1次;或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合)著1部;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12万字或2册,使用效果良好。

8.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省级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3篇;或在省级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2篇,另在省级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教育教学作品2篇。教育科研部门人员在省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5篇。三、一级教师

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的,在任现职期间除应具备本水平条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连续任教10年的教师,任现职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在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中起到了带头作用,且考核2次达到优秀等次。

2.获县级政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等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1次;或被认定为市级骨干教师;或获县级教学质量奖1次;或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等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2次。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等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1次;或获校级优秀教师等综合奖励4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教育效果明显,且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1次。

4.承担县级大型示范观摩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且效果良好;或在县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录像课市级二等奖)1次。教育科研部门人员承担县级大型示范观摩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且效果良好;或在市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1次。5.所辅导的学生参加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竞赛(比赛、展演)获市级一等(团体自治区级前五名、团体市级前三名)奖励2次;或获县级一等(团体市级前五名,团体县级前三名)奖励4次。

6.获市级教育教学论文二等奖1次,或获县级教育教学论文一等奖2次;或教育教学作品获得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市级一等奖1次,或获县级一等奖2次;或教育教学作品1件入选市级展演。教育科研部门人员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1次。

7.参与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1项;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书。教育科研部门人员须参与完成自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1项;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6万字或1册,使用效果良好。

8.在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在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教育教学作品2篇。教育科研部门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3篇。

第五条 水平评价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和任职年限等条件,任现职以来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教书育人、教学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在业内和社会上影响较大的优秀教师,可破格申报相应的职称(职务),破格评审的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凡破格晋升的,除应具备本条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破格评审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须超额出色完成学校或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影响力,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自治区(部)级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2次。

2.获国家级教学大赛一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级教学大赛一等奖2次(含职业学校专业技能教师技能大赛获奖)。3.获国家级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1次。教育科研部门人员获国家级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2次,或获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次。

4.主持完成国家级教育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2项,且获自治区级一等奖1次。教育科研部门人员主持完成国家级教育科研课题2项,且获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主持完成国家级1项和自治区级2项,或主持完成自治区3项,且获自治区级一等奖2次。

5.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合)著2部,且获自治区级一等奖1次;或参编国家级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书,本人执笔撰写达24万字或4册以上,使用效果良好。

6.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6篇,其中2篇须发表于核心期刊。教育科研部门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7篇,其中3篇须发表于核心期刊。

二、高级教师

破格评审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须超额出色完成学校或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自治区(部)级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2.在自治区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1次。

3.所辅导的学生参加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竞赛(比赛、展演)获国家级一等奖(团体国家级前三名)1次、自治区级一等奖(团体国家级四至六名、团体自治区级前三名)2次。教育科研部门人员所指导的教师参加教学大赛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自治区级一等奖2次,且指导者与被指导者的专业(授课)完全一致。

4.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1次。教育科研部门人员获国家级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次。

5.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2项,且获自治区级二等奖1次。教育科研部门人员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3项,且获自治区级一等奖1次。6.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合)著1部,且获自治区级二等奖1次;或参编自治区级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18万字或3册,使用效果良好,且获自治区级二等奖1次。

7.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4篇,其中1篇须发表于核心期刊;教育科研部门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2篇须发表于核心期刊。三、一级教师

破格评审一级教师职称(职务)的,须超额出色完成学校或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市级政府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等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2.在自治区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1次。

3.所辅导的学生参加与本专业(授课)一致的竞赛(比赛、展演)获自治区级一等奖(团体国家级前六名、团体自治区级前三名)1次、自治区级二等奖(团体国家级七、八名、团体自治区级四、五名)2次。

4.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三等奖1次。教育科研部门人员获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1次。

5.主持完成市级教育科研课题1项,且获市级一等奖1次。教育科研部门人员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1项,且获自治区级二等奖1次。

6.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一定价值的专(合)著1部;参编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12万字或2册,使用效果良好。教育科研部门人员出版与专业相关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合)著1部;或参编自治区级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18万字或3册,使用效果良好。

7.在省级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4篇;教育科研部门人员在省级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4篇,其中1篇须发表于核心期刊。

第六条 附 则

一、奖励

1.奖励等级为国家级、自治区(部)级、市(厅)级、县(处)级、科级、校级等。如果同一人(成果)多次获同类奖项,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2.奖励项目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宣传、人社、文化、体育、科技等)和团体(总工会、团委、少工委等)所颁发的与教育教学相关的综合性奖励项目: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团队干部)、优秀德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奖励项目不含各级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出版公司、杂志社、课题组等所颁发的先进个人等奖项。骨干教师必须是通过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

担任学校主要领导工作期间(近五年),学校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上取得显著成绩,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综合性集体奖项,在破格申报时可按个人奖励计算。

3.奖项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或与其主管的教育学会(含分会、专业委员会)、教育科研机构(不含下设部、室)所联合颁发的教育科研成果奖、教学(技能)大赛等,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不含录像课获奖。国家级教育科研成果奖包括一级学会的论文奖励,自治区级教育科研成果奖为宁夏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奖、宁夏基础教育科研成果奖。其中一项成果有多名获奖者,按国家级前3名、自治区级前2名、市级和县级独立计算。

4.教育部门等及其所批准的学科竞赛委员会(中国教育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所颁发的学生学科竞赛(比赛、展演)奖励和辅导教师奖励项目,获奖者须与辅导者(指导者)一一对应。

非教育科研部门人员指导的教师教学大赛获奖等次的要求,与教育科研部门人员要求一致。

5.各类奖励可以高级别(等级)代替低级别(等级),其中国家级二等奖可代替自治区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可代替自治区级二等 奖、自治区级二等奖可代替市级一等奖、自治区级三等奖可代替市级二等奖、市级二等奖可代替县级一等奖、市级三等奖可代替县级二等奖。

二、科研课题

1.科研课题均指结题的课题,课题立项、结题、获奖均须以各级教育或宣传、科技、社科等部门,或教育等行政部门与专业学(协)会所共同签署的正式文件为准。

2.科研课题除主持人外,参与者的排名按国家级前6位、自治区级前4位、市级前2位计算。

3.国家级科研课题仅指总课题,子课题按市级课题算。

三、著作及教材

1.著作是指国内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且与专业有关的学术专著或合著,必须有正规书号ISBN。

2.教材必须是经国家、自治区教材审定委员会所审定的或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以上授权的学科专家组评审通过且有正规书号ISBN的各级各类教材、教学参考书。

3.著作与教材均不含论文集、作品集、教辅资料、操作指南等各类出版物。

4.著作类可按2部第二作者折合1部独著计算,3部第三作者折合1部独著计算,余类推。

四、刊物与质量等级

1.公开刊物是指在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含自治区以前规定的有关刊物),且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注册并可在其网站查询出的刊物。其它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各种年刊、特刊、专刊(辑)和论文集等各种刊物,在职称(职务)评审中不予认可。

2.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 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系列杂志全文转载的论文,可视为核心期刊发表。

五、论文与作品

1.论文指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且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性、学术性文章,第二作者可按2篇折合1篇计算。申报正高级教师和申报破格评审的论文字数均限3000字以上,正常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评审的论文字数均限2000字以上。

2.教育教学作品指教学设计、教学案例、教学课件(软件)、复习指导、习题设计与试卷分析、教(玩)具以及美术、音乐等类别的作品,发表和获奖均要求为独立或第一作者。

六、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原《修订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职改发„1998‟25号)同时废止。凡与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为准。

七、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照分工负责解释。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7月5日印

第五篇:嘉兴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2:

嘉兴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标准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四条

坚持以德为先。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第五条

坚持教学中心地位。中小学教师专业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和抵制有偿家教,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原则上要求取得相应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同时,每两年必须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五)申报高、中级的教师,近3年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等次,且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考核要求。

(六)积极引导普通高中教师参与课程改革和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应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课情况,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高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选修课开发研究及成果,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实践教学和专业建设研究及成果列入高中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

第七条 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二)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下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需大专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城市初中教师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城镇义务段中小学教师应具备在农村或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者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人员,申报一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高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评审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2011年7月1日起,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的要求,每5年一周期,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为与原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相衔接,2016年前申报和晋升者,其继续教育学时,2011年前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范(试行)》(浙教师„2004‟30号)的要求,任现职以来每年需完成不少于48学时(学分);2012年起,每年平均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

第十条 班主任工作要求

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任现职以来班主任年限不得少于3年,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的,任职以来班主任年限不得少于2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符合条件:

(一)任现职超过规定任职年限3年,且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的;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学校中层及以上岗位管理工作满3年的;

(三)任教音、体、美、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的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师,任现职以来,所在学校证明未曾安排过其担任班主任的;

(四)教育研究机构从事教研和科研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教书育人成绩卓著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师德高尚,出色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10年。

(三)从教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第十二条 教学业务精湛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

(二)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四)任现职以来,在地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第十三条 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一)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任现职以来,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主持完成1项省教育厅或教育部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二)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特别是在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担任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者,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获国家级劳动模范,省功勋教师,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等荣誉称号。

(二)获省基础教育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或教育部基础教育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三)及以上。

(三)获省特级教师、地市级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教书育人业绩显著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任现职以来,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教学业务精通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四)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五)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成果显著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发挥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至少2篇,或者已获优秀论文评选县级一等奖、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论文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兼任行政领导或班主任的教师可有一篇内容是学校管理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表的研究论文可减少1篇:

1.任现职以来,主持过选修课开发且主编过选修课教材;

2.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

3.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 4.任现职以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省级以上教师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二)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八条 破格条件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一级教师职务5年及以上者,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一级教师不满5年者(破格年限不超过1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省(部)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省春蚕奖,省教坛新秀、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等荣誉称号。

(三)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

(四)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教师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有两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五)大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5年以上。

第五章 一级、二级、三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 一级教师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能独立开发及开设选修课,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交流。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第二十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第二十一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为中小学教师相应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职称(职务),已参加评审取得职称(职务)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标准中有效学历、论文材料(包括课题等)取得时间、发表(获奖)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当年6月底。

第二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由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2/1279678.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