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学籍管理制度
新塘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小学管理规程》、《广东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电白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报名入学的,除智力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根据《小学管理规程》要求,一年级新生入学按户口所在地、入学年龄、免试、相对就近、对口入学的要求就读,登记时需出具经公安机关年审认定的户口册及与户口册地址一致的住房产权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六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第一个数字代表区号,第二、三个数字代表学校,最后三个数字代表学生号码。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
第七条
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
第三章
出
勤 第八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应积极联系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回校上课,并做好书面记录。经学校联系学生仍不到校上课的,应联系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四章
转
学
第九条
学生转出时,家长应向原就读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原校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并办理转学手续,学生才能到接收学校就读。
第十条
学生转入时,家长应向接收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出具接收证明,待收到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后,接收学校根据转出学校提供的转学证明、学籍卡片和健康卡片,经审核完整,按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并在学籍卡中注明。
第十一条
凡符合政策的其他转学情况,按照相关政策办理。学校对符合政策的转学学生和调剂分配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擅自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第十四条
申请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本市暂住证,向暂住地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签定借读协议,并按市教育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费。六城区借读生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外地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学籍,但应专门为其登记临时学籍。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含临时学籍),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第十六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开具接收证明,原校收到接收证明后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原校根据学生家长书面申请的意愿,办理是否保留该生学籍的手续。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需要休学的,须由家长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生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须由家长持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局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学生连续病、事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部门有关证明,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在做好书面记录的同时,参照第三章考勤第八条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提前半个月,由家长持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部门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局备案,即可复学。
学生复学后,学校应根据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留
级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七章
提前升级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如果需提前升入高一年级(不含六年级)学习的,应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行政会对申请作出研究、判断,并进行相应程度的考试,对学生的考核情况进行认定,并听取、征求所有任课教师的意见,召开行政扩大会,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还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同意后,填写退学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复核,市、区教育局审批、备案,准予退学。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消除。
第九章
开
除
第二十三条
小学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十章
特殊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第二十四条
凡是弱视、听力障碍、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学习障碍、言语和语言残疾、情绪和行为障碍等轻度残、障儿童少年,经过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的检测和鉴定,办理了残疾证,均可纳入随班就学范围。
第二十五条
安排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的随班就读,须经家长书面申请,并由区教育局核准,学校登记注册,方可正式确定为随班就读生。随班就读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随班就读。
第十一章
毕
业
第二十六条
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学籍自然终止。
第十二章
学籍登记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学校必须按规定建立每位学生的学籍(借读生建立临时学籍),按学籍登记详表上所要求的项目登记,并做好数字学籍。学校应及时了解学生相关情况的变化,由专人及时更新数字学籍等学籍资料。不得漏登、错登。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校应专门对学籍进行核对,并于开学两星期内到教育局相关科室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期中如有学籍异动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
第十三章
附
则
本制度自二O O四年八月三十日开始在本校执行。
电白县那霍镇新塘小学
二O
家 访
制 度
年二月
一一
第二篇: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适应普通初中毕业会考的需要,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入学、学籍与考籍
1、初中招生。对义务教育阶段,小学6年级全部免试直升。
2、初中一年级新生持有关证件,在限定日期内到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即取得初中学籍和考籍,同时取得省、市、县统一编排的学号。
3、被录取的初一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班主任应查清情况。
其它年级学生,学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到校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
4、初一新生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应填写“普通初中学生学籍表”、“花名册”和“学籍卡”。各表册编号均按全省统一学号进行登记,对号审核,统一编排上报。
5、学校须在开学后一月以内(春季3月10日前,秋季9月10日前),将新生花名册、各级学生异动名册逐级上报备案,流失率控制在2%以内。
6、坚决杜绝各级重复建档、不合理留级 和利用假手续套取学号等现象。
第二条 转学、借读
7、初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全家迁移等原因,必须跨县(市、区)、市(地、州)、省转学的学生,由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及政教主任同意,校长批准,由转出学校出具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分别由县(市、区)(跨县转学)、市(地、州)(跨市转学)、省(跨省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签字后生效。
8、初中学生转学所必备材料:
(1)坚持“转学证书”,市县会考办和转出、转入学校审批后的转学联系表。
(2)转入常住户口证明、家长工作调令和家长调入单位证明。(3)学籍和档案齐备。
9、外地转学的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才允许转学。(1)干部或职工工作调动所带子女。(2)军人转业所带子女。(3)农转非所带的学生。
(4)户口由甲地迁往乙地的学生。
10、转学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年元月5日至3月5日、7月10日至9月10日,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条 奖惩
14、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可逐级评选为校、县、市、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
15、学生在品德、学习、工作、文体、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评单项奖,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受校级以上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16、对个别犯有严重错误而屡教不改的学生,须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为半年)的处分。给学生处分后,通知学生家长并在校内公布、记入档案。
17、学生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和深刻认识,经校行政会议讨论,可撤销处分。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后,仍无改正表现者,应予开除学籍。
18、学生毕业的政审材料,要如实填写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和处分情况。
第四条 毕业和结业
19、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标准,准予毕业:(1)思想品德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处分已撤销者)。(2)毕业会考成绩达到县定标准。(3)体育考试合格。
(4)劳动和社会实践达到规定标准。
学生达到毕业标准,发给《河南省(南阳市)普通初中毕业证书》。
20、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教育行政部门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
21、初中学生毕业会考成绩达不到县定标准者发给结业证书。第五条 学籍管理
22、学生应有健全地学籍档案。主要材料有:(1)学籍卡;(2)毕业生登记表;(3)会考成绩卡;(4)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5)劳动技术课考查表;(6)体育成绩考核表;(7)体格检查表;(8)家庭情况调查表;(9)体育合格证;(10)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11)转学证明材料;(12)奖惩材料;(13)学籍薄;(14)其它。
23、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政教处负责,设立档案室,健全制度,分级分柜,专人保管。学校领导定期检查、指导。
24、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或结业,其学籍自行终止。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
(1)经查明系徇私舞弊入学的;(2)经批准退学或自行退学的;(3)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第七条 班额编控
25、学生每班人数控制在60人以内。
第三篇: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生和学籍:我校每届新高一招生必须按照市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初中档案及当地户口在一周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二、学生档案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涂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办理学籍后,编正式学籍号,学籍号长期不变。凡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不发高中毕业证书。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初中升高中考生登记表和录取通知书。(2)高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学校学籍章)。(3)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4)其它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班主任教师必须如实填写档案,对因虚假填写档案的后果由自己承担,概与学校无关。学籍管理人员对参军、入党、参加工作等前来调查的人事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原始档案,不得徇私舞弊的,否则学校将给予严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学校每月检查一次学籍。对空学籍一律申请注销。
三、请假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请假三天以内的,凭家长证明,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由德育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四、旷课及处理
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半个月者,经学校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仍不悔改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
五、休学和复学
1、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2、须持家长申请书及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休学手续。家长申请、班主任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3、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每月到市教育局为学校近期休学的学生办理一次休学备案手续(休学证明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4、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要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手续,其程序与办理休学手续相同。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满需要复学时,须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复学时应交健康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编入休学时的下一年级学习。休学期满后,超出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5、学生休学,其学籍应予注销。待学生复学时在下一年级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休学、复学时间和原在班级。并交存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
6、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六、转学
旗县内各高中之间不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必须回原学校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和办理高中毕业证。转学证明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1、转入
凡符合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再到转出学校所在教育局办理转出手续,将转学证明交给我校学籍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再到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外盟市、省市转入我校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按教育局相关要求办理转出手续。学生的转入必须先办手续后进校。
(2)转入前须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3)转入后须填写协议书,如违反协议立即清退。(4)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5)手续不全或无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本条款也适用于无学籍在我校借读的学生。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申请,再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签字,学校主管学籍校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2)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3)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本条款也适用保留学籍外出借读的本校学生。
七、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考试,全部学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由德育处、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并颁发证书。
八、退学、开除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① 一学期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50 节(按每天7 节课计算)以上者; ②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
2、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由德育校长审查,主管学籍校长审核,校长批准,报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后,办理注销学籍手续,其学号不能顶替,学籍档案不能销毁。
3、学校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权开除严重违纪学生,但应经校委会或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并告知家长,申请注销学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九、学籍管理员交接制度
1、学籍管理员应相对固定,确因学校工作需要,需要调整的,需在年初决定安排,并优先安排原则性强、工作认真、懂计算机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
2、学籍管理员异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有:有关电子学籍的一切手续、各年级学生花名册、异动学生名册、转入(转出)学生情况等,并按档案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学籍管理员办理异动交接手续时,在教务处主任指导下进行,并由教务主任签字验收。
第四篇: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xx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晋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学期向区教育局基教科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条
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完成(或协调班教组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情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
第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 严格控制班额。符合条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长审批,教导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不得拒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学
第五条
学校管理员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1、班主任负责学籍的录入:一年级新生在市系统中需一个个录入(若年龄不够的学生需家长到校填写承诺书);七年级新生录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实际人数进行核对相关资料。
2、学籍核对:每个学期开学后进行,检查本班实际人数与市系统人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转学
第六条
转学操作办法
1、中途转入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对学生资料;如属市外转入,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并录入该生的学籍信息,同时需要家长提供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有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学校、接收学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个章),并提供全国学籍号(L开头),由班主任交给学校学籍管理员。
2、中途转出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如转出市外,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同时需要家长提供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齐上述的四个章),由班主任交两份给学校学籍管理员。班主任还需跟踪全国学籍系统,联系家长,要求对方学校提出接收申请,以确保全国学籍异动的操作。
说明:凡是因为转学而变动学籍的必须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确认,所以要有转学表作凭证。
(三)、休学和复学
第七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说明:
1.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2.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3.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三、其他
第八条 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第九条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时间完成相应的学籍工作的,则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扣发当月相关的班主任管理效益奖。
第十条
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杜绝辍学现象。学生转学而不办理转学手续的,亦作辍学处理。(如果本班出现辍学现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评优评先资格,包括校级的优秀班主任。)
第五篇: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
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
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
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