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做好《2009年度福利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暨《鼓励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补贴)》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福利生产办公室
朝民福生﹝2010﹞3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福利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暨《鼓励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补贴)》
工作的通知
各福利企业:
为完善福利企业的管理与监督,确保福利企业的办厂方向,维护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福利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民福企发„2007‟39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对全区福利企业进行2009年度审查工作,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报送数据,决定将《2009年度福利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结与《鼓励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补贴)》工作一并 1
进行。
今年是福利企业政策调整后对企业进行年度审查的第一年,各福利企业要认真对待年审工作,提前做好各项工作准备,如实申报有关材料,要保证残疾人职工全部在岗在位,确保年度检查工作顺利进行。通过年检的企业将予以更换新的《福利企业证书》,请各福利企业认真阅读本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
一、年审标准
(一)《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名称、经营项目、企业法人等内容与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
(二)企业实际职工人数与注册人数相符。安臵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含)。
(三)依法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1.企业依法与安臵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安臵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且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的情况。
2.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安臵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 2
缴纳社会保险。
4.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工作的工种、岗位,并按规定设臵了无障碍设施。
(四)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二、年度检查工作程序(每年的5月至6月)
(一)通知阶段
向各福利企业下发年审工作通知,各福利企业接到通知后,按年度检查通知的标准进行自查、上报材料。
(二)检查阶段
年审小组在审查文字材料时还将随机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0%)。对检查合格的福利企业发放《年审合格通知书》;对基本合格又存在问题的福利企业,要求立即(限期)改正,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复查阶段
对检查不合格的福利企业,在规定期限之后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发放《年审合格通知书》;复查仍不合格,发放《北京市福利企业注销决定》,注销福利企业资格。
(四)总结阶段
对这次年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相关单位领导及上级主 3
管部门。
三、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年审报送材料,(数据为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
1.《北京市朝阳区福利企业在职职工一览表》(2010年3月人员情况)电子版及纸制材料一式二份;
2.《北京市朝阳区福利企业年度审查认定表》电子版及纸制材料一式四份;
3.正常职工工资单和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的《工资单》或银行等金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原件(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5.《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6.《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防火、防盗、治安、自然灾害等)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9.《法人单位劳动情况表》(104表)复印件; 10.《委托书》; 11.新版残疾人证原件;
12.其它相关材料。
(二)申请奖励补贴资金报送材料
1.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单位残疾职工比例情况表(网上填报打印);
2.残疾人职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情况明细表(网上打印);
3.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
4.其它相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
5月24日至6月4日报送年检材料;
5月27日开始网上填报资金补贴表格,6月4日前将所有打印材料报送区福利办。
五、申报要求
(一)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法定代表人委托);
(二)填报内容要真实、准确,有效;
(三)各福利企业严格按照要求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请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材料,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奖励(补贴)资金要单独记账管理、专款专用,只 5
能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
(六)所有上报的复印材料均使用A4纸,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申报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北京市朝阳区福利企业在职职工一览表》、《北京市朝阳区福利企业年度审查认定表》的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联系人: 王利华 盛月星
联系电话:65087783 65087750 邮箱:wlh7764@hotmail.com 附件: 1.《北京市朝阳区福利企业在职职工一览表》; 2.《北京市朝阳区福利企业年度审查认定表》。
朝阳区福利生产办公室 2010年5月13日
主题词: 做好 年审 奖励补贴资金 通知
朝阳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3 日印发
第二篇:砚山县残联和福利企业共同研讨残疾人就业工作
砚山县残联就残疾人就业趋向进行研讨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切实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从根本上改善贫困残疾人家庭困难状况,达到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残疾人,充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6月9日上午,砚山县残联班子及各股室负责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进行参观调研,对云南文山宏灿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参观残疾人就业状况。
首先,县残联理事长陈桂硕同志介绍了砚山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情况:砚山县共有11个福利企业(其中一个是国营企业),共吸纳残疾人就业1200人左右,其中宏灿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223人,为安置残疾人就业最多的福利企业之一。
其次,宏灿公司经理介绍了开办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条件:一是硬件设施要达到无障碍建设;二是安置残疾人不得低于10人,不得低于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5%,人均退税不超过3500元;三是必须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必须为残疾人缴纳五类保险;四是不得安排残疾人在艰苦的环境从事繁重的工作。
最后,残联理事长陈桂硕就残疾人就业如何管理、如何建立有关组织,如工会、协会等,扶残助残贷款如何贴息、对福利企业如何招商、有何优惠条件等进行了探讨,大家就此问题进行了畅所欲言的交流发言。
通过此次交流学习与探讨,形成了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掀起了关爱残疾人、关注残疾人事业的热潮。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残联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普通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同样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进一步蔓延,就业形势仍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问题更加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确保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
(一)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现行政策扶持范围。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大力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切实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范围,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兼顾特点、整体推进,确保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惠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二)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施重点扶助。各地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要充分考虑残疾人毕业生特殊困难,切实体现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给予适当倾斜照顾。在开拓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过程中,应本着优先、优惠、优质的原则,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
二、积极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三)鼓励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发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特殊保护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政策基础上,按规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从2009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四)鼓励和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发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各地要继续开发乡镇(街道)残疾人专干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五)鼓励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其集体从业、个体经营;针对盲人、聋人就业最难、最不稳定等现实状况,对这两类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可适当提高扶持标准。
(六)强化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各高校要针对残疾人身体、心理状况,强化对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优先安排其参加实习实践,重点组织培训以提高其就业能力,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重点帮助对象,为其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把招聘会、供求洽谈会、用工需求、扶持政策等信息送进校园、送进残疾人家庭,切实让每一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与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协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抓紧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立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发挥网络功能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动员组织一些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七)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对离校回到原籍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相应就业服务,对其中符合规定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生源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应鼓励其参加当地的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返回原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在市、县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援助服务对象,通过建立帮扶责任制,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开发公益岗位安置、支持自主创业等帮扶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同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加强部门、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残联之间,各高校、公共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之间,要建立联系沟通渠道,加强政策协调,细化具体措施,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抓好落实。各部门和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扶助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贯彻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的求职心理辅导、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首位,尽快摸清底数、重点研究、提出对策,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强化就业服务,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九)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以政策措施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用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引导全社会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做法,使不同地区相互学习借鉴,扩大社会影响。要通过宣传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在校残疾人大学生走创业之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第四篇:关于做好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模版]
沈劳社发〔2006〕1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6〕7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救助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1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2007年底前,本人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不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会险补贴待遇。离岗人员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方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续保,市财政对其实际缴费额的60%(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给予补贴,个人账户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二)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或按《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参保、续保。市财政按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住院统筹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程序
(一)、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于每季度末20日前,持以下材料向社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站提出申请。
1. 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
2. 户口所在地社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3. 当地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或缴费凭证(参保证明中须注明原参保单位);
4. 缴费凭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5. 《沈阳市“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供)。
(二)社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站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在社区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将初审通过人员情况汇总形成电子软盘,于每季度末前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和数据盘上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就业科。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就业科根据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通过人员材料和数据汇总形成的电子软盘,于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报送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四)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将本地区拟同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汇总形成电子软盘,于每季度第1个月8日前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子软盘,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送市养老保险中心核对申请人员参保情况;养老保险中心核定后,于每季度第1个月12日前送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定申请人员参保情况;市医疗保险中心核定后,于每季度第1个月14日前将核定后的情况,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核定后的情况,于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送市财政部门,同时反馈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
(六)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各区、县(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专户。
(七)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最终审核确认的人员缴费凭证,于每季度第1个月20日前送区、县(市)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拨付凭证。
(八)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1个月25日前,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转养老或医疗保险费代扣银行。
(九)养老或医疗保险费代扣银行于每季度第1个月末前,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申报人的银行卡内。
以上时间遇法定假日或公休日顺延。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
(一)“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经认定符合“4555”(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2006年9月底前,可重新选择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选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修改;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2006年1月1日后养老保险补贴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二)已享受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不能同时享受“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中、省直企业或异地参保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按上述程序,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参保时凭《沈阳市“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由社区统一办理,市医疗保险中心在规定时限内,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为“4050”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五)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参保年限或缴费年限不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由个人按规定补缴或继续缴纳,达到相关规定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六)对已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其纳入就业再就业人员统计之中,并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上缴发证机关统一销毁。
(七)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社会保险补贴。①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②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④死亡;⑤出国定居;⑥户口迁出我市;⑦被判处监禁、拘役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⑧其他被认定丧失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情况。
(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退休前死亡或出国定居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返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本息及个人账户外个人缴费本金,财政补贴部分不返还本人。
(九)申请社会保险补贴“4050”人员的身份证与户口簿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按养老保
(十)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
(十一)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人员,此前因故中断缴费的,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享受补贴。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后,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合并计算。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因“4050”人员曾中断缴费而影响其享受政策。
(十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确保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补贴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因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
(十三)“4050”人员应于具备申领条件6个月内,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期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政策享受期限暂定3年。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做好“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是推动就业形式多元化,建立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是党和政府关心、帮助特困群体的重要体现,不仅有利于完善就业工作管理,促进隐性就业显性化,而且对于提供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有效帮助灵活就业者参保续保,解除其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整体联动。落实“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比较复杂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整体联动,认真操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补贴人员资格的审核认定、建立电子数据库、补贴资金的汇总移送和上报工作,及时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资料归档存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发放到位。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各地区要抽调专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组织,认真做好“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市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完成及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三)各地区要建立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4050”人员资源数据库,制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做好“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做到无上访,不落一人。市就业办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各地区就业工作的主要内容。
(四)加强宣传,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各地区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单、社区宣传栏(板)、走访入户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使这项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第五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免税情况备案,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减免税备案表》及《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办理上已缴纳税款退税手续。
三、凡地价未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4月征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登记变更手续,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略)
3、减免税备案表(略)
4、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