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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

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



第一篇: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

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

作者: 黄鸣鹤 发布时间: 2011-05-05 10:29:56

引子

2011年2月17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海沧区人民法院傅远平院长与厦门市一家心理咨询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对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心理辅导、对离婚案件当事人提供婚姻关系指导、感情评估报告及其它法学与心理学交叉部分的探索合作。

一、离婚案件中心理咨询工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确定的福建省唯一的司法改革联系点法院,良好的学术氛围也使法官们形成了在审判实践中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的精神。(一)由一份司法统计分析引起的思考 2010年,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对本院受理的136个离婚案件 进行分析时发现:诉讼离婚夫妻婚龄在5年内的计67件,占总数的49.26%;婚龄在5年以上10年以内的计36件,占总数的26.47%;婚龄10年以上的计33件,占总数的24.26%。这个数据足以说明,结婚10年内是离婚诉讼高发的时间段,也符合婚姻家庭心理中的“十年之痒”的说法。

在统计样本中,原告年龄在35岁以下的计79件,占统计样本总数的58.08%,其中原告在30岁以下的计45件,占统计样本总数的33.08%。在后面的样本中,我们发现这些出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年轻人“闪婚”、“闪离”的现象较为严重。

这份司法统计分析引起了法官的思考。离婚率的不断攀高固然与社会转型时期的观念转变有关系。但离婚成本的降低也是离婚率攀高的原因之一:首先是案件受理费,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在大部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就财产分割自行达成协议,以节约诉讼成本。其次是审判期间的快捷,目前法院采用繁简分流的方式,对于无财产纠纷且双方同意调解离婚的案件,法院在若干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三是法官办案观念的转变。在一个小型调查 中,3名年纪超过35岁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应多次调解,劝和不劝离,持“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亲”的传统理念;而5名年纪不到35岁的法官则认为,在法院案件压力大的客观情况下,对离婚案件进行多次调解是不现实的,多数法官承认对离婚案件一般只进行简单调解,如双方仍坚持离婚的,更倾向于尊重其意愿。在婚姻伦理方面,部分青年法官认为“让不幸福的婚姻延续更是一种残忍”,认为离婚诉讼审理的重心应该是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和未成年子女的抚育问题,而不是刻意去维持业已死亡的婚姻。诸多因素使得一些“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婚姻在当事人冷静时离婚已成事实。

(二)国外“冷静期”规定及中国社会对离婚的态度转变

在法官们的讨论过程中,笔者向讨论者们介绍了国外离婚冷静期制度。

冷静期,也称熟虑期,指的是在离婚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感情用事草率离婚,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法院对诉讼进行实体审查前,设立一定时间段的准却期。冷却期内,法官一般会建议离婚双方请心理咨询师进行婚姻关系辅导。冷静期因各国法律规定而长短不同:美国法律规定冷静期一般为6个月;英国法律规定为9个月;韩国规定有子女者为3个月,无子女者为1个月。

冷静期的立法规定,其立法背景是对于西方社会过度“离婚自由”的反省。西方社会强调个性自由并将离婚自由当成个性彰显,其结果却是单亲家庭及组合家庭 的大量存在,还有儿童成长环境 的恶化及社会福利开支 的增加。也正是基于这种现实,一向视个人自由如生命的西方社会,在法律建构时设计了“冷静期”制度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其目的不仅在于防止草率离婚、拯救并未真正死亡的婚姻,也在于从制度上增大离婚的成本,使当事人在决定离婚或溯源到决定结婚时,就可以预测并充分评估离婚所带来的经济成本(包括物质成本、时间成本 和社会成本)。

从社会伦理方面,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社会所宣扬的核心价值观和公众心理对离婚持相对保守的态度,许多在情感上已经事实死亡的婚姻在法律上得以延续,更多考虑的是对子女成长环境的顾虑和因离婚所造成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懒得离婚”(指夫妻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但由于现实顾虑而保持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就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状态。但随着社会转型及观念转变,公众对离婚持相对宽容的心态,离婚甚至被视为一种个性解放或时尚行为(如一些阶层的人聚会时打招呼从“吃饭了没”改为“离了没”)。同时,法律制度的设计也在微妙地配合这种社会心理的嬗变,具体表现为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时取消了民政登记离婚“一个月”审批期的规定,使得民政登记离婚更加便捷,还有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所在单位介绍信、不强制婚前体检等宽松性政策等,都说明立法价值取向与公众心理的相互影响。在其它缓冲机制中,由于强调个人的隐私权,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民调解、社区劝导、当事人所在单位工会的介入调解等机制日益弱化,基层组织及单位逐渐接受“婚姻系个人隐私”的观念,除非当事人主动要求或纠纷上升为公共事件,一般不介入调解,审理离婚诉讼的法官也无法从上述传统调解机制中得到助力。

于是,讨论后,法官们认为,将心理咨询师引入法院的离婚诉讼调解,在法理基础上是成立的。

二、工作机制建构及存在问题

(一)合作伙伴的寻找

我们的设想必须心理学的认同及积极参加,因为在尝试阶段,我们无法为心理咨询师提供相应的报酬,向当事人收费不仅无法可依也可能使当事人产生排斥心理,我们必须找到理念相同的志愿者。后来我们找到了厦门市美丽心灵咨询机构的戴仕梅女士并达成了合作意向。

(二)制度设计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改革哪怕是工作机制创新也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在“人民法院一五改革”期间,“司法改革是否能够突破现行法律规定”成为一个类似“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命题引起各方激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改革工作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所以,即使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联系点有着“改革试验田”的试错功能,我们的摸索也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

审限管理障碍。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在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必须在六个月内审结。由于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案件在立案后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审结且无法报延,而按照心理咨询师的工作模式,一个完整的心理干预疗程,心理咨询师与咨询对象“面对面”及“背靠背”的交流模式至少需要两个月的时间,而且单次治疗间隔时间越长,越有利于婚姻关系的修复。于是,我们决定的工作流程是:征得双方当事人同--向心理咨询机构出具书面委托函—当事人与心理咨询师约定治疗时间。进入婚姻关系辅导的案件,我们则将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六个月),加上本院院长可以批准延长六个月,一年的审解期限基本能够满足心理咨询所需要的时间。第二个模式是在不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号)的文件精神,经当事人同意的和解、调解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且在调解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这两个文件帮助我们解决了审限障碍的问题。

当事人自愿原则的遵循。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冷静期”制度,离婚诉讼具有个人隐私的属性,与外国法官可以由法官指令当事人必须接受心理咨询不同的是,中国法律目前尚未赋予法官或合议庭这项权利。所以在工作流程设计中,我们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向当事人详细说明这项制度的目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以告知笔录的方式征得当事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规定,当事人在接受婚姻关系辅导过程中,可随时要求中止辅导。(在我们的先期尝试中此类情形从未发生)

(三)心理咨询师能做些什么?

首先当然是调解员的角色。心理咨询师能从专业的角度出发,从婚姻基础、性格配对、成长经历、对婚姻的认知度及包容度诸多方面,其工作方法包括交谈、问题测试甚至催眠,对咨询对象的婚姻状况进行一个综合的评估,最终形成独立专业判断,并针对咨询对象婚姻关系的破裂点或冲突点进行修复或引导当事人自行修复。实践证明,婚姻关系辅导对于闹离婚的夫妻的帮助作用是明显的。2004年开始,上海普陀区、闸北区、松江区等地民政局率先在婚姻登记处设立“离婚劝和工作室”,聘请心理咨询师为前来登记离婚的夫妇提供帮助,有三分之一的夫妻愿意接受心理辅导,其中70%的夫妻终被劝和。而在海沧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中,所有当事人均表示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建议对他们是有帮助的。而在一起当事人一方为马来西亚人的涉外离婚案中,被告(女方)在诉讼过程中以宗教原因(天主教徒)坚决不肯离婚,而在接受婚姻辅导之后,被告表示已经意识到双方婚姻所存在的文化差异是无法通过努力弥补了,主动同意离婚。因此,离婚诉讼中,心理咨询师除了起到调和的作用,即使最终双方仍选择离婚,心理咨询师也可以帮助当事人从失败的婚姻中发现自己的性格缺陷、与异性的互动、对家庭的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心平气和地分手,并对进入下一次婚姻也有所裨益。

其次是专家证人的角色。法官是否判决准许当事人离婚其考量的衡量标准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感情毕竟是一种人类的心理活动,较难判断。目前中国基层法院从事民事审判法官普遍存在年纪较轻、婚姻时间较短、生活阅历不够等现象,由法官独立完成“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判断,确有困难,甚至可能形成误判。

心理咨询师在与离婚当事人的互动过程中,除了充当导师和调解员的角色外,同时以中立第三方的视角,根据辅导过程中掌握的情况,结合心理学科标准对当事人的情感状况作出客观的评估。在我们委托的案件中,对于未能调解和好当事人坚持离婚的案件,我们一般会要求心理咨询师根据婚姻辅导的情况向法庭出具一份“当事人情感状况评估报告”,供法官在判决时参考(无法律上的强制力,在证据归类上,我们一般将其视为专家证言而非鉴定结论)。

(四)心理咨询师的角色冲突及其解决

在一起委托婚姻辅导的案件中,我们很快发现这一机制存在的“角色冲突问题”。在婚姻关系辅导阶段,心理咨询师被定位为一个夫妻相处艺术的导师(教导咨询对象如何相处)和调解员(发现冲突的根源并解决问题、修复关系),而在当事人坚持离婚时,法庭会要求心理咨询师提交一份专业报告,对“当事人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中立第三方评估,这份评估报告在民事证据上大体可以归入“专家证言”类。但问题同时浮出水面,“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专家证人是证人的特殊类型,“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于是,在这起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经调解仍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心理咨询师向法庭提交了第三方中立评估报告所涉及的问题,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是否应出庭作证的问题,心理咨询师认为,依照职业规范,心理咨询师对委托人陈述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而证人宣誓词中有着“如实陈述,决不隐瞒”的要求,二者之间可能形成冲突。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事实上,在制度设计中,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所以我们要求心理咨询师在向法庭提供“第三方中立评估报告”时,只需说明心理咨询师与当事人接触时间、按心理学职业规范允许公开的内容及最后的评估结论即可,不要求对细节进行展开性论述,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同时尊重心理咨询师作证义务的特免权(在国外,医生、心理咨询师与病人间的交流被视为职业保密的需要,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公共安全,相关人员可以援引特免权向法庭请求免除出庭作证的义务)。因此,在制度设计中,我们要求除非经当事人同意,否则心理咨询师无需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作证,在公开开庭的案件中,其证人宣誓词则被设计成有别于普通证人的“对于可以涉及职业保密要求的问题,证人可以请求法官准许免于回答”。

三、前景展望及制度设计

(一)心理学知识在中国古代审判中的运用

心理学的知识被运用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最早的文字记载见诸于《周礼???秋官?小司寇》。西周时,统治者设立大小司寇的官职,掌管全国的司法审判工作,同时规定“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即“五听之制”。就现代心理学而言,“五听之制”或许属心理学观察的皮毛之术,但远在三千多年前,在西方社会仍处于蒙昧时期和神灵裁判的同时代,中国的司法审判已经通过对当事人神情和语言的观察来判断其言辞的真实性,不能不说有其独到之处。

(二)离婚诉讼冷静期的立法确立

存在就是合理。无论是大陆法律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主张“个性至上”的西方社会还是强调“家庭伦理”的儒家文化圈国家,众多国家在离婚制度中设置了“冷静期”制度,足以说明这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普遍有浮躁心态,在《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中,在登记离婚及离婚诉讼中增设“冷静期”的制度规定,有利于减少因草率离婚对家庭及社会带来的痛苦。

(三)重构离婚调解的公益组织及自助模式

对于夫妻双方提出离婚时,无论走行政登记的路径还是向法院提起判决,应该坚持调解是必经程序。本文所提出的委托心理咨询师进行辅导是一种模式,但这种模式也有着不足之处,就是其成本较为昂贵。在试验阶段,合作机构为我们提供的是免费服务,而按惯常的收费标准,完整流程的婚姻辅导收费高达数千元,这是普通当事人较难承受或接受的。

在计划经济时代,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介入婚姻调解比较容易被接受,但在社会由“熟人”向“陌生人”转变的今天,这种调解模式的式微不仅在于当事人隐私意识的提升和调解员积极性的弱化,传统调解模式那种简单说教的方式也明显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而在西方,除共同会见心理医生外,碰到婚姻问题的夫妻也可以加入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组织或宗教组织举办的活动,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参加者可以通过倾诉、交流和宗教仪式来发现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诊疗和修复。这是一种成本较低且效果较好的婚姻治疗模式,对于中国社会而言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法官的心理学知识培训

调解员和裁判法官身份混同是中国法官的特色之一。与裁判者的明法析理不同的是,调解员应该是一个冷静的观察者和局面的掌控者,在当事人犹豫不决时以建议的方式将其朝解决的方向推动:在谈判出现冲突时是消防员,在谈判陷入僵局时是破冰船,在当事人执着于眼前得失时提醒其考虑长远利益。

调解员的角色定位要求其必须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这也是中国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在主持调解时通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心理学知识的原因,无论是“宋鱼水工作法”还是“陈燕萍工作法”,我们都可以看到心理学知识在调解过程中的运用。因此,对法官进行心理学知识的专项培训,有助于法官更好地掌握调解的技巧。

结语

社会是最好的老师,生活是想像力最丰富的故事讲述者。心理咨询师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引入,源于实践而最终形成一种工作机制,作为基层法官,我们无需用成败得失来评价,无非是“在见证和记录历史发展的同时,力所能及地推动中国法治的进程”,若能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更好。(

第二篇:离婚调解

关于罗海燕要求与余志明离婚的诉状报告

原告罗海燕,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宜章县岩泉镇老开发区。电话:***

被告余志明,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宜章县关溪乡余家村。电话:***

诉 讼 请 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一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在2006年4月19日在宜章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8月31日生一男,取名余博程。

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为了让原、被告婚后生活过得幸福,双方父母出资为原、被告在栗源镇开办了一家家电商行,经营一段时间后,被告开始沉迷于吃喝玩乐,原告于2006年12月怀孕后,身体状况不佳,身形日益笨拙,而被告却经常夜不归宿,导致生意疏于打理,逐渐由盈利转为亏损。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有了婚外情,另外还因赌博欠下了巨额高利贷,家电商行由于后期资金周转不灵,欠下原告父母5万3千元货款未付,最终不堪重负,经营的家电商行倒闭,原告被告失去生活来源。2007年底,原告父母体恤原、被告

生活艰难,背负欠债压力过大,同意借2万给被告清还部分外界债务。2009年9月由被告补签了一张7万3千元的借据,作为凭证。2008年5月,被告的婚外情曝光,本来拮据的生活,欠债的压力,现在又遭遇感情的背叛,巨大的打击使原告提出了离婚,但无奈幼儿尚小,正处哺乳阶段,被告家人竭力阻拦,且被告认错态度较好,考虑到家庭破碎对孩子的影响,哺乳期间夫妻亦不能离婚,原谅了被告。但2009年期间,被告对原告关心甚少,原告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多次发现被告对曾经的第三者念念不忘,至此,原告心灰意冷,于2009年12月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及被告家人多次到原告父母处求情,并由被告写下了诚心悔改的保证书一份,原告父母考虑到离婚对原告及外孙的损害,在思想上开导原告以大局为重,回归家庭,期盼被告真心悔改,两人能好好生活,离婚再次搁浅。2010年10月,被告出资5万,向原告父母借资1万元,共6万元与被告的叔叔共同购买一台华菱之星前四后八货运汽车,车牌号为赣CB1331,每月大概有3-4万元的收益。买车初期,因资金周转问题,以原告的名义在宜章县东风信用社贷款3万元。2010年8月在宜章县城龙隐奥林匹亚小区购买了一套136平米的电梯房,首付93600元,户名登记为原、被告双方姓名,2011年3月开始支付银行按揭,每月1280元。2011年7月,原告在暑假期间,安排装修新房,原告出资两万元,被告出资一万元用于装修前期的启动资金。但是2011年7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给一名叫刘兰芳的女性发了多条暧昧短信,至此,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感情完全破裂,离婚势在必行。

原告认为:被告的多次出轨行径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向贵司法所提请诉状,请贵所司法人员对此事合理调解,不胜感激。

相关证件与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原件。

2、原、被告结婚证原件。

3、财产及债务证据:购房合同原件、手机录音、贷款凭证、借据。

4、出轨证据:手机短信、通信详单、照片、保证书。

此致

岩泉镇司法所

起诉人:罗海燕 2011年8月31日

第三篇:离婚调解协议书

离婚调解协议书合集8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协议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协议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离婚调解协议书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离婚调解协议书 篇1

离婚协议公证的程序、流程

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3、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一、什么是离婚协议书公证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时,以协议的形式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分及明确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有子女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的支付等事宜所做的约定。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公证。

二、离婚协议如何公证及离婚协议书公证需要的材料

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2、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裁定证明);

3、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证明原件。

4、委托亲属代为办理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6、申请人遗失离婚证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离婚公证只能根据根据离婚证书、民事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证明当事人在何年何月何日离婚,并不能证明当事人现在是否再婚。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公证处对其未再婚的声明进行公证。

7、如果为解放前离婚的,须提供本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解除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应当详列离婚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离婚时间、离婚地点。

三、离婚协议需要公证和生效时间

1、选择性

离婚协议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正,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所以即便是离婚协议已公证了,但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也不能生效。这样看来离婚协议书公证的意义不是很大,没有太多必要性。

2、必要性

如果当事人为了保险起见也可以选择将离婚协议公证。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协议书公证的有关内容,如果您觉得离婚协议书公证心里会踏实些,那您就按照上面介绍的程序进行离婚协议书公证;如果您觉得离婚证已拿到手,离婚协议书也已经在民政局备案,没有必要花那份公证费,那不用去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

离婚调解协议书 篇2

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男、女双方于年月相恋,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了孩子。因双方之间存在问题,导致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现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商量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调解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抚养权及抚养费:

婚 生孩子由携带抚养,随同生活;由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如下:每月-日前向支付人民币元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如 期间孩子产生较大数额的合理开支(如医疗费、教育费等),上述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的,支付抚养费一方应在接到抚养孩子一方的通知后及时支付,标准以该 开支费用的一半为原则,如双方就支付标准另行商量一致的,则以双方协议为准。

1、抚养费支付方式:

2、转账支付的,支付至下述账户: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三、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情况下,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如下:。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分配方式:

(2)房屋: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房屋,分配方式:

(3)夫妻其他共有财产:

分配方式:

五、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1、夫妻共同债权:

分配方式:

2、夫妻共同债务:

承担方式:

3、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以上所述债权债务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双方应于签署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以本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男方: 女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时间: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员(签字): 调解委员会(盖章):

离婚调解协议书 篇3

男方:年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女方:年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男女双方因感情问题本着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

1、男、女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女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元整(¥:___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___日、___。

3、女方有探视___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女儿回女方处居住。

4、双方所欠___元整(¥:___元)债务,男女双方各承担___元整(¥:___元)。男方应承担的份额交女方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电器归男方所有,男方自愿补偿女方___元整(¥:___元)。

6、男、女双方位于__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女方配合男方在3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10日内男方支付给女方___元整(¥:___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男方售房后10日内支付给女方。如男方到期后未支付,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男方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___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男方:

女方:

日期:

离婚调解协议书 篇4

调解离婚的协议书丢失后再婚是否属于重婚

1、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4年公布实施)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60年、短期30年。因此,假如诉讼离婚档案法院还未销毁的话,可与法院档案保管部门取得联系,然后以当事人身份要求复制审判文书。

2、另据相关规定,法院审判婚姻案件,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的,一般会再每审判终了时,统一将审判文书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备查。因此,原婚姻登记机关也应该有法院的裁判文书。

3、即便当事人丢失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再婚的,现婚姻仍合法有效,不会构成重婚。

离婚调解协议书 篇5

调解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调解人(立约人):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

被调解人(立约人):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

被调解人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律师主持下,就双方离婚纠纷,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调解人________、________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被调解人________、________的女儿________由________抚养,_______每月给付女儿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________元,到________大学毕业为止。

三、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小区________号楼________单元________室住房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均归________所有。由李________支付________住房补偿费一万元整。

五、原家中所有的电器、家具等用品,归李________所有。

六、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________、________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________、________各持一份,交________人民法院一份,________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男方:_______

女方:_______

调解人:_______

____年____月__日

离婚调解协议书 篇6

当事人:XXX,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家住重庆市忠县白石镇打泉村十一组26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652(以下简称男方)

当事人:XXX,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家住江陵县沙岗镇吴兴渊6组。身份证号码:***82X(以下简称女方)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查上列男、女双方当事人于1995年11月29日在重庆市忠县白石镇婚姻登记,婚后因性格或感情不和等原因,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自愿申请要求离婚;据此,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当事入申请并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自愿签订如下离婚调解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第二条:双方婚生子:王巧云,女,现年16岁,由女方监护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第三条: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分割。

第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的财产分割如下:位于白石镇打泉村11组26号附1号一栋老宅归男方所有。

第五条:男、女双方离婚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不知道而署名在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任何一方均不对此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六条:男、女双方自依法领取离婚证书之日起,即为婚姻关系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干涉他(她)方的婚姻自由和无故打扰他(她)方的正常生活,否则,对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过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表示,自签订之日起必须全面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并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更不得在财产分割中故意隐瞒、藏匿、抽逃、转移家庭共同财产,若出现上述行为,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据本协议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男、女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正式领取“离婚证书”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它事项:无。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由婚姻登记机关和本所存档备查。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主持调解单位:忠县白石镇法律服务所

调 解 员:

年 月 日

离婚调解协议书 篇7

甲方:XXX,男,现年24岁,住店集镇镇东行政村王桥自然村。

乙方:XXX,女,两年24岁,住店集镇姚湾行政村徐楼自然村。

20xx年王显文与徐莉娟结婚后,20xx年9月24日生一男孩,名叫王雨泽。王显文要求与徐莉娟到民政部门一起办理结婚证,徐莉娟一直不愿办理结婚证。因感情不合,徐莉娟与王显文分居2年,现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如下:

1.乙方徐莉娟没有任何理由经济财产纠纷,同意一男孩王雨泽给甲方王显文监护抚养。

2.甲方王显文允许五年后在协调人监护下看望王雨泽。

3.双方不得干预个人家庭,违者追究个人责任。以上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调解人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调解人:(签字)

年 月 日

离婚调解协议书 篇8

起诉离婚后,离婚调解的结果要么是离婚要么是和好,但一般夫妻双方都会就调解内容达成一个协议,尤其是在调解离婚和好的情况下。至于离婚调解协议书怎么写,小编准备了相关范本,仅供大家参考。

甲方:______年龄:______姓名: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址:______

乙方:______年龄:______姓名: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址:______

甲乙双方本系夫妻,因生活情趣不同,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女______由甲方抚养,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肆佰元整(¥:___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3、乙方有探视___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女儿回乙方处居住。

4、双方所欠肆万元整(¥:___元)债务,甲乙双方各承担贰万元整(¥:___元)。甲方应承担的份额交乙方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电器归甲方所有,甲方自愿补偿乙方贰仟元整(¥:___元)。

6、甲、乙双方位于___区___花园___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乙方配合甲方在三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壹拾柒万元整(¥:___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甲方售房后10日内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到期后未支付,乙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甲方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___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第四篇:离婚调解协议书

离婚调解协议书

法院离婚调解书范本

男方:年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女方:年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男女双方因感情问题本着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

1、男、女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女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元整(¥:___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___日、___。

3、女方有探视___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女儿回女方处居住。

4、双方所欠___元整(¥:___元)债务,男女双方各承担___元整(¥:___元)。男方应承担的份额交女方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电器归男方所有,男方自愿补偿女方___元整(¥:___元)。

6、男、女双方位于__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女方配合男方在3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10日内男方支付给女方___元整(¥:___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男方售房后10日内支付给女方。如男方到期后未支付,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男方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___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男方: 女方: 日期:

深圳王平安律师 133 600 72417 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南山区南海大道保利大厦 年 日 日

深圳王平安律师 133 600 72417 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 南山区南海大道保利大厦

第五篇:离婚调解协议书

离婚调解协议书 篇1

起诉离婚后,离婚调解的结果要么是离婚要么是和好,但一般夫妻双方都会就调解内容达成一个协议,尤其是在调解离婚和好的情况下。至于离婚调解协议书怎么写,小编准备了相关范本,仅供大家参考。

甲方:______年龄:______姓名: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址:______

乙方:______年龄:______姓名: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址:______

甲乙双方本系夫妻,因生活情趣不同,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同意离婚。

2、婚生女______由甲方抚养,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肆佰元整(¥:___元)。抚养费以半年为单位支付,支付时间不迟于当年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3、乙方有探视___的权利,每周末可视情况接女儿回乙方处居住。

4、双方所欠肆万元整(¥:___元)债务,甲乙双方各承担贰万元整(¥:___元)。甲方应承担的份额交乙方归还债权人。

5、现住址处电器归甲方所有,甲方自愿补偿乙方贰仟元整(¥:___元)。

6、甲、乙双方位于___区___花园___的房产一处,双方同意由乙方配合甲方在三个月之内出售,出售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壹拾柒万元整(¥:___元)。

7、本协议第4项、第5项、第6项约定的款项在甲方售房后10日内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到期后未支付,乙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甲方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___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离婚调解协议书 篇2

离婚协议公证的程序、流程

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3、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一、什么是离婚协议书公证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时,以协议的形式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分及明确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有子女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的支付等事宜所做的约定。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公证。

二、离婚协议如何公证及离婚协议书公证需要的材料

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2、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裁定证明);

3、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证明原件。

4、委托亲属代为办理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6、申请人遗失离婚证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离婚公证只能根据根据离婚证书、民事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证明当事人在何年何月何日离婚,并不能证明当事人现在是否再婚。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公证处对其未再婚的声明进行公证。

7、如果为解放前离婚的,须提供本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解除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应当详列离婚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离婚时间、离婚地点。

三、离婚协议需要公证和生效时间

1、选择性

离婚协议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正,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所以即便是离婚协议已公证了,但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也不能生效。这样看来离婚协议书公证的意义不是很大,没有太多必要性。

2、必要性

如果当事人为了保险起见也可以选择将离婚协议公证。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协议书公证的有关内容,如果您觉得离婚协议书公证心里会踏实些,那您就按照上面介绍的程序进行离婚协议书公证;如果您觉得离婚证已拿到手,离婚协议书也已经在民政局备案,没有必要花那份公证费,那不用去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

离婚调解协议书 篇3

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男、女双方于年月相恋,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了孩子。因双方之间存在问题,导致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现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商量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调解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抚养权及抚养费:

婚 生孩子由携带抚养,随同生活;由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如下:每月-日前向支付人民币元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如 期间孩子产生较大数额的合理开支(如医疗费、教育费等),上述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的,支付抚养费一方应在接到抚养孩子一方的通知后及时支付,标准以该 开支费用的一半为原则,如双方就支付标准另行商量一致的,则以双方协议为准。

1、抚养费支付方式:

2、转账支付的,支付至下述账户: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三、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情况下,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如下:。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元,分配方式:

(2)房屋: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房屋,分配方式:

(3)夫妻其他共有财产:

分配方式:

五、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1、夫妻共同债权:

分配方式:

2、夫妻共同债务:

承担方式:

3、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以上所述债权债务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双方应于签署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以本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男方: 女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时间: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员(签字): 调解委员会(盖章):

离婚调解协议书 篇4

试离婚协议书

男方: 出生于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女方: 出生于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双方于20xx年3月16日在吉林省长春是绿园区 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 与女方 自愿离婚。

二、子女监护、抚养及探视:

1.双方于20xx年4月16日生育一女儿。取名:王诗淇,离婚后女儿由男女双方共同抚养。

2.女儿的托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有双方共同承担。

3.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孩子每星期的周一、周三、周五由女方抚养,周二、周四、周六由男方抚养。每个月的第一个周日和三个周日孩子归女方负责,第二个周日与第四个周日由男方负责。每周周末下午4点把孩子交给对方,交接的时候前一方必须亲自把孩子送到后方的手中。

4.孩子上小学,双方各负责一周,第一个星期又女方负责。每周周末下午4点把孩子交给对方,交接的时候前一方必须亲自把孩子送到后方的手中。寒假暑假双方各负责一星期,每周周末下午4点把孩子交给对方,交接的时候前一方必须亲自把孩子送到后方的手中。

5.孩子上中学,双方各负责一周,第一个星期又女方负责。每周周末下午4点把孩子交给对方,交接的时候前一方必须亲自把孩子送到后方的手中。寒假暑假双方各负责一星期,每周周末下午4点把孩子交给对方,交接的时候前一方必须亲自把孩子送到后方的手中。

6.孩子上高中,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7.双方如有一方结婚,孩子的抚养权归没结婚的那一方所有。男方先结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于每月1-5日付20xx元人民币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两天。)

8.女方先结婚,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于每月1-5日付500元人民币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交到男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女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两天。)

9.在抚养孩子期间,双方各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寒暑假生活期间,如带孩子外出,必须告知对方具体地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交接孩子的时间不及时,需提前打电话告知对方,违者交付对方300远人民币。并失去照顾孩子一周的权利。

10.每年的农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方轮流与子女共度,第一年由女方开始。倘与双方方共度之该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七天重迭,则双方方同意顺延并补足该重迭日数。

11.为求确实依上述约定探视子女,保护子女之最佳利益,双方同意必须将其实际住所、工作场所之地址及联络电话告知对方,倘有变动时亦同。

12.除上述约定探视方法外,双方方得以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孩子交往,惟不得影响对方、孩子之生活、工作、就学。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双方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男方于20xx年01月01日欠女方娘家20xx元由男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补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如女方先结婚,每月付5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万元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书于男女双方及证人签章并协同至民政机关办理登记后,始正式生效,此后任何人不得借故打扰他方生活。

十一、试离婚规定:

①. 两人试离婚期间,双方生活在一起,互补干涉对方生活,互不说话,互不查阅对方电话,不接对方电话,两人之间形同陌路。

②. 洗衣做饭各自照顾自己,上午8点到12点为女方上网的时间,其余时间归男方。到点自动让出。

③. 打扫屋子每人负责一天。孩子的衣物由当前监护人清洗,不得拖延。接管时孩子不能穿前一天的衣物,如发现则付被接管人洗衣费50元。

此协议于 年 月 日后生效,直至 年 月 日时,如双方依旧坚持离婚,则遵守上述离婚协议内容,携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立协议书人:

男方: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联系电话:

女方: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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