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大全]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202_年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的主旨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第二条
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三条 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首信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并附有“首信”品牌的产品。
第四条 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本公
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
代理商须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报上 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
本公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罚。
第五条 经销处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 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公司发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相应的价格政策来进行。
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 相关资料的提出
代理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报告等)。
第八条 本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但如代理商另有请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
第九条 退货
当货物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本公司所有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条 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在协议签定的前三个月内,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额,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条 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或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本公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解决。
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以下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培训
本公司将不定期对代理商进行技术和销售的培训,并在受训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后,颁发培训证书。
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由代理商负担,受训人员住宿自理。
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由本公司确定后组织代理商参加。
代理商可以对培训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销售奖励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商的销售及付款事宜。
销售额业绩突出的奖励
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本公司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另付奖金;和或,其他实物奖励;和或,其他形式奖励,由本公司另行决定。
第十四条 代理商的优惠条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产品技术知识培训及指导(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 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颁发的铜牌和证书
代理商有权使用本公司颁发的授权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标志物和证书,此牌匾和声明代理内容的证书应并列相邻放置于明显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关系时交回。
附则
第十六条
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产品或与其类似或
相关的产品。
第十七条 严守机密
代理商能够必须严守与本公司的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
使用首信品牌及其相关内容
代理商如欲使用首信品牌,须将使用范围、方式、样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在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的处置
代理商如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可随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
第二十条 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间的竞争
代理商须于指定区域内,以本公司许可的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避免向其他区域扩销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本公司书面指示时则不在此限制之内。
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间的竞争,本公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新代理商的设置
本公司在授权新的代理商之前,须做好充分的调查与研究,同时须咨询代理商及代表处的意见。如有问题要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本规定的相关纷争时,由管辖地法院或北京仲裁委员会判决或裁决。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市场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管理制度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202_年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的主旨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三条 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首信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并附有“首信”品牌的产品。
第四条 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
代理商须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报上 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管理制度
本公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罚。
第五条 经销处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 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公司发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相应的价格政策来进行。
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 相关资料的提出
代理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报告等)。
第八条 本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但如代理商另有请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
第九条 退货
当货物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本公司所有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在协议签定的前三个月内,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额,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条 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或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本公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解决。
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以下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培训
本公司将不定期对代理商进行技术和销售的培训,并在受训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后,颁发培训证书。
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由代理商负担,受训人员住宿自理。
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由本公司确定后组织代理商参加。代理商可以对培训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销售奖励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商的销售及付款事宜。
销售额业绩突出的奖励
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最低销售额,本公司对超额部分除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管理制度
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另付奖金;和或,其他实物奖励;和或,其他形式奖励,由本公司另行决定。
第十四条 代理商的优惠条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产品技术知识培训及指导(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优惠条件。
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颁发的铜牌和证书
代理商有权使用本公司颁发的授权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标志物和证书,此牌匾和声明代理内容的证书应并列相邻放置于明显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关系时交回。
附则
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产品或与其类似或相关的产品。
第十七条 严守机密
代理商能够必须严守与本公司的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使用首信品牌及其相关内容
代理商如欲使用首信品牌,须将使用范围、方式、样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在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管理制度
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的处置
代理商如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可随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
第二十条 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间的竞争
代理商须于指定区域内,以本公司许可的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避免向其他区域扩销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本公司书面指示时则不在此限制之内。
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间的竞争,本公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新代理商的设置
本公司在授权新的代理商之前,须做好充分的调查与研究,同时须咨询代理商及代表处的意见。如有问题要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本规定的相关纷争时,由管辖地法院或北京仲裁委员会判决或裁决。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市场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对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管理研究
对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管理研究
姓名: 蔡鹏
专业班级: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1101班
学号:110101126
辅修工商管理管理学
摘要: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分公司是指业务或财务等相对独立,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为了更好的了解该公司的管理办法,所以我对该公司的管理进行研究。
该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由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组成法人治理结构,高管人员等共同进行管理。信息制度中明确了战略发展部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唯一接口部门。绩效考核是该公司的重要管理办法,需要对子公司和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能 △子公司股东会的组成及其职能
子公司股东会由投资各方组成,会议分为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议应于会计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子公司必须单独召开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和其他性质的子公司可安排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时或合并举行。
子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一经通过,应报送战略发展部备案。
△ 子公司懂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能
董事会由懂事、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组成。○董事
子公司董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还应履行的职责:
1、提出董事会会议提案;
2、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3、尽职参与董事会会议,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和职责;
4、关注、质询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5、及时审阅子公司报送文件和生产经营信息;
6、配合董事长撰写董事会工作报告;
7、参与撰写子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评价报告、制定派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
8、分析子公司经营运作状况,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议;
9、分析、制订子公司战略规划及投资规划,研究改制、融资或上市等可能性;
10、根据子公司战略规划,与子公司经理层、其他董事讨论确定子公司生产经营计划;
11、指导子公司进行预算制定;
12、每季度对子公司进行实地查看,并参加生产经营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撰写制作子公司经营情况报告;
13、通过子公司经理层和董事会将母公司的建议和评价、要求落实;
14、董事、监事作出决策之前,应当就拟在董事会上讨论的问题与战略发
展部事前沟通。战略发展部视情况需要牵头召开由派出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董事会预备会议。
15、与合作方股东、董事进行沟通和协调,并把有关重要信息及时告知战略发展部。○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其中一次应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召开,主要审议下一经营目标和预算计划;另一次会议(会议)应在上一会计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工作报告一般是在总经理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通过的基础上制作而成,故其内容与格式基本一致,如果子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合并召开,可略去成文的董事会工作报告。
董事会会议文件应至少在召开前15日报送战略发展部审核,召开前10日通知董事及其他与会人员,召开前7日将正式定稿文件送达董事。
子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一经通过,应报送战略发展部备案。○董事会秘书
为便于子公司、子公司董事会与战略发展部和其他有关决策机构的及时沟通,规范子公司运作,提高效率,子公司董事会应设立董事会秘书,应由子公司副总经理或财务经理等兼任。小规模的子公司可以不单独设立董事会秘书,但应指定固定联系人与战略发展部保持经常联系。
子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1、准备和递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文件;
2、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会议文件和记录的保管;
3、保证公司信息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地向本公司董事、监事、母公司战略发展部、股东和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反馈与披露;
4、有权查询并知悉子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有权了解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5、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协助撰写董事会工作报告,并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6、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能 ○监事
子公司监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2、检查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制度;
3、监督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经营行为;
4、提交监事会或监事工作报告;
5、尽职履行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职责;
6、参与撰写子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评价报告、制订派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
7、通过子公司经理层和监事会、董事会将母公司的建议和评价、要求落实;
8、作出具体决策前,应当与战略发展部事前进行沟通;
9、与合作方股东、董事、监事进行沟通和协调,并把重要信息及时告知战略发展部。○监事会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向股东会提交监事会或监事工作报告,会议应在上一会计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高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子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即 “派出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派出人员必须向战略发展部提交定期书面经营述职报告,至少每半年一次;
2、派出人员必须向战略发展部提交就任述职报告;
3、派出人员应根据子公司经营情况向战略发展部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议;
4、派出人员必须根据母公司预算编制及调整流程,及时做好本公司预算编制和调整工作;
5、参与战略发展部组织的关于子公司战略规划讨论、修改、制定;
6、及时向我方董事、监事和战略发展部汇报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如巨额
亏损,资产损失、严重违法经营、行政法律处罚、主要人事突然变动等。
●绩效考核 △子公司绩效考核
○子公司绩效考核设定以下关键绩效指标:
1、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财务方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流动比率、净现金流量等;
3、市场开拓方面:市场占有率。主营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等;
4、内部管理方面:制度是否健全、实际执行情况等;
5、研发方面:新产品数量、自主开发含量、自主开发产品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6、服务方面:用户满意度、投诉和诉讼情况等;
7、执行子公司管理制度情况;
8、战略发展部认为应作为绩效考核的其他指标。
○对关键绩效指标的权重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相对重要原则:八大类指标一般按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财务、市场开拓、研发、内部管理、子公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服务相对重要程度递减排序分配;
2、个案原则:鉴于不同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权重按个案原则确定;
3、董事会经营目标完成方面的指标权重一般不少于50%。○子公司绩效考核执行程序如下:
1、考核组织:战略发展部组织子公司董事、监事、主管领导等分别对子公司经营绩效作出独立评估,在此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平均或加权方法得到同一的评估值。此评估值作为子公司董事会评价子公司管理层经营业绩的主要依据。
2、确定、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每年董事会召开之前,战略发展部予子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就考核指标、权重的调整取得一致,并报母公司投资副总裁审核。
3、董事会确定、描述考核目标值。
4、下次董事会召开之时,董事会根据目标值和实际完成业绩情况评价子公司上一会计的经营绩效。
5、董事会根据子公司经营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对管理层整体奖惩方案。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模型和指标原则上参考母公司有关个人能力素质模型和业绩考核体系。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执行程序如下:
1、考核组织。战略发展部可视情况,会同子公司董事、监事、主管领导、每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相关部门等分别对子公司高管人员个人上业绩作出独立评价,在此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平均或加权方法得到统一的评分值。此评分值作为子公司董事会评价子公司管理层个人经营业绩的主要依据。
2、确定、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每年董事会召开之前,战略发展部予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别沟通,并上报投资副总裁审核。
3、董事会根据个人目标值和实际完成业绩情况,评价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的个人业绩。
4、董事会根据对管理层奖惩方案,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贡献程度,参考战略发展部对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制定具体奖惩方案。其中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奖惩方案由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由总经理提议,董事会通过。
●子公司与母公司的信息传达,战略发展部
子公司与战略发展部共同确定专人(称为“信息责任人”,一般应为董事会秘书或固定联系人)负责与战略发展部的信息接口工作。
母公司通过战略发展部传送的信息,送达子公司信息责任人即视为送达子公司。战略发展部、母公司各职能部门与子公司之间设计子公司的信息、文件传送程序需遵循以下原则:
1、母公司各职能部门需要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及下达文件、通知等信息与子公司,应通过战略发展部来传达、审核和统一管理。
2、母公司管理支持、技术研发、市场销售、生产制造等部门若需要母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合作、帮助或提供信息,首先必须向战略发展部提出具体要求,8 投资管理部审核后,做出具体组织。
3、子公司项目公司其他部门提出要求合作、支持、信息提供等,可请战略发展部帮助协调和沟通。
子公司与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母公司其他主管领导的文件、汇报制度如下:
1、子公司向派出董事、监事报送文件(包括董事会会议文件)、信息,应统一由战略发展部转送;
2、董事、监事返回的有关文件、信息也由战略发展部统一传送;
3、子公司经理层向母公司及其派出董事监事反映、汇报有关经营情况时,应首先向主管投资的副总裁汇报,并与战略发展部联系,由后者具体安排向派出董事、监事和公司其他领导汇报事宜;
4、战略发展部就子公司报送、请求审阅或表决文件中某些议题向董事、监事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组织召开我方董事、监事预备会议。
第四篇:北京xxxxx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北京xxxxxx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商管理制度
有权建下级代理,可对下级代理的利润额外提10%的佣金。享有公司提供的各种潜在客户信息。
3、义务:执行公司市场部制度。
参加xxxxxx公司市场活动
完成公司规定的任务额度:每月应完成销售额200000元
二、普通代理商
1、设立:以省份为单位,每个省份设立1~4普通代理商。
2、权利:具有代理合作商证明。
在公司相关宣传媒体中以经销商名义出现
享受普通代理商提货和分成价格(价格由合作双方共同协商)无权建立下级代理
享有公司提供其他技术、销售支持 享有公司提供的各种潜在客户信息
3、义务:执行公司市场部制度
参加公司市场活动
完成公司规定的任务额度:每月应完成销售额100000元
5、有志于发展网络语音通讯事业;
6、同意公司的代理制度,并自觉执行相关规定;
7、认同公司的技术产权,并维护公司的权益,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8、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100000元。
普通代理商资格:
1、可以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合法企业。
2、可以独立开据合法的服务性或商业性票据
3、拥有上网条件,每天平均在线时间8小时以上。
4、具有相当的信誉和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具有相关电脑知识。
5、有志于发展网络语音通讯事业。
6、同意公司的代理制度,并自觉执行相关规定。
7、认同公司的技术产权,并维护公司的权益,不得从事与公司的竞争的业务。
8、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50000元。
二、加盟代理商流程
1、需登录公司网站――“渠道加盟”――“申请代理”提交代理商合作申请表。
2、三日内将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快递发往公司市场部。
3、公司市场部管理人员对有关资料考核评估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您的联系方式和你联系。
4、双方商谈达成后签署代理协议,代理商保证金到账后,代理关系正式成立。
5、xxxxxx公司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和产品培训。
二、代理商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必须要实行客户实名制度,即要求对登记的客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要做到姓名等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因被发现违反此义务的或已经造成恶劣影响的代理商,公司给予扣除全部保证金的处罚。
三、代理商根据自己交纳的保证金多少可以得到相应的信用额度,可在此额度内替客户垫付购货款。在信用额度使用满后10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代理商返款的则视为违约,公司将全部扣除其保证金。
四、代理商承诺依照xxxxxx公司给予的市场价格体系发展客户,不与xxxxxx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能从事其他有损xxxxxx公司利益的活动,更禁止代理商有超出授权区域的销售行为。代理商违反此义务时,xxxxxx公司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以及自行决定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同时,代理商违反此义务给xxxxxx公司造成损失的,代理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负法律责任。
五、代理商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xxxxxx公司发布的代理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代理商制度,代理商有义务定期浏览xxxxxx公司网站代理商板块,以及时了解代理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六、代理商在发展客户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xxxxxx公司的各项规定,在对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
七、代理商有自主发展客户的权利,同时代理商须认同客户有自主选择代理商的权利。如果代理商的客户合理地要求变更代理商,代理商不应因客户的流动向xxxxxx公司提出任何异议。
八、代理商在xxxxxx公司网站注册时记录的电子邮箱及其他联系资料应与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资料一致。当代理商的电子邮箱、联系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向xxxxxx公司传真通知函件(单位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加盖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通知xxxxxx公司予以更新。因代理商不及时通知xxxxxx公司更新联系资料造成代理商损失的,由代理商自行负责。
九、代理商若将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代理资格的权利义务转移给
1、公司将对代理商下属的相关商务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产品知识、发展趋势、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每个代理商都必须按当时市场部下发的通知派相关销售人员参加培训。
2、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派市场部相关人员到代理商所在地进行产品培训。
如果此客户未登记,即成为该销售人员的客户。其他代理、销售人员不得再与此客户联系。
3、为避免市场占有率下降,如某客户一个月以上没有进展,总公司市场部可根据情况将有关资料转给其他销售人员。
4、如某登记客户虽已和原代理联系,但一个月以上没有购买进展,而其他代理和销售人员另有更好的销售渠道可供利用时,该客户可经市场部协调后双方共同开发。
各级代理商在自身级别的基础上以不同的折扣价格从公司购买设备。并以公司公布的媒体报价为准,进行合理销售,挣取其中差价作为利润。如有重点项目需要低于媒体报价销售时,应提前3天向公司进行申请,待审批过后方可进行销售。当月代理商向公司购买设备的总金额则作为代理商当月设备的销售额。
2、奖罚制度:
(1)代理商奖励提成方案详见“xxxxxx公司代理商产品价格表”。
(2)为了激励代理商努力开展业务扩大市场,每3个月公司将对各代理调整销售任务额度。
(3)如果代理商连续3个月没有完成销售任务的,公司有权下降其代理级别或取消其代理资格。对于取消代理资格的代理商在没有违反《销售代理协议》的情况下,公司结清相关款项后,退还剩余保证金。
二、信息收集考核
代理商应按规定每月向公司市场部汇报各种相关信息。一线销售信息是企业的生命。各级代理必须尽早把重要信息反馈到公司市场部。一般信息采取每月汇报制度,并且每季度需对所代理市场进行分析和展望。
(1)信息收集工作积极,使公司及时得到重要有价值的信息,并对公司当前和长远计划起到重要作用,给公司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
奖罚制度:公司提出表扬并予以记录,记录累计到一定程度和因为此次行为为公司带来相关效益的给予经济奖励。
(2)信息收集工作怠慢,连续两个月未提供信息,使公司得不到有效信息反馈,或提供虚假信息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
奖罚制度:公司提出批评,带来严重影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因为虚假信息误导公司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保密制度考核
代理必须严格保守公司的各种机密。公司根据市场调查,相关举报等方式进行考核,根据泄密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
1、一般性泄密:影响范围小,对公司目前和今后造成直接和间接利益损失微小的。
奖罚制度:公司提出警告并予以记录,记录累计到一定程度和因为此次行为为公司带来相关利益损失的给予经济处罚。
2、严重性泄密:影响范围大,对公司目前和今后造成直接和间接利益损失巨大的。
奖罚制度:经公司研究给予相映处罚或取消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态度考核
公司根据调查、客户反馈、相关举报等方式进行考核,根据具体情况分为:
1、态度积极,代理商有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和很好的配合公司在其代理区域内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并执行公司相关规定等行为。
奖罚制度:公司提出表扬并予以记录,记录累计到一定程度和因为此次行为为公司带来相关效益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
2、态度不端正,代理商没有开展有关工作;不执行代理商定期汇报制度;不配合公司在其代理区域内的各项活动;私自发展代理商隐瞒不报,抵制并消极执行公司相关规定等行为。
奖罚制度:公司提出通报批评并予以记录,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重申:维护市场,采取保护价格销售,禁止代理商超出自己业务范围销售,如果发现低于保护价销售和跨区销售的代理商,公司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没收保证金。如果有代理商举报其他代理商,公司将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五篇:代理商管理制度
代理商管理制度
一、前 言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风险性原则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按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积极协助原则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双方共赢原则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长期性原则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 则
第一条 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 代理商经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
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四条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 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各卖场及零售店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产品,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公司产品”市场拓展开。
四、提交资料
u 企业法人的简历。u 企业经营业绩。u 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u 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u “生物电贴片”区域市场推广计划。u 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布货率35%的能力。
五、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代理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系列产品;
2、使甪“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接受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6、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六、日常工作
①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②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④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作出说明并提交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建议书;
⑥代理商须按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销售,以确保“公司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⑦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⑧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七、价格、窜货
1、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窜货与被窜货双方协商解决窜货行为,不提出异议,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窜货行为,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八、保 密
1、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公司产品”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销售管理
1、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a 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的;
b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c 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d 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e 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的;
f 其他严重损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它代理商应与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通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a)达成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的合作。
b)达成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c)未达成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考虑取消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积极宣传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产品及新推出的其它产品。把瑞氏企业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
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向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
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4、货款
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
如货物确因本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
不符,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十一、考评与辅导
A、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1、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2、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3、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4、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5、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
6、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消。
B、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3、定期(每年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4、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5、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案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7、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8、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9、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十二、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同意,代理销售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产品相类似产品的,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一般损失的,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注:一般损失是指损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重大损失的,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
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十三、附 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之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总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商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