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职代会制度-18职代会制度
职代会制度-202_职代会制度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
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篇:职代会制度
职代会制度
1、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
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4、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依法行使选举权。
6、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代会,必要时及时召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协商制度
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协商主要内容如下:
1、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放假、劳动安全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为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等事项;
4、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5、职工民主管理;
6、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工会网络
公司工会:泗阳捷顺木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主席:李前兆
副主席:张跃
委员:薛飞
女工委员会主任:张跃
委员:马超梅
经审会主任:薛飞
委员:庄得驰
工会的职责
1、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2、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3、工会依法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
4、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
服务。
5、组织和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第三篇:职代会制度
职代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
(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职代会制度
凌河街道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
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朝阳市总工会,双塔区总
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区域性非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非公企业健康发展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实现企业与职工共赢,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同一区域内无产权关系的不同
经济类型、不同经营方式的非公企业按一定比例选举的职工代表共同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条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是区域性非公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进行平等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是职工行使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区域性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是区域性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职代会对本区域内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等问
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健康、社会保障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
方面的重大事项依法有效实行监督。
第七条职代会要支持区域内各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权、管理权和生产
指挥权,发动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支持职代会工作,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并积极实施职代会的各
项决议。
第八条职代会的主要职权:
一、知情参与权。定期听取区域性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情况的报告
以及计划、职工培训计划等方面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商共决权。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工资集体协商草案,与
职工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方案及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共性问题。
三、依法监督权。监督企业依法销售经营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各
种保险金的情况,集本合同的履约及职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人数按照职工人数的10%确定。
二、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中应由工
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一线工
人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企业经营者不超过25%,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农民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区域内职工结构中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农民工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时,视为正常工作,享受正常出
勤同等待遇。
四、因行使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力而受到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
门申诉。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
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参政议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积极宣传、贯彻落实职代会的各项决议,及时反映职工的意
见和要求,认真执行和完成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关心企业销售经营和经济效益,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顾、法
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职工与企业领导的沟通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三条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职代会每届5年,与联合会届期一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四条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是非公企业第一工会联合会,承担职代
会的筹备和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做好职代会会议的筹备、会议的召集和代表提案的收集,文
件的起草工作。
二、组织、主持召开好职代会。
三、组织职工代表监督检查会议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管
理知识,负责职工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为企业职工服务。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的申诉,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建立和完善职代会的各项工作制度。
凌河街道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202_年10月19日
第五篇:职代会制度(模版)
职代会暨工作会议制度
为了依法保障职工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达到统一思想、凝聚人心、达成共识、促进发展的目的,公司制订职代会暨工作会议制度。
职代会暨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定于当年元月份,分别由行政副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主持,总经理做工作报告,董事长、党委书记讲话,地点多功能厅,参加人员为全体职工代表。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
一、职代会职工代表团长预备会议
(一)通报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提出大会议题、议案和日程的建议。
(二)听取关于对增补、替补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的说明。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安排大会有关事项。
(五)分发代表证、座位单。
二、职代会全体代表预备会议
(一)按照法定程序,参加会议代表达到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
(三)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
(四)召开职代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宣读职代会主席团的职责,通过执行主席分工,审议大会议题、会议议程,通过议案表决方式等。
三、职代会全体代表会议
(一)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因有事、有病请假代表人数。
(二)大会开始,奏国歌。
(三)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
(四)公司《关于财务预决算情况及财务经营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五)公司《关于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及业务招待费管理措施的报告》。
(六)公司《关于实行厂务公开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七)提交的其它议案。
(八)工会主席《职代会工作报告》。
(九)职工代表团讨论审议上述报告。
(十)召开职代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公司有关领导对代表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作解释或答复。
(十一)通过大会决议(或做出决定)。
(十二)公司党委书记讲话。
(十三)奏《国际歌》,大会闭幕。
四、贯彻落实职代会精神
(一)工会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贯彻落实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意见。
(二)各代表团和职工代表向本单位职工宣传职代会精神,推动职代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三)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协助和监督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代表巡视等民主管理活动。
(四)工会对职代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