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_-202_学年第一学期 经济法总论
202_-202_学年第一学期
《经济法总论》(30203003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 :法学专业202_级
本试卷满分7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70%;平时考察30分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在答题纸上写明正确答案的大写英文字母。每题2分,共10分。)
1、某大学图书馆在一次购买图书时与新华书店签订购书合同。合同约定:购书总价款为10万元,新华书店另赠送给该大学一台价值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该大学将赠送的笔记本电脑如实入账。对该大学的行为有下列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学校不是经营者,所以不构成商业贿赂 B、笔记本属于赠予,是合法的
C、大学收取的笔记本已经“如实入账”,故不构成商业贿赂 D、不管是否“如实入账”,都构成商业贿赂
2、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列适用产品召回制度的是()。A、玩具 B、汽车 C、电器 D、家具
3、下列标志中,属于强制证标志的是()。
A、“名优”标志 B、“绿色食品”标志 C、“CCC”标志 D、免检标志
4、亿霖公司的“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广告被确定为虚假广告,该广告形象代言人收取的代言费为300万元。此种情况下,按照我国现有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广告代言人和广告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其收取的代言费数额巨大。B、广告代言人承担补充责任 C、广告代言人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D、广告代言人不承担责任
5、歌手罗林以“刀郎”为名并作为署名以表明罗林对其作品《202_年的第一场雪》、《新阿瓦尔古丽》等6首歌曲的词曲作者身份以及录音制品《202_年的第一场雪》的演唱者身份,从而用以表明罗林与其创作之作品、与其演唱之歌曲之间的联系。被告潘晓峰在非罗林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为“刀郎”;在非罗林演唱的作品上标注“西域刀郎”,虽在“刀郎”前加以“西域”,在具体使用中“西域”二字仅以印章方式置于“刀郎”二字左上角,字体大小与“刀郎”二字不成比例,故“西域刀郎”与“刀郎”并不具有实质区别。另知:“刀郎”一词出自于民族文化。刀郎人是古代维吾尔人的一个支系,刀郎河、刀郎酒、刀郎歌舞等称谓久已有之,且有众多学者对刀郎文化加以研究。关于本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因“刀郎”一词不具有显著性,任何人都有权合理地使用该民族文化遗产,罗林无权阻止潘晓峰以“西域刀郎”作为艺名,潘晓峰的行为不违法。
B、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权利人有权制止假冒其姓名的行为,潘晓峰侵犯了罗林的姓名权。C、著作权法规定了署名权和他人假冒作品署名的法律责任,潘晓峰侵犯了罗林的署名权。D、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品的名称权,潘晓峰的行为属于侵犯名称权的行为。
二、简答题(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每题5分,共10分)
1、简述经济法产生根源。
2、简述经济法的特征。
三、事例分析(本题包括两个事例。每题10分,共20分)
1、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及组合贷款是购房贷款的三种形式。购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但是购房人发现,采用组合贷款受到开发商的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如北京部分开发商虽然接受公积金贷款,却要求购房人“要么做公积金贷款,要么做商贷,两者选一,不能做既涉及公积金贷款又涉及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有的开发商则直接规定,只能采用商业银行贷款,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房价这么贵,我要贷款的数额超过了78万元———3A信用等级的人才能贷到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如果不能做组合贷款,不是明摆着还是不让做公积金贷款吗?”近日,多位购房人这样向媒体抱怨。
另外,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公积金中心推出的组合贷款只能和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这5家银行合作。也就是说,购房人购买的楼盘,必须是开发商与这5家银行中任何一家有住房商业贷款协议的楼盘,购房人才能申请组合贷款;而不是这5家银行之一的,购房人要么提高首付,申请公积金贷款;要么做商业贷款。
针对开发商拒绝或变相拒绝公积金贷款问题,北京市建委、市房改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部门不久前专门下发了“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的紧急通知。“组合贷款是公积金贷款的一个品种,开发商拒绝买房人申请组合贷款,属于违规行为,购房人可向市建委或者楼盘所在区县建委或者公积金中心投诉!”
请对上述事例中开发商、购房人、银监会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行为和要求进行分析。(说明: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工资每月扣除的部分及单位补贴的部分组成,它属于个人的财产,但必须用于购房,否则不得提取;受工资高低的影响,每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并不相等,但都有最高数额限制。公积金房贷是指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机构申请购买房屋贷款,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机构的的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要低。)
2、近日,某市记者选择了本市知名的近10家餐饮企业进行调查,发现所有餐饮企业都“禁止自带酒水”,且大部分企业负责人表示,酒水不可自带,如要自带酒水,就必须支付所带酒水价格的30%甚至更多的“开瓶费”。个别饭店表示虽不收“开瓶费”,但消费者不可自带酒水。有饭店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自带酒水,饭店就必须为消费者提供清理酒瓶和酒杯、开瓶倒酒等服务,同时由于自带酒水的顾客吃一顿饭所花费的时候更长,无形中也增添了租金成本,这些增添的成本会让企业不堪重负,企业收一点钱也很正常。在饭店吃饭,“酒水不能自带”究竟要增添多少费用呢?记者大致算了一笔账。以普通红酒为例,在本市某中档饭店内,一瓶王朝干红的价格为98元,同样一瓶酒在超市中是45元。此外,饭店中各种啤酒的价格往往也是翻番。对此,餐饮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称,只要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餐饮企业就有权利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并给记者拿出了市饮食业行业协会和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的《XX市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的办法(202_第15号)》。该《办法》规定:餐饮企业应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等营业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针对社会上禁止自带酒水是涉嫌价格串通、限制竞争的垄断的说法,该负责人还解释说,饭店是微利行业,并不存在暴利情况,且本市目前拥有4万多家餐饮企业,不可能垄断,每个饭店都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自由定价,也可以规定“不得自带酒水”。请对酒店自带酒水现象进行分析。
四、论述题(请在本题中选择一题进行论述,要求有论点,有必要的论据和论证过程,切忌简单堆砌知识。本题15分)
1、结合反垄断法上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论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等情形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近日,有关部门也表态,我国继续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请你从经济法角度,论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五、案例分析(请分析下列案例,并根据要求回答问题。本题15分)
202_年4月起,华星公司为促销其经营的山城啤酒、重庆系列啤酒,先后与该地乡味楼火锅、金口岸歌城签订《联合销售协议》。协议约定,乡味楼火锅店专销华星公司经销的啤酒,华星公司则向其提供一次性专场促销费25000元,以后每月支付专场促销费2500元。至案发时,华星公司实际共支付了专场促销费47500元。金口岸歌城从202_年12月1日至202_年6月1日专销华星公司经营的啤酒,华星公司则向其提供一块价值6500元的招牌。202_年7月5日,县工商局以华星公司的促销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0元。华星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遂将县工商局告上法庭。华星公司认为,其与乡味楼火锅是以协议方式明确约定了返利费数额,这是商家在经营过程中的一种营销策略,其经营行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应是商业贿赂。同时认为,其利用金口岸歌城的地理位置打广告,以提供广告招牌的形式与金口岸歌城共同使用广告招牌也不为法律所禁止。西充县工商局在答辩中认为,华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涉嫌商业贿赂,其处罚得当,运用法律适用,行为合法。问:(1)
你认为专场促销费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2)
你认为酒水企业向餐饮企业交纳促销费属于哪种竞争行为?理由何在?(3)
此类协议对哪些人的哪些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为什么?
202_-202_学年第一学期
《经济法总论》(302030033)期末考试试题(A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考试对象 :法学专业202_级
本试卷满分7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70%;平时考察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D 2.B 3.C 4.D 5.D
二、简述题(每题5分,共10分)
1、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根源(1)
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根源是指决定经济法产生、发展变化的主要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法律和法学等根源(1分)。(2)
指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经济根源;社会根源;法律根源和法学根源的各给1分;(共4分)
2、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点是指基于经济法本质体现出来的外在表征(或者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经济性、政策性、时空性和综合性等方面(1分);(1)
表述政策性内容的(1分);(2)
表述经济法内容的(1分);(3)
表述时空性的(1分);(4)
表述综合性的(1分)。
三、事例分析(每题10分,共20分)
请老师根据学生分析问题的角度、方法和经济法知识的运用情况综合评定分数。
四、论述题(15分)
请老师从学生的论点、论证过程和论据的使用、写作方法和文字表述等方面综合评定。
五、案例分析(15分)
(1)你认为专场促销费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3分)
(2)你认为酒水企业向餐饮企业交纳促销费属于哪种竞争行为?理由何在?(3分)(3)此类协议对哪些人的哪些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为什么?(2分)
具体成绩,请各位老师根据学生对问题回答的情况酌定,仅建议将重点放在学生分析的理由方面,而不是观点。
第二篇:经济法总论
总论
1.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经济实施主体。
分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核心):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经济职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核心)、处分权)、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
5.成立法人的两种形式:1.根据法律或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
2.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6.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固定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8.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2.经济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
3.经济法律事实(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自然现象:绝对事件社会现象:相对事件)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事实构成: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9.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法律行为的核心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10.法律行为的分类:
1.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11.法律行为的有效: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
12.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3.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14.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
补充: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15.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的实现是以具有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6.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依据。
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二、不确定的事实
三、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四、合法的事实
五、所限制的是行为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17.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18.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本质特征:违法性。
几种民事行为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⑤.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经济合同违法国家指令性计划的。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9.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 ②.赔偿损失
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④.其他制裁
20.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指因为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能力。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
21.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2.代理关系的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23.代理的特征:①.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③.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4.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直接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不能: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宴会致辞等。
25.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指定代理
26.滥用代理权的情形: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②.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患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7.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①.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③.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
28.表见代理: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
29.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②.行为人无权代理。
③.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④.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30.常见代理情形: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授权不明
④.代理人违法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等。
40.第三人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1.违法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4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当事人协商、调解、诉讼、仲裁、行政复议。
4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44.诉讼时效:民事诉讼中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而失去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最长20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45.一般诉讼时效:2年:一般情况债权、请求权
1年: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不受限制:纯人身性质:名誉权、肖像权
46.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47.诉讼时效的中断: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48.诉讼时效的延长: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于中止和中断。
49.审批程序:1.起诉和受诉:7日内立案
2.审理前的准备: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3.开庭审理。
50.我国实行两审制。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1.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2年内申请再审。
52.仲裁: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做出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5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自愿原则
②.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仲裁依法独立进行的原则。④.先行调解原则。⑤.一裁终局原则。
54.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55.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6.仲裁程序:①.申请仲裁和受理。
②.仲裁庭的组成。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③.开庭和裁决。
④.仲裁效力。一次裁决终局制。
57.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58.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59.行政复议程序:①.复议申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②.复议管辖。
③.复议受理。收到申请后5日内。
④.复议决定。60日内作出决定,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第三篇:中国政法大学202_至202_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A
中国政法大学202_至202_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A
满分70分,平时作业30分
(均统一答于试卷纸上,本试题必须与试卷一同交回)
学号: 学院: 班级: 姓名: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要求在答题纸上写明正确答案的大写英文字母,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美国于1890年颁发《谢尔曼法》,不属于该法颁发直接原因的是_______。A.消费者运动 B.经济危机 C.战争 D.垄断
2.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现有农民张某购买了某种新开发生产的农药,张按照药品说明书的使用剂量施于农作物。半月后,施用农药的农作物大面积枯黄,又过一个月才全部缓过秧来。到秋季,施药农作物比未施药的减产半成。经检测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说明书中所标示的施用剂量也没有问题。但该种农药不得在雨后施用,这一点在说明书上未明确。但生产者曾口头告知销售者销售商品时向购买者提示这一点。销售者则以“施用注意事项”文告形式在柜台边张贴。张某购买时,未看见张贴的内容,售货员也未提示。对张某的损失,正确的说法是_______。
A.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者无须承担责任
B.销售者在出售商品时,未向生产者作相应的提示,其存在过错,根据销售者的过错原则,张某只能向销售者请求赔偿
C.虽然是合格产品,但生产者仍需承担责任
D.张某可以要求生产者予以赔偿,也可以要求销售者予以赔偿
3.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某从乙公司出租给丁公司的展台处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可以向_______要求赔偿。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4.下列各项消费者可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双倍返还价金的情形是 A.商场销售的食品没有注明生产日期,也没有注明保质日期 B.商场销售的商品实际价格与标注价格不符
C.销售者谎称某国产电器为“进口原装”电器进行销售
D.经营者违反“三包”规定拒绝对已售出的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5.下列各项属于政策性银行的是_______。A.国家开发银行
B.中国工商银行
C.中国银行
D.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判断并改错(每题2分,共10分。要求在答题纸上写明“对”或“错”,若为“错”则需写明正确表述)
1.“经济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在学术上开始使用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日本。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安全权、隐私权、自由权、结社权等九项权利。
3.回扣和折扣的主要区别在于给付标的物的形态不同,前者包括财物和非财物利益,后者只能是财物。4.就行为性质而言,有奖销售、串通招投标、发布比较广告都属于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才是产品。因此,人体血清、建筑物等都是我国《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
三、概念比较题(每题5分,共10分。要求写明概念的涵义并就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做出比较)1.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行政垄断 2.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
四、简析事例题(每题8分,共16分。要求提出若干问题并简要论述)
1.以太网宽带业务进入住宅小区
中国网通集团重庆某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在其以太网宽带业务进驻某小区时,以配套费名义支付给该小区的开发商重庆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4万元;同时双方签署协议:其他运营商的宽带业务若要进入该小区,须先经过网通同意;开发商按比例分享网通在该小区以太网宽带的业务收入。
2.“卡奴”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有一种现象被称为“卡奴” 现象,是指中学生或者大学生,他们手里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购物时因为可以透支而非常大方;但是在还款期来临时,由于没有收入或者收入有限而欠款。因为害怕被父母责骂,或者怕家里背上大额债务,有极少数学生采取自杀方式寻求解脱。而银行为了争夺客户,明知学生还款能力弱,但仍然发放信用卡,因为在大部分情况下家长会替孩子补窟窿。目前,已有一些家长、学校及公益组织要求政府约束银行发放信用卡的行为。
五、论述题(任选其一,每题14分,共14分。要求有立论,运用必要的论据分析,论证过程较充分且层次清晰、逻辑严谨,切忌简单堆砌知识)
1.论经济法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2.论私人诉讼在市场规制中的作用。
六、案例分析题(共10分。要求准确回答问题并简要陈述理由)
Y县供销社日杂公司(简称日杂公司,性质假定是国有)有一处位于县城繁华地段,面积1144.7平方米的土地和671.5平方米的仓库。由于连年亏损,公司决定将仓库和土地使用权一起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但是,在拍卖会上,仓库和土地总共只拍卖了28.3万元,买者是该县的个体户张某。拍卖会后,张某与日杂公司签订了协议,支付价款。由于拍卖数额与职工们原先的估计差别很大,引起了一些职工不满,于是有职工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调查后发现,当时参加竞拍的除张某之外,还有其他13位竞买人。奇怪的是,这13个人在拍卖会上只象征性地叫了两次价,便心甘情愿地看着张某以28.3万元的低价买走了这块地方。检察机关对13位竞买人继续调查,发现一个鲜为人知的秘密。原来在拍卖前,张某已经与其他竞买人进行过协商,张先后拿出12万元分给其余13个人,并与他们达成默契,要求这十几个人拍卖时只象征性的举两次牌,然后让张一人中标。最后,张某如愿以偿,并很快在原址上建了一栋楼房。202_年8月,会计事务所对日杂公司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评估,评估价最低为46万多元,比拍卖价格高出17万余元。因没有发现行贿受贿或触犯刑律的行为,检察机关无法以刑事案件起诉,遂请求日杂公司、县政府、国资办、法制办等部门提起诉讼,但均遭拒绝。无奈之下,检察机关以民事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
请对该案做出以下分析:
(1)该案中张某的行为涉及到哪些人的利益?这种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3分)
(2)哪些人或机构,可以通过何种渠道要求认定张某和日杂公司之间的协议无效?(3分)
(3)如果无人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否要求人民法院认定拍卖和买卖协议无效,或者按照评估 价格补足价款?(2分)
(4)本案给你的的启示是什么?(2分)
中国政法大学202_—202_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A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
1. ABC 2.CD 3。ABC D 4。C 5。AD
二、判断并改错
1.错。改正为:“经济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在学术上开始使用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2.错。改正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安全权、结社权等九项权利。
3.错。改正为:回扣和折扣的主要区别是给付财物是否属于“帐外暗中”。
4.错。改正为:就行为性质而言,不当有奖销售、串通招投标、发布虚假广告都属于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改正为:就行为性质而言,串通招投标属于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错。改正为: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才是产品。但是人体血清、建筑物等不是我国《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
三、概念比较题
1.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是指国家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某些情形不适用垄断禁止。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和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二者的联系:都借助国家公共权力确定、维护垄断地位。
二者的区别为:行政垄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非法垄断,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合法垄断;行政垄断均为非经济垄断,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中有部分为经济垄断。
2.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者的联系: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都属于产品的质量问题。
二者的区别:产品瑕疵导致产品不适用,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产品缺陷导致产品不安全,采用过错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四、简析事例题 1.
(1)根据网通给付开发商4万元配套费这一事实,能否认定他们之间构成商业贿赂?(2)网通与开发商签署的协议能否认定为协议垄断(是否自然垄断可讨论)?(3)网通与开发商签署协议的行为可能侵害谁的利益?(4)对网通与开发商签署协议的行为予以矫正的内容与途径是什么? 不限于以上答案,如学生能提出独特问题且说理充分,均可酌情给分。2.
(1)“卡奴”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2)家长、学校及公益组织要求政府约束银行发放信用卡的行为是否有正当性?
(3)国家和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措施?(4)这些措施实现的途径是什么?
不限于以上答案,如学生能提出独特问题且说理充分,均可酌情给分。
五、论述题 1.略。2.略。
六、案例分析题
(1)张某的行为涉及日杂公司、其他竞买者和国家利益。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拍卖法(回答其中一个即为正确)的规定,属于联合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张某和其他13个购买之间系竞争关系,其共同联合实际限制了竞争;(如学生从其他方面能圆满说明自己的观点,也可酌情给分);
(2)本问题不预设答案,老师可根据学生回答的情况酌情给分;
(3)本问题有两种以上答案,如说理充分,均可酌情给分;
(4)学生可以从建立公益诉讼方面或其他方面回答,老师可酌情给分。
第四篇:中国政法大学202_至202_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B
中国政法大学202_至202_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B
中国政法大学202_-202_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B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2_级
本试卷满分7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70%;平时考查3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3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在答题纸上写明正确答案的大写英文字母。每题2分,共10分)
1.关于中国经济法,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人民法院从未设立过经济审判庭
B.《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理念差异很大 C.《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并施行
D.《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施行而废止
2.王某在某商厦买了一台电视机,使用不到3个月就发生爆炸事故,家中财产损失达30000元。经查属电视机质量事故。王某要求商厦赔偿其经济损失,商厦认为产品质量责任在生产厂家,让王某找生产厂家予以赔偿。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王某可向()提出赔偿请求。A.只能向该商厦请求赔偿 B.只能向生产厂家请求赔偿
C.可以向该商厦也可以向生产厂家请求赔偿 D.只有在找不到生产厂家时,才能向该商厦请求赔偿
2.下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A.采摘后出售的野生蘑菇 B.中国农业大学实验田中的水稻 C.商品房
D.股票或证券投资基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的赔偿额为()。A.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和可期待的利益 C.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D.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利润的2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的是()。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夸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5.某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该电视机的产品说明书明示安全使用期为15年。如果因该电视机存在缺陷造成甲人身或财产损害,则甲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最长可达()年。A.自产品说明书标明出厂之日起20年 B.自产品说明书标明出厂之日起15年 C.自甲购买之日起15年
D.自甲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缺陷之日起2年
二、判断并改错题(要求在答题纸上写明“对”或“错”,若为“错”则需写明正确表述。每题2分,共10分)1.1890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它的名称是《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简称《克莱顿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订立垄断协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的上限为受害消费者所购食品价款的10倍。
5.在法律上,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对经营者而言没有实质性差别,但对消费者而言则有实质性差别。
三、简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1.经济法政策性特征的涵义及表现形态。2.产品召回的涵义及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
四、实例分析题(每题16分,共16分)
202_年5月为抑制近期不断攀升的房地产价格,国务院九部委联合出台了房地产宏观调控“国十五条”。其中有两项关键性内容:第一,自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第二,有区别地提高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而在这之前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以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国十五条”的出台的背景是什么?(4分)
(2)有人说“国十五条”属于政策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同意这种说法吗?(4分)
(3)“国十五条”规定“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法理基础是什么?(4分)
(4)“国十五条”规定“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有合理正当性吗?(4分)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4分,共14分)
202_年7月,高某与朋友一同到鑫鑫餐厅,找到服务员要求进入包间就餐。服务员告知“本餐厅规定:于包间就餐,如消费不满600元需要加收餐费10%的服务费。”高某听后未做表示即坐下来与朋友就餐。结帐时高某发现因其消费不足600元被餐厅加收了餐费10%的服务费。高某要求餐厅开具发票并注明加收的10%服务费的金额,餐厅照此办理。随后,高某以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为由将鑫鑫餐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遂作出判决:责令被告退回向原告多收取的10%服务费,并向原告赔礼道歉。鑫鑫餐厅不服,提出上诉。现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请根据上述介绍回答下列问题并阐述观点依据或理由:(1)消费者在餐厅就餐享有哪些法定权利?(2分)(2)你怎样看待鑫鑫餐厅对高某的餐前告知行为?(3分)
(3)你怎样看待高某在被告知进包间就餐消费不满600元需要加收餐费10%的服务费的条件后仍然坐下就餐的行为?(2分)
(4)你认为鑫鑫餐厅向高某加收餐费10%的服务费合理吗?若你是本案二审法院法官,你对本案会作出怎样的处理?(4分)
(5)本案对你学习经济法有哪些启示?(3分)
第五篇:经济法总论学习感想
经济法总论学习感想
【根据我的来访记录,我知道很多教法本的经济法的老师都喜欢布置这样的作业,也有很多人通过搜索引擎找到我这篇文章。我说一点,这篇文章纯属是对课本提取主要内容。你们就不要抄了„„我们的教材不一样的。。】 ——关于经济法体系的思考
经过一个多月的学习,关于经济法的总论部分已经告一段落。经济法总论部分介绍了关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原则、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律关系以及经济法的主体等内容。通过总论的学习,我们对经济法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但要深入理解总论相关部分的内涵,还需要对相应的内容进行细致的思考。其中,由于经济法体系涉及到对经济法整体结构的把握,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了解,于是本人查找了相关资料,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了解。以下是本人学习经济法总论后,对经济法体系进行深入思考得出的体会。
一、经济法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由此可见,法律体系的组成单位是法律部门,而这些法律部门时间是相互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其协调性和统一性保证这一国法律调整的共同任务。经济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其内部结构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经济法律体系
经济法律体系是由经济法个子部门构成的一个整体;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由经济法规范的特定性决定的。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划分,应当体现出其规范的特定性。
目前对经济法的研究主要有许多不同的主张。其中包括“二块说”“三块说”“四块说”“五块说”和“七块说”。这些学说对经济法体系的划分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理论基础,划分的依据涉及到经济法的法律职能、经济法自身的协调性和经济法与外部法律的统一。
本人认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是经济法规范,经济法规范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相比,是对二者在市场经济调整方面的补充。其宗旨在于保障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而为了体现这一宗旨,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法律的调整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有机结合。从功能的角度对经济法体系进行理解,我认为二块说更占优势。即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看出,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限制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在于规范政府经济行为。
三、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与联系
以上二者的区别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立法对象和目标等方面。
但二者之间的联系也是十分紧密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二者是有机结合不可分割的整体。主要体现在:
(一)宏观调控法以市场规制法为基础
由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可以看出,其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规制法为其创造的良好市场竞争环境来实现。因此,宏观调控法以市场规制法为基础。
(二)宏观调控法是市场规制法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由于宏观调控法设立的宏观目标为市场规制法确定了方向,并且为其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所以宏观调控法是市场规制法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由此可见,二者只有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上对经济秩序进行调整,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才能更好的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帮助。
四、经济法体系的意义
经济法体系是对经济法内部结构的分析。由对经济法内部结构的合理分析可以更加清楚的了解到经济法内部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由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又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经济法的整体;同时也可以深入的了解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调整内容、调整方法以及功能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最终对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一个更加深刻的了解。
五、总结
以上就是在学习了经济法总论以后,本人对书中介绍的经济法体系一部分内容的理解和思考。通过仔细阅读课本和查找相关资料,我对经济法体系有了更加清晰地认识和理解。对经济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以后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要继续思考经济法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经济法体系中的作用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