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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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挑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什么?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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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2_年4月17日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_),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五、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及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六、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
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续期或出让等内容。
第三篇:《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简要梳理——
一、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老年酒店不在此列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根据意见界定,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的住房、康复医院、餐厅等属养老服务设施。
二、确定土地用途和年期,租期最长可达50年
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明确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也就是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期限最长可达50年。
三、回收闲置土地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成本高企,已经开始制约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利于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意见明确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希望各地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问题。
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在强调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的同时,也强调了要公平公正。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转租,这是为了避免出现管理混乱,有点象北京打击群租房。
七、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限定每套房的建筑面积40平米,也是为了严格管理规范,尽量避免出现养老用房往大户型、豪宅化方向发展,而更强调养老用房的实用性。
八、老年公寓出租服务合同最长不能超过5年
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明确约定5年为一个租赁周期,原承租人可优先承租。
九、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可用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这个将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可供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是养老产业发展的重大利好。
虽然国家部委层面出台了大量的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但仍需要加强执行细则的出台,加快政策出台到落实的时间,以更好地发挥政策的优势,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官方解读——
让“老有所养”落到地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2_-05-13 08:5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35号),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用地范围
--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
从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既有将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商业、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地列入养老用地的,也有将老年人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区用地列入的,还有将部分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视为养老用地的。
因此,有必要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只有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用途和最高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_)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善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
经充分论证,《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50年确定。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土地供应方式
--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地
依据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差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别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社区配建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可分宗的应先分割再供地
国发〔202_〕35号文件明确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2_〕23号)中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人均用地标准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
为此,《意见》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其在土地供应时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用地规模控制
--原则上不超3公顷,集中配建医卫设施的限定5公顷以下
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对全国31个省(区、市)涉及的养老用地供应情况进行了摸底梳理。分析结果显示:202_年至202_年底,全国涉及养老的土地供应中,八成多在5公顷以下,3/4以上在3公顷以下。5公顷以上的养老用地多涉及养老示范区(基地)、养老公寓、(国际、高档)养老社区(中心)、生态疗养、休闲旅游度假养老项目、养老中心、养生养老(商住、住宅)等房地产开发或养老产业方面内容。
基于摸底和分析的结果,为防范以养老用地为名变相“圈地”、“囤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意见》规定,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
用地监管
--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改作住宅或商业开发的将被收回
国发〔202_〕35号文件明确要求,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利用环节,加强监管是关键。为了使土地支持政策落到实处,防范随意改变用途、分割转让等方式处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行为的发生,《意见》从五个方面明确提出了监管措施,即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但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对养老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鼓励盘活存量用地
--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年租可不增收
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
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三是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不作变更。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
--民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兴办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六十一条对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明确了土地的申请、审核、批准主体、程序、权限和条件。国发〔202_〕3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要求“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适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上述法律政策,《意见》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适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廖永林 何凤山 雷爱先 黄 清)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_),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五、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及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出让等内容。
六、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
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篇:建设用地指标的申请
关于察哈尔汽贸城建设用地
指标的申请报告
前旗政府:
察哈尔汽贸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和大力支持下,现已初见规模。各类企业入驻开工建设已达43家,随着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建设用地指标是察哈尔汽贸城当前面临的头等大事。根据市委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2_]4号“确保园区开工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文件要求,肯请政府出面上报申请202_年—202_年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200公顷为盼。
内蒙古恒信精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公共服务设施智能化是智慧城市的落地途径
公共服务设施智能化是智慧城市的落地途径
202_-07-30张礼立
文|张礼立,盘古智库学术委员,玖道科技首席战略官,首发于新京报盘古说栏目
城市的高架道路,繁忙高速公路,拥堵的城市地铁,越江隧道和大桥与老百姓的健康,安全和福利等的相互关联,形成了我们今天城市生活的多彩的风景。作为城市生活的一员,您是否担心过那些年久的大桥是否可以停载如此多的车辆,几十年前修建的隧道会不会有江水渗漏,还有那头顶的摩天大楼的玻璃幕墙会不会由于缺乏足够的保养而落下?您是否又会担心我们的生活用水和低效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会给您的小区居民的生活带来健康的隐患?
老百姓的幸福生活与我们的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健康安全运行息息相关,两者为命运共同体。城市的健康运转离不开所有公共设施的协同配合以及良性运转。这些公共设施包括: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交通、市政、环卫、应急防灾等,涉及整座城市的市政规划、能源利用、交通运输、产业结构、教育健康、经济金融、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随着城市结构、功能的日趋复杂,传统的公共设施管理方式已经日益无法满足现代化城市的管理需求了。
现代的政府机构监督和管理着范围广泛的公共设施资产,从公路和桥梁,水管和污水处理系统。据不完全统计,在202_到202_年的十年间,全国城市公用市政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为9039亿元,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平均为5.86%。然而,即便我们的城市公共设施的投资正在以每年11%的增长率或以过万亿的投资额在高速推动中国智慧城镇化的发展,也面临有限的资金,人力资源匮乏以及缺乏有效管理手段等问题,从而使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智能化发展任重而道远。
我们城市生活的很多环境都在依靠国家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而得以实现。公共基础设施老化给我城市智慧化发展带来各种挑战。随着大规模的公共设施新建,老化的城市公共设施和逐步老化的公共资产正在吞噬大量的有限能源,增加城市由于公共设施而引发的危机,使提供基本服务和消费品的成本增加,为保持竞争力,因老化的基础设施而迫使企业迁往异地引发了高额的成本。如果没有必要的投入,可以会产生更具破坏性的经济影响。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政府需要创建公共服务资产全面的管理手段和平台。除了保持对一个城市的物理基础设施的基本知识,社会公共资产管理技术可以助力政府处理受到岁月挑战的资产,逐步建立城市公共设施良好的生态环境,不断完善对它们的运营管理,综合维修计划和调度,降低设施老化的风险。企业资产管理系统起源于欧美的制造业,目的是优化设备维护计划,提高设备利用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障设备的运行安全,其核心功能是对资产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可以借助资产管理系统的理念,为我们的智慧城市管理带来以下的战略价值,这些包括:管理风险最小化,强化透明度和问责制,通过预测分析驱动实现更好的决策管理等。一风险最小化
我国近几年平均每年发生的事故总量在小百万起,死亡人数过10万人,造成的损失估计占GDP 的2%。事故主要发生在民生领域,环保领域,安全生产和公共活动等方面,这中间有不少事故因为设施维护不当和缺乏有效管理手段而造成,例如工厂爆炸,踩踏事件等。许多国家的政府正在利用自己的政府公共资产管理系统,以更准确地评估风险和失败的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的后果,并针对他们有限的投资资金促使其,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这不仅提高临界水,污水,雨水,防洪,道路,桥梁,交通等系统的保护,也防止了商业机会和持续振兴和经济扩张失去支持。从而奠定了一个更加可持续的,弹性的社会基础。
全面公共资产服务管理可以使各机构通过周围的预测性维护,防止损坏和风险转移等方式,让公共服务的管理决策和提供变的更智能,更敏捷。引入这种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就能形成有针对性的维护,提高透明度,预测能力,移动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最小化的良好生态。二针对性与可持续性管理
未来经济持续性的活力和新四化的实现,创新大数据云平台助力传统行业管理不仅仅是信息技术和生产管理制造技术积累融合,同时也为中国的公共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理和发展未来开启了新的篇章。可持续性监测和应用审计管理是整个管理控制的核心,也是互联网+行业必须实时持续要关注的问题。
大数据商业时代,商业环境的变化瞬息万变,决策风险比过去大很多。以直觉和经验是无法抵御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随着多个项目争夺有限的公共设施管理资金,政府需要找到一种方法来分配人力和把预算分配给地方,这些资源将是最有效的。我们要做的第一部就是需要有个公关设施的清单,并确定每个项目的条件和物理属性。一旦这个详细的资料已经通过政府资产管理平台收集,有针对性的保养可以提供几个关键优势:
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预防,纠正或更精确的预测性维护的调度能力。
实现按需分配的管理环境,使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更好地利用。轻松调整或更换有针对性的维修计划,作为公共基础设施需求变化的能力。通过风险评估与客观事实记录辅佐决策,收集的数据包括市场研究、交易、生产,风控、运维,服务等各个环境,以确保各个部门管理策略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三增加透明度和问责制
鉴于今天的老龄化的公共基础设施,我们必须对那些资产有实时的健康观察,并且,应该通过一个系统可以知道哪些公共设施已经在进行维修。公共资产管理平台的员工可以跟踪什么正在做的,监控各种资产的持续状况,确保维修的适当水平交付,这样可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透明度的负担。
除了提供多个项目的单数图,资产管理技术也可以与其他系统进行更全面的资产管理方法相结合。当下是云计算和平台化春天,大数据的应用一切需求都将以服务方式通过平台的管理得到满足。利用云计算的弹性资源和敏捷红利特性。可以通过多层级信息化云平台,将设备维护,资源调度,采购,会计和资产管理等知识库等不同模块讯息平台有机衔接到一个完整的管控云平台,实现实时线上和线下O2O的工作流程对接,明确职责分配与考核标准,实时洞察维护成本,合规性和安全条件,提高整体效率,导致高公众问责的水平。四运营洞察力驱动的预测分析
我们的经济在处于转型期,我们要搞清楚转型的目的是什么,找到转型的途径。智慧城市的目的是以提升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和幸福为核心,那么从数字政府信息管理角度,我们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经验和数据的深度,广度和及时性。其二,是决策并非只是来自于高层,而是每一个企业的环节。我们依然有很多情况执着于以往的经验,但也有很多情况相信数据。我在这里建议的数据决策应该是 0 + 1 的模式,就是数据和经验结合形成更为科学的决策模式。
通过资产管理平台,可以增加维修的可靠性和易用性。可以确定什么公共基础设施是必须做今天维护的,哪些又是明天可以做的。由于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今天的互联的装置,系统和传感器产生了数据的丰富信息。通过填充的资产管理系统使用此信息,机构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和预测维护现在需要的精确水平,什么问题都可能出现的几个星期,几个月或者几年。五流动数据与移动互联
管理需要拥抱移动,需要拥抱数据,让数据流和管理流做到移动互联。移动技术被证明对公共机构的生产力是一个巨大的福音。根据最近的研究,通过移动工具,可以让管理者提高多达45%生产力。正确的资产管理平台可以帮助管理机构通过允许工人通过工作单进行远程收集资产信息,实现生产力的提高。检查是在现场完成的,结果被直接输入到系统中用于实时更新的维护要求和预定的修理。因而工人不必再作旅行来回办公室将信息输入到一台台式电脑节省时间。当下是人人贡献,人人共享数据和交易数据的时代,实时数据和全面数据给了管理层有机会实现真实数据的世间。所有工人收到关键决策的实时更新。用数字说话,因为数字式显性的看得见的而且可以测评、比较,于是各种参数、指标纷至沓来,再根据这些参数、指标去给管理流程定制标准。六提高服务质量 以资产结构为入口,实现设备在最基本的结构上附加本地定制化的一物一标,进行归纳筛选与报表统计。并且建立功能位置与相应的设备为一对一连接关系,同时监控设备本身与该功能位置的状态变化。
利用云计算平台,实现系统“小而美”,把所有管理的共性功能和服务集聚成平台,利用平台便利性提升资讯处理效率,让用户更专注分析资讯背后所隐藏的讯息,从被动性维护转换成主动性维护,提升设备和运行设备的可靠性。机构工作人员需要能够为每种类型的资产更加密切地监测服务水平,以及这些服务的成本。EAM软件可以对现在和未来的维护活动提供提供更大的可视性。这种洞察力使各机构可以通过数字化的方式更好地跟踪和管理资产,从而实现一个机构最重要资产,以及维修和更换的推荐水平的数字档案。对每个人来讲,目标设备的维修决策过程变得非常清晰和明确。机构能够更好地证明和解释资产管理重点,同时确保更多的战略决策和工作场所协作。结束语
公共基础设施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管理是实现和落地智慧城市有效的必经之路。通过,借助信息化平台,通过“互联网+公共服务”,实现对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全数字化与社会公共服务信息融合,参照国际上先进的城市管理理念和模式,结合城市现状和中国国情,对城市公共设施资产全面数字化与智能化管理,将改善并实现公关服务运营,管理,维护和客户服务的能力提升,逐步实现智慧城市的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