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 “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②【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2_年,第24页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2_年,第24页 分”中“事实”的理解,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此处“事实”为“客观真实”,即案件发生的本来面目、真实情况。另有学者认为“客观真实”说无视诉讼活动的特性,因为“客观真实”的难以达到、无以判断,从诉讼活动的法律性以及自身规律出发,认为应区分客观真实与诉讼真实,裁决案件所依据的证据事实是诉讼内的事实,法律上的真实,庭审认定的事实,而不是“客观真实”。③相信贝卡利亚是赞同后一种观点的。
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能否定罪,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官的主观判断。在确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认定的也只能是诉讼真实,而非客观真实;而在不完全证据这种情况下,由于仅仅是把各种证据联系在一起,形成证据链条来定罪的,更是可能没有把握住犯罪事实。在实践中,想把所有案件都判成铁案的想法是荒谬的。冤假错案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能做的只是尽最大可能去避免而已。
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诉讼内通过庭审对证据的采信而认定的事实,是诉讼真实,而非绝对客观真实。但是这些证据至少要在质证之后,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二.无罪推定原则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④贝卡里亚在本章中明确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对当时的刑法领域无疑是振聋发聩的呼喊,对后世刑法理念产生了无可估量的影响。无罪推定原则突破了几千年来疑罪从有的刑事理念,反映了刑法自身应有的谦抑性,凸显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人文关怀,成为刑事审判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自古以来中国对于人权就不是很重视,因此只要行为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就一概称为罪犯或被告人。但97年刑法修订后,采用的是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在法律没有确定行为人有罪或无罪前,一概认定行为人无罪,这是一大进步。
在我国刑诉法中,尚未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在刑诉法中有着与之类似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例如,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别中就能体现出这一原则。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因有犯罪嫌疑而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进行侦查、审查起诉的公民或者法人。被告人是指被自诉人或者检察机关起诉犯有某种罪行,并经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审判的公民或者法人。两个概念以诉讼阶段为划分依据。
我国目前在推进无罪推定原则中还存在着一个问题,即没有引入沉默权制度。被告理应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可以选择保持沉默,如果最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则罪疑从无。但是《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 118条却保留“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相当于“不得强迫自我归罪原则”仅仅规定了一半。因此落实无罪推定原则依然任重而道远。
三.反对刑讯逼供
③④陈卫东刘计划《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法律科学,202_年第3期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2_年,第37页 本章中,贝卡里亚对刑讯逼供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攻击。他认为,除了强权以外,没有任何权利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但是,这无疑是无理且可笑的,因为如果被刑讯者犯罪是肯定的,直接适用刑罚即可,交代与否已经没有必要了,就更不用大费周折地折磨他;如果被刑讯者犯罪是不肯定的,就更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由此可见,刑讯是毫无道理可言的。
刑讯逼供更是使无辜者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在刑讯中,无辜者作为被告人的同时又成为控告者,让一个无辜者自证其罪是多么的可笑。其结果极有可能是强壮的罪犯获释,而软弱的无辜者获刑。不管怎样,刑讯都使无辜者遭受极大的痛苦,而为案件真相蒙上了一层遮羞布。
刑讯会造成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进退维谷,有罪者从中得利。对无辜者而言,承认犯罪就意味着接受刑罚;虽然忍受刑讯有可能被宣布无罪,但实际上已经受到折磨。不管怎样都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对有罪者而言,只要他忍受住刑讯的折磨,那么他本应受到的刑罚就会转变为无罪释放,又因为其应受刑罚往往远远大于所忍受的折磨,因此这中间的差值就成为有罪者从刑讯中所得的利益。
(一)我国的现状:
刑讯逼供,作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环节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象,在立法上早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但刑讯逼供行为本身却并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有了禁止性规定而销声匿迹,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潜伏和出现,导致一些地方仍然出现了冤假错案,既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形象。
之所以刑讯逼供无法杜绝,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原因: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处于不公开与无法监督的状态;侦查机关过于重视口供在查办案件中的作用;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由于畏惧而不敢指认等等。
(二)建议:
1.在看守所提讯中,实行审讯主体与犯罪嫌疑人隔离制度。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审讯主体,也就是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在讯问中可以接触到犯罪嫌疑人,如果物理上有屏障,则自然无法实施。
2.实行严格的进入看守所身体检查制度。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会造成人身伤害的相应后果。因此实行严格的入所检查制度,将会发现提讯前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3.律师在场制度。律师是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的,如果审讯时律师在场,则能够很好的监督公安机关、检察官,保证合法获取证据。
此外,录音录像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押分离原则等等也是可以防止刑讯的有效手段。但是很多地区人财物力不足,在硬件设备上就很难满足抑制刑讯的要求。
一项好的制度的落实是需要时间的,不可能一蹴而就;此外,人们的个人素质也参差不齐,让所有人认识到刑讯的弊端也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我国需要在立法与普法两方面双管齐下,并且应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努力尽早遏制刑讯逼供现象。
四.小结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对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重实体轻程序、重政策轻法律、重打击个案轻社会效果的历史传统导致我国刑事诉讼积弊严重,不仅错案率高,司法机关的权威难以建立,更重要的是因忽略程序给当事人或无利害关系人的基本人权造成威胁,使其人身、财产受到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思想和实践还比较落后,公权力的恣意干涉致使个人权利大大缩水,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致使公民权利退让和牺牲,一味追求实体真实致使程序正义被任意忽略或剥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似乎沦为少数当权者的统治工具和治国手段,其思想或实践都与最终及根本目的相去甚远。我们应吸收借鉴贝卡利亚的思想,在理论以及实践当中落实程序正义的思想。
值得欣慰的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也让人看到了我国刑事诉讼进步的希望。保障律师会见权及辩护人阅卷权、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可当庭播放等。但是立法的完善仅仅是第一步,关键还是在于落实。同时,新刑诉法还是有着许多亟待完善之处的,法律工作者任重而道远。
第二篇: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202_年5月21日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切萨雷·贝卡利亚 在西政上课前,老师都会推荐我们读一些跟专业课有关的经典书,在刑法课中就有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正巧我身边的同学有这本书,他看后也十分郑重的推荐给我。在细细品读之后,我不禁暗自庆幸老师的推荐和我的选择是那么准确和幸运,这本虽然只有100页左右的小册子看似薄却承载了那么深奥的刑法学思想跟理论。在我看来,也就正是这本书将我正式带进了刑法学的光辉殿堂。虽然短,但我却用了近半个月才咀嚼完这本书!
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他首先在致读者中写道:“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这样,他就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反上帝的意志。
贝卡利亚用47章短小的故事,简洁的语言从“法律的起源”到“刑罚的目的”;从逮捕、审讯疑犯到各类罪行的证据、证明到如何预防犯罪,对当欧洲所有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均作了深刻的批判和精彩的论述。其中诸多观点中,我印象最为深刻的莫过于贝卡利亚的死刑观。贝卡利亚主张在法制国家里彻底废除死刑,用终身监禁代替死刑。他从几个方面论证了死刑的必要性:
一、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他认为国家刑罚权来源于社会契约,人们在缔约时,割舍一部分权利是为了保存生命的权利,不可能连生命权都被割舍掉。
二、死刑并不能产生最佳的威吓效果。认为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是终身监禁,而不是死刑。
三、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不满。
四、死刑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
五、贝卡利亚一再告诫世人,死刑一旦发生错误则将永远无法挽回。
从国情出发,我国现在还没有废除死刑,而且废除死刑在我国现阶段是不可想象的。在我看来,废除死刑与否应当取决于一国具体的国情,受到该国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制约。当然随着人类文明发
展的进步,刑罚的最终发展方向也是向着彻底废除死刑这一目标前行的,我国也不例外,现阶段我们应理性的看待犯罪和适用死刑。
仔细读这本书后,我认同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们的基本观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这些观点在《论犯罪与刑罚》可以读得出来。
千百年来,无数的思想家们拷问自己的心,但是在漫长的远古和中古时代,酷刑、刑讯逼供等野蛮行为在很多国家的律法中都是顽固地存在着的。直到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出版之后,这种现象才得到了逐步的改变。从历史和这本书中我们可以知道文明的进步是多么漫长的一个过程,幸运的是我们在前进。抚今追昔,以古鉴今,我们欣慰地看到,贝卡利亚的许多愿望已经或正在被我们后代实现。他提出的一些设想,直到今天仍然只能是人类奋斗的目标。我希望,在我们接受了这本里程碑似的传世经典的洗礼后,能够沿着贝卡利亚先生设想的道路走下去,至少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我今后也将付出
更多的时间与精力用之于此类法学名著的阅读,开阔视野,充实内心!
最后用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伏尔泰对此书的评价来总结我的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纵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第三篇: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论法律》有感
拜读了培根的《论司法》,感慨颇深,惊叹于这样一篇隽永的短文中蕴含如此丰富的法律智慧。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这样一句话:“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天罗地网。”这让我对于“严刑峻法”进行了一系列的思考。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历史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统治阶级倾向于采用严刑峻法,认为被统治者会因为出于对严刑峻法的畏惧而顺服他们的意志,不敢肆意妄为,如此社会秩序就安定了,统治更加稳固了。然而,严刑峻法真的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吗?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纵观中国历史,多少朝代因为推行严刑峻法导致社会动荡甚至走向灭亡的命运——正是暴秦严苛的法律规定“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才萌生“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之念,发动了起义;隋文帝杨坚晚年“用法益峻”
“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
他颁布诸如“盗一钱以上皆弃市”“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死”之类的苛刻刑法,致使百姓惶恐不安。而隋文帝推行严刑峻法也是导致隋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中国历史上这一屡见不鲜的现象进行了概述:“中国的著述家们有一种永恒的评述,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愈严厉,革命就愈接近。”
由此可见,当法律严苛到了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天罗地网”的程度,此时非但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当法律变成压迫人民的工具时,人民便会奋起反抗。这里的“反抗”蕴含着两层意味,一是指人民无法忍受因为法律使人动辄得咎而不得不每日生活在提心吊胆、惶惶不安的状态下,于是企图用包括推翻统治者统治的各种手段来摆脱这种状态;二是指当法律规定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与情节严重的犯罪所面临的恶果相差无几时,人们就更敢于逃避刑罚甚至犯下更多的罪行,以“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蔑视法律。但无论是前者或是后者,对统治者的统治秩序都有着极大的破坏力。
尽管“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此话不假,不过我们更需要意识到,“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也不能不考虑在实行阶级统治的同时,执行某些公共事务职能和社会职能。”由此可见,法作用的对象始终是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制定法律以限制约束被统治阶级的行为应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法律的存在的意义是让人们遵守而不是去违反,一部让人们动辄得咎的法律只有强制性而没有规范性,实际上缺失了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价值。
我们始终应该谨记贝卡利亚的教诲,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如是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法律不应过于严苛,只需维持在“罪刑相适应”的限度即可。除此之外,贝卡利亚在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方面的主张也为我们提供了启示。“刑罚的适用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效。”“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也为统治阶级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若想要法律达到应有的效果,不必力求“立法必严”,不妨转换思路力求“执法必严”。在严刑峻法下,部分违法犯罪者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躲避法律的制裁,如此他们依旧肆意妄为。但如果加强执法力度,保证每一位违法犯罪者都能及时地、必然地受到刑罚的惩罚,不再有人逍遥法外,此时的法律实际上对人们的规范效果也许要比一味地推行严刑峻法大得多。
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是最理想的法律呢?既然我们都深知严刑峻法不可取,而过于宽松的法律也无法很好地发挥作用,那么是不是遵循中庸之道的法律就是最理想的状态呢?这个答案看似十分合理,其实不然。最理想的法律这一概念只能是相对而言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答案。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推行取得的效果是各不相同的,这世上没有一部法律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因此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最理想的法律,应该是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律。我们抨击严刑峻法存的其固有的弊端,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一无是处。在发展程度较低、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人们的道德观念较为薄弱,比起用道德潜移默化地教化来约束和规范他们的行为,显然是严厉的刑罚更能直接带给他们震撼,见效也更加迅速。
但随着国家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逐渐下降。因为当文明发展到了一个较为先进的阶段时,此时我们对于法律的观念也应该随之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境界——我们应该把关注重点从如何惩罚犯罪转移到预防犯罪上去。因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重要目的。立法是一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对于如何预防犯罪,贝卡利亚指出有如下几条途径,分别是:把法律制定的更明确和更通俗;崇尚科学,能用理性、逻辑的头脑来判断所做之事的对错;司法机构严格执行法律;奖励美德和完善教育。这些观念在现如今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在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阻碍。每当有恶性的案件曝光时,社会上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声音呼吁要恢复“严刑峻法”,对犯罪分子动辄就要死刑处理,若是能施加“满清十大酷刑”就更好不过了。这些言论真实地反映了普罗大众最朴素的情感,但却缺乏理性,颇有罗马法最原始时期“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意味。提倡用严刑峻法折磨罪犯又何尝不是一种恶行呢?我们始终要明白,法律从来都不是折磨人的工具,它设立的目的并不是让我们受到惩罚,而是希望我们能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避免惩罚。如果严刑峻法存在的意义仅仅是为了惩戒,那么它便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总而言之,“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天罗地网。”这句话中蕴含着对严刑峻法的批判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动辄”使人们受到刑罚,二是将使人“得咎”置于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之上。当统治阶级立法时着重考虑到这两方面的因素,制定的法律过分严苛的情况就能有效避免。
第四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以列祖列宗之名
证人宣誓制度是证据制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声明如实提供证词,通过宣誓仪式或虽无宣誓仪式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进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伪证责任的司法制度,属于证据规则的一种。对于已决犯证词的法律效力,贝卡利亚本人是持正面态度的,只要口供不至于妨碍司法进程,就应该让其获得解脱免受冤屈的机会,但对于我国执法机关“办成铁案”的理念,这样的设想便很难实现了。证人宣誓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起初是人们虔诚的宗教信仰和对神明的敬畏。证人向神明起誓以表明自己言行的真实与坦诚,并在神的面前发出诅誓,若有伪证,甘愿受到神的惩处。英美法庭案件开审前被传召上庭的证人(基督徒)把手置于圣经之上:I swear by almighty God that the evidence I shall give shall be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我对全能的上帝起誓我赐的证据应当是真相,整个,只追求唯一的事实),而不信教者则是:I do solemnly, sincerely and truly declare and affirm that the evidence I shall give shall be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我郑重声明,真诚和真正的证据和确认我赐应当真相,整个,只追求唯一的事实)。而且,西方的证人单单宣誓这一过程也具有证词的性质。但如果是在中国大陆的法庭,证人的出庭又是另一番景象:本应是证人的位置大都由书面证词代替,尤其是刑事诉讼案件,绝大部分证人都必然选择书面证词,在这里姑且不去探究背后的世俗问题,中国现行法律本就没有规定证人作证前必须宣誓,现行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虽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其相关权利却缺少足够重视,简单来说,我国的法律仅仅是提醒证人伪证的法律后果,但并未唤醒其良知,另外,如果在我国出庭作证,恐怕祖宗牌位比圣经、宪法都管用得多,与其试图唤醒证人的对法律后果的畏惧之心,不如依靠中国传统思想中对祖宗的畏惧,相信祖宗对证人的威慑力未必低于宪法或作证前签署的保证书上列明的法律后果。
在中国,从建国起就奉行的集体主义似乎给了国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借口,反正我不做总有人去做的,公检法机关又缺乏亲和力,更要命的是,与西方的执法机关对证人的严密不同,我国的公检法机关的这类措施乏善可陈,德国执法机关赋予了证人改名换姓的权利,甚至承担整容的费用,当然是在确实有这种必要的情况下。反观我国政府这方面的制度就少得可怜,试问要怎样才能鼓励证人出庭?而对于证人来说,他也可能成为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需要别的知情人提供证据,知情不报,到头来倒霉的可能还是自己。与崇尚集体主义的国家不同,推崇个人主义的欧美国家反而拥有更加积极的证人,因为他们的信念是“与我有关”“我不能不管”“这可能会损坏我的利益”。国外大多数国家的证人制度都包含了证人作证经济补偿、证人保护、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以及相应的强制出庭作证、证人制裁制度等义务性规定,而宣誓仅作为一种程序上的设计存在。从法律效果上看,宣誓与否与是否如实陈述没有必然联系,不经宣誓仍必须如实陈述,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证人制度的现状却是令司法实践部门头疼的一大难题。由于立法设计的不科学,证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只规定证人作证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对证人出庭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拒不出庭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我国的庭审案件,证人的位置大都被书面证词所代替,因为执法机关并无强制证人必须出庭的法律依据。
本世纪以来,我国地方法院也开始积极探索诉讼程序中的证人宣誓制度。厦门市思明区
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成都高新法院等地方法院都相继引入了证人宣誓制度的司法程序。
但并未引起太大的关注和影响。目前就全国而言证人并未成为法定的制度。
其实真要效仿西方宣誓制度也不必真拿祖宗牌位上庭,设置屏风,变声系统,独立对证人进行质证等也是可行的方法,
第五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乔布斯传
史蒂夫〃乔布斯(1955-202_),发明家、企业家、美国苹果公司联合创办人、前行政总裁。1976年乔布斯和朋友成立苹果电脑公司,他陪伴了苹果公司数十年的起落与复兴,先后领导和推出了麦金塔计算机、iMac、iPod、iPhone等风靡全球亿万人的电子产品,深刻地改变了现代通讯、娱乐乃至生活的方式。
关键词: 史蒂夫.乔布斯
苹果电脑公司
改变
影响
正文
乔布斯,一个标准的美国式个人英雄主义者,一个被父母遗弃的私生子,一个只能忍受六个月大学生活就退学的叛逆者,一个曾经吸食大麻的“瘾君子”,更是一个“不创新就等于死亡”的践行者。读他的传记,我获益匪浅。
孩子一开始非常崇拜起自己的父母什么都能干,什么都能解决。但是总有一天他会发现父母也不是什么都能搞定
而且自己却很聪明,他会尝试着自己去做。做父母的要捕捉到这点并给孩子最大的宽容和支持。
胆子要大,要勇于尝试。在那样的环境下,如果只是自己一个人们在屋子里学习,那么他也就不是乔布斯了。他为了自己的一些实验用品,他会不客气地给那些大公司打电话要一些关键部件。
社交要广泛。那时候各种面对高中生的派对和协会非常多,他们也认识了很多的同道中人。正是这些人的相互交流才促进了思想的火花和想法变成现实。对个人的认知是一个曲折的过程。乔布斯从上初中就开始考虑各种人生问题,他彷徨过,吸过大麻,参加过类似于宗教协会(苹
果庄园,也是苹果公司命名的来源),也曾一个人到印度去寻找禅宗。
一、做自己喜欢做的事
斯蒂夫乔布斯在90年代回到苹果后精心打造的ipod,成为了历史上最成功的音乐播放器。
按乔布斯自己的话说,做ipod是为了自己。多么朴素的一句话,却传达给我们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我们工作是为了什么?我们生活是为了什么?乔布斯热爱音乐,所以打造一个完美的音乐播放器是他的梦想,是他一直想做的事,人对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是会乐此不疲的。乔布斯曾经有一段时间是拿着年薪1美元的工资在苹果公司做事,后来他做成功了,苹果董事会理所当然的给到他应该拿的份额。这种气魄不是一般人能有的。但是,现代社会出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喜欢做什么。
这就很麻烦了。吸引力法则告诉我们,宇宙是有求必应的。你要什么,在心里祈祷,告诉宇宙,世间万物就会随之改变,去向你想要的方向发展。但如果你不知道自己要什么,那这样混沌的思维,同样会让你混沌的度过一生。想清楚自己喜欢做什么,然后坚持下去,五年后,十年后,你就会成为这个领域的专家,没有一个领域是不
赚钱的,前提是你在这个领域已经做到足够好。像wordpress,这样一个免费开源程序,也能养活一个国际化的公司,所以,赚钱并不是目的,它是事业的一个附属品。但如果为了赚钱而赚钱,那往往就会很容易迷失自我了。加州硅谷的环境,有大量电子产品可以接触到,乔布斯因此迷上了这些electronics,加上对于自己身世的疑惑,让他经常去思考人生的命题和追求科学意义。想想如果在18岁那年,你发现自己的父母不是自己的亲身父母,你会有什么感受。这也让他迷上了东方哲学。并且20岁时,他拉上一个伙伴,两人一起去了遥远的印度旅行。在印度,在喜马拉雅山脚下,贫穷的物质条件和僧人坚毅宗教信仰,让他感触颇多。我无法读出,到底是什么感触。很多去过西藏的人说,看到那些雪山,有一种震撼是无法言语的。后来,乔布斯去念了大学,并接触到了禅学,又进一步改变了他的人生。是他成为一个素食主义者。书上讲,他几乎每周都去练禅,老师是一个日本人。(禅,本是一个中国的国粹,却被日本人保留并发扬,这又是一部文章可写的东西)禅,讲究抛弃一切逻辑思维,进入一个生命自悟的状态,强调直觉。)
这正是乔布斯的特点之一:listen to your inner voice。特殊的领养儿身份,造就了乔布斯独特的人生思想;少年时的印度之行,以及后来的的禅学热爱。这些都给予了他一种我们所无法理解的思想性格,就像某种信仰一样坚定。
二、性格影响人生
一个人的童年,往往影响他今后的人生。被亲生父母抛弃的孩子了解到一点事情的真相后,会非常敏感和自卑,往往也会做出很多惊人之举。而且这种敏感和自卑可能会贯穿这个人的一生。父母对孩子的影响非常大。父母所从事的职业,对职业的态度,对生活的想法等等都无时无刻的影响着孩子的想法和习惯。乔布斯的老爸,是个极富说服力的销售员。这无形之中也传染给了乔布斯。他因为不喜欢第一所高中,非常强行的说服了他的父母要求搬家。话说,我们都是从小被惯坏的80后独生子一代,小时候基本上要求什么就能得到什么,但有人说服过爸妈,进行搬家的吗?这种可怕的说服力,使得日后的乔布斯在创业道路上所向披靡。在AppleⅡ上市之初,他陆续从intel强行挖来了Mckenna来做广告宣传(看看最近英特尔本身的广告吧,可以用创意非凡来形容)还说服了Markkula来做市场营销。没有执著和必杀的说服力,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此外,乔布斯性格的另一标签就是tough。手下有一名程序员需要到租用的服务器
公司去拷贝数据,但是该公司的老板拒绝了他,理由是苹果公司没付到期租金,其实心理怀恨的是乔布斯之前对他不敬。后来乔布斯到了现场,答应这个老板会给他付钱,并叫手下去拷了数据。数据拷取完毕后,现场所有的人都在等着下一步会发生什么,只见乔布斯走到那老板面前说,你的服务器上没有我们的备份数据,我不会付你一分钱,and you could go to hell~!
三、品位
苹果产品什么如此欢迎?不知为什么一见到苹果手机就感觉特别高级特别华丽的。这就不得不提一下苹果公司卓越的工业设计。在介绍苹果产品的视频中,经常能看到一个光头,络腮胡渣的中年男子。他就是Jonathan Ive, 苹果工业设计团队的副总裁。手中苹果的外形,质感,材料都出在他的手里。苹果产品所散发的优雅,后现代感均出自于他的灵感。
正是乔布斯本人的独具慧眼,使得Ive,能够在1996年进入苹果设计权力中心。后来凭借一系列富有创意的设计帮助苹果度过了财政危机。
除了优秀的设计团队之外,乔布斯本人也是个非常有品位的人。在一次访谈中,他评价微软是这样说的:they just have no taste!如果同学们稍微有一点审美素养的话,仔细看看微软的设计,真的是无法与苹果相比的。除此之外,乔布斯对于设计的理解也非常独到:Design is a funny word.Some people think design means how it looks.But, of course, if you dig deeper,it's really how it works.To design something really well, you have to “get
it”.You have to really grok what it's all about.1970年代,苹果最早是卖电脑的,而且它才是最早的PC机市场霸主;202_年,苹果进军了数码终端领域,凭借Ipod,从一个电脑公司变成了数码电子设备商;与此同时,他创造了itune模式,在网上购买音乐并下载,改变了整个industry。
1986年,乔布斯本人传奇般地被自己开创的公司扫地出门后,创立了NeXT公司,后来又创建了
Pixar动画工作室,先后制作了史上最卖座的动画系列:玩具总动员,海底总动员,超人总动员。
202_年,Pixar被出售给迪士尼公司,乔布斯成为迪士尼董事会成员之一,好莱坞最有影响力的大亨之一。
书本的结尾讲到,Apple was no longer a computer company;it was a music company, a digital media giant.四、结论
《乔布斯传》给我的感觉就是在看一部宙斯诸神的人间版。真正高智商的人,他们的特点就是能在很年轻的的时候就搞定很牛的东西,而这本书中的人是真正的高智商人物,他直接能颠覆和定义一些行业的方向,要命的是,很多人那时还不到30岁。乔布斯也许脾气怪异,盖茨估计也没好到那,我发现两个人的共同点是评论他人的成果,这就是一堆X,略有不同的是盖茨可能要温和点,而相同的是两者的员工大部分都担心自己在他们面前不是那么聪明,实际上这 些能接近他们的员工在其他公司估计都是顶尖的人物了。看到书中讲沃兹十几岁就搞出了蓝盒子,除了惊叹、惭愧,只能是无语了。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国内也有一些人二十多岁就胜任了CEO之类的职位。
关于销售、研发和艺术,本书最后乔的遗言中写到一旦一个公司由销售人员主导,那只能是一家赚短命钱的企业。这句话没错,就像桌面操作系统公司销售当了CEO后,虽然没有垮掉,但是逐步丧失了竞争优势。国内有很聪明的人,但是普遍浮躁、急功近利,所以他们上市后市值很少
超过100亿美元,为什么中国没有苹果,有HTC?做好一个东西,要真正去爱它,而不是首先为了钱,要真正的掌握所需得交叉技术,同时有足够的人力和决策,这些在国内很难做到。
关于成功学,我们的急功近利体现在一窝蜂的搞一个东西从一个角度。乔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可以称之为一个巧合,就像捕鱼一般,一条鱼从河流中穿过,每个人手里都有一张网,但乔抓住了,这也是必然的。这条鱼从河中走,代表着时代的机遇,那些在鱼还没有游经身边时就已死的人没机会,鱼到了每个人身边的时候,有的人看不见,有的人看见了抓不住,有的人抓住了,有的人不屑于抓,第一种人能力根本就不行,看不见机遇,第二种人能力有欠缺,把握不住,第三种人则刚好,第四种人需要祈祷但愿那条鱼不是未来的方向。实际上同样一个思路不同的时候不同的人不同的环境使用,结果是不同的,我们永远记住一个成功的背后是千千万万的失败做背景的,所以一定不能是一个人成功了,我们倒推他的方法然后模仿,因为这可能是个例。看了很多书评,关于他是否能称呼伟人争议很大.我觉得他很真实.一个真实的人类.他更多的作为一个改革着站在了这个行业的舞台,人们会因此记住他,但他能不能最后成为大家所铭记的伟人,要看未来苹果公司能否成为一个伟大的公司.这是一本任务传记,那些想要从本书能看到一些苹果公司内幕和未来
发展 细节的人估计要失望,这就是一本普通的人物传记.没有其它特别的,可以把他更多的当故事来看.这本传记也就是美国IT发展腾飞历史.很多现在一流的公司贯穿其中:惠普,施乐,Intel,微软等等等等,他们之间相互交织,就像一张巨大的IT网.每当读到这些情节的时候,就想起一句话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看完真本书,才发现乔的缺点是如此之多。从常规上讲,但是实际上很多伟大的发明人都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这也是他们在某些领域不平庸的关键。乔的父母是平凡的人,是伟大的人,乔的周围有一堆天才,而乔也把他们组织的很好,因此才有了苹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