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玉珠中学学籍管理安全保密制度
玉珠中学学籍管理安全保密制度
为确保我校“学籍系统”安全运行和数据使用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技[201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3号)和太湖县教育局12月16日上午召开的“学籍信息安全”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系统及学籍信息安全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安全保密制度”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
中小学学籍系统关系中小学学生信息,成为少数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随着学籍数据应用的日益广泛,加强学籍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不外泄,确保学籍系统平稳安全运行,学籍数据各应用环节安全。学校加强制度建设,全面落实责任,完善防护措施,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安全防范工作能力,努力把安全风险降至最低最小。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负责机制
按照“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学籍管理、使用人员的安全责任。成立“玉珠中学学籍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校长负责制,学校主要负责人。
三、制订“玉珠中学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落实专人专机专用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各方面的责任,其它人员未经分管领导和学籍管理员的许可不得使用专用电脑和学籍管理系统。以确保学籍系统的安全。
四、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强化学籍信息使用管理,学籍信息除学校使用外,其它单位需要使用,必须查验单位介绍信,前来调取人员身份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管理员方可外借学籍信息,并要求对方不得再传他人使用,使用后及时消毁,否则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学生家长前来查阅自己孩子的学籍信息,要查验其身份证,否则不予受理。
五、加强纸质学籍档案的管理,纸质学籍档案或有关学生信息,要妥善保管,不得外传。
六、加强工作人员管理教育。学校选拔责任心强,法制观念、职业操守强、专业技术过硬的教师担任学籍管理员,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管理员的素质,保持学籍管理员队伍的稳定。
七、做好账号管理与密码保护工作。学籍管理系统中不同用户角色承担相应的责任,各校账号分别独立。学校账号和密码由学校管理员一人设定,密码要定期更换。班主任账号和密码由管理员设定。管理员要常对电脑进行维护,做好病毒与木马防护工作。管理员和班主任将自己的账号密码交由其他人使用,造成学籍信息泄露的,相关账号使用者应负同等责任。
第二篇:学校学籍保密制度
学校学籍保密制度
为了保守学籍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秘密,维护学校、学生个人利益,保障教育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指定专人(学籍管理员)负责,掌握全国学籍管理网络密码及操作,密码不得外泄,管理权限不得随意移交、托管。学籍管理人员要保管好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密码必须保证一定的复杂度,并定期修改。如要导出学生信息,需报上一级管理员验证后,统一导出。
二.学籍管理员应使用专用工作电脑,并做好电脑资料的安全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查看、复制学籍资料、学生信息;如相关部门需要学生信息,需填写学籍使用台账,并报主管领导签字后,才能使用。
三.学籍管理员应配备专用移动存储设备(移动硬盘或U盘),作为向上级部门上报重要资料专用,重要文件不得在移动存储设备中长期存储,以防因设备遗失造成信息外泄。
四.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可凭有效证件,查阅本人及子女的学生档案。
五.不得在互联网上,利用网页、微博等公开学生个人信息、家庭信息、个人成绩;
六.对已使用完毕的学生个人资料,如中小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生户口复印件、学生身份证复印件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存档期满后,应做统一销毁处理。
2015年3月
第三篇: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为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秘密安全,防止计算机失泄密问题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中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1)为防止病毒造成严重后果,对外来光盘、软件要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外来光盘、软件在本中队计算机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事先必须进行防(杀)毒处理,证实无病毒感染后,方可使用。
(2)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严禁将计算机设定为网络共享,严禁将机内文件设定为网络共享文件。
(3)为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侵袭,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一律安装杀毒软件,并要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4)禁止将保密材料存放在网络硬盘、桌面上,并对涉密计算机设置密码,由专人负责管理。
(5)禁止将计算机擅自联接国际互联网。
(6)保密级别在秘密以下的材料可通过电子信箱传递和报送,严禁保密级别在秘密以上的材料通过电子信箱传递和报送。
(7)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8)应加强对计算机使用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提高人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9)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二、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2)因工作需要向存储介质上拷贝涉密信息时,应填写“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经主管干部批准,同时在介质上按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
(3)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营区,使用完后存放在中队指定的密码柜中。
(4)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营区的,需经中队干部批准。
(5)复制涉密存储介质,须经中队干部批准。
(6)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应保证信息不被泄露,由一名中队干部负责。需外送维修的,要经中队干部批准,到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并有保密人员在场。
(7)不再使用的涉密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中队干部批准后,交专人负责销毁。
三、计算机维修维护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发生故障时,应当向支队通信科提出维修申请,经批准后由支队通信科派专人负责修理,禁止外来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被维修设备中的涉密信息,维修后应当进行保密检查。
(2)每次设备报修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应作一记录。
(7)涉密计算机的报废应报支队通信科,并派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四、用户密码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1)用户密码管理的范围是指办公室所有涉密计算机所使用的密码。
(2)机密级涉密计算机的密码管理由中队干部负责,秘密级涉密计算机的密码管理由管理员负责。
(3)用户密码使用规定
1)密码必须由数字、字符和特殊字符组成;
2)秘密级计算机设置的密码长度不能少于8个字符,密码更换周期不得多于30天;
3)机密级计算机设置的密码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密码更换周期不得超过7天;
4)涉密计算机需要分别设置BIOS、操作系统开机登录和屏幕保护三个密码。
(4)密码的保存
1)秘密级计算机设置的用户密码由使用人自行保存,严禁将密码转告他人;若工作需要必须转告,应请示中队干部;
2)机密级计算机设置的用户密码须登记造册,并将密码本存放于保密柜内,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五、涉密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经过国家安全保密部门许可的查、杀病毒软件。
(2)每周升级和查、杀计算机病毒软件的病毒样本。确保病毒样本始终处于最新版本。
(3)绝对禁止涉密计算机在线升级防病毒软件病毒库。
(4)每月对涉密计算机病毒进行一次查、杀检查,并将查、杀结果登记造册。
(5)涉密计算机应限制信息入口,如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的使用。
(6)对必须使用的外来介质(磁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必须先进行计算机病毒的查、杀处理,然后才可使用。
(7)对于因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外来介质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篇:中学学籍管理(本站推荐)
武汉市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 学
第二条 义务教育的法定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以当年九月一日达到的实际年龄为准。盲、聋、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因缓学、休学、中途掇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均视为义务教育年限。但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新生入学,实行就近划片安排入学。小学毕业生应相对就近安排进入初中学习,初中服务范围可按对口小学确定,也可按毕业生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来确定。
第四条 区(乡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务范围内当年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发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要发至接受义务教育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手中。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以及户籍不在我市或进城务工流动人口又持有暂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暂住地的区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需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第五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办理缓学证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办理免学证书。对无故不按期入学的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缓学、免学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亦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否则视为旷课。
第六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适龄有学习能力的盲、聋、弱智儿童少年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进入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伪造证件者,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新生入学四周内学校应编制新生名册,建立学籍档案。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学号管理,下发市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其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新生建立档案后,始取得正式学籍。
初中学校不能办复读班,招收复(回)读生。
第八条 新生应按标准班额小学为40人、初中为45人编班,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
第三章 转学 借读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在原学校就读有困难者,应予转学。
1、父母工作调动,经有关单位证明者;
2、家庭迁居,持有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者;
3、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持有部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证明者;
4、其他有正当理由,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核准者。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予以限制。转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转学学生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所属转入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后,安排接收学校;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2、凭《接收证》到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办理学生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3、接收学校持《转学证》、户口、学生手册和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到转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籍手续;凡未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木区内转学,学校应定期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市、区转学,应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教育局备案。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本乡镇内转学。
第十二条 对转学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转出学校,不得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手续不健全的申请转学生。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对无效学籍的学生,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保证学生不失学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决。
第十三条 转学一般集中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对于中途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确需申途转学者,也应积极给予办理。第十四条 学校应从严控制接收借读学生。如确属学生父母双方因出国工作、支边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含进城务工),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就读有困难,需在其亲属所在地或父母临时工作地(暂住地)的学校就近借读。可持父母单位证明(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同)和原学校证明,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并比照正常转学程序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 借读生由原学校出具学年考核成绩证明,借读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借读生离开借读学校时,由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交原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借读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原学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由考试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外省、外市有籍借读生(特指非武汉市服务范围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长期在汉借读,并取得武汉正式学籍的)若回原籍考试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在汉借考。
中心城区跨区、跨片、跨系统入学的学生不属借读生范围;各校均不得以借读生的名义招收学籍不在本校的附读生;凡未经转出学校同意。转入学校接收学生附读(试读)或借读,造成学生掇学,由接收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第十七条 跨省、市转学或借读必须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一律不准转学、借读。任何学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休学。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需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由学校审查,签发休学证书,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期限为一学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重新提出休学申请,延长休学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生不得随意提前复学或降级就读。如休学期间病情恢复很快,经医院证明确可提前复学者,可适当提前,但休学期不得少于一学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已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复学时经考试、考核达到同年级升级条件者,可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未修完应学习的全部课程和提前复学的学生,复学时仍读原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复学要在学生档案中如实记载,学生学号不变。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习,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视休学对待,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可以申请回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辍学 退学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在校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学校应随时将流失情况上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将流失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者,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学籍按休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未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无故退学。对无故退学者,学校应督促其复学;经督促仍不入学者,报请区(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及时送学生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附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且休学超过两年;年龄超过十七周岁者;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时,修业期在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肄业证书,注明修业年限;修业期不满一学年者,发给退学证明。
第六章 升级 跳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年中上课时数达到国家规定上课总时数者,直接升入高一级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成绩达到高一级年级中等以上水平,报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学生初中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跳级一般在每学期入学时办理。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学生留级制度。
第七章 毕 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小学、初中毕业考试成绩达到,毕业标准,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允许毕业。不合格者予以结业。
第三十五条 因各种特殊情况丧失学习能力,不得不中途中止普通初中或小学学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作为肄业处理。第三十六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毕业证书或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等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编号、验印,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只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补
发毕业证原件(仅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 由,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遗失证明。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表彰和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小学、初中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共同进行教育和制止;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已构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应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罚。
第四十一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其学籍;在工读学校就读一年以上,愿意转学者,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办理转学手续;未办转学手续者,原学校一律不得取消该学生学籍。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学籍;第四十二条 给学生处分,应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在校内公布。送工读学校需报市、区教育局备案。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工读学校接受教育达半年以上者,且思想、行为转变显著的,家长可提出申请,经工读学校和原学校同意,市、区教育局核准,可转回原校随班试读(试读期为半年);对在试读期间有严重违纪及违法者应送回工读学校学习,其学籍随即转入工读学校。对受其他处分的学生,如确已改正,进步明显,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亦可撤销其处分。
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和撤销处分均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死亡,应及时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学籍。
第四十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学生档案。小学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小学生学籍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小学毕业生留存表》;初中学生档案包括:《武汉市初级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健康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登记表》、《武汉市初中学生分配表》、《初中毕业生留存表》、其他学籍异动材料。
学生档案由区(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处)验印,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 普通中小学(义务段)学校代码和学生学号编制办法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定,区教育局下达,再由学校编排到学生。凡双重学籍、无统一编号的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也不能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第四十七条 所有普通中小学生均应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配齐全部表格,按时记载签章。学生转学、升学、就业等均应提供完整档案,否则,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档案要内容真实,按时记载,不得弄虚作假或突击填写。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武汉市教育局。各区(大单位)教育局(教育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即自行废止。
第五篇: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我校初中阶段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邹城市峄山中学。
第三条、我校由教导处负责该校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要健全学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好,要按规定的程序及有关制度办理学籍手续。
第四条、严禁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范围为:峄山镇户籍所辖人口。
第六条、学校应适向适龄新生发出入学通知书,组织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开学后10天内尚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要落实其去向。
第七条、初中新生报名必须查验下列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索引页、本人页复印件(2)小学义务教育毕业证书(3)监护人单位证明(4)监护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转学
第八条、全家迁居(本区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到本区)或其它特殊困难须转学的初中学生,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相关条件,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转入我校应提供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
证明材料:(同新生入学手续,手续缺失的不予办理)
转入办理程序:
(1)监护人带上有关证明材料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开具(原校教导处开具)“转学联系表”。
(2)我校签章确认同意转入后,回原校开具正式转学手续,签原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章,再到我校并至邹城市教育局普教科确认。
第十条、申请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前一周和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因迁居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邹城教育局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中途转学办理时间为每周一上午)
第十一条、从我校初中转往外区县初中就读应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应提交材料:
监护人签章确认后的正式书面转学申请,注明缘由,及提供相关证明手续以防学生流失辍学。
办理转出程序:
参照转入程序,执行其反程序。
转学联系表由原就读学校各保留,作为注销该生学籍的依据。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指定医疗机构建议病休三个月以上的,经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局批复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四条、学生办理休学应提供材料及办理程序
应提供材料:
(1)邹城市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县市级以上医院)
(2)监护人书面申请
(3)学校审核后在监护人提供的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办理程序:
(1)学生监护人向学校书面提出休学申请,提供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学校审核后在其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2)家长持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和就读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书面休学申请到局业务科办理休学批复手续。
学校要将有教育局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监护人书面申请存档作为保留学籍和复学的依据。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其监护人持书面复学申请及区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审核后根据其学力程度提出编入相应年级的建议(在其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该生监护人再持指定医疗机构康复证明及签署有学校意见的书面申请到局业务科办理复学手续,开具“复学介绍信”。
学校应将其书面申请、康复证明及教育局开出的“复学介绍信”存档,作为该生编入其它年级的依据。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六条 初中毕业标准
1、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评价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其中至少有4个方面的评价达到C等及其以上。
2、课程学习
在初中开设的13门课程中,语文、数学、体育3门课程都达到C等及其以上,其它课程至少有5门达到C等及其以上。
综合素质、课程学习的学年成绩评定和毕业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等级制,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3、初三年级学生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学校组织补考。学校根据毕业标准和文化课补考科目成绩,确定学生是否毕业。学校文化科目的补考工作应在5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七条、读满初中三年,未达到初中合格标准,或经补考仍未合格,发给初中义务教育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初中毕业生学籍审核。
每学年三月中旬为初中毕业生学籍审核时间。
审核学籍的学校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初一新生入学情况登记表(通过初一新生学籍审核并盖有业务科学籍审核印章)
(2)转入的学生,提供业务科签发的“转学介绍信”
(3)复学的学生,提供业务科签发的“复学介绍信”
(4)转出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
(5)休学的学生,提供有区教育局批复意见的“义务教育休学证明”
(6)本校教师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提供家长及学生户口簿及父亲或母亲的教
师资格证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转学
(1)初一新生第一学期、初中学生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
(2)邹城市范围内初中学校之间不转学
第二十条、对转入我校初中就读学生严格实行先完备学籍手续,后转学插班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要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学额已达到规定限额的学校,一律不得接受转学生。
第二十二条、无论何种原因学生需要离校前,必须做好公物归还验收,财务清算完毕后方可离校,否则不予开具相关手续或不予发放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