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开展2010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
浙江工业大学(教务处)文件
浙工大教[2010]27号
关于开展2010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
各学院(部):
先将本年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请各学院(部)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浙工大发〔2007〕27号)文件精神,在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基础上,组织进行2009/2010学年承担本学院(部)教学任务的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思政类课程兼职教师原则上由各学院参照相关文件根据其工作特点制订考核办法,并按比例单独进行考核。
另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文件通知,从2010年起,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考核时间段,将按自然年度与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由于每年教师职称申报表格中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数据填写的时间在年度考核之前,因此,今年年终考核时,需对2010年(2009/2010学年第2学期—2010/2011学年第学期)承担教学任务的、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2011年教师职称申报表格有关数据按2010年年终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填写。
2009/2010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请填写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汇总表上,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书面稿(请盖学院章)和电子稿)。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教务处教学科卢丽,联系方式:电话:88320370,Email:jxk@zjut.edu.cn。
附件:
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
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2、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汇总表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通知 抄送: 校领导,校办,人事处。
教务处
2010年6月12日印发
第二篇: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指导性意见,为加强我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和教师教学工作职责,突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在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奖惩中的重要性,使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对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考核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在激励的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我校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教师(即我校在编的专任教师与双肩挑教师),并且该学年至少承担一门学校的教学任务。
三、考核方法: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并进行比例控制。考核结论分为A、B、C、D和E五个等级。其中A等级比例不得超过该学期学校参加考核教师总人数的30%(学院考核5%,分院、部考核25%),B等级比例不得超过该学期学校参加考核教师总人数的50%。
教师若该学期发生了教学事故,根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该教师该学期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直接定为D或E等级。
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统一归属教师教学所在分院(具体以人事处划分为准),原则上分院(部)的教学业绩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即专任教师类别、学院双肩挑教师类别。各类别考核严格执行各等级比例进行。
四、考核内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围绕着三个一级指标(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学研究),八个二级指标进行,具体如下:
1.教学过程(40%)(1)教学常规(15%)
常规工作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实践指导书、教材征订、听课、备课(教案)、授课日志、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答疑、考试(考查)、试卷装订与分析、成绩评定以及教学水平、教学能力等内容。
(2)教学工作量(15%)
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生竞赛、课外指导、毕业论文或设计等的工作量。
(3)分院(部)其他工作(10%)分院(部)主要考核教师的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工作态度以及参加分院(部)会议与教研室活动等情况。
2.教学效果(40%)(1)学生的评价(15%)
依据学生对任课教师在网上的测评结果。(2)同行的评价(10%)
包括同行听课反馈情况、公开观摩课情况、教师指导学生获奖情况以及在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
(3)领导的评价(15%)
包括分院(部)领导对教师的评价、教学秘书对教师的评价、督导组成员对教师的评价以及教务处对教师的评价。
3.教学研究(20%)
(1)教学论文与论著(教材)(10%)
教师该学期在正式刊物发表的有关教学研究论文,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论著(或教材)以及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奖励等。
(2)教学建设与研究(10%)
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如教学改革项目、重点课程建设项目、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项目、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等。
五、各分院(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建立考核领导小组,结合本分院(部)实际情况,制订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具体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将三个一级指标下的八个二级指标再进行细化与量化,提出定量、定性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具体评价标准的内涵要求;各分院(部)制订的考核方案需送一份教务处备案。
六、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分院(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学期考核,最终将学期考核结果汇总,形成该教师当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论,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为提高双肩挑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学院行政工作水平和管理能力,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标准可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制定相应考核依据。
七、教师教学业绩考核中,学院可在全院范围择优直接评定为A,考核办法如下:
(一)评定比例:5%。
(二)评定程序:每学年开学初,由教务处组织教师自行申报,名额不限;申报教师名单在全院公示;教务处组织专家采取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教师当学年的课堂教学、教学常规资料等进行评定;同时,申报教师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每次课都视为公开课,随时接受教师观摩。
(三)考核评定:学年结束期,教务处会同相关领导、部门对申报教师进行认定。
(四)评定依据:申报教师表现在没有与文件冲突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况者,可直接评定为A:
1.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或省级的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竞赛认定参照学院文件),并取得国家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独立或作为第一参与人参加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或成果评比,并取得国家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2.获批省级及以上教改竞争性项目者;
3.在院级教学技能大赛中荣获一等奖者,包括说课、说专业、示范课等学院认可的比赛; 4.在学院教学改革中确实卓有成效,具有一定影响力,经学院领导讨论认定者; 5.生评师连续三年排名前三者。
八、人事处考核为优秀者,原则上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应在分院(部)考核前40%。
九、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论是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年(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以上。近五年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者,可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在最近三年(学年)中,其中二年(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D者,或最近一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在省级各类针对教师开展的评先、评优项目中,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
十、本意见从发文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音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音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为切实体现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的职责和质量意识,进一步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我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更加规范科学,根据绍学院发〔2007〕167号《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考核的方案制订与实施、考核结果的分析与使用、以及教师的申诉与说明等有关工作。考核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正副主任、系主任、工会主席、教学秘书、辅导员为成员。
二、指标体系及内涵要求
1.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考核单项分相加生成一级指标总分。一级指标设置基本要求分,作为等级评定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2.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承担由学院安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教学实习、课程设计、艺术实践、学生竞赛、毕业论文指导等)及经校主管部门认可并备案的其它教书育人活动的工作量。设置最低授课时数。每学年教师最低授课时数根据教师职称设置不同要求,正高级为146课时(课堂教学90课时);副高级为180课时(课堂教学90课时);中级、初级为210 课时;对在学院管理岗位并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最低授课时数要求为相应职称教师要求的1/2。每课时工作量计2分。
3.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所获评价情况、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基本要求分为500分。对教师教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评价制度,由学院评价为主。校级教学督导对部分教师的教学评价结果作为学院教学评价的依据之一,其权重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评工作小组决定;评价主要包括学生评教(占70%)、授课工作量 1
(占10%)、实践性评价(占10%)、教学常规检查(占10%)等四部分(详见《音乐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4.教学改革与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情况、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方面的奖励等,其中教学建设与研究情况含教学改革项目、课程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习基地、艺术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等。基本要求分:正高级为50分,副高级为20分,中级为10分,初级为5分。
三、考核程序
(一)每学年对在编在岗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教师在每学年第2学期的第15周填写《音乐学院教师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量化评分表》交各自所在教研室审核,教研室审核、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集体交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审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审定后填写《音乐学院教师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汇总表》,于学期结束前将考核结果分别以文本稿和电子稿两种形式上报学校教务处,材料上有院长、分管院长签名和学院印签,并注明不能参加测评教师及其原因。
(二)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分A、B、C、D和E五个等级。A和B的比例控制在60%,其中A的比例20%,B的比例40%,如符合A条件者所占比例未达到20%,其余额可计入B;C的比例30%; D和E的比例为7%(D和E的教师名单中排名前1/2的教师经个人申请、学院同意后可进入以考核课堂教学质量和水平为侧重的学校考核环节,视考核结果,最终确定为C或D或E)。具体要求为:
1.3个一级考核指标均须达标,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前20%者,考核等级为A。
2.“教学工作量”与“教学效果” 2个一级指标达标,且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前60%者,考核等级为B。
3.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后40%~10%者,或名列学院前60%,但考核中2个一级指标未达标者,考核等级为C。
4.教学工作业绩总分名列学院后10%者,考核等级为D或E;3个一级指标均不达标者,或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等情况,其学年考核等级为E。
(三)考核结论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评优、岗位聘任、等重要依据。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两学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以上;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连续三学年为A者,优先升报高一级职称;在最近三学年中,其中两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D或E者,或最近一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在推荐参加省级各类评先、评优过程中,教师的近三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学年为A。对考核等级为D或E的教师,学院邀请学校教学督导专家组对其进行重点考查。对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E的教师调离教师岗位。
四、本实施方案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音乐学院教师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量化评分表
2.音乐学院教师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汇总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开展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通知
考核,意思是考试,考定核查。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包括什么内容吧。
开展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通知范文一:
各监管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济南市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加强企业业绩考核管理工作,避免和防止企业虚报、瞒报有关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保证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真实客观、科学合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
1、按照《济南市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规划》(济国资考评[2005]80号)有关规定,由市国资委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专家工作组。专家组人员构成共7人,选出组长、副组长两人,负责召集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审核认定工作。
2、专家考核工作组,参与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考评、论证、复核并提出有关考核意见。
3、专家考核工作组成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济南市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根据考核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听取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介绍,对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咨询。
二、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专项审计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由市国资委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按规定时间向市国资委和企业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市国资委依据专项审计结论提交专家组论证、审定,最后由市国资委综合评定打分,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报送时间和报送材料
参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于每年3月1日前,须将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的材料(见附件)报送市国资委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处。
开展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通知范文二: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室):
为做好20xx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20xx企业经营业绩综合考核办法》、《企业重点工作考评办法》及相关专项考核办法规定,现就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12月9日—12月20日)
由各单位对照相关办法和规定,对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考核自查报告提交集团对口部(室),将考核指标快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提交集团企管部(报送格式详见附表)。
2、专项考核与重点工作认定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
由集团各分管领导牵头,各部(室)组织实施专项考核及对口重点工作的认定,于12月31日前将考核、认定情况反馈集团企管部。
3、预兑现核定阶段(20xx年1月20日前)
4、业绩考核指标提交阶段(20xx年4月底前)
各单位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汇算清缴结果等,将业绩考核指标送审表及书面支撑材料提交集团企管部。
5、结果评定阶段(20xx年5月底前)
考核工作小组汇总考核结果,参考内审评价意见,提请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兑现。
二、要求
1、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要针对考核要求和评价标准,围绕考核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各单位要对重点工作完成结果逐项自评,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对口部(室)要结合日常督查跟踪情况逐项认定完成结果。
2、考核指标快报和审计后考核指标送审表应按考核办法要求进行计算,提供详细计算过程,并分别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形式提交。涉及指标调增调减的,须详细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的,认定时可不予采纳。
开展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通知范文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重要功能作用,引导企业准确把握、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提质增效升级,努力做强做优做大,现就做好20xx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业绩考核办法
中央企业要按照新修订业绩考核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和发展实际,抓紧修订完善本企业内部考核制度,更加精准、科学、有效地发挥业绩考核的功能作用。一要科学界定企业功能定位,积极推进分类考核,合理设置差异化的考核指标,认真梳理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进一步增强业绩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企业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二要准确把握业绩考核的主攻方向,着力引导企业加快打造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加速处置“僵尸企业”,不断提质增效升级。三要坚持增活力与强监管相结合,进一步强化考核激励约束。建立健全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切实发挥工资总额“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完善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机制,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增长应当与本企业经营业绩提升和经济效益提高相匹配。四要抓好董事会职责的落实。董事会既要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认真行权履责;又要加强对经理层的考核,与经理层签订业绩合同,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到实处。
二、积极合理地确定20xx和20xx-2018年任期业绩考核目标
中央企业要牢固树立稳增长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和骨干作用,紧紧围绕“力争中央企业20xx年经济效益实现恢复性增长、第五任期实现平稳增长”总体目标,加强形势研判,坚持稳中求进、自我加压,按照考核目标分档管理要求,积极合理地确定本企业20xx和20xx-2018年任期(第五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努力追求“步步高”。有条件、有余力的企业,要聚焦优势、抢抓机遇,力争加快发展、多作贡献;有困难的企业,要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全力遏制下滑势头;政策性减利因素较多的企业,要立足自身、深入挖潜,多向管理要效益。
国资委将业绩考核目标值先进程度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工资总额预算紧密挂钩,中央企业利润总额目标值原则上应与财务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效益目标同口径保持一致。
三、切实加强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过程监控
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细化分解业绩考核目标,强化执行过程监控。要深入开展价值诊断,探索经济增加值监测直观化、跟踪常态化,努力实现与会计报表体系相衔接、与管理流程相对应、与过程管控相连接。要及时掌握关键业绩指标的序时进度,认真做好20xx业绩考核完成情况预评估,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圆满完成考核目标任务。
四、认真做好20xx和20xx-20xx年任期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
中央企业要严格对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20xx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xx〕88号)和业绩责任书,认真核实20xx和20xx-20xx年任期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细致梳理影响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相关因素和特殊事项,及时报送总结分析报告。认真分析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总结经验,查摆不足,明确经营业绩提升路径和业绩考核工作整改措施。
五、及时报送业绩考核工作相关材料
中央企业要按照时间节点向国资委(综合局)报送以下材料:20xx年2月20日前报送20xx、20xx-2018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报告;4月20日前报送20xx、20xx-20xx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测试评价)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7月15日前报送20xx上半年业绩考核指标执行情况报告;11月15日前报送20xx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预评估报告和业绩考核工作总结(具体要求参见附件)。
第五篇:教育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号)以及《宁波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意见》(宁大政〔2014〕13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教师教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与健全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激发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师教学工作责任心和质量意识,推进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重在激励的原则,促进教师发展,提高教学质量。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教学质量评价的考核原则,制定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考核标准,重点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
3.坚持分层、分类的考核原则,对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层次的教师实行不同的考核标准和激励措施。对专任教师、思政教师、管理岗位兼职教师(指聘任在学校管理岗位并具有教师职称的教师)实行分类考核。
4.根据校、院两级考核的原则,学院按照学校考核等级比例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对教师进行教学业绩考核;学院将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提交学校审核。
三、考核组织
成立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我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审议考核结果,决定考核等级,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考核内容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指教师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三个方面。其中教学工作量以考核统计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为主要依据,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宁波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教学效果主要包括教师承担课程教学(包括理论课和实验课)的评价效果、指导学生获奖情况、在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等,课程教学效果考核根据《宁波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办法》进行,以学生评教和学院评教为主要依据;教学研究与改革以考核教务处统计认定的教研工作量为主要依据,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宁波大学教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五、等级确定 1.考核等级及比例
根据《宁波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意见》(宁大政〔2014〕133号)的文件规定,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并进行总量控制。考核结论分为A(优秀)、B(良好)、C(及格)、D(不及格)四个等级。其中B级(含A级)以上比例不超过当学校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80%,A级比例不超过20%;C级和D级应有一定的比例。考核按照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不同职称系列分类进行。
根据学校总量控制原则,我院按照A级20%、B级60%、C和D级共20%的比例确定教师各等级数量。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不同职称系列教师的各等级比例依照上述原则确定。主要承担教学工作的非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根据自愿原则参照相应职称层次进行考核。2.考核分值计算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考核以本科教学业绩分为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1)教学工作质和量业绩分的计算如下:
教师本科教学业绩分=本科教学工作质和量业绩分×k1+教研业绩分×k
2各项说明如下:
本科教学工作质和量业绩分=∑(课程教学工作量×课程质量等级系数)+∑(实践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质量等级系数)
其中:
课程教学工作量:包括考核统计的理论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实验课程教学工作量。为保证课程教学质量,学院参考学校岗位聘任要求所对应的教学工作量,根据职称确定本学院各层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上限,其中教授课程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每年135当量课时,副教授课程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每年210当量课时,讲师课程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每年230当量课时,讲师以下的课程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每年135当量课时。
课程教学质量分值:由学生评教×60%+学院评教×40%的折算数值所得。每年两个学期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得分,取平均值。只有一个学期有课,取一个学期的分值。
课程教学质量分值系数最高分为1.5,最低分为1.0,其他分值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0.5×(得分-最低分)系数=1.0 + 最高分-最低分
(注:得分是指当年两个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平均得分;最高分和最低分是指同一职称层次的最高分和最低分)
有教学事故者按照学校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实践教学工作量:以考核统计的指导学生各类实践教学的工作量为依据,主要涉及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学科竞赛四个方面。教授的实践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每年45当量课时,副教授的实践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每年70当量课时,讲师的实践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50当量课时,讲师以下的实践教学工作量的上限为45当量课时。实践教学质量分值系数: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由于不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其分值系数统一确定为1,若毕业设计(论文)抽查不合格,考核等级不能评定为A、B等级。
(2)k1为质和量系数,取0.7;
k2为教研系数,取0.3。
(3)教研业绩分为考核教务处统计认定的教研工作量。
3.考核等级确定
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本实施细则确定以下A、B、C、D各等级评价标准:
A级:教师在考核完成相应岗位要求的本科教学工作量,至少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且至少一门课程质量等级达到优秀,且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在学院同类教师前40%;在考核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教师考核本科教学工作业绩分列学院同层次教师的前列;
2.考核主讲的本科生课程获校级以上精品课程; 3.考核获各级教学成果奖;
4.考核获校课堂教学优秀奖或校教学创新奖;
5.考核指导的本科生获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或挑战杯竞赛奖; C级:教师在考核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有主讲课程的质量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教学业绩考核分在学院同层次的后20%且未出现教学事故; 2.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
3.教授给本科生上课每学年不足32课时。
B级:基本条件:达到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业绩考核分在同层次前80%以上。满足A中的6条之一者,可考虑升为B级。
D级:教师在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若有两个方面表现明显不足,或教学质量等级不合格,或出现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者,或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基层学术组织安排的教学任务。
六、考核程序 1.专任教师
(1)教学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我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
(2)考核结果在学院内公示3天。公示期内,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并陈述理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应根据事实情况妥善处理;如发生争议,教师可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4)学院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2.思政教师
担任本科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思政教师全校单列考核,考核细则根据学校文件执行。
3.管理岗位兼职教师
按照学校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正副系主任、督导主任、院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按其在考核实际承担的课程教学工作量的1.2-1.8倍计算,乘以倍数后执行课程教学工作量上限的规定。
4.首聘期内的优秀博士的教学工作量按聘用合同规定执行。
七、附则
1.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按进行,每年的上半年对上一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上学院在编的、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教师。
2.本实施细则中的教学工作仅指教师从事学校本专科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工作。
3.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201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