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



第一篇:监管案例

“阿里巴巴事件”暴露电子商务平台监管存漏洞

2011年2月,阿里巴巴首席执行官卫哲引咎辞职。这起被称为阿里巴巴人事地震的背后,暴露出了阿里巴巴内管监管存在漏洞。据阿里巴巴公布客户资质独立调查行动的阶段性结果,调查显示,在2009年至2010年间,共有2300多家中国供应商客户涉嫌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海外买家钱财。

调查发现,这些涉嫌欺诈的的供应商,之所以能够存在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平台上,是由于阿里巴巴团队中,先后有近百名销售人员及部分管理人员为了追求高业绩、高收入疏忽了对商户店铺的认证审查。

阿里巴巴集团资深副总裁王帅表示,外界可能认为这是一个很小的比例,但对于阿里巴巴来讲,我们觉得触目惊心。对于这一点,阿里一贯以来的态度是“零容忍”。

阿里巴巴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网上交易市场和商务交流社区。阿里巴巴的人事地震一经公开就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不少对阿里巴巴集团敢于公开这一事实,敢于承担责任的行为表示钦佩。然而,这一事实也暴露出目前对电子商务平台在监控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专家指出,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所发生的商业欺诈行为,只有第三方平台内部进行监控,有关部门暂时还没有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张周平表示,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管理方面存在着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在相关机制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存在着监管漏洞,这就造成目前很难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问题进行有效监管。今后还需要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加大对这块的监管力度。

电子商务市场监管缺失

诚信危机

2004年8月,卓越网推出奥运竞猜活动,市民凭购物订单号就可以参加竞猜。但是在奥运会结束后,卓越网有关竞猜的全部被取消了。在慧聪网首席执行官郭凡生看来,相对于安全性而言,诚信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来说更为重要。

去年7月21日,“网上商城”当当网出售3.5折的索爱K750C手机。得知消息的消费者纷纷下单,有的甚至到银行付款,人数多达数十人,而当当网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删除了买家的留言,单方面取消了订单。谈及此话题时,当当网的一位高层认为“这是一次失误”,他同时认为,讲诚信或者具备诚信意识,对于一个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来说确实十分重要。

类似的“失误”也曾发生在阿里巴巴的身上。不过马云称,随着企业的不断壮大,他完全意识到,“一个没有安全保障的电子商务环境,是无真正的诚信和信任可言的。”他认为,“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完全凭借商家的信誉度,有信誉就有顾客,这是对电子商务的真实写照。在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声誉和资源。”

事实上,自2004年以来,中国的电子商务已经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诚信问题。“整个社会信用危机的大气候是导致电子商务活动诚信危机的社会根源。”中国消费者协会一位法律专家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是致使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乏善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同时强调说,电子商务自身的软、硬件条件不成熟则是导致其诚信危机的行业根源。

谁来约束

2005年初,国务院颁发的二号文件《加强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为电子商务宏观环境的完善提供了政策依据。刘芳告诉记者,这一方面表明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空前重视,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性,以致于一年来该项政策一直没有发挥出实际的效用。

同样值得提及的是,2005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是电子商务行业惟一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为中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专家认为,该法的缺陷在于,它主要应用于银行网上支付、电子政务、大型交易市场等少数领域,几乎很少应用在电子商务网站。

“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客户多了,诚信需求就相应膨胀,大众和媒体对诚信的关注度也就相应提高,这就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企业施加了更严格的监控压力。”专家指出,电子商务市场真正需要的是诚信体系和安全支付工具,但说到底,还是需要有一个诚信体系,“只有企业把经营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他才会把更多的精力花在安全性建设上,为交易双方提供安全性保障,降低双方成交风险。”

业界专家认为,要培育网络诚信,需要在以诚信为中心的网络服务建设、市场推广力度、完善用户平台、完善客户服务等方面体现“真功夫”。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这位法律专家说,对于电子商务这个特殊的行业来说,市场、行业约束机制和法律机制是进行行业规范的三大法宝。

第三方监控有望应运而生

为了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诚信”的形象,eBay易趣“建立”了自己的“网络警察”——由50多名资深信用安全人员组成的小组,隐蔽活跃在网站日常交易的背后,使用技术工具、结合自身多年积累的专业经验,对在线交易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据了解,这个信用安全小组成员还与公安部门积极配合,查处恶性欺诈案件。

专家指出,当前中国电子商务诚信问题虽然存在不少漏洞,但整体来说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2004年12月21日,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倡导成立的“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在北京宣告成立。eBay易趣、卓越等业内40多家互联网企业老总悉数聚集,并签下了“诚信宣言”。

另据了解,为了形成具有公信力的评价中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早已着手设立诚信标志。该协会的刘芳告诉记者,诚信标志的运用在北美和欧洲是很普遍的,而在中国完全为企业所认同和接受可能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刘芳认为,虽然“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至今尚未在整个行业内发挥出预期的效果,但这足以证明,中国不少的相关企业对于诚信的认同、接纳和应用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在这种最原始也最巨大的力量的推动下,一个如何认定诚信、如何评价诚信、如何监控诚信的第三方机构应运而生极有可能,也极有必要。”她说。

如何改善目前电子商务诚信状况

对于如何改善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业界专家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专家指出,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来自社会诚信。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套个人诚信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公务员,还是商人,或是自由职业者,都要受到诚信管理机制有形和无形的约束。

“正是由于西方社会具有一套健全的诚信管理制度,因此,在西方社会购物才没那么多的担心。”为此,北京师范大学的一位电子商务专家建议:加大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制的宣传;建立健全个人资信档案;实施资信评估制度;加快诚信立法的步伐;加强网上安全认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加强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降低资费标淮,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网络使用费和通讯资费很低,吸引网民,有网民才有网络业的发展,有了网络业的发展才会有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网络使用费用和通讯资费过高,降低网络使用费和通信资费才可能使网站生存下去。只有有了生存的前景,才可能有信誉的保证。

第三,研究和制定反映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特点的法律法规,引导国内电子商务市场从无序状态进入到“游戏规则”中。欧、美、日等国家为了推动信息产业发展都及时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较好地兼顾了前瞻性与现实性,相比之下,我国信息产业发展政策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还存在众多空白点。

拒绝色情暴力 谷歌发布儿童上网保护伞

谷歌公司在近期宣布,将推出新资源以帮助家长让他们的孩子在网上冲浪时能够更加的安全。

家庭安全中心提供了一些来自儿童安全专家的技巧,涉及如何让孩子远离网站上的成人内容以及如何确保他们在线时不被成人引诱和接触到。谷歌也已经在他的很多产品中包含了一页信息,详细介绍谷歌提供的各种关于儿童保护的服务,如谷歌的SafeSearch和与YouTube相关的YouTube's Safety Mode。

谷歌产品提供的合作伙伴页上的信息也很有用,它包含了很多相关组织的链接和简单介绍,这些组织为孩子和家长提供与网上欺凌、儿童保护、在线教育相关的资源及建议。如谷歌产品的合作伙伴名单页中就包括FOSI(家庭在线安全协会)、NetSmartz411、ConnectSafely等一些组织的相关信息。

“孩子们成长在一个要求他们必须具备数字技能的时代,而确保他们正养成一种健康,安全和负责任的上网习惯就变得越来越重要,”谷歌在博客文章中写道,“我们每一天都在考虑如何帮助家长和老师完成这种任务。”

公安部公布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典型案例之赌球类

1.江苏南京“明陞”网络赌博案

2010年4月22日,江苏南京公安机关侦破“明陞”网站赌博专案,抓获“明陞”网站在境内的最上层团伙姚某(香港人)等犯罪嫌疑人31名,其中网站高层管理人员9名、网站维护人员2名、开设地下钱庄管理人员2名,当场收缴涉案电脑31台、手机40部,银行卡121张,追缴暂扣赌资及非法所得1000余万元。

2.广东珠海“国际会”网络赌博案

2010年4月25日,广东珠海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了“国际会”跨境网络赌博案,抓获马某(香港人)等高层管理人员5名,彻底摧毁1个以香港、澳门等境外人员为首的跨境网络赌博团伙。经查,马某2006年出资建立“国际会”赌博网站,在港澳和广东珠三角地区层层招募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大肆开展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截止案发时,该赌博团伙已拥有大股东12名,股东36名,总代理288名,代理869名,会员5734名,遍布全国各地和港澳地区,仅2009年以来投注额多达100余亿元人民币,马某等人获利近1000万元人民币。目前,该案5名高级组织管理人员已全部被刑事拘留。3.广东东莞“5.16”特大网络赌博案

2010年3月份以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一赌博团伙通过香港“147”赌博公司,为29个境外赌博网站做大陆地区代理,大规模发展境内下线,组织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每月赌博流水资金超过70亿元人民币。5月16日,东莞公安机关统一行动,一举将这一特大跨境网络赌博犯罪集团摧毁,抓获张某某(香港人)等犯罪嫌疑人26人(其中香港籍6人),端掉网络赌博对数窝点3个,聚赌窝点4个,现场查扣作案电脑39台,冻结资金1400余万元人民币,查扣现金人民币13万元、港币2万,车辆2辆,帐薄63本。

第二篇:无监管证明内容案例

无人监管证明

姓名:身份证号:

监护人:

父:身份证号:

母:身份证号;

兹有我省市区之子,因其父母长期在京务工,家中老人年岁以高无力监护。为了履行父母监护职责,方便照顾孩子。拟在其父母身边就近上学,望予以安排,特此证明。

此致

敬礼

证明单位盖章签字;

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全国九地监管2011处罚经典案例集萃

据统计,2011年全国保费收入前10地区中,9大保险监管机构(北京除外)处罚的经典案例有:各保险业主体因列支银保渠道小账手续费、虚列应收保费、给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宣布保险品停售的虚假消息、制作虚假面访问卷、虚挂保费、套取资金、虚构保险业务、代理公司虚开发票等9大类原因;涉及中国人寿、国寿财险、平安人寿、人保寿险、人保财险、民生人寿、长城人寿、浙商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等10家公司。

罚亦有道:九地监管2011处罚经典案例集

最新披露的按照新会计准则前11个月数据,全国共实现规模保费收入13257.6亿元,较去年同期13440亿元略降1.36%。其中,按照规模保费高低排名,全国排在前十位地区依次为广东、江苏、山东、河南、北京、四川、上海、河北、浙江和湖北。而此9大保监局(北京除外)2011的监管风格及经典处罚案例不得不说。

数据显示,广东省(深圳除外)规模保费收入1124.7亿元,较去年同期的1137.7亿元略有下降,在全国保费收入普降的情况下,其增长高于平均水平,市场份额由去年同期的8.46%升至今年的8.48%。其中,财产险、意外险、健康险规模保费增速明显。

与其他保监局相比,广东保监局可谓高产,截至昨日,开出的罚单已达到254张,数倍于多数保监局。年内主抓中介规范化,对中介虚开发票的行为可谓有一罚一。但最有特点的处罚还属以下两则。

10月24日,广东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公告,粤保监罚〔2011〕196号显示,经查,2010年至2011年5月,天安保险营销阳江中心支公司阳春营销服务部存在私自制作客户印章,导致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广东保监局责令该营销服务部改正,并决定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粤保监罚[2011]133号显示,经查,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期间,人保寿险佛山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银行保险业务帐外给予激励费用。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期间,该中心支公司部分分支机构存在通过向银保专管员发放佣金收入,向有银保业务合作的银行柜员进行业务激励的行为。二是虚拟投保人出具团险保单。广东保监局责令该中心支公司改正,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前十一个月,江苏省规模保费收入1105.6亿元,较去年同期的1080亿元增加25.6亿元,同比增2.37%,明显高于全国增速。市场份额由去年同期的8.04%升至今年的8.34%。其中,财产险、意外险、健康险规模保费增速明显。

从监管风格上看,江苏保监局属“重点捕捞”型,今年的罚单主要开向虚列费用。其中,9月9日,江苏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公告苏保监罚〔2011〕43号显示,2011年4月20日,客户冯某向安邦财产东台支公司投保车牌号为苏JZR93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交强险,该公司拒绝承保。上述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责令安邦财险改正,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3月30日,苏保监罚〔2011〕13号罚单显示,2008年8月31日,人保财险淮安市清浦支公司在与昆山吉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吉峰”,该机构2009年7月16日撤销)合作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业务过程中,在泰州吉峰未提供学平险卡式保单、投保单和人员清单情况下,按照泰州吉峰口头确认的学生人数,将12000份卡式保单以阳山学校和临城镇刘陆小学作为被保险人,分三张台帐保单录入公司承保业务系统。上述学平险业务中有3619份卡式保单业务实际并未发生。该公司在系统中合计录入上述学平险业务保费334493.6元,但实收保费合计238451元,该公司把保费差额部分在业务系统中虚挂应收,并于2008年12月-2009年12月期间,通过9张财务凭证下虚列业务员手续费、办公费等费用的方式冲抵上述虚挂的学平险应收保费。江苏保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是山东省规模保费上升较明显的一年,排名也由去年同期的第5位升至第3位。今年前11个月,山东省(青岛外)规模保费收入825.7亿元,较去年同期的812亿元增加13.7亿元,同比增1.69%,高于全国增速。市场份额由去年同期的6.04%升至今年的6.23%。其中,财产险、意外险、规模保费增加,而寿险与健康险规模保费略降。

相对于其他保监局,从山东保监局开出的罚单可以看出一个明显的特点:罚单不多,内容多不重复,杀一儆百倾向比较明显。

其中鲁保监罚〔2011〕31号文件显示,平安人寿聊城中心支公司因宣传广告宣称“平安万能重疾险停售在即”,未提及停售的具体险种,也未全面、客观的介绍停售原售原因被罚,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以上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另外,2011年8月4日,鲁保监罚〔2011〕17号显示,人保寿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博山区营销服务部因“集中散户投保、团险个作,以及将产品期限固定为一年”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河南而言,今年也是一个丰收年,规模保费名次由去年同期的第6名升至第4名;规模保费由737亿元增至787亿元,增加50亿元,同比增6.78%,市场份额也由5.48%升至5.93%。与今年全国形势略有差异的是,河南地区寿险保费正增长,今年前十一个月较去年同期增4.30%。另外,财产险、意外险略增,健康险保费同比略降。

取得这样的成绩与河南保监局的监管风格有一定关系。

今年以来河南保监局处罚主体多为保险公司,而对保险公司应对检查时材料真实性一项要求尤为严格,多家公司因在保监局检查期间提供虚假材料被罚。

7月26日,河南保监局发布处罚公告,豫保监罚〔2011〕16号显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民生人寿南阳中心支公司向期缴保费达到一定标准的投保人赠送礼品,并且未按照规定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投保人进行回访。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回访不合规的行为。

河南保监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罚款金额共计55000元。

今年前11个月,四川省规模保费收入716亿元,较去年同期的706亿元同比增加1.45%,市场份额也由去年同期的5.25%增至今年的5.40%,财产险、意外险、健康险同比增长,名次也上升一位至第6位。

从四川保监局的罚单情况可以看到,其对违规相关负责人的处罚较为严厉,一般处罚一起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绝对逃不了。

从人入手或是控制风险的一个良方。

四川保监局1月13日公布的川保监罚〔2010〕46号文件显示,经查,绵阳市分公司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未实际面访客户却制作虚假面访问卷,并擅自删减面访问卷标准话术中的犹豫期、利益演示、责任免除、退保损失等必要内容的违规行为。

四川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从规模保费来看,今年对于上海似乎并不是个好年头,其前11个月实现规模保费收入692亿元,较去年同期的813亿元下降14.8%,市场份额由6.05%降至5.22%,规模保费国内排名也由去年同期的第4名降至今年的第7名。

截至昨日,上海保监局今年以来的罚单共计17张,但张张看出处罚的力度,罚款金额动辄超十万元,中介机构则常因违规行为被吊销执照。

2011年3-5月间上海保监局对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该公司下属市中支公司2010年团体保险业务通过上海中保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虚挂保费5,227,113元,相应支付中介手续费167,689.1元。

中保联在收取全部手续费的10%后,其负责人以报销方式提取现金,将其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市中支公司业务员的账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上海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河北今年保持了第8名的位次,但保费与市场份额略降。

今年前11个月共实现规模保费收入680亿元,较去年同期的693亿元减少13亿元,市场份额由去年同期的5.15%降至今年的5.13%。

今年河北地区除了财产险规模保费略有增加外,寿险、健康险、意外险均下降。

从河北保监局的罚单来看,其开出的罚单相对滞后,今年的罚单多为2010年之前的违规行为。

今年8月3日河北保监局冀保监罚〔2011〕32号文件显示,经查,国寿财险安平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套取资金支付政策性农业险应由农户缴纳的20%保费、支付原经理张振甫白条抵库占用资金行为。该公司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今年前11个月,浙江(宁波外)实现规模保费收入673亿元,较去年同期的637亿元增速明显,市场份额由去年同期的4.74%升至5.08%,与排在其前一位的河北比较相近。除了寿险以外,其他险种保费增速均较明显。

从处罚风格上看,哪家公司要是被浙江保监局“盯上了”,顺带着所有违规行为就都包不住了。

浙江保监局对一家公司的检查持续时间长,并且调查彻底。

温保监罚〔2011〕7号文件显示,经查,2010年及2011年1-6月,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台州中支”)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2010年12月,浙商台州中支以虚构当月发生业务的形式,重复计提47名销售人员绩效,涉及保单1598单,保费3066860.96元,绩效254830.35元。重复计提的绩效计入销售人员2010年12月工资,并发放到相应销售人员的工资账户。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浙商台州中支通过编造购货清单、会议记录等方式,从公杂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间接理赔费用等科目套取费用,采购超市购物卡,用于赠送大客户、车行代理商及其他相关单位,共计金额153480元。

2010年12月,浙商台州中支以虚列会议费的形式向台州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购买旅游卡,用于向22名员工发放福利,共计金额127600元。

针对以上违规行为,浙江保监局对浙商台州中支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今年前11个月,排在第10位的湖北共实现规模保费收入467亿元,较去年同期的463亿元增加14亿元,市场份额由去年同期的3.45%升至今年的3.52%。除了寿险以外,其他险种保费增速均较明显。

湖北保监局似乎很体谅保险行业主体赚钱的不易,在处罚过程中经常“数罪并罚”,罚款金额也并不很高,可谓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意在劝戒。

2011年5月25日,湖北保监局对武汉融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009、2010与中国人寿东西湖支公司、长城人寿湖北分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在2009年8月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涉及金额81030元;2010年3月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涉及金额19035元。

湖北保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鉴于武汉融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湖北保监局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第四篇:二次装修监管重点及现场案例分析

二次装修监管重点及装修现场案例分析

住宅小区随着入住率的不断提高,前期装修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后遗症已逐渐凸显出来。《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住宅装修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事项告知装修人。装修人要求提供房屋结构图、管线图的,物业企业应当提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争对装修管理对日后工作的影响,总结了如下几点:

1、水电管线布图未留档,交接处未认真检查试压,导致后期管爆、漏水等引起邻里投诉。违反《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做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相邻关系。

2、随意在剪力墙上开门窗,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住改商的。例改厨房为客厅

违反《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具有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1)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具有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3、私自改管为了赶工省时省力,将地漏管、冷凝水管接到公共雨水管。违反《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做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相邻关系。

4、贴瓷砖前未做闭水(厨房、卫生间、阳台)造成管边渗水或做好防水楼下业主未通知前来查看并签确认书。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5、私自占用消防通道改为卫生间或贮藏间。

违反《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5)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6、为了充分利用空间,改小或截短烟道,甚至封闭排烟道。

违反《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做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相邻关系。

7、一层私家花园随意搭花棚、凉亭、雨遮等。

违反《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彩、外观格式。

8、疏于装修工人的监管,业户将装修工程委托他人或装修公司,工人为了方便,将用剩的油漆等余料倒入污水管内。

违反《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九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指定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正确的装修监管流程应是:

一、装修方案的制定:中心经理应在交房前组织中心人员针对不同的户型(站在业主)角度研

究将会造成哪些违规,并制定项目的装修管理方案,让管理人员学习装修管理方案,熟读各类装修管理规定,并在实施的过程中告知提醒业主。

二、装修的申请与审批。

1、装修申请的接待:客服中心接到业主提出的装修申请时应告知办理装修的流程及应准备

提供给中心的具体装修资料(装修平面图必须具备,装修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并引领业主办理装修申请。

2、申请:业主需提前3—7日向服务管理中心提出装修申请;

a)

b)

c)提供装修平面图纸一份 如实填写《装修申请表》各款内容。装修较大商业商铺需提供城市消防部门的审批文件。

3、审核与审批:

a)审核过程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就可能发生违章装修的问题逐条要求业主进行承诺。

b)不宜审批的情况:

——涉及有拆改承重墙的;

——涉及有消防隐患的;

——涉及有破坏预埋管线的;

——涉及有破坏外墙体立面的。

c)审核程序

——审图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应严格审核业主提供的装修方案(重要的是对图纸进行审

核),必须到现场确认装修设计不会对楼宇安全、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房屋外观造成不良影响的,并给出意见。

d)工程部负责人将审批后的装修申请通知业主,对需要业主修改的,应告之业主修改。e)装修申请获得批准后,客服中心应通知业主到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工

程部的协助下:

——与业主签订各类协议。

——与业主达成共识后发放《装修施工许可证》,装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三个

月过后仍需装修的可到客服中心申请延期并填写《装修延期申请表》。客服部应核实装修的具体进度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业主按装修管理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施工人员应交纳出入证押金)

——指引施工负责人到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装修人员《施工证》;

a)

b)施工负责人应将施工人员的照片两张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交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其中的一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施工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在《装修

工人登记表》上,并制作动态表定期转交一份安管中队,作为施工人员进出管理的依据。

c)

d)用施工人员的一张照片制作成施工人员的《施工证》。《施工证》的有效期为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三、施工期间的管理

1、在土工阶段客服人员每日对装修户不少于2次的巡查,每日巡查的过程都应及时告

知业主有关于装修的注意事项及特别提示。巡查时应根据审批后的装修方案严格执行,并将巡查结果记录于《装修管理记录表》中

a)土工阶段是最容易出现违规装修的阶段,巡查土工装修时应注意:

——厨房巡视应注意:烟道井有无破坏、煤气管道是否有改动、是否有将厨房移位、是

否有作好防水处理

——卫生间巡视应注意:烟道井有无破坏、是否有改变卫生间的使用功能、是否有将卫

生间移位、是否有改变管道的线路、是否作好防水处理;

——室内巡视时应注意:是否有拆改承重墙、横梁、柱子、是否有改变使用功能; b)在水电阶段客服人员每日对装修户不少于1次的巡查,巡查时应注意:是否随意

拆改各管线的走向,改变排水管的位置等;

c)在木工阶段客服人员每日对装修户不少于1次的巡查,巡查时应注意告知安装地

板时在楼板打冲击钻时要做好限位,以防将楼板打穿;

d)在油漆阶段客服人员每日对装修户不少于1次的巡查,应注意告知油漆材料不得往

排水管道倾倒,以免将管道堵塞,影响日后生活。

e)其它应注意

——阳台是否有封闭

——整体是否有破坏外立面

——每天应对外立面进行巡查,并将巡查结果记录于《外立面巡查记录表》

2、客服主管每日应对装修户进行一次抽查。并监督客服人员的日常巡查工作是否按要求进

行巡查并做出评价。

3、中心经理每周应对装修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抽查率为10%,装修户少的情况下原则上每户每周抽查一次。

4、客服人员在楼宇巡查的过程中应协助装修期间的监管工作。发现情况立即报告项目负责

人,并协助处理。

5、安管部负责装修施工人员进出的管理

6、在装修工人进入小区时应认真核对出入证的真实情况及有效期后方可让其入区,如发现

出入证过期后应礼貌的请其到服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客服中心应核实装修的具体进度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7、当装修材料进入小区时应认真核对装修材料,如遇装修敏感物资(包括空调、打孔机、无框玻璃、太阳能热水器、拉栅门、遮阳板、角铁铝合金、隐形防盗网)进入时,门岗应立即呼客服人员到门岗核对物品,确认未存在违规的情况下方可让其进入小区,安管员将进入的物品记录于《装修敏感物资进场登记表》中,客服或秩序人员应跟踪敏感物资的使用情况。

8、施工人员携带物品离开小区时,当值门岗应礼貌检查放行手续:

——如已经办理了有效的放行手续时,应礼貌核实放行物品与物品出门条列明的物品

是否相符,不相符只放行物品出门条列明的物品;

——如没有办理有效的放行手续时,应要求物主到服务中心办理有效放行手续;

——物品经核对无误放行后,当值保安员应及时在放行条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四、常见的违章装修,应注意:

4.5.1擅自开工。

4.5.2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

4.5.3擅自改动燃气线路,安装燃气用具。

4.5.4空调机不按位置安装。

4.5.5随意改变窗台、窗框、玻璃、阳台、护栏、户门颜色、格调。

4.5.6 随意改变阳台功能。

4.5.7随意封闭阳台,装防盗门、网(高层建筑)。

4.5.8随意拆改墙体。

4.5.9在承重墙、梁、柱上穿孔、削薄、挖槽。

4.5.10私自增加线路负荷。

4.5.11改动上下水、电线。

4.5.12私自开凿面层,破坏防水层。

4.5.13擅自占用通道、天台、屋面。

4.5.14擅自在室外加装灯、牌、广告等。

4.5.15堵塞地漏和排水管道。

4.5.16擅自移动消防设施。

4.5.17擅自改变门的开启方向,使用消防禁品。

4.5.18擅自动火作业。

4.5.19铺装过重的地板材料。

4.5.20随意丢弃装修垃圾,利用公共部位、场地加工装修材料。

4.5.21随意向窗外抛扔物品。

4.5.22随意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散材料和超长重料)。

4.5.23冲洗地面将水冲向电梯,破坏电梯装饰。

4.5.24不按规定时间施工,制造噪音。

4.5.25破坏公共绿篱、绿地。

4.5.26夜间随意在业主家中留宿。

4.5.27不办理《施工证》,不遵守小区治安管理规定。

4.5.28随意拆掉阳台沉重墙。

4.5.29随意改装智能化系统。

4.5.30不得拆除共墙及在共墙安装水管。

4.6违章装修的处理。

4.6.1装修施工期间,如发现违规装修应立即制止,并发出《违章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如遇期仍未整改的应立即通知中心经理知晓并派员前来处理;如发现重大违规装修应立限让其停工并通知中心负责人,由中心经理组织协调解决。

第五篇:同业业务监管政策和案例全面盘点(范文模版)

孙海波 同业业务监管政策和案例全面总结

一、概述

同业业务顾名思义应该是交易对手为金融同业机构或者交易所承担的风险为同业风险。如果从这个思路出发,“同业业务”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票据贴现,转贴现,同业之间外汇及衍生品交易,也包括和境外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同业业务。但目前提及“同业业务”四个字,我们很自然就联想到5部委去年发布的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尽管该文名称中采用了同业业务,但实际上127号文中定义的“同业业务”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指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这里排除了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或存放;也排除了虽然交易对手是同业但不具有同业融资或同业投资特征(一旦清算交割后没有同业风险)的交易,比如同业之间非金融债的交易。

同业业务虽然广受关注,近年来监管方面也有不少动作,但从监管法规层面有章可循的监管文件并不多,以下为监管君大致整理的监管文件,供参考,若有遗漏也希望能进一步补充: 《商业银行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尚福林在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

以及部分级别较低的同业业务检查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同业业务的检查的部分

《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

二、127号文之前的同业业务监管综述

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这里给银行的“同业拆借”用途做了明确定义,却没有对“同业拆借”进行定义。尤其是这里的“同业拆借”有没有包括线下的同业借款。一般理解是将其等同于2007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关于“同业拆借”的定义。

2.2007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同业业务中线上拆借部分,值得注意的是这部法规主要是约束线上同业拆借的期限和额度,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类型进行差异化处理。比如银行最长拆借期限可为1年,但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最长期限为7天;这部法规明确允许中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参与银行间拆借市场。这也为后来银监会140号文开始整顿分行在银行间业务埋下伏笔。

3.关于线下同业借款,这一领域在127号文之前没有专门的规范文件,只有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当时人民银行还兼具银行业机构监管职责。征求意见稿只是按照期限进行划分,并认可同业借款纳入存贷比考核。但该办法最终并没有正式发布。所以银行业机构线下同业借款之前并没有期限及监管额度约束,同时又不属于3+1贷款约束范围,不受资金流向审查。

直到127号文出台,才明确“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且期限不超过3年”,但此时模糊之处在于,这里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金融机构具有这样同业拆借的业务资质。因为金融机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发放金融许可证的各种机构,但每家机构发放牌照之时并没有对“同业拆借”进行明确,是否符合127号文之意说法不一。笔者根据各类金融机构大致总结如下图,按照“向金融机构借款”、“同业拆借”的提法可以分为“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三类金融机构。

4.同业业务创新和规范之路

在2008年之前同业业务比较简单,主要构成同业拆借,线下存放,及线上回购。但2009年开始,表内资产快速扩张,转移庞大的新增表内信贷资产需求迫切。一开始银行主要的转移渠道是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合作,通过不规范的回购隐藏表内信贷资产。在回购期间将信贷资产当同业资产的风险进行处理,节约信贷额度及风险计提。

银监会针对性地发布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以及《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严格规范真实转让和会计核算规范,尤其是2010年进一步要求对以往的银信合作业务强制转表。在此压力之下,所谓正门“信贷资产证券化”大规模开展障碍重重(多重而漫长的审批流程,发起人资本节约有限,额度控制,外加基础资产选择上的约束等),最终兴起票据回购(尤其是双回购模式),同业代付和非标资产三方回购业务(包括暗保),以进行同业业务出表的“创新”。(这里不做详述,将就此专门写文探讨)

三.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开启同业业务监管新思路 自2013年6月份起,由于同业业务流动性管理缺陷,分支行同业业务管理混乱,导致银行间流动性大幅波动(笔者仿效官方口径,避免使用“危机”)。随后银监会着手起草同业业务的管理规则,但限于同业业务处于多头监管格局而难以推进,机构监管分别归三会,而银行间业务监管又归央行;同业账户开立规范也归央行监管。经过漫长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8个月后终于由央行联合5部委发布127号文,较之前的《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更有针对性,不再是仅仅约束金融机构流动性,而是全面规范同业非标以及因此催生的庞大影子银行业务。具体体现在细化买入返售和同业代付业务规则,强调会计规范。

127号文主要针对2大领域,一是针对同业非标,仍然可以投,但是堵死买入返售和同业代付以及三方回购方式投资非标;而且标准化债权的买入返售卖出方也不得出表,这就大幅度增加了银行资本要求。二是针对同业融资,主要引入2个同业融资比例控制来限制同业杠杆扩张,几乎禁止境内同业代付。后面将详细介绍127号文的注意细节及部分案例。

这里讨论几个关注点,仅代表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 孙海波 个人观点,欢迎进一步探讨纠正(有关140号文同业专营治理的规定和资本处理、计提等规定将在明天4月16日文章详述)。1 转贴现是否应该纳入同业融资范畴?

对于贴现不纳入同业融资是业界共识,但转贴现是否纳入仍有争论。类比2012年《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同业代付委托行承担客户信用风险,委托行需要将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而受托行则计入同业业务。同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对于贴现行而言本应该计入同业业务,而对于承兑行计入信贷业务,但是因为统计约束,现实中只能计入贴现银行的信贷业务中。相应地转贴现,也只是贴现行发生变化,实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在此次自查中也没有列出贴现填报项,没有被列入同业业务。2 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是否也要纳入到同业业务范畴?

保险公司存款在银监会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属于一般存款并交纳存款准备金,这里是否应该纳入同业业务。目前央行和银监会的解释仍然没有统一。从央行角度,因为1999年其发布的《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明确“协议存款”起存金额3000万以上,期限5年以上存款可以不受存款利率约束;所以央行偏向于不纳入同业业务(但保险公司活期和定期存款需要纳入同业业务,只是5年期协议存款不需要纳入),但银监会偏向于不论活期定期都纳入同业业务。注意从银监会的存贷比考核角度,保险公司的存款(不论是保险公司活期还是定期存款)一直都纳入一般存款(即存贷比的分母)。但从央行角度,只有5年期以上协议存款才不受存款上线约束。所以业内5年期存款附加无罚金的提前赎回条款操作较多,即能满足保险公司流动性要求又能满足央行关于期限的约束。银行借助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购买本行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将贷款业务转化为同业投资业务是否违规?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 孙海波:对于这点,争论颇多。这里首先需要从银行承兑汇票(BAD)说起,BAD贴现和转贴现本质上的确不应该占用信贷额度以及贷款规模,因为二者实际面临的都是承兑银行同业风险。但由于统计上的困难,直接计入了贴入行额度占用。回到同业资金借助资管投资本行已承兑汇票,虽然经过了“特定目的载体”,但按照127号文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不能逃避额度占用(包括贷款规模);唯一能将此类额度从整个市场上消失的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

这里只想强调“穿透原则”在理财领域银监会早已强调,主要针对理财非标的监管比例(4%和35%)。127号文所谓的“实质重于形式”是否意味着一定“穿透”,以及什么情况下“穿透”都没有明确说法。但笔者个人观点是这个案例一定是穿透。

如果是同业拆借给第三方银行,第三方银行再向特殊目的载体融资购买本行票据,同时向第三方银行提供担保,则违反127号文第7点关于买入返售和担保的规定,且不能出表。

4.特别注意同业投资、同业融资及非同业业务三者的区别。实际业务中常常有地方银监局/分局或者银行因为概念混淆而产生报送错误。其中同业投资和同业融资共同点是风险暴露都是同业风险(非企业风险);同业投资业务的交易对手和同业信用风险暴露主体分离,标准化的债券和CD都纳入同业投资范畴。同业融资是交易对手就是资金融出或融入方。那么非同业业务,比如企业债/短融/中票等的风险暴露对象就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企业(或者财政部/央行)。具体相关概念见下图

5.关于存款认定的问题:目前构造存款,案例1:通过A银行将资金委托第三方资管并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存款,将该笔资金以一般性存款的形式存放于A银行,从而实现“理财资金转为一般性存款”;这里一般同时签订可提前赎回条款,从而既满足法规对保险公司“协议存款”5年以上的期限要求,又能确保流动性灵活性要求。提前赎回条款本身并没有违反法规,提前赎回是否有罚息也没有法规约束。1997年央行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提前支取存款只能获得活期利息,但这里只约束企业存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存款。

提前赎回且存款人虽不承担利息惩罚,但稳定性欠佳,在测算LCR(流动性覆盖率)时候流失比例较高;此外在计算25%流动性比例是否可以纳入分母,以及计算流动性缺口时候如何处理都可能是监管提出异议的地方。

6.结算性存款和非结算性存款区分和定义。由于127号文对结算性存款没有明确说法,后续沟通时,相关监管层官员都指向后来银发[2014]178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中的定义:“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

笔者从保守角度出发,一般如果以获取存款或融资收益为主的同业业务,可以排除在结算性同业存款之外。

7.关于178号文同业结算账户:178号文是针对开户规范,而不是针对同业业务监管。很多线下同业业务,可以不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操作,因此不受178号文约束,但仍然在127号文范畴。

以下粗略总结两种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级别和限制:

结算性 存款银行

总行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或全国性银行特殊情况的一级分行转授权 一级分行以上,或一级法人授权二级分行

开户银行

支行及以下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二级分行以上,支行及以下不得提供开户(同城或异地都不行)投融资类

四.央行关于存贷款口径调整,及其和银监会存贷比差异

在弄清楚央行此次调整之前首先得弄清楚一些概念,主要涉及《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34号);关于金融机构分类,笔者将其总结为下图所示:

整个387号文和后来的205年14号文都很简单,“新纳入各项存款口径的存款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这里红色部分除SPV以外具体构成都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有所规定,SPV概念在127号文中有表述。综合来看,笔者总结相关概念如上图(具体探讨可参见“金融监管”公众号4月13日的推送文章):

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相关定义所以387号文中相关概念定义如下: 1)交易结算类存放是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存放;

2)业非存款类存放是指信托公司、汽车金融、金融租赁、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存放;

3)SPV存放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存放; 4)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指金融控股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存放; 其中关于拆放SPV纳入“各项”贷款银行做法仍然不一致,尽管目前不纳入银监会的存贷比,但为将来政策衔接做准备,银行倾向于不纳入贷款核算,所以为避开法规的“拆放”字眼,商业银行可能按照“同业投资”进行核算,从而避开央行14号文的约束。

五、央行在2015年1月中旬发布了《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即在盛司长在媒体面前高调宣布贷款口径调整之后,央行发布了非常详细的存贷款口径通知,事实上14号文覆盖了387号文关于存款口径调整的内容,而且表述上更加严谨。

其实弄清楚上述金融机构分类后,纷繁复杂的存贷口径调整就变得非常简单,一句话概括:存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本文最后是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统计表,红色部分为变动主要部分。这一句话的解读非常丰富,各项贷款口径只排除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即只排除银行和央行直接资金往来,银行和财务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银行投资各类资管,基金子公司产品都将被纳入各项贷款统计。银行拆放各类证券期货及信托公司、汽车金融、金融租赁、贷款公司也将纳入各项贷款统计。银行拆放小额贷款公司也被纳入各项贷款。

六、央行的存贷比口径和银监会存贷比指标是相对独立的2套体系。一般意义上当我们说银行有揽储压力,高息揽存,为符合监管指标,实际是指银监会的存贷比考核在起作用。包括以贷转存,同业存款变造一般存款,设定理财产品到期日以促使月末达标等。其实银监会早在2014年6月30日就发布了贷存比新规——银监发[2014]34号,该文对存贷比口径进行了一些宽松调整,以下稍作重述。银监会存贷比意义上的存款,一般仅包括企业和个人存款,以及极少数的同业存款(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外资行母行存放),贷款也只包括对个人和企业贷款(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转贴现例外,实质上贴入行面临同业风险,但被纳入了贴入行的贷款统计)。银监会从2010年后陆续将分子中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扣除,去年34号文进一步将银行1年以上未偿的债券从分子中扣除(银行发行的未偿债券实质是一种负债,但从分子资产“贷款”中扣除,是一种抵销的概念。)此外同业存款纳入分母势必造成央行对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调整,反而是大范围收缩流动性,微观上增加了放款能力,但宏观上很有可能削弱整体金融系统放款能力,如何缓冲也需要央行的联合协调,增加政策调整难度。

不过非常有意思的是,并不能完全将银监会的存贷比和央行的存贷款统计口径独立起来,所以我这里用“相对独立”来描述。因为在银监会之前的1104报表说明中,附注项目【61.各项存款】中有这样的表述:本项目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口径相同。因为2套体系的统计口径大同小异,所以央行387号文发布之初,几乎各大媒体和研就报告都解读为存贷款比例的调整,并测算将相应释放多少信贷空间。很遗憾,这样的理解在当时环境下不能完全算错,但必定是没有仔细审慎银监会和央行各自的政策目标即得出的结果。

面对众多银行的咨询,银监会统计部紧随央行2015年14号文于1月中旬发布通知,明确银监会存贷比口径保持不变,不随央行变化而改变。即改变了之前1104报表的逻辑。

明日将继续谈谈关于140号文同业业务公司治理及计提和资本处理相关规则和个人看法,敬请关注。

附件:127号文原文逐条深入解读回顾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金融监管评:这里定义了“同业业务”划分为同业投资和同业融资业务。同业融资还用于后面第十四点两项比例计算;不包括从境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对外资银行而言是比较大的宽松,后面同业负债不超过总负债1/3的比例计算可以将外资银行从母行或海外联行的融入资金从同业融资比例计算中排除。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孙海波:从法规层面明确对同业存款首次划分为“结算性”和“非结算性”,所谓结算性同业存款即大致可以理解为:同业往来账户中的资金。一般没有固定期限,都是用于短期结算目的;具体可以包括同业存款以外的保证金、托管账户资金、三方存管账户资金、代理结算等;监管层将具体定义指向178号文。还有隐含:不允许同业存款项下业务存放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将同业存款变相按一般性存款核算,该类业务一般通过同业委托存款方式比较多。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孙海波:对此监管层并没有明确到底是哪些机构,笔者曾做过统计,根据相关法规,从业务范围上看: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明确可以向同业借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可以同业拆借;信托公司可以同业拆入;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孙海波:意味着纳入一般贷款表内核算,占用资本和信贷额度以及贷存比。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孙海波:对于境内同业代付业务进行严格约束,原则上将同业代付局限于海外代付;除非一家银行从事境内贸易结算业务,但无法通过支付系统(即没有介入CNAPS)进行汇划,也在客户当地无分支机构;因此可以人文境内同业代付目前市场基本消失;

还有同业代付不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委托行未承担主要审查责任,未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此项之前法规体系就禁止。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孙海波:卖出方不得出表,也是最严格的解决方案:体现在2点,一是投资标的限制在标准债权,二是卖出回购方不能出表;但对卖出回购出表仍然无法完全解决抽屉协议的问题;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孙海波:对同业投资方向限制在2类“同业金融资产”和“特定目的载体”,同业金融资产只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工具,不包括交易的企业债和ABS.但是同时保留同业非标通过“通道”进行投资,主要是信托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但没有明确是否效仿银监办发[2014]39号文关于理财的精神,严格按照“解包还原”原则处理。将所有理财计划统称为“特定目的载体”是否严谨值得商榷,从法律意义上,一般我们将特殊目的载体(SPV: 包括SPT, SPV)定义为完全实现破产隔离通道,银监会和央行采用了一个新词汇:特定目的载体。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三方买入返售业务模式,过往的三方买入反手模式总结详见之前“金融监管“去年10月份关于同业非标和理财非标的详细介绍;其实上面第五点已经从会计核算上否定了三方买入返售;非标业务以往模式都依赖于作为真丙方的银行资金来源,不过实际操作中现场检查组如何对业务链中多家金融机构同时进行检查核对仍然是难题。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从法规层面《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只要求有授信额度控制,不得超额度交易,对分支机构有恰当授权;这里主要变化时总行统一授权,结合银监会发布的140号文,重点是建立同业专营部门,上收同业业务权限。且同业专营部门不得转授权。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孙海波:实质重于形式是否意味着同业资金通过“通道”投资非标按照一般贷款计提信用风险资本;尤其是回购式票据转入,按照第七点规定不允许出表,因此彻底杜绝部分中小银行过往比较流行的票据双买断模式的违规出表行为。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孙海波:除同业借款外其他同业融资期限参考线上交易期限,由于同业借款无需按照3+1贷款审查贷款用途和受托支付,资金使用自由度高,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较为盛行。但至于哪些业务可以纳入“同业借款”,需要回到上面第三点。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孙海波:50%单一金融机构集中度指标一般符合监管比例问题不大,只是监控过程中较为复杂,尤其是纳入线上买入返售让本来简单的风险监控指标复杂化。因为买入返售,尤其是国债央票一类的类现金券种的买入返售并不占用银行给对方的授信(或极小),基于风险监管原则,也本不应该纳入50%比例。在计算1/3比例时候,不包括风险权重为0的质押式卖出回购业务,因为此类业务的质押品特殊性。尤其是为了强化该类资产的流动性。如果央行自己都不承认其发行的票据卖出卖出回购的资金融入可以豁免,无疑是降低此类资产的流动性。同业融出不包括表外授信。不包括同业投资业务如:ABS投资,债券投资,CD等。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至于不同特殊目的载体之间参照本通知,是非常模糊的提法,主要是基于不得有非标买入返售,期限,展期等考虑。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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