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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篇: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树立水行政执法形象,保障我局水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公正、文明、规范,并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农水科、审批科、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水资源管理处、水土保持办公室,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各自承担的水行政执法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公示内容包括:

1、执法机构名称、电话及负人;

2、执法依据;

3、执法主体资格;

4、执法内容;

5、执法范围及权限;

6、执法程序;

7、收费项目及标准;

8、执法责任及责任人。

第四条 公示内容,应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布告、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或行政管理相

对人公布。

第五条 各单位的公示内容应制成公示板,在本单位所在楼层显著位置或办公室上墙公示。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公示内容有变动的,必须及时向社会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重新公布。

第八条 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实施公示制度情况组织评定,进行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保证公示制度顺利进行。

第九条 授权执法机构和委托执法机构要聘请公示制度评议监督员,以保证公示制度的落实 质量。

第十条 公示板的尺寸按统一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有效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把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负责国土资源规则、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4、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设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7、加强土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蓄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9、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管理。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都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年检;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土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11、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12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13、直接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1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单位和个人报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等申请登记发证 行为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待材料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3、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申办事项。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岗位职责须上墙公布,办公台上置放《服务卡》,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并贴上照片和岗位职责。

4、执法规范。坚持办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行政执法内容期限

1、凡属 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报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凡需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在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受理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材料、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审核、批复。

3、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本局直接办理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能按期办结的,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对转办的信访案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4、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在30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后15日内结案。

五、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1、单位或个人至本局办理报批手续、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办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审批和许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审批事项和错发证件的;

4、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5、违反本局廉政建设规定的。

六、行政执法举报投诉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对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的违纪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投诉电话:

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第三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文章标题: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有效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把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

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负责国土资源规则、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计划和测绘计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4、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设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7、加强土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蓄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9、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管理。对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进行都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年检;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地下水、矿泉水、土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11、组织协调并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

12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丁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批发证、年检和申报乙、丙级测绘单位资质的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基础和专业测绘;负责需出版或展示地图的审核报批,审查发用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测绘市场,保护测量标志;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13、直接负责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

1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单位和个人报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等申请登记发证行为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待材料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办者理解和满意。

3、方便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申办事项。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岗位职责须上墙公布,办公台上置放《服务卡》,注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并贴上照片和岗位职责。

4、执法规范。坚持办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行政执法内容期限

1、凡属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报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凡需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在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受理国土资源管

理权限内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项目材料、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审批和许可依据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审核、批复。

3、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本局直接办理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不能按期办结的,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对转办的信访案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4、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在30日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在执行处罚或处理决定后15日内结案。

五、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1、单位或个人至本局办理报批手续、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办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审批和许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审批事项和错发证件的;

4、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5、违反本局廉政建设规定的。

六、行政执法举报投诉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对晋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的违纪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投诉电话:

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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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本站推荐)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措施、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意外伤害保险交纳证明、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等材料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安全施工报监手续。

2、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检查提供的材料和施工安全准备情况办理安全生产手续。

3、安全生产手续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二、法律依据

《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篇: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模版)

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要求,结合环保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全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本区实际,制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对各类污染源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内容包括: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的受理、审核、颁发;污染源限期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排放: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监察及其他方面的现场执法。

对各类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对各类环境污染纠纷、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进行处理答复。

对全区各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承诺公示

公开各项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各项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对各类执法业务,实行公开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

工作规范

单位或个人来局办理各项具体事务,只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对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说明缘由。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法定程序,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地施行。服务热情

对来局办事的单位或个人,要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做到接待亲切大方,受理热情仔细,解疑耐心周到,用语文明礼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既要秉公执法,又要态度诚恳。

廉洁高效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以国家法律、法规 为准绳,对管理、服务对象一视同仁,不徇私情。将上级和本局制定的有关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向社会公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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