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反邪教
邪教的危害及对策
邪教是人类社会的公害和毒瘤。自1999年7月我国政府作出依法取缔“法轮功”组织,并宣布其为邪教组织的决定以来,邪教的罪恶本质及其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加强对邪教组织犯罪问题的研究,从立法和司法上寻求打击和遏制邪教组织犯罪的对策,这是摆在法律界和宗教界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邪教的社会危害
邪教组织,一般是指利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严重威胁着人类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其社会危害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宣扬歪理邪说,制造社会恐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大凡宗教,都把超自然的神秘主义的东西作为信仰的对象,邪教组织利用宗教信仰的这一特点,极力夸大和神化特异功能和灵能等“超自然能力”,大肆宣扬教主崇拜,加强精神控制。为了吸引信徒,邪教教主往往声称自己得到了来自神的启示,可以直接和神相通,具有无限的“神力”。通过他那一套神秘的精神治疗和超自然方法,可以医治人的各种生理和心理疾病,彻底改变人的性格和精神,还
可以帮助教徒达到绝对自由的完善境界。他们还打着批判社会、拯救人类的旗号,散布世界末日谎言,扰乱人心。日本邪教组织“法华三法行”的头目福永法源,自称是继“释迦牟尼、基督之后的最后一位人类拯救者”,是日本唯一能听到“天声”的“天声传递者”。他的“脚底诊断法”可明查人类疾病,只要参加其“法华三法行自我启示研讨会”,按他的“教诲”修行,就能“百病尽除,身心健康,家庭平安”。李洪志和他的“法轮功”组织,大肆宣扬迷信和反科学的观点,散布“地球爆炸”、“末日来临”,鼓吹只有“法轮功”这个“宇宙根本大法”才能“度人去天国”,把人修炼成“佛、道、神”,“消灾避难”。邪教组织宣扬的这些歪理邪说,制造社会恐怖气氛,使人们对社会和前途失去信心,精神迷茫失落,导致社会规范失衡,道德标准紊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
(二)采取欺骗手段,非法敛取钱财,严重危害公民财产安全。对金钱财物的无比贪婪,这是古今中外一切邪教的共同本性。为了达到非法敛取大量钱财的目的,邪教组织往往采用各种骗术,四处网罗信徒。有的通过街头活动,开设课程和工商活动,甚至进行明显的犯罪活动,聚敛金钱;有的通过心理强制和精神控制,使信徒交出全部或部分私人财产,或者以培训班及类似的形式得到大量金钱。
(三)无视国家法律,肆意残害生命,严重侵犯人权。纵观当今邪教,“邪”到极至,教主无不惜牺牲教徒生命,制造集体自杀或绑架、暗杀、爆炸等事件,其犯罪手段十分残忍,令人震惊。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全世界10人以上邪教教徒集体自杀事件超过27起。1993年,美国“大卫教”教主考雷什放火烧毁建筑并集体自焚,86人葬身火海;1994年10月,邪教“太阳圣殿教”教主儒雷和迪蒙布洛,由于警方调查出其聚敛信徒大量资财而感到大难临头,鼓噪信徒一起纵火烧身,致使瑞士、加拿大等地的53名教徒在火海中命丧西天。2000年3月17日,乌干达邪教组织“恢复上帝十诫运动”的头目,因为害怕其借机敛财的骗术被揭穿,蛊惑当地信徒集体自焚,530名无辜群众被邪教夺去了生命。李洪志对“法轮功”练习者采取引诱、洗脑、恐吓等精神控制法,使一些人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以致出现悬梁求“圆满”、剖腹找“法轮”、自焚求“功德”等种种惨剧。截止目前,“法轮功”已使1600多名练习者和无辜者致死,致伤致残者更是难以计数。特别是2002年1月23日,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在李洪志一再散布“升天圆满”的蒙骗下在天安门广场自焚。这一事件再次暴露了“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当今世界其他邪教一样,具有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罪恶本质。
(四)秘密组织结社,恶意制造事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为了
加强对信徒的控制,邪教教主往往组织封闭式的社团,成员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凡参加社团的信徒,都被强迫与原有家庭和亲朋好友断绝来往,捐出个人财产,加入到新的“家庭”。在这个家庭中,教主成为信徒的“父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信徒则要对教主奉献出自己的一切,包括思想、财产乃至肉体和生命。一旦事情败露,他们就制造事端,公开与政府和社会对抗。2000年7月2日,马来西亚15名奥马乌纳邪教组织的成员盗走了霹雳州两个军营内的大批武器,并劫持了4名人质,企图使用暴力,制造**,推翻政府,建立他们所谓的国家。李洪志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竭力发展和操纵“法轮功”组织,形成了从北京到全国许多地方的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先后在全国建立了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个、练功点28263个,曾一度控制了210万练习者。他们还制造各种借口,组织大规模的非法聚集活动,向党和政府示威施压。李洪志自1996年8月指挥“法轮功”组织围攻光明日报社以来,聚集300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就达78起。其中,鼓动上万名不明真相的练功者聚集在中南海周围,就是其政治野心的集中暴露。李洪志还竭力将“法轮功”组织向境外延伸,妄图发展政治势力,与党和政府长期抗衡,已经堕落成为西方敌对势力的走狗。
二、打击邪教组织犯罪遇到的司法困难
由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犯罪案件涉及的法条和罪名比
较多,而司法实践又缺乏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因此,当前司法机关在打击邪教组织犯罪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邪教组织的界定比较困难。对于邪教组织本身,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以取缔的行政处罚措施,只是对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各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才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1999年10月和2001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300条中的“邪教组织”作了说明。但在司法实践中,邪教组织与非法宗教组织如何界定,除了“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外,哪些非法宗教组织属于邪教组织,哪些情况属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要准确认定还有不少具体问题。
(二)刑事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比较困难。由于邪教组织带有极大的欺骗性,往往会蒙骗许多人参加,当邪教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时,也常常会有许多普通成员参加。因此,在处理与邪教组织犯罪有关的案件时,如何正确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尤其是如何准确确定承担刑事责任者的范围,防止缩小或者扩大打击面,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最大困难。哪些对象是属于单纯参加邪教组织者,哪些对象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实
施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如何准确认定,这都涉及到罪与非罪,该不该定罪处罚的问题。特别是对那些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组织标识的单位和人员,如何区分情节,追究责任,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三)具体罪名的确定比较困难。由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的情况错综复杂,犯罪构成的衡量标准比较特殊,给司法机关准确定罪带来一定困难。目前,在处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犯罪案件时,除要适用刑法第300条外,还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1999年10月和2001年6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如何做到既要严格依照刑法条文的规定进行,又要根据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办事,也是一个事关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如何恰当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等犯罪与其他有关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司法部门也感到难以准确把握。
(四)调查取证比较困难。邪教组织体系的严密性和实施犯罪手段的特殊性,给司法机关的查处工作带来了困难。特别是那些邪教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往往在事情败露之后,集体潜逃境外,逃避法律制裁,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有的还与境外敌对势力和邪
教组织相互勾结,进行新的犯罪活动,对我国造成新的危害。从查处的“法轮功”案件看,一些“法轮功”痴迷者和练习者,往往受李洪志的精神控制,顽固到底,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配合,甚至干扰正常的执法活动,使一些案件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证据无法收集,责任无法追究。特别是那些为李洪志进京“护法”的“法轮功”分子,犯罪事实虽然发生在北京,但因证据不足,只好作其他处理,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惩治邪教的法律对策
邪教犯下的一桩桩残害生命、涂炭生灵的滔滔罪行,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灾难。纵观“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罪恶本质和社会危害,在加强对邪教进行社会控制和防范的同时,必须从法律上寻求打击和遏制对策,以达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效果。
(一)加强立法工作,把反邪教斗争纳入法制轨道。邪教组织犯罪,已经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都纷纷制定法律,划定基督教中属于异端的教派,并采取措施,加大对邪教的打击力度。早在5年前,法国议会就成立了邪教问题特别调查委员会,并于2000年6月22日通过一项法案,增设了一项新罪名,即“精神操纵罪”,以便对各类邪教组织进行打击。目前,我国反邪教立法还比较滞后,仅仅依靠刑法个别条文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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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反邪教
反邪教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东华中学七(3)班;田小丽
指导教师
张强
与邪教组织的斗争,充满了复杂性。充分认识这一点,有利于我们在与邪教的斗争中把握正确的斗争方向。
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交织。邪教问题说到底是政权问题,是一场维护政权与夺取政权的政治斗争。历史上和现实中的邪教表现形式大同小异,不外乎教主崇拜、装神弄鬼、宣扬世界末日,但其最终目的都是妄图掌握权力,建立神权合一、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法轮功”头子李洪志曾自我标榜不参与政治,但最终也不得不撕下伪装公开叫嚣推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我们同邪教组织的斗争无疑是维护政权与夺取政权的政治斗争,但由于邪教的欺骗性和精神控制,同邪教组织的斗争又明显有别于同其他敌对势力的斗争,其原因就在于被邪教控制的痴迷者既是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违法者同时又是邪教的受害者,是亟待我们解救的受害群众。邪教违法犯罪与其他违法犯罪的明显区别就在于邪教有精神控制,他们的行为并不是完全的自我意识,只要他们脱离了邪教的毒害就会认识到邪教的本来面目,成为我们的基本群众。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交织的现状要求我们的工作决不能简单化,而要始终按照“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的方针开展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邪教的产生和蔓延是伴随着历史发展的客观存在。邪教在中国社会的存在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在历朝历代的打压下仍不断涌现、兴风作浪,有的甚至跨越几个朝代,延续数百年。中国历史上邪教的发展一般经历“惑众”、“乱世”、“夺权”三个阶段。鉴古知今,我们对其顽固性和危害性绝不可低估。从现实看,国际上各种邪教组织种类繁多,世界各国普遍对其进行打压和限制,但邪教仍以各种方式和面目传播蔓延。在境内,“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虽然被政府依法取缔,但仍有一些顽固痴迷人员暗中活动。究其根源,说到底就是邪教产生的社会条件仍然存在,生存的土壤仍然存在。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要看到,社会经济成分的多样化、社会思想的多元化、收入差距的拉大,使得社会矛盾增加、社会控制能力减弱、民众焦虑感增强、生活压力加大,部分民众渴望找到精神的“避风港”,这就为邪教的传播提供了气候和土壤。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邪教的存在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同邪教组织的斗争是一项长期的斗争。我们应尽最大努力铲除邪教滋生蔓延的土壤,从源头抓起,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下,把防范处理邪教工作融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融入到和谐社会建设中,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普及科学知识,提倡科学健身,从源头上防止邪教的滋生蔓延。
反邪教的艰巨性
东华中学七(3)班
罗旭
指导教师
张强
法轮功”痴迷者的违法行为和依法打击邪教违法犯罪的矛盾交织。同“法轮功”邪教斗争的实践告诉我们,坚决依法打击邪教违法犯罪行为是我们同邪教斗争必要的法律武器,但是对于“法轮功”违法人员中受邪教裹挟欺骗的群众来说,单纯的依法处理就不能真正孤立和打击邪教的职业骨干和一小撮有政治企图的邪教头子。绝大多数“法轮功”痴迷者本质是善良的,是爱党爱祖国的,只是由于受到邪教的精神控制而在非理性情况下实施了错误行为。因此,从某种程度讲即使是触犯了法律他们也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人员,他们是邪教精神控制的受害者。我们要满怀真情,对“法轮功”人员包括那些因痴迷“法轮功”而做出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耐心教育,使他们及早醒悟,帮助他们脱离邪教组织的控制,回归正常社会生活,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而不是对其违法行为简单处置。
在全球化、信息化社会条件下国际国内斗争交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头子藏身国外,极力掩饰邪教嘴脸,在西方敌对势力支持下与其他反华势力勾连配合,利用电视、报纸、文艺演出等形式造谣诬蔑、大肆攻击我党和政府;组织人员在我驻外使领馆门前长期驻扎闹事,还针对我领导人出国访问不断组织人员搞所谓游行抗议,诬告滥诉我国家领导人,破坏我国际形象,充当各种反华势力的“急先锋”。在国内,“法轮功”不甘心失败,利用互联网、IP电话指挥串联、发号施令、煽动滋事、造谣惑众;对国内出国旅行游客大肆进行反动宣传,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股重要力量。我们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已不仅仅是同单一邪教组织的斗争,而是同西方反华势力、敌对势力的政治斗争。我们既要做好国内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也要善于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在国际上有力揭露“法轮功”的伪善、丑恶面孔,使国际社会和海外华人华侨认清其邪教本质,不再上当受骗。
教育转化工作是新时期社会思想多元化条件下开展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艰辛探索和实践,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艰巨任务。防范处理邪教工作既是一场政治斗争也是一项挽救受害群众、教育服务群众的特殊思想政治工作。防范处理邪教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但要深刻揭露邪教的歪理邪说,还涉及如何澄清对历史、党史的错误认识,更要准确回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前进中产生的问题,这对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迎接挑战,进一步发扬光大、创新提高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是摆在各级党组织和防范处理邪教工作战线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与邪教组织的斗争,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充分认识其艰巨性,不断提高斗争水平。
消除对痴迷者的精神控制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要历经曲折反复,很难速战速决。邪教的要害是精神控制,“法轮功”人员由于长期练功,丧失独立思考能力,形成了错位的信仰,产生精神依赖。十多年的工作实践证明,消除“法轮功”的精神控制,使“法轮功”痴迷者摆脱邪教的毒害是一项异常艰巨的工作和任务。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教育转化工作中攻坚克难,要有爱心、有决心、有信心,更要有恒心,对受害群众要持之以恒地开展教育转化工作,要允许他们思想认识的反复,要相信通过我们艰苦的努力,绝大多数“法轮功”痴迷者一定能够最终摒弃邪教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第三篇:反邪教
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总结
为净化校园环境,确保我校学生免受邪教侵害,提高识邪、防邪、反邪的能力,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严格按计划进行了安排和布署,于2014.9.25组织全体师生观看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宣传片。真实的事例深入浅出地讲解邪教的本质、危害等知识。
我校把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纳入我校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中。在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中,根据学校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系统有机地将反邪教警示教育内容纳入课堂教学,校园文化之中,、提高师生员工的反邪教意识,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和教育体系。同学们纷纷表示坚决于邪教划清界限,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坚定了师生们反邪教的信念,大家在生动有趣的节目中受到教育。从而使学生基本了解和认识“法轮功”等邪教的真面目,鼓励学生不听、不信、不传邪教思想,并能勇敢地与邪教活动作斗争。向全校师生发出“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活动倡议。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落实长效教育机制,把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把它列为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渗透到思想政治课等社会学科中去,纳入课堂教学、校园文化活动之中,纳入日常的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之中,提高师生的反邪教意识,使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扎实深入地开展下去。我们将提高警惕,及时而有效地向学生宣传科学精神和进步知识,用科学知识来武装头脑,信科学,讲科学,积极打好反邪教的战役,努力营造一个健康、活泼的学习和生活氛围,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我们相信,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只要我们一如既往,扎扎实实地开展反邪教各项工作,邪教就在我们全体师生中间毫无立足之地,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从而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2014.9.25 综治办
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总结
综治办
2014.9.25
第四篇:反邪教(范文模版)
杜桥街道党工委 杜桥街道办事处
关于开展“家庭拒绝邪教”承诺活动的
实
施
方
案
各村、社区党(总)支部:
为了进一步推动无邪教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辨别邪教、抵制邪教的能力,根据区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无邪教创建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经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利用半个月时间,集中在辖区居民家庭中开展签订“家庭拒绝邪教”承诺卡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办事处成立综治维稳反邪教工作中心。反邪教工作中心成员如下:
主 任:张立锋(办政法书记)副主任:田江波(办事处副主任)毛锐利(杜桥派出所副所长)李雄韬(办司法所长)
综治维稳反邪教工作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长李雄韬担任,工作人员是:靳芳蝉、马莉、吕鹏、李艳玲、王振奇、张峰。反邪教工作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有计划地开展反邪教工作,建立周例会,月联席制
度,进行周通报,月研判,做好建立台账、成立帮教工作组及转化的工作。各村、社区要成立反邪教工作站,工作站长由村、社区主任担任,成员由治保主任(副主任)、综治专干、辅警组成。各村民小组、单位、小区设立一名反邪教工作信息员。工作站主要负责本辖区反邪教工作,做好摸排、登记、上报、在重大节庆活动和敏感期,做到“看死盯牢”的工作。
二、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教育为主,宣传为先。承诺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宣传教育群众。签订承诺卡是无邪教创建工作的形式和载体,活动重点要放在宣传教育上,要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
2、加强引导,自愿参与。要大力宣传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将群众签卡建立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使群众发自内心的支持签订承诺卡,支持反邪教工作。
3、目标任务。通过宣传教育,与辖区居民签订“家庭拒绝邪教”承诺卡,使广大群众进一步认清邪教本质和危害,远离邪教,促进攻坚和巩固工作,厚积全社会反邪教土壤,使家庭签卡率达到95%以上,使群众和中小学生知晓率达到95%以上,坚决杜绝反宣品案件的发生。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1、完善工作方案。各村、社区要认真制定“家庭拒绝邪教”承诺活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落实工作责任。
2、广泛宣传。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各村、社区要设立1-2个反邪教固定宣传栏等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到每户家庭,形成自觉抵制邪教的浓厚氛围。
3、加强培训。各村、社区要对具体负责反邪教工作的干部进行培训,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活动任务,掌握工作方法,面对面向居民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法律,揭批邪教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危害家庭、残害生命的真实面目,动员居民签订承诺卡。
四、活动步骤
1、宣传培训阶段(10.27----10.31)
2、签订承诺阶段(11.1------11.7)
3、检查评比阶段(11.8------11.9)
五、加强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办事处已将“无邪教创建”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和总结内容中来,实行“一票否决”,并于11月8日前对这次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对活动不重视,工作不力的村、社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督查指出的问题,不能限期整改的,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严格追究责任。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反邪教
“反邪教”主题班会教案
教学目标:
1、了解什么是邪教及邪教组织,邪教的基本特征。
2、了解我国的邪教的主要种类及主要危害。
3、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重点难点:
1、分辨什么是邪教。
2、认识邪教的危害。
一、故事导入
讲述2001年1月23日天安门自焚事件中才女陈果的故事,激发学生的爱憎之情。(19岁女大学生陈果鲜花般娇艳的容颜转瞬间形同焦炭了;12岁的小思影在升腾的火焰中痛楚地呼喊:“妈妈--,妈妈--”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可能在这骇人听闻的惨剧面前无动于衷。开学后的第一次班会,全班同学对此展开了讨论,同时也进行了对***这一邪教的本质的批判。)
二、设疑
(一)何为“***”
李洪志利用传统宗教的某些理念,断章取义,加上自己的一些歪理斜说,编造了其所谓的“法轮大法”。许多事实证明***不是“真善忍”,而是“真残忍”。
(二)***与国外邪教有区别吗?“***”与国外许多邪教没什么两样,其本质都是制造和渲染邪教的神秘性,借助宣扬“末日论”来欺骗练功者,对练功人员进行精神控制,借机敛财或被反动政治势力利用。
(三)李洪志是何种人
李洪志大搞教条主义崇拜,以“神佛”或“先知”自居,鼓吹“***”的修炼者有病不用治疗,不用吃药,他自己病了却跑到医院就诊。他不惜牺牲练习功者的生命,诱导练功者“舍生忘死”,煽动了天安门自焚事件。因此,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大骗子。
***制造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是赖不掉的铁的罪证,为千夫所指,罪责难逃,这正是“***”邪教本质的一次大暴露。纵观李洪志近期的“经文”,篇篇都充满了令人难忍的血腥味。他需要痴迷者无条件听命于他,上他的贼船的时候就鼓吹“真、忍”;需要痴迷者为他卖命的时候,就叫嚣“忍无可忍”,他那些所谓“支掉执著”、“走向圆满”、“真正将整个生命溶于法中”才能“圆满”等等,就是让***疾迷者抛弃家庭、工作、学业,不顾年迈父母,不顾幼小孩子,远离一切正常生活,去犯法去自杀,去充当邪教的牺牲品。这是何等残忍的邪说!讨论:
1、什么是邪教和邪教组织?
2、其基本特征有哪些?
3、我们的身边有哪些邪教组织?
4、邪教有哪些危害?
(可能危害性):
攻击党和政府,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
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摧残人身,危害家庭;
煸动、蒙骗群众,毒害人们的思想。
三、介绍邪教及邪教组织的特征。
1、邪教是吸收正统宗教的某些成份形成的,不服从正统宗教并在正统宗教神职系统之外运作的,在思想上、行动上具有反正统性、反社会倾向的极端主义异端教派。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刑法第300条
2、特征: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财渔色、秘密结社、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
四、介绍我国的邪教的主要种类
门徒会、***、被立王等。
五、总结危害
班主任发言:
邪教会让我们精神颓废,严重影响身心健康,阻碍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反对邪教组织的斗争是科学与伪科学、文明与封建愚昧、正义与邪恶的斗争,也是长期复杂艰巨的政治任务。为了我们及家人美好的明天,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邪教的危害,努力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杜绝盲目从众;热爱科学,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远离邪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