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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个人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第一篇:个人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个人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09020802班 郝成龙 2008302218

经过了一段时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后,我认识到要分析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首先要全面认识什么是个人。个人的概念是相对于人民群众而言的,个人不仅包括杰出个人,还包括普通个人。个人又可分为正面人物和反面人物。我们的许多教科书中的个人只包括杰出个人,把普通个人抹杀了,这是不全面的。

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是人们一直讨论的问题,至今仍没有统一的答案。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是相对于人民群众对历史发展的作用而言的。唯心史观把历史的发展看作是由少数英雄人物和帝王将相的意志、品格、才能决定的,认为人民群众只不过是消极、被动的“惰性物质”,是少数英雄人物的盲目追随者。也就是说杰出个人对历史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群众的作用是零,这就是英雄史观。梁启超是英雄史观的代表,他说:“历史者英雄之舞台也,舍英雄几无历史”。在他看来,大人物“心理之动进稍易其轨,而全部历史可以改观”。英雄史观承认了人的作用,这无疑有进步意义,但过分夸大了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认为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这是不正确的,是与马克思主义相违背的。

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着,对历史发展起决定性作用,而个人对历史发展起次要作用。荀子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危将焉而不至矣”。荀子把人民群众比作水,把君主比作舟,以说明君主要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巩固统治,这是比较客观的。人民群众决定历史发展的一般方向,一般进程;个人,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是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不能改变历史发展的一般方向和一般进程,只能是决定他所参与的历史事件的个别面貌和个别特点。唯物史观把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比作是长河中的一朵浪花,虽改变了个别事件,但改变不了历史的大体走势,这是非常恰当的。

其实个人虽然不能决定历史的发展方向,但个人对历史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历史是由有意识、有目的的个人活动构成的。不同个人的意志、目的互相作用,汇成一种“合力”,这种“合力”所发展的方向,正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在这种意义上讲,个人对历史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具有差别性。杰出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较大或较显著,在史册中留下了姓名;普通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不大或不显著,因而未能在史册中留下姓名。正面人物的意志和愿望符合客观规律,对历史发展起促进作用;反之,反面人物不符合或违背客观规律,对社会发展起阻止或延缓的作用。

普通个人占个人中的大多数,他与杰出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只是量的区别,在本质上却是一样的。因此,普通个人与杰出个人是相对的。普通个人相对杰出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不大或不显著,但普通个人也可以做出伟大的事情。在历史上,由平庸转为杰出人物是常见的现象。孟子说:“人皆可以为尧舜”,这句话是对的。在汶川大地震中,一位母亲用最后的生命给三个月大的孩子最后一次哺乳,挽救了孩子,自己却献出了生命,这位母亲虽然平凡但又很伟大。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普通个人有可能对历史发展发生“超常性影响”。如一些技工和知识分子,虽说是普通个人,但他们对历史的发展的作用却很大。但普通个人中也有反面人物,他们对历史发展的影响虽小,但也起到了一定的阻碍或延缓的作用。如犯罪分子,偷窃、抢劫、杀人、放火等等,制造社会混乱,阻碍了历史向前发展。

杰出个人相对于普通个人来说,对历史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杰出个人不仅包括有重要影响的军事家、政治家、外交家,也包括有重要影响的科学家、思想家、艺术家,在今天,还包括在经济社会生活当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家、管理人才、科技精英等等。杰出个人包括杰出的正面人物和杰出的反面人物。杰出的正面人物可以推动或加速历史的发展,而杰出的反面人物却阻碍或延缓历史的发展。

杰出的正面人物往往有优秀的个人素质和人格品格,他们一般站得高些,望得远些,能透过现象看事物的本质,适应和把握历史发展的方向,因此,可以引领时代的前进;他们往往有坚定的意志和果敢的品格,能够在错综复杂的历史关头做出正确的选择,并坚定地贯彻自己的历史抉择;他们往往有特殊的人格魅力,具有广泛的号召力、影响力和凝聚力,能够团结不同的力量,形成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合力”。杰出的正面人物,不仅是一定历史任务的发起者,又是实现一定历史任务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又是重大历史事件的直接参与者、策划者和指挥者,能够决定某一具体历史事件的发展进程。杰出的正面人物一定是适应历史发展的。毛泽东在中国争取民族独立和自由解放过程中,发挥了突出的历史作用,在民族危机的历史时刻,带领中国人民找到了历史的方向和前途。毛泽东作为一位伟人,适应了中国人民人心向背和历史的发展,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时势造英雄”。

杰出的反面人物,无疑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反面人物越杰出,对历史发展的阻碍作用越大。杰出的反面人物看不到事物的本质,为所欲为,阻碍历史的发展,违背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注定是失败的。袁世凯是一个杰出人物,但是反面的杰出人物。袁世凯称帝,违背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是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违背的,袁世凯也在人民群众的痛骂中忧郁而死。汪精卫也是一个杰出的反面人物,他活跃在中华民国的政坛上,却做了汉奸,与中国人民的愿望相违背,阻碍了历史的发展。当然,反动人物也有正面的一面,所以对历史人物一定要一分为二进行评价。

研究个人对历史发展的作用的根本目的,就是使每个个人的作用都能得到充分地发挥,避免走向反面。每个个人都要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价值,提高个人素质,最大限度地推动历史向前发展。

第二篇:论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及对大陆法系特点的影响

论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及对大陆法系特点的影响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其历史发展有以下几个阶段: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20世纪,自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提出“ 法系”一词以来,对于法系分类问题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这个问题似乎越来越复杂,但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至少在一点上,中西方学者们是取得了普遍的一致性。即以法、德为主的欧洲大陆被归入大陆法系这一法系之中,随着欧洲一些殖民国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由于源流不同,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属于前者;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属于后者。在同一法系各国中,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有的国家具有较大的特点。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到美国法很大的影响;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征;荷兰则形成了所谓罗马-荷兰式法律制度。而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对法律法系特点的影响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大陆法系的特点表现为: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等等。因此《法国民法典》即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此外,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篡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当然,这些特点都是相对而言的,在近现代法系发展过程中,普通法与大陆法,案例法与制定法,过去壁垒分明的鲜明对照如今已经淡化,而且这些制度之间已多少有些融合。大陆法系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说法早就不攻自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也并没有使法律成为一潭死水,相反,法官们把握时机,通过创造性的解释发展了法律,在某些领域,比如合同法和侵权法,大陆法法官没有守株待兔坐等立法上的变更,而是成功地将法典的抽象性条款,灵活地运用到了新的社会条件之中。事实上,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一样之所以至今仍保有旺盛的生命力,正是因为它们通过法官的创造性,不断更新,以期适应现代社会的千变万化。

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简介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在欧洲传播较广,从而产生了一些熟谙罗马法的学者和官吏。近代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制度以后,比较完整地采纳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加以修改和发展,以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1804年拿破仑按照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以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自由竞争的原则,亲自指导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法系中最典型的立法。德国统一后的法律虽然带有封建残余性质,但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上都更为精细完备,也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

大陆法系的特点,论者所见不一,概括地说来有:①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英美法系至今没有如大陆法系那样严密的理论概括,法令也只着重分则。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

随着欧洲一些殖民国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由于源流不同,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属于前者;而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则属于后者。在同一法系各国中,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有的国家具有较大的特点。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便受到美国法很大的影响;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征;荷兰则形成了所谓罗马-荷兰式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它是以罗马不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尔曼族各国。大陆法系渊源于古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陡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

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在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个。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在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大陆法系的分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具体有民法,商法...在大陆法系,法律的渊源可分为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主要渊源是指法律规则的直接根据,包括制定法、习惯和一般原则。次要渊源包括判例和学者著作,其主要作用体现在主要渊源不存在或不明确时

1制定法2习惯法3判例4法理和一般原则5条约和欧洲联盟法律

(一)判例法在英国和美国发展的历史背景

判例法作为英美法系特有的法律渊源,它的形成与英国法律制度的传统密切相关,具有特定的历史条件。在历史上,英国曾长期实行奴隶制和军事部落的分散统治。827年,威塞克斯王国埃格伯特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法律渊源以习惯法为主。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结束了以地方习惯法为主体的时期。威廉国王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要消除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矛盾和隔阂。一方面,他对原有的习惯法予以保留,另一方面在没有及时制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法律时,国王建立了由亲信组成的御前会议。国王任命巡回法官,代表国王巡视全国,审理和解决纠纷(英国自此被划分为一系列巡区)。巡回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除了国王的诏书和敕令以外,还有当地的习惯法。巡回法官办案结束后回到伦敦集中在威斯敏斯特相互交换意见,将各地的习惯法逐渐统一,由于它在全国都通用,因而被称之为普通法。这种习惯法存在于法官判决中,表现为判例。判例一旦形成,就成为法官以后审理相同案件的根据,这就是早期的判例法。14世纪后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普通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需要时,国王授权大法官创制衡平法来缓和法的严格性和社会矛盾。衡平法主要是弥补普通法的不足,其表现形式也是判例。判例法一旦形成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英国世代相传,即使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也未改变其在英国的基础地位。“在英国,革命以前和革命以后的制度之间的继承关系,地主和资本家之间的妥协,表现在诉讼程序被继续应用和封建法律形式被虔诚地保存下来这方面。”

英国没有像其他欧洲大陆国家那样实行法典化,除了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以外,还有其他的原因。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不像法国那样彻底,是以保留封建王权的妥协告终,其保守性决定了封建时代的法律形式被继承下来。另外,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许多法官利用资产阶级观点对普通法解释,使之适应新的需求,并且利用普通法作为反对王权专横的工具。判例法在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一直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才是英国坚持保留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的根本原因。

随着十八九世纪英国的强大和殖民扩张。英国的判例法传统在美国等殖民地国家被广泛传播。最初,英国法在北美只是次要法源。18世纪后,英国在北美殖民统治的加强和殖民地熟悉英国法的人数的增加,英国法在北美殖民地的影响显著增长。独立战争取得胜利后,美国最初表现出与普通法传统背离的倾向,一些宪法性法律文件都是以成文法形式出现。随着政权的巩固和来自英国威胁的解除,人们的怀旧情绪开始复活。到19世纪30年代,普通法已经成为美国法的基础。在19世纪下半叶,美国纽约州围绕是否编纂法典展开了争论。主张编纂法典一派以律师菲尔德为代表,认为法典具有固定性、确定性、可预测性,而判例只是法律职业者才能读懂的“天书”。美国律师公会会长卡特则反对编纂法典,认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来自习惯。判例只表明公众对社会习惯的认可,编纂法典会束缚法律的发展。他们的争论最终以普通法传统获胜,美国除路易斯安娜州的新奥尔良地区以外,在整体上确立了普通法传统。

从历史渊源上来说:

判例法制度在英国首先产生,社会现实要求制定出一种适用于全国的普通法,它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借鉴。西欧大陆直到12世纪才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但那时英国已有了以王室法院为代表的高度集中的司法权。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形成了这样的传统:定期地公布重大的判决,法官在判决时参引以前的判决为根据。这就是判例法一开始的形成原因,便于民众理解,同样便于法官判案。美国的法律制度是从英国继承而来,因此,也保留了判例法的特色。

制定法的产生原因: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第三篇:浅析定势对历史教学的影响

浅析定势对历史教学的影响

摘 要:历史是过往的人类社会发展史,历史现象是复杂万变的,仅仅依据个别情况得出的方法、形成的认识,去解决新的条件下新的问题,往往得不出正确的答案,特别是“功能定势”的消极影响,对新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很大的障碍,那么,如何利用定势的有利影响突破定势的消极影响呢?

关键词:历史 定势 影响

定势是指心理活动的一种准备状态,包括知觉定势和思维定势。在环境条件不变时,定势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如运用已掌握的规律和方法解决常规问题,能加速问题的解决。但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需要解决一些新问题时,再使用熟悉的方法就会使问题解决出现困难。

在历史教学中,定势对历史的教与学影响很大。由于历史包罗万象,有时运用我们掌握的分析历史问题的方法和规律,去解决历史上相似的问题,可很快得到答案。但由于历史事件是在一定条件背景下出现的,历史现象看似相似,实则不同,如果再用固有的知觉定势和思维定势解决新问题,则很难得出正确的答案。定势的消极影响在历史教学中大量存在:历史教材的死板面孔;高考试题答案的标准化、惟一化,缺了鲜活的灵性;历史教师一味服从大纲教材的标准,按多年的经验教学,抱守残缺的教材,固守着清高但漏洞百出的思想,一味把自己的思想强制灌输给学生;学生被教师按自己的模具加工着,变成了等待老师喂食的小鸡、应试的机器,没有了自己的思想和主张,缺失了多元的思维。历史教学中,如何利用定势的有利影响去克服定势的消极影响,对于历史的教与学意义重大。

一、利用定势的有利影响,寻找具有相同本质属性的“变式”

“变式”是事物的变换样式,客观事物带有多种表现样式。历史是过往的人类社会发展史,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舞台上,每时每刻上演的节目都是不同的,是社会各领域鲜活画面的展现,是活生生的人类社会发展史,所表现的个性特征都是不一样的。如中国古代的六个时期体现的特征各不相同,先秦时期体现出中华文明的起源,秦汉体现出统一国家的建立,三国两晋南北朝体现出政权分立与民族融合,隋唐时期体现出封建社会的繁荣和开放,辽宋夏金元时期体现出经济重心的南移和民族关系的发展,明清时期体现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封建社会的危机,每个时期都体现出不同的阶段特征。表面看来,它们之间毫无关系,但历史是人类文明的演进史,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历史,人类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在前人的基础和周边国家和地区文明的相互影响之下发展的,历史的发展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不同的“变式”反映着相同的本质属性,相关的历史现象之间有着共通之处。如古代实现统一的三个王朝:秦、隋、元,虽然实现统一的具体条件不同,但有着共同的因素:经济的发展、民族的融合、人心向背、统一中心的形成、核心人物的具备等。历史上有许多次改革,不管是古代、近代,还是现代的改革,改革的实质都是调整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统一国家的建立基本促进了社会各领域的发展。我们可以利用定势的积极影响来很快解决教学中的相似问题。

二、转变教师观念是突破定势消极影响的关键

由于历史现象是复杂万变的,仅仅依据个别情况得出的方法、形成的认识,去解决新的条件下新的问题,往往得不出正确的答案,也背离了历史的真相,使问题的解决出现困难,特别是“功能定势”的消极影响,对新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很大的障碍。针对定势的消极影响,教师不仅要帮助学生克服定势的消极影响,更重要的是自己要转变观念,在思想上重视起来,行动上加强学习,努力突破定势在历史教学中的消极影响。新课程改革中,教师观念的转变是重要的一环,转变教师在教学中自身的角色,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重视学生自身的学、自身的体验,鼓励学生创新,发展学生多元的思维,重视学生的个性化。更重要的是教师要努力适应新形势,不断学习,吸收各领域的新知识,不断充实自己,在历史教学中突破墨守成规的一套,突破以前的历史知觉定势和历史思维定势,以适应新形势、新课改。教师是新课改的重要实施者,教师转变观念突破定势的消极影响,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思维能力都相当重要。例如:一讲到满清政府、北洋政府、蒋介石国民政府,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告诉学生他们都是专制卖国的政府,都代表反动阶级的利益,很少告诉学生其统治时期有没有一些值得肯定的举措,对他们的评价是否还有另外的说法。一讲到统一就大加赞赏,一说分裂就黑暗不堪,有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呢?一讲到古代中国肯定是引以自豪,某某科技比世界早了多少年。一讲到近代中国的落后的根源就在于列强的入侵,有没有想想自己的不足呢?一讲到都江堰,肯定会强调伟大的水利工程,但伟大在何处?为何存在这么久?却很少给学生讲解是以“无坝引水”的水利工程。历史教师有许多的固有观念,许多的痼疾和惰性,许多的知觉和思维定势。自己就缺少思维的多元化,缺少批判和被批判的勇气,缺少创新的意识和精神,缺少终身学习的意识,把大学里学习的历史知识终身享用。教师在观念上的、历史理论上的定势不能突破将直接影响到新课改的进行,也影响到学生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提高。

三、提供丰富的材料,培养学生发散思维,突破学生的思维定势

历史是一门科学,是客观存在过的社会现象,是具体丰富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是任意打扮的小姑娘,是有一定规律性和必然性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捏造歪曲历史,任何违背历史史实的主观意识,都不能对历史得出正确客观的认识。作为一名历史教师更要实事求是,不能凭空得出结论,更不能把自己的主观主张强制灌输给学生,要培养学生论从史出,用事实说话的意识。教师要有意识地提供大量丰富的材料,通过材料启发诱导学生沿着不同的方向去思考,对信息或条件加以重新组合,找出几种可能的答案、结论或假说,寻求答案的多样化帮助学生从定势的消极影响中解脱出来,克服学生思维的惰性和一些习惯性倾向的消极影响。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发散式思维、多元的辩证思维。例如讲维新人士康有为,怎样评价康有为,可出示材料:

否决甲午之败暂时失势愿出银二千元加入强学会的李鸿章的申请。弄得十分器重康有为的翁同酥在日记里说:“康祖诒(康有为字)狂甚。”梁启超也说他老师:“先生最富于自信力之人。其所执主义,无论何人不能动摇之……”

康有为的文学成就主要是诗歌创作。其诗歌想象奇特,辞采瑰丽,具有浓郁的浪漫主义特色。代表诗篇《出都留别诸公》5首,对国家危亡的命运,表现得十分关切,意气豪迈。

康有为对师德颇有研究,十分重视师德修养。他认为儿童正处在发育生长期,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缺乏自理能力,需要有教师的照顾和关怀,这就要求小学教师不仅应具备良好的德行学问,还应有慈母般的情怀。他对选拔教师是极为严格的。

嘲康有为联:国之将亡必有,老而不死是为。

康有为不仅是叱咤风云的大政治家,而且是一生好为名山游的大旅行家,他既在16年流亡生涯中周游列国,又于晚年钟情于祖国的壮丽山川,足迹遍布黄河两岸,大江南北。毕生热爱祖国山河的情愫,足以流芳千古!

通过所学知识和材料可了解康有为:领导戊戌变法、鼓吹君主立宪、提倡尊孔复古、拥戴溥仪复辟、文学师德研究方面颇有造诣、好游的旅行家等,其一生的活动既复杂又矛盾,既多彩又灰暗,这样才能历史地、全面地分析一个历史人物。突破了学生对康有为要么“好人”要么“坏人”的思维定势。

再如鸦片战争的影响,不仅分析对中国的影响,也要分析对英国、对世界的影响。对中国的影响既要分析破坏性又要分析建设性。

定势对历史教学的影响主要是消极影响,如何突破定势的消极影响,历史教师是关键,首先自身要在观念理论上有所突破,再者采取多样的教学手段启发诱导帮助学生克服定势的消极影响,在当今新课改形势下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章志光.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2]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历史课程标准解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3]冯一下.要注入新的观念.中史参,2006年.

第四篇:音乐剧历史及对大学生的影响

音乐剧历史及对大学生的影响

学院:机械电子工程学院 班级:机设定单11-2班 姓名:王欣 学号:201101040926

摘要:音乐剧,早期译称为歌舞剧,是音乐、歌曲、舞蹈、戏剧、杂要、特技和综艺结合的一种音乐表演。它以幽默、讽刺、感伤、爱情、愤怒等情感引发剧情,再通过演员的语言、音乐、动作以及固定的演绎传达给观众。音乐剧在全世界各地都有上演,但演出最频密的地方是美国纽约市的百老汇和英国的伦敦西区。因此百老汇音乐剧这个称谓可以指在百老汇地区上演的音乐剧,又往往可是泛指所有近似百老汇风格的音乐剧。而习惯上称呼为音乐剧的戏剧,多是指西方音乐剧。其知识结构多样化,对其他艺术门类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其以强烈的极富现代气息的娱乐性为外表特征,而内集审美功能,认识功能,教育功能于一体,从而实现在娱乐性的审美过程中对大学生进行人文素质教育,完成塑造大学生健全人格的目的。

关键词:音乐剧 大学生 历史

一 音乐剧的历史

音乐剧是20世纪出现的一门新兴的综合舞台艺术,集歌、舞、剧为一体,广泛地采用了高科技的舞美技术,不断追求视觉效果和听觉效果的完美结合。同时,西方的音乐剧在百年多的商业表演经验中总结出了一套成功的市场运作手段,并且创作出一系列老少皆宜的优秀剧目,使这一艺术形式突破年龄、阶层等客观因素的局限,广受观众的喜爱。一些著名的音乐剧包括:奥克拉荷马、音乐之声、西区故事、悲惨世界、猫以及歌剧魅影等。

音乐剧在全世界各地都有上演,但演出最频密的地方是美国纽约市的百老汇和英国的伦敦西区。因此百老汇音乐剧这个称谓可以指在百老汇地区上演的音乐剧,又往往可是泛指所有近似百老汇风格的音乐剧。音乐剧起源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的轻歌剧(Operetta)、喜剧和黑人剧。

初期的音乐剧并没有固定剧本,甚至包含了杂技、马戏等等元素。自从1927年演艺船(画舫璇宫)开始着重文本之后,音乐剧开始踏入它的黄金岁月。这时期的音乐剧多宣扬乐观思想,并经常以大团圆的喜剧结局。直至1960年代摇滚乐和电视普及之前,音乐剧一直是最受美国人欢迎的娱乐和演艺形式。1980年代以后,英国伦敦西区(West End)的音乐剧演出蓬勃,已经追上百老汇的盛况。后来甚至出现法文的音乐剧,如悲惨世界(后改编为英文版,曾在百老汇演出)、星梦Starmania、钟楼怪人、罗密欧与茱丽叶、小王子等等。

而随着英国和美国的音乐剧经常在世界各地巡回演出,音乐剧也开始在日本、韩国、中国、台湾、香港、新加坡等亚洲地区流行。参见亚洲的音乐剧。

在17世纪~18世纪的欧洲,音乐成了人们用来表达思想和感情的有力工具。在欧洲,各种各样的音乐都得以茂盛发展,出现了清唱剧和歌剧。但华丽或庄严的歌剧或清唱剧并不能完全满足观众,于是出现了被称之为“居于杂耍和歌剧中间”的艺术形式。

历史上第一部“音乐剧”是约翰·凯的《乞丐的歌剧》,首演于1728年伦敦,当时被称为“民间歌剧”,它采用了当时流传甚广的歌曲作为穿插故事情节的主线。1750年,一个巡回演出团在美国北部首次上演了《乞丐的歌剧》,这便是美国人亲身体验音乐剧的开端。1866年,《黑魔鬼》成为美国第一部的音乐剧。德国的喜剧,《穿紧身衣跳舞的女孩》,滑稽的歌曲,以及侏儒和妖精的扮相等等,奇异的场面令人惊异。美国人对音乐剧的兴奋和拥护“就像当年米兰人等待普契尼的新歌剧,或维也纳人等待勃拉姆斯的新作交响曲一般”。

随着中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文化娱乐的需求也出现了多元变化,音乐剧这种新的艺术样式很快以其视听兼备、雅俗共赏的特质吸引了一批固定的并且正在不断扩大的受众人群。

音乐剧的文本由以下几个部份组成:音乐的部份称为乐谱、歌唱的字句称为歌词、对白的 音乐剧字句称为剧本。有时音乐剧也会沿用歌剧里面的称谓,将歌词和剧本统称为曲本。

音乐剧的长度并没有固定标准,但大多数音乐剧的长度都介乎两小时至三小时之间。通常分为两幕,间以中场休息。如果将歌曲的重复和背景音乐计算在内,一出完整的音乐剧通常包含二十至三十首曲。音乐剧普遍比歌剧有更多舞蹈的成份,早期的音乐剧甚至是没有剧本的歌舞表演。虽然著名的歌剧作曲家华格纳在十九世纪中期已经提出总体艺,认为音乐和戏剧应融合为一。但在华格纳的乐剧里面音乐依然是主导,相比之下,音乐剧里戏剧、舞蹈的成份更重要。

音乐剧擅于以音乐和舞蹈表达人物的情感、故事的发展和戏剧的冲突,有时语言无法表达的强烈情感,可以利用音乐和舞蹈表达。在戏剧表达的形式上,音乐剧是属于表现主义的。在一首曲之中,时空可以被压缩或放大,例如男女主角可以在一首歌曲的过程之中由相识变成堕入爱河,这是一般写实主义的戏剧中不容许的。

二 我对音乐剧的认识

在这一个学期的对音乐剧近距离的接触,音乐剧是一种高度综合性的舞台戏剧艺术,如果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它的构成要素几乎囊括了当今世界上现存的绝大多数艺术品种一从文学、戏剧、诗歌、音乐、舞蹈、绘画、雕塑、建筑.到幽默艺术、滑稽表演和声光艺术,甚至也包括了电影、杂技、魔术等等。为了将这些林林总总的各具特色和个性的艺术因素综合成一个有强大生命力的令全世界观众都为之发狂的新的舞台戏剧形式,欧美音乐剧艺术家们为此孜孜不倦地探索了近百年,也奋斗了近百年;直到今天,这个探索和奋斗过程还远远没有完结。音乐剧作为一种舞台戏剧艺术,从诞生之初它就带上了一种极其鲜明的特性,这就是娱乐性、通俗性、商业性。不论后来的音乐剧在近百年的发展中产生了多少变化,它的这些基本特征始终贯穿于世界音乐剧历史的全过程。

首先,音乐剧的诞生与娱乐有着不解之缘,似乎音乐剧的百年来的走向就是娱乐、娱乐再娱乐。欣赏过音乐剧的人,都会被它的某一方面所深深吸引,诸如:动人优美的旋律、火爆热烈的舞蹈场面、绚丽的舞台灯光、高科技手段的展现„„你在陶醉于音乐剧本身的独特魅力时,也就被音乐剧的娱乐性所俘虏了。欧美音乐剧之所以崇尚热力四射、大喜大悲、夸张变形、快节奏、多色彩,其目的就是给观众以综合性的强烈视听刺激,全方位地冲击他的整个身心。作为一个成熟的艺术品种,音乐剧不可能不具有一切艺术门类都具有的认识功能、教育功能和审美功能,只不过这些功能往往是通过娱乐功能或者说是附着在娱乐功能身上得以实现的。对于音乐剧来说,如果淡化、削弱了它的娱乐性,那就等于从根本上取消了音乐剧。第二,音乐剧还具有通俗性。所谓通俗性是指音乐剧在艺术语言、舞台呈现风格、戏剧内容及其表达方式上,力求通俗易懂、流畅自然、好听好看、雅俗共赏。人们从这些最受欢迎的音乐剧作品中,可以感受到人类所关注的系列命题。如人的命运、价值、尊严和道德标准等。正是因为音乐剧作品会及时反映社会的种种现象,表达人们内心的种种感受,或赞美或讽刺或幽默或同情„„其乐观、积极的被人们深深喜爱的通俗性也成就了音乐剧百年的辉煌。

其三,音乐剧还有商业性。作为一种舞台戏剧艺术,音乐剧自诞生之时就用娱乐性和商业性两条腿走路。娱乐性是它吸引大众的招牌,而商业性则是每部作品创作的动机。也就是说,一部戏如何创作都要以其能否换得商业价值为前提。这似乎与中国历来的讲究的传统相悖,我们要做事业不能一味追求金钱,但是,这个“道理”在音乐剧以至大众娱乐业内是不可取的。它不像话剧、歌剧、电影.也许某些创作者只是用它的作品来传达自己的先锋理念,作品可以拥有很高的艺术价值而得不到票房利益,荣获某某大奖后可以带着荣誉被束之高阁;然而一部音乐剧如果得不到良好的票房收益,奈何是再大牌的创作者和制作人、获得某某奖项,它也不能被认为是成功的作品。没有票房即没有观众.没有观众即作品没有卖点。

音乐剧所具有的三大特性缺一不可。如何让观众心甘情愿地掏出一大把钞票去买那两三个小时的时光和价格不菲的衍生品.恐怕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大众喜欢什么题材、什么形式、时下哪位明星人气最高、哪种音乐风格最流行、什么话题最热门等等,都将成为创作者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他们必须调动一切手段来吸引大众的注意力和金钱。不过,这也并非是说做音乐剧的都是一味追求金钱的商人,只考虑商业利益而不顾艺术价值的作品也是不可能生存的,失去了吸引大众的艺术价值就意味着失去观众,那么商业利益也将无法实现。正因为音乐剧是一种商业性艺术,因此它就必须是娱乐的、通俗的,这三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

三、音乐剧特有的美

音乐剧的综合成分及综合状态较之一般的综合艺术要丰富得多,也复杂得多。音乐剧正是在整体上综合了话剧、歌剧、舞剧这三种综合性舞台戏剧样式的表现优势而成为一个更高层次的综合艺术的。因此可以说,它是综合的综合,是继第一度综合之后的第二度综合,是对综合艺术的再综合。最一般、最常见的综合形态是歌舞剧型,也即综合运用戏剧、音乐、舞蹈这三种艺术手段来形成自己的艺术表现体系,而歌、舞、剧这三种艺术成分在作品中所呈现的比重、面貌却是各不相同的。

第三种综合形态是在歌、舞、剧的基础上又融进了其他艺术成分,使作品的综合因素更加复杂丰富。在以上这三种综合形态中,不论它的综合因素如何变化,也不论 是何种因素在其中担任主角,何种因素被摒弃于它的综合范围之外,但戏剧和音乐这两大要素对任何一种综合形态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音乐剧可以没有魔术,可以没有电影,甚至可以没有舞蹈,但如果音乐剧离开了戏剧和音乐,它也就不成其为音乐剧了。由此可以看出,音乐剧其实是一门综合形态极为自由的舞台戏剧,我们完全不必要将它活生生的生命形式框定在某一种或某几种僵死的模式里,那种认为音乐剧必须如何如何的想法和做法,无异于作茧自缚。

音乐剧内集的认识功能、审美功能和教育功能正是通过娱乐功能得以顺利实现的。将音乐剧纳入大学公共艺术课程,可以在音乐剧的五光声色、动感愉悦中实现人文素质教育的目的。这是因为“音乐剧作为20世纪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从早期肤浅、庸俗的‘文化快餐’窠臼中跳脱出来,承载着丰富深刻的人文内涵,在最本真的意义上实现了寓教于乐。”“寓教于乐”的教育观念古已有之,延至当代,更加强调教育手段的丰富多样、教育环境的轻松活泼,采用“玩”的形式、创造“乐”的情境来缩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距离,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实现对受教育者的培育。音乐剧将戏剧、诗歌、音乐、舞蹈、舞美造型等诸多艺术凝结成一个整体。在这个炫人耳目、色彩斑斓的整体中,学生们可以感受到多种艺术手段叙说故事的独特性,而且,丰富多彩的歌舞表演、快速转换的场景、变幻莫测的舞台装置等等能够满足大学生求新、多变的审美口味。学生在视听上获得多重享受的同时,音乐剧较深的教育潜力随之展现,即触动他们去思考不同题材下的社会内容以及要揭示的哲理、主题。

诸多有关“人”的主题出现在音乐剧中,如人的命运、人的价值、人的生存状态、人的尊严和普遍的人类道德准则等一系列这个时代最为关注的重大命题,在音乐剧中得到了最生动、最感人、最彻底的艺术表现。纵览音乐剧的成功剧目,在嬉笑怒骂的戏剧表演、载歌载舞的舞台声色背后,是对“人”有着深层教育意义的人文精神的生动呈现。

音乐剧对大学生修养的提高有很大作用。俗话说:“玉不琢,不成器”。人之所以要进行修养,就是为了把自己培养成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新人,就是为了能担负起重任。孔子云:“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大学》)孔子把自身的修养同齐家、治国、平天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孟轲也是这样,他说:“故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孟子》)当代大学生,只有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优化自身形象,做到宠辱不惊,不卑不亢,不要太计较得失,待人接物大方得体,流言止于智者,不要传播小道消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才能在激烈的战争中夺取一席之地。因此,我们可以把音乐剧当做提升我们自身修养的老师去学习与认识。

第五篇: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

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1)

沈宗灵

【关键词】罗马法

罗马法在历史上曾起过重大作用,对当前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仍具有相当大的影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它也有过不少精辟论述。本文试图说明罗马法的历史发展,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实质,它在西方资本主义兴起中的作用以及罗马法传统和英国法传统这四个问题。

罗马法,即古代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一般是指罗马奴隶制社会逐步形成时期的法律,特别是从公元前5世纪罗马最古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至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止,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大致划分为四个时期。

罗马法发展的第一个时期是从古罗马奴隶制国家逐步形成时期到奴隶制共和国初期(相当于公元前8世纪至前3世纪左右)。当时奴隶制还不发达,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氏族贵族和平民的长期斗争。平民的胜利终于建立了国家。“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贵族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社会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了。”(2)在共和国建立后,贵族和平民继续进行斗争。

平民的人身是自由的,而且可以拥有土地并经营工商业,但他们在开始没有政治权利,不能参与对征服得来的土地的分配,而只有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即使在共和国初期,他们的权利也是极为有限的。

公元前450年~449年的《十二铜表法》——最古的罗马成文法——就体现了当时平民对贵族斗争的一次巨大胜利。因为在此以前,立法和司法权力基本上由贵族垄断,而且法律也主要是不成文的习惯法,这就更便于贵族的专横。《十二铜表法》是由贵族和平民以过去的习惯法为基础共同制定的成文法。这一法律的制定提高了平民的权利。

《十二铜表法》原文早已散失。但从后来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这一法律内容相当广泛,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错。它不仅规定了残酷的奴隶制,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如第三表中规定,在一定时期后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处死,或卖至台伯河以外之外邦;如果有多数债权人时,他们甚至可以将债务人的尸体肢解,加以分配(3)。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像古雅典和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者投在高利贷债权者的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4)

《十二铜表法》虽然意味着平民的重大胜利,但平民与贵族地位仍极不平等,两者之间斗争仍然激烈。当时的斗争主要集中在平民争取担任最高公职的权利;限制债权,特别是废除债务奴役制,以及限制占有大量土地这三个方面。在以后长期斗争的过程中,平民又不断地取得胜利。通过公元前367年的李锡尼—绥克斯图法案、前326年的波提利阿法案等法律,平民取得了担任执政官和其他高级官职的权利;对占有国有土地规定了最高限额并废除了债务奴役制。特别是通过公元前287年的霍腾西阿法案,平民会议成为具有完全立法权的机构。到公元前3世纪左右,平民在法律上已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权。从此,上层平民与旧贵族溶化为大土地所有者和金钱巨头的新贵族。’古罗马社会和罗马法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罗马法发展的第二个时期是罗马积极向外扩张直至共和国解体的时期(相当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27年)。早在公元前3世纪;罗马就开始积极向外扩张,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它已成为一个独占地中海的世界霸主。罗马统治者在广大被占领地区设立了许多行省,并掠夺了大量奴隶和土地,建立了无数奴隶制大庄园,从而使奴隶制经济充分发展起来。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阶级矛盾,特别是奴隶主和奴隶的矛盾、被征服地区的臣民和罗马公民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共和国出现严重危机,最后在公元前27年,共和国趋于崩溃,转化为奴隶制帝国。

这一时期罗马法的二个重大特点是罗马公民享有公民法的特权,公民法占有统治地位,但罗马法中的一个新因素——万民法也随之兴起。

公民法(jus civile)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那时的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也就是说,罗马公民即使在被征服地区,仍享有公民法的权利。但对被征服地区的广大居民来说,尽管是自由民,但却只是罗马的臣民,不能享受公民法的权利。例如罗马法中有所谓“以公民法为根据的所有权”(do—minium ex jure quiritium),意思就是只有罗马公民才享有对某种财产的所有权。(5)

这种法律制度是完全符合罗马奴隶主对被征服地区的残酷掠夺和统治之用的。“罗马的占领,在所有被征服的国家,首先直接破坏了过去的政治秩序,其次也间接破坏了旧有的社会生活条件。其办法是:第一,以罗马公民与非公民(或国家臣民)之间的简单区别,代替了从前的等级划分:(奴隶制度除外);第二(这是主要的),以罗马国家的名义进行压榨„„最后,第三,到处都由罗马法官根据罗马法进行判决,从而使地方上的社会秩序都被宣布无效,因为它们和罗马法制不相符合”(6)。

由于贸易的发展和加强统治的需要,罗马统治者于公元前242年开始任命了专门审理涉及臣民案件的裁判官,由后者首先参照公民法中可以对罗马公民和非公民共同适用的部分、罗马周围各部落、城邦公社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审理。他们颁发的告示逐步形成罗马法的新因素,称为裁判官法或大法官法(jus praetorium,jus honorarium)。由于这种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因此,就称为万民法(jus gentlum)。“从实际意义上说,万民法指的是这一部分的罗马法:罗马人将它适用于他们自己和非公民双方。与万民法不同,公民法是指罗马法中仅适用于其公民的部分„„非公民是毫无权利的”(7)。

罗马法发展的第三个时期是帝国前期(相当于公元前27年至公元3世纪初)。

在经历了共和国后期的严重危机局面后,帝国前期又出现两个世纪左右的相对稳定和经济繁荣,商业和手工业空前发展。那时,—阶级关系、政治和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巨大变革。皇帝权力高 度集中,同时,为了适应新的阶级关系和缓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和罗马之间的矛盾,扩大帝国的社会基础,罗马皇帝逐步授予各行省臣民以公民权(意大利人早在公元前1世纪起义后就已获得公民权)。最后,到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授予一般臣民以公民权,除奴隶外,自由民都取得了公民地位。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时,各行省的社会关系愈益接近首都的和意大利的社会关系。居民逐渐分裂为三个由极复杂的成分和民族凑合起来的阶级:富人、没有财产的自由人,最后是广大的群众——奴隶。“前两个阶级对于国家即对于皇帝,几乎同奴隶对于奴隶主一样没有权利。”(8)

罗马帝国时期,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外,公民和臣民之间的差别逐渐消失,“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9)。

在许多资产阶级研究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著作中,帝国初期被称为罗马法或罗马法学的“古典时代”(10)。

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大因素是新的法学家派别的出现。恩格斯在论述罗马帝国时期的思想家时指出,“另一类的思想家,即法学家,则对新秩序赞赏不已,因为一切等级差别的取消,使他们得以全面制定他们心爱的私法,因而他们就为皇帝制定了空前卑鄙的国家法”(11)。这些法学家当时协助皇帝立法、编写法学著作,特别是解答法律问题。奥古斯都统治时,开始授予某些法学家以解答法律之特权,也就是说,他们的解答由于特许而具有特殊权威,成为罗马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时最出名的法学家是所谓“五大法学家”:盖尤斯、帕皮尼斯、保罗斯、乌尔平斯和莫迪斯蒂斯。

这些法学家为新秩序的效劳首先体现在他们论证了皇帝的独裁权力。《民法大全》中记载了法学家乌尔平斯的话:“皇帝的意志具有法律的效力。”(12)在罗马帝国时,尽管在很长时期内形式上还保留一个作为立法机关的元老院,但实际上它仅是皇帝的驯服工具,“现在皇帝的敕令仿佛是惟一积极的法律来源。”(13)

法学家还为皇帝制定了“全面的国家法”。现在,各行省臣民已逐步取得公民权,除自由民和奴隶的差别外,;公民与臣民的差别逐渐消失。在这一新的情况下,就需要对公民法和万民法的关系作出新的解释。

在原先的公民法和由裁判官的告示所形成的万民法这两者之间,万民法无疑比较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早在共和国后期,万民法已逐步兴起,在罗马法中的地位已日益提高。帝国法学家们的自然法学说就为万民法高于公民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较早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以后斯多葛学派进一步提出了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的观点。在古罗马,首先继承斯多葛派的观点并系统论述自然法的是共和国末期的思想象西塞罗。帝国初期的法学家们 又进一步论证了斯多葛振的自然法学说。正如19世纪英国资产 阶级研究古代法学者亨利·梅因所指出的,斯多葛学派对罗马法 学家的影响主要就在于自然法(14)。

但在帝国初期的罗马法学家之间,关于自然法的解释,具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以盖尤斯为代表的,他强调自然法代表自然和人的本性,并且往往将自然法与万民法并列,因而就仅有自然法;(或万民法)与公民法之分。另一种是以乌尔平斯为代表的,他将法律划分为自然法、万民法与公民法,并认为“自然法是自然教导一切动物的法律,它不仅适用于人类,而且适用于一切动物”。因而,在研究罗马法的著作中,这两种解释就称为两分法和三分法的矛盾问题(15)。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这两种释义兼收并蓄。不管我们对这一矛盾如何理解,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根据当时罗马法学家的一般解释,自然法是合乎自然的、人的理性的法律;万民法是各族共有的法律,公民法是一族的特殊法律,万民法的地位显然高于公民法。

这种新的解释显然改变了过去公民法与万民法之间的关系。在以前,公民法处于统治地位,仅适用于罗马公民,意味着罗马公民与非公民的臣民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而根据新的解释,万民法是各族共有的法律,其地位优于公民法,意味着公民与臣民之间差别的消失;除奴隶外的自由民,已取得了私人的平等地位。当然,这种“平等”是建立在残酷的奴隶制基础上的。

罗马法的最后一个时期是罗马帝国衰落直至查士丁尼编纂罗马法为止的时期。

从公元3世纪初开始,罗马帝国全盛时期告终,衰落与混乱局面来临,罗马法的“古典时代”也趋于消逝。公元4世纪末,罗马分裂为东西帝国,公元476年,在奴隶、隶农起义的打击下,日耳曼人大举侵入,西罗马帝国被推翻。从此,西欧社会开始向封建社会过渡。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年—565年在位)力图恢复罗马帝国的版图和挽救垂危的奴隶制。他的目的虽未实现,但他系统编纂罗马法的工作却对后世发生了重大影响。实际负责编纂工作的人是查士丁尼的大臣特里波尼安、康士坦丁的法学教授西奥菲利斯和贝鲁特的法学教授多罗西斯等人。

这一编纂罗马法工作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其内容是汇集罗马帝国仍生效的法律,并加以审订删改,于529年第一次发布,534年又加修正,共12册。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共50册,其内容是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约半数是乌尔平斯和保罗斯的作品于533年编成。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旧译一般称《法学阶梯》),共4册;内容多半参照盖尤斯在2世纪所编的《法学总论》,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基本教材,与《学说汇编》同时完成。

查土丁尼从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作为第四部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分,至中世纪时才被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简称为《民法大全》(Corpus Jurs Civiles)。这一法律文献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编纂的,而且在编纂过程中也根据当时社会情况作了加工,例如当时东罗马也已向封建化发展,因此《民法大全》中对被释放的奴隶和隶农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但总的来说,它反映出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也即罗马法“古典时代”的全貌。从这一意义上讲,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顶峰。事实上,后世所讲的罗马法往往就是指《民法大全》,它也是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史料。

从《查士丁居民法太全》中可看出,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们讲的“平等”,不仅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平等,而且也是建立在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基础上的平等。这也就是说,这种“平等”意味着:奴隶主、大商人、高利贷者拥有残酷剥削奴隶和贫苦自由民的“平等”权利,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具有商品交换的“平等”权利,而商品的价值量则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的。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精辟地指出的,“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16)人们也可以像在西欧大陆上那样,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17)事实上,罗马法对后世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影响主要就在于它的所谓私法部分,也就是直接有关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法律。

这里我们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主要内容作一说明。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一开始就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18)。《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内容也集中在所谓私法上,它基本上分为五个部分:人、物、对物权、对人权(即债、契约等)以及民事诉讼,都体现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本质的法律关系问题。

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这里的人首先必须是自由人,奴隶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是主体。“奴隶主拥有对自己奴隶的生命权。凡奴隶所得之物都属于奴隶主。”(19)在帝国后期,特别在查土丁尼时代,隶农制已相当发展,因此,当时的罗马法对被释放奴隶的法律地位已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查土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中都记载了罗马法学家弗罗丁斯为奴隶制与隶农制并存进行辩护的理论:“奴隶制是违反自然法的,因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这是“万民法的一项制度,根据万民法,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财产”(20)。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不仅必须是自由人,而且还必须是公民和一家的家父;只有家父才是自权人(sui juris)即具有独立的意志,其他家庭成员都处于他的权力支配之下。在这一基础上,罗马法中详尽地规定了家庭、婚姻、监护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关系。

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中,还提出除个人以外。团体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21)。后世资产阶级法律中自然人与法人之分,即导源于此。

私法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罗马法学家对物作了很多分类。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两种分法。第一是所谓有形物与无形物之分;前者即指奴隶、土地、衣服、金银等物;后者指可以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本身,如继承权、使用权、地役权等等(22),这里就是指以下两种情况的区别:一个是某人有一块地;另一个是某人有经过另一个人的一块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前面讲的“地”和后面讲的“权利”都是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对物的这种划分法直接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也反映了权利概念的扩大。

第二个是关于不动物和动物之分,这也就是后世法律所讲的不动产与动产之分的来源。这种法律规定对促进私有制的发展是很重要的。“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23)

查士丁尼时代以前的罗马法中还有要式物和非要式物之分,前者指意大利的土地和牛马等,其移转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但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两者间的区别已经消失,这也反映出私有制和商品关系的发展以及公民法地位的衰落。

私法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这里可以分为对物权(jus in rem)和对人权(jus in personam),前者指物的所有人对其他一切人都能主张自己对物的权利,后者则指物的所有人只能对特定人提出的权利。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并没有明确地采取这种划分法,它是中世纪罗马法研究者开始明确提出的,但从《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内容和体系中,还是可以看得出这种划分的。事实上,罗马法中讲的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就是指的这种划分(24)。资产阶级民法中所谓物权和债权、对世权和对人权或绝对权和相对权之分,就导源于罗马法的这种划分。

罗马法中完整的对物权就是所有权(dominium),即对物具有完全的权利,也就是对该物具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5)。

罗马法中已严格地区分了“所有”和“占有”之分,某一物可以由所有人占有,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

罗马法中还从所有权中分出其他的权利,其中主要是役权,即非所有人拥有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役权又可分作很多种。质权也是从所有权中分出的另一种物权,即在债务人将自己或他人的财产作为质物抵押给债权人的情况下,后者对该财产的权利。这是高利贷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

罗马法中还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取得物权的形式,其中包括遗产继承问题。在这一基础上,它规定了私有制社会的详尽的继承法。

对人权是指对特定人的权利,也即资产阶级民法中的所谓债权法部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对债的定义是:“根据国法使人负担义务的法律联系(juris vinculum,旧译一般是法锁)。”(26)这一含义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而且也不限于借贷关系。根据当时罗马法学家的理论,产生债的原因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和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不法行为)。当时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契约分为口头、文书、要物与合意四种。合意契约中又分为买卖、租赁、合伙和委任四种。总之,从《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那时的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在中世纪初期,罗马法长期处于衰落状态,在西欧封建社会中,罗马天主教会及其神学占有支配地位。“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27)

中世纪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市民等级(即后来的资产阶级)开始向教会及其神学,实质是向封建制度提出挑战。起初,市民等级只能与王权结成联盟,共同反对教会的权力和贵族的割据势力,以后资本主义势力进一步壮大,终于导致资产阶级革命。在新兴的市民等级或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整个过程中,罗马法起了重大的作用。

从12、13世纪开始,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发源地,对罗马法开展了广泛的研究,与此同时又涌现出一个新的法学家派别。正如恩格斯在其遗稿《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牛》中所讲的,“无论国王或市民,都从成长着的法学家等级中找到了强大的支持。随着罗马法被重新发现,教士即封建时代的法律顾问和非宗教界的法学家之间确立了分工。不言而喻,这批新的法学家实质上届于市民等级;而且,他们本身所学的,所教的和所应用的法律,按其性质来说实质上也是反封建的,在某些方面还是市民阶级的。”(28)

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罗马法被重新发现,”是指的从19世纪以来有些历史著作中所记载的一个传说:1135年左右,意大利彼萨人在攻陷阿马尔菲城时获得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编》的原稿。15世纪初,原稿又转归佛罗伦萨城,并由劳伦廷图书馆珍藏(29)。这一原稿的发现大大地促进了对罗马法的研究。

对罗马法的广泛研究也就意味着一个新的非教会的世俗法学家派别的出现。那时在意大利,他们被称为注释法学派。前期注释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纳吕斯,亚库尔修斯等人;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辛纳斯、巴特卢斯等人。

当时这一新的法学家派别的出现与近代大学的兴起是密切联系着的。中世纪中期,西欧各国纷纷创立了大学。第一所大学——意大利北部的波伦亚大学,就是从研究法律,主要是研究《查土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开始的。这所大学当时是西欧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中心。以后这一大学又增设了医学、人文学和神学等学科。该大学的奠基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艾纳吕斯(30)。继波伦亚大学后创立的其他一些著名大学也都把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注释法学派通过劝罗马法的注释而效劳于王权和市民等级。国王之所以需要罗马法和世俗法学家,主要是为了加强自己的权力,削弱以教会和贵族为代表的势力,而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正好是以君主拥有绝对权力为前提的。在中世纪中后期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王权意味着促进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形成,从而也就在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和市民等级在封建社会内部的成长。

在中世纪初期,罗马教会往往利用罗马法的某些因素,将它们和教会的神学结合起来,借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西欧中世纪的教会法(或称寺院法)就是这样的产物。

除了反对教会和贵族的势力.从而推动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外,罗马法对资本主义经济成长的促进作用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罗马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法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一经济基础都要求创立自己的上层建筑,使后者积极地帮助自己的形成和巩固,帮助消灭旧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在其形成和巩固的过程中,也必然要求出现能为自己服务的法。封建主义的法当然是实现不了这一任务的,相反地,它只能起阻碍作用。

资本主义生产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是一种完整地体现了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它对这种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例如所有权、债权和契约等等,都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因此,这种法律正好符合促进新兴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的历史要求。

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过很多极为精辟的分析。马克思和思格斯指出,“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31)但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成长时,“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32)。恩格斯还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因此,这正是我们的市民在他们兴起时期所需要;而在当地的习惯法中找不到的(33)。”他更指出,那时,中世纪的市民阶级所有制还同封建的限制密切交织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说,“罗马法比当时的市民阶级的关系要先进得多。但是,市民阶级所有制进一步的历史发展,只能是而且事实上也正是变成纯粹的私有制。这种发展理应在罗马法中找到强大的助力;因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他还补充说,当时罗马法诚然也为贵族进一步压迫农民提供借口,但“不管怎样,实施这种绝对不承认封建关系和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的法律,是一个重大的进步”(34)。15、16世纪,西欧各国,除英国以外,普遍出现了“采用罗马法”的热潮。以下我们将要讲到,到19世纪初,更出现了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拿破仑法典》。

另外,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的一个思想渊源。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从格劳秀斯到卢梭,都是以自然法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础的。从思想渊源来说,他们的自然法学说,直接导源于罗马法学家。当然,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说和新兴资产阶级的自然法学说,无论在阶级本质或思想内容上,都是不同的。上面已讲过,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学说是为罗马帝国时期奴隶主效劳的,它被用来论证万民法高于公民法,从而适应当时罗马帝国新的阶级关系和政治制度的需要。与此不同,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说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压迫和发展资本主义的需要。这种学说的一般公式是:人类原先处于自然状态中,由代表人类“理性”、“正义”的自然法所支配,享有各种自然权利,也即天赋的、不可让渡的权利: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为了更好地享有这种自然权利,他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了政府。从这里,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进一步得出了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国的结论。美国独立战争时的《独立宣言》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的《人权宣言》都奠基于这种自然法学说。

最后,罗马法的历史作用也还在于: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从罗马法的除奴隶外的自由民的私人平等发展而来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平等观念的历史发展时,就谈到了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的私人平等以及近代资产阶级对平等的要求。

资产阶级革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战斗口号下进行的,那时资产阶级将自己的平等要求宣布为“天赋人权”。

资产阶级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不同于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之间的“私人平等”。因为在一般资本主义社会中,没有自由民和奴隶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不分等级,不分百万富翁和穷光蛋,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且;在罗马帝国时期,自由民的“平等”也仅仅是私人的,即所谓私法领域中的平等;谈不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公民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同时,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在历史上也起过一定进步作用,它意味着摧毁封建等级制度,促进新兴资本主义的成长。但是这种“平等”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呢?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精辟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产阶级所宣扬的“平等”权利的实质:“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但是一当离开劳动力买卖的市场之后,“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35)。总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产阶级所讲的“法律前人人平等”,成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则是雇佣奴隶制,是资本家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奴役,是资本对劳动的压迫。

如上所述,罗马法在促进西方世界资本主义的兴起中起了重大作用。但就资产阶级各国来说,罗马法的这种影响并不是一样的。一般地说,它对属于罗马法传统各国的影响,远比英国法传统的国家为深。这里就涉及到西方资产阶级的两大法律传统或所谓两大法系的问题。

由于经济、阶级根源的共同性,加上特定的历史条件,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往往是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下继承前资本主义社会或另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就产生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两大法律传统,即罗马法和英国法两大传统。属于罗马法传统的法律,一般是根据古罗马法或者是根据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而发展的;属于英国法传统的法律,一般是根据英国中世纪的或资本主义的法律而发展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多次科学地论述了这两种法律传统问题。例如,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欧洲中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法便在一切国家里(法国是在16世纪)开始真正地发展起来了,除了英国以外,这种发展到处都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的。”(36)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讲到,就资产阶级私法而论,确认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形式是很不相同的,“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法权形式的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意,就像在英国与民族的全部发展相一致而发生的那样;但是人们也可以像在西欧大陆上那样,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作为基础。”(37)

与欧洲大陆各国近代法律不同,英国的法律是独立于罗马法之外发展起来的。这里讲的英国法在一开始是指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在12、13世纪所逐步形成的封建习惯法,当时王室法官在各地参照古代日耳曼人的习惯进行审判,根据他们的判例逐步形成通行于全国的不成文法,因此,英国法又往往称为“普通法”或“判例法”。

在英国,诺曼人征服后.就有了一个强大的集中的君主统治,它能以自己的王室法律取代旧的法律秩序,因而当西欧大陆在中世纪开展“采用罗马法”运动时,英国仍能保持自己的法律传统。但正如马克思、思格斯指出的,“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38)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征是资产阶级和贵族之间的妥协,结果,就像恩格斯所说的,“革命以前和革命以后的制度之间的继承关系、地主和资本家之间的妥协,表现在诉讼程序被继续应用和封建法律形式被虔诚地保存下来这方面”(39)。

目前,属于英国法传统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以及其他曾是英国殖民地的各国和地区(个别国家或地区除外)。在资产阶级法学中,英国法传统又往往称为英美法系。

与英国法并行发展的是以《查土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传统。《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拜占庭帝国时就对包括俄国在内的东欧地区,以至西亚、北非等地区发生影响(40)。但它对西欧大陆的影响更大。加上欧洲大陆各殖民国家(法、荷、西、葡)的对外扩张,罗马法的影响更扩大到全世界广大地区。在资产阶级法学中,罗马法传统又称为“大陆法”或“民法”传统(或法系)。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资产阶级私法在以罗马法为基础而确认个人间经济关系时,可以具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简单地通过审判的实践贬低这个法律”,即罗马法,“使它适合于这个社会的状况(普通法)”。他在这里所讲的形式就是指西欧大陆各国,特别是德国,在中世纪后期开展的所谓“采用罗马法”运动。当时在这些地区封建制占统治地位,但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已逐步成长和发展。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封建统治者就通过法院审判改造罗马法,使它与原先的封建习惯法结合起来,例如,1495年,德国皇帝麦克米伦一世设立了帝国法院。并宣告罗马法为“普通法”(gemeines recht),各诸侯也相继在自己领地中设立法院,“采用罗马法”的运动普及全国(41)。

第二种形式是“依靠所谓开明的满口道德说教的法学家的帮助”把罗马法“改造为一种适应于这种社会状况的特殊法典,这个法典,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从法学观点看来也是不好的(普鲁士国家法)”。

这里所讲的“普鲁土国家法”就是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u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18世纪后期,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1740年—1786年在位),推行所谓·开明专制”的改革,并开始制定全普鲁士的法典,在他死后8年,即1794年,终于由腓特烈·威廉二世(1786年~1797年在位)颁布了一部“普鲁士邦法”。

这一法典内容庞杂。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前六篇是主要部分——私法,第二部分的第七至第十一篇则分别规定关于农民、中产阶级、贵族、官吏以及教会的法律,在中产阶级一篇中包括厂各种商法;第二部分的第十二~十九篇属于公法和行政法,第二十篇是刑法。1803年曾加修订,直至德国统一后,才由新的法典,特别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所代替(42)。

第三种形式与前面两种形式有很大不同,这就是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以同一个罗马法为基础,创造像《法兰西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这里讲的《法兰西民法典》就是拿破仑在19世纪初亲自参加制定的法典,通常又称《拿破仑法典》(1804年颁布)。它不仅统一了全法国的法律,更重要的是以新的资本主义的法律代替了腐朽的封建法律,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法国以及世界上很大部分地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当时拿破仑还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四个法典,但最重要的是《民法典》。这是拿破仑对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

除总则(共六条)外,《拿破仑法典》共分三篇:人(第7~515条);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516~710条);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契约等(第711~2281条)。这种编纂的体系也显然受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强烈影响。当然,这一法典也打上了法国原先的封建习惯法的烙印。大体上,罗马法对《民法典》内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所有权、债、契约等方面:而习惯法对《民法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婚姻、继承等方面(43)。

恩格斯在论述以上这些确认私人经济关系的不同法律形式时,最后得出结论说:“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末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44)这里“好”或“坏”的标准,恩格斯指的是在当时条件下是否有力地促进新兴的资本主义的发展。“表现得好”的例证是《拿破仑法典》,所以他才把它称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表现得坏”的例证则是《普鲁士邦法》。

恩格斯在批判杜林时,嘲笑后者以对法学有“最深刻的专门研究”自诩.实际上,杜林的法学知识仅限于罗马法和普鲁士邦法,他不但对“惟一的现代法即法兰西法完全无知,而且他对直到现在仍然独立于法律权威罗马法之外而向前发展的、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惟一的日耳曼法,即英吉利法,也同样无知。”(45)

《普鲁士邦法》与《拿破仑法典》的出现仅仅相距几年,而且又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为什么一个会“表现得好”,一个会“表现得坏”呢?两者的差别究竟何在呢?

首先,它们是在完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代表了不同的阶级本质。《拿破仑法典》是比较彻底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法国,革命同过去的传统完全决裂;它扫清了封建制度的最后遗迹,并且在Code civil中把古代罗马法——它差不多完满地表现了马克思称为商品生产的那个经济发展阶段的法律关系——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它运用得如此巧妙,以致这部法国的革命的法典,直到现在还是包括英国在内的所有其他国家在财产法方面实行改革时所依据的范本。”(46)相反地,《普鲁士邦法》却是18世纪末普鲁士王国——一个封建、军事专制、农奴制国家的产物,是“启蒙的、宗法制的专制主义的法典”,“完全是属于革命以前的时代的”(47)。

其次,就立法技术而论,《拿破仑法典》以准确和明确著称;相反地,《普鲁士邦法》的特点却是冗长、繁琐、庞杂和模糊。

最后,就法律的效力而论,在实施普鲁士邦法的地区内.法律仍不统一,依然保留严重的封建割据状态,“在这种邦法的旁边、上面或者下面,还有省法、地方法令,有些地方还有普通法以及其他乱七八糟的东西,它们都具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程度的效力”(48)。相反地,《拿破仑法典》颁布后,迅速结束了法国从中世纪初以来的法律不统一状态。

综上所述,随着罗马奴隶制社会的发展,古代罗马法也不断地演变,最后发展成为以《查土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在于它积极地促进过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和巩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作为资本主义世界两大法律传统之一的渊源,罗马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制度仍然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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