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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反邪教举报制度

村居委会反邪教举报制度



第一篇:村居委会反邪教举报制度

XXX村居委会反邪教举报制度

针对广大群众对邪教骗人手法了解不够多,对邪教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清,对邪教活动警觉性不够高,参与反邪的积极性还有待提高的情况,XXX村居委会建立了邪教活动举报制度。如下:

一、明确对发现邪教反动宣传品立即上交或者提供有价值线索的,给予奖励。

二、对抓获和扭送现行非法传教、提供线索侦破邪教案件的,给予重奖。

三、如遇到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传播邪教信息时,要表明自己的态度;要及时向公安机关、XXX综治办和XXX村居委会举报。

四、如遇到散发、张贴、喷涂或书写邪教宣传品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XXX综治办和XXX村居委会举报,并保护好现场。

五、如遇到利用迷信、鬼话等骗人手法拉人入教时,要义正辞严地予以批驳,揭穿其鬼把戏;并及时向XXX村居委会或XXX综治办举报。

六、如遇到神神密密、鬼鬼祟祟的人员,要提高警惕,关注动向。要及时向村居委会、派出所报告,也可直接拨打“110” 电话报警。

XXX村居委会

第二篇:村居务监委会制度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制 度 汇 编

目录

一、工作职责

二、例会议事制度

三、培训学习制度

四、财务(资产、资源、资金)监督制度

五、村务监督制度

六、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七、监督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八、民主评议制度

九、申诉制度

十、监督程序

十一、监委会成员工作纪律

十二、档案管理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监委会主任应自觉履行监督职责,组织监委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列席“两委”会议。监委会主任兼任本村纪检委员,应及时上报本村党风廉正建设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二)对不能履行职责的监委会主任,经镇纪委同意,村党支部可以重新提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组织补选。

(三)监委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1、参与监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向监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经监委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参加,可以审查和复制本村村务管理的相关材料。

3、经监委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参加,可以对反应村级组织违反村民自治和管理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四)监委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1、接受监委会的领导,执行监委会的决定。2、保守秘密,遵守监委会工作纪律。

3、参与监委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例会议事制度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在镇纪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监督工作,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两委”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及村小组的工作情况,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1、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2、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

3、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委会会议的;

4、镇纪委安排的重要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三、培训学习制度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每月坚持集体学习两次。学习时间要相对固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顺延。

(二)学习的内容以党的政治理论、党在农村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基层党建和民主政治制度等为主。

(三)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集体辅导为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究学习方法,定时交流,总结提高,确保学习质量。

(四)鼓励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学历教育,不断提高知识层次。

(五)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加上级安排或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工作培训学习。

四、财务(资产、资源、资金)监督制度

(一)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

(二)财务报账前进行审核,主任参与财务会签;

(三)监督、核查村财务制度、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四)按期审查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对有疑问的事项进行质询,提出纠正不合理支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可以要求当事人解释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五)年终总结财务收支监督情况,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六)参与上级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

五、村务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本村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对村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二)主任列席村委会议,参与监督村务会议的决策过程;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专题会议监委会委员可全部列席;

(三)负责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委会通报并责成村委会在10日内予以答复。

(四)年终总结村务监督情况,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六、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一)监督村委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按时实行村务公开。

(二)监督、检查村财务制度、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按季度审核财务帐目。

(四)监督理财按季、年中、年终的公开情况,对财务公开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年终总结民主理财小组工作,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离任的村干部进行财务审查,村委会换届选举前按照规定对本届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审查。

(七)负责本村财务审批管理人员和常委会其他人员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成员。

七、监督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向乡镇纪委汇报两次工作开展情况。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乡镇纪委报送工作安排、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材料。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干部有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乡镇纪委报告情况。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年报告一次工作。

八、民主评议制度

(一)民主评议或测评村干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

(二)民主评议的内容:

1、村监委会成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作风;

2、村监委会成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3、村监委会成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4、村监委会成员的实际工作成绩。

(三)民主评议采取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首先村监委会成员逐人进行个人述职,其次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最后将评议结果记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簿存档。

(四)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称职的村干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基本称职的予以鞭策,对不称职的予以警告、直至罢免。凡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应当进行罢免和改选

九、申诉制度

(一)村民反映的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或者对村委会作出的处理不服的,提出申诉,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申诉程序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申诉的受理。监督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 村委会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 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 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 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 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三)举证责任

1、申诉人:要向村监督委员会提交证明申诉对其有意见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诉人的身份证据材料。

2、村委会:必须提交能证明事实、处理过程、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材料,以及作出行政决定或对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

(三)证据审查与质证

监督申诉是一个法律行为,村监督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为了确保处理决定的正确,村监督委员会必须对申诉当事人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十、监督程序

村民监督委员会六步监督法

第一步,由两委会干部提供村事务、财务、村务公开及村干部个人工作及廉洁情况等;

第二步,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 第三步,广泛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

第四步,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委会提出意见或向村支部汇报意见,向镇指导委员会反馈意见;

第五步,有关部门采纳或者解释意见并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回复;

第六步,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答复意见处理情况或进行解释。

十一、监委会成员工作纪律

(一)监委会坚持“依靠村民、合法监督、职责明确、程序完备、民主集中”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委会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村“两委”决策和管理,不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三)监委会成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上级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四)监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当年村民代表信任度测评不过半的责令其辞职。

十二、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二)凡是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中形成的对工作有参考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文字、报表、图像等资料要进行整理归档。

(三)按和保管期限、类别、保密程度进行收集整理,在工作中随时收集,并于每年的12月底前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后,编制好卷内目录,形成卷宗并妥善保管。

(四、)档案资料收集要齐全、完备,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准确,立卷规范。

第三篇:村居委会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我辖区居(村)民(身份证号:)

于年月日登记结婚,配偶为,(身份证号:),现已生育个子女:

子女姓名:,于年月日出生; 子女姓名:,于年月日出生; 子女姓名:,于年月日出生;

目前无业,且不在北京市长期居住,特此证明。

居(村)委会 年月日

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篇:乡镇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合同书

恩城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合同书

恩计生合同字[20]第号

甲方:村(居)委会

乙方:、信息卡编号:

地址: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为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公约》和《村(居)民约》,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确保村(居)委会依法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计划

生育公约》、《村(居)民约》。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

(二)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普及“五期” 知识教育,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三)对村(居)民的结婚、生育、节育情况每月上墙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

督。

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生育、节育、避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兑现计划生育奖励。

(五)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免费查环、查孕、查病活

动。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遵守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村

(居)委会《计划生育公约》、《村(居)民约》,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怀孕后、生育前到村(居)委会办

理有关登记手续,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交纳计划生育公约金500元;生育后90天内(剖腹产的180天内)应自觉落实上环措施,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非农户口和夫妇双方是农业户口的人员所生第一孩是男性的),可领回公约金100元,余下的400元转为B检查环查孕查病公约金,以后每年自觉按规定参加B检查环查孕查病三次,八年后可领回余下的400元公约金。

(三)符合法定条件,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先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交纳计划生育公约金800元,待恩城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审批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后应当在90天内(剖腹产的一年内)一方落实结扎措施,可领回300元的公约金;自结扎之日起一年内自觉按规定参加B检查环查孕查病三次而没有复孕的,可领回余下的500元公约金。

(四)因身体原因暂不宜上环、结扎的,应持有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政策外怀孕的应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五)生育后10天内应及时、如实向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生育、节育情况,积极配合村(居)委会做好登记、建立档案,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监督、检查,便于甲方进行管理和服务。

(六)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经批准一、二孩生育,无紧急情况要求终止妊娠的,要持有乡镇(街道)和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应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出生(收养)的婴儿死亡的,须当即向村(居)委会报告,并出具有效证明加以确认。如婴儿不在医院死亡的,首先经村(居)民小组干部确认后,并经村(居)委会两名以上干部核实备案。

(七)外出务工的,属已婚育龄妇女的应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属未婚女性人员和已婚男性的应自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三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违反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的,乙方可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可向恩城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二)违反第一条第(四)、(五)项的,可向恩城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违反第二条第(一)

(二)、(三)、(四)、(五)项的,属超生、非婚生育或重婚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村(居)民生活费补贴等福利待遇。逾期不落实上环(结扎)措施的,没收原500元(800元)公约金转为计生公益金。凡无正当理由未能参加本村(居)委会查环查孕的应查对象[外出务工的须按时寄回乡镇(办事处)或县级以上的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查环查孕证明(贴有受B检者的相片)],每缺检一次处违约金100元;连续两次以上缺检者,每次处违约金200元(先在原预交公约金中扣除,不够部分另进行处罚;有分红款的,在村(居)委会分红款中扣除。以上所处的违约金全部转为公益金)。

(二)违反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擅自引产终止妊娠的,取消原生育审批,不再安排二孩生育,并处违约金500元;再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反第二条第(七)项的,从外出之日起至补办之日止不得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上交恩城街道办事处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

甲方:(印章)乙方:(夫妻签名)

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20年月日20年月日

第五篇:举报制度

举报制度

一、总则

1.为促进和保障经营管理的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公司内部监控,防止公司各种不正行为、以及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产生,保障检举管理公司规范进行,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一切涉及违纪不正当行为,所有个人或部门可以采取实名或匿名形式,向公司审计监察部检举揭发任何违反公司道德准则及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公司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覆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所属机构、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所有环节。

4.为保证举报人的利益,所有举报信息将对被举报人保密,对涉及公司高管的举报事项,将直接与审计监察部沟通以确保举报人利益。

二、举报范围

1.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的行为,例如管理层或员工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行为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违反公司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3.违反公司的政策、制度和道德准则的行为;

4.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5.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进行匿名举报。

1.通信地址:

2.电子邮箱:

3.现场举报受理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

公司通过公司文件等方式公布举报渠道,以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渠道。

四、举报处理流程

1、审计监察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做好记录、存档。

2、对举报人递交的书面材料要逐渐拆阅、登记、及时转送稽查部门处理。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与举报案件无关的人员不得打听或了解举报人的情况。

3、审计监察部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的一个月内,将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4、审计监察部在收到举报七个工作日之内,经过初步审查和核实,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原因。举报人有权向上级领导申请复议或举报。

5、审计监察部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司高层领导的举报事项需上报董事会。

6、对于经调查属实,并触犯国家法律的举报事项,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举报档案的保管

1.举报档案是指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调查和报告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包括文本资料、录音资料以及其它形式的一切资料。

2.在出具调查报告后,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需要将相关举报档案搜集整理后,移交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所有举报档案列入密件管理。

六、举报相关要求和规定

1.相关工作人员应该严格保密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相关调查工作应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举报人同意,否则任何情况下,不能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举报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2.举报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如果举报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其本人、亲属或朋友与被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举报事项被公正处理的情况,举报工作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3.举报人应该尽可能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代替他人举报,不得利用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报复。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举报人应该通过公司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通过公司以外的其它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采用极端方式反映问题。

5.当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时,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干扰举报调查工作。

6.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举报调查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举报,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七:举报奖励及保护措施

向举报管理部门举报的人员,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工作权利、民主权利、名誉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经过合适的举报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对举报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1、奖励的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举报方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3)举报事实经查证属实(4)应该具备的其他条件

2、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根据规定予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3、根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予以奖励:

(1)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2)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的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3)三级:能提供违法违纪案件、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八、举报人相关职责:

1、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和泄漏举报人信息、骗取举报奖金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薪降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制造事端,干扰举报管理部门正常工作,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的,可以酌情追究举报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举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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