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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现行所得税法的认识

浅谈对我国现行所得税法的认识



第一篇:浅谈对我国现行所得税法的认识

浅谈对我国现行所得税法的认识 摘要

不同的税种对产业结构的影响角度也不相同,按税收的课税对象划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流转课税和收益课税。流转课税是以商品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收益课税是以法人或自然人所获取的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虽然流转课税和收益课税对产业结构的影响不同,但是两者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影响市场主体的运转,产生重大的微观影响,同时作用于产业的结构规划,从宏观上影响产业结构。税收影响整个产业是通过税收的生产替代效应体现出来的。从社会角度看,税收的生产替代效应是指政府对各种行业进行选择性的征税,从而影响着行业的结构。

关键字:税收政策 产业政策 所得税优惠措施 建议

税收政策市政府可利用的诸多经济政策中独具特色和不可替代的工具之一。税收的有无及多少,直接影响着各个产业发展的前景。可以说,各产业哦发展前景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税收负担的轻重。有鉴于此,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都毫无例外地把税收政策的制定与调整视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力手段。产业政策就是指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应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那么税收政策是如何体现产业政策的呢?

(一)深化产业税收政策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实行轻重有别的产业税收政策和灵活的税收激励政策

我国应逐步将税收激励由所得税转到流转税类(流转税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70%以上),如为促进结构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创新等相应调整税收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实施营业税免征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实施,将会极大地增强各方面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的能力和积极性,从而突破所得税方面的局限,探索更为有效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

应根据我国宏观经济状况,适时改革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资本密集型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应改革现行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不再以“三税”为基础,改为按销售收入计征,以壮大城建税税基,增加税收收入,使之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以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发展。

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的政策,如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状况,提高资源税税率,以增加地方财力,增强地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二)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政策制定权力

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地区经济结构各有特色,要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产业结构,通过完全统一的税收政策,是不可能达到的。因此,要制定符合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税收政策,首要的一点,就是必须赋予地方政府足够的权力,以使其因地制宜地制定税收政策,保证和支持优势产业的发展。当然,在赋予地方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应有充分的制约,以避免由于各种不正常的因素(如腐败、短期效应思想、个别集团利益等)造成权力滥用。

(三)改革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公平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是逐步统一内外税制,实施“国民待遇”原则。二是逐步取消以区域为主的税收优惠,代之以鼓励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和高技术风险投资为主的税收优惠。三是税收优惠形式由单一化向多种优惠形式转变。四是由中央集中制定税收优惠法规,使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化、法制化,使之具有确定性、统一性、稳定性及可预见性。五是税收优惠的制定应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并充分考虑到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对国有企业来说,虽然政府历年来考虑到其历史包袱重、内部管理不善、产权不明晰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税收优惠,但是,由此也增加了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强烈依赖性,反而阻碍了其靠自身能力的发展。今后,应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使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在相同的地位上参与竞争,优胜劣汰。原来那种“一户一策”、“抓大放小”的思路,是不能将国有企业推上发展的快车道的。

(四)优化税收环境

为切实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使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争取海关及司法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坚持不懈地打击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优化税收环境。要通过建立完善税法公告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推行定税公开、纳税公开、服务公开、处罚公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开、依据公开、行为公开、程序公开等,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要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监督力度,严格执法程序等,以消除执法中的随意性和越权行为,努力营造公开、公正、高效、文明的税收环境。要完善税务代理机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理顺税务代理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保证税务代理在公正、独立、透明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的税务代理服务环境。

(五)对环境保护实行税收优惠激励政策

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应当结合其特有的地理环境,对环境加以特别的保护,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对那些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应通过税收政策,促使企业有目的地退出和放弃。如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加入有关环境的条款,对企业运用环保技术、综合利用“三废”的,给予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目前国家的政策中已有相关的规定,但其使用的范围可以根据国家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不断更新),或允许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更多的费用,或对污染环境的行业和产品开征环境保护税。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可将环境保护税的税目定为水污染、二氧化硫、燃料和垃圾等,赋以其重税,迫使其进行技术改造或脱离该行业,保护环境。同时,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为保护自然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可以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待条件成熟后,进一步对其他资源(如土地、地热、动植物等)课征资源税,以体现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措施有以下几点:

一、居民企业税收优惠㈠税额式减免1.企业从事某些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某些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6.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㈡税基式减免1.减计收入优惠2.加计扣除优惠3.加速折旧优惠4.创业投资企业优惠㈢税率式减免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1.减按低税率: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三、其他1过渡性税收优惠2其他事项。

针对以上的优惠政策,我有以下几点改进的建议

(一)涉农优惠方面。一是对由于原材料混合使用等原因难以准确划分初加工和深加工农产品的成本、利润的企业,建议及早制订划分应税所得额的具体标准,如采取按初加工农产品与深加工农产品销售收入额比重分配两种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初加工农产品应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的办法。二是把涉农优惠政策和环保要求统一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税收政策扶持来达到鼓励农业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对产生污染却不能达标治理的企业制定处罚规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有效保护农村这个生态屏障。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方面。统一有关认定标准,规定在确认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人数时,应以企业与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签订的注明科技研发详细工作内容的劳动合同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比对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薪数额以及实际工作时间等情况,避免企业虚报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情况的发生。同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和明确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受理、核实、处理有关复核和举报的程序,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方面。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适当扩大允许加计抵扣的费用范围,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将加速折旧的优惠范围,扩大到研究实验用设备,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同时,对自行研发的项目,建议由相关部门出具认定书,既方便企业,又便于税务机关准确把握标准;对委托研发发生的研发费,要明确规定对第三方提供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论证,以实现税负公平。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方面。一是针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数量较少、行业覆盖面比较狭窄的问题,加强鼓励环保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利用手机短信、国税网站、报纸杂志、政策宣讲会等多种途径,宣传介绍鼓励环保节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引导企业充分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二是优化纳税服务,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集中开展政策辅导,为节能企业提供高效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有关鼓励环保节能的税法精神和优惠政策规定,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纳税权利,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三是针对税收优惠政策设置与产业政策不协调的问题,建议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环保节能工作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为税收优惠政策的设置与实施提供查漏补缺、更臻完善的改进;同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趋势调整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半导体照明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太阳能产业、新能源服务等产业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涉及项目,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加适应和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五)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一是细化执行标准,明确效能参数,以便税务部门更好地把握好政策,更好地贯彻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加深社会各界对资源综合利用在产业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认识,充分挖掘企业潜能,进一步扩大我市综合利用资源的领域。三是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税收优惠的政策指导,构建能源利用产业融资扶持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增加面向中小企业用于能源利用投资的信贷投放,使中小企业得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更多中小企业进入能源综合利用产业链。

第二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个人所得税不但存在征收不公的现象,而且在税制模式、起征点等方面存在问题,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现行个人所得税;问题;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方面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方面不够成熟,虽然几经改革,但效果仍不甚理想,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局面等等。应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更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式的变更,分类所得税制缺点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别不同,采用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从而产生不公平。表现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应征的税管理不善,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宏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措施,可以使一些收入起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措施避税,造成所得起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少交税,而所得起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这种税制模式下,无法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的功能。

2.费用扣除方面存在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尚未建立起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的联动调节机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不能及时对费用扣除额进行调节,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没有对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结构等情况的不同有所区别。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必然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失衡,无法解决不同家庭结构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问题,另外,由于我国地区不平衡,收入及消费水平差异巨大,而费用扣除标准的一刀切势必造成地区间的税负不公。

3.税率不同带来的税负不公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纳税人与国家收益分配比例。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按不同的税收来源不同而不同。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五种类型。这种税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计算过于复杂,不利于纳税人掌握。二是累进税率级次过多,且边际税率太高,不但造成效率低下,还会诱发纳税人偷逃税款。三是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产生同样金额的收入但因类别不一样而交税不同的情况。

4.征管方法不完善

目前大多数国家以自行申报为主,同时鼓励由所得支付人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模式。从征管制度方面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以源泉扣缴为主,对大额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由于征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造成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主要表现在:①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易导致税款流失。②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等原因,造成纳税人的收入中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③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征税成本高效率低。④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征收中难于操作。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设想

1.科学设计侧重公平的个税实体制度

1)费用扣除

费用扣除是影响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核心要素,较之分类课税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在费用扣除方面应当体现更高的公平程度。除了在分类征收所得项目中继续采用现行税法的扣除规定外,重点是重构适用于综合征收的新的扣除制度。费用扣除制度的核心是生计费用扣除,是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费用。基础扣除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最低生活费用不课税原则,这是宪法保障公民生存权、平等权和发展权的需要,也是个人所得只有在超出其个人及家庭最低生活水准部分始有负担能力的量能课税原则要求。因为各地居民维持最基本生活的消费水平差异不大,生活质量的不同才是平均消费水平差异的主要原因。费用扣除标准也应当内外统一,要取消对外籍人员附加费用扣除和其他优惠扣除的规定。在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日益成为常态的情况下,为消除其“税率爬升”而产生的增税效果,应当借鉴各国实行的税收指数化制度,建立费用扣除动态调整机制。可以在法律上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在每年初,根据上年通胀水平(CPI),公布当年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包括基础扣除和标准扣除)。

2)税率结构

税率结构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最具显示度的制度安排,是能否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核心环节。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后,对于分类征收的所得将继续实行比例税率,税率水平可维持现行的 20%。对于综合征收所得,将其汇总后适用累进税率,因此,如何设计累进税率制度成为立法的核心问题。

3)其他制度

按照拓宽税基的要求,在降低税率和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以后,应当按照可税性和综合所得税基理论,逐步将各类应当纳税的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可考虑将部分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网上销售所得等纳入应税所得,同时清理和减少不合理税收优惠。要结合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分配个人所得税收入,为改进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创造条件。

2.建立有效的征管程序制度

1)增加纳税申报项目

近些年来,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过去的工资薪金为主,兼有少量劳务报酬

发展到现在的多项所得并存的情况,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的收入结构会越来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明显不适应上述发展态势的需要,当前可拟对证券交易所得和财产继承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起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含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根据个人的综合收入水平进行征税。

2)费用扣除标准扩大并增加弹性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为此,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逐步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征管模式。在费用扣除标准方面,一是应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更主动断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消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实际所得减少的影响。二是增加地区差别,根据消费水平高低允许各地方有一定幅的调整权。

3)适当修改税率,有效控制个人收入源泉

我国应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

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多部门联运堵塞偷逃税漏洞,要限制或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并由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控制。在实名存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用号码,并利用网络统一管理,便于税务机关控制税源。

4)加强税收征管,培养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意识

在完善征管方法方面,代扣代缴是目前较适合的征收方式。现在要做的是

明确代扣代缴的法律规定,促进这一制度的完善。在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要突出高收入人群中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加强高收入人群的自我申报宣传和查处,强化税收征管。为此,税务机关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对高收入者逐步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

5)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法遵从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尤为迫切。要增加纳税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将各种电话业务工作集中到省市一级税务机关,提高咨询电话的一次接通率和答复率。要切实保护纳税人权利,实行对纳税咨询答复的时限承诺制度。要采用多种服务手段并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大力发展税法服务中介机构,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6)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量异常庞大,信息众多复杂,所以各项征管制度的实行都需要税收信息化为其提供技术保障和工作平台。应当在规范、整合目前省级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国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同一纳税人全国各地源泉扣缴明细申报信息、自行申报信息、第三方提供信息和税源管理信息等进行汇总、分析、处理、使用。

三、总结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筹集财政资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满足政府对收入的需求;另一方面,要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使其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第三篇: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浅析关于我国税收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现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正在不断完善,论文从税制结构、立宪、环保3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税收制度经历了数次改革,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税制结构的缺陷

(一)税种结构不科学

经过多次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为辅助税种的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且现行税制已经实现了与世界接轨。

但是,从主体税种的收入上看,所得税收入近几年仅维持在20%的低水平;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近几年一直维持在近70%的高水平。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保障税收大幅增长的同时,也弱化了所得课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此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而来源高收入者的比例还很低。2002-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3年平均为50.93%。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

(二)主要税种存在的问题

以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例: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优化中应该格外注意的一个税种。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人、分所得项目分别征收方法,不同项目之间的税率不同,税负轻重不一,存在问题很多。在整个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偷逃税范围最大、各方面干扰最重、征收难度最大的一个税种。而增值税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增值税的设计与征管环境不配套,致使偷税、避

税、逃税现象大量存在。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水平和税收征管环境状况看,增值税征管成本较高,税收损失严重。

(三)税负结构不合理

与大部分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我国增值税的税负设计明显偏高,个人所得税税负设计虽然不算高,但由于税收级距较小,实际起到的调控作用倾向于一般收入水平者,边际税率水平显得偏高,从实际税负水平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占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

产业税负不公平,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中,在国民经济发展的结构变化中,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

(四)征管方面不合理

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征管环境不完善,征管手段落后,征管人员素质偏低。

自1994年新税制运行以来,随着征管模式的变革,各地都在征收管理上下了不少功夫。但是从实际运行状况看,许多地方还停留在征管大厅的建设层面,计算机的配置既不能满足需要,使用效率也不高,在税收干部队伍中,征管人员能力偏低,征管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扭曲现象。由于各级政府存在着事权与财权的划分,过于关心本级政府能使用的税金的现象普遍存在,越权减免税、截留、拖欠中央税收,鼓励多入地方金库的做法相当普遍,从而使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正确执行大打折扣,税收弱化问题相当严重。

二、税收立宪的欠缺

目前我国宪法中只有第56条对税收进行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讲,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

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立宪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税法领域行政法规占主导,而法律

占次要地位的局面,这一立法现状在世界各国都是罕见的。在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流之时,大力加强税法领域的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三、环保设计的缺陷

我国现阶段补偿环境侵害、调节污染者行为、筹集防治污染资金主要是通过排污收费制度现的。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污染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千方百计逃避监管。排污费的征收主要是集中于大中城市的企业,大量小型企业和非企业污染主体,由于涉及面广,监控难度大,缺乏有效的监管。排污费的征管主要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

目前资源收费政策着眼于微观环境,征收主体偏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收费标准低,征收面较窄,渠道单一;征收管理混乱,主管部门职能交叉,部门利益冲突严重。

我国目前的税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已不能与我国日益发展的经济形势相适应,我们应认真研究当前的问题及形势,从而扎实有效地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制度。

环境税发展才刚刚起步,严格说来,还不存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与环境有关的税费有消费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在资源税方面,其性质被定位于一种级差调节手段。一方面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开采量,客观上鼓励了企业对资源滥采滥用,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另一方面,税率过低,税率之间的差距没有拉开,缺少以引导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过窄。优惠措施注释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实施效果。

也正因为如此,在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这一战略构想。将这一战略构想付诸实施的基本路径,就在于通过税收改革,在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减少间接税,增加直接税;减少由企业缴纳的税,增加由居民个人缴纳的税,从而建设一个融间接税和直接税、企业法人纳税与居民个人纳税为一体的大致均衡的税收体系格局。

第四篇:浅谈现行所得税法与企业发展的矛盾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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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行所得税法与企业发展的矛盾及出路 作者:王 红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09期

[摘要]国家税法中明文规定了“准予扣除的项目”和“不得扣除的项目”。在实际工作中,这种硬性规定,使处于“弱势群体”的企业及消费者苦不堪言,而一些毫无道德可言的“伸手一族”却利用职务之便拿了钱却又不留任何痕迹,企业和消费者因此而备受伤害,如何解决这个尖锐的社会问题是个严峻的课题。

[关键词]税法;企业发展;内部控制制度;法律法规;思想道德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第五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研究

(一)税制模式的类型

目前国际上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分类制、综合制与混合制。

分类制也叫个别所得税制,是将所得按照来源的不同分为若干类别,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算税款的所得税课征制度。由于在分类制下,借助差别税率区别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使得不同类型的所得承担轻重不同的税负,便于广泛采用源泉课税法,课征较为简便,并能节省征收成本。然而,这种制度不能全面地、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纳税能力,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容易导致税收流失;此外,社会经济的发展、收入渠道和形式的多样化也对将所得进行清晰分类带来了困难。因此这种制度不是一种理想的税制模式,在世界上采用这种税制的只有少数国家。

综合制又称一般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全年不同性质的所得汇总并扣除法定免征额或宽免额后,就其余额按照累进税率计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综合制的税基较宽,将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加总征税,能够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而且还考虑了家庭负担等因素,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但是由于课征手续繁索、征收费用较高,且容易造成偷税漏税,所以采用综合制不但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而且要求国家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

混合制也叫分类综合税制,是由分类制和综合制结合而成的一种税收制度。它首先依据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按照源泉扣缴的办法分类课税,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者附加税。由于混合制既实行了源泉扣缴,又要对所得合并申报,因同时具有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稽征方便并能避免偷税漏税。所以混合制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制模式。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弊端及改革方向

我国自个人所得税开征后,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相对落后,至今一直实行分类制的税制模式。这一模式适应了源泉征税的要求,并有效地防止了税收流失。但是如前所述,分类制不是一种理想的税制模式,实践也表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存在较多的缺陷,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容易导致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纳税少,所得来源少、收入较为集中的人缴税多的现象,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现行税法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个税目,并规定了不同的税率,然而实践中,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等所得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很难将这些所得准确、科学地划分类别,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此外,由于税法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规定了不同的纳税期限,这就为纳税人在不同的所得之间转移收入、偷漏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分析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并对三种税制模式进行了比较之后,我们得出的结论是,选择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采用混合制的税制模式,可以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三类: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和其他所得。劳动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对于这些所得应扣除一定的免征额后,综合征收所得税。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其他所得则是指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对这些所得无须扣除费用,并且可以进行源泉扣缴,因此宜采用分类的方法征收所得税。

二、纳税主体制度改革

(一)我国税法关于纳税主体的规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就对纳税主体做出了如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所负的纳税义务为无限纳税义务,即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则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其所负的纳税义务为有限义务,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居住时间的规定使得居民范围较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在中国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仅视为临时离境而不扣减居住时间。

这使得我国税法认定居民的范围窄于其他许多国家,例如美国不仅将持有“绿卡”的外国人视为居民,而且还将“当年及过去两年时间内在美国累计居留达183天”①者,也视为美国居民。

(三)科学设计纳税主体制度,适当扩大居民范围

对于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认定上,应将现行税法中规定的365修改为183天,也就是说,凡一个纳税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83天者,均为居民,实际上,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也多规定以183天作为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的标准。采用183天标准,不但可以使我国税法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而且能够相对扩大我国税法的居民管辖权范围。

三、扣除项目与税率结构的设计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扣除额与税率结构的规定有待调整

1、扣除额偏低,且未能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的大多数收入是按照收入减除费用后再缴纳所得税。③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目前扣除额是800元人民币,这一标准是25年前出台《个人所得税法》时规定下来的,25年问,《个人所得税法》虽几经修订,人们的工资收入额也增长了50-100倍,但800元扣除额却从未改变。直至今天,800元仅略高于某些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这意味着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广大的中低收入者成了纳税主力军,其中的不合理之处是显而易见的。而外籍人员的工薪收入扣除额却高达4000元,更与国民待遇原则、公平原则不符。

此外,在费用扣除问题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职业、支出和家庭负担。例如,同是月工资收入5000元的个人,将其全部用于个人支配还是用于供养一家老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有区别的。

不言而喻,虽然应纳税额相同,若将收入用于个人支配,其负担相对较轻,而将收入用于供养一家老小的纳税人则负担沉重。

2、税率级数过多,各类所得间适用税率差别明显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级数多达9级(0-45%),许多缺乏税法知识的纳税人根本无法准确计算自己的应纳税额。名义税率过高,与实际税负差别较大,使得课征实效较差。而不同所得问税负的差别则更为明显,对于年收入超过121万元的纳税人而言,其工资、薪金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因购买彩票有幸获得的500万元偶然所得,其税率却仅为20%。这种非劳动所得的税负远低于劳动所得的税负的现状,更体现了制度设计上的不公平。

(二)设计科学的项目扣除额与税率结构

1、提高扣除额,取消对外籍人员的“超国民待遇”

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已成为学界的共识,但是分歧在于,修订税法时到底规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扣除额还是按照各地区经济发达程度规定不同的扣除额。

对此,笔者认为后者更为可取,即因地制宜,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费用扣除额。持反对意见的人主张,一旦各地规定不同的扣除额,将会导致地区财政收人的不均衡,使得税源从扣除额低的地区流向扣除额高的地区。而且,2004年2月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部分地区违反税法和全国统一规定,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违背了依法治税的原则,不利于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对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个人所得税收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得随意变通或超越权限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对于一些地方违反统一政策,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适用范围的文件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执行,已执行的要停止执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否定了擅自提高费用扣除额的合法性。

尽管如此,笔者仍然认为,按地区差别来规定扣除额更为科学,倘若不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适用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额,将使得一些低收入地区的纳税人实质负担较重,又会导致背离税法的公平原则。实际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厦门等城市都已将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逐步提高。④这对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起到了有益的作用。因此可以考虑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授予地方政府调整扣除额的权限,从而明确政府提高扣除额行为的合法性,鼓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和物价水平科学确定本地的扣除额。

此外,应取消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人的附加扣除3200元费用的规定,以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法的公平原则。

2、确定扣除额时应适当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

在确定扣除额时还应借鉴日、美等国的经验,适当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合理计算纳税人的基本生计费,例如供养人口数、子女教育费以及用于住房、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此外,对中低收入者和特殊的弱势群体,如残疾人等应规定特别扣除费用,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

3、减少税率级距,降低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

在确定对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时,仍应采用累进税率的计算方式,可考虑以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为基础,将9个税率级距缩减为5级,并将最高边际税率45%降低至35%,计算应纳税额时还可借鉴德国税法中关于“累进消失结构”的规定,⑤当所得超过一定的数额时不再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而是直接按全额累进税率纳税,从而增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

四、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对个人收入缺乏有效的监控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有的各税种中流失最为严重的一种税,这是由于我国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中缺乏必要的监管部门和监控手段造成的。我们在经济生活中习惯使用现金流通和现金交易,信用制度尚不发达等因素均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款的大量流失。

2、代扣代缴未能完全落实

一些单位虽符合扣缴税款的条件,却未能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税收征管中重视对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的检查,而对企业则是强调抓好重点税源,从而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监控。此外,税法对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缺少保证措施和监管机制也是造成代扣代缴质量不高的因素。

3、对偷逃税款的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凸现,“明星”、“名人”的偷逃税个案也常常是媒体报道的热点。虽然有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遭到了一定的打击,但往往仅以补税罚款作为对其进行处罚的方式,处罚力度的欠缺也容易产生较强的负面示范效应。

4、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我国目前的征管体制常常使得征管信息传递不畅,效率较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无法在不同的征管区域之间迅速传递,即使在同一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与稽查、税政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也往往受阻。此外,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机关部门也缺乏有效的配合,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很难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必然会产生税收征管上的漏洞。

(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1、完善源泉扣缴制度,建立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体系

在税制模式由分类制转换为混合制后,无疑将会促进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混合税制仍宜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因此,提高源泉征收的有效性成为当务之急。在修订税法时应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的义务、税款的扣缴程序以及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等。在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即要求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样不仅可以实现源泉监控,而且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并能够降低征收成本。近年来我国在部分地区已进行了对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⑥

2、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实现税务部门与其他机构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应该与工商、银行、海关、保险等机构或部门建立经常联系制度,互通有无,共享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财产等状况,从而达到交叉稽核、联合治税的目标。

3、强化对税务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

税务部门征管水平的提高,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强化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建立一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执法能力的税收征管队伍,严厉打击偷逃税者,堵塞偷、漏、逃税的黑洞,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

注释:

①②杨慧芳,《中美个人所得税法比较研究》,《财税法论丛》第一卷,第344、345页。③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收入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④目前,北京、上海、南京、大连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费用为1200元,深圳、广州为1600元、广东省其他城市扣除额为1260元,厦门为1500元等。

⑤根据德国税法的规定,当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并超过一定的数额时,不再按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计税,而是直接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美国税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⑥例如,北京市已出台了《关于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对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一个月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个人,取得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得的个人以及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个人等,作为重点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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