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安机关常用文书整理
【名
称】传唤通知书(1)
【正文】
传唤通知书
┌─────────┐ ┌──────────┐ ┌─────────┐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
│
│传唤通知书(存根)│.│传唤通知书(副页)│.│ 传唤通知书
│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
男 │字│犯罪嫌疑人_年龄__│字│ 根据《中华人民
│
│犯罪嫌疑人__女_│.│民族__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住址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单位及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__│.│现传唤居住在 的│
│传唤原因_____│第│送达处所______│第│于_年_月_日_时│
│应到时间_____│.│送达时间______│.│到 接受传讯。
│
│应到地点_____│.│
│.│
│
│批准人______│.│传唤通知书我已收到。│.│
│
│送达人______│号│
│号│
│
│填发时间_____│.│ 犯罪嫌疑人__
│.│ __公安局(印)│
│填发人______│.│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送达人__
│.│
│
└─────────┘ └──────────┘ └─────────┘ 说明:该文书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文书。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里所指的证明文件就是传唤通知书。
制作和使用传唤通知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要明确传唤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传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提供证言。
传唤通知书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传唤过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带械具等强制办法。
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传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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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公 安 局 起 诉 意 见 书
【正文】
× × 公 安 局 起 诉 意 见 书
字()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男(女),______ 年 ____月 ____日生,民族 ___,籍贯 _____,文化程度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法犯罪经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犯罪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涉嫌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注:
(1)犯罪嫌疑人
现。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
卷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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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正文】
××××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被逮捕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职业:
住址: 简历: 是否在押:
根据本局所获证据材料,证实人犯×××犯有下列罪行:
上述事实,证明人犯×××触犯了××法第××条,构成××罪,应贪污追究××责任,为此,根据××法第××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公章、局长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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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询问证人笔录
【正文】
询问证人笔录
询问地点:
时间: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证人与被告的关系:
询问内容:
证 人:×××(签名或盖章)记录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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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现场勘查笔录(实例)
【正文】
现场勘查笔录(实例)
19××年×月×日上午8时35分,我大队值班室接××分局刑侦队电称:“植物园小凉亭 内发现一人被打伤,被害人已送医院抢救,现场上有许多血。请速派人勘查现场。” 当即由封××副大队长带领侦查员郑××、鲁××、金××、法医季××、陈××,痕迹 技术员孙××,照相技术员徐××于8点54分到达现场。相继到达现场的有××分局局长吕× ×、副局长余××、杨×,刑侦队长陈×、副教导员林××,侦查员朱××、陶××、林×、庄××等同志。现场已由××派出所方××同志和植物园的部分工人同志保护着。首先听取了派出所和植物园同志的情况介绍。然后访问了现场发现人顾××(男,18岁,住植物园玉泉大队)和胡××(男,18岁,住植物园玉泉大队)。据他俩讲,早上7点50分左 右,顾与胡到大队里去分番茄,顾的舅舅告诉说,今早不分。二人就讨个蕃茄,边吃边走。先 到植物园三在分类红亭子里坐了10分钟,再往豆科小凉亭走去。先看见了亭旁放着一辆自行车,走进亭内见一个人头东足西仰天躺着,右手搁在头上,左手弯曲伸在旁边,头上都是血,两 脚伸在石凳下面,旁边有一本《世界文学》,一张报纸上都是血,一只拎包放在石凳上。胡讲 :“人还会动,快去叫人。”二人就往厕所方向跑去,碰到植物园一男一女推车子过来,就把 情况告诉了他们。男的报告班长去了,女的跟着去亭子。过了10分钟,来一了辆三轮车把那人 抬上去,拉到了××医院抢救。
派法医去勘查被告人伤势。被告人是一位60多岁身体壮实的老年人,已昏迷不醒,有生命 危险。右侧头部后面有严重的钝器伤(详见法医鉴定)。当日天晴,气温25~27℃,偏北风3~4级。
现场位于××区××植物园南面豆科区小凉亭内,西面靠近豆科区;南面临向医院;东西 与植物园三班分类区红亭相望;北面是植物园豆科区。
小凉亭朝西是一大门,亭两侧长廊可进出都无门。亭子总面积为76平方米。现场血迹在正 亭北面的石板地上。一石与正亭长廊相遇,高13厘米,石阶下有一滩浓色血泊,面积为50×40 厘米。石阶上也有40×30厘米血泊,流下石阶与浓色血泊连接在一起。石阶上面血泊旁有一张 19××年7月17日至9月23日的第20期广播电视节目周报,报上染满血迹。紧靠报旁有一大滩67 ×55厘米的呕吐物(上有嚼碎的月饼和梨子成分)。距呕吐物8厘米处有一小堆5×4.5厘米的 碎月饼。离月饼30厘米处有呈条状的梨皮,紧靠旁边是一副完整的外圈黄色眼镜,镜脚贴地平放。左侧地面有三条约60厘米长的滑痕,东面一石柱,上沾17×4厘米的血迹。距石柱110厘米 处有一本19××年第4期《世界文学》,书面朝上,左边下脚有铅笔写的“石××”名字,书 长20厘米,宽14厘米,总面数达320页,书中夹着一张半新票额10元的人民币,一半露在外面。离书30厘米发现一个局部波浪形花纹的血足迹。北侧是高40厘米的亭子石凳,上放一只淡灰 色人造革旧拎包,高25厘米,双环,有拉链。清查内有:薄膜塑料袋一只(内装红条子毛巾一 条);100CC盐水瓶一只;淡绿色软面工作手册一本;红色塑料面的××汽车发动机厂的工作 证一个,内贴照片,写有:“石××,男,54岁,19××年8月1日发”;小塑料袋一只(内装 绿色香皂一小块);蓝色小刀一把,上印“杭州西湖”;天竹筷一双;棕色眼睛套五副;黄色 塑料条一根;浙江××灯光厂包装套一只。勘查至东机亭子进门至墙的方形洞外泥地上,距血 迹26厘米处有两只不同类型的鞋印,一只塑料底鞋,前掌局部花纹隐约可见;另一只类似球鞋 花纹,两印相距25厘米。
为认真勘查,在亭处四周进行搜索。距血迹245厘米偏西方向泥地上发现一只吃剩下的梨 子心。往西侧距亭子380厘米处有一辆八成新、上海产的全包链、双搁脚的凤凰自行车,钢印 号码74401,车照号码24401。现场认真搜索后,未发现其他物证。
现场勘查于当日下午17时10分结束。提取了现场鞋印、现场遗留物、拎包及包内的全部物 品。拍摄了现场照片20张,绘制了现场图三张。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现场勘查分析意见(略)
临场人:××分局局长吕××、副局长余××、杨××,刑侦大队副队长封××。刑侦大 队:郑××、鲁××、金××、孙××、李××、徐××、季××、陈××、朱××。
××分局刑侦人:陈××、林××、朱××、陶××、林××、庄××。
灵隐派出所:方××。
现场见证人:××植物园周××、王××。
现场记录人:金××。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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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取保候审决定书
【正文】
取保候审决定书
┌──────────────┐ ┌─────────────────┐
│ ××××公安局
│.│ ××××公安局
│
│ 取保候审决定书(存根)
│.│ 取保候审决定书
│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
男
│.│ 我局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___
│
│犯罪嫌疑人______女__│.│_因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址____________│字│刑事诉讼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应当│
│取保原因__________│.│接受保证人____的监督或者交纳保│
│取保时间__________│.│证金____元。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
│批准人___________│第│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保证人___________│.│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
│
│住址____________│.│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
│保证金___________│号│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承办人___________│.│。
│
│填发时间__________│.│
│
│填发人___________│.│(公安局印)
│
│
│.│本证已于_年_月_日_时向我宣布。│
│
年 月 日│ │ 被取保候审人____
│
└──────────────┘ └─────────────────┘
说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凭证文书。它是根据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而制作的,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合法依据。
取保候审决定书既适用于对未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取保候审,又适用于对已经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因此,在制定决定书时,应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填写相应的法律条文。
在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要写清楚取保候审的原因。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清楚。如因患有传染病、怀孕而需要取保候审的,应具体写清楚传染病的种类,不能笼统地用“因案情需要”或者“特殊情况”等模糊写法。
在实际使用该决定书时,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决定书上签名。
第二篇:机关文书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机关公文的效用,提高机关公文制发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收发规范:收文发文按规定进行登记。对来函、来电、信息、简报、出席会议带回的文件以及本局的请示、汇报、通知等公文,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登记。做到收文登记齐全及时;发放登记及时、准确、保密、保证无积压、无遗漏、无差错、无遗失。
2、阅办高效:文件登记后,要及时给领导批办,做到急文急办、特文特办、密级文件专送专管、紧急文件不压误、常规文件办理不拖拉。
3、归档科学:公文阅办完毕后,应主动、及时退还文书保管归档,不得擅自存放,工作上需要的可保留复印件以备查。办公室收集整理后,对需要立卷的公文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立卷归档。对需要销毁的文件,由办公室登记造册、到指定造纸厂监销。
4、公文拟稿:公文内容按政策规定,严谨明确,措施、办法切合实际,文字表达准确精练、文件格式规范。公文拟稿必须使用专用稿纸,用钢笔(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力求清晰。
5、公文审核、签发:凡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公文(包括总结、信息、新闻报道、专题报告等),必须由职能科、所、中心负责人核稿,由分管局长审稿,主管局长签发。
6、公文打印、校对:打印的文件应符合公文的格式和用纸要求,各科、所、中心拟稿的文件,清样稿由各科、所、中心负责校对,正确无误后印刷。文件版面要求整洁清晰,印刷份数按发文数量和发文范围确定,所发文件办公室存档二份,各科、所、中心各一份,正副局长室各一份。
第三篇:区纪委监察局机关文书工作制度
区纪委监察局机关文书工作制度
一、发文处理
(一)文件的种类及其适应的范围
1、区纪委文件
(1)《中共长沙市开福区纪委文件》(开纪发),主要用于以区纪委、区监察局名义部署重要工作或安排重大活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和批准下级机关的公文。
(2)《中共长沙市开福区纪委文件》(开纪)主要用于以区纪委、区监察局名义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请示工作。
(3)《中共长沙市开福区纪委文件》(开纪审),主要用于印发对党组织和党员负责干部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批复以及案件复查结论等。
(4)《中共长沙市开福区纪委通报》(开纪通)主要用于向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经验以及廉政勤政典型事迹,印发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5)开纪函,用“中共长沙市开福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函头,主要用于以区纪委名义同有关部门、单位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有关事项。
2、区监察局文件
(1)《长沙市开福区监察局文件》(开监发),主要用于单数以区监察局名义部署重要工作或安排重大活动,转发上
级监察机关的重要文件和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2)《长沙市开福区监察局文件》(开监),主要用于向区人大、区政府和市监察局报告、请示工作等。
(3)《长沙市开福区监察局文件》(开监决字),用于印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及申诉案件的复审、复核决定等。
3、区纪委办公室文件《中共长沙市开福区纪委办公室通知》(开纪办通),主要用于发布以区纪委、区监察局名义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通知和传达、布置区纪委、区监察局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文稿的起草校核、送审报批
1、所有文稿均由承办室起草校核、送审报批,档案室归口管理。
2、各承办室以区纪委、区监察局名义起草的文稿应附上发文稿纸,注明拟稿单位、拟稿人、主送、抄送单位,印刷份数、缓急程度、秘密登记等,交办公室填写发文稿纸,再送书记或监察局长签发。
3、所有文稿原则上由拟稿人校对,校对后在发文稿纸校对栏签名,并注明份数,以示负责。文稿印出后,一般由承办室按要求负责分发。
(三)文件的审批权限
1、纪委“开纪发”、“开纪”、“开纪审”、“开纪函”编号文件和区纪委通报,由书记签发。
2、区监察局“开监发”、“开监字”、“开监审”编号的文件,由监察局长签发,重要的文件须报书记同意后由局长签
发。
3、区纪委办公室通知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拟稿,由主管副书记或常委签发,内容特别重要的则须由书记签发。
(四)文件存档
由本委局负责制发的文件,由承办人按规定程序送审报批后,应及时将领导签字的原稿及正式打印的文稿(一式两份)交办公室档案工作人员存档。
二、收文处理
(一)收文
1、来文包括中央、省、市、区四级下发的文件; 基层单位上报的文件;本区和外地有关单位、部门发来的文件;出席上级会议带回的文件;有关方面发来的刊物、简报、信(函)件等。
2、所有来文统一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接收并及时 拆封、核对,对上级来文和基层单位的请示要认真 进行登记、编号。
(二)批办
1、凡送区纪委、区监察局的文件,须经办公室主任阅处;
2、需要贯彻落实的文件,由办公室送有关领导
审批,并将领导批示意见及时转有关同志组织落实。
3、需有关室或基层纪委办理的事项,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及时将领导批办意见转有关室或基层纪委,以便组织贯彻落实。
4、对紧急、重要文件,应当天收文、当天批办、当天送有奖室。
(三)阅文
1、严格实行阅文登记和催退制度。阅后要签名并注明阅文时间。文件传阅应尽量做到随传随阅,一般性公文传阅的时问个人原则上不得超过2 天。对超过传阅时间的文件,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及时跟踪催退。
2、认真做好阅后检查处理工作。文件传阅后,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清理,看领导有无批示,文件有无缺损、丢失。对领导有批示的,按本制度
3、遵守借阅制度。因工作需要借阅文件.要经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其中重要的或密级较高的文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材料的上报与存档
各室向外单位提供或向上级部门上报的材料都 需经主管、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能上报,重要材 料须报书记审批同意后才能上报。材料的存档由拟 稿人根据需要确定,留存后及时送办公室存档。
第四篇:机关文书档案归档难点探析
机关文书档案归档难点探析
机关文书档案工作是机关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机关信息开发、利用的基础,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维护企业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发展历程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使得机关文书档案归档情况不尽如人意,使之作用没有发挥到最大化。
一、存在的问题
(一)机关处室归档材料比较单一
机关每个处室都设有归档员,一般为本处室综合科文书人员,主要负责处室电子公文写作发布的工作,于是潜意识当中就认为文书档案的归档就是将本处室下发的红头文件进行归档即可,忽略了其他非红头管理类材料的归档,比如业务科室形成的非红头文件的专业性报告材料、特定业务工作形成的系列性成套性的文件材料、向集团公司上报的各类报表材料、公司专业部门会议材料等。
(二)机关处室归档员责任意识不到位
虽然每个处室都设有归档员,但是由于业务需要,人员更替比较频繁,业务操作本就不熟练,再加上都是兼职归档工作,在工作日程中总将档案工作排在末位,有时一拖再拖,超过了规定的归档时间,严重影响了机关档案整体归档进程,进而影响了文书档案的借阅利用工作。
—1—
(三)文件材料质量不合格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由于电子公文系统的限制以及部分归档员的惰性,使得部分归档的纸质材料不符合标准公文制式要求,影响了公文的效力;有些归档员忘记或者无视《文件处理单》的归档,使得归档文件齐全完整性受到了很大影响。
(四)档案系统中著录项不规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档案系统在2011年就与电子公文系统对接成功,文书归档员只需要在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点击归档即可完成档案系统大部分数据的著录工作,但是有两个著录项需要手工修改,一个是文件的“页数”,一个是“保管期限”。因为电子公文系统对文件正文和附件是分项存放,无法统计文件总页数;而保管期限项是电子公文系统自动设置为5年,很多归档员在点击归档之后,对这两个著录项不够重视,使得文件页数和保管期限总存在问题,影响了档案数据的正确性。
二、采取的措施
(一)实行文书档案归档范围确认制
集团公司在2010年开始要求所属各单位逐步实行文书档案归档范围确认制。长庆油田公司档案馆在2011年制定新的《长庆油田公司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时进一步明确制订了机关处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确认单》。文书档案工作人员首先通过对机关每个处室职能、业务流程和历年归档情况进行分析,再与机关处室归档员及部门负责人反复沟通修改,完成《确认单》的制订,并于
—2— 每年初送达机关处室,归档员在确认上一需要归档的材料与《确认单》所列项目是否一致,对于有出入项目进行修改后,在《归档范围确认单》上签字,并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反馈给档案馆存档以备查考。通过归档范围确认制的实施,一方面明确了机关处室需要归档的材料内容,另一方面通过文字契约的形式加强了对机关归档员的约束。
(二)将机关部门归档会议制度化
公司档案馆每年三月都要召开公司机关归档会议,在会议上首先从归档时间、归档数量和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等几个方面对上一机关部门归档情况进行通报,使每位参会人员对上一各处室归档情况有整体认识;再将当年相关归档要求做出书面说明,便于归档员把握;同时每年在会上还将电子公文系统与档案系统相关归档操作步骤进行演示,方便机关归档员学习。
(三)加强归档过程监督检查
在每年归档工作开始后,加强与机关部门归档员的沟通交流,随时掌握各处室归档进度,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同时通过系统后台数据库及时掌握系统中各著录项的录入规范情况,有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在归档交接时,对归档的文件质量以及系统中数据进行再对照检查,发现问题退回整改,严把进库档案质量关。
—3—
第五篇:公安部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公安部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1991年7月18日公安部公发[1991]9号印发)
一、下列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有关研究政法公安工作会议的文件材料,以及历次政法工作会议、政法工作座谈会的材料;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的属于公安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3.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公安工作的批示、指示、题词、讲话和声像等重要材料;
4.公安部党委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及通过的文件;
5.全国公安会议、厅局长会议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及重要的声像材料;
6.公安部和公安部党委(以下统称公安部)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电话会、片会、座谈会、咨询委例会的通知、纪要、讲话、总结、报告及声像材料;
7.部长、副部长在全国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上的发言;
8.部长、副部长通过广播、电视和接见记者发表的谈话,以及在有关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9.部长、副部长在机关全体干部会上和公安院校的重要讲话;
10.公安部制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公安工作方针、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11.代上级机关起草的重要法规性、指示性文件的最后文稿;
12.人口普查形成的综合成果、专题成果以及工作方案、总结、报告;
13.以公安部名义派出的调查组形成的重要文书材料;
14.公安部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请示,以及受文机关的批复;
15.反映公安部主要职能活动以上的总结、重要专题报告;
16.公安部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请示报告,以及领导人的批示;
17.各地公安机关就有关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问题向公安部的请示,以及公安部的批复;
18.公安部制定的公安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以及一个时期的公安中心工作规划和重要业务建设规划;
19.反映全国公安工作的综合的以上的统计数据和专项统计数据;
20.公安部机关机构设置、撤销、合并、名称更改的情况以及组织简则、工作条例、人员编制、启用印信等文书材料;
21.公安部机关的部、局、司、处和部属单位领导人以及对地方武警部队领导人的任免材料;
22.公安系统立功英模和先进工作者的重要文书材料;
23.公安部机关(包括纪检、监察、审计)对影响大、问题严重的违法乱纪人员进行处分的材料;
24.公安部机关干部职工、党员名册;
25.公安部机关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
26.公安部机关征购土地、房屋基建的报告、批复、合同、图纸等;
27.公安部机关涉外财产、物资、档案交接凭证;
28.《公安建设》、《人民公安》、《人民公安报》、《公安部情况反映》、《情况摘报》、《公安工作简报》、《领导参阅件》、《公安部机关工作周报》等的定稿和样本;
29.公安部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书等具有历史意义和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
30.公安部机关重要的对外宣传活动以及新闻发布会的材料;
31.公安部副部长以上干部出国访问和邀请重要外宾来访的报告、会谈纪要、会见照片等;
32.公安部机关行政、业务经费的预决算;
33.公安部机关处理的来信来访中有副部长以上领导人批示和查处结果的材料。
二、下列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的文件中,虽与公安工作无直接关系,但其精神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的属公安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文件;
3.公安部机关局级单位的局务会议记录、纪要;
4.全国公安会议、厅局长会议以及专业会议、电话会、片会、座谈会印发的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
5.以局级单位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以及局级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发言;
6.公安部制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属于具体业务或技术性的文件;
7.以局级单位名义下达的通知、通报以及干部任免材料;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普查工作统计报表;
9.以公安部名义派出的调查组形成的一般性调查报告,以局级单位名义派出的调查组形成的重要的调查报告;
10.下级公安机关就一般业务性问题向公安部的请示,以及公安部的批复;
11.反映公安部机关工作活动的半年的、季度的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一般专题报告,以局级单位名义向部党委、部长的请示、报告,各处级单位向局级单位领导的重要报告;
12.嘉奖公安机关先进工作者的文书;
13.公安部机关(包括纪检、监察、审计)处分一般违纪人员的文书材料;
14.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聘任、抚恤、丧事活动等文书;
15.公安部机关职工调动的行政、工资、党团员关系介绍信存根;
16.公安部机关党、团代表大会通知、决议、报告、代表名单,党务、团务活动的一般情况、团员名册;
17.经领导审定的公安书稿和各局级单位印发的工作简报;
18.公安部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订的一般性合同、协定、协议书;
19.公安科技计划、报告、项目安排、成果审批方面的文书;
20.举办公安展览会的工作方案、案例说明、简报等材料;
21.公安部机关对外宣传主管部门审定的对外宣传稿件;
22.公安部派出的一般代表团、参观团、休假团和接待外国代表团时介绍情况的资料。以及接待计划、总结、来往函电、赠送礼品清单等;
23.公安部机关内部有关物资、财产、档案交接凭证以及秘书、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调研、信息、统计、行政、财务工作的办法、制度;
24.公安部机关经厅局以上领导批示处理的人民来信来访中,责成有关地方查报有处理结果的案件;
25.采用的下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报送的总结、报告、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以及公安部要求报送的文件材料。
三、下列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1.全国公安会议、厅局长会议的小组记录和印发的参考材料;
2.公安部制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属于事务性但有参考价值的文件;
3.各业务局派出的调查组形成的一般性调查报告;
4.属于一般事务性的公安部向上的请示和对下的批复;
5.公安部机关党委、团委制发的简报以及党、团代表大会发言稿;
6.公安部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礼节性的贺电;
7.公安部机关同其他机关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书;
8.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发来的非公安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四、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1.上级和同级机关发来的参考文件;
2.下级公安机关报送的情况反映、工作简报、一般性报告;
3.公安部制发的各种文件的草稿; 4.各局级单位值班室的原始电话纪录无领导批示的;
5.各处室的一般性工作报告、简报;
6.重份文件;
7.各局级单位相互之间抄送无必要保存的文件;
8.一般转递调查材料来往函件;
9.一般介绍信和介绍信存根;
10.公安部与其他机关商谈一般问题的来往函件;
11.公安部派出的调查组带回的一般性材料;
12.公安部派人参加其他机关召开的会议带回的对公安工作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13.公安部和局级单位印发的无保存价值的事务性文书;
14.其他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