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梧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梧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纪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梧州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细则规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
第三条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合格。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成绩400 分以上者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合格;未达到400 分者,大学外语综合成绩按以下方法计算(60 分以上为合格):
a.(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大学英语》(教学计划公共必修课)学期平均成绩×60%+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成绩(单次、最高)÷7.1×40%。b.(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大学英语》(教学计划公共必修课)学期平均成绩×80%+全国大学英语等 级考试(四级)成绩(单次、最高)÷7.1×20% 2.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上机操作能力。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以上;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或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考二级以上。
第四条学生因个别条件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如在校期间代表学院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细则第二条的具体行为者;
2.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或受到其他处分在毕业前尚未解除者;
3.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者; 4.因其他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系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分委员会由5 —7 人组成。成员应由系主任或主持工作的领导、高级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教师组成,并设秘书一名。第八条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审查本系本科生的成绩及操行表现,提出拟授予学位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3.接受本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复议申请,复议结果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并向学生转达复核结果。4.研究、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学院学位评定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十条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于每年5 月下旬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核结果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 月的第二个星期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议。会议须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2/3 以上出席,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的1/2 以上通过有效。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确定的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五、附则
第十一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违反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2 届毕业生开始执行。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院教字〔2011〕8号
关于印发《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72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位 授予 细则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共印75份)-2-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一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门数累计达六门及其以上者;专升本学生两年中补考课程门数累计达四门及其以上者。
-3-4.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四年制学生重修课程学分累计达24学分及其以上者;专升本学生重修课程学分累计达16学分及其以上者。
5.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全体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票数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2.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或在省级及其以上竞赛活动中获三等及其以上奖励者。
3.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四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者,或者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取得学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组织毕业论文答辩,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院系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时,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委员会主任签字有效。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存档备案。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办。
附则
本细则自2011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第三篇: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2012修订)
关于印发《九江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条例》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学位办、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
结合学校近年来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2009年修订的《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给予修改,经过2012年6月2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至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望遵照执行并组织相关人员及学生进行学习。
特此通知。
九江学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条例 通知
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两至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科研人员。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主要应从学校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务)人员中遴选,由学校各二级学院按照《九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省政府学位办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各分会主席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会其他成员应从该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干部和正、副教授中遴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正处级建制,负责处理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和批准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2、审查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作出撤消或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听取和审查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工作汇报。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6、修改《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7、审定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会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六月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如有特殊事项,主席有权作出决定,交由学位办公室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会召开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核所属专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对应授予学位者上报有关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2、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3、负责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4、协助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2、负责审核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和条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受理校内外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学士学位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分发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分会对申请者进行复审,将复审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负责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5、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
6、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7、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之间的工作。
第三章 授予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已完成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学业要求,在德、智、体诸方面合格后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教育实习成绩均在及格以上,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试舞弊者。
2、在校期间曾因违纪,受到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3、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且正常补考未能通过的课程门次累计达到或超过6门次者。
4、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者。
5、未取得全国高校计算机联考(江西考区)一级及以上或未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者(不在本校报名参加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第九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在本科生入学时即应进行学位教育,树立其争取优良成绩、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思想和意识。符合条件者,毕业前一个月向校学位 5
评定委员会正式申请,申请书交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学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本条例,填报推荐名册,并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教学质量情况考核综述。
2、毕业生成绩总册。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表。
4、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审核,经确认可以受理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核,也可由主席逐一审定,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位课程考试分为英语和语文,每年学生毕业前举行一次。相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要求者(英语和日语考试须在学校报名参加,否则成绩视为无效),其作为学位课程的考试被视为通过。艺术体育类专业和小语种的学生可以在英语与语文之间进行选择。
1.英语专业学生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百分制)及以上者。
2.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总分710)及以上者。
3.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260分(总分710)及以上者。
4.小语种学生通过日语三级、俄语二级、德语二级、法语二级及以上级别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本条例第八条第1、2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行为发生后,表现良好,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2.考上硕士研究生,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3.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以第一作者身份(九江学院为第一单位)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在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等。
5.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二)因本条例第八条第4、5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原则上在其毕业后一年内可回校报名参加学校学位课程考试和相关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不在本校报名参加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成绩合格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在毕业前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或综合技能考试不合格(医学类专业)而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努力,申请再次答辩或参加综合技能考试(医学类)并通过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遗失不得补办。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违反学位条例时,应予复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2、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查,根据情况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3、校学位办公室根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开始实施。
第四篇: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学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3、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专业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因其他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3、参加补考(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大于20学分者;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中等”者。
第五条已达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因参加补考(或重新修读)课程学分总和大于20学分且少于等于28学分,或只受到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或只因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中等”不能获得学位者,在校学习期间(作弊学生在处分后)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之一者;
2、获得一等奖学金一次,或二等奖学金一次,或三等奖学金两次者;
3、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三等及以上奖励者;
4、在国家二级及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或获得专利等相应成果者;
5、已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公务员录用者;
6、获得国家程序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证书之一者;
7、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大于或等于425分;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校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
8、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省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二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二等及以上奖)者;
9、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欠发达地区入选者;
10、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贡献者。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
2、对照本《办法》所列条件,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第五条规定者,需由学生本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3、教务处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学位。
第八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可向学校申请补发学位证明书。
第九条成人教育本科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自二OO八届毕业生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发布人:教务处
第五篇:学士学位授予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各高校成教学院、函授点、远程教育中心,各自学考试委考助学单位:为做好我区2010年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及考试科目
1、成人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和专业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根据《自治区学位办关于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学办字[2006]08号)规定,2004年(含2004年)以后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生,所学专业课程中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只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达标者,还需参加申请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3、学位英语参考教材为《新视野大学英语》(外研社出版),考试内容以第二、三册为考核重点,其他语种另行通知。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考生可以免考。
4、专业课程考试为大综合,考试内容含授予学位专业的三门主干课程。
二、报名及考试
从2010年起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考试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3月15日至28日。逾期不予补报。3月31日前各报名点将报名信息及数据报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
2、报名地点:
考生需持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张2寸彩色照片到各学位授予单位教务处报名;自学考试毕业生也可以到各专业委考助学单位进行统一报名。
3、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5月15日。上午9:00—11:00为学位外语考试,下午14:00—17:00为专业课考试。考试地点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