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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篇: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凡甘肃省内(含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甘肃省。工作单位在甘肃省的,人事档案关系须在本省并缴纳一年及以上社保)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本省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章 报考条件和对象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报考。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2015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仍可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015年起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自本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已取得我省自行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取得教育学和心理学其中一科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以在2015年底前参加补考,补考合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2016年起,我省不再单独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第九条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在甘肃省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 2 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十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各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四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3 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由我省自行组织实施。

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第十五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者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七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时间为20分钟。

第十八条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分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科目;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具体科目相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面试分专业进行。

第十九条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一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考生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师资格考试网(www.feisuxs)进行网上报名。

第二十三条 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到教育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信息表上的报名信息确认(含身份与户籍信息、学历信息、报考科目信息等)、签字提交和缴费等事宜。在完成报名程序后,于考前登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指定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制定笔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要求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面试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须统一培训、持证上岗。甘肃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面试考官库建立、考官培训和考官证发放工作。各地在面试工作开展前,从考官库中随机抽取考官参与面试工作。第二十七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八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甘肃省教育厅主管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指定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负责:`(一)制定本省笔试、面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二)组织本省笔试、面试考务工作,负责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

6(三)管理、指导、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四)负责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笔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本考区考试组织工作。笔试试卷和答题卡由甘肃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阅卷。

第三十三条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试需要可以在高校或市州设立面试考点。面试实行现场打分方式,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报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级考试组织部门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5 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安排,今年我省列入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试点。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张维栋

0931—8820648 附件: 1.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教育厅

2015年5月22日 附件1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

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凡甘肃省内(含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甘肃省。工作单位在甘肃省的,人事档案关系须在本省并缴纳一年及以上社保)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报考条件和对象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2015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仍可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015年秋季学期及其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

自本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已取得省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已取得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其中一科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以在2015年底前参加补考,补考合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第九条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在甘肃省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十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各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第十四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考试暂由我省自行组织实施。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第十五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者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六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分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科目;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具体科目相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面试分专业进行。

第十八条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九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一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考生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师资格考试网(www.feisuxs)进行网上报名。

第二十二条

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到教育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信息表上的报名信息确认(含身份与户籍信息、学历信息、报考科目信息等)、签字提交和缴费等事宜。在完成报名程序后,于考前登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制定笔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面试采取考官主考制度,考官须统一培训、持证上岗。甘肃省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负责面试考官库的建立、考官培训和考官证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教育厅主管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设在甘肃省自考办。执行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检查和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执行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自考办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组织工作,主要负责是:`(一)制定本省笔试、面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本省笔试考务工作,负责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

(三)管理、指导、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

(四)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五)负责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笔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试卷和答题卡由甘肃省自考办负责统一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阅卷。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根据面试需要设立面试考点。面试实行现场打分方式,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第三十二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报经省级财政、发改部门批准后,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由省上统一收取,并按比例拨付各市州。第六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考试组织部门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四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的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三条

凡户籍或人事档案在甘肃省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在编在岗教师,国家“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招考教师以及甘肃省政府“民生实事”招考教师均应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期间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暂不作为注册对象。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在编在岗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在本细则(试行)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均应申请首次注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首次任教人员申请注册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七条

对“一人多证”、“高证低聘”、“低证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办理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对“一人多证”的,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由申请人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现任教学科最相应的一本证书进行注册。

(二)对“高证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对“低证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以及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学科任教的,在本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进行首次注册时,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需在下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前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将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证高聘”。

(四)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八条

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360个培训学时者暂缓注册。达到规定学时后,在下一申请注册。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者暂缓注册,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二学年以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申请注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二学年及以上恢复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一年后,在下一申请注册。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考核不合格者暂缓注册(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除外)。暂缓注册一年,暂缓期内考核合格,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申请注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为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本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在本地区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首次注册。

第十二条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任教学校出具的注册期内历5年的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继续教育证书);

(七)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和本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需提交上述

(一)(二)

(四)(七)项材料。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人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第十四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中小学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feisuxs)申报系统进行填写相关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向学校提交相关注册材料,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注册。

第十六条 各县(区)教育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并将结论填报至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市(州)教育局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填报有关信息;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模块中填报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定期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提前进行公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注册结论贴。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并视情况暂缓注册两年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合格的,撤销注册。第二十条

任教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教育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先在行兰州市榆中县、城关区试点,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施行,具体时间与步骤由省教育厅确定。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甘肃省2015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公告

甘肃省2015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笔试)公告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2015年下半年开始我省将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简称NTCE)。具体实施按照甘肃省教育厅印发的《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甘教厅[2015]56号)进行,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即2015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仍可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须参加NTCE考试;2015年秋季学期及其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NTCE考试;截至2015年6月底,已取得省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只取得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其中一科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以报名参加2015年10月与自学考试同步的省考教师资格课程补考,补考合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亦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上述情况之外的所有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前,都必须报名参加NTCE考试。

NTCE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合格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NTCE考试合格证明。NTCE笔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2年,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

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5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事项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06号)统一部署,现就我省2015年下半年NTCE笔试工作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考类别及科目

目前,NTCE开考五大类,即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中职(文化课)。各类别设置科目如下表: 序号 科目名称 科目代码 备注

(一)幼儿园

综合素质(幼儿园)102 保教知识与能力 10

2(二)小学

综合素质(小学)201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202

(三)初中

综合素质(中学)301 初中、高中相同 2 教育知识与能力(中学)302 初中、高中相同 3 语文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4 数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5 英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6 物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306

7

(四)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化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生物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思想品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地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音乐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体育与健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美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信息技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历史与社会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科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初级中学)

高中

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中学)

语文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数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英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物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化学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生物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思想政治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历史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地理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音乐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体育与健康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美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信息技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通用技术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高级中学)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01 3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8

2015年下半年开考 2015年下半年开考

初中、高中相同 初中、高中相同

2015年下半年开考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1.报考人员基本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③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④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2.属地管理要求: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学历要求(依据《教师法》规定):

①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②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③报考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④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⑤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4.其它否决条件:

①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③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④不符合报考条件投机报考的,后果自负(后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其考试成绩无效)。

5.报考面试的先决条件:相应类别笔试科目全部合格并在有效期(2年)之内。

(三)报名日程安排及考试收费标准

2015年下半年NTCE笔试注册报名日期为9月7-13日;审核确认日期为9月7-15日;缴费确认截至日期为9月17日。

NTCE笔试考试费收费标准为65元/科(依据甘发改收费[2015] 947号文件)

(四)报名方式及流程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报地址为www.feisuxs)的方式,分为三个环节:①网上注册报名;②网上审核确认;③网上缴费确认。

1.报名简易流程:

考生从报名网站首页“网上报名(甘肃)”入口点击进入报名登录页面→注册取得登录密码(账号为本人身份证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笔试报名→选择考区(市、州)→选择类别→选择科目→完成网上填报报名信息→等待网上审核→审核通过考生再次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线支付考试费(完成笔试报名确认)→安全退出。

2.报名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登录NTCE网站(www.feisuxs)。

第二步,注册。(每次)笔试报名前,考生须(重新)注册取得网报系统登录密码(账号为本人身份证号)。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等信息。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先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电子版),承诺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接受考试机构的处理;再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

☆照片要求:

1.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不允许带帽子、头巾、发带、墨镜等);

2.照片格式及大小: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 3.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黑白或彩色均可,白色背景为佳;

4.建议使用Microsoft Office Picture Manager,图画, Photoshop, ACDsee等工具,将照片进行剪裁压缩。

第三步,填报。考生应按户籍或人事关系或学籍关系(在校生)所在地选择考区,根据本人所学专业选择报考类别和科目。网上审核确认前,考生可修改网上已填报信息。

第四步,审核。考生等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在48小时之内网上审核通过。如未通过审核且原因不明,可电话咨询所选考区市级教育考试机构(附各考区教育考试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五步,缴费。网上审核通过后,网上缴费确认截至日期前,考生可再次登录NTCE网上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并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在线支付考试费(附网报在线支付流程图及在线支付银行列表)。缴费后考生可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查询报名是否成功。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能网上支付考试费。逾期未在网上缴纳考试费的考生,报名系统将视其为放弃报考,并自动注销该生当次报考信息。

3.网报在线支付流程图

4.报名在线支付银行列表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招商银行 11 华夏银行 2 建设银行 12 交通银行 3 工商银行 13 浦发银行 4平安银行 14 光大银行 5 民生银行 15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6 兴业银行 16 渤海银行 7 农业银行 17 中信银行 8 广东发展银行 18 中国银行 9 北京银行 19 上海银行 10 邮政银行 20 银联支付

5.全省各考区教育考试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考区代码 考区名称 教育考试机构及其地址 咨询电话 6201 兰州市 市招考办(城关区北滨河东路364号)0931-8344450 6202 嘉峪关市 市招考办(嘉峪关市河口西路3号)0937-6233447 6203 金昌市 市招考办(金昌市延安西路6号)0935-8212043 6204 白银市 市招考办(白银区万盛路1号教育大厦)0943-8221510 6205 天水市 市招考办(秦州区建设路74-2号)0938-8222238 6221 酒泉市 市招考办(肃州区市政大厦15楼)0937-2614220 6222 张掖市 市自考办(甘州区南环路644号)0936-8228753 6223 武威市 市招考办(凉州区西大街86号)0935-2213464 6224 定西市 市招考办(安定区公园路12号)0932-8227572 6226 陇南市 市招考办(武都区滨江体育大厦2单元)0939-8212094 6227平凉市 市教育考试中心(崆峒区红旗街191号)0933-8213707 6228 庆阳市 市自考办(西峰区陇东大道零号庆阳六中西侧)0934-8684150 6229 临夏州 州自考办(临夏市西关路4号)0930-6219937 6230 甘南州 州自考办(合作市腾志街19号)0941-8213447

二、获取准考证

成功报名的考生可于考前一周(即10月26-31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自助下载打印准考证。确有困难无法打印者,可到所属考区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免费打印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

2015年下半年NTCE笔试日期为11月1日,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具体日程安排如下表:

11月1日(星期日)

类别 时间 上 午 下 午 下 午

9:00-11:00 13:00-15:00 16:00-18:00

幼 儿 园 综合素质(幼儿园)保教知识与能力

学 综合素质(小学)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级中学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高级中学 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中职文化课

考生凭两证(准考证和身份证,缺一不可!)按准考证上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四、查询成绩

11月30日开始,考生可登录NTCE网站(www.feisuxs)查询笔试考试成绩。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考区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NTCE笔试单科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有效期内,相应类别NTCE笔试要求的单科成绩全部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五、合格证明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该合格证明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有效期为3年。如遗失合格证,可登录NTCE网站网上申请补办。

六、违规处理

对于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

七、重要提示

1.NTCE考试不指定教材,有关《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等相关信息,请登录NTCE网站(www.feisuxs)查询。

2.考生必须亲自通过NTCE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等待教育考试机构网上审核确认。考生应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报考信息一经审核确认,不许更改。禁止委托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替代考生报名,如有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3.甘肃考区NTCE笔试报名网上审核确认只核验并确认考生报考信息的规范性,考生应如实填写个人情况并选择报考适当类别。不符合报名条件投机报考NTCE笔试者,后果自负(在面试报名现场审查中将被取消面试资格或后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考试成绩无效)。

4.所有考生笔试报名前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个人照片,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已获得的成绩。注册上传照片将用于准考证、成绩报告单(网上)以及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上传照片时遵守规范、慎重选用。

5.如考生忘记网报登录密码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示操作,报名系统将把新的密码通过短信发送到考生报名时所填手机号码下。因此,考生在参加NTCE考试期间,切勿更换手机号码。

6.有关NTCE考试的、其它通知信息,可关注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feisuxs)。

7.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所属考区教育考试机构联系。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 2015年8月27日

第四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附件3: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院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1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二)

(三)(四)

(五)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承诺书

附件2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承诺书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已经认真阅读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报名公告,知晓报考条件和相关要求,明确报考学段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具有报考学段应当具备的学历,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提交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因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造成面试、认定等后续环节不能完成,本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

为保障广大考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有序组织实施,本人郑重承诺:

1.本人没有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疑似病例;

2.本人没有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3.本人没有与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

4.本人此前14天没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或乏力、咽痛、腹泻等其他症状;

5.本人严格遵守考点防疫工作规定,在考前或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自愿接受防疫处置和核酸检测;

考前14天内是否有市外旅居史:是R

/

否□

(考前14天有市外旅居史的考生,进入考点时须提交重庆市本地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报告)

本人对以上提供的健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信息不实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作为考试当日入场凭证,每科考试入场时均须上交。

承诺人: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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