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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



第一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

附件1:

京教函„2009‟11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做好2009年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的意见》(京教研„2008‟1号),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教育质量,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做出贡献,市教委2009年将继续开展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强建设,积极发展,深化改革,注重创新,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总体工作方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规律,以提高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为核心,深化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培养出优秀创新拔尖人才,为北京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二、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评选组织

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市教委领导下,由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部署论文评选工作; 2.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3.公示评选结果;

4.接受和处理评选工作中的有关异议事项;

5.对入选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研究内容应紧密结合国家重大需求和北京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在先进制造、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与医疗卫生、节能减排与清洁能源、城市建设、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等领域中有重大突破;

3.在理论、方法或技术上有创新,取得标志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4.论文符合各学科的学术规范,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5.论文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的机密。

(三)评选办法

本次评选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50篇。参评单位为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北京普通高校、中央党校及军队高校(军事学科除外)、科研机构等。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评选年份上一学年度获得博士学位者的论文。原则上不接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正高级职称的作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

评选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初选、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学科评议组评审三个阶段,市教委确定入选论文名单。具体工作程序为:

1.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各单位初选论文限额; 2.各学位授予单位将初选后的学位论文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 4.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评审; 5.市教委审定入选学位论文名单;

6.市教委对入选学位论文名单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 7.市教委公布评选结果。

(四)异议处理

为保证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和维护科学道德。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者予以保密。凡异议问题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表彰与奖励 市教委批准并公布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颁发荣誉证书。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的导师开展新的科学研究;在北京地区高校工作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可优先获得北京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中有关建设项目的资助。

四、2009年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安排

(一)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可参加本次评选。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教委下达的初选限额(附件1)认真做好博士学位论文初选工作。

(三)各单位在报送博士学位论文时,必须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有效。

(四)材料报送

1.初选的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每篇一式10份,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不得用塑料封皮装订,不能以书的形式代替论文。

2.《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附件2)、3000字左右的博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及相应的英文摘要(格式见附件3)、作者及指导教师简况表(附件4)、有关证明材料(附件2的注1)依次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15份,其中10份与相应的博士学位论文夹放在一起,另外5份单独打捆。3.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单位初选汇总表(附件5)1份。4.作者及指导教师简况表汇总数据库(DBF格式),数据库结构说明(附件6)。

上述材料及电子版文件请于2009年4月23日至24日报送首都师范大学本部实验楼报告厅(路线图附后),由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

(五)有关说明

1.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如原论文用中文以外的文字撰写,须在报送该论文中文稿的同时报送原存档论文或复印件,并将中外文稿合订成册。

2.推荐表中填写的各项成果均应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获得,有关证明材料包括:①学术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限5篇);②专著封面和版权页复印件(限3项);③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复印件(限5项)。

提交上述证明材料以外的任何其他材料都作为形式审查不合格处理。

3.请各单位认真核对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的一致性,确保学科代码及名称、有关数据等信息的准确性。

4.涉及学科代码及学科名称的栏目,均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包括新增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填写。

5.本通知及附件可在网上下载或查询,网址:http://222.35.140.57/upfile/2009bjyb.doc。

第二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

京教人[2008]1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育在教育教学中的辐射引领作用,保障特级教师的权利,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指导培养骨干教师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级教师是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 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特级教师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模范履行教师职责;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特级教师应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拓宽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本市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模范;

(三)特级教师应牢固地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广大教师做出榜样。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每年在区县及以上范围讲授至少1次示范课、观摩课、大型学术讲座或评讲课,以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本校和本地区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特级教师应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著书立说,每两年至少撰写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或者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教材编写。市教委定期组织编选出版《北京市特级教师论文集》,供全市中小学教师学习和参考,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科研水平;

(五)特级教师应根据本地区和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积极承担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的任务。通过传、帮、带,使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特级教师应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与办学相对困难学校等工作任务,为本地区和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待遇

(一)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享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特级教师的生活与健康,每年安排一次较高水平的全面体检;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中小学特级教师优诊医疗事宜的通知》(京卫医字[1993]102号)的有关规定,保证50岁以上的特级教师享受优诊医疗;

(三)对退休以后的特级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继续关心爱护他们。对贡献卓著,身体健康的退休特级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他们担任名誉校长、教育顾问、兼职督学或由学术团体安排相应的名誉职务,以便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四)特级教师经费保障。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体检、对考核合格的特级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等,此类经费根据政策纳入区县财政保障范围,在教育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在职教师都可以参加特级教师评选。

(二)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每隔3年进行一次。由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共同下发评选通知。

(三)申报特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本市基础教育界有一定影响;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及时吸收利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为本,育人效果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相关成果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5.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6.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含)以上,特别优秀的农村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四)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

1.国家级、市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

2.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含)以上的教师;3.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

(五)市教委、市人事局共同组成由教育、人事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及有关专家等参加的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统一领导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审定特级教师人选。

(六)对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审定的名单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全市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向新评选出的特级教师颁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荣誉证书。

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使用与考核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特级教师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应当合理安排教学任务,为特级教师留出相应的时间,以便进行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应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提供方便,有计划地安排特级教师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参观学习和进修等。市教委定期组织特级教师参加学习、考察和交流等活动,以便不断更新知识、拓宽思路,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积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对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应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以提高当地的办学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

(四)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应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和社会职务,以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五)建立特级教师考核评价制度。特级教师的考核评价工作主要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根据特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考核情况,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评价,由区县教委签署意见后,于每年9月底前统一报市教委审核、备案;对考核合格的特级教师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绩效和动态。

(六)引导特级教师合理流动。由于工作需要,特级教师应服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调动;特级教师本人提出在本区县中小学系统内流动的,须经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特级教师在中小学系统内跨区县流动的,须报经市教委批准。特级教师调离本市中小学系统的,不再享有特级教师的称号和待遇,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收回证书上交市教委。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做好特级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并加强与特级教师的个别联系,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特级教师能安心工作,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六条 外省市调入北京的特级教师的重新认定

(一)外省市评选的特级教师调入我市须经过市教委的重新认定,方可享受我市特级教师的相关待遇。市教委成立北京市特级教师认定专家组,负责重新认定各区县从外省市调入的特级教师,专家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外省市的特级教师正式调入我市,应在调入的工作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三)申请认定时,由区县教委向市教委报送下列材料:

1.区县教委关于重新认定调入的特级教师为北京市特级教师的正式请示;

2.学校对申请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3.申请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主要成果;

4.原特级教师证书的复印件(如没有证书复印件,提供当年申报特级教师的申请材料副本)。

(四)市教委每年组织两次重新认定工作,分别组织相关专家对区县上报的拟重新认定的特级教师进行认定,经市教委重新认定后的特级教师方可享受北京市特级教师的待遇。

第七条 特级教师称号的撤销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调查核实,报经市教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并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或不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连续两个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的;

(四)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刑律的;

(五)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六)自动离职的;

(七)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21日起施行。1999年颁发的《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京教人[1999]002号),2005年颁布的《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京教人[2005]25号)即行废止。

注:下载自北京市教委人事处网站

第三篇:北京市科研论文评选通知[推荐]

关于组织2018—2019学北京市基础教育科研优秀论文评审活动的通知

各单位:

2018-2019学北京市基础教育科研优秀论文评审活动已开展。内容及论文格式等要求见北京市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研究会和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所联合下发的通知(详见附件),请严格执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内容要求

(一)评审范围

凡本市幼儿园、小学、中学、校外教育的教师个人、多人合作或集体论文(含调研报告、实验报告,不包含案例)均可参加优秀科研论文的评审。

(二)内容要求

有关首都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教学实践的研究成果,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论文或已有成果。

二、工作安排

(一)网站注册 参与本次活动的老师,请于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登录http://www.feisuxs/ywbm/jcjyyjs/,点击“科研论文评审”的飘窗,按照要求填写个人详细信息注册,经本单位管理员(由单位科研主任担任)审批后上传参评论文。已经注册过的老师可以直接上传参评论文。为了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请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访问。

(二)论文上传

参评教师上传参评论文,经单位教科研主任审批后,区教科院进行二次审批,请科研主任注意防止同一论文重复审批上传(否则会产生重复收费)。

(三)收费标准

参加市科研优秀论文评审活动的每篇论文交培训费60元。交培训费方式有单位直接转账和区教科院代为收费两种。单位直接转账方式详见附件。若由区教科院代为收费,请在报送时间内到区教科院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统一转账到指定账户(本次论文评审活动不接收支票不收现金)。

(四)报送时间

请各学校于2018年11月14日-15日,8:30-16:00,将论文目录电子版、纸质版(从系统导出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 送至区教科院科研管理所(万泉河路稻香园30号122室)。

若由单位直接转账方式交培训费,请同时携带转账凭证复印件。由区教科院代为收费的单位,请现场填写学校完整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并核对论文培训费用缴纳情况。市里开具发票后,由区教科院统一下发。

附件:中青会科研论文评选通知(20180920)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科学研究院

2018年9月27日

(联系人:王宇航;联系电话:62583121)

第四篇: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申请材料构成1、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

2、论文中英文摘要

3、有关证明材料

4、作者及指导教师简况表

5、博士学位论文全文

6、研究生培养单位初选汇总表

7、作者及指导教师简况表汇总数据库(DBF格式)

注意:上述1——5项均须提交纸版及电子版,北京市教委文件中具体规定了各项纸版的规格和份数;第6项的表格由研究生院制定,提交纸版及电子版各一份即可;第7项只提交电子版。

二、申报材料应注意的问题

1、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

(1)“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填写各培养单位的相应信息。

(2)“论文答辩日期”、“获得博士学位日期”的填写均必须具体到“日”

(3)“一级学科名称”、“一级学科代码”、“二级学科名称”及“二级学科代码”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布的学科设臵填写。自主设臵学科专业代码及名称须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代码及名称一致。

(4)“攻博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获得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成果”:请务必注意成果的时间要求。

(5)“攻博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获得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成果”栏目下各子项目均有填写的项数限制,不得多填。

(6)“发表学术论文”栏中若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及的期刊统计了影响因子,请在括号中填写影响因子,并注明其索引或数据库名称(如SCI等)。填写的影响因子应为文章所刊载的期刊当年的影响因子。

(7)“获奖项目及专利”栏目,专利必须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授予专利证书的科研成果,不得填写专利申请(包括公开阶段的专利申请)。

2、论文中英文摘要:北京市教委文件中规定了具体格式,按照格式提交。

3、作者及指导教师简况表:

(1)本表与推荐表相同的项目必须填写一致。

(2)“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最具有代表性论文的影响因子(索引或数据库名称)”:必须注明索引或数据库名称。

(3)“已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数”应为已经获得专利证书的科研成果数,不得将专利申请(包括公开阶段的专利申请)统计在内。

4、有关证明材料:

(1)该项是指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中“攻博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获得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成果”的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必须与推荐表中填写的项目一致。

(3)证明材料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文件的要求提交,不得多交、漏交。

三、其他

1、学生提交材料后,请培养单位工作人员先把电子版材料发至指定电子信箱,以方便研究生院工作人员及时获得申请信息。

2、请务必于规定期间内将纸版、电子版的申请材料交至研究生院。

第五篇:北京市宣武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宣武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2008年小学入学工作意见

各小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和《宣武区 “十一五” 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制定宣武区2008年小学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宣武区2008年小学入学工作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教。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2008‟10号)为依据,依照我区“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目标,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同时,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坚持免试就近原则;坚持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承担责任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生源情况及招生计划

根据区计生部门的统计数据:2008年宣武区小学入学适龄儿童(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有本区常住户口为1617人。鉴于无本区户口但实际居住地在我区的 1 学生、借读生逐年增长,以及部分外区学生到我区就读寄宿制学校等情况,预计本小学入学人数将在2500人左右。

北京小学计划招收14个教学班;北京第一实验小学、育才学校小学部计划各招收6个教学班;宣武师范附属第一小学、康乐里小学、回民小学、半步桥小学、陶然亭小学计划各招收4个教学班。

其它学校均招收1—2个教学班。

全区预计大约招收75个教学班2500人进入小学一年级就读。

根据《北京市中小学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40人以内班额标准进行招生。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开展小班额教学实验。

对于新建小区的入学招生,由区中招办牵头,协同学校在作好调研的基础上,依据就近的原则,解决其入学的问题。

三、入学相关政策和措施

(一)入学资格

⒈凡年满6周岁(200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区正式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

⒉有本市户口,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⒊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一定照顾。

⒋小学入学工作中,对没有本市正式户口,但持有以下八种证明的流动人口子女(借读生),按持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市民对待),进行登记入学:

⑴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⑵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⑶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⑷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⑸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⑹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关系证明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⑺中建二局一公司开具的“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

⑻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各类人员的子女。

⒌在宣武区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可根据就近的原则,结合学校的收生能力,持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流动儿童少年在京中小学借读证明》或《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京中小学借读证明》在公办或民办小学办理借读手续。

外地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公办学校,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的证明、暂住证、务工证和住房证,五证齐全可以免除借读费。

(二)入学方式 ⒈划片分配入学

适龄儿童入小学一律实行划片就近登记入学。

适龄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在规定时间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家庭实际居住在宣武区,但户口不在宣武区的适龄儿童,其家长(或监护人)可持房屋居住证及家庭户口簿等必要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有收生能力的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区中招办及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中填写学生户口或实际家庭居住地信息,严禁非正常跨区和跨片流动。

⒉就读寄宿学校

北京小学寄宿部、北京小学分校、北京第一实验小学、北京育才学校小学部、康乐里小学寄宿招生按要求可适当扩大服务登记范围。凡报名入寄宿制学校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08年4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

⒊适龄残疾儿童入学

做好培智中心学校和一般小学接收适龄残疾儿童登记入学工作。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其进入培智中心学校或一般小学随班就读,确保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⒋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

严格规范“共建”行为,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要求。各校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女入学要严格控制,做到总人数有所下降。“共建”材料真实、手续齐全、程序规范,认真落实“两统一两报告”制度。

⒌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借读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接受借读生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教基[2007]2号)要求,切实做好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工作。进行小学登记入学时,可同时按照文件办理借读手续。报名登记时,应凭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流动儿童少年在京中小学借读证明》或《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京中小学借读证明》申请借读。

严格审定报名资格和规范登记手续,保证资格完备的适龄儿童就读。

⒍就读民办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根据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招生工作。

(三)招生入学相关规定 ⒈招生计划规定

依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区招生考试中心下达的《学校招生计划通知书》进行招生。部分学校继续试行下达弹性招生计划指标,部分学校继续进行小班授课。不得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教学,不得擅自扩班、拆班,确保招生计划的严肃性。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班数,必须先履行程序——向宣武区招生考试中心中招办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北京小学寄宿部、北京小学走读部、北京小学分校、实验一小、实验一小前门分校、育才学校小学部、宣师一附小、康乐里小学等热点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每班新生不得超过40人。

⒉操作流程规定

⑴小学入学不允许组织入学考试。

⑵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按照区招生考试中心下达计划,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实验班管理。各小学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实验班。

⑶各小学须将学校新生入学工作方案及招生公告报区招生考试中心中招办,经批准后在规定时间统一张贴,并在规定时间进行招生登记。

⑷《入学名单》经区中招办确认后,即刻录入到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中。

⑸各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生工作。区中招办将继续统一印制《小学新生入学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统一发放。

⑹放假前,全区各小学向区中招办报送《宣武区2008年小学新生入学快报表》及《2008年小学一年级入学工作总结》(A4纸打印稿)。

⒊寄宿制学校招生规定

寄宿制小学的招生要严格按照市、区的有关精神、要求和时间安排进行招生。具体的跨片、跨区入学工作方案报区中招办,经批准后可面向全市接收新生入学。

⒋收费相关规定

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各小学均不得收取入学报名费。

学校的收费要按照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跨期收费,更不得超越“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的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

符合条件的来京务工农民子女在我区公办小学借读免交借读费。本意见中按“市民对待”的学生免交借读费。

四、工作要求

小学入学工作是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2008年北京奥运会即将召开,各校要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认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确保万无一失,杜绝违规现象。

(一)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到人。义务教育小学入学工作政策性、时间性极强,直接关系学生身心发展及社会稳定。因此,要坚持从维护人民群根本利益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切实将小学入学工作做细做好。切实落 7 实政府管理责任,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区教委依据《义务教育法》对九年义务教育中的小学入学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各校要严格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规范操作,坚决纠正学校违规招生的行为,确保招生政策落实到位。

(二)增强法律意识,保证政策的权威性、统一性。认真学习市、区教委有关文件和宣武区招生考试中心的工作要求,将政策的宣传、执行全部统一到文件规定上来。增强依法开展工作的意识,依法、依规,依程序操作。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招生工作流程,安排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教师负责政策的解释工作,建立健全招生政策发言人制度,加大信访咨询工作力度,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沟通,妥善解决,保证我区的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维护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树立首都教育的形象,保持社会稳定。

(三)增强保稳定、促和谐的大局意识,严格招生程序。各校要严格按照市、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进行招生工作,严禁提前违规操作,要以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为依据,严格执行区中招办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工作规定时间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提出超出市区文件规定的附加收生条件,保证我区优质教育资源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确保我区招生工作平稳完成。

(四)为保证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对持有区中招办经协调后下达的“入学通知单”的学生,各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附:宣武区2008年小学入学主要工作时间安排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招生 意见

北京市宣武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宣武区2008年小学入学主要工作时间安排

4月28日,召开“宣武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招生工作会”,下发《宣武区2008年小学招生计划通知单》;

4月28日前,寄宿制小学向区中招办上报招生工作方案及招生公告(A4纸打印稿);

5月4日,寄宿制小学(班)公布经区中招办审批的接收新生入学的招生公告;非寄宿制小学区中招办上报招生工作方案及招生公告(A4纸打印稿);

5月24、25日,寄宿制小学(班)进行小学入学登记; 5月26日开始,民办小学进行入学登记;

6月8日前,寄宿制小学(班)将“新生名册”(包括A4纸打印稿、EXCEL电子稿)报区中招办备案,建立电子学籍,同时领取《小学新生入学通知书》。

6月2日开始,非寄宿制小学公布经中招办确认的“小学入学招生公告”;接收“共建”单位的职工子弟入学的小学,将材料及名单上报中招办;

6月14、15日,非寄宿制小学进行小学入学登记; 6月21、22日,培智中心学校进行入学登记;

6月30日前,非寄宿制小学将“新生名册”(包括A4纸打印稿、EXCEL电子稿)报区中招办备案,建立电子学籍,同时领取《小学新生入学通知书》;

7月8-11日,小学将《小学新生入学通知书》发至新生;

9月15日前,各小学向区中招办报送《宣武区2008年小学新生入学快报表》及《2008年小学一年级入学工作总结》(A4纸打印稿);小学完成新生数据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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